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通報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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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通報

處分通報范文1

關鍵詞:儲絲柜;卷煙;保溫保濕系統

當前我國煙草業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是中國煙草面臨著嚴峻的社會壓力和競爭壓力,2003年,我國制定并頒布了《中國卷煙科技發展綱要》,提出要大力發展“中式卷煙”,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不斷提高卷煙產品市場競爭力【1】。近年來,為實現特色工藝技術,我國煙草行業在不斷進行著新工藝的嘗試【2】。蕪湖卷煙廠通過對現有工藝設備現狀的科學分析,找到實現特色工藝的有效途徑,建立與設計了卷煙生產儲絲柜保溫保濕系統,取得了很好的應用效果?,F報告如下。

1. 蕪湖卷煙廠制絲車間的組成

安徽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蕪湖卷煙廠現有三個生產車間,分別是制絲車間、卷包車間、動力車間。其具體組成見圖1-1。

2. 儲絲柜保溫保濕系統的設計

我公司的專利產品TC-CG-I型和TC-CG-II型儲絲柜遮料車,不但可以很好的解決儲絲柜溫度、濕度的控制問題,還可以阻止各儲絲柜之間的產品串味。而TC-CG-II型儲絲柜遮料車更具有防止布料時碎屑飛揚的功能。

2.1. 儲絲柜遮料車的結構

儲絲柜遮料車由牽引機構、牽引車、遮料布、軌道、卷繞機構、導向裝置、傳動裝置、清潔裝置及相應的電控系統組成。見圖2-1與見圖2-2。

2.2. 儲絲柜保溫保濕系統的改造過程

在本儲絲柜保溫保濕系統的改造中,其改造的數量及基本要求見表2-1:

在改造中,在儲絲柜本身的PLC控制柜位置旁安裝同樣高度的遮料機主PLC柜,柜內安裝一個西門子S7-315PN/DP CPU,總負荷開關,電源插排,380V轉220V變壓器,以及控制現場操作箱電源用的空氣開關,以太網交換機等;主PLC柜柜體采用德國威圖柜體,防護等級≥IP54。柜面顏色為威圖7035色標;采用西門子PROFINET以太網通訊技術,S7-315PN/DP CPU自帶以太網口,通過柜內的以太網交換機接入以太網內。

3. 儲絲柜保溫保濕系統的設計應用效果

由表3-1可知,分組加工后,葉絲填充值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分組加工后,一部分葉絲采用保溫保濕工藝,快速流動的過熱工藝氣體使葉絲獲得了良好的膨脹效果。

從表3-2中數據看出,分組加工后,葉絲結構有一定程度提高。由于一部分葉絲采用保溫保濕工藝,葉絲在保溫保濕工藝系統的處理過程中處于一個懸浮飄動的過程,干燥時間短,較薄板式烘絲機的物理損害減少。

同時加工后,卷煙的諧調和余味有所改善、刺激性、雜氣較少。見表3-3。

4. 結論

建議儲絲柜保溫保濕系統是今后我國煙草生產企業的重要發展方向,它有助于提升產品質量,提高企業效益,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參考文獻:

[1] 王現明.試論中國煙草行業的戰略性調整[J].魯行經院學報,2000,2(8):99-101.

處分通報范文2

滬電股份在2007年首度IPO上會時,由於間接控股股東與滬電股份存在同業競爭的原因被否決。在IPO受挫之後,爲使滬電股份二次上市過關,實際控制人吳禮淦家族做出了「丟卒保車的決定,蟄伏三年後終成功上市,實現融資12.8億元人民幣,是臺資企業A股上市的經典案例。

註冊資本出資瑕疵

陳宏烈:滬電股份在前期曾有延期出資的現象,您如何看待這一瑕疵的?

