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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范文1
【關鍵詞】司法會計鑒定;司法鑒定;鑒定資質;鑒定資格;司法鑒定人
一、司法鑒定人鑒定資質與鑒定資格的概念討論
從訴訟法律角度講,司法鑒定是一種訴訟調查措施,具體是指訴訟主體“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①從職業法律角度講,司法鑒定是一項社會職業活動,具體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②從這兩個概念可以看出:訴訟法律是從訴訟調查措施角度定義“司法鑒定”,而職業法律則是從司法鑒定師③執業角度來定義“司法鑒定”。但無論從哪個角度定義,有一點是一致的:即司法鑒定的法律屬性是指訴訟活動。司法會計鑒定也不例外,它是指司法會計專家接受指派或聘請(委托),對訴訟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定的一種訴訟活動。我國訴訟法律均強調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法定資質④和法定資格,才能合法地成為具體案件中的司法鑒定人。這就引出了司法鑒定人的鑒定資質與鑒定資格的概念。司法鑒定人的鑒定資質,通常是指司法鑒定人從事與某類鑒定事項有關的職業資格;而司法鑒定人的鑒定資格,則是指在具體訴訟中擔任司法鑒定人的法定條件。鑒定資質與鑒定資格都是資格問題,前者強調的是司法鑒定人執行司法鑒定業務的職業資格,由職業法律或規章制度認可;后者強調的是作為具體案件訴訟參與人的司法鑒定人的訴訟資格,由訴訟法律進行規范并由指派或聘請(委托)司法鑒定人的訴訟主體進行確認。兩者的關聯是:司法鑒定資質是獲取司法鑒定人資格的條件之一,司法鑒定資格的取得必須以具備司法鑒定資質為前提條件。先從職業法律角度明確一下司法鑒定資質要求。司法鑒定資質需要符合下列法定條件之一:1.具有從事某類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2.具有從事某類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從事某類司法鑒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司法鑒定職業法律同時還明確:“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⑤。再從訴訟法律角度談一下司法鑒定資格問題。司法鑒定人的鑒定資格需要符合下列法定條件:1.具備擔任本案司法鑒定人的司法鑒定資質;2.具備解決本案具體專門性問題的能力;3.與本案無利害關系;4.按照法定程序辦理了受理司法鑒定的法定手續⑥。由于司法會計鑒定人是司法鑒定人中的一類,因而以上明確了司法鑒定人的鑒定資質和鑒定資格的概念、關系與條件,有助于討論司法會計鑒定人的鑒定資質與鑒定資格問題。但討論這個問題前還需回顧一下我國有關司法會計鑒定資質認證的歷史,以使讀者能夠清晰地意識到現在討論司法會計鑒定人的鑒定資質與鑒定資格問題的必要性。
二、我國有關司法會計鑒定資質的認證歷史
據筆者已掌握的信息,我國有明確案例記載的司法會計鑒定活動,始于20世紀80年代初。當時主要是由偵查機關指派或聘請會計師在刑事案件中擔任司法會計鑒定人。后來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司法會計鑒定無論從涉及的訴訟類型還是在職業化方面都有了快速變化。從訴訟類型看,基于與司法會計鑒定有關訴訟案件的快速擴充,引發對司法會計鑒定的需求量快速增長。比如:我國刑法規定的經濟犯罪類型已經由不到30種擴展到了130多種,而經濟民事訴訟的案由幾乎是從無到有,目前已發展至400多種。各類經濟案件(無論是刑事的、民事的還是行政的)都會涉及到財務會計事實的查證與證明,而在查證與證明這類事實的過程中免不了會遇到需要通過司法會計鑒定解決的財務會計問題。在這個發展過程中,具體應當具備何種資質的人才能擔任司法會計鑒定人的問題,也就隨之提到了議事日程。1992年我國檢察機關率先實施了司法會計鑒定資質的認證工作,后來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也開展了司法會計鑒定方面的資質認定工作。
(一)檢察機關司法會計鑒定資質認證歷史
檢察機關為了適應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需求,于1985年開始設置司法會計崗位,此后逐步形成了司法會計師這一職業,其執業范圍包括了從事司法會計鑒定在內的各項司法會計業務。業務涉案的范圍也由最初的案件偵查,發展到刑事檢察、民事檢察和行政檢察。在解決司法會計鑒定資質方面,檢察機關最初采用的方法是解決司法會計師的職稱問題。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與相關部門協商,1988年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做出批復,同意在會計師職稱前冠以“司法”二字,形成助理司法會計師、司法會計師、高級司法會計系列職稱。批復要求隨國家機關職稱改革一并進行。但隨后問題來了:國家機關暫停了職稱評定工作,司法會計職稱評定工作也就無法開展了。檢察機關等了幾年,國家機關職稱評定工作仍然沒有恢復。其間只有個別省份(含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按照該規定開展了司法會計師中、高級職稱的評定工作。在無法全面開展職稱評定工作的情況下,檢察機關為了解決司法會計師的鑒定資質認證問題,于20世紀90年代初出臺了有關鑒定資質的認證文件。文件規定:具備一定的專業學歷和實務工作經歷,并經過六個月以上的本專業鑒定培訓的合格者,由省級檢察機關頒發鑒定資格證書。這是我國司法會計鑒定專業首次開展的鑒定資質認證工作。這項鑒定資質認證工作一直延續至今。
(二)審判機關司法會計鑒定資質認證歷史
20世紀90年代,隨著我國向市場經濟的轉軌,司法鑒定的社會化運作也明顯起來。一些會計師事務所紛紛承接司法會計鑒定業務。到了90年代后期,一些審判機關發現很多司法鑒定人并不熟悉有關司法鑒定的法律,且鑒定機構之間良莠不齊,需要進行鑒定資質管理。例如,云南省審判機關率先實施了對司法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的登記管理模式。在司法會計鑒定業務方面,該省審判機關通知擬承接鑒定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派員參加由審判機關專門組織的司法鑒定人員培訓、考試,通過后發給鑒定資質證書。隨后其他省份的法院也紛紛效仿,于是社會司法會計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鑒定資質就由法院管了起來。這種情形一直延續到2005年《決定》之后才逐步停止。
(三)司法行政機關司法會計鑒定資質認證歷史
