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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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范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由__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范本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范本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_________,以_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股東乙:__________,以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章程范本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公司章程范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由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公司依法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

第六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公司宗旨: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______

股東乙: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______,以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股東乙:______,以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參考范本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單獨出資,設立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注:最低限額為十萬元人民幣)。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_____股東,出資額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100%;(其中:貨幣出資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實物作價出資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八條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下列決定時,采取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書面決定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十六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東以書面決定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章程范文3

關鍵詞:公司;公司章程;自治空間

中圖分類號:F276.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5-0191-02

私法自治理念在合同法中體現為契約自由,在公司法中則體現為公司自治。但這種自治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公司自治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從公司與政府的關系看,公司自治強調公司相對于政府是自治的,政府不得干涉公司的自主經營。二從公司與股東的關系看,公司自治應當是以股東為本位的自治。公司具有團體的性質。“社團自治”,即社團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以通過章程和多數表決制,自己規定內部關系[1]。公司的成立應當具備的三個要件是:人的要件、物的要件、行為要件即制定公司章程[2]。雖然關于公司成立的要件有不同的觀點[3],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公司的成立必須有公司章程。它強調股東依據自己的意思訂立公司章程,依據公司章程表達意愿的自由。從這一層面上理解,公司自治就是公司章程自治,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載體。

一、我國公司章程自治空間的現狀

我國自身并沒有孕育出公司制度,作為“舶來品”,我國引進公司制度的定位在于承擔富國強民的重任,而不僅僅是規范公司這一組織體的私法規范。1993年《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為國有企業的改革提供方案,所以,在我國,國家是公司制度的主要供給者。在國家過多的強制性干預下,公司很難實現自治。作為自治載體的公司章程,其自治的空間自然有限,在實踐中,公司章程原本有限的自治空間,更是被公司實踐為“千人一面”的填空題。

修訂后的公司法進一步擴大了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對新公司法中出現“由章程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等表述進行統計,除去第25條、第82條集中規定章程應規定的內容事項外,其他涉及允許或指定由章程規定公司事項的條文有24項,①而在修訂前的公司法中只有11項,顯然這是一個重大的轉變。現行公司法下,公司通過公司章程這個載體擁有了較大的自治空間,但是,很多學者認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還有進一步擴大的必要,應賦予公司更大的自。

二、界定我國公司章程自治空間的標準

從公司章程的歷史演變中可以看到,在每一個特定的歷史階段,在相關因素的合力作用下,法律對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都有不同的界定,不存在一個絕對的、統一的標準。我們試圖找到關于公司章程自治空間的相對確定的標準。公司制度的功能在于在保證公司獲取利益的同時,還要涉及股東之間、股東與經營管理者之間、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公司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問題,即公司具有效益功能和平衡功能。這些主體之間利益的平衡是國家強制的內容,在此之外,即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

公司法是規范公司章程的規則體系,國家對于公司自治與強制的態度反映在公司法上即為公司法中的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所以,自制與強制的立場必將影響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間。對于強制性規范,公司必須遵守,公司章程也不得改變;對于任意性規范,屬于公司自治的范圍,公司章程可以對其選入(optin)選出(optout),實現個性化的設計。我們對于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有以下幾點思考。

1.公司的內外事務有別:公司章程的內容應當根據公司類型的不同區分為相應的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現行《公司法》第25條、第82條分別規定了章程應當記載的事項,在其余的法條中,用“由公司章程規定”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來進行表述。關于公司章程的內容,一些學者認為應盡快采取英美法的公司章程兩分法――即公司章程分為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兩部分[4]。我們認為,應當根據公司類型的不同將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區分為相應的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

其中,必要記載事項體現了國家強制的內容,必須記載,否則章程不發生效力。其主要涉及公司的對外關系,是公司與第三人,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公司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公司的外部關系會涉及到沒有機會參與規則設計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必須借助強制性規范來保護他們的利益。哪些內容屬于強制性規范的內容,比如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的出資額、種類、時間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數量、每股金額、股份種類等)、公司股東及公司對外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等都屬于這個范疇。對于上市公司,要根據需要增加必要記載事項,比如公告的方式、載體等。落實到現行《公司法》,必要記載事項應當包括第25條、第82條所規定的事項以及“由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比如,《公司法》第13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關于任意記載事項,當公司選擇,一經記載,即發生法律效力。其主要涉及公司的內部關系,是規范股東之間、公司與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股東密切關注自身的利益并直接參與公司事務,所以,對于股東及公司利益的保護主要通過股東的協商與自治實現的。在任意記載事項中可以規定《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及“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我們將其他事項理解為除了受以下的限制外,公司章程都可以自主地進行規定,以體現公司的自治精神。但應受到的限制主要有:不得違反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則;不得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主要為強制性規范);不得與必要記載事項的內容相抵觸。在這里不得不再次提及1998年大港收購愛使的過程中,愛使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使在愛使董事會中“推選代表的股東必須持有愛使股份至少半年以上,并且在董事會換屆選舉時,新當選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組成人數的1/2”,這是愛使采取反收購的一個舉措,但是,股東選擇管理者是股東固有的一項權利,而董事的提名權是這項權利的重要內容,愛使在公司章程中對這一權利的限制和剝奪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及宗旨的,所以也是無效的。

