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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超市員工總結范文1
根據市應急管理局工作要求,現將2020年上半年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如下。
一、責任落實情況
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推動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和省實施細則。嚴格落實“三個必須”要求,切實壓實行業監管、專業監管、綜合監管責任。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五個必須落實”》40條剛性規定為著力點,有效促進企業管理水平和員工安全素質提升。
二、工作開展情況
堅持疫情期間開展常態化安全生產治理、攻堅等專項整治行動。協助督導企業復工復產的同時,持續排查治理安全生產問題隱患。
應急管理領域。一是危險化學品方面。加強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各環節全主體、全品種、全鏈條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強化油氣管道途經人員密集場所高后果區安全監管。上半年共進行各類檢查12次,排查隱患16項,現已整改完畢。二是煙花爆竹方面。加強節假日期間的管控,強化日常監管。三是非煤礦山方面。深化非煤專項治理,強化非煤礦山提升運輸設備、頂板支護、防排水等隱患排查治理,大力管控尾礦安全風險。上半年共檢查8次,隱患排查12項,現已整改完畢。
消防安全領域。一是在各行政村成立村社級撲火隊。二是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和措施。三是以住宅小區、高層建筑,商業街道等為重點,開展建筑內部及周邊道路消防車通道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設置警示牌,預留消防車通道寬度,并定期開展巡查、檢查和維護等。四是鎮內高層建筑、老舊小區、群租房、商場超市、學校醫院、養老機構、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家庭作坊等高風險場所消防隱患排查整治。
住建安全管理領域。一是建筑工地施工現場管理方面。食品區在建續建建筑工程共計7項,其中:市政工程3項,園區企業3項,房地產項目1項,截止目前,建筑安全生產秩序良好,未有安全事故情況發生。二是加氣站方面。強化區內加氣站氣站內安全管控,定期檢查報警系統。嚴厲查處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儲存、充裝、運輸、使用等環節中各類違法行為。三是燃氣管理方面。建立區行業監管部門、供氣企業、用氣企業、消防站聯防聯控機制。做到發現問題及時快速響應。
工信安全管理領域。一是按照《機關企事業單位復工疫情防控指南(1.0版)》(簡稱《指南》組織包保干部分類深入企業開展督查,指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成立工作專班,確保組織機構到位、防控預案到位、排查核實到位、物資保障到位、人員管理到位、環境消殺到位和日常管理到位。二是對所轄企業疫情防控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地毯式摸排,做到全覆蓋。三是對重點企業實施“兩排查一追蹤”。四是對生產設施領域和人員密集場所,尤其對燃氣鍋爐等重點裝置、重點部位、重點線路安全進行排查整治。五是著力強化粉塵涉爆、有限空間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防范措施落實。上半年共檢查企業26次戶,排查隱患35項,目前整改完畢32項。
防汛抗旱領域。規劃一套體系,抓實兩條主線,組建三支隊伍,強化四項舉措,確保萬無一失。一是規劃一套體系。即規劃編制了一套呈梯級設置的防汛抗旱(搶險救援)指揮體系。二是抓實兩條主線。即抓實水利工程設施、地質災害點、重點區域、重點部位、物資儲備的“防”。抓實應急預案、應急響應、應急演練和轉移路線并提前設置好安置點的“救”。三是組建三支隊伍。即組建由區干部組成的城區、工業區應急救援隊伍;組建由區市政公司組成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組建由鎮村社干部及民兵組成的村社應急救援隊伍。四是強化四項舉措。即強化應急救援設備的準備;強化應急救援物資的準備;強化重點區域和部位的應急演練;強化應急值班和接警后的應急響應。
應急救援能力建設。上半年全區共組織各類應急演練9場,參加演練人員達1000多人/次。主要涉及安全生產事故演練,火情演練,防汛救災演練。
安全生產宣教培訓。按照國家、省要求,以“防風險、除隱患、遏事故”為主題,深入開展了“安全生產月”活動。6月16日,在區內和諧家園廣場通過舉辦制作宣傳展板、發放宣傳資料、懸掛宣傳標語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工作。
三、2020年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加強組織領導。繼續加大力度推進區安委會及各成員單位負責人對所管理的行業檢查負總責制,切實開展好本項工作,持續推進網格化管理。
(二)嚴格追究責任。各部門要將工作落實到位,責任到人。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和落實獎懲制。嚴肅《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五個必須落實”》對責任監管不到位,企業責任不落實的,一律問責嚴懲。
(三)完善整治流程。各區安委會辦公室將加大檢查、整改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做到“零容忍”,對存在的重大問題,必須依法停產、整改。強化和完善內業材料的及時跟蹤記錄,案卷的立卷歸檔。形成閉環管理。
疫情期間超市員工總結范文2
大家好!
