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審計論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稅務審計論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稅務審計論文

稅務審計論文范文1

房地產估價師作為一種專業執業資格,特別需要估價師具有較高的包括個人經驗、專業水平、知識面以及服務水平等方面的職業技能。本人在從事估價的實際工作中,實實在在的體會到估價師自身職業技能水平,對估價師本人包括其所在評估機構開展評估業務的影響相當大,有時甚至能起到決定作用。

一、作為一名房地產估價師,應該掌握一定的建筑知識包括建筑造價知識。

我們知道運用任何一種評估方法時,都會涉及一定的建筑知識,尤其是運用假設開發法進行評估時,更是考驗估價師建筑知識的水平。我們曾接受過這樣一個案子,南京某大型化學企業,委托對其一個下屬儲油基地的房地產及其附屬碼頭及其附屬設施進行評估。當我們與委托方第一次接觸后,才發覺這是一個較為復雜的項目:①該個案中“真正的”房地產并不多,確有大量的包括儲油罐、輸油管、高壓電、泵船等在內的“動產”;②該國有老企業在上世紀60年代初以“工業學大慶、干群上土地”的方式建起了碼頭、罐基、棧橋等等,既無原始造價資料,亦無任何竣工圖紙記錄。當然,從委托方處我們還了解到,他們已接觸數家資產或房地產評估機構,都因案值不大,案“情”復雜而不了了之。甚至收了費用,交回個“純”房地產的報告了事。經委托方一再要求,我們經過反復論證,最終接下了該案。對其中“即無造價資料,亦無圖紙”的,如碼頭我們采用了重置成本法,首先我們向船廠、碼頭、設計院等進行咨詢,并結合“替代原理”,先“模擬”出以當今設計思想及施工工藝狀態下重建能達到實物“最佳”使用狀態的建筑施工方案,其次,分部分項測算工程量,再查找相關水利、土建定額,以此測算其新建成本。事實上,我們承接這個個案是虧損的,大量的“外調”成本,短暫的作業時間,結果出來后,一開始委托方不高興,認為結論與他們的“心理價格”差距太大,比如高壓電部分,他們認為有近50萬,我們的結論只有18萬,當他們看了我們的技術報告,并聽取了我們的過程介紹后,其老總、資產管理部、財務部均心悅折服,并表示費用決不打折,實事上該客戶已成為我們的長期客戶。

二、估價師應該掌握一定的房地產經濟理論。

眾所周知房地產估價是一門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房地產的分支學科,因此,只有具備較深厚的經濟理論基礎,方能真正地做好估價工作并能進行相應的探索。事實上,一個全面的估價師,不僅可以從事“單一”的評估業務,更可以為大眾提供房地產投資/置業顧問服務——為房地產投資者排憂解難,或者為置業者出謀劃策?,F實生活中,本人就曾聽說過一個估價師為了自己購房打聽價格值不值的事情。本人在從事估價工作中,了解并探索最多的經濟問題包括:貼現、折舊、經濟增長、機會成本、邊際收益、收入與稅收等,并經常地參加高校舉辦的培訓班,通過這類的學習,加上不斷深入實踐,本人已探索性地開展投資顧問服務數年,并獲得了一批客戶的信任。我把這類業務作了一個歸納,包括:①預算不動產投資價值和投資回報率;②測算投資/置業成本,安排購置資金;③測算改造成本,改進物業收益水平;④預測市場波動,確實投資/置業方向;⑤測算租售、抵押(留置)成本,安排物業資產管理計劃。有一個事例如下:通過朋友介紹,我認識了一位“”前的清華畢業生,現做私企,她要購置一套住房,要求是“檔次”高于大多數“住宅”,低于“別墅”,環境要好,價格要適中,我并沒有向她推薦任何樓盤,而是站在她的立場上,采用置業分析方法,告訴她如何選擇,之后她選擇了幾處,于是我賠她實地看房,并逐一分析,包括售價的高低、升估的潛力、區域可能的發展等,于是她確定了她的置業地點。沒多久,她又找到我,說她的企業準備將主要的生產基地從南京遷到蘇北金湖縣開發區,希望我們能幫她測算投資可行性,為此,我們不但對她現有企業的生產結構進行了調查分析,還在她的協助下進行了她從事的汽車零部件制造業,特別是未來市場結構進行了摸查,最后我們重點對金湖縣吸引投資的優惠政策,當地勞務工資情況,當地金融供給情況,交通環境等方面做了大量的調查,并假定幾種情況分析了二十年的長期現金流量,并與假定生產基地還在南京進行對比,最后得出結論:①如果按現今產品結構,且金融政策有一定支持,該項目動態回收期為14-15年,應變市場風險能力太差;②如果企業加大研發力度,不斷推陳出新,且市場比重加大,即使按一假定的產品售價降低率,只要金融政策松馳有度,該項目動態回收期可控制在11年以內。另外,我們還建議:①適當加大自有資金的投入,減少金融政策變動可能帶來的干擾;②將原定二期計劃調整為三至四期,不要一味追求投產和產量,并立即著手與金湖當地商談日后擴建所需儲備土地事宜。當她聽取了我們的意見后,立即通知財務支取現金,并要求與我們簽訂長達十年的顧問合同,并要求其企業經理在處理該企業與銀行及資產管理相關的事宜前,必須聽取我們的意見,當然,在這之后,她周圍的一些企業或個人紛紛找到我們,事實上,該項目的銀行融資,以及她為項目投入的部分資金,均由我們協助溝通相關銀行以流動資金貸款,個人經營性貸款等品種給予。