陳志軍:滬電股份於1992年4月14日設立時是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其註冊資本爲2,000萬美元,根據其經批準的章程的規定,投資方的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分三期繳付,第一期自領取執照後三個月內繳付註冊資本的15%,第二期自領取營業執照後三至十二個月內繳付註冊資本的20%,第三期自領取營業執照後十二至二十四個月內繳付註冊資本的65%,即投資方應在1994年4月14日前完成出資。而根據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投資方於1995年12月14日才完成出資。根據《外商獨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的規定,無正當理由逾期30天不出資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即自動失效,外資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我們研究了當時股東出資的實際情況,認爲雖然其股東存在延期出資行爲,但滬電股份自成立以來未因延期出資被相關機構處罰,且自成立以來,註冊資本已經實際繳足,經營狀況良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我們出具了股東延期出資的行爲不會對滬電股份的上市構成實質性障礙的法律意見。

關於實際控制人

陳宏烈:在實踐中,公衆一般很容易就能從招股說明書等文件中獲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是誰。但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某些情況下則很難辨別。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時,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最終要追溯到自然人、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或其他最終控制人。不弄清楚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誰,就難以辨別由實際控制人操縱的關聯交易,也無法對其關聯交易是否公允及是否會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造成影響作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可能使投資人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陳志軍:是的。滬電股份上市前的股東中,碧景(英屬維爾京群島)控股有限公司(下稱「碧景控股)占滬電股份總股本的31%,其股東爲吳禮淦、陳梅芳、吳傳彬、吳傳林,持股比例分別爲20%、20%、30%、30%;杜昆電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下稱「杜昆電子)占滬電股份總股本的3%,出資人爲朱雨潔;合拍友聯有限公司(下稱「合拍有限)占滬電股份總股本的6%,股東爲吳傳彬、鄧文瀾、莫月娥,出資比例分別爲:49.05%、26.77%、24.18%。上述三名股東於滬電股份上市前的合計持股比例爲40%。

其中,吳禮淦與陳梅芳是夫妻關係,與吳傳彬、吳傳林是父子關係,吳傳彬與鄧文瀾、吳傳林與朱雨潔均是夫妻關係。吳禮淦、陳梅芳、吳傳彬、朱雨潔均爲滬電股份的董事。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爲的人。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等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認定爲「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爲,並被認定爲實際控制人:

1.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行使的表決權;

2.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達到或者超過30%;

3.通過單獨或者聯合控制的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4.能夠決定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

5.有關部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判斷某一主體事實上能對公司的行爲實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吳禮淦家族擁有碧景控股及杜昆電子100%的權益,擁有合拍有限75.82%的權益,所以吳禮淦家族合計控制滬電股份40%的股權,故我們將滬電股份的實際控制人界定爲吳禮淦家族。

關於同業競爭

陳宏烈:滬電股份在2007年首次IPO時被中國證監會否決,理由是因爲滬電股份與其間接控股股東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一家臺灣上市公司,下稱「楠梓電子)存在同業競爭的現象,在IPO受挫後,滬電股份是如何處理這一問題的?

陳志軍:滬電股份存在的同業競爭情形是我們當時關注的重點問題,滬電股份第一次IPO的時候與它的間接控股股東楠梓電子在手機板産品上存在同業競爭。

處分通報范文3

2007年10月,中建某局(下稱總包單位)在總承包某體育館工程后,將其中幕墻工程的設計、制作、安裝分包給福建某幕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稱分包單位)。當幕墻工程進行到尾聲時,業主又臨時增加了少量工程,此時分包單位向總包單位提出,應該再支付部分工程進度款。而總包單位此時經核算發現,之前支付的工程進度款470萬元在扣除合同約定的管理費、審計費、稅費及土建配合費后,已經超付,故而拒絕。因工期臨近,業主逼迫甚緊,總包單位遂強制清退了該分包單位,并找來本地企業某建筑公司(下稱代做單位)將幕墻掃尾工程做完,以保證總體工程能按期竣工??⒐を炇蘸?,經業主委托審計,幕墻工程結算總價520萬余元,其中代做單位代做部分審定價為49萬余元。而總包單位與代做單位簽訂的是固定總價合同,且無管理費、審計費、稅費等方面的約定。在業主審計報告出來之前,已向其支付了全部工程款56萬余元。之后,經核算,扣除管理費、審計費、土建配合費及代做單位代做的掃尾工程款后,總包單位實際超付分包單位工程款近百萬元。但在向分包單位要求返還時遭拒絕。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起訴。

