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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范文1
摘 要 《社會保險法》是我國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它是一部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對于規范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全體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 社會保險 工傷保險 工傷條例
中圖分類號:d922.2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2)11-003-02
《社會保險法》是我國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它是一部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對于規范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全體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渡鐣kU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統稱為五險)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我國要將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都納入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要覆蓋城鄉全體居民。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則要求覆蓋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法》所規定的五種社會保障制度的其中一種。所謂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它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由用人單位繳納而勞動者本人不予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家屬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它是指工傷保險在補償工傷職工時,不追究受害人責任,無論職工在事故中有沒有責任都應依法得到補償。這是工傷保險的一個特殊原則,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社會保險法》實施一年來,人們對于該部法律所規定的險種、適用范圍等都有了大概的了解。為了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社會保險法》規定的五險之一的工傷保險險種的進一步了解和發生工傷保險事故后如何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和救濟途徑等情況,本人結合自己作為地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常年法律顧問在實際工作中的一點經驗和體會,向大家介紹一下《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適用范圍、繳費主體、申領工傷保險待遇的主要步驟、工傷認定的法定條件、不服工傷認定的救濟途徑、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及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等,便于大家在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給予一些幫助。
一、《條例》的適用范圍
《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因此,工傷保險適用于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二、工傷保險的繳費主體是用人單位
《條例》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因此,工傷保險的繳費主體是用人單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申領工傷認定的程序
首先,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的前提和基礎。如果用人單位認可工傷的話,可以直接進入工傷認定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否認工傷的話,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認可仲裁裁決,該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可以進行工傷認定程序。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終由人民法院裁決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即所謂的確認勞動關系的“一裁二審制”。
其次,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確定后,由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1.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的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對工傷認定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和注意事項:《工傷認定辦法》第23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缎姓妥h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訴訟法》第37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3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工傷認定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兩種方式,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后,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
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后,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四、認定工傷、視同工傷和不予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
(一)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
《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
