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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語翻譯范文1
一、法漢習語體現的文化差異
(一)日常生活的差異
習語的產生與人們的勞動和生活密切相關,很過習語都來源于日常生活。例如,中國人飯后習慣品茶,而法國人習慣飯后品嘗水果和奶酪。因此中文的“茶余飯后”,法語的表達是“entre la poire et lefromage”。這是由中法兩國不同的飲食文化決定的。再如,法國有句諺語:“un repassans fromage est une journée sans soleil。”意思是:一頓飯沒有奶酪就像一天沒見太陽。了解法國文化的人知道,奶酪是法國人日常的主要食品之一,法國盛產奶酪 400多種。此類例子、俯拾即是。
(二)傳統習俗的差異
中法兩國的傳統習俗差異是本文由收集整理
多方面的,最典型的莫過于在對狗這種動物的態度上。狗在漢語中是一種卑微的動物。漢語中與狗有關的習語大都含有貶意,如“狐朋狗黨”、“狼心狗肺”、“狗腿子”等,盡管近些年來養寵物狗的人數大大增加,狗的“地位”似乎有所改變,但狗的貶義形象卻深深地留在漢語言文化中。而在法國,狗被認為是人類最忠誠的朋友。法語中有關狗的習語除了一部分因受其他語言的影響而含有貶義外,大部分都沒有貶義。在法語習語中,常以狗的形象來比喻人的行為和品格。例如,“avoir du chien. ”受中國傳統習俗的影響,當看到這個習語時,我們很容易產生貶義的聯想。其實這個習語在法語里是“你有魅力”的意思。
(三)歷史典故的差異
法漢兩種語言中還有大量由歷史典故形成的習語,這些習語結構簡單,意義深遠,往往是不能單從字面意義去理解和翻譯。例如,漢語中的“名落孫山”、“葉公好龍”等都來源于一定的歷史典故,它們所蘊含的意義遠遠不是字面意思所能表達的。法語的典故習語多來自于其特有的歷史事件及《圣經》和希臘羅馬神話。例如,la bo te de pandore(潘多拉之盒,喻災難、麻煩、禍害的根源),faux comme judas(虛偽透頂), l’oeuf de christophe colomb(哥倫布的雞蛋)等。
二、法語習語的翻譯技巧
漢語語言表意功能強大,成語、俗語的表達內容相當豐富,從而為習語的翻譯提供了一個相當寬闊的平臺。法語的習語多數可以在漢語中找到相應的表達,即使法語中不是習語的表達,在漢語中也有用習語表達的開闊空間。
不同語言的習語,反映了不同的民族思想和文化,不能簡單的做語言移植。既然社會、文化背景不同,表現方法也不同。那么翻譯法語習語時,只有結合詞義的特點進行語義調整,才可能跨過原語的障礙。在詞義的平臺上,有三種調整方式可以解決翻譯習語的困難:習語轉換為習語,習語轉換為非習語,非習語轉換為習語。
(一)習語轉換為習語
在法漢翻譯中,有些習語也許因為對自然的感悟相似,詞匯與語義都會出項相似的現象,可以稱之為“詞義對應”。在兩種語法結構和文化內涵完全不同的語言里,要找到從表層到深層都一致的表達方式的確不容易,因此相對來說,法漢兩種語言的習語在“詞義對應”方面并不多見。但還是有些法語習語無論從內容上還是從形式上均能在漢語中找到相應的表達方式。對于這種情況,只需做個語言移植就可以。例如,les murs ont des oreilles. (隔墻有耳);il faut battre le fei pendant qu’il estchaud. (趁熱打鐵);la v é rit é sort dela bouche des enfants. (童言無忌) 等。
(二)習語轉換為非習語
有些習語的語言內容和文化內涵在譯入語中從內容到形式上都找不到恰當的表達方式。面對這種現象,最好的翻譯技巧便是采用直譯,套用原詞義,利用詞義并行的特點,重鑄習語。隨著譯入語讀者的文化水平不斷提高,這類“直譯句”會漸漸融會,最終演化為習語。在法語習語翻譯中有很多這樣的例子。如,tel p è re, telfils. (有其父必有其子);tous les cheminsm è nent à rome. (條條道路通羅馬) 等。
法語翻譯范文2
關鍵詞: 跨文化 應用法語翻譯 跨文化非語言交際 交際教學法
引言
跨文化交際指來自兩種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之間的交際,特別指本族語與非本族語者之間的交際,這門出現在全球一體化時代的新興學科的研究目的旨在幫助人們在交際時跨越文化障礙,真正實現溝通[1]。確實,我們在翻譯這一跨文化交際的重要形式的實踐活動中發現,文化障礙常常存在,并不是精通語言就能保證正確地理解或被理解,有效地實現溝通。這個問題或許提示翻譯教師應意識到跨文化能力與語言能力同樣重要。在翻譯教學中,教師應從課程設置、教學內容及教學方法等方面考慮培養學生的跨文化交際能力,試分析如下。
一、先修課程應包括文化類課程
翻譯能力是外語專業學生的高層次綜合能力,一般在高年級開設翻譯課程,在開設前先開設多種先修課程,如精讀、泛讀、口語、寫作等。在此基礎上,在尊重學生學習規律的前提下,首先開設筆譯課程,使學生初步掌握翻譯史、翻譯理論及技巧等方面的知識,隨后開設口譯課程。在實際教學過程中,教師會發現文化理解和轉換的問題是一個常見且糾正起來有一定難度的問題。例如,當把漢語“這不便宜”譯成法語時,學生極有可能直譯為:“C’est pasbon marché.”事實上,在漢語語境中,“這不便宜”屬于間接語言,委婉地表示貴,是禮貌的體現。但在法語語境中則有所不同,西方人比較直接,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會說:“C’est assez cher.”而“C’est pasbon marché”在某種情境下會被認為是調侃,甚至是嘲弄,可能被理解為“這并不廉價嘛”之意。再如,在法國文化中,狗的形象雖然像在中國一樣具有某些負面意義,但同時又是法國人鐘愛的對象。如果不了解這一點,對于短語“avoirduchien”就不能正確理解和傳遞,有可能將其譯成貶義,而不能理解其意為“有魅力”。之所以會出現這類情況,是因為譯者對目標語國文化不了解所致。所以,在先修課程中,開設介紹法國文化的課程、跨文化交際課程及使學生初步掌握一些語用知識的理論課程是十分必要的,如果因各種限制不能單獨開設,學生就無法系統地學習上述知識,教師應注意將這些學科知識有機融合在一些常規課程中,使學生受到目標語國文化的滲透。此外注重隱性課程的開設也具有重要意義[2],例如,學生可以通過看法語電影、唱法語歌、參加法語角和外教直接交流、參加各種專業比賽等活動感受和了解法國文化,只有在了解文化的基礎上,譯者在翻譯過程中才能跨越文化障礙,有效傳遞原語的語用意義,順利完成跨文化交際。
二、教學內容應包括跨文化非語言交際知識
教學內容是教學過程的決定因素之一,直接關系教學活動的成功。翻譯是一門綜合性學科,其教學內容也應是跨學科、多方面的。就目前而言,在翻譯教學過程中,教師首先會注重包括外語和母語在內的語言基礎知識的強化,關注并花精力糾正學生在翻譯過程中出現的語言錯誤,有時甚至把翻譯課上得像語法課。教師還會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在翻譯課堂上教授學生另外一些必需的學科知識,如跨文化交際、法國文化、語用學知識等。如果是應用法語專業,由于其翻譯課程大多涉及主題翻譯,例如旅游翻譯、商務翻譯、科技翻譯等,教師會注重強調主題知識和詞匯,希望在此基礎上,學生的翻譯實踐能有較大的成功幾率。
上述教學內容對課堂教學來說似乎已較全面,但是,我們不應忽視跨文化非語言交際知識的傳授。根據我國對應用外語專業的專業定位和培養目標的規定,應用法語專業的學生畢業后多從業在各行業的第一線,從事理論研究的比率很小,在工作中多直接和說法語者打交道,進行面對面交際,如果是翻譯工作,那么進行口譯的情況則比較多。鑒于此,對跨文化非語言交際知識的掌握就是不可或缺的。這是因為非語言交際在交際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據統計,語言交際在同一文化的人的整個交際行為中只占30%左右[3],其他都是通過非語言行為傳遞的。對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的交際來說,由于或多或少總會存在語言障礙,這個比例應更小。因此,在應用法語翻譯教學特別是口譯教學中,教師應從法國人常見的體態語、副語言、客體語及環境語等方面向學生傳授一些必需的知識,以免在翻譯過程中因不了解某文化現象而造成誤譯、錯譯。例如,“嘖嘖”聲在中文語境中表示不耐煩,是十分不禮貌的。但在法語語境中則有所不同,一般它只表示否定,而非不耐。在面對面交際中,法國人比較注重禮貌,不耐的情緒大多數情況下是通過面部表情流露的,如不易察覺的皺眉、轉移視線等。再如,已為中國人熟悉的“OK”手勢,在法國文化中卻表示“零”或“沒有”,如果對這一動作的含義不了解,就無法正確傳遞其意義,使交際受到影響。
