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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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詞:違法所得;環境;執法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17-0155-01

輻射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中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3條、第57條,《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27條、第30條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52條等都均設定了“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形式,但上述法律法規均未對違法所得如何認定給出解釋或是明確規定。沒收違法所得是許多現行法律中的罰種,《行政處罰法》第八條也明確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沒收違法所得。但什么是違法所得?如何界定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是否需要聽證?

1 違法所得的概念

在《行政處罰法釋義》中對“沒收違法所得”有個解釋,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管理法規,將行為人的違法所獲得的財物強制無償收歸國有的一項行政處罰措施。只有對那些為謀取非法收入而違反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及組織才可以實行這種處罰。

2 對違法所得的認定

對“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目前并沒有統一的標準,各個行政機關都有自己的把握尺度。目前對“沒收違法所得”大致有以下幾種認定:違法所得就是非法所得;違法所得是非法所得加上生產加工成本;違法所得包括成本和利潤;違法所得包括實施違法行為的全部經營收入;違法所得是實施違法行為中收取的費用;違法所得是售出價格和購買價格的差價;違法所得是指從事違法行為的全部實際收入。

個人認為環境執法中,首先考慮行政處罰相對人是否存在違法行為,且對國家、社會和消費者或是環境造成危害,如果是則以其全部違法收入作為違法所得。違法所得是指從事違法行為的全部實際收入,因此,我們在具體執法過程中,應重點考慮行政處罰相對人的違法行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最終以是否“違法”為原則,來確定“違法所得”的具體數額。

3 “沒收違法所得”是否需要聽證程序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盡管聽證是行政處罰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但聽證并不是所有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它只適用于法定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案件。對“沒收違法所得”并沒有要求必須適用聽證程序。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以及江蘇省政府的《江蘇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均沒有要求“沒收違法所得”適用聽證程序。

4 “沒收違法所得”與登記保存

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環保部門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先行登記保存適用問題的復函》(環函[2002]334號)也規定環保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的規定,對涉案的財物作為證據進行“登記保存”。因此,就可以采用登記保存有效地遏制當事人可能轉移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或銷毀、滅失證據的行為。

5 存在問題和建議

5.1 缺乏可操作性,取證難度大

例如有某企業未申領輻射安全許可證,非法使用放射源用于生產并有違法所得,根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3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調查取證中如何核定該企業是否存在違法所得和違法所得是否超過十萬元,不能僅以詢問筆錄作為依據,應當全面收集與違法所得相關的一切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測記錄和現場記錄都必須經過查證核實。如查詢該單位的財務記錄和其他有關證明來認定違法所得,但該取證方法缺乏可操作性。企業往往不配合且不提供有關證明,并且存在進一步采取轉移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和銷毀證據等手段,這給執法部門增加了取證難度。

5.2 建議

從立法角度明確違法所得的概念、分類、適用范圍、包含或扣除事項、計算標準、處罰程序等事項。環保部門應針對違法所得的界定,調查取證、查處方式等提出操作性強且有法有據的指導意見,指導和規范環保執法工作。

參考文獻

[1]《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局第18號局令[S].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S].

法律法規范文2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黨的十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及人力社保中心工作,創新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推進“六五”普法,積極開展法律法規宣傳培訓工作,努力提高市民人力社保法律素質,提升人力社保系統依法行政水平,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基本原則

(一)貼近實際,貼近工作原則。既要遵循法律宣傳的普遍規律,又要體現人力社保工作的特點,適應宣教對象的綜合素質和接受能力,積極倡導深入淺出、循循善誘的宣教方式,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鮮活生動的案例,圖文并茂、聲像結合的形式,不斷增強宣教活動的生動性、趣味性、吸引力和感染力,切實增強宣教的實效性和針對性。

(二)理論聯系實際,整合資源原則。在對企業、勞動者宣傳教育時,既要適度集中人力物力、充分發揮集中宣教的作用,又要在檢查監察、服務過程中日常引導,充分發揮工作優勢。突出其關注點,努力做到集中宣傳與日常服務管理、理論宣傳與教育引導、剛性執法與柔的有機結合,教育和引導企業及勞動者提高法律意識、掌握法律知識、領會法治理念。

