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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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顧問范文1

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規范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保障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執業,促進企業依法經營,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依法維護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所出資企業,是指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

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對下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的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企業應當建立防范風險的法律機制,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第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激勵、約束機制。

第二章企業法律顧問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法律顧問,是指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

第八條企業法律顧問執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須通過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成績合格后取得。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管理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負責。條件成熟的,應當委托企業法律顧問的協會組織具體辦理。

第九條企業應當支持職工學習和掌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鼓勵具備條件的人員參加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企業應當建立企業法律顧問業務培訓制度,提高企業法律顧問的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

第十條企業法律顧問應當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業;

(二)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維護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

第十一條企業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負責處理企業經營、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事務;

(二)對損害企業合法權益、損害出資人合法權益和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查閱企業有關文件、資料,詢問企業有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授予的其他權利。

企業對企業法律顧問就前款第(二)項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不予采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嚴重損害出資人合法權益的,所出資企業的子企業的法律顧問可以向所出資企業反映,所出資企業的法律顧問可以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反映。

第十二條企業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企業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依法履行企業法律顧問職責;

(三)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四)保守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規定的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規定企業法律顧問處理企業法律事務的權限、程序和工作時限等內容,確保企業法律顧問順利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專業技術等級制度。

企業法律顧問分為企業一級法律顧問、企業二級法律顧問和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評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可以配備企業法律顧問助理,協助企業法律顧問開展工作。

第三章企業總法律顧問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企業總法律顧問,是指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企業總法律顧問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總經理負責。

第十七條大型企業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

第十八條企業總法律顧問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執行黨和國家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秉公盡責,嚴守法紀;

(二)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精通法律業務,具有處理復雜或者疑難法律事務的工作經驗和能力;

(四)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在企業中層以上管理部門擔任主要負責人滿3年的;或者被聘任為企業一級法律顧問,并擔任過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的。

第十九條企業總法律顧問可以從社會上招聘產生。招聘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企業總法律顧問的任職實行備案制度。所出資企業按照企業負責人任免程序將所選聘的企業總法律顧問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所出資企業的子企業將所選聘的企業總法律顧問報送所出資企業備案。

第二十一條企業總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統一協調處理企業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

(二)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并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范意見;

(三)參與企業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建立健全企業法律事務機構;

(四)負責企業的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建立企業法律顧問業務培訓制度;

(五)對企業及下屬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監督或者協助有關部門予以整改;

(六)指導下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對下屬單位法律事務負責人的任免提出建議;

(七)其他應當由企業總法律顧問履行的職責。

第四章企業法律事務機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是指企業設置的專門承擔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職能部門,是企業法律顧問的執業機構。

第二十三條大型企業設置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其他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法律事務機構。

企業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法律事務機構配備企業法律顧問。

第二十四條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二)起草或者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規章制度;

(三)管理、審核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

(四)參與企業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投融資、擔保、租賃、產權轉讓、招投標及改制、重組、公司上市等重大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事務;

(五)辦理企業工商登記以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保護、公證、鑒證等有關法律事務,做好企業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六)負責或者配合企業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七)提供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咨詢;

(八)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參加企業的訴訟、仲裁、行政復議和聽證等活動;

(九)負責選聘律師,并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十)辦理企業負責人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二十五條法律事務機構應當加強與企業財務、審計和監察等部門的協調和配合,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各項監督機制。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支持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及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履行職責,為開展法律事務工作提供必要的組織、制度和物質等保障。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出資企業法制建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所出資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所出資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重大投融資等重大事項,應當由企業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書,分析相關的法律風險,明確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所出資企業發生涉及出資人重大權益的法律糾紛,應當在法律糾紛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接受有關法律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所出資企業對其子企業法制建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六章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企業應當對在促進企業依法經營,避免或者挽回企業重大經濟損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企業法律顧問和總法律顧問、、謀取私利,給企業造成較大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并可同時依照有關規定,由其所在企業報請管理機關暫停執業或者吊銷其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法律監督機制,發生重大經營決策失誤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予以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企業有關負責人對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履行職責打擊報復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予以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法干預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侵犯所出資企業和企業法律顧問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企業和企業法律顧問可以依法加入企業法律顧問的協會組織,參加協會組織活動。