21世紀初,司法部受命介入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管理工作,出臺了《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文件,明確了由司法行政機關頒發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作為包括司法會計專業在內的司法鑒定人鑒定資質證明文件。但是,這一期間司法部與審判機關均頒發鑒定資格證書,給社會司法鑒定機構帶來了很多困惑和不便。2005年,《決定》明確了司法鑒定資質的登記管理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但是,《決定》第二條規定:國家對從事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沒有包括“司法會計鑒定”。依照該規定,司法會計鑒定機構及其從事鑒定的人員是無需登記管理的。同時,司法部在《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等文件中也明確規定,僅對《決定》納入登記范圍的鑒定人頒發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也就是說,從事司法會計鑒定的機構和個人已不屬于司法鑒定許可證、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頒發對象。然而,一些省份的司法行政機關在上述法律和文件頒布后,仍然對司法會計鑒定專業實行登記制度。這是為什么?究其原因,主要是在《決定》頒布前后,不少省份人大常委會出臺了《司法鑒定管理條例》,有的省份(如湖北、山東)《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甚至明確登記管理范圍包括司法會計鑒定。這些省份的司法行政機關就是根據本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對司法會計鑒定機構和人員進行登記管理的。2017年12月司法部發文,要求各地嚴格準入、嚴格管理、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該文要求嚴格登記范圍,對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一律不予準入登記。根據該文精神,司法會計鑒定業務沒有納入《決定》規定的登記范圍,那么,就應當清理取消這類登記。這樣一來,部分省份已經頒發的司法會計鑒定專業的司法鑒定許可證、司法鑒定人執業證即將失效。從以上司法會計鑒定資質認證歷史看,除了檢察機關尚未明確取消對內部司法會計師實行鑒定資質認證工作外,司法會計鑒定資質的社會認證工作理應停止。問題來了:鑒定資質是司法會計鑒定人獲取鑒定資格的前提條件。沒有了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司法鑒定人執業證,那么未來社會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會計鑒定人員如何證明自己的鑒定資質,以便取得鑒定資格承接司法會計鑒定業務呢?
三、司法會計鑒定人鑒定資質的證明
如果司法會計鑒定人持有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之類的資質文書,很容易向送檢方及法庭證明自己具備了司法會計鑒定資質。但如果不持有這類證書,是否就意味著無法證明司法會計鑒定資質,進而無法獲取鑒定資格了呢?這是一些過去持有這類證書的司法會計鑒定專業人員最近出現的一個困惑。答案是否定的?;诜刹⒉灰笏痉〞嬭b定人具備這類證書,所以司法會計鑒定人就不需要通過這類證書來證明自己的鑒定資質。換句話說,司法會計鑒定人在沒有這類證書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證明(且必須證明)自己具備司法會計鑒定資質。根據前文介紹的司法鑒定基本資質要求,司法會計鑒定人可以采用下列證據之一,證明自己具備司法會計鑒定資質:一是高級司法會計師證、高級會計師證;二是注冊會計師證以及從事五年以上注冊會計師業務的證明文件(如聘任文件、任命文件等);三是司法會計專業及工商管理相關專業(如財務管理、會計、財稅、審計等專業)本科以上學歷證書,以及從事相關專業工作五年以上的證明(如聘任文件、任命文件等);四是從事與司法會計鑒定相關工作(如司法會計鑒定工作、財務會計工作)十年以上的證明(如聘任文件、任命文件等);五是從事特定財務會計業務(如稅務、期貨、證券)的專業資質證書以及從業時間證明(如聘任文件、任命文件等)。除以上證據外,司法會計鑒定人最好還應當提供接受過司法會計專業培訓證書,作為輔助證據。這里需要提示的是:目前我國承接司法會計鑒定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大部分沒有接受過司法會計鑒定業務的系統培訓,導致在實際鑒定中出現了不少問題。因此,建議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經常受理司法會計鑒定業務的注冊會計師開展專業培訓,使其能夠具備受理各項司法會計業務的專業能力。無論是送檢方還是法庭,在啟動司法會計鑒定或在鑒定人出庭時,都應當審查司法會計鑒定人是否具備前述證明其鑒定資格的文件,以確認其是否具備鑒定資質。除了司法會計鑒定人鑒定資質外,會計師事務所等鑒定人員所在中介機構,也應當在工商機關登記營業范圍時,加入“司法會計鑒定”或“司法會計業務”,從而以包含該業務范圍的工商營業執照,證明本機構可以從事司法會計鑒定營業活動。
四、司法會計鑒定資格的取得
前文介紹了具備司法鑒定資質的人并非當然具備司法鑒定資格,因為鑒定資質只能說明某人符合從事某項司法鑒定的職業資格要求,而鑒定資格則是某人擔任具體案件司法鑒定人的訴訟資格問題。司法會計鑒定人也是如此。司法會計鑒定資質證明文件只能證明司法會計鑒定人的職業能力,但要承接具體的司法會計鑒定業務,獲取司法會計鑒定資格,除了需要提供鑒定資質文件外,還需要滿足下列司法會計鑒定人資格要求。第一,需要明確自己確實具備解決送檢方提出的訴訟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的能力。司法會計鑒定包括財務問題鑒定和會計問題鑒定兩大類。絕大部分鑒定事項涉及到財務問題的確認。但是,財務是一個十分廣闊的領域,具體案件中涉及的財務問題通常是某一財務領域的問題。因此,司法會計鑒定人雖然具備司法鑒定資質,但并不一定熟悉所有財務領域的問題鑒定,即不一定能夠勝任本案涉及的財務問題鑒定。比如:案件可能會涉及到期貨交易損益額問題鑒定,而相當一部分司法會計專家并不熟悉期貨領域問題的鑒定,這部分人就不具備解決具體案件涉及的期貨交易損益額問題的鑒定能力。實踐中也確實出現過司法會計鑒定人因不熟悉期貨業務而做出錯誤鑒定意見的案例。第二,需要明確自己確實與本案無利害關系,不需要回避。訴訟法律規定了司法鑒定人的回避情形,如果鑒定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應當主動申請回避,即主動申請辭去擔任本案鑒定人身份。根據訴訟法律的規定,司法會計鑒定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回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比如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密切的經濟伙伴關系等;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辯護人、訴訟人、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4.與本案當事人有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其他關系,比如:刑事案發前對本案相關財務業務實施過審計的人員⑦。