(三)講求方式方法,務求實效原則。宣傳活動要切實體現“學法規,促和諧”的基本要求,以“提高思想認識,增強法律意識”為基本目標,結合“入村鎮、進社區、到企業”活動,有針對性地開展現場咨詢、教育引導、宣傳培訓等多種服務活動,不斷提高宣傳的效力。

三、宣傳培訓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省養老保險條例》《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規定》和市相關政策。

四、宣傳培訓形式

(一)組織專題宣傳活動。利用各種“節日”及法律頒布紀念日、“12.4”法制宣傳日、雙愛活動日、12333統一咨詢日等開展宣傳,在市人力資源市場或人員集中場所開展集中宣傳活動,懸掛宣傳條幅、圖片展覽、發放資料等開展法律咨詢,進行專項宣傳。積極做好宣傳版畫,在人力資源市場、廣場、企業、社區和市場等人流密集區域進行巡回宣傳。充分利用社區、廠區、居民區的宣傳專欄,張貼人力社保宣傳資料,懸掛宣傳橫幅,發放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業務宣傳資料,解答群眾疑難問題,提高公眾對人力社保知識的理解。

(二)開展發送人力社保短信活動。通過電信、移動、聯通公司,向全市手機用戶發送內容為“社會保險、利國利民、惠及子孫、福澤本人?!薄耙婪ê炗唲趧雍贤S護自身合法權益。”等人力社保宣傳短信。

(三)舉辦法律專題培訓班和知識講座。各科室和單位要緊密結合業務工作制訂教育培訓計劃,對企業相關人員開展培訓,進一步提高其法律意識。市局組建宣講隊,由領導帶隊,深入各地開展法律法規培訓宣講。各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站要舉辦人力社保政策知識講座,組織企業經營者、管理人員、員工交流座談,市局業務骨干解答相關法律法規,提供人力社保各項法規政策咨詢。

(四)開展人力社保政策進基層下企業宣傳活動。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和各鎮街道要利用平時檢查監察機會,積極向廣大企業和勞動者進行廣泛宣傳,各科室單位要組織人員深入基層,進企業到社區開展政策宣講,廣泛開展人力社保法律法規知識宣傳。

(五)創新形式,豐富載體,廣開宣傳渠道。積極協調新聞媒體,開辟宣傳專欄,廣泛報道,在局網站進行反復宣傳,在市就業服務中心人力資源市場,社會保險中心服務大廳等播放人力社保宣傳片,進一步擴大人力社保政策宣傳影響力。

(六)開展人力社保系統干部職工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利用政治業務學習時間開展有計劃地學習。全系統干部帶頭學法、守法、用法,增強依法行政意識,提高運用法律管理人力社保事務能力,確保每位干部每年學法時間不少于40學時,適時組織考試,對學習情況進行驗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地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法律宣傳培訓工作,把它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成立宣傳培訓工作小組,政策法規科是局法律法規宣傳的牽頭組織部門,各科室單位和鎮街道是具體的實施和參與單位。根據要求認真準備,精心組織,具體實施,配合部門要積極參與,確保宣傳活動取得實效。

