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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調查報告范文1
2012年11月12―2012年11月15日,大武口區錦林托福幼兒園發生了水痘暴發疫情。接到疫情報告后,中心立即組織專業人員對該幼兒園進行了流行病學調查并對疫情發展采取了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較好地控制了疫情的蔓延。現將調查處理情況報告如下:
1 幼兒園基本情況
大武口區錦林托福幼兒園分為小班、中班、學前班、加強班四個班,共有兒童130人,均為日托。
2 流行病學調查情況
2.1 發病情況
首發病例:韓笑雨,女,2006年1月29日出生,現入托于大武口區錦林托福幼兒園中班。該患兒于2010年11月10日發病,11月12日10時被錦林社區服務站臨床診斷為水痘,居家隔離治療。
現場調查,該幼兒園每天實行晨、午檢,定期消毒,但記錄不規范。幼兒園因病缺勤記錄滯后。截止2010年11月15日,該幼兒園一共有6名幼兒發病,無重癥病例,對所有病例進行了流行病學個案調查。
2.1.1 罹患率:發病6例,罹患率為3.17%。
2.1.2 病例分布情況:
(1)時間分布: 11月12日4例,11月15日2例。
(2)性別年齡分布:男生2例,女生4例。男女性別比為1:2。年齡分布:4歲3例,5歲1例,6歲2例。
(3)班級分布:病例發生班級為中班3例,加強班2例,學前班1例。
2.1.3 臨床表現:主要侵犯手、足、口、臀四個部位;臨床上更有不痛、不癢、不結痂、不結疤的四不特征。初期可有輕度上感癥狀。由于口腔潰瘍疼痛,患兒流涎拒食??谇火つふ畛霈F比較早。
2.2 診斷依據及診斷情況:根據《全國疾病診斷標準》中的水痘診斷標準,依據流行病學調查資料、臨床表現特征進行診斷,6例均為臨床診斷。
3 暴發原因分析
3.1 傳染源未被及時隔離。由于水痘潛伏期較長、早期癥狀不明顯,尤其是開始發生的病例,沒有及時到醫療機構診治,未引起家長及教師的足夠重視,沒有及時隔離,在幼兒園引起傳播。
3.2 傳播途徑易實現。水痘是呼吸道傳染病,通過空氣飛沫等傳播病毒。學校為人口密集的集體單位,每個教室學生密度較大,空氣傳播機制容易實現。
3.3 易感人數較多。此次發病幼兒年齡為4~6歲,幼兒園該年齡組人群對水痘的免疫力較差。
4 采取的控制措施
4.1 首發病例出現后,建議學校加強晨檢、午檢工作,落實請假事由;密切觀察班內其他幼兒情況,發現類似病例及時與家長聯系去正規醫院就診,同時報告市疾控中心。
4.2 所有發病幼兒必須盡快就診,明確診斷后在家或醫院隔離治療,隔離14天,至痊愈后方可返校上課。
4.3 加強消毒工作,對幼兒園教室、墻面、桌面、椅子、門把手及樓梯把手用消毒液進行消毒,教室與幼兒活動場所每天開窗通風換氣,保持室內空氣流通清潔。
4.4 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由學校通知幼兒家長,口服板蘭根等抗病毒類藥物進行預防。
4.5 加強了健康教育工作。指導幼兒園開展了對幼兒及其家長對常見呼吸道、消化道傳染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培訓工作,教育學生養成飯前、便后勤洗手的良好衛生習慣。
疫情調查報告范文2
2011年6月20日,XXX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疫情人員在瀏覽全縣網絡直報系統時發現XXX縣金山辦事處金太陽幼兒園有10例水痘病例,縣疾控中心立即派金山辦事處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站前往核實情況并作調查處置?,F將調查結果及控制措施報告如下:
1 基本情況
XXX縣金山辦事處金太陽幼兒園有教師7人,5個班,學生105人(男50人,女55人),其中小一班22人(男13人,女9人),小二班30人(男15人,女15人),中班24人(男12人,女12人),大班16人(男7人,女9人),學前班13人(男5,女8人)。
2 材料和方法
2.1材料
2.1.1 人口資料 人口資料等資料XXX縣金山辦事處金太陽幼兒園提供;
2.1.2 病例資料
病例資料來源現場調查所得。
2.2 方法
2.2.1 病例定義
2011年5月26日至6月21日,XXX縣金山辦事處金太陽幼兒園皮膚出現丘疹、皰疹和結痂的兒童。
2.2.2 現場調查
使用統一的調查表到現場核實病例。
3 流行病學調查