《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各類疾病死亡或者從醫療機構初次接診時間起計算,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者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遼寧省內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內并且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用人單位正當利益,實施非本崗位工作職責的行為受到傷害的;(2)在工作時間內受單位安排從事臨時性的指定工作時發生事故傷害的;(3)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者受到感染疫病的。(4)在工作時間內,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單位的設施不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
(三)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
《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五、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者被確認為工傷后,應當向當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級。一方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六、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通過勞動關系確認、工傷認定、不服工傷認定救濟和勞動能力鑒定的所有程序,其目的就是為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就是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所有程序的歸宿。工傷職工依據所確定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所謂先行支付,是指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拒絕向未參保的勞動者賠付時,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再由社保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追償。
七、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
商業人身保險是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的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種類,包括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生存保險等。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工傷保險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目的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家屬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它是以國家財政支持為后盾的社會保險。商業保險是一種經營行為,保險業經營者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2.工傷保險具有強制性,凡是用人單位都應當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它是由國家立法直接規定的。而商業保險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則,是否建立保險關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決定。
3.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是由國家事先規定的,風險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是根據國家經濟狀況所決定的。而商業保險的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由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的。
社會保險法范文2
《社會保險法》第1條規定了立法目的,按法條敘述順序分解來說:一是規范社會保險關系;二是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三是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四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社會保險法》是權利保障法,公民個人是具體的保障對象即最終的權利主體,因此,無論是從法理、邏輯關系、因果關系,還是從社會現實和發展的需要看,第二點理所當然是核心目的。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乃至一國法律體系)的出發點和歸宿,表征該法的價值取向。與立法目的相對應,就是手段或方法了。手段為目的服務,目的與手段應當相適應。在法律領域,立法目的是“良法”與“惡法”標志。凡保護民眾,有利于社會進步的法是“良法”;反之是“惡法”。當然事物并不完全是由極端對立的兩方構成的,其中或有“中間地帶”。在“良法”與“惡法”之間,還存在著雖然“目的”良好但效果不佳,或“目的”雖不“惡”但也未必“良”的法,權且稱之為“欠佳之法”或“待完善之法”。法治是“良法”之治?!渡鐣kU法》的目的無疑是良好的、進步的,但它的效果并不佳,因此,還不能稱之為“良法”,可稱之為“待完善之法”。所謂“不佳”及“待完善”,表現為該法的一些重要條款沒有切實體現目的,又突出地表現在有關職工社會保險方面。因此“完善”的關鍵,是解決好職工社會保險制度方面的問題,從而使該法成為“良法”。
二、現行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職工的參保登記、繳費權保護不力
《社會保險法》所規定的維護參保人利益是從“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開始的,即參保本身就是公民的權利。參保是公民個人參保,首先需登記,繼而繳費,養老保險計入個人賬戶。但該法似乎并未將“個人參?!弊鳛槭滓h節,而是側重于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如第57條、58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申請單位社保登記和為職工進行社保登記的事項,但對于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登記的處理,只是“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然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至于職工是否獲得登記和繳費,未作相應規定。登記、如實繳費的事項不落實,職工的社保權利無從談起。
(二)重要事項的管理機構未確定或不統一
對保險費征收機構未作明確規定?,F在仍是根據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由省級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目前“征收”主要發生在職工參保方面,職工參保從登記到繳費(征收)、核實繳費、強制繳費等經常性管理本應聯系在一起,依現行法,經辦機構負責經常性的管理,但征收事項卻不一定由它負責,假定是由稅務機關負責,勢必發生征收業務在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之間翻來轉去的情況,造成在管理上的嚴重脫節,不利于職工參保權的保護。處理社保違法的機構未確定或未統一?!渡鐣kU法》中有幾處提到“由有關行政部門”對社保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或采取強制措施,但未規定具體部門。