可見,了解跨文化非語言交際的常識,是順利實現翻譯特別是口譯這一跨社會、跨文化交際活動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三、教學方法可嘗試采用交際法
在中國,翻譯同時也是一種教學方法,在外語教學中被廣泛采用,主要用來幫助學生理解語言結構,掌握語法,因此這種方法被稱為語法翻譯法,也被稱為教學翻譯[4]113。翻譯課程的許多先修基礎課程都采用這種教學方法,特別是精讀、泛讀課等。這種方法的好處是幫助學生快速理解和掌握語法,在有限的學時內提高學習效率。但是,當學生用這種方法學到的語言知識來上翻譯課時,該方法的不足之處就顯露出來了,因為它注重的是語言的嚴密性,即從一種語言形式到另一種語言形式的正確轉換,不考慮語用,不涉及文化。
翻譯作為一種跨語言、跨社會、跨文化的交際活動,僅僅只實現語言的轉換是不能成功的。就翻譯教學來說,目前采取的教學方法大多是練習法,包括課內和課外。但是不管怎么練習,如果在練習的過程中不能使學生具備跨文化意識,掌握跨文化知識,練習的效果就是值得懷疑的。筆者認為,交際法作為一種較新的教學方法值得在翻譯教學特別是口譯教學中嘗試。學習語言的目的是交際,學習翻譯的目的就更是如此了,在交際中學習人類的學習規律。交際法的本質是強調在交際中獲得能力,交際過程中的需要促使語言能力的獲得,同樣,它也可以促使翻譯能力的獲得和提高。鑒于我國的客觀條件,交際教學法可以在課外靈活地實施。例如,組織學生在實際的翻譯活動中首先觀察譯者的表現和翻譯的效果;然后學生親自參加翻譯實踐;在實踐活動結束后進行自我評價和糾錯;再進行小組討論,形成報告;最后老師點評,對學生的學習過程形成系列性的跟蹤報告。在整個活動中,教師應注重培養學生的觀察、學習、糾錯能力,除在理論層面上進行指導,如語式的正確使用、語氣的掌握、對體態語和副語言的重視等,對學生所犯的具體錯誤,老師只對較嚴重的進行糾正,主要應培養學生自我糾錯和不斷學習的能力。這樣,在具備了一定的語言知識基礎后,學生就會逐步掌握在交際中獲得翻譯能力的行為模式,而不會背道而馳地認為有了翻譯能力之后,再參加翻譯實踐,進行交際。
結語
應用法語專業學生的翻譯能力是一種綜合能力,跨文化交際能力是其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種能力的獲得和培養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是對教師和學生的一種挑戰。例如,教師采取交際教學法的基礎是學生容易獲得允許親自參加實踐的機會,學生要在潛移默化中養成和提高這種能力,就需要接觸到有利的交際環境,而在實際操作中,具備這些條件并不容易。但這并不妨礙教師在跨文化交際理論的正確導向下,不斷摸索翻譯教學的完善和成功。
參考文獻:
[1]張全.從跨文化交際角度看文化詞匯的翻譯[J].曲靖:曲靖師范學院學報,2002(1).
[2]黃光雄,蔡清田.課程設計——理論與實際[M].南京: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
[3]畢繼萬.跨文化非語言交際[M].北京: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1999.
法語翻譯范文3
一、多用陳述句和完整句。表意較準確、嚴密、完整由于法律文書要確認法律關系,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客觀真實地敘述案件.不容許絲毫的引申、推理或抒發個人主觀意志.因此,法律莢語中多使用陳述句的表達方式.以準確、明白地說明法律規范,為司法人員正確處理案件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據。
試舉例如下:
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的船艙和集裝箱,承運人或者裝箱單位必須在裝貸前申請檢驗。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
’
.)Ⅲ從以上例子可以看出。陳述句的使用使要表達的內容一目了然。
完整句是指主語、謂語都具備的完全主謂旬,在法律莢語句子中。由于法律文書結構的完整性和表意的嚴密性,一般采用完整句.以免因省略或句子缺省而造成誤解和歧義。下面試舉例分柝貴公司9月lO日的來函已收悉。
.該句涉及商務信函往來.交流雙方應確保信息準確,溝通順暢。“收悉”的主語應該是“我們”。因此,為保持句子的完整性。
英文譯文必須補上主語。冒e”,以免給雙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復議。
’s court,and the people’
.then he/.此例中,雖然最后一句“不得申請復議”的邏輯主語是前文已經出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在英語譯文中仍不能缺省,不能采取在普通英語中對相同部分采用承前省略結構的處理方式。應增加代詞“he,she,it”,咀保持句子內容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從而有效地、完整地將法律文書所要表述的內容體現出來,避免引起誤解和歧義。
·1140一!嬰!至10旦型二、大量使用被動句.表意較客觀在英語中,尤其在法律莢語中.一般而言.在無必要說出動作發出者,或者無法說出動作發出者時,都用被動語態來表示。
換言之,在法律英語中大量使用被動句,是由法律法規的客觀性所決定的.是為實現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例如:
本臺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及合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其和國法律管轄。
,its’ validity,interpretation,’s Republic of Chin&)”’
任何案件.不論是否需要提起公訴.均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Any cBse吶’s procuratorote.)…這一案件己經公開審理過了。
…根據t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則。
’
.民事訴訟通常是指困違反合同、民事犯罪或侵權所提起的訴訟。
.or for 8 wrong or tort.從以上例句可以看到:在法律英語中不僅可以將漢語中帶有“被、受、由”等表被動意義的詞的句子表述為被動句,而且還可以大量地將漢語中的主動句、無主句以及判斷句等用被動句來表示.從而構成了法律莢語句型結構的又一大特色。這可能與漢語文化中主動句結構更易被理解及接受的原因有關.因此。在將法律英語翻譯成中文時,應根據漢語的理解習慣,可適當將英語被動句翻譯成漢語的主動句.三、高頻率使用條款句和平行并列結構.適當使用短句、省略句.表意簡潔醒目為便于執法人員和公民記憶、查找。法律文書應簡潔、醒目。
在整體結構上,古今中外的立法語言都采用了分條列款的形式。
法律英語亦不例外,其使用條款旬和平行結構非常普遍。如:
合營企業的下列文件、證件、報表,應當經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證明.方為有效:
①合營各方的出資證明書;合營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
臺營企業清算的會計報表。
此條款句使用了平行并列結構的形式,句子嚴謹有力、富于節奏??瓷先ヒ荒苛巳唬昂筱暯印O嗷フ諔磉_的內容脈絡分明、層次清晰。而普通英語要求句子結構富于變化.通常不采用此等顯得平淡、沉悶、臃腫的平行并列結構,但在法律英語中這樣的用法卻十分常見。在翻譯過程中,我們可以比照這個結構相應地翻譯如下:
。certificates and statel艙:
;:
.‘另外,適當使用短句和省略句也是使立法語言簡潔有力的方法。一般來說。具有命令、禁止意味的祈使句及表意單純的陳述句,因其語言表達的是普遍、抽象的法律關系.代表著國家意志,是全社會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常用短句表達。如:
絕對不許違反這一基本原則。
.公共場所不準吸煙。