網報10例病例,經現場核實,李或琳和李彧琳系同一病例,故實際發病9例,罹患率為8.57%(9/105)。目前9例病例病情平穩,均居家隔離治療。
3.1 時間分布
2011年6月15日2例,16日2例,17日2例,18日3例。
3.2 班級分布
發病波及3個年級3個班,其中小二班1例,罹患率為3.33%(1/30)中班4例,罹患率為16.67%(4/24)大班4例,罹患率為25.00%(4/16),小一班和學前班無發病,罹患率從高到低依次為大班(25.00%)、中班(16.67%)和小二班(3.33)。
3.3 人群分布
病例主要集中在3-5歲,其中3歲2例,4歲4例,5歲3例。
4 流行病學討論
經現場調查該園每日堅持晨檢和消毒,并有記錄。水痘發病增加原因大致有:
4.1有學生發生水痘后沒有報告金山疾婦站并采取隔離措施是造成水痘流行的主要原因。
4.2其次是有些家長沒有告知幼兒園小孩已患水痘的實情繼續帶小孩入園而成為傳染源造成水痘的流行。
4.3學生水痘疫苗接種率低沒有免疫力,一旦有傳染源傳入就造成水痘的流行。
5 控制措施和建議
召開由縣疾控中心、縣教育局、金山辦事處政府、金山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站、金山辦事處中心校、金太陽幼兒園負責人參與的水痘疫情研討會,提出以下控制措施。
5.1控制措施
所有病例居家隔離治療,隔離期為發病至皰疹全部結痂脫落(隔離期從發病之日起至結痂脫落不少于2周)。
5.1.1居家隔離治療的病例做好主動觀察,發現病情加重要立即轉上級醫院治療。
5.1.2加強學校晨檢工作,發現疑似病例立即隔離治療,金太陽幼兒園在疫點解除之前實行日報制,每天16點分別向金山中心校和金山疾婦站報告晨檢情況、病例轉歸及新發病例情況。
5.1.3加強健康教育工作,向學生宣傳水痘防控知識,要求注意個人衛生,水痘流行期間建議幼兒園不舉行集體活動。
5.1.4金太陽幼兒園和病家做好日常用具的清洗和消毒,衣物放置陽光下曝曬,教室及宿舍等室內保持通風換氣。
疫情調查報告范文3
一、目前我縣農民的法律意識狀態
1、傳統的習慣根深蒂固。隨著法治化進程的加快以及多年的普法教育,全縣農民法律知識貧乏的現象得到了一定的改觀,農民的法律、權利意識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農民知道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總體來看全縣農民的法律意識依然相對淡薄,傳統意識較濃,農村法制宣傳還有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現在法律素養低,害怕打官司,對法律缺乏信任,薄情優先于法。從走訪的人員和媒體披露的大量案件來看,在一部分農民的腦子里的法律意識仍是空白,即使自己或家人受到了嚴重侵害,也不知道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或者想尋求法律保護,確不知道該如何著手;也有一些像經濟往來的行為,如借款不寫借條,總以為大家是熟人、朋友,不會出問題,一旦出了問題,又無憑無據,無法求得法律的保護;更有甚者,一些村干部的法律意識也十分淡薄,公然出面去解決本村發生的刑事案件,以私了的方式解決,使得觸法刑法的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2、農民對法律的認識不到位,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意識淺薄。大多數的農村村民不懂得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更多的人認為法律不是保障人民權利的實現,而在更多的限制人的行為的發生。在很多的村民自治選舉中我們看到很多村民出售自己的選票,候選人用金錢買選票的事情屢屢發生。他們不知道這樣濫用自己權利的后果是導致選舉結果并不能達到真正實現村民自治的目的,而以損壞自己的利益告終,而這種權利、義務意識的淺薄最終不能達到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
3、農民法律維權意識存在誤區。覺得上法院打官司不是維權的手段,特別是涉及到民告官如土地征用賠償等問題上更是望而卻步。由此造成許多本可以通過法律訴訟、司法調解等法律途徑解決的問題,演變成了問題。法律意識維權上的這一誤區直接造成對政府的信賴往往勝過對法律的信賴,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的工作量以及社會的不和諧因素。