(三)處理違法的程序繁雜
按照《社會保險法》,處理社會保險投訴、舉報、違法事項的國家機關(機構)主要是人社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或加上稅務機關),這些機構本是同一系統,在同一統籌區互為上下級,但在處理事項的范圍上,兩機構的職能在性質上重疊,在程序上彎來轉去,處理周期長。職工參保是基于勞動關系,由于勞資雙方均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具有易變性,待投訴處理完畢少說也要半年以上,此時勞動者很難留在原單位。
(四)參保權法律救濟規定混亂
《社會保險法》第61條規定: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經辦機構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83條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這些法律救濟的規定,看似考慮得很全面,卻很難有效執行。個人社保權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卻人為制造了救濟上的分割:登記、核定、支付保險待遇的救濟對著經辦機構,征收救濟對著征收機構即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對征收處理不服的對著那個未明確的“有關行政部門”,并加上“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人社部門處理”,如對處理(包括不作為)不服,依法可以申請復議或,而這些機關、機構都由他們的本級政府或上級機關作為復議機關,這樣一來,復議機關大概有十個之多。
(五)與勞動仲裁的關系糾纏不清
根據《社會保險法》,職工不能自行參保,即不能自行申請登記也不能自行繳費,而是由用人單位申請登記,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梢姡毠⒈5那疤崾窃撀毠づc一個用人單位存在著勞動關系并且該單位承認這一關系。社保關系與勞動關系是聯系在一起的;如發生爭議,這兩項爭議也聯系在一起。這就產生了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混合在一起,在司法程序上牽扯不清的問題:社保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而勞動關系卻不是。依現行法,發生社保爭議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處理;發生勞動爭議按申請仲裁、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社保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實際上也一定包含有社保爭議的內容,這時的社保爭議須以勞動爭議的處理為前提,具有附帶性,仲裁機構應一并裁決;對勞動關系爭議裁決不服,可向法院;但對社保爭議裁決不服是否可向法院?理論和實踐上都存在著很大爭議。依現行法,在一個按民事訴訟法審理的勞動關系爭議案件中夾雜著一個本屬于行政法律關系的社保爭議,對社保爭議一并審理確實于法無據。問題還不僅如此———如果職工一方僅提出社保爭議(包括投訴),可以要求人社部門或者保險費征收機構處理。但此時如果用人單位提出存在勞動爭議,則人社部門和征收機構則無權處理,而應由仲裁機構處理。如此,案件就回到前述的申請勞動(含社保)仲裁—仲裁—不服仲裁—一審判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裁判的漫漫程序,期間或最終,社保爭議部分又因“社保爭議”不屬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而無果,還得回到行政程序,但行政程序又因無權處理勞動爭議而把案件推給勞動仲裁。
三、改革完善職工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思路和建議
(一)以保障參保人利益為根本目的,對相關條款作調整、明確
主要是明確職工是社會保險行政法律關系的相對人,職工自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之日起,即與行政機關成立了社會保險行政法律關系。社保法律關系的制度設計和實際處理,應完全遵循行政法律關系的原則和重要規則,明確規定在社保關系存續期間,職工享有申請登記、繳費、知情、投訴、享受待遇等權利。一是明確規定在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的情況下,職工有權自己到經辦機構申請登記,經辦機構查實勞動關系存在后予以登記,并通知用人單位履行繳納義務;逾期未履行的,由社保經辦機構處以罰款;收到罰款決定后仍不履行的,按月處罰款,直至繳交。用人單位不服以上處理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二是明確規定職工有權要求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不履行義務,侵犯自己社保權利的行為進行查處,而不必經勞動仲裁裁決。處罰方式為警告或罰款,收到罰款決定后仍不履行義務的,按月處罰款;仍不履行的,強制執行;用人單位不服以上處理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三是明確將職工的社保登記、繳費、知情、投訴、享受待遇等權利均納入社保行政法律關系保護范圍。個人對于行政機關對這些權利有侵犯或怠于保護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調整、明確社保行政管理權的劃分,改變“龍多不治水”的狀況
一是明確征繳機構一律由經辦機構擔當。社保登記、繳費、支付保險待遇屬同一事項的不同環節,由不同的機構管理,實際上是制造矛盾,橫生枝節,既不利于政府自己的管理,也不利于行政相對人行使權利,還嚴重影響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監督。二是將人社部門對社會保險事項的直接管理權原則上一并交給經辦機構,包括調查權、處罰權、強制措施實施權,同時加強經辦機構的力量。人社部門作為經辦機構的上級機關主要負責制定規章、政策,指導、監督,如處理行政復議、受理、查處對經辦機構及其人員的投訴、舉報等。三是經辦機構直接對本級政府負責,有權協調衛生、民政、財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所涉及的社會保險事項。
(三)協調社保管理與勞動監察的關系
將勞動監察機構職能中的社保監察事項交由社保經辦機構行使,勞動監察的職能應重新定位。主要理由是該兩機構的該項職能重疊且勞動監察機構對社保事項的監管實際上是不到位的。
(四)對勞動仲裁制度進行修改,協調社會保險管理與勞動仲裁的關系
社會保險法范文3
北京社保法實施細則《關于落實社會保險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五大看點關注點一:在京外地人將納入生育保險!
(萬眾期盼的政策出臺,占北京常住人口35.9%的外地人終于納入生育險,生育保險實現職工全覆蓋。)
關注點二:事業單位等都納入工傷、生育險!
(除了軍隊、機關以及參公管理等特殊單位外,各類用人單位都將逐步統一到職保體系來。)
關注點三:農民工保險正式并軌城鎮保險!
(請以前按農民工兩險參保的單位注意!農民工保險調整,用工成本將有所上升!)
關注點四:退休死亡增加撫恤金!
(以前只有喪葬補助費。社保支付待遇提高!)
關注點五:在職死亡或致殘退職的增加喪葬補助費、撫恤金或病殘津貼!
(以前部分由用工單位負擔。改由社保支付后將減輕用工單位負擔!)