三、估價師應該具備豐富的房地產專業技術知識。

顧名思義,房地產估價是對房地產標的物或者以房地產為主的標的物進行估價的一項技術工作,缺少房地產專業的基礎知識,就談不上做一名估價師。從房地產估價的基本方法也可佐證,成本法是以成本測算方式估算房地產價值,其中比如社會平均利潤率(不同種類的房地產理應不同),資金占用成本(不知道前期準備期限,施工周期等就不可能分析資金占用周期)如何確定,直接牽涉到估價結論的可靠性;市場法是以市場可比價格估算房地產價值,但是如果沒有房地產專業基礎知識,又如何選擇所謂的“可比實例”,又如何進行“區域”、“個別”等因素的調整;收益還原法是以貼現原理測算房地產價值的,試問如果不具備房地產基礎知識,其中的客觀收益又怎么判定,特別是針對一個收益整體不可分,但只評估其中部分房地產的價值時必須確定分攤價值時,更離不開房地產專業知識。事實上,房地產專業知識的面很廣,包括建筑、規劃、土地、質量、計劃、營銷、物管等等。有些估價師在用市場法進行評估時,對物業管理作為個別因素修正時,只分“有”和“無”兩種,然而實際工作中,物業管理的水平大有不同。本人以為,不僅要分析物業管理水平,還要將物業管理費的高低作為“機會成本”,采用貼現方式調整可比對象的可比價格更為科學。本人在實際工作中深深地體會到不斷充實自身房地產專業知識,對我們開展估價業務,甚至拓展資產/置業顧問業務大有幫助。有這樣一個我們用房地產產權知識協助相關部門破獲一起假證騙貸案:林文浩(假名,假賣方)于二一年十一月中旬至十二月初期間,約三次到我處咨詢房地產交易及抵押貸款事宜,并于十二月五日下午5點以后將吳瓊(假名,假買方及貸款人)帶至我處,同時將相應的交易交件必需的證件交給我處,且要求我們盡快協助其交易及貸款?!傲帧?、“吳”兩人提供的交易房屋為XXXX街X號X幢X單元X室,其雙方確定的交易價格為31萬元,并準備辦理18萬元的抵押貸款。至十二月十七日,“林”來電催問進程,因此我們與南京房管局XXX同志聯系,希望加快辦理。經交易科經辦人初審,對交易房屋的產權證有質疑,于是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南京房管局的同志迅速將該情況通知了我們,并表示準備進一步到產權處鑒別真偽。此時我們感到有必要采取謹慎的態度,并開始懷疑其“第二住所”的房產證的真實性,懷疑這是南京第一起企圖以假產權證向銀行詐騙的案件。我們立即派人將該證送交房管局的同志,以便幫助驗證,同時又通知擬放貸銀行——工行南京市下關支行,其后又立即與公安及土地部門聯系,首先確認了相關土地證、身份證、戶口簿和有關證明文件實屬偽造。至此,我們立即將該等情況向南京市房管局作了通報。隨后警方研究了抓捕方案,并于2001年12月19日中午1:00左右,在下關工行一舉將疑犯二人抓捕,并當場從二人身上搜出多張假證。從目前的追查來看,上述二人于十月十八日通過某中介機構承租了真林文浩的房屋,其后偽造了相應證件準備騙取貸款。通過這件事情,工商銀行被我們的認真所折服,從此,進一步加強了與我們的業務合作。