.省略句在法律英語翻譯中的運用,是指在不損害原文信息.保持原文的思想內容和語體風格的基礎上,省略個別詞匯和詞組的翻譯方法。如:
維護國家主權和是包括臺灣間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Safeguarding China’
.the Taiwan compatriots included.達成和解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
:compulsion shall not be permitted.以上兩例中.例(4)在翻譯“維護”時省略了上文已經提到的動詞“維護(Safeguarding)”.例(5)省去了動詞“達成”。既可使行文簡潔,也使文體更為正式。
四、慣于使用插入語.語序變化大、調換多我們知道,在時間狀語的處理上.普通英語要么將時間狀語放在句首用逗號和主句隔開,要么放在句末。而法律英語則慣于使用插入法.將狀語、同位語或定語插入到主語和謂語之間或句子其它位置,這是法律英語句法的另一大特色。例如:
申請人應自收到批準證書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根據普通英語的表達習慣,學過普通英語的人很可能把該句譯為:“.”這種翻譯把狀語置于句束。
而學過法律英語的人一般這樣譯:“Applicants。
..”此種翻譯處理方法,把狀語“自收到批準證書起30日內”插入到主語和謂語之問。起到了凸顯句子重要信息的作用,為法律英語翻譯大量使用。
再看一例:
除非經全體董事一致批準.董事會不得在董事會議上就會議通知未列明的事項作出任何決議。
語言研究.)I。:
在該句中,以“除非”引導的狀語。根據句子的平衡需要,我們可以把它置于句首,也可以放在主句的后面。但對于此句中的狀語“在董事會議上(at any meeting)”,在翻譯中的位置處理需更為細致。一般情況下,表示“地點”的狀語應該放在謂語的后面。如:外資企業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其產品。
—.)但是。就例(2)來說.如果把直接放在謂語動詞adopt后,就會出現的表達,讀起來十分費勁,也不通順。其次,由于本句的賓語“任何決議(any resolutions)”
與其定語。會議通知未列明的事項十分密切。我們盡量不把置于其問。再者,如果按照一般的英語表達規律,把狀語at any meeting放在in the notice of meeting的后面.表達為,不但念起來拗口。還有可能引起歧義。因為按照英語。就近修飾”的語法規則來看的話,也可以修飾specified。因此,為避免這種出現語病的情況,我們應將狀語at any meeting放在謂語動詞的前面。
法語翻譯范文4
關鍵詞:已 《金剛經》 完成體 完整體 語言接觸
一、前言
佛經翻譯涉及古代印度及中亞地區的語言(源語)與古代漢語(譯入語),漢譯佛經必然與這兩種語言及其文化相關。朱慶之(2001)指出,佛典語言是一種與其他中土文獻語言有著明顯差別的“佛教混合漢語”,表現在它是漢語的一個非自然產生的混合體:“一是漢語與大量原典語言成分的混合,二是文言文與大量口語俗語和不規范成分的混合?!狈鸾涀鳛榉g作品的性質,要求我們使用“梵漢對勘”,即漢譯佛經和與其平行的古代印度語文本對比分析的方法。將漢譯文本和與其平行的古代印度語文本進行窮盡式的對比分析,挖掘譯文中因原典影響而出現的語言現象,探討佛經翻譯給漢語歷史發展帶來的影響。
由于佛典中的“已”和現代漢語體標記“了”的產生有關,所以關于漢譯佛經中“已”的研究引起了很多學者的關注。蔣紹愚(2001)發現“已”有兩種用法:一種是用在持續動詞之后,這種“已”在佛教傳入前就已經存在,表示動作的完結;第二種用法是用在非持續性動詞之后,表示一個動作的完成。蔣文通過對《世說新語》《齊民要術》《洛陽伽藍記》《賢愚經》《百喻經》等語料進行對比發現,佛典文獻之外的中土文獻里,這種“已2”用例非常罕見,可能與原典有直接關系。在梵漢對比時,他發現這種“已”大多數與梵語的絕對分詞(或叫獨立式)相對應。辛島靜志(2010)將東漢譯經《道行般若經》中“已”的用法歸納為如下三種:第一種用在句子末尾,表示一個動作完成后馬上開始另一個動作,通常對譯的是梵語中的獨立式;第二種是用在一個句子或者短語的末尾,表示一個過去的動作或者一個動作的完成;第三種用法是用在句子的末尾加強肯定語氣。
關于“已”在佛經梵文原典中的對應形式,朱慶之(1993)認為梵語的過去分詞常常被翻譯成漢語的“V已”。辛島靜志(2000)認為梵語的過去分詞被譯成“……已”的例子很少,而和“V已”常常對應的是梵語的絕對分詞(或叫獨立式;Absolutive, Gerund)。隨著佛經專書梵漢對勘工作的逐步深入,一些學者發現,“已”在佛經梵文原典中的對應形式是多樣而復雜的,可以對譯原典中的獨立式、過去被動分詞、第三人稱單數不定過去時等多種形式(王繼紅,2004;姜南,2011;李緬艷,2010;龍國富,2013)。但是,目前需要回答的是,這些復雜的對應關系只是偶然現象,還是有其內在規律?不同時代、不同母語背景的譯者對于時體語法語素“已”的翻譯的選擇與使用是否存在一些傾向性?這些都是本文關注的問題。
本文使用自建的《金剛經》梵文原典及其六種漢譯本平行語料庫。其構成如下:
表1:《金剛經》梵漢平行語料庫構成
梵文原典 漢譯異譯本
VajracchedikāPraj?āpāramitā 后秦?鳩摩羅什譯《金剛般若波羅蜜經》
北魏?菩提流支譯《金剛般若波羅蜜經》
陳?真諦譯《金剛般若波羅蜜經》
隋?達磨笈多譯《金剛能斷般若波羅蜜經》
唐?玄奘譯《能斷金剛般若波羅蜜多經》
唐?義凈譯《能斷金剛般若波羅蜜多經》
《金剛經》是初期大乘佛教的代表性經典,在中國佛教界流行極廣,在僧俗兩界地位崇高。唐宋以來,盛極一時的禪宗的形成發展更與《金剛經》淵源深厚。宋元理學也受到《金剛經》的重要影響?!吧现练饨ㄗ罡呓y治者,下至普通民眾,讀經、抄經,對《金剛經》的崇信要超出其他的佛教經典。而文人不僅讀經、抄經,他們還可以解經并在文化活動中予以推廣,對《金剛經》的普遍崇信熱情的高漲起推波助瀾的作用?!雹僖驗椤督饎偨洝纺茉谌鐣秶鷥鹊玫狡毡榈恼b讀、奉持,所以《金剛經》具備成為語言接觸渠道的優勢。
在《金剛經》中,時體語法語素“已”共出現87例。根據“已”出現的句法環境和語法功能,我們將“已”的用法分為完成體用法和完整體用法兩種。其中,用于完成體用法的“已”共有47例,而用于完整體用法的“已”共有40例。
二、“已”的完成體用法
Bybee et al.(1994)對“完成體”(perfect)的定義是:指情狀發生在參考時間之前,并與參考時間的情景相關。完成體典型地解讀為英語的完成體形式,并通常伴有“已經”和“剛剛”義的時間副詞。在《金剛經》中,我們將完成體的“已”分為四種用法,分別是完成體結果性用法、經歷性用法、根據句法位置而分出的結句性用法,以及表示動作完成的一般性用法。
(一)完成體的結果性用法
完成體最典型的用法就是結果性用法,表示當前的狀態是由過去發生的動作引起的,即過去發生的事件的結果在說話時間(或其他參照點)仍然存在。存在兩種情況,要么是過去的動作直接造成現在的狀態,要么是過去的動作對現在的狀態有間接地影響,都強調了一種因果關系及現時相關性。Bybee(1994)和李訥、Sandra A.Thompson、R.McMillan Thompson(1994)都提到,完成體通常用在會話話語中。例如:
(1)作是語已。爾時,世尊告具壽善現,曰:“善哉!善哉!善現!如是!如是!如汝所說,乃至如來應正等覺能以最勝攝受,攝受諸菩薩、摩訶薩;乃至如來應正等覺,能以最勝付囑,付囑諸菩薩、摩訶薩?!保ㄐ省赌軘嘟饎偘闳舨_蜜多經》)
(2)凈命須菩提作是問已。爾時,世尊告須菩提:“須菩提!善哉!善哉!如是!善男子!如來善護念諸菩薩、摩訶薩,無上利益故;善付囑諸菩薩、摩訶薩,無上教故?!保ㄕ嬷B《金剛般若波羅蜜經》)
(3)如是語已。世尊命者善實邊如是言:“善!善!善實!如是!如是!善實如是!如是!順攝如來菩薩、摩訶薩,最勝順攝;付囑如來菩薩、摩訶薩,最勝付囑。”(笈多《金剛能斷般若波羅蜜經》)
例(1)(2)(3)為同經異譯,對應的梵文為“evam ukte bhagavān āyu?manta? subhūtim etad avocet sādhu sadhu subhūte evam etat subhhūte evam etad(2-6)”。此句意為,長老須菩提這樣問后,世尊說:“問得很好,問得很好。須菩提??!就是這樣,就是這樣。正如你所說,如來以最大的激勵增添大菩薩的力量,如來將最主要的囑咐交付給大菩薩。”②例(1)(2)(3)中,玄奘、真諦、笈多的“已”都對譯過去被動分詞“ukte(說)”。梵文原典相關部分的語法信息可以標注如下:
evam ukte bhagav?n ……
adv. ppp.sg.L. m.sg.N.