法律法規范文3

引言

由最新的非煤礦山法規標準統計結果可以看到,我國已制定的礦山安全法規標準更加關注礦山安全生產方面,對礦工職業健康方面的關注較少。隨著采礦環境的變化,粉塵噪音等職業健康問題日益嚴重,已經成為采礦過程中不可回避的問題。目前,世界上70%的塵肺病人在我國,我國礦山塵肺病死亡的人數超過因工死亡的人數。礦山粉塵濃度高,地下礦山的粉塵濃度合格率只有40%~60%,露天礦也只有70%~80%。隨著礦山開采深度的下降,深凹露天礦的大氣污染等綜合性危害引人注目。噪聲是污染礦山環境的另一種主要危害,井下作業人員受其危害更甚。近年來,不少大型、高效、大功率設備的使用,在降低勞動強度、提高生產效率的同時,隨之帶來的噪聲污染也越來越嚴重。特別是井下設備具有聲源多、連續噪聲多、聲級高及噪聲譜特性多呈高、中頻等特點,加之井下工作面狹窄、反射面大形成混聲場,且噪聲只能沿巷道延長方向傳播,對作業人員危害更大。美國對礦工的職業健康十分重視,礦山安全健康法規標準體系比較成熟,本文通過分析美國有關采礦職業健康的井下空氣質量及噪音方面的法規標準,并與我國相應法規標準進行對比分析,從而為我國制定礦山職業健康法規標準提供參考。

1美國法律法規標準概況

1.1美國法律法規美國對職業健康的關注比較早,在1970年美國已經完成了職業安全健康的立法。到了1977年,美國在《礦山安全健康法》這部礦山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中強調了礦山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法規由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Administration)和美國礦山安全健康局(MSHA,MineSafetyandHealthAdministration)制定的非煤礦山職業健康規范組成,該規范被收錄在美國聯邦法規典籍礦產資源卷職業健康部分。

1.2美國標準美國致力于職業健康標準制定的組織很多。美國最著名的標準機構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AmericanNationalStandardsInstitute)及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AmericanSocietyforTestingandMaterials)都有相關的粉塵和噪音標準的制定。政府的一些技術機構如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研究院(NIOSH,NationalInstitutefor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也把不需要強制的規范以自愿性的標準形式。其中NIOSH關于粉塵監測和控制的規范有133條,聽力保護的規范有59條。這些自愿性實施的標準為礦山企業推行職業健康計劃提供了強大的技術支持。

2中國法律法規標準概況

2.1中國法律法規針對礦山職業健康,我國并沒有專門的立法,但是在《礦山安全法》及1995年10月11日國務院批準1996年10月30日勞動部令第4號《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的具體條款中對礦山職業健康進行了強調。

2.2中國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是中國礦山安全職業健康管理的主要規范,相關標準主要包括:GBZ2-200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16423-200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1992年12月19日批準,1993年7月1日實施的呼吸性粉塵標準LD41-92《作業場所空氣中呼吸性巖塵接觸濃度管理標準》。

3中國、美國法規標準的比較

3.1空氣質量標準中國、美國對非煤礦山空氣質量的限制主要包括:空氣中含氧量、粉塵、有危害氣體、濃煙和薄霧等。這具體包括一氧化碳、爆炸產生氮氧化合物、機械設備產生的濃煙、硅化物粉塵和水銀等空氣污染物。通過比較中美井下氣體組成限制、柴油機產生污染物限制、呼吸性粉塵限制和粉塵測試規定4個方面,可以看出中美空氣質量標準的主要差別。

3.1.1井下氣體組成限制中國、美國對空氣組成都有十分詳細的規定,具體情況如(表略)。,美國對井下的氣體要求比較嚴格。這主要表現在禁止使用的有毒化學物品中,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對四氯化碳完全禁止,而中國標準中關于工作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容許平均濃度為5mg/m3。

3.1.2柴油機產生污染物限制有關井下使用柴油機產生的污染物,中國尚無相應規定。美國將由井下柴油機產生的污染物稱為柴油機產生的顆粒物質(DMP,DieselParticulateMatter),并規定8小時產生的柴油機顆粒物質(DPM)不得超過160tcμg/m3(總碳含量)。如果超標,則應該根據OSHA規定,由PLHCP(physicianorotherlicensedhealthcareprofessional)確定礦工需要采用的保護裝備,譬如,負壓呼吸器或動力空氣凈化呼吸器等。