為了認真總結二*年度我縣衛生監督工作,進一步發揚成績、克服不足,按照省市衛生監督機構及衛生局的統一部署和整體要求,為全面扎實地抓好今年的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更好的發揮衛生監督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為人民健康服務的作用,根據會議安排,我做如下發言。
一、二0*年全縣衛生監督工作簡要回顧:
(一)、注重宣傳,營造良好的衛生監督執法環境。
二*年度,我所采取各種有效形式,累計培訓各類從業人員1.2萬人次,發放宣傳材料12500余份。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圍繞“誠信、維權”主題,聯合有關部門單位,開展了宣傳咨詢活動,并對查出的假冒偽劣食品、保健品、化妝品、一次性醫用物品、消殺滅產品等進行了銷毀,社會反響較大,評價較好。五月一日,聯合縣總工會、安監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進行了《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十一月份,以“關注農民工的食品安全”為主題進行了《食品衛生法》宣傳周系列活動。通過開展一系列宣傳培訓活動,有效提高了廣大群眾特別是公共衛生從業人員的誠信意識、自律意識、法制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環境大有改善。
(二)、加大力度,各項衛生監督工作任務全面完成。
加強業務管理與指導,推動鄉鎮衛生監督工作深入開展。為了加強對全縣鄉鎮衛生監督員的業務指導,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任務,整體提高全縣衛生監督工作的管理水平,按照衛生局安排,我所研究制定了《民勤縣鄉鎮衛生監督員工作職責》、《民勤縣鄉鎮衛生監督員考核細則》和《民勤縣鄉鎮衛生監督員獎懲辦法》,并調整任命了部分鄉鎮衛生監督員。通過年終衛生工作考核評價,認為此項舉措明確了責任,細化了分工,調動了積極性,促進了衛生監督工作,對鄉鎮衛生監督工作的規范、有序開展,產生了積極的效果。
突出重點,抓好日常監督管理與專項整治工作的緊密結合。按照全年工作計劃和目標管理的要求,在做好日常監督執法工作的基礎上,二*年組織對城鄉食品、公共場所從業人員、生活飲用水供水人員進行了健康檢查和健康合格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全年配合疾控中心共體檢各類從業人員2556人,辦理健康證2523個,辦證率達98.7%,查出“五病”患者33人,調離率100%;新發、換發食品《衛生許可證》909家,復核407家;新發、換發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153家,復核28家;協助配合市衛生局發放《放射工作衛生許可證》39家;按照衛生局統一安排,參與醫療機構審核、驗收工作,新發、換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99家;新發、換發保健食品、消殺滅產品《衛生許可證》48家,新發、換發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14個。
開展專項整治活動,進一步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全年共組織安排各類專項整治11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間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醫療機構、醫療市場專項整治;奶粉市場專項整治;酒類市場專項整治;一次性衛生用品專項檢查工作;打擊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液及單采血漿專項整治工作;“清查放射源、讓百姓放心”專項行動工作;全縣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餐巾紙(一次性紙巾)專項整治工作;學校衛生安全專項督查;生活飲用水專項督查等。通過開展專項督查整治,有效規范了衛生產業市場經濟秩序,打擊了假冒偽劣、保護了廣大生產經營者及社會群眾的衛生健康安全權益。據統計,去年共出動城鄉衛生監督人員6200人次,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個人2274個,6822戶次。共查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286家,其中:警告172家,限期改進61家,取締無證經營33家,立案行政處罰30家,沒收銷毀偽劣過期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一次性醫療物品、消殺滅產品20個品種2500多公斤,標價3萬多元;清理清除非法醫療廣告8次,查處沒收非法醫療廣告單35600余張。通過整治,達到了保護合法、打擊非法、凈化市場、促進發展的目的。
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全面展開。20*年度我所組織對全縣城區餐飲業、學校食堂、生產加工企業、超市、商場、部分食品經營商店進行了量化考核評分,對擬評定為A級、B級的食品單位按規定進行了上報。其中,民勤縣騰格里酒業食品有限公司通過了省衛生廳專家組考核驗收,被省衛生廳確定為食品衛生信譽度A級單位,并授予“食品衛生A級單位”牌匾,在全省進行了通報表彰。
集中式餐具消毒工作取得進展。為了整體提升我縣餐具消毒質量,經積極籌措,多方考察,去年12月初成立了“民勤縣壽康集中式餐具消毒公司”,從近幾個月的試生產看,該項目的投資運行,為廣大群眾飲食衛生安全提供了比較有效的保證,受到越來越多的食品消費者的接受和支持,前景看好。
注重各種衛生質量監測,提高衛生監督工作的技術含量。二0*年全年共采樣2693份,并委托縣疾控中心進行了檢驗。其中:食品監測:各類食品采樣檢驗452份,合格425份,合格率94.02%;餐具消毒監測:各類餐具采樣檢驗785份,合格557份,合格率70.95%;飲用水監測:生活飲用水采樣檢驗15份,合格15份,合格率100%;公共場所消毒監測:公共用具采樣檢驗237份,合格183份,合格率77.37%;化妝品監測:各類化妝品采樣檢驗20份,合格20份,合格率100%;醫療用品、器械消毒監測:各類醫療用品、器械采樣檢驗1284份,合格1*1份,合格率81%;一次性紙巾(面巾)監測:一次性紙巾(面巾)采樣檢驗73份,合格73份,合格率100%。通過開展監測評價工作,為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提供了比較可靠的技術保障和依據,基本做到了查有目標、罰有依據,從而提高了衛生執法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二、二0*年鄉鎮衛生監督工作考核概況:
(一)、總體情況:
1、由于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20*年,鄉鎮食品、公共場所、化妝品等監管成效比較顯著,從業人員體檢率、“五病”人員調離率《衛生許可證》辦理率、《健康證》辦理率和監督覆蓋率等有關指標均有所提高,監管頻次也由20*年的1~2次/年·單位普遍增加到20*年的2~4次/年·單位。多數鄉鎮衛生監督員能夠認真履行職責,落實監督任務,基本做到了底細清楚,查有記錄,監管到位。
2、各單位均建立了傳染病登記報告制度,對各類傳染病基本能夠全面登記和報告,傳染病報告率有所提高。