企業法律顧問范文2

 

關鍵詞:企業法律顧問 合同管理 預防性合同 救濟性合同

 

“企業法律顧問”本既可包括身為企業雇員、擔當法律顧問職責的工作人員,又包括依法在律師事務所執業、受托從事企業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工作的社會律師,但進一步考察1997年國家經貿委《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及國務院國資委近年來的一系列規章,可以發現,“企業法律顧問”似乎專指“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其次,律師受聘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并不對律師的身份有任何影響或產生一種新的律師種類。因此,本文就將所要探討的問題——“企業內部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徑直表述為“企業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應該不會造成管理主體上的誤解。

 

一、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與分類

 

(一)合同管理:一項重要的管理內容與管理方法

和國外相似,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同樣具有廣泛的職能,可歸納為:(1)決策參與;(2)合同管理;(3)公司設立和運行中的法律事務管理;(4)企業知識產權保護;(5)訴訟管理,即運用訴訟、仲裁、調解等手段解決已產生的涉及企業利益的爭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6)聘請社會律師為企業服務,并代表企業參與工作,行使聯絡、協助以及監督職責。

合同管理無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而此外的(3)至(6)項工作中,起草、審查、管理、監督合同不僅不可避免,而且還是企業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業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既是企業法律顧問本身的工作職責,還是貫穿于企業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生產、銷售、財務、人事、權利救濟等)的管理方法,在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分類及內容 

我國合同法學上對合同有各種理論分類,如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等,這些分類在法學研究層面當然各具理論價值,但從企業實務層面來說,主要考慮將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種合同進行如下三類劃分: 

1.業務合同、勞動合同及其他合同 

視企業所在行業或經營范圍的差異,合同涉及本企業商品或服務正常生產與銷售的,則為“業務合同”。 

“勞動合同”為本企業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勞動用工內容為核心的各種合同。 

除了上述兩類合同以外,以本企業作為合同當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劃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見的“其他合同”有銀行借款合同、保險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運輸合同、倉儲合同等等,其范圍十分廣泛,難以也不必逐一羅列。 

2.涉外合同與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業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對方當事人為境外主體、合同客體在境外,或者合同內容與境外有關的,則為“涉外合同”。它們同樣可以納入上述涉外業務合同、涉外勞動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項分類當中。

與涉外合同相對應,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無論是業務合同、勞務合同還是其他合同,均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與救濟性合同

從訂立合同的根本原因來看,企業的各種合同僅為兩類,一類是為了便于事后有約可循、操作規范、減少或避免爭議、防范合同風險而訂立的,另一類則是爭議已經發生、為解決爭議而達成的各類協議。前者稱之為“防范性(或規范性)合同”,后者則為“救濟性合同”。 

 

二、企業法律顧問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與制定常用格式合同,發揮制度的作用與“批發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合同管理也應重在防范,即企業法律顧問應該擔當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防火員”,而不該只在風險已經產生后充當“滅火員”。不過,企業涉及的合同份數眾多、種類復雜,法律顧問人手有限,往往又難以事事參與、件件過問、款款親為、字字把關。 

為了解決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須從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與制定格式合同開始,為企業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發揮制度的作用與“批發性管理”的效率。相關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對象審查制度。從合同相對主體究竟如何開始,弄清交易相對方的身份、狀況、資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談、不訂連交易對象基本狀況都沒有搞清楚的糊涂合同;(2)高水準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對于常用、非重大的書面業務合同,區別其性質與種類,由企業法律顧問會同外聘社會律師制定比較規范的合同格式,供業務、勞資管理等人員在工作中經常使用;(3)合同條款及法律講解、培訓制度。定期為業務、勞資管理人員講解條款、研讀法律,讓他們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風險意識的同時,能夠真正理解有關條款的具體含義及利害關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機械套用;(4)合同簽訂前的最終把關制度;(5)已簽合同的企業法律顧問留存備案制度;(6)履行過程中風險出現或極有可能出現時,對企業法律顧問的第一時間報告或通報制度。 