第三,需要取得本案承辦機關指派或聘請(委托)文書。由案件承辦機關指派、聘請(委托)文書中寫明了案由、鑒定人及鑒定事項,是證明司法會計專家為本案司法會計鑒定人的程序文書。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范文2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由司法機關指派或當事人委托,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專門性問題作出判斷的一種活動[1].司法鑒定涉及諸多領域,據統計,“我國司法鑒定學科的種類已經多達30余個,一年鑒定案件100萬件以上(包括一案數種鑒定)”[2]可見,司法鑒定借助技術和專門知識,解決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以彌補偵查、審判人員知識的不足,它以其科學性、客觀性、公正性幫助司法機關判明證據真偽,起著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半S著科學的進步,分工的細化,鑒定的領域必將不斷拓寬,其重要性也將因此而進一步提高” [3].但是,我國現行的司法鑒定體制,是從建國初期司法機關偵查辦案所需的內部鑒定而演變出來,司法鑒定工作顯得滯后,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較,存在諸多弊端。
一、我國現行司法鑒定制度存在的弊端
(一)司法鑒定立法嚴重滯后
1、對司法鑒定的規范甚少。目前,有關司法鑒定方面的法律規定散見于三大訴訟法之中,僅6個條款。且六個條款主要是關于鑒定決定權的授權性規定。從全局上看,至今沒有一部全國統一的司法鑒定法。
2、部門規范雜亂。出于需要,各部門相繼制定了一些調整司法鑒定的文件:如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公安部制定了《刑事技術鑒定規則》,最高檢察院制定了《法醫工作細則(試行)》,最高法院下發了《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還有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的文件等。這些規定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司法鑒定領域在操作中的困擾,但效力層次不高,適用范圍較窄,沖突與矛盾并存,且各自為陣,施行各異。
3、絕大部分專業未制定統一的鑒定技術標準。目前,除部分法醫鑒定和司法精神疾病有幾個部聯合頒布的部頒標準外,其他學科尚無統一標準,多數還只是各自確定的標準或經驗型的標準?!案黝悓W科、全國性的行業標準以及與國際接軌的公認型的鑒定標準還沒有”[4].眾多的鑒定機構由于其行業或專業的特點,往往有著完全不同的鑒定標準,如同樣的人身損傷進行傷殘等級評定,適用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事故傷殘評定標準》和勞動部制定的《職工工傷和職業病鑒定標準》結果往往不同,當事人亦常根據自身的利益選擇鑒定機構,鑒定機構也以此迎合委托人。在眾多的鑒定標準中,有的還不科學、不準確,給司法審判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如法醫鑒定中重傷偏輕和輕傷偏重以及輕傷與輕微傷的鑒定結論概念模糊。這些問題必然導致對鑒定結論的證據作用產生分歧和動搖,對公正司法產生直接。
(二)鑒定機構門派林立,設置重疊,運行混亂
1、鑒定機構多系統重復設置。目前我國具有鑒定權的機構大致有五類:一是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等國家專門機關內部設置的鑒定機構。這些內部鑒定機構始建于20世紀50年代,主要是在行使偵查、檢察、審判權時而設立。其中公安機關內部鑒定的規模最大,實行中央、省、地(市)、縣(區)四級鑒定。檢察院、法院的鑒定規模較小,起步較晚,通常設置于中央、省、地(市)三級;二是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設置在科研機構、政法院校的司法鑒定機構,如司法部司法技術鑒定所、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等;三是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鑒定機構,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四是一些醫科大學設立的鑒定機構,如華西醫科大學法醫學鑒定中心;五是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因此,在我國享有鑒定權的機構龐大而雜亂,造成人、財、物的巨大浪費;各部門設立的鑒定機構歸各自管理,各守門戶,各自為政,各行其是;多方鑒定、重復鑒定、虛假鑒定等現象的存在,導致司法鑒定的混亂無序。
2、鑒定機構缺乏獨立性、公正性。公安機關的“自偵自鑒”、檢察機關的“自檢自鑒”、人民法院的“自審自鑒”,因缺乏必要的制約和監督,鑒定機構的獨立性和中立性大打折扣,行政干預和人情鑒定難以避免,鑒定結論的客觀性、公正性受到質疑,社會對鑒定制度的信任不高。尤以“自審自鑒”更甚,審判活動系平息沖突、化解紛爭、定罪科刑的最后防線,自審自鑒使“鑒定成為一種奇怪的混合物——既是法院的一個下屬機構,又是一方當事人的證人,他由法院的下屬成員變成當事人一方的證人。法官以這種雙重身份出現和參與訴訟活動,這不能不令人感到有失公正和后顧之憂。”[5]
3、鑒定機構運行機制混亂。(1)司法鑒定行業無執業分類標準。司法鑒定行業涉及的學科門類很多,鑒定的技術手段也紛繁復雜,有時需要綜合運用多種和多門學科知識,這就要求有不同專業知識和掌握不同技術手段的人以及他們各自不同的水平分別解決不同的問題,客觀上需要嚴格的執業分類,但我國目前對此一片空白;(2)各個鑒定機構之間受理鑒定的范圍不明,對象不清。各系統各層次的鑒定機構在受案上普遍存在隨意性、混合性和重復性。為了上的利益,都對外接受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的委托,有的還相互爭案、相互否定、相互指責、貶損對方,使技術鑒定的科學性、權威性大受損傷;(3)鑒定機構有權無責,隨意出具鑒定結論。由于對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缺乏法律約束,隨意出具鑒定結論也無相關制裁措施,使得少數鑒定人員收受賄賂,毫無顧忌地出具偏袒一方的鑒定結論,這在財產評估中表現尤為突出,同一財產,不同機構出具的評估值有時竟會相差幾倍!
(三)對鑒定人員缺乏科學、合理的管理機制
1、鑒定人的權利、義務不明確?!缎淌略V訟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睹袷略V訟法》第72條、《行政訴訟法》第35條也有類似規定。但我國目前尚無全國統一的、權威性的審核、批準、授予機構,如何認定鑒定人具有“專門知識”通常由法官說了算,甚至連審案的法官也未必知道署名的鑒定人是誰?具體有無“專門知識”?即使署名的鑒定人有鑒定資格,但其資格多為內部授予,而非通過,水平高低不得而知。再則,當鑒定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如何有效地保護?鑒定人無故不履行義務時如何制裁均無法可依,影響了鑒定的法律權威。