3、醫療機構及醫療市場監督管理卓有成效,經考核,所有鄉鎮的醫療機構均取得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查出非法行醫機構和非法行醫活動,院內無出租科室、外包科室或超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的現象,無非法采供血液及單采血漿等現象,絕大多數單位的衛生技術人員均取得了執業資格,并能合法執業。
4、大多數單位的醫療廢物能夠正確分類并基本做到無害化處理,一次性醫用物品或醫療器械使用規范,用后能夠按規定處理。
5、學校衛生管理工作取得較大進展。各鄉鎮衛生院對轄區內的中小學生建立了學生健康檔案。除大壩衛生院20*年度未進行學生健康體檢外,其他衛生院年內均進行了學生健康檢查,并且體檢工作有記錄、有總結。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個別衛生院法定傳染病未能及時、全面、準確的報告。
2、大部分衛生院對轄區內醫療機構、公共場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不夠徹底全面,存在監管盲點,同時,監督程序不夠規范,管理質量需要進一步提高。如檢查時未制做現場檢查筆錄或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文書書寫不夠準確、規范等。
3、職業病監督管理方面,各鄉鎮普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單位監管不到位,底細不夠清楚,無相應的管理制度,防護措施設備未能得到落實。
4、各有關單位雖辦理了《放射工作衛生許可證》,但大部分單位的上崗人員未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X光室、CT室等場所無明顯警示標志。
5、醫療廢物的收集、處理、銷毀是薄弱環節。由于受設備、技術、人力、場地等因素的影響,個別單位不能將醫療廢物按規定分裝和銷毀,甚至與生活垃圾混放。
6、個別單位對衛生監督工作重視不夠,支持不夠,甚至消極對待,變相抵觸的情況有一定存在。
三、二OO五年衛生監督工作重點:
根據上級要求,對照二*年度工作考核情況,20*年我縣的衛生監督工作,要按照“主動、務實、創新”的工作思路,全面貫徹落實各項衛生法律法規,繼續加強衛生監督體系建設,以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監管和整頓醫療市場,打擊非法行醫為重點,全面強化各項衛生監督工作,為廣大人民群眾的飲食衛生、醫療安全和身體健康服務,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
(一)、加強學習,提高衛生監督執法隊伍素質。
加強對全縣城鄉衛生監督人員的職業道德、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及執法能力的學習和培訓,縣衛生監督所計劃在適當時間舉辦1~2期全縣衛生監督員執法技能培訓班,以達到有效提高衛生監督員的業務素質,提高衛生監督效率和質量的目的。
(二)、認真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的食品衛生安全。
加強對各類食品生產經營單位
的經常性衛生監督檢查,尤其要加強對城鄉結合部、農村和邊遠地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攤販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加大監督力度,消除監督盲區。嚴格落實衛生審查和衛生許可證制度,督促做好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的體檢及《健康證》發放管理工作,對查出的“五病”患者依法調離。與疾控中心配合,按規范要求,完成食品采樣監測、檢驗及評價任務,并通過適當方式和渠道向社會公布結果。抓好日常監督,各類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許可證持證率達100%,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持證率達98%以上,監督覆蓋率達100%,年監督頻次達4次/單位以上。
全面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按照《甘肅省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和工作程序,以餐飲業為重點,對全縣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行量化分級管理,培養典型,扶優扶強,提高我縣食品衛生質量和監督管理的整體水平。
加強餐飲業消毒管理,積極推行大力普及先進的消毒方法,提高消毒質量,保證飲食安全。在城區各餐飲單位推行使用安全可靠的消毒餐具;鄉鎮較大餐飲單位逐步推行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或強制配備電子消毒柜等設施,以有效切斷疾病的傳播途徑,預防食源性疾病的發生。
繼續做好食品專項整治工作,抓好高危食品安全監管。重點加強對肉及肉制品、奶及奶制品、豆制品、冷飲、水產、調味品、散裝食品等高危產品的監管,加大對城鄉結合部食品加工小作坊、街面流動食品攤販、農貿市場、農村婚喪家庭宴席的監督管理力度,嚴厲打擊無證非法生產經營制假販劣等不法行為,堅決取締非法加工黑窩點,確保食品衛生質量安全。
加大對食品原料、加工工藝、餐具消毒“三防設施”等方面的衛生監督力度。對農貿市場、超市、商場、批發市場、夜市等重點場所要多方位進行全程監督管理。加大食品索證力度,對“三證”(衛生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衛生檢驗報告證明)不全的食品、半成品、原料等經銷行為,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加強食物中毒預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對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及調查處理能力。
(三)、強化傳染病防治的監督管理,整頓規范醫療市場秩序,嚴厲打擊非法行醫活動。
嚴把醫療機構準入關和醫務人員資格準入關,認真細致地進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放射工作衛生許可證》、醫務人員執業證、資格證等的監督檢查,加大整改和處罰力度,堅決打擊取締各類形式的非法行醫活動。尤其要重點查處藥店非法行醫及醫療機構超范圍行醫現象,同時,對醫療美容服務業要按照《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加強督查監管,以規范凈化醫療市場,保證群眾就醫安全。
加大《傳染病防治法》學習貫徹及執法力度,加強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疾控機構的傳染病登記、報告、監測、防控、救治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防治措施落實到位。
加強醫療機構消毒管理,防止醫源性疾病和院內感染事件發生。強化對醫療用品醫療器械消毒質量、醫院廢棄物處理的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產品消毒質量采樣監測,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醫療機構要從嚴查處。
