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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范文1
增減持:
信邦制藥:累計回購3767萬股 回購方案實施完畢;
大北農:董秘增持15萬股公司股份;
*ST羅頓:實控人方面攜部分高管擬增持;
金石東方兩股東合計減持2720萬股 自然人高亞萍接盤;
特力A:股東擬減持不超6%股份;
智飛生物:持股5%以上股東累計減持2064萬股;
三壘股份:股東俞建模減持1.69%股份;
華鐵科技:實控人擬減持不超4.4%股份;
安科生物:兩名公司高管擬減持不超過58萬股;
潤和軟件: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510萬股;
浩豐科技:持股5%以上股東累計減持216.5萬股;
行政處罰決定書范文2
2011年3月8日,被申請人某局認定申請人某公司違反了行政法規某條例的規定,屬超范圍經營,根據某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其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條之規定,決定吊銷申請人的《經營許可證》。但被申請人在作出決定前,沒有告知申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作出決定時,沒有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而是以文件形式下發了《關于吊銷某公司<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通報》;作出決定后,沒有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履行送達程序,而是于3月 10日在某報紙上對吊銷申請人《業務經營許可證》一事進行了披露。申請人對此不服,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作出吊銷申請人《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法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3目之規定,某政府撤銷了被申請人某局《關于吊銷某有限公司<經營許可證>的通報》。
三、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吊銷申請人《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申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但被申請人沒有依法履行告知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吊銷申請人《經營許可證》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沒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而是采用了書面通報的方式。
行政處罰決定書范文3
據西部商報記者陳振峰報道,2015年8月21日,羅某公司所在的工地發生墻體倒塌,造成2人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甘肅省天水市清水縣安監局事故調查組調查發現,羅某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隱患排查整改措施不力,在不具備前期施工手續和安全生產條件下擅自施工,對事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清水縣安監局于2015年11月2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羅某,決定對羅某處以罰款50萬元整,履行期限15日內。但羅某以公司經濟困難為由,當時只繳納10萬元,其余40萬元一直沒有履行。無奈,清水縣安監局遂申請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法院審理認為,安監局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于2015年11月29日送達羅某。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本案中,清水縣安監局于2016年10月21日才申請強制執行,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而且,根據該安監局提交的材料,證實其作出的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沒有羅某的簽名,經詢問羅某,證實催告書確實沒有送達。
依《行政強制法》第四章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民事訴訟法》又是怎樣規定的呢?該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否則不構成有效的送達;第八十六條規定,如果當事人拒絕接收,可以采用留置送達。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中,清水縣安監局并沒有向羅某送達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明顯損害了羅某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法院作出裁定如下:清水縣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40萬元,不準予強制執行。
不能忽視時限及程序性要求
清水縣安監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已經生效的安全事故行政處罰決定書,卻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安監部門處理安全生產事故的權威性或許因此被質疑,對安全生產管理秩序造成危害的行為沒有能依法得到及時有效的懲罰。
本案中,清水縣安監局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供羅某簽名的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的回證,也未能采取法律認可的其他送達方式,不能滿足《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五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必要條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強制執行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當事人未履行的40萬元罰款。清水縣安監局如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除了前述催告書未能有效送達外,清水縣安監局的申請未能獲得人民法院支持還有下述原因。清水縣安監局于2015年11月2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羅某?!缎姓娭品ā返谖迨龡l規定了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期限起算日應慮及行政處罰的執行、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期間。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行政復議法》規定:提起復議的有效期間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后60日內。本案當事人羅某未提出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羅某未提出行政訴訟。
至此,依據《行政強制法》,提出強制執行的最長期限為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之后的3個月內,共計9個月。但清水縣安監局在約11個月后,即2016年10月21日才申請強制執行,早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在行政處罰中,安監等執法部門應注意:不僅在適用具體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時須以事實為依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依法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行政機關對法定義務和當事人程序權利的忽視,會導致在行政訴訟或需要法院對強制執行作出裁定時,處于不利地位。