四、估價師必須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房地產評估甚至資產評估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等的各項規定。

我們知道“無規不圓”,作為從事估價業務的估價師來說,諸如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房地產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房地產估價規范、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等都是我們必須熟悉的內容,并且有必要“拳不離手、曲不離口”,???,常想,常推敲。本人所在的評估機構由本人牽頭,經常組織估價師及相關業務人員學習相關政策,報保持定期的交流。比如,通過反復學習相關稅法及稅收政策,并向稅務部門咨詢,我們可以準確地測算包括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在內的與房地產相關的稅收。由于本人堅持法規學習,具備一定的功底,在從事評估業務中受到很多方面的認同。比如,某一商業銀行,以前基本未開展個人信貸業務,正在進行個貸試點,主要以個人現房抵押為主。去年,該行讓我評估某公司名下的房地產,我以為是辦理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經與產權方接觸,方知是辦理個人貸款,只是擔保形式采用公司房產抵押,并以取得信貸人員的同意。于是我立即與該銀行信貸部門聯系,告訴他們按《合同法》、《擔保法》的規定,這種擔保無效(最高院2000年12月8日關于《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公司法》第六十條規定為“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于是避免了一場“干戈”,否則對客戶來說可能是付了評估費最終未貸成款,對銀行來說如果貸出款,則擔保無效,如果不放貸則遭客戶指責,正是基于此,很多商業銀行對我們機構非常信任。

五、熟悉房地產市場及其交易變化情況,也是估價師必備的基本技能之一。

大家都知道市場比較法的原理就是市場檢驗,而成本法中的社會化平均成本等一般也用比較法取得,收益還原法的“年收益”也是主要以市場比較而定,假設開發法中的市場銷信價格更是市場現值等等。因此,熟悉房地產市場及其交易變化情況,對于估價師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本人在實際工作中,非常注重了解、搜集、判斷相關市場交易案例,包括買賣、抵押、租賃、拍買、抵債等方面,事實上,我們認為只有具備大量的案例并建庫管理,才能在具體辦理估價時得心應手,為此我們與多家開發商、經紀公司、拍賣公司以及相關部門保持著良好的協作關系,比如在與部分銀行合作中,考慮到南京銀行界大多已取消對二手房購房按揭貸款中的房地產評估的要求(文件要求在銀行認為必要時及年齡較長的情況除外),我們主動表示免費評估(不出具評估報告,只出具所在區位價格幅度證明),因此我們也從搜集收到眾多二手房交易實例,加上我們與報社及電臺定期舉辦的二手房估價專欄而取得的案例,再加上我們開拓的業務品種“幫您談房價”(針對客戶購買商品房)而取得的案例,大大增加了我們的案例庫存量,正是我們完善了這些基礎工作,時常給我們的工作帶來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就在前不久,南京某擔保服務公司推薦給某銀行一筆二手房貸款業務,建筑面積約120平方米,建成于2002年11月,成交價30萬元,欲貨款21萬元20年,銀行要我們對其成交價把關并已同意放貸21萬元,本人看到資料后,立即反映出該樓盤我很熟悉,去年冬我去過其售樓處,當時售價約1800—1850元/平方米,為萬無一失我又去了該樓盤,經了解現有的余房售價在1950—2050元/平方米之間,且是布局更合理,設計更新穎的“躍層式”,因此我估算該房實際成交價應≤23萬元,并判斷這是一筆買賣雙方涉嫌炮制高價,以求高額信貸資金的交易,甚至是一筆經紀人員“收購”二手房的案例,此后,經銀行了解證實,確屬一筆中介“收購”個案。通過這件事,該銀行對我們信任有加。