(四)、因地制宜,積極開展職業病防治監督。
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并查處違法行為;對承擔職業病健康檢查、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做好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等工作,進一步落實防護設施,規范操作規程。
積極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宣傳,督促職業危害單位健全完善各項衛生管理制度,逐步提高企業法人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及衛生保護意識,提高監督覆蓋率和頻次,配合勞動、安監、環保等部門開展職業病危害的查處和管理工作。
(五)、突出重點,提高學校衛生管理水平。
將學校衛生作為工作重點,切實加強對校園公共衛生建設的監督和指導,堅決取締校園周邊衛生條件不合格的各類飲食場所和流動飲食攤點。
加強學生學習生活環境衛生監督監測。對學生的學習時間、教室、宿舍人均面積、采光、照明、微小氣候、課桌椅、黑板、環境噪聲等對照相關標準科學監管。要把學校飲用水衛生、食品衛生、學校公共場所衛生等作為重點進行監督監測。
規范學校衛生檔案管理。督促學校、托幼機構完成學生、兒童年度體檢任務,促進學校衛生、學生健康及學校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和科學化。
(六)、做好其它衛生監督工作。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化妝品、采供血機構、母嬰保健機構、血液及血制品、生活飲用水、化妝品、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消殺產品的衛生監督檢查,提高監督覆蓋面和監督頻次,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取締非法生產經營活動。
(七)、加大衛生監督工作的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衛生監督執法環境。
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衛生監督執法宣傳報道。一是在《食品衛生法》、《職業病防治法》等衛生法律法規宣傳周、日開展系列宣傳活動;二是通過適當的渠道和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布健康相關產品抽檢結果;三是選送稿件,通過有關新聞媒體和報刊雜志宣傳我縣衛生監督情況,以營造全社會關注、參與、配合、支持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良好氛圍。
疫情期間超市員工總結范文3
華東師范大學法律系,上?!?00241
【摘要】我國目前有關校園安全的法律資源匱乏,制定一部全國性、高位階性的《校園安全法》刻不容緩。學生安全在高校校園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應作為《校園安全法》的重要篇章。通過對學生安全、學生安全管理分別進行公共安全與公共行政的定性,并解析安全管理活動中各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可以為立法研究奠定理論基礎。立足于此,描繪出安全管理的主要機構、安全管理的不同維度并建構相應制度,將有望推動高校學生安全管理活動的變革。
【關鍵詞】高校;學生安全管理;法理分析;制度建構;校園安全法
一、問題的提出
“安全”①,在各類辭典中通常解釋為平安、保護、保全、穩定、無危險、不受侵擾、不發生事故等義。有學者綜合公共管理學、法學、社會學、哲學等學科理論,將“安全”概括為“生活在特定自然、社會環境中的人的各種權利,特別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受到保護,尤其是法律保護的平安、無危險狀態;其危害因素能夠得到抑制、消解;其權利受到侵犯,能夠得到救濟;其侵犯行為能夠得到處罰、矯正;安全是法律的基本價值之一”。[1]根據這一灼見,筆者將“校園安全”定義為:在校園這一特定公共環境中學習、研究、生活、工作的學生與教職員的權利(尤其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以法人形態運行的學校②的權利(主要是財產權利),不受威脅、危害、侵犯,從而得到實現的穩定狀態。換言之,安全是將主體的法定權利轉化為現實權利的進路。顯而易見,學生安全在高校校園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一則學生是高等教育事業的立足點,二則學生群體在學期間生活在校園之內。
高校以提供專科以上層次的全日制高等教育為目的,具有規模大(校園面積廣、師生人數多)、開放性強、管理復雜等特征,時時刻刻面臨著校內外各種不利因素的威脅。筆者將其概括為以下四種:一是高校在管理上的漏洞甚至嚴重的失職;二是高校校園作為一種特殊的公共場所與公共設施,不可避免要面臨由校外滲透、侵入的隱患和威脅;三是學生安全教育不足,憂患意識和法律意識缺失;四是社會整體治安惡化所造成的沖擊,我國當前處于社會轉型時期,部分地區治安狀況不容樂觀,對校園造成了波及。
誠然,學生安全管理活動是實現高校教育、科研職能的重要前提,亦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重要實踐。然而,我國相應的法律資源卻不容樂觀:一方面,由于立法進程緩慢,③直接針對校園安全的立法成果僅上海市2001年制定的地方法規《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未涉及高等教育階段)、四川省政府2002年制定的地方規章《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辦法(試行)》④、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部門規章《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寥寥幾部地方法規和行政規章⑤,以全國性、高位階性為特征的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缺位;另一方面,雖然《侵權責任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民事、行政法律、法規中亦有部分規范可供適用,但是因為其分散性、間接性,并不足以應對紛繁復雜的現實所需。一言以蔽之,制定一部專門的《校園安全法》勢在必行,高校學生安全管理則理應是其重要篇章。因此,筆者將對高校學生安全管理活動進行法理分析,然后在這一基礎上嘗試完成相應制度的建構。
二、高校學生安全管理的行政法理分析
(一)學生安全管理活動的公共行政性質
1.學生安全屬于公共安全范疇
“公共”,含有不特定(或多數)、共同性、社會共享性等要素。通常認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重大公私財產安全,重大生產安全,公共生活安寧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2]。顯然,高校學生安全符合這一界定,屬于公共安全范疇。有學者深刻地指出,“公共安全就是秩序的一種良性狀態”[3]。而“秩序(order)”,是指“在自然進程和社會進程中都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4],與“無序(disorder)”、“混亂(chaos)”相對應。眾所周知,秩序由制度來進行設定與維系。因此,安全對秩序的依賴性從根本上決定了學生安全管理對制度資源的需求。