如此 說 世尊
這里之所以認為“已”是完成體的結果性用法,是因為它們出現在對話中,過去的動作是須菩提提出問題,當前的狀態是世尊對須菩提的問題給予評價,說他“問得很好”。從后一句的“正如你所說”可以看出,兩句話之間確實是有聯系的,所以這是典型完成體的結果性用法,表示現在的狀態是由過去的動作所引起的。
(二)完成體的經歷性用法
完成體的經歷性用法指的是特定的情狀在從過去到現在的一段時間內至少發生過一次。作為這些過去經驗的結果,施事具備了某種知識。例如:“他有過房子”就是指“他有房子”這個情況在過去至少發生了一次。《金剛經》中也有經歷體用法的例子:
(4)所有彼眾生前生不善業作已,惡趣轉墮。(笈多《金剛能斷般若波羅蜜經》)
此句意為:須菩提啊,(因為)凡那些眾生過去世作應墮惡趣的諾不善業。對應的梵文為“yāni ca te?ā? subhūte sattvānā? paurvajanmikāny a?ubhāni karmā?i k?tāny apāyasa?vartanīyāni(16-2-2)”。例(4)中笈多將“k?tāny(作)”的過去被動分詞形式譯成了“作已”,這個“已”是完成體的經歷性用法。梵文原典相關部分的語法信息可以標注如下:
paurva janmik?ny a-úubh?ni karmā?i k?tāny ……
adj. n.pl.N. adj.n.pl.N. n.pl.N. ppp.pl.N.
以前 生 不善 業 作
經歷體用法的“已”出現在條件句對話中,表示的意思是:凡是過去做過不好的事情的人都不善業。該句特定的情狀是做壞事,從過去到現在的時間內至少發生過一次,至少做過一次壞事,而不論當前的狀況是怎么樣的。所以,符合完成體經歷性用法。又如:他學過法語。這句話特定的情狀是學法語,從過去到現在的時間內至少發生過一次,當前的狀況可能是現在他還會說法語,也可能表示他曾經學過,可是現在不記得如何說了。兩個例子是相同的情況。
(三)完成體的結句性用法
完成體的結句性用法其實就是完成體的結果性用法,只因前者出現的位置特殊因而賦予其更多的語法意義。例如:
(5)時,薄伽梵說是經已,尊者善現及諸芻、芻尼、鄔波索迦、鄔波斯迦,并諸世間天、人、阿素洛、健達縛等,聞薄伽梵所說經已,皆大歡喜,信受奉行。(玄奘《能斷金剛般若波羅蜜多經》)
(6)佛說是經已,長老須菩提及諸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一切世間天、人、阿修羅,聞佛所說,皆大歡喜,信受奉行。(鳩摩羅什《金剛般若波羅蜜經》)
(7)佛說是經已,長老須菩提及諸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菩薩、摩訶薩、一切世間天、人、阿修羅、干闥婆等,聞佛所說,皆大歡喜,信受奉行。(菩提流支《金剛般若波羅蜜經》)
(8)爾時,世尊說是經已,大德須菩提,心進歡喜,及諸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眾、人、天、阿修羅等,一切世間,踴躍歡喜,信受奉行。(真諦《金剛般若波羅蜜經》)
(9)爾時,薄伽梵說是經已,具壽妙生及諸菩薩、摩訶薩、芻、芻尼、鄔波索迦、鄔波斯迦,一切世間天、人、阿蘇羅等,皆大歡喜,信受奉行。(沙門義凈《能斷金剛般若波羅蜜多經》)
例(5)(6)(7)(8)(9)為同經異譯,此句意為,滿心歡喜的世尊說了此經。大德須菩提和那些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那些菩薩,以及天、人、阿修羅、干閹婆所住世界的眾生,都對世尊所說,歡喜信受。對應的梵文為“idam avocad bhagavān idam āttamanā? sthavirasubhūtis te ca bhik?u bhik?u?yupāsakopāsikās te ca bodhisattvā? sadevamānu?asuragandharvas ca loko bhagavato bhā?itam abhyanandann iti(32-3)”。動詞√vac在句中是不定過去時,在漢譯本中都被譯為“說是經已”,相關梵文語法信息標注如下:
idam avocad bhagav?n ?ttaman?? idam……
dem.pron.n.sg.N. aor.3.sg.P. m.sg.N. adj.m.sg.N. dem.pron.n.sg.N.
此 說 世尊 歡喜 此
上例中的“已”是完成體的結果性用法,正是因為“世尊說了此經”這個過去動作,帶來的當前狀態是“大德須菩提和那些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那些菩薩,以及天、人、阿修羅、干閹婆所住世界的眾生,都對世尊所說,歡喜信受”。由于這個“已”對譯的是不定過去時,且這句話是整個《金剛經》的最后一句,所以我們把這里的“已”單獨放入一類,即具有結句功能的“已”。
李訥、Sandra A.Thompson、R.McMillan Thompson(1994)提到漢語助詞“了”是已然體(相當于現在的完成體),具有五種現實相關狀態,其中一種就是結束一個陳述。他們認為對會話中許多帶“了”的句子而言,說者有這樣一種直覺:要使一個句子得以結束,如果沒有“了”,句子聽起來還未完成,好像說者還有話要說。當某人在對話中以主動表述的口吻談論已經發生的事情或某一事態,而不是對某一問題或對另一個人的評論作出回答時,那么就要求用“了”告訴聽者在對話中引入該命題的原因,亦即告訴聽者“這就是我在對話中的貢獻”。沒有“了”,該命題將引起聽者“那又怎么樣?”的提問,這就需要說者用另一個小句清楚地說明引入該命題的意圖,使命題的引入“合理化”。
研究漢語的學者之所以對“已”如此感興趣,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了”的產生與“已”有關。既然“了”具有結句的功能,在《金剛經》譯文中我們也發現了有結句功能的“已”,這又為“了”產生于“已”提供了一些證據。
(四)完成體的一般性用法
在《金剛經》中還有一些“已”,它們既不表示當前的狀態是由過去發生的動作所引起,也不表示特定的情狀在過去的時間內發生至少一次,而僅僅表示一個動作已經完成。所以,本文把這些表示動作完成的“已”叫做完成體的一般性用法。在這種情況下,“已”前后的動詞通常是狀態性的。例如:
(10)善現!譬如明眼士夫,過夜曉已,日光出時,見種種色,當知菩薩不墮于事,謂不墮事而行布施,亦復如是。(玄奘《能斷金剛般若波羅蜜多經》)
此句意為,須菩提啊,(又)譬如有眼睛的人,在黎明時,在太陽升起之際,能見到種種東西。對應的梵文為“tad yathāpi nāma subhūte cak?u?mān puru?a? prabhātāyā? rātrau sūrye ‘bhyudgate nānāvidhāni rūpā?i pa?yet.(14-19-6)”漢譯本中的“曉已”對譯過去被動分詞“prabhātāyā?(發光、光輝)” ,表示太陽升起這個動作已經完成。正如上文所說,完成體的動詞通常不如完整體動詞的動作性強。玄奘翻譯的“已”所附著的動詞是“曉”,動作性不強,只是強調一種狀態。相應的梵文語法信息標注如下:
prabh?t?y?? r?trau s?rye ‘bhyudgate n?n?vidh?ni r?p??i pa?yet.
ppp.f.sg.L. f.sg.L. m.sg.L. ppp.m.sg.L. adj.n.pl.Ac. n.pl.Ac. opt.3.sg.P.