北京市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關于基本養老保險
第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四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20xx〕66號)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后,按照此規定第二條辦理。
第五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20xx〕66號)執行。
第六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同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第二章
關于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范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
關于工傷保險
第九條 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醉酒標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xx)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中的因工死亡補助金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應當享受的工資福利和護理等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關于失業保險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并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第五章
關于基金管理和經辦服務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準,依照《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xx〕2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通過郵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手機短信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參保人員發送個人權益記錄。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損害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個人權益的信息。
第六章
關于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并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后,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提供擔保并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的,免收緩繳期間的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按照此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不影響其職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議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的機構和專戶管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情形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查處:
(一)將應征和已征的社會保險基金,采取隱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規定征繳、入賬的;
(二)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轉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以外的賬戶的;
(三)侵吞社會保險基金的;
(四)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互相擠占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擠占社會保險基金的;
(五)將社會保險基金用于平衡財政預算,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的投資運營政策的。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條 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后繼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有關行政部門的職責。
社會保險法范文4
關鍵詞: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社會保險法;影響
中圖分類號:D922.5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7712 (2013) 22-0000-02
隨著社會保險勞動爭議的爆發式增長,社會保險法律政策也在進行著不斷調整。作為我國在勞動保障領域的一部基本大法,《社會保險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頒布,明確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五個方面的社會保險制度,不僅保障了廣大勞動者的重大權益,也對企業的勞動用工管理起到了規范監督作用,給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帶來巨大挑戰,新一輪的用工變革由此拉開序幕。研究企業應對《社會保險法》對人力資源管理帶來的影響,有助于企業不斷查缺補漏、合法用工,防止不必要的勞動爭端,樹立良好經營形象。
一、《社會保險法》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積極影響