二、案件法律分析:

本案中,最大的難點,也是最大的爭議焦點在于,因分包單位被強制清退,總包單位另擇第三方公司代做掃尾工程的損失能否得到支持。

本案中,存在如下不利于總包單位的情況:

1、分包單位撤場時,雙方未作任何結算,亦未就善后事宜做任何約定。

2、總包單位在與業主的總包合同及與分包單位的分包合同中,均約定的是暫定價,最終按業主審定價格來結算。而在委托代做單位代做掃尾工程時,因工期緊迫,不得已與對方簽訂了56萬元的固定總價合同(該部分經業主審定僅為49萬元),且無總包管理費、審計費、稅費等方面的約定。

3、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幕墻分包合同,由業主作為鑒證方簽字蓋章,而同代做單位的合同,則是單獨與第三方公司簽訂的,無鑒證方。且事后未將代做情況及責任承擔書面發函通知分包單位。

4、幕墻工程最終審定價為420萬元,但因造價事務所是把幕墻部分作為一個單項工程來審價的,分包單位與代做單位完成的工程量全部混同,從其審價報告中無法區分各自完工的價款。審價結束后,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曾就此進行核對,口頭確認審價報告中分包單位的價款為371萬元,但未作書面確認。

5、庭審時,又出現了另一對總包單位不利的情況,實際施工的福建某幕墻公司上海分公司未到庭應訴,僅有總公司(即福建某幕墻公司)委托了律師到庭,且稱上海分公司原系掛靠關系,此前已解除合作關系,總公司對涉案工程一無所知,故對總包單位的訴訟請求均不予認可。在此情況下,相關舉證責任全部落在了總包單位一方。該案在訴訟過程中,律師與總包單位的業務人員雖通過各種方式挖掘證據,并取得了業主、監理及審價單位的配合與支持,但最終只也能證明存在部分掃尾工程由代做單位完成,而無法證明該部分的工程量與相應審價金額,亦無法證明分包單位中途退場構成違約,因此代做工程的實付款與審計價的差額部分以及該部分應分攤的總包管理費、稅費、審計費等,作為分包單位違約給總包單位造成的實際損失也無法得到法院支持。最終該案在總包單位作出部分讓步的情況下調解結案。

三、管理建議: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發現,重視分包工程中途清退的善后和處理對于總包單位而言,意義重大。若在施工過程中,分包單位被強行清退后,而總包單位未能固定相應證據,則將來一旦發生糾紛,就會處于非常被動的局面。如果還存在本案中工程進度款超付的情況,則更加不利。

結合本案的處理過程,在我公司今后的管理過程中,建議項目部采取以下措施:

1.管理好施工現場,對已完工的工程量進行核算,并經業主、監理確認,固定證據;同時將分包單位違約情況向業主、監理匯報,形成書面記錄。

2.根據已完工程量計算出應付的進度款,對比已付款,核實是否存在超付的情況。

3.發函通知分包單位已完工程量、已超付工程款金額(如有)。

4、在完成上述四個步驟之后,我方已經固定了相應的證據,可以開始物色替代的施工單位,進行磋商訂立合同。

處分通報范文4

關鍵詞:鍋爐 鼓包 檢驗 修理 原因

0 引言

近年來,DZL型(單鍋筒縱置式鏈條爐)臥式快裝蒸汽鍋爐具有結構緊湊、易于操作、運輸方便、安裝快捷等優點,在我市中小型民營企業中得到廣泛使用,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市此類蒸汽鍋爐數目增加較多,但是各種事故常有發生。尤其是DZL型快裝蒸汽鍋爐鍋筒底部鼓包事故發生頻繁,危害較大。如何正確檢查分析鼓包情況,對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防止事故擴大、采取正確的處理方法、制訂合理的修理工藝以及制定預防措施有著一定的現實意義。