(二)對于重大、復雜的業務合同,企業法律顧問必須從各個環節真正參與其中,必要時與單位外聘的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律師協同管理

標的較大、法務復雜、事關企業重大利益的合同,從一開始洽談時就應該有企業法律顧問的全程參與,以便在交易對象、交易標的、結算方式、品質保證、合同擔保、爭議解決方式、訴訟管轄乃至于適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從嚴把關,在合同簽訂、履行、協商等各個環節,為企業爭取進了能多的合法權益。

考慮到專業知識、執業經驗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會同單位外聘的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律師進行合同協同管理,以真正幫助企業避免法律風險,維護企業最大的合法權益。

(三)注意合同簽訂、履行、協商、聯絡等環節證據的留存與收集工作

對于與合同相關的票據、文書、往來業務資料認真收集,妥善保管;對于未能順利履行、可能發生糾紛的合同,相關往來文書必須由企業法律顧問起草與經企業法律顧問修改發出,避免業務人員因不諳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動局面;同時,又為其后的救濟性合同管理留下證據、打好基礎。

 

三、企業法律顧問在救濟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企業法律顧問范文3

20xx年最新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規范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保障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執業,促進企業依法經營,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依法維護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所出資企業,是指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

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對下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的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企業應當建立防范風險的法律機制,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第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激勵、約束機制。

第二章 企業法律顧問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法律顧問,是指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

第八條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須通過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成績合格后取得。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管理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負責。條件成熟的,應當委托企業法律顧問的協會組織具體辦理。

第九條 企業應當支持職工學習和掌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鼓勵具備條件的人員參加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企業應當建立企業法律顧問業務培訓制度,提高企業法律顧問的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

第十條 企業法律顧問應當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業;

(二)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維護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

第十一條 企業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負責處理企業經營、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事務;

(二)對損害企業合法權益、損害出資人合法權益和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查閱企業有關文件、資料,詢問企業有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授予的其他權利。

企業對企業法律顧問就前款第(二)項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不予采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嚴重損害出資人合法權益的,所出資企業的子企業的法律顧問可以向所出資企業反映,所出資企業的法律顧問可以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反映。

第十二條 企業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企業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依法履行企業法律顧問職責;

(三)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四)保守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規定的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規定企業法律顧問處理企業法律事務的權限、程序和工作時限等內容,確保企業法律顧問順利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專業技術等級制度。

企業法律顧問分為企業一級法律顧問、企業二級法律顧問和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評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可以配備企業法律顧問助理,協助企業法律顧問開展工作。

第三章 企業總法律顧問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總法律顧問,是指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企業總法律顧問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總經理負責。

第十七條 大型企業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

第十八條 企業總法律顧問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執行黨和國家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秉公盡責,嚴守法紀;

(二)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精通法律業務,具有處理復雜或者疑難法律事務的工作經驗和能力;

(四)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在企業中層以上管理部門擔任主要負責人滿3年的;或者被聘任為企業一級法律顧問,并擔任過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的。

第十九條 企業總法律顧問可以從社會上招聘產生。招聘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企業總法律顧問的任職實行備案制度。所出資企業按照企業負責人任免程序將所選聘的企業總法律顧問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所出資企業的子企業將所選聘的企業總法律顧問報送所出資企業備案。

第二十一條 企業總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統一協調處理企業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

(二)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并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范意見;

(三)參與企業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建立健全企業法律事務機構;

(四)負責企業的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建立企業法律顧問業務培訓制度;

(五)對企業及下屬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監督或者協助有關部門予以整改;

(六)指導下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對下屬單位法律事務負責人的任免提出建議;