(一)為企業提供了良好的人力資源調配和管理環境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還處于初步階段,原來的許多社會報站制度存在許多的不合理之處,制約了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動,給人力資源的調配和管理造成很大的麻煩。較為突出的是社會保險轉接不暢,參保者無奈斷保的問題。據2013年12月20日的《人民日報》報道,在2011年《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每到年底返鄉時,社保辦事大廳都會涌來大量的外來務工人員提取在個人養老保險中積攢的部分資金,由于手續的繁瑣,社保信息無法共享和轉接,每年因此而退保、斷保的人員在3000萬左右。這一狀況在《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以后有了根本性的轉變,新的養老保險法不允許退保取現,而是采用身份證號和社會保障號相統一的方式,支持社會保險在各地之間辦理轉移接續。這不僅進一步保障了社會保障制度的落實,也為以市場為導向的人力資源流動提供了暢通便捷的良好環境。
(二)為社會保險爭議提供法律依據
市場化的充分發展,產生了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的勞資糾紛。原來的《勞資保險條例》因為過于抽象、模糊,缺乏實際的可操作性,使企業在處理自身和勞動者關系時存在著有法難依的尷尬。社會保險爭議的不規范處理,不僅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職業安全,也給企業的規范化運行帶來麻煩。《社會保險法》首先是分章節逐一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職工失業保險及生育保險做了單獨規定,并規定“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從法律層面保障了勞動者的職業安全。其次是在第62條、第83至85條具體規定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及時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時,應當承擔補繳、罰款等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也追究企業主管人員和其他負責人員的法律責任。最后是《社會保險法》還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社會保險爭議提供了解決辦法。過去的勞資關系爭議,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無法單獨提出申請。該法法律的第83條第三款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泵鞔_了調解、仲裁、訴訟等解決民事爭議的途徑在社會保險爭議中可以依法適用。
(三)使人力資源管理走向規范化
《社會保險法》頒布以前,為了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許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不繳納保險,并提出許多不合理的附加條件。在巨大的就業壓力下,勞動者為了獲得和維持工作不得不放棄自己的某些合法權益,較為突出的就是社會保險權。這些問題的存在大大增加了勞動者的生存風險,也不利于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渡鐣kU法》對社會保險做出了強制規定,用人單位不給勞動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少繳納社會保險成為一種違法行為。在這種背景下,企業在被動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同時,也必將放慢追逐利潤最大的腳步,更多地關注員工的福利。企業可以以此為契機,調整管理的價值理念,在人力資源管理中注重以人為本和依法管理的精神,建立平等、法制的員工關系,使企業的整體發展走向更高層次的水平。
(四)促進人力資源管理者素質的提升
為了減少勞資糾紛,在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和諧平穩的關系,人力資源管理者必須認真地學習和適應新頒布的《社會保險法》,這無疑對人力資源管理者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來的人力資源管理在具備豐富的管理知識和大量的實踐經驗之外,還必須精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因此,企業將會對人力資源管理的規范化和法制化給予更多的關注,人力資源管理者的地位也將得到提升。同時,不斷提升的社會地位使更多高素質的人才學習和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促使著人力資源管理群體的素質提高。
二、《社會保險法》給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帶來的挑戰
(一)增加企業的用工成本
過去的《勞動合同法》頒布時,就引起了社會的廣泛爭議,關注點之一就是該法律大大增加了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給企業的發展增加了更多的壓力。《社會保險法》的頒布也同樣面臨著這樣的爭議。盡管在過去的《勞姿保險條例》中已經對社會保險做出了相應規定,但是因為知曉度低、執行力差,許多勞動者在毫不知情或者迫于無奈的情況下放棄了社會保險的權利,即便對不繳納社會保險和少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提起了訴訟,往往也因為強制力差等原因無法受理,不了了之。《社會保險法》的頒布不僅對該項義務做出了更加清晰、具體、可操作的規定,也因為其強大的宣傳力度為勞動者所廣泛了解。同時,該法還詳細具體地規定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沒有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所受到的處罰和承擔的法律責任。也為勞動者提供了有保障的調節、仲裁、訴訟途徑。今后的企業已無空可鉆,必須更加規范地為勞動者及時、全額繳納社會保險,這無疑給企業的用工成本帶來巨大的壓力。
(二)與傳統觀念的沖突
我國是以家庭為基本單位而建立起來的國家,數千年的傳統文化使家庭關系、倫理觀念、風俗習慣、人情溝通在我國人民看待和處理問題的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西方國家的發展歷史中,自由精神、公平理念、法制概念、權利意識對他們的公民有著很深的影響。尤其是在政黨競爭中,為了贏取更多的民主擁護,各政黨都以更多的社會福利項目作為獲取公民支持的籌碼,進一步推動了對他們社會保險模式的探索和發展。在充分考慮我國文化背景、社會結構、家庭關系、倫理觀念的背景下,《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是面臨著深刻的傳統文化挑戰的。它嘗試將法制精神更加深入地植入每一個公民的心中,使公民樹立起自覺的權利與義務概念,推動法制制度成為我國文化的一部分。
三、企業應對《社會保險法》對人力資源管理帶來的影響