3.1.3呼吸性粉塵限制中國對各種粉塵的具體限制主要包括:GBZ2-200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中規定具體粉塵的限值和LD41-92《作業場所空氣中呼吸性巖塵接觸濃度管理標準》中規定的具體限值。具體內容如(表略)。由于美國非煤礦山呼吸性粉塵中二氧化硅的含量普遍較高,所以美國對呼吸性粉塵的要求十分嚴格。在聯邦法規典籍礦產資源卷中規定非煤礦山呼吸性粉塵健康標準可由以下公式求得:10(/呼吸中游離的二氧化硅含量的百分數+2),單位為mg/m3。此外美國對部分礦物性粉塵還分別作了規定,如石墨呼吸性粉塵健康標準2.5mg/m3,云母粉塵3mg/m3,滑石粉塵2mg/m3。石棉粉塵按其物理特性分為:鐵石棉0.5個纖維/ml,溫石棉2個纖維/ml,青石棉0.2個纖維/ml。為了保護勞動者健康,美國政府每年對粉塵健康標準進行修訂和補充,以引導企業不斷改善勞動條件。美國新修改的呼吸性粉塵測定規程,著重強調了在礦山井下指定的采樣區內進行個體粉塵采樣的問題。依照現行條例規定,礦主應采集4種不同類型的粉塵樣品。此外,美國政府在其礦山安全健康的根本大法1977年《礦山安全法》第二章中規定了礦山環境粉塵的閾限值,并確定礦山環境粉塵濃度,指每個工作班的礦工在其活動的場所內接觸的平均呼吸性粉塵濃度。在法律中強調粉塵濃度的限值及具體的控制方法,體現了美國對粉塵的重視程度。

3.1.4粉塵測試規定我國在法律法規標準中對粉塵的測試十分重視。《礦山安全法》中第十八條規定,必須對粉塵、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采取預防措施。在1995年10月11日國務院批準1996年10月30日勞動部令第4號令的《〈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中強調,礦山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按照要求定期檢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礦山企業對地面、井下產生粉塵的作業,應當采取綜合防塵措施,控制粉塵危害。同時在GB16423-200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中規定,測定作業場所的空氣含塵濃度,鑿巖工作面應每月測定一次,采、掘(剝)工作面接塵人員每3個月測定兩次。每個采樣工種分兩個班次連續采樣,一個班次內至少采集兩個有效樣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樣品不應少于4個;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一次。美國關于粉塵的檢測在美國《礦山安全健康法》中對采樣時間、采樣地點、使用儀器作出詳細規定:作業場所每個月采集5個有效樣品,此外,所有井下工人,不論從事何種作業,在一年內都要定期采集粉塵樣品。在生產區作業的工人每120天采集—個粉塵樣品;非生產區的工人,每180天采集一個粉塵樣品。粉塵采樣使用的濾膜由濾膜生產廠家進行稱量,濾膜稱量精度應達到0.1mg。濾膜生產廠家需提供帶有資料卡的濾膜,把濾膜編號、濾膜原始重量及有關特殊要求印在資料卡上。《聯邦條例》還作出具體規定:礦主每個月必須把采集的粉塵樣品與濾膜資料卡一并送往匹茲堡衛生技術中心呼吸性粉塵分析實驗室,或由地區監察室主任指定的其他單位進行測定。每個分區礦山安全監察辦公室,每年向該衛生技術中心送交一次各礦的粉塵樣品,以檢驗礦主所送樣品的正確性。按規定送往衛生技術中心的粉塵樣品,應按要求通過郵政寄出,在粉塵樣品寄到中心以前,任何人不得拆動樣品,否則要追究法律責任。在具體的檢測方法上多采用NIOSH等研究機構所推薦的科學方法。由上述粉塵濃度限值及測試規定可以看到,有關井下空氣質量的控制,美國標準要求較高,考慮到二氧化硅的危害,對各種粉塵的限值規定得很低。一系列的檢查和考核作為日常工作來進行,以利徹底消除災害隱患。美國把這些常規的檢查法制化,若不遵守則被視為違法行為。