1 事故概況

1.1 設備事故概況: 2008年6月我市某服裝水洗公司一臺DZL4-1.25- WⅡ蒸汽鍋爐,在運行時,司爐工從后爐門清理爐灰發現該鍋爐鍋筒底部發生鼓包,隨即停爐,并請我院人員進行檢驗。

1.2 現場管理情況調查 該鍋爐生產于2006年3月份,于2006年6月監檢驗收合格并投入運行,鍋筒材質為20g。咨詢該公司管理人員得知:該鍋爐未裝設鍋外水處理設備,且公司未按照鍋爐運行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維護,沒有配備專職水處理化驗員,該公司選用的是水井水源,為地表淺水,水硬度大,水中泥沙多,經過水泵抽取到沉淀池,簡單沉淀后直接給鍋爐供水;取樣化驗,其給水硬度是1.21mmoI/L,高于GB/T1576-2001《工業鍋爐水質》標準40多倍。

2 鼓包的檢驗

我院人員在待鍋爐完全冷卻后,進行內部檢驗,重點檢查了鼓包位置,以分析鼓包的程度。

2.1 我院人員對鼓包進行了一下的檢驗項目:

2.1.1 首先確定鼓包位置,測量它的幾何尺寸,從內外側進行測量;確認鼓包中心距前管板560mm,鼓包呈橢圓型,面積(長度×寬度):360×900mm,鼓包高度為45mm。

2.1.2 確定水垢厚度;打開人孔發現:鍋爐主要受熱面水側普遍結有水垢厚3—5mm不等,且鍋筒底部水側積存大量白色膏狀水垢。

2.1.3 測量鼓包中心金屬殘余厚度及筒壁正常厚度,未發現異常。

2.1.4 宏觀檢查后使用MT進行檢測是否有裂紋,檢測結果未發現裂紋。

2.1.5 測定鼓包變形部位邊緣的硬度,通過和未變形的部位進行對比,未發生變化,再測量宏觀變形范圍,確定挖補范圍。

2.2 檢驗結果 綜合以上檢驗項目、檢出的結果匯總,根據國家《鍋爐定期檢驗規則》第19條:承壓部件的變形不超過下述規定時可予以保留監控,變形超過規定時一般應進行修理(復位、挖補、更換):筒體變形高度不超過原直徑的1.5%,且不大于20mm;該鍋爐變形高度為45mm,故該鍋爐應進行挖補維修。

3 鼓包修理

鼓包的修理方法有:冷頂修理、熱頂修理、挖補修理,這里只介紹該鍋爐使用修理方法—挖補修理。鍋爐挖補修理應請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在鍋筒挖補前,修理單位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焊接試件必須由修理單位焊接。

3.1 技術要求:

3.1.1 補板要求材質、厚度一般和原板一致,并應符合GB713—1997鍋爐用鋼板,焊接材料與補材一致。

3.1.2 補焊的縱向焊縫和原筒體相鄰節的縱向焊縫的距離必須錯開至少100mm,嚴禁與環縫形成十字焊縫。筒體挖補時,兩條縱向焊縫的間距至少為300mm。

3.1.3 根據劃定范圍做好樣板,用樣板覆于挖補處正式劃線。

3.1.4 挖割方法一般采用氣割,應注意割線平直光滑,并做好30度單面V型坡口。坡口面應用砂輪打磨光滑,注意與補板留有l-3mm間隙。

3.2 修理及驗收:A 先將補板對邊、照平,用點焊固牢。焊接過程中應注意焊縫焊接的先后次序、收縮變形。補板與筒身錯邊嚴格控制,使之符合規范。B 進行外觀與RT檢測合格。C 最后進行水壓試驗,試壓合格,由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結論為允許投入運行,報當地質監部門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備案后,使用單位方能恢復運行。