2.學生安全管理屬于公共行政范疇
公共行政是“不以營利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進與公平地分配社會公共利益而進行的組織、管理與調控活動”。[5]公共行政的特性在于以下五點:[6]一則以公共權力為基石,二則指向公共事務,三則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亦即具有社會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四則具有公開性與程序性,五則具有服務性與非營利性。一言以蔽之,提供公共產品是公共行政的旨趣,管理是公共行政的發揮功能的路徑——行政從本質上來說正是組織(社會共同體)為達成共同目標而進行的組織與管理活動,此點在法學界以及其他社會科學學科中得到廣泛承認。具體而言,學生安全管理活動是政府、高校以法律、法規、行政規范性文件、高校內部規章為準據,為維護學生群體的人身、財產等各種權利,所采用的各種措施之總和。依據大陸法系對公共行政的分類,學生安全管理活動屬于秩序行政(德語Ordnungsverwaltung),而秩序行政是“最典型、最傳統的行政類型。這種行政是在維持社會之秩序、國家之安全及排除對公民及社會之危害”[7]。
此處的難點在于對高校行使行政權力的理解。在我國,行政主體既包含國家行政機關,也包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高校雖然在《民法通則》中被明確為事業單位法人而非機關法人,但是因為其行使著來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所賦予的行政管理權力,所以是一種授權行政組織,從屬于行政主體范疇。高校在行使這些行政職權時,處于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此時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行政法律關系性質。最高人民法院 的行政審判指導案例[8]也明確支持了這樣一種定性。考察世界范圍內的立法和法律實踐,將高校作為行政主體實為普遍。例如,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通常將高校(尤其公立高校)定性為公營造物。而公營造物(德語Anstalt,簡稱“營造物”,亦譯為“公務法人”、“公法設施”、“公共機構”等)是國家或地方為達成一定的公共目的,依據法律或由法律授權,結合人與物,使其能持續提供一定給付而設立的一種組織體。其通常具備法人身份,屬于公法人⑥中的一種,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自然享有行政主體資格。
故此,將學生安全管理活動定性為公共行政實屬必然。換言之,學生安全法制位于行政法系統中,有關學生安全管理的法律問題可運用行政法原理進行詮釋。
(二)學生安全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以校園為平臺,并依據主體的不同,運用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模式,可將學生安全管理活動中的各組權利義務關系⑦提煉如下:
1.高校與學生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1)高校與學生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實質。學生被某一高校錄取后,取得該校學籍,在此基礎上以學生身份⑧與該校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被總稱為在學關系。高?;诎踩U系男枰?,對學生實施管理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無疑是在學關系的重要部分。大陸法系普遍認為,在學關系是一種營造物利用關系,從屬于特別權力關系范疇。“特別權力關系”是源于19世紀時德國的一項著名公法理論,意指基于特別的法律原因(如軍人之于軍隊,囚犯之于監獄等),在一定范圍之內,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享有概括命令的權力,而行政相對人則具有高度服從義務的一種法律關系。具體而言,傳統理論將“特別權力關系”與“一般權力關系”相對應,后者是公民與國家之間行政法律關系的常態,以公權力行使受到法治原則控制為特征,而前者則與此相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緊密型持續關系”,既排除法律保留原則,又剝奪司法救濟手段,行政主體還可以通過內部規則的方式對行政相對人的自由權利做出限制乃至實施懲戒,行政相對人的義務具有不確定性。可見,傳統的特別權力關系中的“特別”二字,絕非特別優待反倒是特別限制之意。該理論對日本、我國臺灣地區均產生了深遠影響。對我國大陸地區教育行政領域而言,雖無特別權力關系之名,卻有特別權力關系之實。
二戰之后,由于各國不斷踐行實質法治國的原則,特別權力關系被認為是“法治國的裂隙”而被修正,呈現出三方面的改變:[9]一是范圍縮??;二是涉及基本權利者,必須有法律依據(亦即,承認法律保留與法律優先的原則);三是許可提起行政爭訟。然而,在學關系仍應當認為是一種特別權力關系,而非一般法律關系。因為“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與一般行政關系相比畢竟有著特殊之處,該領域中權利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緊密程度比較高,雙方之間存在的‘緊密型持續關系’是客觀事實”[10],所以我們并不能對客觀事實視而不見而全盤否定之。當然,對于學校行為涉及學生基本權利或者重大利益的,應當遵循法律保留、正當程序、司法救濟等原則。這樣一種修正后的特別關系理論為國內外許多著名學者所贊同,并被改稱為“特別法律關系”、“特別公法關系”等[11]。
經過修正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可以為規范我國高校和學生的法律關系起到指明進路的作用。華東師范大學郭為祿教授將在學關系中高校對學生的行政管理關系區分為學籍管理關系與日常管理關系:[12]前者是涉及學生身份等重大權益的管理,即高校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以行政法為依據,對學生實行學籍管理行為而形成的管理關系;而后者是不涉及學生重大權益的管理,即學校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不同情況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由此形成的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筆者贊同這樣的劃分,并且進一步指出學籍管理關系的實質是高校教育權力⑨與學生受教育權之間的關系,而日常管理關系的實質則是高校行政權力與學生的其他權利之間的關系,這些權利處于受教育權的輻射地帶。雖然,歸根結底“受教育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并不是源于學生的受教育者身份,但是因為受教育權的影響,在相較于其他公民時仍會有所區別。在這樣的語境之下,高校與學生所發生的安全管理關系理應屬于日常管理關系中的一種,在特殊情況下亦可與學籍管理發生聯系。需要指出的是,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并不否定在一定情況下,學校與學生之間可以形成民事法律關系。例如,學生利用學校的食宿、洗浴設備,在學校經營的商場超市內購物消費等。因為此時學校并非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出現,而學生也完全是基于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是受教育權主體的身份與之發生關系,兩者處于平等地位,所以是一種民事契約關系,并不屬于筆者所說的在學關系范疇。