3.2噪聲防治標準中國、美國的噪音標準主要規定了接觸噪音時間的限制和相關的管理規范,以下是對具體標準內容的分析。

3.2.1中國噪聲防治的標準中國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和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規定,工作場所操作人員每天連續接觸噪聲的時間,應隨噪聲聲級的不同而異,并應符合具體的規定。但是,最高限值不應超過115dB(A),(表略)。

3.2.2美國噪聲防治的標準在噪聲防治方面,MSHA規定了噪聲級別,并且給出了計算最長噪聲暴露時間(T)方法:T=8/2(L-90)/5和計算暴露劑量(D)方法:D=(C/T)×100%,其中L為最小噪聲級別,C為礦工實際的噪聲暴露時間。中美兩國的最大限制均為115dB(A)。在暴露噪聲限制標準方面,中國采用的是歐洲的職業健康標準3分貝法。其交換率(ER,ExchangRate)為3,即衛生限制每增加3分貝,則暴露噪聲時間需減半。而美國交換率為5,因此中國衛生限值的變動要求高,對噪聲水平的限制較為嚴格。但是,美國噪聲標準有劑量的概念并且在執行時輔以相關保護裝備。噪聲標準劑量概念的引入有利于在不同噪音環境計算礦工受到持續性噪聲的影響,更加準確地計算出不同聲級噪聲對礦工的實際影響。而相關管理措施及保護裝備的標準確定使得噪聲防治標準的可操作性更為靈活、實用。中國相關標準中并沒有強調保護裝備及管理措施,反映出中國在個體防護裝備標準和管理經驗方面尚有欠缺。

法律法規范文4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五條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四十二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法規范文5

存在的問題解析總體來說,我國的電子政務正逐步走向法制化,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對于電子政務本身的發展要求,仍存在著很多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地位困惑:電子政務目前仍然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如《行政許可法》雖然認可了電子政務,但其規定過于原則,并不是一部專門對電子政務建設進行規范的法律。還有,由于位階較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對信息公開的規定與《保密法》的某些制度相沖突,因此,在實施中,面對沖突的部分應該如何處理還沒有得到解決。

2.執行力弱:電子政務建設執行過程中,具體行政行為雖然有章可循但有難度。例如政府信息公開在夾縫中獲取空間,制度結構盡管鼓勵公開,但是對公開的具體落實又有各種各樣的阻力,公開的范圍逐漸被縮小。

3.標準混淆:我國電子政務建設標準不統一。各地區、各部門不管縱向還是橫向都有著自己的一套電子政府建設原則,最重要的是政府職能部門各自采用不同的技術標準和傳輸協議,從而導致重復建設、網絡系統不兼容、信息資源無法共享等現象和跨系統的信息溝通不暢的問題。呈現出“信息孤島”的困境。并且,呈現出明顯的地區上的不平衡。

4.監管不足:對電子政務的監督管理和約束不足。各級國家機關有相應的監督機構,但是對電子政務建設情況卻沒有建立明確的監督機制。

5.目前,在電子政務的建設情況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法律制度明顯滯后于技術發展。立法的滯后嚴重限制了電子政務的發展。實際工作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如電子簽名和其他電子證書是否具備法律效力,電子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等,迫切需要拿出一些解決的辦法。

二、我國電子政務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建議

(一)我國電子政務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應關注的重點問題

根據目前體系的建設情況和不足之處,吸取國外的積極經驗,我國的法律法規體系今后的構建過程中,首先應該堅持四個基本原則即堅持技術中立原則、政務積極推進原則、堅持全球一體化原則、中央與地方相結合層層推進原則。并且,在體系的構建過程中應重點關注于以下幾點方面問題的解決:

1.電子政務立法的法律層級和立法模式的選擇問題;

2.電子政務建設的階段性和電子政務立法階段性相協調的問題;

3.電子政務與其他法律的關系協調和法律效力問題;

4.網上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問題;

5.電子政務的技術標準化和評估標準問題;

6.公民隱私權保護和信用體系的法律問題;

7.電子政務的安全和建設保障問題;