二、產生的原因
大多數農民受教育的程度不高,文化知識面窄,談不上什么系統的有條理的學習法律法規,廣大農民獲得的法律方面的信息量非常少。所以,法律在廣大農民頭腦中所占的位置自然是十分淡薄,甚至是觸犯刑律的行兇、搶劫、盜竊等嚴重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生命財產的犯罪,行為人也并非無知到殺人是否償命、犯罪是否坐牢的愚昧地步,但是他們仍然鋌而走險,這純粹就是法律意識的問題了。
三、針對以上的現象,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
1、營造一個大家都積極參與的學法守法的輿論氛圍?,F在的傳媒的力量是巨大的。各類傳媒應該要加大法律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或是法制文藝演出等形式以直觀的方式入手,來吸引村民的注意力。在這個方面,宣傳機構、普法機構應義不容辭的擔負起自己的責任。
疫情調查報告范文4
一、老年人請求法律援助的現象呈下降趨勢。據法律援助中心統計,老年人請求法律援助20*年12件,20*年5件,20*年2件,20*年3件,20*年4件??傮w來說,呈下降趨勢。這說明,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工作取得了成效,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現象逐步減少;同時也說明,老年維權工作網絡形成,很多問題解決在基層,真正要求上法庭見的情況越來越少。當然,20*年又有增加的苗頭,說明老年維權千萬不能放松,一放松就有回升的可能。
二、維護老年人贍養權是老年維權的重頭戲。據法律援助中心反映,老年人維權問題最多的還是贍養權。近年來碰到贍養人不承擔老人贍養的情況有下面幾種表現:1.子女互相之間踢皮球,不肯贍養老人。南郊有一對老夫妻,三個子女,互相推委,不養老人,弄得老人無法生活,住到親戚家去。這種現象受到群眾的指責。2.不承擔福利院護理費。岳王有一個老太住在市福利中心,三個兒子一個女兒共同負擔,其中一個兒子不肯付錢,鬧到法院判決,仍然拒付,法院打算強制執行,老太又心軟撤訴了。3.老人居住權得不到保障。農村老人住劣質房的現象比較多。也有的因特殊原因無處棲身。浮橋有一對老夫妻住在女兒女婿家里,后來女兒女婿離婚,女婿家又正好碰到拆遷,弄得無處蹲身,后經浮橋鎮司法調解,兒子總算同意老人住到自己家里。4.社保銀行存折被子女掌握,老人有了社保卻拿不到錢。原來老人實行捆綁式社保,子女買了社保,老人才能享受社保,子女認為自己繳了錢父母才有養老金,因而常常把父母的養老金據為己有。
我們與法律援助中心一起分析,造成老年人贍養權得不到保障的直接原因有下面幾條:1.多子女家庭,子女互不負責,造成“一個和尚挑水喝,兩個和尚扛水喝,三個和尚沒水喝”。2.老人對幾個子女不是平等對待,而是有偏心。3.在處理遺產時不合理,沒有擺平,造成子女不服,對父母有意見。4.有些老人脾氣倔強古怪,造成父子、婆媳關系不睦,因此在贍養老人時心中有氣,不積極贍養。5.子女有其他特殊原因無力或不能贍養。當然各種各樣的原因很多,歸根到底還是道德素質欠佳,法律意識不強。
三、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幾點建議。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工作盡管已經得到各級黨政領導、法律部門和老年組織的重視,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依然任重而道遠。我們建議:
1.大力宣傳《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提高全社會維護老年人權益的意識。要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各種方式,大力宣傳《老年法》,使之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独夏攴ā凡粌H要讓老年人知道,更要讓全社會知道,形成全社會知法、懂法、守法的局面。
2.要大力宣傳傳統道德和文明守則,弘揚敬老愛老美德。尊老盡孝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盡管時代不同了,但“盡孝”沒有過時,要大講特講,要大力表揚“孝子賢孫”,不能把“孝子賢孫”作為貶義詞,“孝子賢孫”就是好,就是光榮,就得推崇。要批評那種不肯贍養的“不孝子孫”,把他們不光彩的行為曝光,使之成為眾矢之的。