2、鑒定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司法鑒定整體水平不高。由于沒有統一的市場準入標準與規則,加之鑒定機構多而雜亂,魚龍混雜,鑒定人員中不乏濫竽充數者,特別是依附國家機關的庇護而生存的鑒定機構,其人員素質更令人堪憂,司法鑒定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鑒定人隊伍的專業化和職業化遠未形成。
3、對鑒定人員沒有健全的培訓和考核晉升制度。健全和實施合理的培養、培訓制度,是司法鑒定工作的基礎。而建立和完善科學、系統的考核晉升制度,則是不斷提高鑒定人員技術水平,使鑒定事業不斷發展的必要途徑。兩者互為聯系,互為影響。我國對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的考核,尚無一套科學完整的體系,晉升標準多以學歷和工作年限為主要條件,論資排輩,無水平高低、能力大小、貢獻多少之別,嚴重阻礙鑒定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和進取性。
(四)司法鑒定缺乏程序規定
1、委托主體多樣化。民訴法第72條、行訴法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是啟動鑒定的唯一合法主體;刑訴法第121條、165條規定,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公安、國安、檢察機關、人民法院都有決定鑒定的權力??梢姡F有法律均規定司法鑒定決定權專屬于國家機關,當事人只有請求鑒定的權利。然而,當事人直接委托鑒定機構卻得到了最高審判機關的認可,2002年4月1日施行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彼痉ń忉屌c法律在此存在沖突。
2、對重新鑒定沒有規定。(1)是否需要重新鑒定無規定。一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常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法院是否準予,沒有標準;(2)重新鑒定的機構如何選擇無規定。實踐中有時出現越申請重新鑒定,鑒定機構的級別卻越低的怪狀,而各鑒定機構出具的相互矛盾的鑒定結論又成為重新鑒定的動因;(3)重新鑒定的次數無限制。一方當事人認為鑒定結論于己不利,就申請重新鑒定,一案多鑒甚為普遍,因鑒定而花去一年半載屢見不鮮。多渠道、多層次的重復鑒定,不僅增大訴訟成本,加重當事人負擔,造成資源浪費,且經常出現鑒定結論相互矛盾的情況,法院對此無所適從,訴訟久拖不決。如發生在浙江省金華市浦江縣吳賽陽訴吳彰引刑事自訴案,歷時七年,經過二次發回重審、一次再審共六次訴訟,吳彰引由無罪到有罪再到無罪,都是三次司法鑒定起了決定性作用[6].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范文3
交通事故是和平時期造成人員非正常死亡和財產意外損失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國每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高居世界首位,交通安全問題倍受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城市道路和公路分別承擔著城市內、外部的道路交通運輸。隨著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飛速發展和交通機動化進程加快,公路的通車里程也持續快速增長,公路等級不斷提高,公路交通事故率遠比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率大,提高公路的交通安全率,遏制當前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的多發態勢具重要的意義。
1.2 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業務現狀
據公安部統計,2011年全國的道路交通安全總體形勢總體平穩。據統計,全國涉及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4%和4.4%。由于交通事故量大,因而,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業務在整個司法鑒定中的比例也越來越大。如某司法鑒定所2008年交通事故司法鑒定1230件,2009年1470件,2010年達到1860件,3年增長了1.5倍。
由于交通事故成因復雜,因此,鑒定業務涉及到各個學科,有法醫、物證檢驗、痕跡、機械等多個種類。特別是一起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到多個鑒定項目。一個鑒定項目又需要做多個實驗或計算。這樣,造成了鑒定工作的復雜性。
2、交通事故痕跡的分析與鑒定
交通事故痕跡是交通事故現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是指交通事故中的人、車以及貨物在地面上產生的地面痕跡以及車輛、人和貨物表面留下的痕跡等。交通事故痕跡主要包括車輛車體痕跡、路面痕跡(包括散落物)、乘員的受傷情況。乘員的受傷情況需要有關的法醫學的相關知識,因此對法醫學鑒定進行分析。這就會能更清晰地再現事故的全過程,提高事故再現的準確性。
2.1 車體痕跡分析
2.1.1 車體痕跡的形成機理
車體痕跡是車輛在事故中與其他車輛、物體、人體碰撞而形成并遺留在車體的印痕。最常見的車體痕跡有:刮擦痕、撞擊痕、分離痕跡、刺溝痕跡等。任何物質的分子都是按一定規律、一定密度排列起來的:當固態客體受到外力的作用時,分子的正常排列受到壓縮力和拉伸力的作用,分子間將產生恢復原來排列的相互作用力,這種力叫做內力;當外力不大時,內力可以抵抗外力的作用,恢復客體的正常狀態而產生彈性變形,當外力大到足以突破客體的組織結構時客體將產生塑性變形。塑性變形就是形成車體痕跡的主要原因。
2.1.2 車體痕跡的特點
(1)復雜性:車體痕跡在事故中的形成機理十分復雜。有的是第一次碰撞形成的,有的是第二次或第三次碰撞形成的,還有的是第一次和第二次碰撞共同形成的等等。
(2)廣泛性;車體痕跡在交通事故現場出現的頻率很高,幾乎所有的碰撞事故都有車體痕跡的出現,這為我們對車體痕跡的檢驗提供了有利條件。
(3)時效性:對車體痕跡的檢驗要及時、快速,否則隨時間的推移,有的會銹蝕(金屬刮擦痕)、有的時間久了失效了(附著的漆片)等。
(4)遺留物和附著物多:檢查車體痕跡時,經常會在痕跡中或痕跡的周圍發現遺留物和附著物。它一般來自于另一車輛或受害者身上、衣服上遺留下來的殘留物質,在尸體或人體的損傷部位也會遺留下痕跡、客體分離出來的附著物。
2.1.3 常見的車體痕跡的形成機理及檢驗
(1)刮擦痕跡。刮擦痕跡是肇事車輛與承受客體碰撞過程中,車輛的某部位在力的作用下擠壓或劃破客體,從而在客體表面形成凹凸線條狀痕跡。刮擦痕跡止點處留有物體表面擦掉的顆粒殘渣堆積物,表明其走向。
(2)撞擊痕跡。撞擊痕跡是肇事車輛某部位與承受客體碰撞時在受撞表面發生永久變形而形成的凹陷狀痕跡。它的形成是車輛的某部位與承受客體在相隔一定距離的情況下,由于力的作用而在接觸的瞬時產生巨大的沖量,使物體的表面發生變形而產生的痕跡。