(一)依法進行社保登記,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進行社保登記,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為了增強法律實施的強制性,該法還對沒有繳納或沒有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金的處罰做出了明確規定。企業應該在限期內補繳納社會保險費,繳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主管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還要承擔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由此可見,企業必須依照法律為勞動者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避免因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而造成更大的成本。
(二)明確社保基金范圍變化,減少企業成本支出
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成為了企業義務,必然帶來企業用人成本的增加。因此,企業應該明確《社會保險法》中對用人單位賠付范圍的變化,避免不必要的支出。例如:《社會保險法》第17條規定,參與社保勞動者在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致殘(非工傷)時,可以領取一定的生活津貼;因病或者因傷(非工傷)死亡的,可以領取一定的補助金和撫恤金。這些資金都不需要用人單位支付,而是從勞動者的養老保險基金中扣除。
(三)注意工傷認定變化,明確企業的義務與責任
在《工傷保險條例》的基礎上,《社會保險法》對工傷認定做出了進一步規定。從總體上看,為了保障勞動者更多的權益,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新的規定擴大了工傷的范圍,需要企業重新進行明確。一是過去只要是犯罪,無論是過失犯罪還是故意犯罪都在工傷的范圍之內,而《社會保險法》規定只有故意犯罪才不認定為工傷。二是過去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不能認定為工傷,而《社會保險法》認定的非工傷范圍“故意犯罪;醉酒或一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中不再包含這一項。
(四)規范勞動合同簽訂,及時為失業人員提供證明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與勞動者進行確認,出具書面形式的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且在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15天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勞動者名單,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移交手續。拒絕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相關證明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作法》作相關處理。
盡管《社會保險法》給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提出了很多挑戰,但是該法的頒布實施無疑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走向規范化、法制化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者的素質也會獲得相應的提高。企業應當認真學習和貫徹《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以人為本,依法經營,在避免發生勞資糾紛的基礎上,促進企業向更高水平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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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范文5
關鍵詞:核心;聯系;區別;共同發展
我們經常說的“五險一金”主要是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在社會保險中,這些主要是個人和公司共同承擔,并且大部分費用由公司繳納。然而,社會保險只是一種政府行為,其在保障方面水平計較低下,并且越來越不能滿足人們生活的需要。商業保險作為一種商業形式在市場中運行,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經濟情況來選擇自己的投保范圍,并且在出現問題時其回報率也是相當高的。
社會保險在社會中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它也存在一些消極因素。通過對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比較、聯系等進行分析和判斷,找出它們各自的優勢和劣勢,然后找到它們共性的地方,使社會保障體系更加的完善。
一、社會保障與商業保險的聯系
1.1 社會保險比商業保險出現的時間比較晚,并且它主要借鑒了商業保險的管理和其它方法,才使其發展和不斷完善。在商業保險中,發展最快的商業人壽保險,它為社會保險提供了技術支持,因此從它出現的那天起,就和商業保險有著必然的聯系。
1.2 它們共同為滿足社會不同的保險需求而一起承擔責任。社會保險能滿足人們低水平的生活要求,而商業保險能提供更高水平的補償,它們通過互補使人們能夠在多方面都能得到滿足。
二、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
2.1 經營主體不同
人身保險的主體必須是商業保險公司,而社會保險帶有行政性的特色,我國主要由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授權的社會保險機構;
2.2 目的不同
社保主要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不以盈利為目的,而商業保險首先是一種企業行為,它與投保者通過契約的形式確立權利和義務關系,在市場經濟中主要是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盈利性質的。
2.3 針對對象不同
社會保險的對象是勞動者及其家屬,而社會保險面對的是全體公民,遵循自愿的原則,每個人都可以參保。
2.4 依據的法律不同
社會保險以與其相適應的社會保險法為主要依據,而商業保險是以商業合同法為依據。
2.5 實施的主體不同
社會保險的實施主體是國家政府,而商業保險的主體是企業團體。