3.各級黨政組織、有關部門、社會團體要各司其職,認真做好老年人維權工作。平時要做好宣傳、教育、協調等工作,多為老年人服務。要清除“清官難斷家務事”的顧慮,侵犯老年人的“家務事”再難也要管,一旦發生不執行《老年法》、侵犯老年人權益的情況,要及時介入,做好調解工作,要及時予以處理,必要時,要依法處置,責令其改正。
疫情調查報告范文5
1調查對象、內容和方法
調查對象為我市履行傳染病網絡直報職責,并在《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中登記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共50家。
調查內容為負責傳染病管理的責任科室(部門)、人員、硬件設施、工作流程,以及進行網絡直報員問卷測試。
調查方式采用現場調查進行,調查人員為我疾控中心傳染病疫情管理員,問卷測試采用單獨、閉卷、問答式進行。
2調查結果
2.1傳染病管理科室:由醫院感染科管理的1家、醫院辦公室管理的2家,婦幼保健所為群體保健科管理,其余46家均為防保所(科)管理。
2.2上網方式及硬件設施:50家單位中通過光纖寬帶上網的單位有2家,其余48家均通過ADSL寬帶上網。調查時所有單位網絡都能保持暢通,用于傳染病網絡直報的計算機有59臺,固定電話50部,專用打印機54臺,傳真機30臺。其中,有5家單位無疫情專用電話, 4家單位無專用打印機,20家單位無專用傳真機。
2.3傳染病管理制度:我市傳染病管理規定,各醫療直報單位要具有傳染病登記制度、獎懲制度、交接制度、督查管理制度。通過調查,其中有傳染病登記制度的50家,有傳染病報告獎懲制度的38家,有傳染病報告交接制度的45家,有督查管理制度的44家。
2.4直報人員情況:50家醫療直報單位共有網絡直報人員81人,其中男36人、女45人,接受過培訓的78人,未接受過培訓的3人;網絡直報專職人員63人,兼職人員18人;專業類型為公衛類39人,護理類11人,臨床類30人,財務1人;職稱情況為醫學類初級60人,中級14人,副高級2人,無職稱4人,其他專業職稱1人;文化程度為初中4人,高中9人,中專24人,大專31人,本科及以上13人;工作年限為0-4年12人,5-9年9人,10-14年18人,15-19年11人,20-24年14人,25-29年4人,30年以上13人。
2.5網絡直報工作流程及報告方式
2.5.1傳染病報告卡收集方式:由臨床醫生填寫卡片并交防保醫生上報的有37家;由臨床醫生填寫,每日由防保醫生收集上報的有10家;由防保醫生根據門診日志填寫并上報的有1家;其它方式2家。
2.5.2報告方式:均采用網絡直報方式上報傳染病疫情。
2.5.3為基層社區衛生服務站代報傳染病疫情:50家醫療直報單位中有9家單位無管理社區衛生服務站職能;其余41家單位中,為轄區社區衛生服務站代報傳染病的有11家,但只有2家單位有傳染病代報記錄。
2.6傳染病報告管理情況
2.6.1登記及交接記錄:50家醫療單位均有傳染病登記記錄,42家有院內傳染病交接記錄,8家無交接記錄。
2.6.2自查:50家單位中,49家單位開展了院內傳染病自查工作,1家單位未開展自查工作,2家單位無自查記錄,自查頻次為1次/天--1次/半年。其中,1家單位能每天開展自查,28家單位能每月開展自查,2家單位每半月開展一次自查,2家單位能季度1次自查,1家單位半年開展一次自查。
2.6.3反饋:41家單位檢查后有反饋,9家無反饋;反饋方式多數為口頭反饋,有33家,有院內文件反饋的有5家,通過院務會議等其他方式反饋的有3家;有反饋記錄的有18家,32家無記錄。
2.6.4獎懲:50家單位中有21家實施了獎懲,但只有12家單位有獎懲記錄。
2.6.5培訓:50家單位每年都能按要求開展傳染病培訓工作,但有3家單位無培訓記錄。
2.7傳染病問卷測試情況:抽查50家單位中的70名網絡直報員進行傳染病問卷測試,得分范圍為40-100之間,平均成績為68.86分,其中60分以上者有58人,占總數的82.86%。其中網絡直報專職人員56人,平均成績為69.46分;兼職人員14人,平均成績為66.43分。10道傳染病測試題中題3“丙類傳染病暴發時限”錯誤率最高,答對率為18.57%,題7“突發公衛事件分級”次之,答對率為37.14%,題1“法定傳染病的種類”錯誤率排第三,答對率為51.43%。
3結果分析
3.1我市50家醫療單位網絡直報工作基本能正常運行,均配備有專用計算機及寬帶,能滿足網絡直報需求。但用于疫情報告及管理的電話、打印機及傳真機等硬件數量不足,不能滿足疫情報告的需求。