稅務審計論文范文2

論文摘要:近年來查處大部分稅收大案要案呈現出由其他違規引發稅務違規或知情人舉報的現,為了適應這種新形勢,企業應樹立納稅遵從意識,在納稅遵從觀下,重視企業日常稅務管理工,有效防范企業涉灘吃風險象作

一、納稅遵從觀的含義及特點      

納稅遵從,來源于tax compliance的翻譯,是指納稅義務人遵照稅收法令及稅收政策,向國家正確計算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稅收,并服從稅務部門及稅務執法人員符合法律規范的管理的行為。它是納稅人基于對國家稅法價值的認同或自身利益的權衡而表現出的主動服從稅法的程度。關于納稅遵從的研究20世紀80年代始于美國,我國在《2002年一2006年中國稅收征飯管理戰略規劃綱要》中首次正式提出了“納稅遵從”的概念,提出了“如何建立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誠信關系”這一重要命題,研究如何才能在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的同時,納稅人也能“誠信納稅”,建立起符合“和諧社會”要義的稅收征納關系和社會主義稅收新秩序。

實現較高的納稅遵從必須基于三個條件:一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法有一個全面準確的了解,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所得以及應承擔的納稅義務做到心中有數;二是納稅人對稅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有正確的認識,納稅人的價值追求與稅法的價值目標相一致;三是能夠意識到采取違法、非法等手段偷逃稅款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納稅風險。納稅遵從觀下企業稅收管理目標是防范企業稅務風險,具體由發票管理、涉稅會計處理、報表納稅評估、納稅申報等環節組成。

    二、樹立納稅遵從觀,防范企業涉稅風險

(一)建立穩定獲得稅收政策信息的渠道,動態掌握稅收政策及變化。納稅人只有在熟練掌握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才能強化納稅意識,實現納稅遵從。稅收政策是基礎,及時獲得和掌握稅收政策,可以防止政策信息不對稱,可以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稅收政策數量多,時間跨度長,稅收政策之間在內容上有覆蓋性,這種“補丁上打補丁’,的浩繁的稅收政策需要企業專門安排專業稅務管理人員認真學習和梳理。了解稅收政策的途徑較多,可以上網查找,如上國家稅務總局的網站查找,可以撥打稅務服務電話12366查詢,也可以通過訂閱財稅政策公報類期刊獲取財稅政策.還可以充分利用社會資源.不定期派員參加稅務培訓學習,聽取立法者、專家和學者的輔導講座,加深對政策的理解等。企業專業稅務管理人員通過這些渠道,動態了解并掌握同一稅種政策的變化趨勢和關于同一涉稅事項稅收政策的變化內容,正確理解具體稅收政策的精神和要義,以便依法處理涉稅事項,正確履行納稅義務。

(二)建立以發票、合同、資金和庫存為鏈條的涉稅管理制度。企業要根據經營活動特點,結合業務流程,建立和健全以發票、合同、資金和庫存為鏈條的管理制度,系統地處理好相關業務,若只管一單一環節,割裂其他環節,則稅務風險較大。如加強發票管理方面,必須取得合法和有效憑證,具體為國稅部門監制的發票、地稅部門監制的發票、發票管理辦法授權的企業自制票據(如銀行利息單、機票、下資表)、財政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如土地出讓金)以及境外合法機構有效憑證(如外匯付款憑證、對方收匯憑證、相關協議、中介機構鑒詢三報告)等。

稅務審計論文范文3

本論文的背景:當今西方許多發達國家,將計算機應用于會計數據處理,會計管理、財務管理以及會計預測和會計決策,并且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在企業會計領域出現一種新的局面,財務會計人員處處和計算機會計信息系統打交道,執業會計人員需要參與會計信息系統的設計并在會計業務中使用計算機;會計管理人員需要評價會計信息系統的使用狀況,利用會計信息分析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參與企業的決策;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人員需要審核和評價會計信息處理的質量,評價輸入和輸出會計信息的正確性;會計咨詢人員需要為企業提供會計信息系統的設計、實施、評價和使用。隨著電子信息產業的不斷發展會計電算化在經濟社會中的運用越來越廣泛,隨之而來的如何發展我國的會計電算化的問題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

本論文的意義: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與發展的思路及目標,順應了當今網絡時代的發展潮流,面向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中國會計改革與發展作一展望,針對如何發展我國會計電算化的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2.本論文的基本內容