4 鼓包產生的原因分析

現在我們來分析一下鍋爐鼓包的原因。鍋爐鼓包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快裝鍋爐鍋筒鼓包位置直接受火焰輻射,煙氣沖刷,當鍋筒的金屬壁溫超過其強度允許的溫度時,金屬強度就會下降,這時工作壓力超過金屬的屈服極限時,就有可能發生塑性變形,在宏觀檢查表現為鼓包現象。

那是什么原因導致金屬壁溫超高呢,由于鍋爐底部水側長時間結垢、泥沙堆積物,而水垢、泥沙堆積物的導熱性極差,熱阻是鍋爐用鋼的40-100左右,這樣鍋筒金屬壁不能及時有效的得到冷卻,壁溫超過允許溫度。該鍋爐的材質為20g,這種材質工作溫度在450℃以下是安全的,當超過該溫度時,金屬的強度會下降,隨著溫度的上升,當溫度高達700℃~900℃時,強度急劇下降,金屬已不具有原來的強度,此時即使工作壓力不超過額定工作壓力,金屬晶體會發生塑性流動直至變形。

鍋筒底部產生水垢和泥沙堆積物的原因有很多,比如:①鍋爐制造、安裝不合理;比如排污管制造時伸出端太長,安裝時本體未做到前高后低,造成鍋爐排污排不出,致使鍋筒底部積聚大量水垢和泥沙堆積物;②鍋爐給水軟化設備損壞或者采用錯誤的水處理方法,甚至根本沒有水處理;③鍋爐工未進行定期排污,造成鍋筒底部嚴重結垢。④鍋筒內部遺留雜物,而排污時無法排出,特別是鍋爐干法保養時,開爐運行,未把干燥劑取出,產生堆積物。

5 事故后的管理預防措施

以上分析總結,該鍋爐發生鼓包事故,導致該臺鍋爐鼓包根本原因,一是鍋爐給水不合格,二是未裝設鍋外水處理設備,三是司爐工責任心不強,沒有定期排污。鍋爐維修好后,我院對使用單位進行了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講解,業主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接受了我院的預防措施的建議:

5.1 安裝鍋外鈉離子水處理設備,對鍋爐給水進行處理,以達到鍋爐給水符合《工業鍋爐水質》GB1576-2001的要求。

5.2 對鍋爐水側進行化學清洗,清除水垢。

5.3 對鍋爐司爐人員進行教育,提升其技術水平和工作責任心。

5.4 要求使用單位配備專職的水質化驗員,以加強水質管理,做好水質化驗工作。

參考文獻

[1]朱小文.鍋爐鍋筒鼓包原因及修理.山西.山西機械.2001.12.

處分通報范文5

在會計處理上,分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再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保費收入金額。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確認分保費收入的當期,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純益手續費時,將該項純益手續費作為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賬單標明的金額對相關分保費收入、分保費用進行調整,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再保險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以及進行相關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比照原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處理。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的當期,按照賬單標明的分保賠付款項金額,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分保準備金余額。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將賬單標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證金確認為存出分保保證金;同時,按照賬單標明的返還上期扣存分保保證金轉銷相關存出分保保證金。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按期計算存出分保保證金利息,計入當期損益。

二、分入業務的稅務處理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包括金融保險取得的收入。即再保險合同的分保費收入應屬于提供勞務收入。分保費收入的確認條件,與會計準則確認條件基本一致。分保費收入金額確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再保險企業應按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保費收入計入應稅分保費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再保險企業支付的傭金不得直接沖減分保費收入。退保費可沖減收入總額,但此前按原確認的銷售(營業)收入計算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扣除項目,應作納稅調整。