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的劃分,也可以將其理解為公司的內外事務有別:公司內部事務的自治范圍廣于公司外部事務的自治范圍。

2.不同的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治的范圍廣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因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能夠募集到龐大的資本。但是作為投資者,大多數人買進股票的目的是為了在其價位相對較高時拋出,以獲得其中的差價,而不是為了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與決策,所以,他們可能并不努力去獲取公司的相關信息,因為獲取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他們通常不仔細或根本不去了解公司章程的內容。對于很多投資者而言,由于其持有股份數量的限制及投資的目的,使他們不能夠影響或認為沒有必要參與公司規則的制定,如果他們對公司感到不滿意,就采用“用腳投票”的方式,轉而去尋找其他的投資機會?;诖朔N情形,為了兼顧眾多的中小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利益,對于上市公司要有一些強制性規范,不允許公司任意改變,所以,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應當是最小的。

再來看有限責任公司。一般而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相對較少,且他們之間通常會存在著特定的關系,比如親戚、朋友,具有人合性的特征,因而在獲取公司信息方面比較容易,而且股東之間對于公司事務進行協商相對方便。所以,法律應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協商的內容予以尊重,因為當事人最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他們協商一致不僅滿足了自身的需要,也使社會效益得到增加[5]。

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數量、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的程度以及股東之間的關系大致在上市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中間的位置。所以,按照公司類型將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程度由大到小排序:有限責任公司、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結語

國家對于公司的態度在自治與管制之間徘徊,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每個國家都試圖在相應的階段找到二者的黃金分割點。縱觀我國《公司法》,國家還應多給予一些自治,減少一些管制,相信投資人和市場的智慧。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載體,公司章程在多大程度上實現自治是公司自治的直接反映。我國的公司由于歷史的原因,行政權力干預過多,欠缺公司自治及章程自治的理念。實踐中,很多人通常的思維應該是只有公司法明確授權的內容,章程才可以規定,具體到現行《公司法》上,即為“公司章程應該載明的事項”、“由公司章程規定”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們認為,應當把公司章程的內容根據公司類型的不同,區分為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只要不與公司法的立法原則、宗旨、強制性規范與必要記載事項相抵觸,即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期盼作為市場主體的每一個公司都能設計出個性化的公司章程,更好地實現自治。

參考文獻:

[1] 德卡爾?拉倫茨.德國民法通論:上冊[M].王曉曄,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84.

[2] 鄭玉波.公司法[M].臺灣:三民書局,1981:155.

[3] 顧功耘.公司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5.

公司章程范文4

菏澤市牡丹區藝高包裝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羅曉萌一人出資設立菏澤市牡丹區藝高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菏澤市牡丹區藝高包裝有限公司  。

第二條  住所: 菏澤市牡丹區都司鎮馬莊路口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聚乙烯泡沫包裝板材、卷材、防潮、保溫、隔音 一切電器、機電五金、精密儀器、高檔家具、救生衣、高級視聽等產品包裝。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20萬元人民幣。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自作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單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羅曉萌

第六條;股東姓名、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如下;

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經公司股東決定,本公司注冊資本20萬元約定于2017年3月30日之前以貨幣方式出資

羅曉萌   身份證號碼;372901199101304313     認繳出資20萬元,出資比例100%,約定于2017年3月30日以貨幣方式出資20萬元。

第五章  股東的債權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0)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第八條;股東承擔一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逃資金。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由潘永林擔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公司會議,檢查公司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過冬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同、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管理結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羅曉萌擔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有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覆轍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公司設監事1人,經股東聘任由潘永林擔任,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予以糾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的決議的提出罷免建議

(4)提議召開臨時公司管理人員會議

(5)向股東提出方案

(6)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公訴

(7)公司法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十五條會議規則;公司重要變更事宜和經營策略應充分聽取高級管理人員和職工代表的意見,有股東做出決定并存留備案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個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與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東

第十七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法代表人

 

第十九條;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股東決定由執行董事兼經理羅曉萌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    公司的營業期限、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公司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東決議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公司章程會頂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是,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向股東做出決定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設計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全屬于股東。

     第二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出資人制定并確認,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一式二分,公司存留一份,并保留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股東(簽字);

                                                    

                                              2014年3月20號

 

 

 

 

 

 

 

 

 

 

 

 

 

 

承諾書

 