(3)整體分離痕跡。整體分離痕跡又稱整體痕跡,是指一個完整的物體由于某種作用力的作用而分離為若干部分時所形成的痕跡。整體分離痕跡檢驗,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別是對逃逸事故,通過整體分離痕跡的檢驗可以直接認定肇事車輛。
刮擦、撞擊痕跡的主要檢驗方法是比對檢驗。比對檢驗是指將主客體兩者之間痕跡特征進行逐一的比較鑒別。對于整體分離痕跡的檢驗方法:一是分離線是否相符;二是被分離物體斷面凸凹紋路是否相符;三是在沒有分離線的情況下,物體本身表面和斷面上固有的特征是否相符;四是分離物附加特征與表面細節特征是否相符;五是被分離部分外圍邊緣及周圍關系是否相符。
2.2 路面痕跡
路面痕跡是車輛肇事時,留在地面上的印跡,是車輛運動過程的真實記錄,是事故分析鑒定中不可缺少的物證,也是分析事故全過程的關鍵依據。
2.2.1 輪胎印跡
輪胎印跡的形成機理:道路上輪胎痕跡的形成,是駕駛員根據行車狀況之需要,采取制動及轉向等操作行為時,輪胎與接觸路面發生相對滑動,從而產生熱能,使得路面材料和輪胎橡膠混合物因高溫熔化而剝落,在路面上留下黑色的痕跡。
常見的輪胎印跡有以下幾種:
(1) 壓印是車輪和輪胎在自由轉動,輪胎胎面印在柔軟路面或物體上的印跡,特點是輪胎胎面花紋,無論沿胎印的橫向,還是沿胎印的縱向都清晰可見的
(2) 側滑印是指輪胎柱在自由轉動轉動狀態下,轉向過急、車速較高,車輛受離心力作用引起輪胎向外側滑移,當離心力達到或超過輪胎橫向附著力時,形成的輪胎邊向外滑,邊向前滾動,此時形成的輪胎印跡便是側滑印。
(3) 托印是車輪在抱死狀態下縱向滑動,輪胎胎面與路面摩擦,輪胎落下的橡膠粉末遺留路面上而形成的黑色印跡。
(4) 側偏印是輪胎將要側滑之前出現的弧線狀印跡。
(5)道路表面的損壞痕跡輪胎泄氣印是汽車輪胎泄氣后在路面上滾動時留下的印跡,其特點為邊緣不規則,呈波紋形,且兩外邊緣顏色深,中間顏色淺,并常常有轉向的記號。
(6)輪胎印跡突變點是在兩車發生碰撞時,碰撞瞬間產生動量,出現碰撞力突變,致使輪胎印跡出現突變。特點是輪胎印跡出現轉折,走向與輪胎原來的運動方向有一定夾角,與道路方向也有一定角度。
2.2.2 道路表面的損壞痕跡
是指車輛在碰撞時或碰撞后損壞的零件及車 輛翻到后與路面刮、劃、鑿形成的。刮、劃痕往往是車輛在碰撞后的運動過程中,損壞的零件、車輛的邊角或車輛的裝飾物與路面刮、劃形成的。鑿痕多數是車輛柱塞碰撞時,巨大的沖擊力是零件損壞撞人地面時形成的。
2.2.3 路面上散落物
事故現場一般會散落有因碰撞沖擊而脫離汽車的各種形狀的物體。細致地觀察各種散落物也是非常重要的。碰撞產生的散落物有:玻璃碎片、附在車身上的泥土、涂料、鐵銹、車燈等零件、油(發動機機油、變速箱機油等)、冷卻水、蓄電池解液、洗滌液、貨物、受傷者的血跡、衣物的線頭等,包括車身上的附著物在內。其中最為關鍵的是要“落在什么地方”以及“散落的形態、軌跡、散落位置”等。
2.3 交通事故法醫學鑒定
2.3.1尸體檢驗和法醫鑒定的目的及任務
交通干警及法醫學鑒定人應該十分明確尸體檢驗和法醫鑒定的目的及任務。尸體檢驗和法醫鑒定的目的及任務歸結起來有以下方面:
第一,通過尸體檢驗明確案件性質。事實上造成交通事故人體死亡的原因千差萬別,情形各異。有的由意外原因所形成,有的由人為因素所偽造,有的純屬詐傷或謊報,也有的因疾病發作而發生。只有認真細致甄別各種損傷并結合有關資料進行綜合評定,才能真正明確案件性質,才能有利于事故處理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第二,通過尸體檢驗獲取交通損傷證據。尸體檢驗中應圍繞交通事故六要素,注意檢驗、識別、固定和收集各種證據材料與信息。應仔細在尸體上尋找車輛撞擊性損傷并予以照相、記錄等固定,同時找出致命傷和導致損傷或死亡的直接原因。
第三,根據法醫檢驗和鑒定結果,分析和重建事故發生情景。根據機體損傷的部位和類型,有時可以確定死者當時的狀態,推測和重建事故發生的情景和經過。譬如說,根據法醫檢驗和相關檢查如現場勘驗、車輛檢查機人體組織DNA分析,確定交通事故中各受傷人員角色,如判定車內駕駛人員或推測車內各人員在事故發生前的乘坐位置。
2.3.2 法醫尸體檢驗的具體內容和方法
應用正確的法醫檢驗方法是獲得最直觀、最準確第一手資料的重要保障,只有這樣才能獲得最為有效的醫學證據。為此,法醫學檢驗時必須仔細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第一,衣著檢驗。衣著檢驗對判斷車輛所造成的神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人體在受到車輛的撞擊和擦蹭后,著力部位的衣著表面會發生撞擦起毛現象,起毛翻卷的方向往往反映人體受力的方向。在人置相對固定的情況下,有時衣著檢驗可幫助判斷車輛的行駛方向。衣物受到車輛突起部位擦蹭后可發生纖維撕裂,撕裂的方向和纖維斷端也可反映受力方向。人體受到輪胎輾壓是,可于衣物表面或人體皮膚組織上檢見車輛輪胎印痕,也可留下車體碰撞散落的漆片、鐵銹玻璃碎片、油垢泥土等異物,后者對事故車輛的認定、事故過程的重建和事故原因的分析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檢驗者曾根據死者衣著上的散在油漆碎片(大型貨車車輛表面漆片)、微細玻璃碎片及車輛輪胎花紋印痕等痕跡的檢驗情況,結合其他相關資料對肇事車輛進行認定,最終抓獲肇事逃逸并造成被撞人員死亡的駕車人。尸體檢驗是對于衣物上的痕跡和異物,首先應進行肉眼觀察、直尺測量和記錄照相,然后再借助放大鏡和顯微鏡進行更為細致的觀察,同時應對其分布及特征進行分析。最后再對各種異物成分仔細提取、包裝并送檢,完成與可疑車輛對比與認證的后期工作。
第二,尸體檢驗。按尸檢程序對事故中死亡的尸體完成尸表檢驗和解剖檢驗,以明確死亡原因和損傷情況,最終做出尸檢鑒定結論。尸檢中還應該注意,不僅要仔細檢查交通事故形成的損傷,還應特別注意有無非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傷和其他死亡原因,仔細分析甄別最可能的死亡性質,警惕他殺后偽裝交通事故死亡或交通事故損傷后故意殺人案件。車體散落物在尸體表面也能檢見,此外尸體表面也可檢見花紋樣輪胎印痕,后者的檢出對肇事車輛的認定至關重要。
第三,活體傷情檢驗。應根據案件的需要對事故中受傷人員進行傷情檢驗,以明確損傷的部位、種類、程度及成因等,并根據案件處理的需要做出傷情檢驗鑒定、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的評定。有的案件還可能涉及到對駕駛人員或受傷人員進行精神狀態的評定、確定是否飲酒及血酒精濃度,以及有無潛在性疾病的存在。若遇復雜案情,應及時聘請有關專家會診,千萬不可大包大攬,草率結案。
2.3.3其它應該注意的問題
除了作好上述三項工作外,在法醫檢驗中還應注意下述細節問題。首先,檢驗鑒定必須依法進行。道路交通事故傷死者檢驗的法規依據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一條,“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車輛,物品、尸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的道路狀態等,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聘請有關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或者鑒定。檢驗或鑒定應當做出書面結論”。其次,應準確了解案情的全部經過,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以及車輛鑒定情況和傷者或死者當時的乘坐位置及肯撞觸的物體等,以幫助我們做出準確、客觀、具體的分析和判斷,為進一步做出正確的、具有說服力的結論打下基礎。道路交通事故是一類隨機的危害性事件。雖然交通事故損傷具有某些相似的特征,但是每一起具體的案件又有其獨特性。只有在工作中不斷的摸索、實踐、研究和總結,才能更好地作好道路交通事故中傷者的檢驗和鑒定工作,以適應當今法制建設的需要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滿足越來越高法制建設的需求。