再保險接受人在確認分保費收入的當期,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保費用,符合稅法規定的,允許在稅前扣除。再保險接受人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純益手續費時,將該項純益手續費作為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賬單標明的金額對相關分保費收入、分保費用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再保險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非壽險業務在本期依據保險精算結果計算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余額部分,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差額部分,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企業非壽險業務在準備金評估日為尚未終止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包括保險企業非壽險業務為保險期間在1年以內(含1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以及為保險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長期責任準備金。本期依據保險精算結果計算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允許在稅前扣除。

對保險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按照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自留保費的1%;有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不得超過自留保費的0.15%;無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不得超過自留保費的0.05%;其他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比例。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財產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人壽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處分通報范文6

本案是一起新類型的提單責任險保險賠償糾紛。目前國內開展責任險業務的主要是外資保險公司如本案被告和國外的無船承運人互保協會如TT CLUB等。隨著形勢發展,這一在國外已經很成熟的險種將在國內大量出現,所以對該類問題的分析研究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本案涉及是提單責任險保險賠償糾紛,屬新類型案件。審理提單責任險糾紛應優先適用《海商法》,并可適用《保險法》等法律規定。在這類案件中,承運人的提單簽單應認定為具有可保利益,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時并應承擔重要事項告知義務。

〖案情〗

原告上海星星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星公司)。

被告皇家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皇家保險)。

2000年12月12日,星星公司填寫了皇家保險提供的綜合運輸責任保險投保書,選擇投保附加險中的(C)受托人責任保險和(G)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有效期限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在投保書所列的基本險A提單責任保險中 “損失記錄:請注明在過去五年中發生的所有提單項下的索賠/損失”一欄中,星星公司填寫為“無”。

2001年2月13日,星星公司以傳真方式通知皇家保險決定投保該投保書中列明的險種:(A)提單責任保險和(B)財務損失,接受免費贈送(D)包裝責任保險,并要求將AIR SEA TRANSPORT INC.、SHANGHAI AIR SEA TRANSPORT INC.(星星公司)、AIR SEA AIR CARGO INC.、AIR SEA TRANSPORT (HK) LTD.、BONDEX AIR & SEA LOGISTICS INC.、BONDEX CHINA CO., LTD.、HAICHENG AIR SEA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AGENT CO., LTD.、CHINA LOGISTICS CO., LTD.、和AIR SEA TRANSPORT (CANADA) INC.等九家公司一并列入保險單,保險期間為2001年2月1日至2002年1月31日。上述被保險人中,只有AIR SEA TRANSPORT INC.、BONDEX CHINA CO., LTD和CHINA LOGISTICS CO., LTD.有自己的提單。星星公司和AIR SEA TRANSPORT INC.曾經被作為共同被告,發生提單責任項下的索賠和涉訟,但星星公司未將上述事實告知皇家保險。

2001年2月15日,皇家保險簽發了保險單,星星公司與其他八家公司為被保險人,險種為公眾責任險下的提單責任保險、財務損失(錯誤和漏保)保險,以及包裝責任保險,保費為47,630美元。涉案保單中公眾責任險規定的責任范圍為: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因經營業務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人承擔;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保險人亦負責賠償。保險單中規定被保險人的義務為:被保險人應在投保時對投保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保險人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另查明,2001年6月,AIR SEA TRANSPORT INC.為提單承運人、福建亞明電器有限公司為托運人的提單項下的貨物被無單放行。2002年1月21日,該起無單放貨糾紛被托運人起訴至廈門海事法院。2002年3月25日,廈門海事法院以星星公司并非提單承運人,也無證據證明星星公司是無單放貨的責任人為由駁回了托運人的起訴。星星公司為應訴發生律師費計人民幣33,480元。2002年4月11日皇家保險通知星星公司:由于星星公司在投保時有故意隱瞞重要事實的行為,保險單從簽訂之日起就屬無效保險單,皇家保險不承擔該保險單項下的保險責任。