1.我國會計電算化的現狀

1.1我國會計電算化的發展歷程

1.2我國會計電算化的發展狀況

2.我國會計電算化的發展趨勢

2.1會計電算化程度將有很大提高

2.2會計電算化管理將更加規范

2.3商品化會計軟件將更加實用

3.今后我國會計電算化的發展方向和目標

3.本論文的重點和難點

本論文的重點:

1. 會計電算化在我國的發展進程以及當前在我國存在的問題

2. 分析和展望中國會計改革問題與發展趨勢,以及如何進一步發展我國會計電算化

本論文的難點:

1. 如何將會計電算化與管理會計系統相結合

2. Accounting personnel business level how to improve, and how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and reform of accounting itself

4.論文的撰寫計劃

第一、二周(2019.8.29-2019.9.11)寫開題報告

第三、四周(2019.9.12-2019.9.25)查資料

第五周(2019.9.26-2019.9.30)初稿

第六周(2019.10.8-2019.10.14)定稿

5.參考文獻

[1]胡曉翔,李宗快,. 會計電算化審計現狀及其完善[J]. 商業時代,2019,(15).

[2]呂文濤,張洪波,. 會計電算化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與實踐[J]. 會計之友(下旬刊),2019,(4).

[3]賀軍,. 高職會計電算化專業實踐課程體系構建與實施[J]. 會計之友(下旬刊),2019,(3).

[4]劉鵬,劉濤,. 淺談會計電算化對會計工作的影響[J]. 財政監督,2019,(6).

[5]侯麗平,. 河南經貿職業學院會計電算化專業特色綜述[J]. 會計之友(中旬刊),2019,(2).

[6]金美子,. 醫院會計電算化軟件應用問題及若干見解[J]. 中國衛生經濟,2019,(2).

[7]黃海娟,. 淺談在會計電算化和企業信息化環境下的稅務稽查[J]. 中國稅務,2019,(2).

[8]何群英,. 會計電算化專業工學結合教學模式研究[J]. 財政監督,2019,(2).

稅務審計論文范文4

論文摘要:本文簡要闡述了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區別,有利于稅務行政相對人以及涉稅從業人士有效區別二者并對有關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效力作出適當的期望并因而采取恰當的措施維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論文關鍵詞:稅務部門規章 稅收規范性文件 效力 涉稅糾紛

為推動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經濟增長、提高公民生活水平,政府開支每年均持續增長,在當前經濟增速下滑的背景下,稅務部門的壓力有增無減。

隨著依法治國政策的不斷推進,我國各級立法機構制定的涉稅法規、涉稅文件現已多如牛毛,雖然國家稅務總局定期清理,但是基數龐大的涉稅法規、文件對于普通納稅人而言,仍舊存在巨大的涉稅法律風險。納稅人與稅務部門之間屬于行政關系,產生糾紛時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有關行政法規。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章。上述規定將行政規范性文件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 ,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類別之一的稅收規范性文件自然也在適用范圍之外。因此,當涉稅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后,如何區分稅務部門規章與稅收規范性文件自然對于判斷涉稅案件審判依據以及合理預期涉稅案件訴訟結果存在重要意義。

根據《立法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實踐操作,稅務部門規章與國家稅務總局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雖然都是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和的,并且都調整稅收法律事項,但兩者之間仍存在以下區別:

一、能否作為法院審判稅收行政案件的參照

《立法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據此,稅務部門有權在本部門權限范圍內制定稅務部門規章。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稅務部門規章可以作為審判稅務行政案件的參照依據。

《行政訴訟法》并未對稅收規范性文件能否作為審判稅務行政案件的依據作出規定,縱觀《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具體行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章”?!缎姓V訟法》第五十二條以及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行文采用封閉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參照的法規范圍,稅收規范性文件未被列舉在依據或者參照范圍之內,因此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不能作為法院審理稅收行政案件的依據或者參照。

二、效力層級不同

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層級低于稅務部門規章,因此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能與稅務部門規章抵觸,也不能變相對稅務部門規章做出修訂或者廢止。