(七)其他應當由企業總法律顧問履行的職責。

第四章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是指企業設置的專門承擔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職能部門,是企業法律顧問的執業機構。

第二十三條 大型企業設置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其他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法律事務機構。

企業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法律事務機構配備企業法律顧問。

第二十四條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二)起草或者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規章制度;

(三)管理、審核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

(四)參與企業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投融資、擔保、租賃、產權轉讓、招投標及改制、重組、公司上市等重大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事務;

(五)辦理企業工商登記以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保護、公證、鑒證等有關法律事務,做好企業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六)負責或者配合企業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七)提供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咨詢;

(八)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參加企業的訴訟、仲裁、行政復議和聽證等活動;

(九)負責選聘律師,并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十)辦理企業負責人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二十五條 法律事務機構應當加強與企業財務、審計和監察等部門的協調和配合,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各項監督機制。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支持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及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履行職責,為開展法律事務工作提供必要的組織、制度和物質等保障。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出資企業法制建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所出資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所出資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重大投融資等重大事項,應當由企業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書,分析相關的法律風險,明確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所出資企業發生涉及出資人重大權益的法律糾紛,應當在法律糾紛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接受有關法律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所出資企業對其子企業法制建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六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企業應當對在促進企業依法經營,避免或者挽回企業重大經濟損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 企業法律顧問和總法律顧問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給企業造成較大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并可同時依照有關規定,由其所在企業報請管理機關暫停執業或者吊銷其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法律監督機制,發生重大經營決策失誤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予以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企業有關負責人對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履行職責打擊報復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予以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法干預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侵犯所出資企業和企業法律顧問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企業和企業法律顧問可以依法加入企業法律顧問的協會組織,參加協會組織活動。

企業法律顧問范文4

通過此次培訓,我深刻意識到企業管理滲透到法律服務中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首先,了解是溝通的開始,每一個企業都有自己的行業特性,受到影響的因素也是多種多樣的,存在的法律風險也是多樣化的,如何通過在日常的企業管理過程中,通過尋找企業管理與法律防范相結合的契合點,才能真正滿足顧問單位的實際需要,解決其在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

從微觀的角度出發,按不同的分類標準,企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風險類別:(1)按照企業所需生產要素,可以分為人力資源風險、資本風險、設備運行和工藝風險、材料風險、產品風險、技術風險、信息風險、知識產權風險等;(2)按企業的主要活動或主要經營環節,可分為材料采購風險、籌資風險、投資風險、制造風險、市場營銷風險、收賬風險、會計工作風險、安全風險、企業技術活動風險、人事活動風險、信息系統風險、企業組織變革風險;(3)按照供應鏈的順序,可以分為來自供應商的風險、采購風險、生產風險、市場營銷風險、來自客戶的風險。每一個企業風險類型都隱含著法律風險,作為法律顧問如果能主動的參與到其中為企業在這些環節中提供法律服務,這樣才能讓顧問單位看到法律顧問在其中的價值。

從宏觀的角度考慮,我們也可以根據企業的不同運營模式,判斷企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比如有的企業是采取連鎖加盟經營模式,那么其可能存在品牌搶注、品牌延伸、與加盟企業之間的利益沖突等特有的法律風險;或者我們從顧問單位企業規模的大小去判斷,規模大的企業通常具有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人員流動性強的特點,在人力資源這一塊可能存在更多的法律風險,規模小的企業為了企業發展可能會在企業融資這一塊存在更多的融資風險,此時我們可以根據其經營模式固有的法律風險制定一套有針對性適用于企業管理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其次,做好企業法律顧問也要從企業的發展角度出發為企業提前做好商標注冊、看好財務報表、做好行業分析報告、查詢關聯企業工商檔案信息、企業管理隱含的刑事犯罪法律風險防范培訓講座等工作,多角度多層次全方位為企業提供法律增值服務。