3.2傳染病管理制度基本健全,但有獎懲制度的只占76%,實施獎懲的單位的占42%,有記錄的僅占24%,說明各單位雖有制度,但制度的落實情況較差。
3.3目前我市網絡直報人員以30歲至49歲期間人員較多,占79.01%,且醫學類專業人員較多,占98.77%,文化程度中專以上的占83.95%,有職稱的占95.06%,經過培訓的人員占96.30%。
從一系列數據來看,我市從事網絡直報的人員年齡結構及基本素質,基本能勝任傳染病網絡直報工作需要。但是從抽查的70名網絡直報員進行問卷測試的情況來看,我市網絡直報人員的專業素質堪憂,平均成績僅為68.86分,專職人員的成績為69.46分,僅比兼職人員只高3分。從所測試的題目來看,一些涉及到暴發及突發公衛事件的題目錯誤率很高,而最簡單的傳染病幾種幾類的題目錯誤率也相當高。尤其是一些中級職稱以上的專業人員,成績也不理想。說明我市很多網絡直報人員,平時根本就不學習,對于法律法規掌握的很不夠,雖然調查顯示所有單位每年都開展培訓,但多數培訓要么不認真,要么根本就是應付了事。
3.4從網絡直報工作流程及報告方式來看,除1家醫院外,其他單位的報告流程基本合理。但為轄區社區衛生服務站代報傳染病工作落實情況不理想,代報率只有26.83%,而有代報記錄的僅占4.88%,說明有管理社區衛生服務站的醫療單位還應加大對基層社區傳染病督查工作,發現傳染病要及時報告。
3.5從傳染病管理工作上來看,各單位基本能做好傳染病登記工作,多數單位有傳染病交接記錄,多數單位能開展傳染病院內自查工作,但自查后的情況反饋并不理想,反饋率為82%,而且很多單位的反饋都停留在口頭上。雖然有36%的單位有反饋記錄,但通過院內文件或院務會議反饋的僅占16%,反饋工作還有待于進一步改進。
4思考與建議
4.1各單位網絡直報工作人員要加強與單位領導溝通,取得領導重視,配備傳染病報告及管理的各類硬件設施,在擁有暢通的寬帶及專用電腦的同時還應配備疫情專用電話、傳真機及打印機等設施設備。
疫情調查報告范文6
1、辦理非法行醫批捕案件案件基本情況
從二年一月至今年六月份,寶安區檢察院共辦理非法行醫批捕案件共37件44人,其中批準逮捕29件32人,不批準逮捕8件12人,占受理總數的22。其中二年2件4人,占當年受理數的20;二一年3件3人,占當年現數的27,二二年2件2人,占當年受理數的18,二三年一月至六月1件,占受理數的20。
從上面的數據可以看出,非法行醫案件的不捕率保持在20左右,有居高不下之勢,明顯高于其它案件年均不捕率6。
2、辦理非法行醫案件的基本情況
從二年一月至今年六月份,寶安區檢察院共辦理非法行醫案件29件32人,依法27件30人,不2件2人,不訴率達6。
此外,在此辦理的非法行醫案件中,雖沒有出現無罪判決,但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存在“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加重情節,檢察機關的指控與法院的判決認定情況不一致的情況較多,此類案件有9件,占此類案件的33。
3、非法行醫案件不捕、不訴的主要原因
辦理的非法行醫案件中,不批準逮捕、不的主要原因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犯罪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不批準逮捕或不的有件人,占不捕、不訴案件總數的10;〈2〉“情節嚴重”難以認定而不批準逮捕或者不的有5件7人,占不捕、不訴案件總數的50?!?〉在存在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中,傷亡后果與行為人的行醫行為有無因果關系難以認定而不捕、不訴的4件6人,占不捕、不訴案件總數的40%。
二、司法實踐中辦理非法行醫案件爭論的主要問題
“未取得醫生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边@是《刑法》對非法行醫罪的規定。但是在實踐中,司法工作人員對非法行醫罪的規定理解不一,爭議較大,主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一〉:如何合理界定非法行醫的犯罪主體
雖然《刑法》明確規定非法行醫犯罪的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但在司法實踐中對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問題之爭紛繁復雜,主要有:
一是何為醫生執業資格?