2.6 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社會保險的義務包括為社會貢獻勞動和繳納社會保險金的多少,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盡多少義務就享多少的權利,而商業保險的權利大小取決于參加何種保險以及投保金額的多少。
2.7 保障功能不同
社會保險主要是為了滿足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求,即生存需求,而商業保險是滿足人們的更高需求,不同的人需求的也不同,得到的保障也不同。
2.8 支付制度方式不同
如在大病保險方面,社會保險是先行墊付型,根據醫院單據來就行報銷,而商業保險是提前給付型,根據具體的保障額來提供支付。
三、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作用
3.1意外傷害類住院費用不屬于社保范疇
社會醫保只報銷因疾病引起的住院醫療費,而對于門診和因車禍、工傷等引起的其它費用不予報銷的。
3.2社保采取的方式:支出在先報銷在后
患者必須有足夠的錢先就診,而后再帶就診資料去相關部門進行審查核實以后,再到單位和社保報銷,而報銷的額度也有限制,醫療費達到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四倍時,剩下的部分由本人自己承擔
3.3非規定范圍內的藥品費用不予報銷
社會保障對藥品的使用有嚴格規定,對于那些超出社保規定使用范圍的藥品,相關部門不予報銷,對于這些費用,必須有患者本人承擔。
3.4意外死亡,社保保障額度低
對社會保險來說,無論是發生意外事故或者疾病身故,其都是支付個人賬戶中余額的部分,對其它部分是不提供保障的。
可見,社會保險還存在很多局限性,必須通過商業保險來做更全面的保障。對商業保險來說:第一,意外傷害予以報銷;第二,重大疾病類的醫療保險,在確診的前提下可以先支付保險金;第三,進口類藥物也可以予以報銷;最后,如果投保人出現意外身故的話,其賠償額很高。
四、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共同發展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保險項目有很多地方是既有重合又有不同的。比如:在健康保險,人身意外事故及傷害保險等項目上,社會保險為全體勞動者提供了最低水平的生活保障,及僅供維持基本的生活需求;商業保險為有能力的人提供更高層次的保障。商業保險在一些方面不能或者是不愿為其提供的保險項目,如失業保險,只能由社會政策的社會保險來提供,因為社會保險由國家作為后盾??梢娚鐣kU也能提供商業保險不能通過的保險項目,只有它們相互的配合才能達到最好的效果。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它們都可以提供不同項目的保障,在相同的方面項目上也能提供不同層次的保障,來不斷滿足人們的不同需求。在社會保險方面上,很多國家都是在采取向多支柱、多層次的保障方向上發展,比如在醫療保障體系中,可以通過醫療救助、醫療社會保險、企業和個人投保的商業保險來建立都層次的保障體系。因此,在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和完善中,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補充,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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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范文6
一、以現代社會的特征認識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一般是指國家為了保障社會安全和經濟發展而依法建立的,在公民由于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災害、戰爭等原因而生活發生困難的情況下,由國家和社會通過國民收入分配,提供物質幫助,以維持公民一定生活水平或質量的制度。
按照中國首次發表的社會保障白皮書,中國社會保障體系基本架構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救助和住房保障。社會保險是整個體系的核心,在社會保障主體結構關系中占有主導地位。
二、我國社會保障現狀
經歷了多年的探索和實踐,一個以“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為特征的中國特色社會保障體系架構初顯。有過失敗的苦澀,也有成功經驗的積累。我們總結出,只有實事求是的從我國國情出發,才真正建立起并逐步完善適合我們自己的社會保障制度。
1.我國目前社會保障制度已經取得的成就
(1)社會保障的中國特色由朦朧走向清晰?!笆晃濉逼陂g,“全民社?!?、“統籌城鄉”、“以人為本”等理念勾畫出了社會保障事業的新格局。新農保、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等城鄉社保制度多管齊發,遍地開花,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社保體系框架已基本形成?!爸贫仍O計科學、管理服務高效、人人享有保障”的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目標確定。
(2)制度建設步伐大、快、穩?!笆濉币巹澨岢鲂罗r保五年內實現全覆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浮出水面?!笆晃濉逼陂g全國各級社保經辦機構相繼出臺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新農保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流動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異地就醫結算服務辦法或業務經辦流程等,對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有益的補充和積極的探索。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十七次會議通過了《社會保險法》,形式上的法律制度開始接軌社會實踐。內容涵蓋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5個社會保險險種,98項法律條文規定了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全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初步建立,社會救助和社會救濟體系日趨完善。
(3)社會保險體系運行良好,成績有新突破,“以人為本”的理念得以貫徹,政策普惠民生。