(2)高校的職權與職責。根據《教育法》第28條,學校有權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之規定,筆者提出以下見解:
第一,高校擁有根據學校章程,制定關于學生安全管理的規則并且貫徹執行的職權。并且,學校在制定規則以明晰雙方權利義務時,應集思廣益、尊重廣大學生的參與權,遵循正當程序。
第二,當學生嚴重違背本校安全管理規則,從而危害學校、同學、教職員工的人身、財產權利時,甚至達到嚴重違法、犯罪程度時,高校對其有聯結學籍管理、課以處分的職權。但是,開除學籍、勸其退學的實施應當審慎,并且不得與法律相沖突,以免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權這一重要的憲法權利。
第三,職權二字對學校而言,既意味著權利(權力),也意味著是不可放棄的義務——因為職權與職責是一枚硬幣的兩面。
(3)學生的權利與義務。第一,在本領域內,學生擁有的實體權利主要是人身權與財產權,這兩者都是憲法、民法上予以確認和保護的重要基本權利。財產權無需贅述。人身權是與公民人身有關的各種權利的總稱,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具體而言有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住宅不受侵犯權、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權。前述六項人身權利與校園安全的密切 關聯并不難以理解,此處需要強調的是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我國高校往往以傳達室的方式來進行信函傳達,學生的信件往往會先經過學校傳達室,再轉至寢室樓或者所在教學單位,管理紊亂、程序復雜,今后宜加強相應管理,保護學生通信方面的安全。
第二,既然高校有制定安全規則,并且在此基礎上有對違規學生進行懲戒、乃至與學籍管理進行聯結的權力,則學生也必須擁有下述相應的程序性權利:一方面是參與安全規則制定的權利;另一方面是對于學校所作的懲戒有獲得救濟的權利,不涉及學籍關系的懲戒有權提起校內申訴,涉及學籍關系的懲戒則既可進行申訴還應當有權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第三,基于前述,學生還應履行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管理制度的義務,這也是《教育法》第43條所明確規定的。
2.其他各組權利義務關系
(1)政府與高校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政府對高校的學生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監管職權。此時,政府居于行政主體地位,高校居于行政相對人地位。政府所作的監管,可以通過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事實行為⑩三種路徑來實現??傊?,高校對于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監管行為,負有接受、配合之義務。例如,公安消防部門對高校的校園消防設施、消防狀況進行檢查、指導。
(2)政府與學生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對學生實施安全管理的主要是駐校派出所。作為行政主體的駐校派出所通過戶籍管理和日常治安維持而與學生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對于違反法律規定危害校園秩序的學生,派出所有進行行政處罰的職權。
(3)高校、政府與來訪人員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目前,我國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學校保衛處與駐校派出所合作完成。二者可以依職權采取登記、檢查、守衛等措施,防止校外不良分子進入校園。外來人員在學校開放時間、履行相關手續后方可入校,進入校園后應遵守法律和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三、高校學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機構及其制度建構
(一)主要機構
目前,校內負責學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機構為保衛部門與學生工作各部門;校外負責學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機構為政府警務部門。詳細而言,保衛部門是我國高校專為保障校園安全而設立的部門,校內與之配合的是由學生處(學工部)、院系黨團組織(含學生輔導員)所共同構成的學生工作部門系統,校外與之協同的則是政府警務部門。因此,如何優化組織模式、厘清各機構職權與協作關系是《校園安全法》中所應完成的制度建構。
(二)制度建構
學生安全管理制度是事前預防機制、危機處理機制與責任追究機制的結合,這是《校園安全法》所應體現出的三個層次。機構問題正是機制問題的源頭。
1.建立健全學生安全教育與輔導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條與《消防法》第6條分別課以了學校組織交通安全教育和校方安全教育的義務。秉持這樣一種安全教育精神,《校園安全法》既要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銜與深入,還應在其他方面進行拓展。筆者認為以下內容不可或缺:
第一,應以建構校園安全文化為一項重要原則,學生安全教育是其實現路徑??蓪⒈Pl部門明確為高校安全工作的核心機構,強制要求各校通過章程以及其他管理規則的方式,對本校的學生安全教育事項進行規劃,具體包含機構、時間、場合、方式、內容、次數下限等。
第二,有關治安、消防、自然災害等的教育,由學校保衛部門負責,會同政府警務部門進行。有關公共衛生(包含急救)的教育,由學校保衛部門組織,安排校醫院(設立醫學院的學??砂才裴t學院或附屬醫院)或會同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有關文體競技的教育,由學校保衛部門組織,安排體育、舞蹈院系進行。有關教學科研安全的教育,由學校教務部門負責。
第三,健全學生輔導制度,特別是心理輔導制度。由學生處(學工部)負總責,對因遭遇困難而產生心理問題的學生進行積極干預,避免違法、犯罪、自我傷害事故的發生。
2.建立健全校園警察與保衛制度