有人認為,所謂醫生執業資格就是醫師資格,具有醫師資格的人行醫不應成為非法行醫犯罪的主體。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我國《執業醫師》第8條,第13條和第14條已有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也有類似的規定。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取得了醫生執業資格的人當然具有醫師資格,但取得了醫師資格的人不一定具有醫生執業資格。也就是說醫師資格考試合格,只意味著取得了醫師資格,滿足了醫生執業資格的條件之一。所以,醫生執業資格是醫師資格和執業證書兩者的統一,只要缺少醫師資格或者執業證書其中之一的人即可成為非法行醫罪的主體。
二是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異地執業能否成為非法行醫犯罪主體
《刑法》規定非法行醫犯罪主體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那么,是否就排除已取得醫執業資格的人成為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可能性呢?在實踐中不乏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個體醫生超出執業注冊機關的轄區范圍進行異地執業,此類人能否成為非法行醫犯罪的主體呢?我們認為此類人亦同樣可成為非法行醫犯罪主體。根據《執業醫師法》規定注冊醫師必須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更變執業地點的必須辦理變更注冊手續。所以,對于超出執業機關的轄區范圍進行異地執業未重新注冊的,應視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可成為非法行醫犯罪主體。
三是集體執業資格的醫療機構中行醫的人員,擅自從事個體行醫的,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呢?
《執業醫師法》第13條,而第14條規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痹谶@種情形下,是否意味著這些機構中的醫師便具有個體執業資格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秷虡I醫師法》第19條就規定:“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并按照國家有關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币虼耍@些機構的醫生未經批準從事個體行醫的行為與這些機構無關,屬于非法行醫,情節嚴重或造成就診人死亡的,應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什么?
非法行醫罪在客觀方面的一個特征是該罪屬于情節犯,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定罪。但法律對“情節嚴重”沒有明確的規定,成為一直捆擾司法人員的實際問題,也是的非法行醫案件不捕、不訴的最主要原因。在寶安區檢察院從是二年至今所辦理的非法行醫不捕、不訴案件中,因“情節嚴重”難以認定而不捕、不訴的有5件,占全部不捕、不訴案件的50%。
由于“情節嚴重”這一起刑標準難以把握,一方面公安機關未能主動、有效地對沒有導致就診人傷、殘、亡,但長期進行非法行醫活動,嚴重破壞正常的醫療衛生管理秩序的行為人員開展立案偵查工作,導致對非法行醫刑事打擊不力的局面。另一方面,對于造成就醫人員身體嚴重損害、死亡的案件中,在不能認定行為人行醫行為與就醫人的身體嚴重損害、死亡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難以按“情節嚴重”這一情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如何確定加重情節的因果關系?
非法行醫罪規定“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死亡”的屬于非法行醫罪的加重情節,但非法行醫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要有刑法的因果關系呢?這是辦理非法行醫案件中遇到的另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有人認為,非法行醫的傷亡結果與醫療行為之間不具備直接的因果關系,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醫療行為并導致 就診人死亡的,就要承擔“結果加重”的刑事責任。至于是否就診人自身的身體原因或者其它外界因素導致傷亡發生,不作為非法行醫的構成要件,只作為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考慮。這種觀點的理論支持是認為非法行醫罪的行為人的主觀意志是間接故意,即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甚至死亡也是明知的;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采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任態度。
我們認為,上述觀點是不能成立的,有“客觀歸罪”之嫌。如果行為人在非法行醫過程中,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就診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這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都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論處。非法行醫罪的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體現在行為人明知自己無醫生執業資格而非法行醫。至于行為人在非法行醫的過程中造成就診人身體嚴重損害或死亡的后果,其主觀上只能是過失。所以,我們認為只有對重傷、死亡后果持過失罪過形式,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必然直接因果關系,才能作為結果情節處罰。
〈四〉、如何規范非法行醫的司法鑒定