截至2010年底,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2.57億,醫療保險4.32億,工傷保險1.62億,失業保險1.34億,生育保險1.23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加上新農合,總人數超12.6億,新農保參保人數達1.43億。
參保人員保障水平得到較大幅度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連續第七次調整,全國人均每月近1400元。新農保試點地區已有3400多萬60歲以上農民按月領取了政府發給的最少55元的基礎養老金。
2.我國社會保障仍然面臨需要解決的問題
(1)體制分散、多頭管理。按照國際的通常理解,以及中國社會保障白皮書,我國的社會保障除了五大保險外,還有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等內容。以目前中國的行政體制看,五大險種隸屬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救濟救災、最低保障等職能在民政部,與醫保改革相關的醫院管理則從屬于衛生部。社會保險內容之間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如救濟救災、最低生活保險與五大險種的養老、醫療、工傷保險等。前者標準線與受益人享受后者險種的待遇密切相關。所以,社會上出現的“大民政”“大衛生”“大社?!辟|疑聲音其實反映了目前政出多門,溝通脫節、體制分散的現狀。
(2)社會保險法制不硬,亟需相關法律配套?!渡鐣kU法》的出臺被喻做社會保障發展史上的里程碑,讓廣大社保工作者體會到了有法可依的欣喜。我們不否認《社會保險法》的歷史意義,但它客觀上還存在不足。如第十一章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刑法中關于社會保險犯罪的條款仍是空白,依然是缺法可依。
(3)社會保障覆蓋面仍需擴大,基金籌措困難,基金缺口已經出現。根據全國總工會2010年統計數據,城鎮職工企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參保率91.4%,醫療保險參保率92%,失業保險參保率85%,工傷保險參保率79.4%,生育保險參保率61.5%。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增強社保基金保障能力,還有很多工作去做?;鹑笨谝裁媾R沉重壓力。以2010年養老保險數字統計為例:收繳13000億左右,支出10000億左右,累計結余15000多億。僅僅一個上海,每年社保資金缺口就在百億以上。支出增加的速度要快于收入增加的速度。社保赤字現象必須引起關注。
3.社會保障面臨的壓力和挑戰
建立健全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當前與今后一段時間,我們面臨的挑戰是:
(1)人口老齡化。按國際通行標準,2009年起,我國已步入老齡化社會。以大城市為例,上海、北京、廣州的老齡化率分別為22%、15%、13%。首先受到沖擊的是養老保險,退休人員每年遞增速度以6%計算,預計到本世紀30年代,老齡化達到高峰,城鎮養老、醫療費用負擔會進一步加重。
(2)城鎮化。我國城鎮化率將以每年1%的速度遞增,轉移勞動力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將大大增加。社會保障程度滿足城鎮化過程中數億農村轉移勞動者需求的壓力非常大。
(3)就業形式多樣化。新一輪的經濟發展改革目標以轉方式、調結構為重點。非公經濟已經成為吸納新生和存量勞動力主要渠道。傳統的以單位、固定職業、固定從業地點為本 位的社會保障體系已不能適應這種分散化、流動性強的就業格局。城鎮居民保險、新農保、新農合等有益嘗試亟需試點和全面鋪開。
三、社會保障發展的影響因素
1.法制因素。法制化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目標之一。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一國社會保障的根本和基礎。法律制度的內容決定著哪些人可以享受社會保障,可以享受怎樣的社會保障。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全體人民共享社會保障成果,目標是享受全民社保。
2.經濟和人的因素。物質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我國是一個擁有13億人口的大國,國民經濟總量已躍居全球第二。我國又是一個已經步入老齡社會,老齡人口最多的國家。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仍然處于發展中國家的行列,整個社會面臨未富先老的尷尬境地。這就決定了我們目前的發展方向只能是“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
3.文化因素。經濟社會的發展推動了人類文明的進步,文化形態或是意識形態也產生著深刻變化。文化代表著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價值取向。根源于社會的文化以意識形態的方式影響社會保障的方式、內容。
4.區域因素。區域塊狀分割,形成了人們的不同生活習慣、生活質量和生存狀態,從而決定了對社會保障不同需求和需求的不同內容。我國地域廣闊,差異性更加明顯、趨異,要求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要采取靈活性和多元化形式滿足人民群眾的需要。
四、社會保障法律完善破題
1.在加強法律支撐的同時繼續完善綜合立法。一是修訂刑法,根據我國《民法》和《合同法》中合同欺詐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結合刑法中合同詐騙罪、詐騙公司財務罪有關規定,挪用和欺詐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借鑒英國社會保障法中反欺詐規定,建議在刑法修改中增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罪”和“社會保險詐騙罪”,增加《社會保險法》的強力法律支持。二是加快從分散立法模式向綜合立法模式轉變。在現有《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社會福利法》等的基礎上,研究制定《社會保障法》,在理順法律制度與社會保障層次和關系上進一步健全社會保障的運行機制。
2.城鄉一體,制度并軌。將目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農民工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等多軌制度先并軌為公職人員社會保險、職工社會保險和農民社會保險三軌。在此基礎上弱化差距,最終形成統一的國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城鄉一體社會保障制度,既要實現政策的全覆蓋,更要做到待遇如養老、醫療、生育等方面的大統一。消除公民之間的制度性原因產生的差異,保障公民的基本權益,釋放農村消費潛力,促進和維護社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