據中國高等教育學會保衛學專業委員會2001年對全國58所特大規模高校(3個校區以上、管轄人口3萬人以上)的統計資料[13]顯示,這58所高校共發生刑事、治安案件l1725起,平均每校202起,查破刑事治安案件4986起,占立案數87%。其中公安機關查破573起,占立案數l0%,有3l所高校,公安機關的破案率為0。高校保衛部門查破4413起,占立案數77%。公安機關破案率與高校保衛部門的查處率為1:8。這一資料揭示出現行校園治安管理體制無法勝任實踐:一方面,我國長期存在著警力不足的困境,實踐中廣泛設立駐校派出所,然而派出所的警力編制與高校師生人數、校園面積相形見絀;另一方面,雖然高校保衛部門承擔的職責基本同于公安機關,但是保衛部門并無公安機關那樣的執法權(尤其是刑事案件)和專業技能,導致違法、犯罪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打擊。因此,筆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議:
第一,建立專門的校園警察機構,增強校園警力。具體而言,在大學城、規模較大的高校直接設立專門的公安分局,原各校區設立下屬派出所,并在重要地點設立警務室。同時,鑒于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派出所行使的刑事偵查權較小,《校園安全法》可對校園派出所的刑事偵查權進行必要擴大。
第二,厘清高校保衛部門與校園警務部門之間的權責和協作關系。高校保衛部門的職能為:負責學校安全教育,負責聘用和管理校園保安隊伍,負責校園安全檢查、排除安全隱患,代表學校、師生聯系溝通校園警察部門。校園警察則擁有校園及周邊地帶的執法權,可以采取安全措施預防、制止、處理校內外發生的各類不法侵害。
第三,出于彌補警力不足的必要,為聘用校園協警提供制度保障。校園協警的門檻設定應較校外協警的門檻為高。協警并無獨立執法權,而是校園警察的輔助力量。
四、高校學生安全管理的具體維度及其制度建構
從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的角度出發,可將學生安全從本質上劃分為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兩種維度。這種劃分固然滿足了邏輯上的周延問題,但失之抽象,不能直接聯結影響學生安全的現實因素,對于解決實際問題較為不利??疾鞂嵺`,學生安全主要與學校活動、寢室生活、校園設施設備、校園交通、校園衛生五者相關。因此,可暫將學生安全劃分為學?;顒影踩?、寢室生活安全、校園設施 設備安全、校園交通安全與校園衛生安全五種具體維度。盡管這樣的劃分在邏輯上并不周延、也無法涵蓋全部現實問題,然而對其進行探討并總結出相應的制度建構策略,無疑具備“重點突破”的積極意義。
(一)學?;顒影踩捌渲贫冉?/p>
1.問題分析
學校活動分為教研活動和課外活動兩種。兩者均直接涉及學生的人身安全:
教研活動是高校提供高等教育資源、完成行政給付任務,實現公民受教育權與學術自由的直接體現。在教研活動中,存在著因參與者違規、失誤而引發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可能性。教研活動安全的重要性,對具有實驗危險性的各類自然科學專業和體育、舞蹈專業學生不言而喻。2012年2月15日,南京大學化學實驗室便發生了一起甲醛泄露事件11。
學校所組織的課外活動,雖非學生作為受教育者的本職,卻對繁榮校園文化、促進學生人格完善意義深遠。由于課外活動以文體競技為普遍形式,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風險不容忽視。目前實施的《學生安全事故處理辦法》為解決這類糾紛提供了一定思路。該《辦法》第9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第12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然而,在實踐中如何認定一項課外活動是否由學校組織,并藉此厘清學生與學校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實屬不易?,F通過一個典型案例12進行解讀:
某醫學院的臨床醫學系組織“迎新”籃球賽,由臨床醫學系負責比賽場地和比賽管理事宜(包括聘請精通籃球運動的學生擔任裁判),在比賽過程中一名球員因搶球意外遭受重傷。事后,高校主張本次學生傷害事件不屬于校園安全事故,理由為:首先,籃球運動屬于對抗性、風險性的體育競賽;其次,臨床醫學系本身并不同于體育系或公共體育教學部,籃球運動不屬于其教學內容;再次,迎新球賽屬于學生與學生之間聯誼的文娛活動,高校學生作為成年人,應自己作為民事主體,承擔比賽造成的民事侵權責任;最后,臨床醫學系所起的作用是提供場地、后勤和組織觀眾的服務,并且已盡到管理職責,何況球員受傷純屬意外而非另一球員惡意違規造成。故此,學校只愿意提供人道主義的補償,而不承擔賠償責任。傷者不服,現提起訴訟,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依賴目前的《學生安全事故處理辦法》,該校主張雖有過分為自身開脫責任之嫌,卻并非于法無憑、毫無可取之處。
2.制度建構
(1)教研安全制度建構。立法授權相關組織制定出可操作的專業規范(特別是實驗規范、實踐規范),明確學校、教師、管理人員、學生的各自職責,特別是對教研事故發生時的處理措施要有詳細規定。任何學校均負有貫徹執行規范的義務,教育行政部門也應負有檢查監督的義務。前述實驗、實踐規范本身雖然不屬于“法”的范疇,但是法律卻課以相關行政相對人遵守的義務和行政機關保障實施的義務。同時,立法還應賦予各高校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專業規范,通過本校內部規章進行相應細化補充的權責。高校所作的細化補充規定不得與前者相沖突,補充規定的內容應包含學校如何組織有關教研的紀律教育活動,包含時間、場合和方法等,既針對學生也針對教職人員。教研活動的開辦過程中,以此強化教師、實驗人員崗位責任感和建構學生的教研活動安全文化。
(2)課外活動安全制度建構。根據前述案例,筆者提出三點立法建議:
第一,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并非學生意思自治的個人行為,而是體現著學校意志,應與教研活動同等對待。該受傷學生并非由于自行約定的體育鍛煉行為而致傷。其比賽由院系組織(實踐中可表現為院系的團總支、學生會),帶有明顯的“官方”色彩,應認定為學?;顒印W校組織的課外活動作為教研活動的拓展,學校須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義務和責任。原因在于,高校是實現公民發展和人格完善的公共機構,開辦第二課堂、組織課外活動是興學的必要,而課外活動也是考察一所高校辦學狀況的重要指標,在實踐中無法避免且應當鼓勵。本案中的體育活動雖非臨床醫學系的辦學內容,但仍系學校活動之一環、符合高等教育宗旨,如完全由學生承擔風險,既不公平也不利于學校和教育事業的發展進步。學校確實無過錯的,承擔無過錯責任,對學生所遭受的損害進行較低限度填補即可;由受損學生以外的其他學生、第三人惡意造成損害的,應由他們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學生安全事故處理辦法》中的所謂“學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學校已履行相應職責”過于原則性、抽象性,所以《校園安全法》的法律條文在吸收其要旨的同時,還應進一步具體化,要求此類群體性課外活動應經過學校嚴格的籌備、組織工作,并得到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的審批。像本案中的籃球賽,還應強制要求必須聘請體育系或公共體育教學部的專業師生擔任裁判,并且應有校醫和指導老師在場,活動前還應進行安全檢查和安全教育。