(二)我國電子政務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總體方向的建議

確立電子政務法規政策中心地位,強調體系化建設。把電子政務法規政策建設確立為本國立法和政府機構法制建設的重點,提升了電子政務法規政策的法律地位,并將其逐步轉為政府法制建設的中心。其他行政法規和政策都要逐步向它靠攏,進行內容調整。為電子政務全面發揮應有作用掃清具體法治障礙。制定電子政務法律法規體系內容應包括政務建設、政務管理、政務安全三個方面。法律地位性質方面,應包括基礎性法律法規、核心性法律法規、具體操作性法律法規,從實施體系方面要實現自上而下從國家要地方各層級要統一規劃、統一標準,謹防地區間失衡。分層次、有步驟地實現電子政務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在內容上的健全和完備,注意把國家和地方好的電子政務立法經驗和模式結合起來,提高立法效率。構建電子政務評估標準。

(三)從技術立法轉向政務立法,服務行政改革

明確電子政務法規政策的建設重點,從技術立法轉向“政務”立法,為政府及其行政改革服務。大量的技術立法和推進政策已經建構起日益完善的各國電子技術法制支撐體系,如關于計算機安全保護、犯罪懲治以及互聯網管理等法律。政務管理日益成為電子政務發展的主題,因此,應圍繞政務管理創新制定和實施了各種規約政務發展的法規政策,力圖通過政務法規政策創新,推動政府管理創新。

(四)重視立法策略的法制引導和規范功能

法律法規范文6

1.1主體立法方面

我國的物流主體立法主要是兩方面,一個是物流行業組織和協會的立法規范,另一個是各種物流業經營主體的立法規范。前者主要是在行業自律和保證市場正常秩序方面起到一定作用,后者主要是物流經營者主體資格認定、并更、滅失的立法規范。在法律意義上,國家還未制定關于物流主體的綜合性法律法規,當前使用的物流法律規范都散見于部門規章制度中,法律執行效率較低。

1.2行為立法方面

物流行為立法調整的是物流業經營主體之間從事物流活動的立法規范,在法律意義上屬于民事行為法的性質[1]。當前頒布的民事行為法規當中,對物流活動的表述本質上就是合同行為,但是《合同法》中合同行為注重的是交易的結果,物流合同注重的是服務過程,兩者在本質上有著明顯的區別,為了在立法角度上加以區別,有必要對這種特殊的合同形式重新進行規范。

1.3物流經濟調控立法方面

在調控方面,物流經濟調控主要由宏觀調控和微觀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構成。大部分國民經濟宏觀調控法律規范同樣適用于物流經濟的宏觀調控,如《預算法》、《金融法》、《價格法及投資法》、《外匯管理辦法》等,物流市場的宏觀調控也有其相應的法律制度和規范,如《航空法》、《郵政法》等。物流微觀市場法律規范是指國家在對物流市場進行微觀調控管理時發生的物流經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般而言,市場微觀法律制度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補貼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這些市場微觀法律制度同樣也適用于物流經濟微觀調控。

1.4爭議救濟立法方面

在物流業的發展過程中,由于物流活動的不斷延伸以及物流參與者的不斷增多,各種物流權益糾紛也隨著增多。在國內程序立法領域,解決物流糾紛的途徑還是主要以訴訟和仲裁兩種方式為主,依據相關法律作出的判決書和裁定書等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睹袷略V訟法》和《仲裁法》是解決物流糾紛適用的最主要程序法律依據。

2我國物流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

2.1物流法律法規的建設相對滯后

當前,我國物流業執行的法律法規還是計劃經濟體制環境延續下來的,這些法律規范是根據當時具體情況制定的,對推動當時的物流業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基本上能維持當時物流業的經濟秩序。但由于時代的發展,這些物流法律規范難以滿足物流業的發展需要,更難以滿足中國物流業國際化的發展需要,需要補充、修訂和完善,這些問題的存在,制約著物流產業的進一步發展。