3、交通事故司法鑒定對策
3.1 修改和完善司法鑒定法律法規
(1)提高鑒定機構的準入標準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有不少于二十萬至一百萬元人民幣的資金”、“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上述規定。一是擁有資金的起數過低,應當提升自五十萬元以上:二是沒有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大致數量和標準的要求:三是對檢測實驗室的要求,除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具備以外,一般司法鑒定機構是很少有的。因此,必須明確規 定具有鑒定機構與相關實驗室簽訂的合作協議等。通過嚴把鑒定機構的門檻,提高市場準入標準,防止鑒定機構魚龍混雜、水平參差不齊。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加大司法鑒定違法的處罰力度
現有司法鑒定法律法規設置的違法處罰條款普遍過低。不能足以對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起到警戒及教育作用。因此,要根據不同情節,設置停業整頓、一至三倍罰款、一年內不能執業、終身不得從事鑒定業務等條款,從而規范司法鑒定秩序。
(3)法官對鑒定結論的采信
《憲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審判權的行使是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并依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作出裁判來實現的。鑒定結論作為訴訟中的一種證據,人民法院應享有對其審查判斷并決定是否作為定案依據的權力。
3.2 建立健全司法鑒定管理機制及理論
3.2.1 建立健全司法鑒定管理機制
(1)建立同級通報制度
省、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變更、處罰等情況及時向同級人民法院通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市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將鑒定意見的采信情況和司法鑒定人的出庭情況、違規違紀行為及時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通報。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人民法院的通報情況作為對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評估、司法鑒定人誠信評估的重要依據。加強兩機關之間的協調與溝通,共同培育好司法鑒定市場。
(2)實行鑒定人負責制
鑒定入應當對鑒定結論負責,除了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到庭接受質詢的,對沒有特殊原因不出庭接受質詢的鑒定人要規定相應的制裁措施,對于人為因素導致鑒定結論錯誤的,應當在追究鑒定機構責任的同時追究鑒定人的責任。
(3)加強司法鑒定人員的職業教育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除了堅持資格考試前的培訓教育外,更要注重經常性的培訓教育。一方面,針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特點,選擇典型案例或者聘請相關專家進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司法鑒定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強鑒定人員的法規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強化他們的規范意識和道德觀念,從而確保司法鑒定質量。
3.2.2 建立健全相關鑒定理論
當前,在交通事故鑒定中需要研究的理論問題很多。如道路線形對行車安全的影響、交通環境對行車安全的影響、車輛技術狀況對行車安全的影響等方面。因此,一方面要引導和鼓勵廣大司法鑒定人員開展理論創新研究,不斷取得新成果;另一方面要積極引進和推廣國內外在交通事故鑒定中的新成果。通過上述兩方面的努力,把交通事故鑒定技術不斷向前推進。規范交通事故鑒定范圍和標準及建立交通事故鑒定機構級別評定標準。
(1)規范交通事故鑒定范圍和標準
交通事故檢驗鑒定,主要包括尸體檢驗類、傷殘評定類、物證檢驗類(酒精含量檢驗等)、痕跡鑒定類(指紋鑒定、輪胎花紋鑒定等)、車輛安全性能檢驗和車輛定型鑒定等類別。司法部要會同公安部刑事科學技術部門,規范交通事故鑒定范圍和標準,為司法鑒定提供明晰的目錄和依據。
(2)建立交通事故鑒定機構級別評定標準
司法鑒定機構雖然沒有、也不可能有隸屬關系。但是,從不同行政管理級別司法鑒定機構的人員和裝備上能否劃分為縣級、市級、省級、國家級鑒定機構,或者按照鑒定機構的人員和裝備以及鑒定實績,設定鑒定機構級別評定標準,分別設定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級別擬定后,一方面有利于為鑒定機構的發展和提高增加動力;另一方面為解決重復鑒定的采信問題提供基本依據。
按損害后果程度分類: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l-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l-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l-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總之,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是解決交通事故處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定要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對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存在的問題采取多種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實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真正發揮其在解決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3.3 交通安全現狀的對策