第三,對于學生純粹出于私人意思而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進行課外活動的,如網球場、田徑場、游泳館及其設備,學校也應在開放時間安排工作人員值班進行安全監管,否則仍應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四,對“校園”的解釋應適當延伸。教研活動和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有可能發生于本校校園以外,此時應將“校園”的范圍進行適當延伸,而非針對狹隘的地理空間。
(二)寢室生活安全及其制度構建
1.問題分析
寢室生活既涉及學生的人身安全也涉及財產安全。在我國,學生在高校校園內通過集體住宿方式生活(較為例外的是博士研究生,他們的寢室一般為單人間)——寢室既是學生的個人空間,又帶有一定的公共色彩。較常見的問題有公寓管理人員或學生違反學校寢室管理規定私自接納外來人員造成財產被竊,以及學生在寢室內進行飲酒等禁止性活動從而引發斗毆等。
2.制度建構
雖然學 生寢室缺乏作為私人獨立空間的色彩,但是將其視為臨時住宅、予以保護卻十分必要。住宅不可侵犯,乃是公民神圣的憲法權利。提升到這樣的高度,將有利于實踐中制止其他學生、教職員工、外來人員的不當闖入。誠然,高校強制分配宿舍、禁止學生在學期間校外居住在實踐中屬于常態。然而,此點對于基本上是成年人的高校學生群體,尤其對于學校離家很近的學生以及年齡較大的研究生群體是否必要?竊以為,離家較近的學生應當有選擇住家的權利;對于年齡較大的學生而言,強制住校則很可能會沖擊他們的婚育權。因此,在《校園安全法》中應當明確規定:學生有權自主選擇住校與否,高校擁有對住校生實施寢室安全管理的職權并承擔提供寢室安全保障的職責。
(三)校園設施設備安全及其制度建構
1.問題分析
高校是一個濃縮的社會。無論是教學樓、公寓、運動場等公共設施,還是教研用的儀器、設備,都與學生安全密切相關。消防安全是設施設備安全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鑒于國家已為各種校園設施、設備設立了詳細標準,同時,《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1、2項也規定了學校對維持設施設備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故此,筆者不再贅述,將筆墨集中在其未作詳細規范的一類特殊情況上:校園施工所引起的安全問題。
校園施工者大都是從校方的建筑招投標中中標后承包下來的,作為施工者的承包方和發包方高校之間存在一個建設工程合同,但這一合同法律關系僅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承包方與學生之間并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但承包方因施工侵犯高校學生的合法權益時,施工方與學生之間就發生了侵權法律關系,此時的學校是否需要對施工方的侵權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88、89、91條有關物件損害責任的規定,學生因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施工方承擔侵權行為帶來的法律責任。但是,實踐中的困難在于現實中,施工方與承包方往往不是同一個主體,并且學生對學校建筑工程的相關信息難以了解。此時,作為與侵權法律關系雙方中“橋梁”的高校理應有所作為。
2.制度建構
應規定高校在校園施工期間負有以下義務:
首先,學校有義務將工地設為禁區,防止學生進入。建筑材料也應放到學生難以接觸的固定位置;其次,有危險性的工程,應避免在教學期間進行,而是利用寒暑假進行;再次,如果發生學生受損事件,學校必須作出積極回應,及時與承包方聯系。學校有義務為學生提供承包方的必要信息,避免學生無法找到適格的侵權主體,從而無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校園交通安全及其建構
1.問題分析
隨著我國高校校園的開放性日益增強,在校園中穿行的學校公車、教職工與學生私車、途經校園的城市公交車、校外來訪車輛所帶來的交通安全問題也日益突出。尤其在陰雨天氣、上下課期間,道路轉彎處和食堂等地點。2010年河北大學校園內發生的李啟銘交通肇事案13是一個典型的事例。
2.制度建構
第一,設立財政???,用以加強校園交通硬件設施的投入和改造。該工作由學校會同交通部門和城市建設部門來完成。內容包括:拓寬人行道、劃分機動車道、自行車道與人行道,設定各道路時速限制;設置警示標志和校內紅綠燈;在十字路口、教學樓、食堂、廣場等人流量大的地段設置斑馬線、減速帶和人行天橋,必要位置可實施單行道和道路封閉。
第二,基于前述校園警察與保衛制度的建構,由校園警察和保衛人員切實承擔校園內的交通管理,在一定路段設置交通崗亭,并對停車場和校門實施重點管制。同時,各校必須根據自身情況依法建立一套校園交通事故處理的應急處置機制。
第三,鑒于目前我國對中小學校車安全的重視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高校也應予以同樣注意,此點對擁有多個校區的高校尤為重要。
(五)校園衛生安全及其制度建構
1.問題分析
校園衛生安全包含食品、藥物、醫療、疾控四個方面。食品安全対映的是校園食堂和校園商店,食堂、商店依據與學校簽署的協議而進駐校園,在經營過程中還受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因此受到合同和法律的雙重規制;而藥物、醫療和疾控則対映的是校醫院。隨著高校后勤社會化過程的不斷推進,校園衛生安全監管的兩大難題也日益顯現:
一是食物中毒事件不時發生。由于資本具有逐利性,學生食堂如果管理不善,極易發生學生群體食物中毒事件。例如2010年3月30日,安徽外國語職業技術學院43名學生在本校第三食堂內面館吃完面條后,有39人出現不同程度的中毒現象14;二是校醫院運行狀態堪憂。校醫院廣泛存在著規模小、經費少、技術和物資差強人意的現象,然而,校醫院在實踐中卻往往承擔著本校學生醫療保健、衛生檢查和疾控工作的重任。2003年初,我國爆發的“非典”疫情,更是對該問題提出了挑戰。
2.制度建構
在本領域,我國制定了《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三部法規與規章。因此,《校園安全法》中所需的立法工作是整合這些立法成果,并與《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公共事件應急條例》等衛生法律、法規進行銜接和補充。具體建議如下:
第一,根據行政區劃,高校的衛生安全監管工作應列為相應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重點,可以考慮為行政檢查次數設立下限。
第二,通過立法為各高校校醫院的運行提供制度保障。按照校區數量、校園面積、師生人數,對校醫院的規模特別是醫務人員編制設定下限,其中多校區的高校可設立數個校醫院,針對地理位置偏僻、本區域內醫療條件較差的高校還應增高其校醫院的設立門檻;授權各校根據自身情況進行本校的醫務資源配置,包括校醫院位置、診所和醫務點地規劃,規劃應報教育行政部門和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接受二者的監督管理;明確校醫院進行疾病防控與組織校園衛生檢查(含學生寢室和開放性場所)的職能,以及在突發校園傷害事故時緊急救治傷員的職責,對于設有醫學院、附屬醫院的學校,還應實現校醫院與它們的銜接。
第三,賦予學校后勤管理部門一定的食品衛生監管職責,包括聽取學生意見、與食堂、校園商店的運營者進行磋商、溝通衛生行政部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