企業法律顧問范文5

關鍵詞:企業法律顧問 企業管理制度 制度設立 作用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國內外知名企業無不建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體系。企業管理制度是企業內部的法律,是企業為求得最大效益,在生產管理實踐活動中指定的各種帶有強制性義務,并能保障一定權利的各項規定或條例。企業法律顧問,是指取得司法職業資格或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企業法律顧問作為企業內部的法律工作者,對企業的依法運作、科學發展、預防和化解法律風險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通過發揮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管理制度設立中的作用,對企業的健康、長遠發展將會有著事半功倍的作用。

1.企業在管理制度設立中的常見的問題

制度設立是指制度的制定、修訂和廢止。企業不同于國家機關,往往不太重視制度設立,缺乏規范的制度設立要求,從而導致經營混亂,甚至給社會經濟帶來嚴重危害,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企業管理制度設立中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1.1制度設立程序不規范。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需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董事會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經理制定具體規章。在很多企業中,制度的設立往往沒有在股東會、董事會、經理間進行劃分。制度設立程序不規范從而導致制度隨意制定,制度的質量不高,或者決策效率低,制度設立不能滿足企業發展需要。

1.2制度形式不規范。由于制度的起草部門往往由具體的業務部門負責,由于缺乏統一的制度形式規范,一個企業內部的制度形式五花八門,名稱、結構等各成一體,不統一。

1.3制度制定隨意性強。缺乏制度設立的統一規劃,一發現有問題,就認為制度不完善,針對所發生的問題應急制定制度,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不能發現和解決根本問題。

1.4在制度執行中隨意,有制度而無執行,執行中無監督,制度如同虛設。

1.5制度設立后沒有回顧。制度設立后即萬事大吉,沒有隨后的跟蹤,沒有及時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的修訂和企業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進行修訂和廢止,制度試行后沒有及時正式的制度,使得制度不符合企業實際,從而約束了企業的發展。

2.企業法律顧問參與制度設立的意義

2.1是企業預防和化解法律風險的需要。企業法律顧問是企業的“保健醫生”,是企業的防疫員,隨時全程為企業“把脈、治療”。企業法律顧問首先是將潛在的法律風險盡可能地消除在萌芽狀態,但百密一疏,客觀環境也在不斷變換,即便不可能將所有的潛在法律風險消除在萌芽狀態,企業法律顧問也可在糾紛產生前或糾紛產生后的及時介入而能最大限度的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企業法律顧問在管理制度設立中發揮重要作用,將會建立符合企業實際需要的管理制度,從而最大化地使企業實現經營目的。

2.2完善企業治理結構的需要。公司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包括公司內部股東、董事、監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系。企業法律顧問通過主導管理制度的設立,科學界定公司治理中各種主體的權限及運作流程,規范相互關系,有利于企業內部的良好運作,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2.3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需要。企業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應當最大限度地關懷和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包括消費者利益、職工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者利益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企業法律顧問主導企業管理制度的設立,使企業建立起良好的制度體系,可以使企業誠信合法經營,維護企業相關利益人的權益。

3.發揮企業法律顧問在設立制度中的作用的設想

3.1企業法律顧問參與設立制度的原則

3.1.1全面參與的原則。制度是企業的法律,企業法律顧問作為企業內部人員中熟稔法律知識的特殊群體,應全面參與企業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的全過程,在企業制度設立中發揮主導作用。

3.1.2依法制定的原則。企業法律顧問要對企業管理制度的合法性負責,企業制度不僅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還要符合行業標準和當地政府的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如果企業有企業標準的,還要符合企業標準的要求。

3.1.3與公司實際相結合的原則。企業制度要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規劃,體現企業的宗旨和愿景,也要與公司當前實際發展階段相符合,要體現企業的所處的行業性質,實現企業追求的目的。