發光 夜晚 太陽 上升 種種 色 見
(五)完成體語法語素的梵文對應形式
從《金剛經》梵漢平行語料庫提取語料后,我們發現完成體語法語素“已”對應梵文原典中的過去被動分詞、現在分詞、不定過去時和現在時。詳見下表:
表2:
完成體“已” 過去被動分詞 40 85%
現在分詞 1 2%
現在時 1 2%
不定過去時 5 11%
總計 47 100%
三、“已”的完整體用法
Bybee(1994)對“完整體”的定義是指情狀在時間上是有界的。完整體是一種用來敘述離散事件的語法形式,并且該情狀是因為自身而被報導,獨立于與其他情狀的相關性(Hopper,1982)。李訥、Sandra A.Thompson、R.McMillan Thompson(1994)認為完成體(相當于此處的完整體)用于講述或敘述一個個先后相承的事件。在敘述話語中,完成體(相當于此處的完整體)小句傳遞主要故事情節的進展。這些小句按次序先后出現,每個小句表示一個由于前一事件的結束而獨立出現的事件。例如:
(11)若有善家子、若善家女,若此三千大千世界七寶滿作已,如來等應等正遍知等施與。彼何意念?善實!雖然彼善家子、若善家女,若彼緣多福聚生?(笈多《金剛能斷般若波羅蜜經》)
此句意為,如果有一位善男子或善女子,將充滿三千大千世界的七寶,布施給值得尊敬、完全覺悟的如來,他或她會不會因為那樣做,而積聚許多福德?對應的梵文原典為“ya? ka?cit kulaputro vā kuladuhitā vāima? trisāhasramahāsāhasra? lokadhātu? saptaratna paripūr?am k?tvā tathāgatebhyo‘rhadbhya? samyaksa?buddhebhyo dāna? dadyāt(8-1)”。例(11)中笈多將“k?tvā”譯為“作已”。相關部分的梵文語法信息標注如下:
tri-s?hasra-mah?-s?hasra? loka-dh?tu? sapta-ratna-parip?r?am k?tv?
m.sg.Ac m.sg.Ac. m.sg.Ac. abs.
三千大千 世界 七寶滿 做
tath?gatebhyo arhadbhya? samyak-sa?buddhebhyo d?na? dady?t
m.pl.D. m.pl.D. m.pI.D. n.sg.N. opt.3.sg.P.
如來 應供 給諸正等覺者 財物 布施
“k?tvā(作已)”與句中的動詞“dady?t(布施)”敘述的是前后相承的事件,即令此三千大千世界充滿七寶(后),將(此)財物布施給諸如來諸應供吉普正等覺者。但是,這兩個動作并沒有現時相關性,僅僅表示做完一個動作后再進行另外一個動作,屬于完整體,而不是完成體的結果性用法。
通過梵漢對勘可知,《金剛經》漢譯本中的完整體“已”全部譯自原典中的動詞獨立式。具體數量如下表所示:
表3:
玄奘 鳩摩羅什 菩提流支 真諦 笈多 義凈 總計
獨立式 7 3 4 2 22 2 40
比例 17.5% 7.5% 10% 5% 55% 5% 100%
梵文獨立式表示分句中主要動詞的伴隨動作,但更多的是表示之前發生的動作,相當于現代漢語中的“……了以后”。例如:
(12)到已頂禮佛足。(菩提流支《金剛般若波羅蜜經》)
(13)至佛所已,頂禮佛足。(真諦《金剛般若波羅蜜經》)
(14)到已,世尊兩足頂禮。(笈多《金剛能斷般若波羅蜜經》)
(15)到已,頂禮世尊雙足。(玄奘《能斷金剛般若波羅蜜多經》)
例(12)(13)(14)(15)是同經異譯。此句意為,抵達(后)用他們的頭對世尊的雙足行禮(后)。對應的梵文是“upasa?kramya bhagavata? pādau ?irobhir abhivandya (1-4-2)”。例(12)~(15)中,“到已”由梵語獨立式upasa?kramya(到達,抵達)翻譯而來。相關部分的梵文語法信息標注如下:
upasa?kramya bhagavatas p?dau úirobhis abhivandya
abs. m.sg.G. m.du.Ac. n.pl.I. abs.
抵達(后) 世尊 腳,足 以頭 禮敬
漢譯本中的“到”或者“至”翻譯的是upasa?kramya的詞匯意義,而“已”翻譯的是upasa?kramya的獨立式語法意義。
詞根“upasa?kram”是“到”的意思,“-ya”是獨立式復合動詞upasa?kram的語尾,“已”譯自語尾“-ya”的語法意義,表明“到”這一動作是在謂語“頂禮”之前完成的。完整體的“已”表示一個動作結束后開始另外一個動作,動作性比較強。該句中前一個動作是“到”,后一個動作是“頂禮”,用“已”僅表示“到了之后再敬禮”,兩個動作只是時間先后關系。
蔣紹愚(2001)通過對“已”“竟”“訖”“畢”前面動詞的考察,發現“已”和“竟”“訖”“畢”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并且指出“竟”“訖”“畢”的前面必須是可持續動詞,但是“已”的前面可以是可持續動詞,也可以是不可持續動詞。所以,本文也對“已”前面的動詞進行了考察,發現《金剛經》中“已”前面的動詞既可以是可持續動詞,如“著、受、承事,供養”等;也可以是不可持續動詞,如“行、洗、前往、作、寫”等。
四、“已”的譯者差異
在《金剛經》六種漢譯本中,語法語素“已”的使用存在一定差異,具體的數量統計如下表所示:
表4:
鳩摩羅什 菩提流支 真諦 笈多 玄奘 義凈 總計
完成體 一般性用法 2 3 4 4 7 3 23
結果性用法 0 0 4 7 7 0 18
經歷性用法 0 0 0 1 0 0 1
結句性用法 1 1 1 0 1 1 5
完整體 一般性用法 3 4 2 22 7 2 40
總計 6 8 11 34 22 6 87
上表大致可以看出,六位譯者中,玄奘、真諦和笈多比較忠實于原文,對梵語中的完成體語法語素和完整體語法語素做了較為準確的翻譯。他們的翻譯已經不單單是詞匯層面上的翻譯,而是上升到語素層面。對于完整體語法語素“已”的翻譯,在《金剛經》六譯本中,一共找到40例“已”作為完整體語法語素的用法。笈多和玄奘仍然是翻譯完整體用法數量最多的譯者,而鳩摩羅什、菩提流支、真諦、義凈翻譯的數量較少。通過對《金剛經》譯文進行研究,筆者認為鳩摩羅什、菩提流支和義凈的翻譯風格比較相似,所以放在一組討論。玄奘和真諦的翻譯風格比較相似,而笈多則與他們較為不同,所以另分兩組討論。
鳩摩羅什、菩提流支和沙門義凈的翻譯風格都是意譯,他們為了使經文更加易于理解,都對《金剛經》原文進行大幅地刪減,對沒有實在意義的語法語素也沒有逐一翻譯。所以,他們三人無論是翻譯完成體用法的“已”還是完整體用法的“已”,數量都很少。
在六位譯者中,對譯“已”數量最多的是玄奘,他不僅用“已”將表示完成體一般性用法和完整體用法的梵語翻譯了出來,還用“已”對譯了不是特別典型的用法,比如經文最后一句出現的具有結句功能的不定過去時。玄奘的譯法屬于“新譯”,玄奘是佛經“新譯”的創始人,開創了唐代漢譯佛經的極盛時期。所以玄奘對譯的“已”是相對很全面的。真諦對譯“已”的數量少于玄奘、笈多,但是比鳩摩羅什、菩提流支和沙門義凈多。玄奘將獨立式對譯為“已”的數量相比笈多來說較少,可是對譯完成體用法的“已”的數量卻比笈多要多。對譯獨立式時“已”的質量,相比他本人在翻譯將來時的時候將語序整齊地調整為漢語的語素也遜色不少。這就讓我們想到,玄奘這樣做很有可能是因為漢語中并沒有表示“同一行為者所做的主要動作之前的附加行為”這樣一個語法語素,所以精通漢語和梵語的他沒有嚴格地將獨立式翻譯為完整體語法語素“已”。因為將來時語法語素通常和情態結合在一起,所以是有意義的。Bybee(1994)所建立的數據庫中的156種形式全都至少包含一種將來時用法,并且在70種語言中都提到了語法語素的將來時用法,這使得將來時成為樣本語言中分布范圍最為廣泛的一種意義。所以,玄奘在對譯梵文中的將來時語法語素時,都用“應”“當”來對譯,并且按照漢語的語序進行調整。