在“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 的非法行醫案件中,司法鑒定顯得相當重要,是認定非法行醫行為與傷害死亡等后果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據。但目前對非法行醫罪的司法鑒定處于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各行其道、各自為陣的狀態。
其一是沒有統一的法定鑒定機構。目前,偵查機關辦理非法行醫案件時,有的案件委托本地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下稱鑒定委員會)作鑒定,有的委托法醫鑒定中心(下稱鑒定中心)作鑒定,還有的既有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又有法醫中心的鑒定。但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鑒定委員會是醫療責任事故和醫療技術事故的法定鑒定機構,是本地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唯一合法組織,只有它的鑒定結論才能作為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換言之,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意見只是處理醫療事故或認定醫療事故罪的依據,無可爭議地具有法律地位。但是,非法行醫者未經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的衛生技術人員,不屬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的醫療事故的行為人的主體,其造成的后果不屬于醫療事故。因此,由鑒定委員會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認定非法行醫的結論目前是缺乏法律依據的。而鑒定中心的法醫學鑒定,是指具有法醫學鑒定人資格、受司法機關指派、聘請或者委托、就交付的事物進行研究認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鑒定結論。但對非法行醫罪的鑒定是否具有權威性,其法律地位也同樣是不明確的。因此,在辦理非法行醫案件過程中,特別是存在兩個部門不同鑒定意見的情況,究竟適用哪個部門的鑒定意見就顯得無所適從。
其二是沒有統一的鑒定標準。目前針對人身傷害案件,有《人身重傷鑒定標準》和,《人身輕傷標準》;針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殘、亡案件,有《道德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鑒定》標準;針對職工工傷及職業病,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至殘程度鑒定標準》;針對醫療事故,有《醫療事故分級標準》。可見,同樣是人身傷、殘、亡,發生在不同場合,有不同的傷殘的評定標準,這些標準適用范圍不同,因此其標準的寬嚴程度各異。在現有的一系列有關人身傷殘鑒定標準中,對于非法行醫至傷殘亡進行司法鑒定時按何種標準作為依據,目前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一般都是由受委托的鑒定部門根據自己的相關行業確定參照標準來作出鑒定意見。由此作出的鑒定意見由于參照標準的合法性受到懷疑,其作為刑事證據的合法性、合理性也存在疑問。
其三鑒定意見的內容不統一。鑒定中心與鑒定委員會由于各自參照的標準、工作方式等存在差異,因而各自出具的鑒定意見的側重點也是有所不同。鑒定中心的意見著重傷亡原因,而鑒定委員會的鑒定意見則著重認清責任。即使同是鑒定委員會的鑒定意見,其內容要求和文書格式也有千差萬別。例如對徐忠祥、李繼容非法行醫的鑒定意見,寶安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認為:徐忠祥、李繼容替產婦農海蓬所作的醫療措施與誘發產婦羊水栓塞、胎兒宮內窒息死亡存在直接關系。而中山醫科大學法醫鑒定中心的法醫鑒定卻對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與被害人的死亡存在關系未作判斷,其結論是:死者農海蓬系羊水栓塞及大出血致死。對于類似的情況,法院如何來信證據往往涉及到行為人罪與非罪、罪重與罪輕的問題。
三、完善非法行醫罪的一些建議
為了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對非法行醫罪理解不一、難以操作的問題,改變對非法行醫犯罪刑事打擊不力的局面,對非法行醫罪進行司法解釋,明確相關問題是當務之急。我們建議司法解釋必須明確如下幾點:
一是明確犯罪主體的范圍
明確醫生執業資格是醫師資格和行醫行為地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執業許可癥兩者的統一,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則是指未取得醫師資格或者執業許可證之一,或者醫師資格和執業許可證均未取得。對于超出核發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的轄區進行行醫的,可以成為非法行醫的主體。
二是明確情節嚴重標準
目前理論探討和實踐中一般認為行為人的以下情節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1)非法行醫時間較長的(例如可確定為三個月以上);(2)非法行醫獲取利益較多的(例如可確定為五千元人民幣以上);(3)經行政處罰后不思悔改,仍從事非法行醫活動;(4)在非法行醫過程中調戲、侮辱、猥褻婦女、兒童的;(5)使用假藥、劣藥索騙患者的;(6)行醫行為造成患者身體損害的,但達到嚴重傷殘標準的;(7)造成患者嚴重傷殘或者死亡,但行醫行為不是傷亡后果的直接原因,只是輔助因素或者誘發原因,或者屬于延誤病情、加速病變的。
三是明確加重情節的因果關系
應明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非法行醫直接造成就診人的人身損害程度到達了《醫療事故分級標準》的一級乙等至二級丁等(即傷殘一級至五級)或者參與程度達到了75以上;或者在導致就診人死亡的各項原因中,非法行醫的參與程度達到50—74。
明確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死亡是指非法行醫是導致就診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或者參與程度達到75以上,作為主要原因的。
四是明確非法行醫的司法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