3.2企業法律顧問參與制度設立的具體方案

3.2.1企業法律顧問應制定公司《制度設立辦法》。企業的《制度設立辦法》如同國家的《立法法》,是規范企業制度設立的根本性文件。公司章程對制度設立的規定是原則的、概括的,制度設立辦法則是具體的,便于理解和操作的。在符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制度設立辦法應包括制度設立的發展規劃,企業制度的層級,不同層級制度的起草、審核、審批流程以及每項流程具體負責的機構,制度的名稱、結構、體例,制度的修訂及廢止程序等內容。

3.2.2公司成立法律顧問牽頭的,各職能部門專業人員參加的審核小組,必要時可以向專業機構咨詢。根據公司制度體系,公司各業務部門起草相應的制度設立方案,應由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審核。企業法律顧問的審核意見反饋給起草部門修改,為保證制度的嚴密性,制度至少要經過兩到三次修改后,再根據制度的類別提交經理、董事會或股東會審批。需要提交董事會審批的制度,在提交前需由經理先審核;同樣需提交股東會審批的制度,在提交前也要由經理和董事會審核通過。

3.2.3企業章程(包括企業的下屬公司)以及規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運作的規章制度,應當由法律顧問草擬。在草擬中尤其要關注下列內容有:(1)根據股東的具體情況,科學合理設置合作方的股權結構;(2)根據各股東的股權比例,設置各方推薦的董事、監事及其他管理人員的人數;(3)根據各股東的股權比例,公平、可行地設置股東會、董事會的表決程序;(4)是否會出現決策僵局和經營僵局,以及侵犯小股東的權益的情況。企業法律顧問草擬的制度草稿要組織公司法律工作人員及其他業務人員參加討論后,再提交審批機構審議。

企業法律顧問范文6

其實,中國國有企業設立法律顧問,并非始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暫行辦法》,早在上個世紀的90年代,國務院一些部委已經開始嘗試在所屬國有企業實行法律顧問制度,原內貿部法規司還具體規定了商業企業法律顧問考試上崗辦法。1997年,國家經貿委頒布了《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在大型國有企業設置總法律顧問。然而,《律師法》頒布之后,國有大型企業的法律顧問制度曾經一度陷入沉寂。不少企業紛紛取消了法律顧問機構,改為聘請社會律師參與企業的法律事務。但是,由于社會律師兼職過多,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企業的法律事務中去,使得國有企業在法律服務供給方面嚴重不足,不少企業在遭遇到法律糾紛時,不得不額外付出沉重的代價,尋求法律幫助。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有關部門又一次看到了企業法律顧問的重要性,要求國有大型企業必須設立企業法律顧問。

如果說,社會律師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旨在解決企業的特殊問題,那么,企業法律顧問主要解決企業的日常經營法律問題;社會律師將國有企業作為自己的顧問單位,而法律顧問則是企業的內部機構;社會律師接受委托,為企業提供受委托的法律事項,而法律顧問則依照規定全面負責企業的法律事務;社會律師不需要對企業決策中出現的法律問題承擔所有的責任,而法律顧問則需要對企業決策中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承擔責任;社會律師不可能跟蹤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而法律顧問則必須對企業生產經營中出現的所有法律問題負責。從這些意義上來看,企業法律顧問與社會律師相比,其素質要求不但不能降低,相反地,還應該更高。法律顧問不但要有律師應當具備的法律知識,而且還應當具備企業經營管理的基本知識。社會律師并不能替代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在一些西方國家,企業的常設法律顧問和企業聘請的律師一道,為企業的經營發展提供法律支持。

根據規定,國有企業總法律顧問將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統一協調處理企業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參與重大決策,保證決策合法性,并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范意見;建立企業的規章制度;負責企業的法制宣傳;對下屬企業違反法律的行為提出改正意見;指導下屬單位的法律事務工作。這些權利中,既有實際的決策權,也有充滿彈性的建議權。但是,與企業的總會計師相比,企業總法律顧問的權利缺乏明確的法律來源,相應地,當企業的法律顧問由于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導致企業出現重大損失時,我國現行法律也沒有規定具體的責任方式。這就使得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所規定企業法律顧問的一切權利和義務有可能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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