2.2物流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

由于物流活動的環節眾多,這種特點使得調整物流的法律規范散見于體現為代表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利益制定和頒布的部門法中,形成了多頭而分散的局面。同時由于協調不到位,有時候會造成部門與部門之間存在法律法規“打架”的現象,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屬于立法資源浪費,不利于物流產業的發展和規范。

2.3對物流市場的準入條件缺乏統一法律規范

從物流發達國家的經驗可以看出,物流準入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是保證現代物流產業發展的基本要素。例如在德國,對物流業的審批制度是非常嚴格,物流公司的注冊要有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雙重審核制度,對管理者也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學歷要求,而我國對物流企業的準入門檻比較低,現有的《民商法》和《工商注冊法》也僅對運輸企業成立作了若干規定和詳細要求。而我國多數的物流企業都是從運輸公司和倉儲企業轉型升級而來,缺乏相應的法律地位,完善物流企業市場準入問題、資質問題的立法更是當務之急。

2.4我國物流立法無法適應入世的需要

當前,國內物流行業執行的物流法律規范所調整的是某一領域的法律關系,而現代物流業涉及的領域眾多,包括運輸、倉儲、包裝裝卸、電子商務等[2]。運用這些法律規范來調整物流關系時,缺乏系統性和前瞻性,無法滿足現代物流對法律的一體化要求,物流立法的滯后、缺乏前瞻性的這種特點,導致的結果就是物流新業務、新問題無法可依和無法可行,進一步會導致物流市場的混亂局面,不利于物流市場健康和快速發展。當前我國物流政策的出臺,往往都是出現問題后才會進行法律規范的調研和退出,這與高速發展時期的新型產業—物流業的發展完全不相適應。在經濟全球化、物流國際化、商務現代化的現代物流供應情景下,特別是隨著我國加入WTO,更加需要對我國現行物流法律規范進行深入的修改和補充,以適應物流高速發展的要求,同時也是為國內物流走出國門,成為大型跨國物流企業提供機制保證。

3構建和完善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幾點建議

3.1更新完善物流立法,有針對性的制定物流法律法規

面對我國相對滯后的物流法律法規,必須盡快更新完善,制定符合國內物流產業發展的相關規定和法律規范[3]。國內各地方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物流業發展也不平衡,加上物流業起步較晚,在這種情況下,不通過調查而制定出來的相關物流法律法規和實際脫節,達不到制定之初的預想效果,因此,政府部門和國內立法機構要根據國內物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物流法律法規。

3.2建立一個協調的物流管理機構,制定出統一的物流法律規范

從以往經驗來看,物流業在宏觀和微觀經濟中的作用非常明顯,因此我國應建立一個統一協調的物流管理執法部門,統籌物流活動的整個環節。在這方面,可以學習德國的管理模式,德國采取政府監督控制、企業自主經營的市場運作模式對物流業進行管理,統一管理物流部門的政府機關是德國交通、建設和城市規劃部(BMVBS),德國聯邦物流采購協會(BME),德國物流聯盟(BVL)以及德國運輸物流協會(DSLV)等協會部門具體負責行業管理,同時這些協會也負責物流法律法規的制定,這樣制定出的物流法律法規就比較適應物流業的發展。

3.3完善現代綜合物流準入法律制度,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目前在國內,關于物流產業政策有《關于促進我國物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物流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關于開展試點設立外商物流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還沒有上升為法律規范。而目前我國的第三方物流等綜合物流服務發展迅速,從單一的提供運輸、倉儲服務轉向更廣泛、全面的綜合物流服務,而現實國內關于第三方物流等綜合物流服務的準入制度立法還處于空白階段,不能適應現代物流業的發展。所以應盡快加強第三方物流的立法,明確第三方物流的法律責任,界定其服務范圍,規范其組織形式、準入資本、技術設備要求及服務人員要求等,禁止一些低利潤、低技術的企業進入物流行業,破壞市場信用,明確市場準入的基本原則。

3.4制定與國際化發展接軌的物流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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