當前我國的國道、省道和二級以上高等級公路(尤其是一級公路)不僅事故的空間分布密度大,而且事故的損害烈度大、人員致死率高,這與這些公路所分擔的交通量大、允許的行車速度高有一定關系,但更主要還是與人們的交通安全意識淡薄、現有的交通管理水平低下以及部分車輛和公路的安全技術條件較差等因素有關,與發達國家的情況相比還具有很大的可改善空間。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范文4
1、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的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是行使司法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管理國家司法行政事務的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運用了行政機關的工作原則和方法,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機關在進行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又擁有準司法職權。如復議申請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議必須向管轄權的司法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復議決定也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這表明,司法行政復議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體的。
2、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的行為既有行政行為,也有民事行為,兩種行為產生的爭議表現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司法行政爭議主要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如果司法行政主體實施解決民事爭議的具體行為,這種行為即不是行政復議,而是行政調解或行政裁決。
3、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決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解決行政爭議糾紛的活動。行政復議的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和作出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分開,同時也要求司法行政復議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這就是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準司法性。司法行政復議的準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復議和人民法院審判一樣,有許多制度貫穿其中。如申請制度、管轄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端痉ㄐ姓C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第11條規定:“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但應說明理由”。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特點又體現在行政性方面。如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書至作出決定止,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司法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活動,必須充分體現行政的效率原則,復議組織可以利用這些特點,迅速查清事實、解決司法行政爭議。所以,就解決司法行政爭議而言,司法行政復議程序比行政訴訟程序更經濟、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復議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的一種層級行政監督
司法行政監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完成之后進行;可以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主動實施,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請求作出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司法行政復議就是有權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司法行政監督措施。通過司法行政復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也可以發現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司法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5、司法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司法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確保司法行政復議必要的行政效率。這一點顯然不同于司法審查制度。因此,司法行政復議又不能簡單地照搬行政訴訟的程序。
書面審查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復議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這里的書面材料主要指復議申請書和復議答辯書。書面審查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僅對申請人向司法行政復議機關遞交的復議申請書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狀,結合有關證據進行復議,不傳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證人以及其他復議參加人也不必到場。所以,書面審查是行政效率原則在司法行政復議制度中具體表現,也是司法行政復議中及時、便民原則的體現。
二、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