 

 

菏澤市牡丹區工商局;

     羅曉萌投資設立菏澤市牡丹區藝高包裝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羅曉萌不能再申請設立新的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如羅曉萌再申請設立新的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愿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承諾人(簽字);

 

 

                                                2014年3月20號

 

 

 

 

 

 

 

 

菏澤市牡丹區藝高包裝有限公司

關于聘任監事的決定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決定聘任潘永林擔任菏澤市牡丹區藝高包裝有限公司監事職務,潘永林不在黨政機關任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依據(公司法),經調查,配聘任潘永林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任職資格。如出現任何法律問題,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公司股東承擔。

 

 

 

 

 

公司股東(簽字)

 

 

 

 

 

 

 

 

 

 

 

 

菏澤市牡丹區藝高包裝有限公司

關于聘任監事的決定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決定聘任羅曉萌擔任菏澤市牡丹區藝高包裝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職務,羅曉萌不在黨政機關任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依據(公司法),經調查,配聘任羅曉萌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任職資格。如出現任何法律問題,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公司股東承擔。

 

 

 

 

 

公司股東(簽字)

 

 

 

 

 

 

 

 

 

 

菏澤市牡丹區藝高包裝有限公司

關于聘任監事的決定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決定聘任羅曉萌擔任菏澤市牡丹區藝高包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羅曉萌不在黨政機關任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依據(公司法),經調查,配聘任羅曉萌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任職資格。如出現任何法律問題,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公司股東承擔。

 

 

 

 

 

 

 

公司股東(簽字)

 

 

 

 

 

 

 

 

 

 

 

 

菏澤市牡丹區藝高包裝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設立的決定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就公司設立事項作出以下決定;

一、  決定成立“菏澤市牡丹區藝高包裝有限公司”。

二、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只設立一名執行董事,經股東任命由羅曉萌擔任

       三、公司不設立董事會,只設一名監事,經股東任命由潘永林擔任。

       四、經股東任命由羅曉萌擔任公司經理職務。

       五、注冊資金20萬元。

       六、公司住所所設在;菏澤市牡丹區都司鎮馬莊路口。

       七、通過了股東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股東(簽字)

 

公司章程范文5

摘 要:公司章程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領域的表現,但公司章程自治絕非完全不受限制的自由,由于大股東的濫權和內部人控制,公司法必須基于公平正義目標和效率目標對章程自治加以限制。

關鍵詞:章程;自治;限制;公司法

公司章程常被譽為“公司小憲法”,對于其參與制定的股東、發起人,及以后參與公司的股東均有拘束力,是社團法人的自治規則。

一、公司章程

1.英美法系公司章程

在英美法系國家.公司章程通常由兩個文件組成。一是章程大綱或者組織大綱、設立章程、外部章程等.另外一個則是章程細則或者運作章程、內部細則、內部章程等。

章程大綱是規定公司對外關系的法律文件,目的在于使公司的投資者以及與公司進行交易的第三人能夠了解公司的基本清況。章程大綱是公司申請注冊的必要文件之一,內容都是法定的,與公司章程細則相比修改相對困難,章程大綱一般只能經股東(大)會決議才能修改或廢除。

章程細則是在章程大綱的基礎上制訂的,用來調整公司內部關系的文件,主要規定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相互關系、各自的權限、職責及業務執行等內部事務的文件。章程細則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章程大綱的規定相抵觸,一般在公司內部有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章程細則一般由董事會制訂、修改或廢除,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股東大會制訂、修改或廢除。①

在英國,章程細則曾被要求與章程大綱一起提交注冊登記機關.而目前.只要求擔保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必須登記,股份公司的章程細則不強制要求注冊。而在美國不要求公司將章程細則進行登記注冊。②

2、大陸法系公司章程

對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質,以日本、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學者有不同的認識。日本、韓國及我國臺灣地區等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通說認為,公司章程是一種自治法規。韓國學者李哲松認為實質意義的公司章程是依社員們的法律行為而成立,具有對成文法補充性、變更性效力,并以此對公司的團體法性質的法律關系進行規律的規范的總稱;形式意義上的章程,是指記載其規范的書面文件。③而德國學者傳統上大多人文公司章程乃股東之間的“合同”。當然,此處所謂“合同”。不同于一般契約意義上的合同,而是指當事人需求相同的、并行的一種意思表示?!兜聡邢挢熑喂痉ā放c《德國商法典》甚至直接將有限責任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的章程成為“公司合同”。④

我國大陸有學者認為,章程是團體的設立人做出的在使團體據之組建以及組建后據之運作和存的意思表示。章程是團體形成組織的規范性文件,無章程也無以成團體。⑤有學者認為,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需具備的由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制定的,并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⑥