另一方主體――企業或自然人應主動遵守法律要求,注意不要超過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期限要求;在行政處罰案中,企業或自然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重大處罰可要求進行聽證,有權要求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持人回避。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之前,企業或自然人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節的,可要求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履行義務階段,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可與行政機關達成分階段履行的協議;在行政強制執行時,有獲得提前催告的權利。各方均應注意保留有效證據,有利于后續法院裁定、訴訟時,合法權利得以充分實現。
由上文可見,忽視法律法規中的程序要求,會導致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行政復議等無效甚至敗訴的后果。
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也有著大量程序性規定?!渡a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專門規定了事故報告和調查的程序性要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設立,即行政機關制訂規范行政相對人的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抽象行政行為,受到《立法法》等諸多程序性限制,因主題和篇幅所限,本文不再列舉。規定具體監管內容的《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也有一些程序性要求。
安監局應該如何“追罰”
從清水縣安監局的執法過程來看,行政處罰決定罰款50萬元,當事人羅某以公司經濟困難為由只繳納10萬元,其余40萬元一直未繳納。按《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提出申請并得行政機關批準。本案中,行政處罰對象是羅某個人,他應以個人資產承擔罰款義務,與公司經濟情況并無直接法律關系,更無提出延期或分期申請得到行政機關批準的事實。
這里需要強調,在《行政處罰法》中,并無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之后有關減免的規定。按照依法行政、公權力不得放棄行使的行政法原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旦作出具有確定力,除依法修改原行政處罰決定書或經法院判決、裁定外,行政機關不得減免。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羅某未繳納余額40萬元罰款一案的事實情況,不符合分期、延期或分階段履行的條件,不適用減免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未能充分執行,清水縣安監局本應及時依法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下一步,清水縣安監局可以一方面繼續追索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罰款,加處罰款,增加對當事人羅某的威懾力;另一方面,如果在此前的監督檢查、調查處理時已經依法查封、扣押了設備、物品、設施,可以依法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撥抵繳P款。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新《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安監部門有權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實施查封、扣押、拍賣抵繳罰款等措施,必須根據現實狀況、依照法律規定,執行主體有法律規定的權力,執行條件和程序也要依法進行。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在本案中,清水縣安監局是適格的。
行政處罰決定書范文4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是指廳機關法制工作部門對本機關案件調查部門或其委托的行業協會已經調查終結并提出處罰意見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審查、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或建議的內部執法監督制度。
行業協會依照行業規范,對所屬會員予以行業紀律處分的案件,不適用本辦法。但是,行業協會調查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移送本機關處理的案件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案件調查部門,是指行使司法行政管理職權、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能夠產生影響的業務管理部門。
第四條廳法制工作部門負責由省廳實施的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
第五條案件調查部門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般程序查處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經法制工作部門審核。依照簡易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可不經法制工作部門審核,但在送達處罰決定書后,應抄送法制工作部門備案或向法制工作部門提交存根復印件。
第六條案件調查部門立案并調查終結的案件,由承辦人寫出案件調查報告,草擬行政處罰決定書,連同案件卷宗材料移交法制工作部門審核。
案件調查報告應包括相對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案件性質、處罰依據、行政處罰建議等。
第七條法制工作部門應在收到案件調查報告和其他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分管本部門的廳領導批準。延長期限不超過3日。
第八條廳法制工作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二)司法行政機關對該案是否具有管轄權,是否屬于本機關管轄;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材料是否齊全;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
(六)處罰是否適當;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九條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應當以書面審核為主。但是法制工作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采取向當事人了解情況、聽取申辯等方式,還可以會同案件調查部門聯合調查取證。
第十條法制工作部門對案件審核后,提出下列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同意案件調查部門的意見;
(二)對違法行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處罰的建議,或者建議案件調查部門撤銷案件;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案件調查部門重新調查補證,并將案卷材料退回。重新調查補證期間,審核時限終止;
(四)對需要案件調查部門補充材料或補辦手續的,建議其補充或補辦,并將案卷材料退回。案件調查部門補充材料或補辦手續的時限為10日。補充、補辦期間,審核時限中止;
(五)對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的,建議案件調查部門修正;
(六)對辦案程序違法的,建議案件調查部門糾正;
(七)對超出管轄范圍的,建議案件調查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移送;
(八)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建議不予處罰,或建議撤銷案件;
(九)對情節復雜的,或擬對行為人給予吊銷執業證書或對機構停止執業處罰的,建議提交廳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十)對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法制工作部門審核完畢,除在《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中填寫主要意見外,還應當寫出行政處罰案件審核意見報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歸擋,一份連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調查部門。
第十二條案件調查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第(三)、(四)、(五)、(六)項建議,對案件進行補證、補充或補辦、修正、糾正后,將案件送法制工作部門復審。