笈多對譯完成體用法的“已”的數量居第一位,在翻譯完整體用法時,他對譯的“已”數量最多。有很多例子是其他五位譯者都沒有翻譯,只有笈多一位譯者譯出來了。笈多的翻譯方法是直譯,這種直譯是較為嚴格地將梵文逐字逐句轉寫為漢語,不管是詞組語序、還是語法都嚴格遵守梵文的規則。他對梵文原典的模仿不是被動的,而是非??桃獾摹R话銇碚f,佛經翻譯時,譯者會采用“仿譯”的辦法來翻譯漢語中沒有的概念和術語。但是,仿譯的運用是局部的,而且不是主動的。而他用漢語的字詞將原文的詞句,以及語法結構還有語義結構,甚至形態成分都一一轉寫下來,甚至完全沒有用音譯。如果不對照梵文,單獨看笈多翻譯的譯文,大多數人都無法理解是什么意思。加上他逐字逐句轉寫的特點,所以,朱慶之(2006)認為笈多版譯本并不是一部“譯經”,而可能是供中國僧人學習梵文原典或者是供西域僧侶學習漢語的一部教材。
五、時體語法語素“已”的多功能性
蔣紹愚(2001)提出了“已1”和“已2”的區別,認為“已1”是漢語中固有的表示完成體的“已”,前面的動詞只能是持續性動詞;在翻譯佛經的時候,“已”由于受到梵文的影響,產生了“已2”,它表示動作的完成或實現。本文通過對《金剛經》六個譯本進行考察,發現時體語法語素“已”具有多功能性,不但有完整體用法,而且也具備完成體用法,后者又包括體結果性用法、經歷性用法、結句性用法,以及一般性用法。
Bybee(1994)認為從完成體語法語素到完整體語法語素的變化過程是典型的語法化變化,所以,《金剛經》譯文中對譯的兩個“已”是存在一種歷時演變關系的。在語義層面,這一變化表現為明顯地意義泛化,或者部分具體義的丟失:完成體表示與現時相關的過去動作,而完整體僅表示過去動作?,F時相關這一具體意義丟失了。意義泛化使得完整體語法語素表示更為泛化的意義,從而可以適用于更多的語境。比如,出現在對話中有結果性用法的完成體語法語素“已”,它表示當前的狀態是由過去發生的動作引起的,即過去發生的事件的結果在說話時間(或其他參照點)仍然存在。但是作為完整體語法語素的“已”就只用于講述或敘述一個個先后相承的事件,與現在時間沒有什么關系。
這些變化之所以會發生,是因為語言的使用方式。完成體除了包含一種與目前或現時情狀相關或接近的特殊意思,還表示完整體的意義。因此,如果一個說話人希望他或她的文章看起來和現實情況高度相關,那么說話人使用完成體的頻率可能更高。如例(1)(2)(3)中,長老須菩提的提問與現時是有關的,所以作者選擇用完成體語法語素。但是,這樣高頻率的完成體對信息命題內容的交流不是絕對必要的。這種過度使用削弱了現時相關性的功能,導致聽話人只能從完成體中推斷出發生具有完整義的動作,但是推斷不出現時相關性。
從完成體發展到完整體這一過程,不但體現在漢譯佛經中,而且也完好地保存于世界各種語言中。比如Bybee(1994)提到的羅曼諸語言,在這種語言中,“有”義或“是”義助動詞與過去分詞組合的構式最開始表示結果體。在現在的卡斯蒂利亞西班牙語中,該構式和英語中完成體的語境設置大體一致。此外,法語中的同源構式――復合過去時已經泛化為口語里的完整體,徹底代替了較老的屈折形式的完整體、簡單過去時。Bybee et al.(1994)將這些體的主要演變路徑總結為:
從這個路徑圖中可以看出,完結體到完成體再到完整體就是一個語法化的過程,這個過程可以由語言接觸引發。語言接觸所引發的時體標記語法化就是指一個語言受另一個語言的影響而產生語法化的過程。吳福祥、徐朝紅(2013)認為梵文原典中ca“類同副詞―并列連詞”的這種多功能模式觸發了中古漢語“亦”“類同副詞>并列連詞”的語義演變。這也是由語言接觸引發的語法化,東漢時期翻譯佛經中“亦”之所以產生并列連詞的用法,實際上因為它復制了梵語ca“類同副詞>并列連詞”的語法化過程。
六、結語
本文通過對《金剛經》梵文原典及六種漢譯本進行考察,發現《金剛經》中的“已”具有不同的來源,梵文原典中的過去被動分詞、現在分詞、不定過去時、現在時對譯的“已”是個完成體語法語素;梵文原典中獨立式對譯的“已”是個完整體語法語素。本文分別對這兩種“已”進行了詳細地描寫,包括數量統計、進行形式分類、統計小句的數量、動詞的分類。“已”這個多功能語法語素從完成體語法語素發展到完整體語法語素是一個語法化的過程,這個語法化過程產生的原因是語言接觸。
(本文的研究工作得到了中央高?;究蒲袠I務經費[2014JX005],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3BYY111]和北京市社科基金項目[14WYB018]的支持。)
注釋:
①張海沙.唐宋文人對《金剛經》的接受[J].人文雜志,2007,(4):129.
②翻譯參看許洋主(1995)。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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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語翻譯范文5
【關鍵詞】法律英語 句式 翻譯
一、法律英語的句式特點
法律英語(Legal English),在英語國家中被稱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語言,在英語中指表述法律科學概念以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用的語種或某一語種的部分用語。從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語所使用的語言不僅是英語,還包括其他語種,如法語、拉丁語等。要成功地做好法律英語的翻譯,首先必須了解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作為專門用途英語的一種,法律語言具有與非法律語言明顯不同的句式特點。
(一)大量使用結構復雜的長句
與科技英語、商務英語相比較而言,法律英語中的句子結構就其長度和使用從句的連續性而言要復雜得多。法律英語中的長句主要指多重復合句,除主謂結構外,還有許多修飾成分,如從句、短語等,其主從關系有各種連接詞貫通以表示邏輯關系,句子結構嚴謹。例如:
The Congress, whenever two-thirds of both houses shall deem it necessary, shall propose amendments to this constitution, or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egislatures of two-thirds of the several states, shall call a convention for proposing amendments, which , in either case, shall be valid to all intents and purposes, as part of this constitution, when ratified by the legislatures of three-fourths of the several states, or by conventions in three-fourths thereof, as the one or the other mode of ratification may be proposed by the Congress; provided that no amendment which may be made prior to the year 1808, shall in any manner affect the first and fourth clauses in the ninth section of the first article; and that no state, without its consent, shall be deprived of its equal suffrage in the Senate.