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而對司法行政機關而言是受理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同時其合法權益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在對等原則下他們與我國公民一樣有權作為申請人提出司法行政復議。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條件而成立的一種組織,它可以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如律師事務所、公證處、鄉鎮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調解中心等。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如合伙組織、聯營企業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資格證書、執業證、許可證手續,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2、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責任與處罰相當的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的行使。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2001年12月22日國務院《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外國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應當持執業執照、執業證書在代表機構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注冊手續后,方可開展本條例規定的法律服務活動。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每年應當注冊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注冊手續。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業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業證期滿六個月內不予注冊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注冊機關經審核,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暫緩執業證注冊:①因違反執業紀律或者有關管理規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查處的;②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處的;③采用弄虛作假手段企圖騙取通過年度注冊的;④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連續停止執業六個月的。
5、認為符合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①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②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③依本辦法第18條的規定,曾被處以2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6、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繳納登記費。登記費的具體數額,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第30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辦理年度檢驗,應當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收費的具體數額,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7、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護公證機構關于公證書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司法部《關于外國人收養公證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公證處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拒絕公證:①當事人身份與《指定管轄通知》、《收養通知書》不符;②當事人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③我國收養法律與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收養法律有法律沖突;④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不合法或沒有意思表示;⑤當事人未履行公證前的法定程序;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實或不合法;⑦送養人對被收養人沒有合法的監護權;⑧公證之前,送養人與收養人事實上已經移交被收養人的監護撫養權;⑨收養通知書、收養登記證有嚴重錯誤的;⑩公證處查明的其他足以影響涉外收養公證真實性、合法性情況。但公證處或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外國人收養公證有錯誤的,應當依照《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辦理。
8、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留場就業決定或根據授權作出的延長勞動教養的期限決定不服的。如根據1982年1月21日國務院批轉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規定,勞動教養人員有下列行為:①散布腐化墮落思想,妨礙他人改造的;②不斷抗拒教育改造,經查證確系無理取鬧的;③不斷消極怠工,不服從指揮,抗拒勞動的;④拉幫結伙,打架斗毆,經常擾亂管理秩序的;⑤拉攏落后人員,打擊積極改造人員的等。根據不同情節,勞動教養管理所可以批準勞動教養人員警告、記過,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可以批準延長勞動教養期限。但延長勞動教養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一年。但本文認為,勞動教養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化進程的加快發展,應當被摒棄,取而代之的由人民法院審判而確定是否勞動教養,并確定勞動教養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