第十三條案件調查部門對法制工作部門的審核意見或建議有異議的,可以提請法制工作部門復核。
第十四條案件調查部門對復審復核仍有異議的,由法制工作部門報送分管本部門的廳領導決定;分管法制工作部門的廳領導與分管案件調查部門的廳領導意見不一致的,由廳長決定或提請廳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按照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辦理。
案件調查部門對聽證后的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第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本機關法定代表人簽發。
處罰決定書由案件調查部門負責制作、送達和執行,并抄送法制工作部門備案。
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第(七)、(八)項審核建議處理的案件,其案件移送、案件撤銷文書應抄送法制工作部門備案。
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法制工作部門統一登記編號。
第十七條法制工作部門應定期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統計,案件調查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十八條行政處罰材料由案件調查部門整理歸檔,案件審核材料由法制工作部門整理歸檔。
案件審核材料卷宗包括:
(一)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審批表;
(二)案件調查報告;
(三)行政處罰案件審核意見報告;
(四)案件修正、糾正、補正情況摘要;
(五)案件復審、復核情況摘要;
(六)結案審批表;
(七)處罰決定書或者案件移送、案件撤銷文書;
(八)其他有關材料。
行政處罰決定書范文5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簡單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簡單案件辦理程序是對《行政處罰法》規定中一般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程序的簡化,主要簡化了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內部審批環節,而對于與當事人直接相關的程序,如制發告知單、處罰決定書、送達等未作簡化。
程序詳解
海關行政處罰簡單案件是指海關在行郵、快件、貨管、保稅監管等業務現場以及其他海關監管、統計業務中發現的違法事實清楚、違法情節輕微,經現場調查后,可以當場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案件。因此,涉案金額較小,法定處罰幅度既定(非按案值比例)而且較小的,一般都可以適用簡單案件辦理程序。
適用案件
適用簡單案件程序辦理的案件主要包括兩類:
一是不以涉案貨物、物品價值作為罰款基數,可以直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進行處罰的案件,包括適用《處罰條例》規定進行處理的案件;
二是案值較小的案件,包括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超過國家規定限額攜帶貨幣進出境,涉案金額折合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案件,以及其他涉案貨物價值在人民幣20萬元以下,涉案物品價值在人民幣5萬元以下的案件。
如何“告知”
適用告知這一告知發生在簡單案件程序尚未啟動之前。《規定》并未要求這一告知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但如果在告知適用簡單案件程序的同時,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單證材料的,海關應當通過書面形式予以告知。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提供的單證材料包括:《放棄陳述、申辯(聽證)聲明》、《授權委托書》、申報單證及隨附單證、當事人陳述材料、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件材料、涉案貨物及物品的化驗報告、鑒定結論以及其他有關材料。這些材料將便于海關當場開展調查并制發處罰告知單。
處罰告知簡單案件程序的處罰告知須“當場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其他則按照一般辦案程序的處罰告知手續辦理。
此外,《規定》還規定了一種可以不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的情形,即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行政處罰的簡單案件,可以不進行書面告知,但仍然要履行告知義務。做出處罰之前,應當通過其他形式(包括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終止告知這一告知發生在簡單案件程序尚未啟動之前。只要出現了該條規定的4種情形之一的,海關會終止適用簡單案件程序。《規定》未要求這一告知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但終止適用簡單案件程序的告知在形式上應當與適用簡單案件程序的告知保持一致。
現場處理
當場立案適用簡單案件程序辦理案件的,海關應當當場立案,立即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當場制發和送達行政處罰告知單《規定》中對此程序作了明確解釋,行政處罰告知單應由當事人或者其人當場簽收。
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具備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當場制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當事人對被告知的事實、理由以及依據無異議,并填寫《放棄陳述、申辯、聽證權利聲明》的,以及當事人對海關告知的內容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海關能夠當場進行復核且當事人對當場復核意見無異議的。
辦案期限
海關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經過立法調研并結合部分海關辦理簡單案件的實踐經驗,《規定》中對這一期限作出了明確――“適用簡單案件程序辦理的案件,海關應當在立案后5個工作日以內制發行政處罰決定書”,這一規定既可以有效保證辦案質量,同時也充分考慮了不同關區的執法實踐。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2010年3月3日,旅客劉某在A城國際機場入境時,行李接受海關檢查。經查驗,在劉某隨身攜帶的提包中,發現人民幣18萬元未向海關申報。海關關員當場立案,立即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現場調查后,海關當場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并交由劉某簽收。隨后,海關向劉某制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這一案例適用了海關辦理行政處罰簡單案件的程序。海關對簡單案件均適用簡單程序,即可以當場制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案例1即是此種情況)或立案后5個工作日內制發行政處罰決定書。簡單程序的適用可以在保障執法質量的同時提高執法效率,維護海關通關監管秩序暢通的同時也為管理相對人帶來便利,有效節約行政成本與社會成本。
案例22010年3月3日,旅客張某在B城國際機場入境時,行李接受海關檢查。經查驗,在張某隨身攜帶的背包中,發現人民幣15萬元未向海關申報。海關關員當場立案,立即開展調查取證工作?,F場調查后,海關當場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并交由張某簽收。張某表示不服,拒絕簽收,并向海關提出申辯及聽證申請。目前此案仍在調查取證過程中。
案例2與案例1案情相似,但海關在處理的時間和環節上卻存在較大差距。在實際操作中,并非所有具備上述四大特點的案件都能以簡單程序來處理。案例2中當事人提出了申辯,因而只能適用海關行政處罰的普通程序。
行政處罰決定書范文6
侵害人和受害人對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按照行政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端,即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一)行政復議
當事人對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
(二)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做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