這個句子共有135個單詞,其中包含了定語從句、狀語從句,而且從句之間相互嵌套,構成了錯綜復雜的句式結構。此外,為了邏輯清晰和防止歧義,句中多個狀語的位置也非常靈活。
(二)大量使用被動語態
相對于普通英語而言,法律英語中有大量的被動句式。法律文件中被動句式的使用重點在于表述動作本身,突出了動作的承受者而不是動作的執行者,并客觀地對有關事項進行描述規定。與此同時,被動語態也體現了法律英語莊嚴、客觀、公正的文體特點。
(三)陳述句和完整句的使用
如前所述,法律文本具有規范性和權威性。與個人的自由創作不同,立法語言要做到表意上的平實、直接、嚴謹和準確,這就決定了法律文本中的基本句式為陳述句。此外,為了實現結構的完整性和陳述信息的嚴密性,法律語言多采用主語、謂語齊全的完整句,通常不使用省略句,這樣可以避免因句子成分缺省而造成法律漏洞或歧義。
(四)名詞化結構的使用
名詞化(nominalization)是指從其他某個詞類形成名詞的過程或指從一個底層小句得出一個名詞短語的派生過程,是有關句子和名詞短語的一種句法過程,主要指廣泛使用能表示動作或狀態的抽象名詞或起名詞功用的非限定動詞。[3]名詞化結構通過代替小句,使文章結構簡潔精練,從而能夠用更短的篇幅傳達表述更多的信息,同時也可以體現法律文件的準確性和嚴謹性。
(五)模式化句式的使用
在長期的法律實踐中,法律英語形成了許多模式化的固定句式結構,掌握了這些結構,不僅可以幫助我們更好、更快地理解原文,也可以提高我們的翻譯速度。
二、法律英語句子翻譯策略
(一)長句的翻譯
正確理解和翻譯長句,是法律翻譯成敗的要素之一。英漢兩種語言的思維方式和表達方式都有差異,漢語重意合,主要通過語義銜接,語篇多以短句組成;而英語重形合,更多地使用連接詞,語篇多以長句組成。長句帶有各種復雜的附加修飾成分、插入語、并列結構和同位語等句子成分,從而保證法律內涵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嚴密性。如果不進行語法分析,很難理出其中的頭緒。要求我們在翻譯前首先要讀懂原文,并仔細分析,之后才能考慮翻譯問題。要準確地理解原文,必須分析句中各個意群的關系,然后按意群及其邏輯關系進行分割,譯成漢語短句,使譯文層次分明、意思連貫、語言通順、邏輯性強。而要做到這一點,譯者必須具備扎實的語言基本功,并且能夠通過判斷和推理確定分句之間的邏輯關系。因此,邏輯思維能力對正確理解原文至關重要。其次是要將理解的原文用漢語的思維方式和中國法律的表達習慣準確地表達出來。例如:
When dissolution is caused in any way, except in contravention of the partnership agreement, each partner as against his co-partners and all persons claiming through them in respect of their interests in the partnership,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may have the partnership property applied to discharge its liabilities, and the surplus applied to pay in cash the net amount owing to the respective partners.
上面的句子不算太長,但是結構卻比普通句子復雜。在翻譯這樣的句子時,首先要分析句子的語法結構,找出主干成分。這句話的主語是“each partner…and all persons”, 謂語部分則由情態動詞“may”和“have something done”結構組成。主語前面有一個“when”引導的時間狀語從句,主語后面“claiming…”是現在分詞作定語,修飾限制“all persons”。謂語部分前面有一個“unless”引導的讓步狀語從句,而句子最后“owing…”同樣是現在分詞作定語,修飾限制“the net amount”. 通過以上的分析,理清了句子的邏輯關系就可以著手翻譯了。在翻譯過程中要注意,一定要用漢語的表達習慣和措辭來表述原文意思。
(二)被動句的翻譯
法律英語中大量使用被動結構,這一方面是為了體現法律的客觀公正、嚴謹莊重,另一方面也與法律英語中名詞化結構的大量使用有關。而漢語則更習慣于使用主動句式。因此,翻譯被動語態時,不必拘泥于表現原文的被動形式,而是要考慮如何用地道的漢語表達方式準確譯出原文意思,在翻譯時往往要將英語的被動句式轉換成中文的主動句式。例如:
In any event consideration shall be given to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 the country where the distributor is established which would be applicable even if the contract is governed by a foreign law.
參考譯文: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考慮經銷商所在地過的強制性法律規定,這些強制規定即使在合同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情況下也仍然適用。
(三)固定句式的翻譯
法律文件中經常出現一些固定的句式、短語。由于法律文件中要保持法律術語、習語及相同句式結構譯文的同一性和一致性,從而形成了相對固定的譯法。既保證了法律文件的權威性,也提高了法律翻譯的效率。例如: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the partners in relation to the partnership shall be determined, subject to any agreement between them, by the following rules.
“subject to”在法律英語中用作形容詞,通??梢苑g成“以……為條件”“根據……規定”“在符合……的情況下”“在不抵觸……下”等。雖然各種譯法不盡相同,但核心意思大同小異,都表示“受制于”有關條款或須“依照”有關條款辦事。[2]
The risk in respect of goods sold in transit passes to the buyer from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in respect of”也頻繁出現在各種法律文件中,甚至到了“濫用”的地步[2],一般譯為“對于”“關于/有關”。
法律翻譯與其他文體的翻譯有一定的差別,它涉及語言和法律體系的雙重轉換。但是,所有文體的翻譯都始終不能脫離“忠實”和“通順”的標準,法律翻譯也不例外。由于法律文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和嚴謹性,因此法律翻譯必須不折不扣、準確無誤地譯出原文。準確嚴謹應該是法律翻譯的第一標準。在法律翻譯實踐中,譯文必須能夠準確無誤地傳達原文的真正含義,無論在用詞上還是句子結構上都必須做到準確嚴謹,這是法律翻譯的根本原則。要做好法律英語翻譯工作,譯者既要精通英、漢兩種語言,還要熟悉相關國家的法律體系、法律文化及法律詞匯。法律翻譯不僅是一種語際轉換,而且還是跨文化、跨法系的思維轉換。另外,譯者還必須具備高度的責任感和一絲不茍的精神,這樣才能確保譯文的準確,維護法律的莊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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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語翻譯范文6
【關鍵詞】法律英語;語用原則;翻譯
Abstract: Being the carrier of legal culture, legal language has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linguists’ attention due to its terms and complicated syntactic structure. Through adopting pragmatic principles to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 English, this paper is an attempt to discuss some major problems in its translation in terms of professional terms, literary style and cultural differences of legal English in the hope of offering some tentative suggestion on its translation.
Key words: legal English,pragmatic principles,translation
1.引 言
法律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英國哲學家大衛·修謨曾經說過:“法與法律制度是一種純粹的語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語言,法律是通過語詞訂立和公布的?!币虼?,法律英語同其它的社會方言一樣,是人們根據社會文化環境和交際目的、交際對象等語用因素在長期使用中形成的一種語言功能變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用途和規律。法律行業的特殊性決定了法律英語有復雜的術語和句法結構。
一直以來,語言學家和法律界專家對法律術語,法律英語的用詞特點和修辭特點、法律英語的簡化問題等方面進行了許多卓有成效的研究,并被運用于法律英語教學,法律文獻翻譯,法庭口譯,法庭辯論技巧,聲音識別,筆跡識別等眾多實踐領域中。隨著我國對外文化交流的增多,大量的法律文獻被譯為外文,同時也有大量的法律文獻被譯成中文。越來越多的研究者發現這類翻譯中存在許多問題。本文試圖運用語用原則分析法律英語的特點和法律文獻翻譯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以期對推動法律翻譯的發展有所貢獻。
2.法律英語的特點
2.1 法律英語的語用原則
法律法規的主要作用之一是規范法律主體的行為,調節法律主體之間人際關系。這種規范調節作用主要是通過具有法律效果的言語行為(即法律言語行為)來實現的。因此,作為言語行為實施者的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法律能力和語言能力主要特點之一就是準確、得體地使用法律言語行為,以便能夠傳達其所意圖的法律效果。這里的得體就是準確使用法律言語行為而言的,不是Brown & Levinson (1987)等人所謂的禮貌得體這一日常交際原則。法律也是人與人較量的工具,較量雙方都使用法律作為武器為自己服務。其中一方必然會想方設法鉆法律的漏洞以維護自己的非正當權益。為了不給這種人鉆空子,立法者所使用的表述法律內涵的法律英語必須準確嚴謹。法律英語表述的準確性對司法者的斷案、判決而言至關重要。
2.2 法律英語的語用特點
法律英語同科技語言一樣,并不具有特殊的語言材料或獨立的語法體系,而是民族共同語在法律語境中的一個具有某種特殊用途的語言變體或語域。由于法律學科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法律長期在人們的政治、經濟、科學和文化生活中所發揮的強大的規范和調節作用,造成了法律英語在實現其調節、規范作用過程中也形成了一些自身的語體特點。法律英語的使用特點可以從語篇結構、句法和詞匯選擇三個層次來考量。