三、名稱和編號不同

《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六條以及《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分別規定了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一般應采用的名稱,如稅務部門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規程”、“規則”、“實施細則”、“決定”或“辦法”;而稅收規范性文件一般稱“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等名稱,但不得稱“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或“批復”。名稱中包括“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的文件可能屬于稅務部門規章也可能屬于稅收規范性文件。

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局領導簽發,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及時在本級政府公報、稅務部門公報、本轄區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在政府網站、稅務機關網站上刊登。”稅收規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發出,單獨辦理公告編號,其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XX號”的文號、文種,不能再選擇原有的“國稅發”或者“國稅函”等文號、文種。而根據《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照上款規定聯合制定的稅務規章,應當送其他部門會簽后,由局長和有關部門首長共同署名,并以國家稅務總局令予以。”稅務部門規章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XX號”的文號、文種。從形式上看,文號、文種可以作為區別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一個便捷手段。

四、能否審查合法性不同

根據現有規定,稅務行政相對人可對稅收規范性文件申請合法性審查,但不能對稅務部門規章申請合法性審查。

《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據此,稅務行政相對人認為稅務部門依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時,稅務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的同時申請復議機關對該稅收規范性文件做合法性審查。以上是稅務行政相對人申請審查稅收規范性文件的一個方式,但稅務行政相對人不能單獨申請審查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并且明確規定了可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審查合法性的文件范圍不包括稅務部門規章,因此能夠啟動合法性審查程序的主體僅限于申請行政復議的稅務行政相對人,主體范圍相對局限。

與《行政復議法》相比,《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規定了新的更有利于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方式,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稅務行政相對人認為稅收規范性文件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可以向制定機關或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制定機關或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有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權的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有關異議處理的制度、機制。”《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規定了稅務行政相對人只要認為稅收規范性文件違反了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都可以書面提出審查建議,而不再必須作為申請行政復議的附帶審查申請,有利于在稅務部門依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做出損害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之前提出審查建議,從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但《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只是規定了稅務行政相對人有權提出審查建議,既然是審查建議,那么對于稅務部門只有有限的影響,稅務部門可以不采納該等審查建議,如果不能要求稅務部門對于采納或者不采納該等審查建議在合理期限內做出充分的解釋,那么該合法性審查方式也會流于形式。

五、能否設定行政處罰不同

稅務部門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處罰措施,但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措施。

《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規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據此,稅務部門規章可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的規定,但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得你設定行政處罰。

稅務審計論文范文5

關鍵詞:轉讓定價 特別納稅調整

一、我國轉讓定價稅制的現狀

中國的轉讓定價稅制起步較晚,但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我國的轉讓定價稅制己獲得了很大突破。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為中國稅務機關在轉讓定價、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和受控外國公司等領域進行特別納稅調整構建了法規基礎。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 年1月8日正式印發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對如何進行特別納稅調整,尤其是在轉讓定價調查與調整方面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二、關聯企業的界定

中國對關聯企業的認定標準過去在立法上一直不夠明晰。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對關聯企業的界定作出了具體的解釋,明確規定關聯企業的認定以控股比例為主要標準,同時兼顧企業間實際控制程度,特別注意運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來對關聯關系進行判斷。只要企業之間是為了某一共同的利益而違背了獨立交易原則,不論是否構成關聯關系,稅務機關均有權對其收入和費用進行適當的調整。同時,對關聯關系的主體范圍由僅限于企業與企業之間,拓展到包括自然人或個體。

三、同期資料準備制度

轉讓定價的調查審計需要獲得納稅人提供相當詳盡的文件資料才能對轉讓定價作出合理而有說服力的調整。而作為納稅人能否提供完善、詳盡的文件資料,對證明自身的轉讓定價政策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則,也是相當重要的。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正式確立了我國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準備制度,其第三章“同期資料管理”盡管只有8條,但這8條內容的重要性卻非比尋常。同期資料準備意味著企業必須按照年度,對發生的關聯交易資料進行準備,以及對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說明。這一制度將稅務機關的工作定位于對這些資料和表格的檢查,節省了轉讓定價調查審計的時間和成本,另外能夠保證納稅人在需要時能夠向稅務當局提供完整的文件資料,保證了轉讓定價調整有比較充足的依據。