二、公司章程的性質

對公司章程的性質,有合同說、說和自治規范說。持合同說的學者,如著名加拿大公司法學者柴芬斯談到,在很多案例中法官已經確認章程和組織簡章的合同地位。另外,學術評論家已經承認這些文件本質上是合同,這一基本原則基本上不存在爭議。⑦我國也有部分公司法學者持合同說的觀點,認為從公司章程的涉他性這個意義上來講,似乎可將公司章程視為一種特殊的為第三人利益的契約。⑧而持說的學者認為,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公司內部其他文件都必須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原則制定,不得同公司章程發生矛盾。 自治說學者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范。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與活動的基本依據,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章程對于公司的作用猶如憲法對于國家的作用。由于新《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公司事務均僅有原則性規定,因而對公司股東權利的保護及公司有效運作模式的形成,均依賴于一個比較完備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章程。

新公司法賦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權利,將許多原本由公司法規定的事項交由公司章程來自行規定。2005年《公司法》修訂后,突出了公司法私法自治的精神,減少了法律強制性干預,增強了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對公司章程自治的范圍,我國公司法中用了以下幾種方式予以明確:第一,首先明確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圍,如《公司法》第11條明確了公司章程效力范圍,“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钡诙痉ㄒ幏兑悦魑囊幎ㄊ跈喙菊鲁套灾问马?。例如在第l2條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將公司經營范圍的決定權完全交給了公司章程;《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原公司法規定公司的代表人只能由法律限定于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經營的要求,還導致董事長的專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確定應屬于公司內部事項,新《公司法》還權于公司章程。第三,概括性規定自治范圍,《公司法》第2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即明確股東可以在章程中記載其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余事項。第四,用強制性規范排除了允許章程自治的范圍,例如對章程修改條件的強制程序性規定。

三、 公司章程自治所必須遵循的強制性規定

(一)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效力分為時間效力及對人效力。公司章程的時間效力是指公司章程的生效、失效時間。公司章程的對人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可以對哪些人會產生約束力。公司是一個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實體,作為自治規則的公司章程不同于股東之間的協議,它具有更高位階的法律效力。在公司成立之后,股東無論是何種方式取得股東身份,都是以承認公司章程為前提的,故其加入行為本身就意味著接受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既然是由公司的股東本著意思自治原則制定且認可的,就當然對股東產生法律拘束力。這種約束不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東,也包括后來加入公司的新股東;股東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并對公司負有義務。股東違反這一義務時,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

(二)必須遵守《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因此,若有公司章程的規范內容嚴格遵照于《公司法》的硬性規定、且更有利于公司運營的情形,則公司章程的效力應予承認,換言之,此時的公司章程便完全可以對抗《公司法》。但是,如果公司法中缺失國家強制,就有可能出現公司內部利益或外部利益沖突,例如股東與管理人員與公司相對人的之間利益沖突。具體到公司法中,私人強制行為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控股股東對非控股股東的壓迫、管理階層的官僚行為,組織過程中對公司債權人的欺騙行為。

結語

公司章程的確定是為了更好地實施《公司法》,以維護和促進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因此公司章程與《公司法》是相輔相成的。而明確、善意的界定和闡釋公司章程充滿彈性的規范,合理、善意利用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才能體現對《公司法》的尊重和理解,制定出合法合理的公司章程,從而實現公司良好運營。(作者單位: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

注釋:

① 毛亞敏.公司法比較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76.

② 朱慈蘊.公司章程的兩分法論―― 公司自治與他治理念的融合[J].當代法學,2006(5).

③ [韓]李哲松.韓國公司法,吳日煥譯[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75.

④ 范健,王建文.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04.

⑤ 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66.

⑥ 趙旭東主編:《公司法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57.

公司章程范文6

新《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條文就高達70多處,其它間接相關的條文更是充斥于整個公司法體系當中,充分體現了公司章程是作為“公司”的重要地位。它既是公司成立的行為要件(一個公司成立必須具備的條件:人的要件——股東或發起人;物的要件——最低資本額;行為要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對外的信用證明,還是公司對內管理的依據。世界各國公司法都不約而同地規定了公司章程的功能,并賦予公司章程重要地位。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國家有憲法,公司有章程,章程對于公司的作用有如憲法對于國家的作用。并且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不僅反映當事人的主觀要求,更反映和體現了法律對公司內外關系的強制性要求,因此,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必備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須以提交章程為法定要件。新《公司法》第1l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而且章程還要進行登記備案,章程是法定文件,沒有登記生效的章程,公司就無法成立,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

我國《公司法》新修訂后,對公司章程指定做出了較為寬松的敖征,增加了公司自治的權力。例如,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股東會議有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股東會決議進行表決時,可以按出資比例表決,也可以根據章程規定按人表決,這較之過去的規定就靈活得多,而且是把這一表決授予公司本身,公司又把這種表決權規定在章程之中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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