從語篇結構層次上看,法律語篇最突出的特點是它的高度程式化。法律語篇注重前后層次、埋伏照應、結構嚴謹、簡詳得當并具有嚴格特殊的程式。立法語篇結構層次分明,都是采用從宏觀到微觀、從總論、總則到條文、從重要條文到次要條文的語篇結構(張新紅,2000)。這種程式化語篇是保持法律規范的莊嚴性及其內容的嚴謹合理和準確規范的必要手段,能使法律規范的內涵得到最充分的體現。程式化的語篇結構的另一個優點是它可以給所涉及的法律條文、專業術語和概括性詞語設定具體的闡釋語境,減少曲解或誤解法律條文和概括性詞語的可能性,瓦解那些想鉆法律空子的企圖。這種程式化也符合專業用法者的閱讀習慣和閱讀期待,可以使他們在理解和使用法律的過程中盡可能減少錯誤。司法語篇是國家司法機關依法制作或的有關處理訴訟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義的司法公文。司法語篇的法律規范性和嚴肅性要求在其制作和使用上要符合一定的規范,即語言規范、內容完整、格式統一,例如上訴書、抗訴書、申訴書等,其制作均有相應具體規范要求(于紹元,1999)。
在句法上,法律語篇多用結構緊密、說理完整的長句,常常使用并列結構和復雜的同位語成分,為了保證表述的嚴謹準確性,有時會放棄簡潔明了性和可讀性。例如英國的法律法規都是由一句話構成的,首先前面使用一個“Be it enacted…”的頒布套語,然后一條一條地列出具體的法律內容。這樣的法律條文必然很長,并帶有各種復雜的附加修飾成分、插入語、并列結構和同位語等句子成分,于是雖然造成閱讀和理解甚至是使用上的困難,但是卻能保證法律內涵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嚴密性。
在用詞上,法律語篇使用的詞匯主要有法律詞匯和全民共同語中的一般詞匯這兩大部分。法律詞匯都有特定含義和特定的使用范圍,不能隨意引申或用其它詞匯替代。法律詞匯主要包括法律語體專門術語和人工法律術語。人工法律術語指進入法律語言之后被賦予了特定的法律含義的民族共同語,如委托、告訴、故意的。法律專用術語和人工法律術語的數量雖然不大,但它們的使用頻率高、能量大,并且地位獨特,構成了法律語言區別于其它語體的主要區別性特征。
3.當前法律翻譯中存在的問題
法律翻譯歷史悠久。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每年有大量的法律文獻被譯成英文,同時也有大量的外國的法律文獻被譯成中文,其中存在著不少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1 法律術語翻譯錯誤
術語翻譯的好壞、準確與否常常關系到翻譯質量的好壞。法律術語翻譯準確,即使在其它方面,如文法上存在一定的問題,也許還過得去,不至于引起太大的誤解;而如果法律術語翻譯錯了,就很有可能造成誤解,甚至釀成糾紛。在翻譯過程中,譯者可能只注意到術語其中的某個含義,忽略了其它含義,或者只注意到其常用含義,忽略了其在特殊語境中所具有的特殊含義,或者是由于選擇用詞時把握不準而造成的失誤。比如jail和prison這兩個詞的翻譯。一般詞典都將這兩個詞譯成“監獄、牢獄”,不加區分,也有的詞典對這兩個詞進行了區分。如《新英漢詞典》將jail譯成“監獄”,而prison則有兩個不同的譯法:1.監獄;2.看守所、拘留所?!洞笥h詞典》也將jail譯成“監獄”,但對prison的兩種譯法的順序與《新英漢詞典》剛好相反:1.拘留所、看守所;2.(尤指洲政府及聯邦政府的)監獄。即使是專業詞典也不例外?!队h法律詞典》同樣將jail譯為“監獄”,而將prison譯為“監獄、牢獄、看守所、拘留所”。這樣給人造成的印象便是:jail等于監獄,prison等于看守所、拘留所或者監獄。那么這兩個詞到底是什么關系?美國特拉華州立大學刑訴法教授James A. Inciardi認為“A jail is not a prison. Prisons are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maintained by the federal and state governments for the confinement of convicted felons. Jails are facilities of local authority for temporary detention of defendants awaiting trial or disposition on federal or state charges, and of convicted offenders sentenced to short-term imprisonment for minor crimes”。由此可以看出,jail不同于prison。Prison是由聯邦或州政府設立的關押已判決重罪犯的改造場所,而jail則是用于短期關押由聯邦或州立司法機關起訴的等待審理的被告或被判處較短有期徒刑的輕罪犯的地方設施。我國《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對判處死緩、無期及有期徒刑的罪犯,應送交監獄執行刑罰,而在被交付執行期,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因此,jail恰恰相當于我國的“看守所、拘留所”,而prison則相當于我們國家的“監獄”。
3.2 法律文體使用不當
法律英語結構嚴謹,用詞考究,邏輯嚴密,文體較其它體裁更為正式、刻板,較多地使用被動語態,這是由于法律本身的特質決定的。但是,如果對法律英語的文體把握不當、認識不清,翻譯中也可能會造成各種錯誤。比如,shall在法律英語中是一個使用頻率非常高的一個詞,其語氣往往較will和should強,帶有法律強制性的意味。下例中的shall be 用得就不是很理想,不如改為is更符合原文的意思和文風。
轉貼于 如: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為債務人。
Article 84 A debt represents a special relationship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established between the parties concerned, either according to the agreed terms of a contract or legal provisions. The party entitled to the rights shall be the creditor, and party assuming the obligations shall be the debtor.
再如:The parties shall distribute profits and share losses in proportion to their respective percentage of investment. The Parties shall only be liable for the indebtedness of the Company up to the amount of their investment in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f the Company.
雙方按各自的出資比例來進行利潤的分配和虧損的分擔。但是雙方對公司的責任只須負責至其各自對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額。
這個例子中的譯文后半部分似乎過于口語化,不太符合法律的行文規范,可考慮改譯為:
雙方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分擔虧損。但各方承擔的責任以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的出資額為限。
3.3 省譯、增譯和誤譯
如:例1:第九條 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美元(或雙方商定的一種貨幣)。
Article 9 The total amount of investment of the joint venture company is US $___(or a foreign currency agreed upon by both parties).
例1譯文中加上了一個foreign,把貨幣變成了外幣。
例2:The Official Comment to the original Section 5-101 was a remarkably brief inaugural address.
原《統一商法典》第五篇第5-101條具有鮮明的“開幕詞”性質。
例2中的official comment 無緣無故地消失了。
例3: 論國際金融法的概念和體系
On Concept and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egislation.
例3中的譯者將國際金融法譯成了國際金融立法。
這幾個例子都不是很難理解,也沒有艱深的專業知識問題,這說明法律英語的翻譯需要高度的精確性。
3.4 法律文化差異導致的誤譯
語言上的障礙可以通過掌握語言知識來解決,而文化差異是翻譯中的一大攔路虎。中國的法律體系是屬于大陸法系,而英美國家的法律是屬于英美法系,所以這本身就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比如,英美國家的律師分為兩種:solicitor 和 barrister, 對這兩個詞有幾種譯法。香港將前者譯為“律師”,而將后者譯為“大律師”,這樣讓人們認為后者比前者地位高、水平也更高。而內地則將前者譯為“事務律師”或“訴狀律師”,將后者譯為“出庭律師”或“辯護律師”,這種譯法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這兩種律師分工的不同,但也不是絕對的。還有,雖然lawyer一詞在美國英語中使用的頻率非常高,但是很少在律師的名片上使用,他們一般用attorney-at-law,而我國許多律師的名片上用的都是lawyer。
跟公司有關的一些概念的翻譯一直存有爭議。比如,有人認為,corporation比company正式、規模更大,但后者更常用。在英語中,corporation和company都是多義詞。Corporation除了可以表示“公司”外,還可以表示“法人”;當表示“公司”時,相當于business corporation 或for-profit corporation。Company 除表示“公司”外,還可表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商行”。Company表示“公司”時一般在英國英語中使用,corporation表示“公司”時一般在美國英語中使用。澳大利亞英語兩詞都使用,一般沒有區別。美國一般將公司分為close corporation 和 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 , 英國一般將公司分為privately limited company 和publicly limited company,澳大利亞一般將公司分為public company 和 proprietary company。所以很難分清哪個詞更常用、更正式,哪個詞所表示的公司規模更大。
4 結 語
由于法律文體明顯不同于其他文體,法律英語在語言表述上,必須表現其特殊性,這就要求翻譯人員認真研究法律英語的語言特征,在翻譯實踐過程中采用有效的方法提高翻譯質量。在翻譯法律英語時還必須考慮到其在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方面的差異,努力尋求搭建這些差異的橋梁,并靈活運用一些翻譯技巧,使譯文能準確傳遞原法律文本的信息。翻譯人員只要多積累、多摸索、多實踐,翻譯水平就一定能快速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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