四、轉讓定價調整方法

《企業所得稅法》和修訂后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中對各種轉讓定價調整方法的規定過于簡單,僅是把這些方法列舉出來,并沒有對各種方法的實際內容和如何運用做出詳細規定,尤其是對國際上認為最重要的可比性問題很少提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指出,轉讓定價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并對各種方法的具體內容和適用范圍作出了界定。根據特別納稅調整辦法,上述幾種轉讓定價方法在適用上并不存在先后順序,進行轉讓定價分析應使用對被分析企業最合適的方法。

五、資本弱化

我國原有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對內資企業有資本弱化的限制,當時規定的債務/股本比例為0.5∶1,超標借款的利息不能在稅前扣除,但對外資企業則沒有資本弱化的限制。新《企業所得稅法》一視同仁,對內、外資企業都規定了資本弱化的限制?!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受限制的關聯方債權性投資,不僅包括直接融資,還包括間接融資,主要是為了防止企業通過各種間接借款繞過資本弱化的限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資本弱化條款對這種間接借款并不加限制)。至于限制資本弱化的債務/股本比例,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財稅[2008]121號文的規定仍然適用,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六、我國轉讓定價稅制存在的問題

從上述介紹中我們不難發現,我國現行轉讓定價稅制已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但在操作層面上還存在一些問題。

1. 轉讓定價稅務管理方面的法規仍顯粗略,有些法規不好操作。例如,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轉讓定價的重點調查對象包括“與避稅港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但我國稅法卻一直沒有明確哪些國家或者地區屬于避稅港,這就使得這條法規在實踐中很難執行。

2. 轉讓定價管理法規缺乏對無形資產和勞務收費調整的具體標準。因為有很多無形資產轉讓和勞務提供是關聯企業之間的獨特交易,在價格和費用方面缺乏可比參數,所以這兩個領域的轉讓定價問題最為復雜,也是最難直接采用公平交易原則。我國目前一些地區80%的轉讓定價審計調查是針對勞務提供進行的,特別是針對合理收費價格很難確定的反向勞務(即國外公司向國內公司提供勞務)。在實際工作中,稅務部門也多采用成本加成法審核和調整勞務的轉讓定價,但由于在加成比例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經常與被審查的納稅人發生爭議,有時調整很難進行。

3. 處罰規定過輕。我國過去一直沒有規定轉讓定價的罰則,新企業所得稅法彌補了這一制度缺陷。《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補稅的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 個百分點計算”。但是,與國外動輒 40%甚至 100%的處罰相比,我國轉讓定價的所有處罰規定都過于寬松,這樣使納稅人進行轉讓定價避稅沒有太大的負擔和壓力,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外商投資企業利用轉讓定價進行避稅。

參考文獻:

[1]德勤會計師事務所. 中國頒布特別納稅調整法規——給您帶來什么影響?

[2]周金榮,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特別納稅調整”解析[j]. 中國稅務,2008(1).

[3]朱青、湯堅、宋興義,企業轉讓定價稅務管理操作實務[m]. 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3.

稅務審計論文范文6

門峰院長:“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是我國的根本發展戰略。要推動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科技是關鍵,人才是核心,教育是基礎。作為匯聚人才、培養人才高地的現代大學,無疑將會是未來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推動力,大學服務社會的功能將越來越得以彰顯。在全國財經類院校中,上海財經大學的學科水平一直穩居前列,社會聲譽和辦學質量在財政系統內有著廣泛而良好的口碑,多年來為我國的財政、稅務、金融機構培養了大批優秀人才。近年來,上海財經大學依托雄厚的教學力量,整合國內外知名高校優秀師資、社會機構實戰專家、知名企業家等優勢資源,配備專業的教學和管理團隊,為政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學員提供優質的教育培訓服務,財經類社會培訓已經成為學校人才培養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二、記者:上海財經大學在開展教育部“高等學校繼續教育示范基地建設”項目以來,取得了哪些理論研究和實踐成果?

門峰院長:教育部“高等學校繼續教育示范基地建設”項目開展以來,學校緊緊圍繞東部組確立的《發揮區域優勢,構建全方位、多層次高校繼續教育體系》課題主旨,結合自身辦學特色,著力進行子課題《發揮區域優勢,構建財經類人才繼續教育培訓體系》建設,經過理論研究及具體實踐,取得了較為豐富的理論與實踐成果。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