由于皇家保險拒絕保險理賠,星星公司遂起訴請求確認涉案保險合同有效;皇家保險賠付星星公司因涉訟產生的案件處理費用。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認為,星星公司與皇家保險之間訂立的是海上保險合同。但對星星公司而言,其僅作為承運人的人,對于提單項下發生的責任賠償,并無損失產生,也不必承擔責任,其不具有可保利益,就該險種為內容的保險合同應為無效。根據《海商法》的規定,星星公司投保時,應當將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所有被保險人的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但星星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據此,皇家保險依法有權解除合同,并拒絕退還保險費。上海海事法院遂判決:對星星公司要求確認涉案保險合同有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星星公司要求皇家保險支付因涉訟產生的案件處理費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星星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海商法》規定,以提單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屬于海上保險合同,提單項下海上保險事故的法律責任理應由《海商法》調整。原判依據《海商法》對涉案保險合同的是否成立作出認定,適用法律并無不當。星星公司作為承運人的簽單,有可能承擔提單項下貨物的裝卸等承運人責任,即享有提單責任險下的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應認定有效。但在涉案保險事故中,星星公司僅為AIR SEA TRANSPORT INC.在裝貨港的簽單人,與在目的港無單放貨行為無涉,不承擔有關提單項下的責任,不涉及提單責任險下的保險利益問題。星星公司在原投保書提單責任險中關于近五年內“無”索賠或損失記錄的陳述屬實。但在要求將其與另外8家單位列入保險單時,星星公司未將自己和AIR SEA TRANSPORT INC.曾經被列為共同被告,發生過提單責任項下的索賠和涉訟的事實如實告知皇家保險,構成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皇家保險拒賠理由依法有據。星星公司在廈門海事法院涉訟的案件中不負賠償責任,所產生的律師費用不構成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皇家保險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原判適用法律正確,但關于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的認定有誤,應予糾正。星星公司要求皇家保險賠償律師費損失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評析〗

一、提單責任險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中都有保險方面的法律規定。原、被告雙方在法律適用上的爭議充分體現了上述兩部法律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權利和義務的調整上存在不同之處?!逗I谭ā放c《保險法》相比較而言,《保險法》屬于普通法,而《海商法》屬于特別法,其側重調整與海上貨物和船舶的損失和責任有關的法律關系。本案中,星星公司以提單責任險向皇家保險提起保險賠償訴訟,而根據投保書,提單責任險是指保險人承保因被保險人簽發的海上貨運行提單所引起的對客戶因提單運輸產生的貨損的賠償責任。根據《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和第二百一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以提單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明顯屬于海上保險合同,提單項下海上保險事故的法律關系理應首先由《海商法》調整?!逗I谭ā窙]有規定的,再適用《保險法》等其他相關法律,原判依據《海商法》對涉案海上保險合同的成立作出認定,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二、保險合同的要約和承諾問題。

投保書是經投保人據實填寫交付保險人,由保險人據以確定是否接受保險和確定保險費率的書面要約,構成了保險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并作為確定被保險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依據。據此,星星公司的投保書,可認為是其向皇家保險發出的保險要約。其后,星星公司以傳真函方式對原投保書的內容即險種、保險期間進行了修改,并增加被保險人,應當認定星星公司對原要約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要約則成為一份新要約,而星星公司未修改的原要約內容當然延續成為新要約的部分內容。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皇家保險以出具保險單的行為(交易習慣)方式承諾了新要約,星星公司接受了保險單,并對保險合同內容無異議,應視為其對新要約內容的確認。至此,星星公司和皇家保險之間的海上保險合同依法成立,雙方均應誠信地履行合同,承擔合同項下的義務。即使皇家保險以低廉的保險費吸引投保,并對涉案被保險人的保險索賠予以拒絕,其行為并不違背有關法律規定,也未違背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市場的運行規則。星星公司未能舉證證明皇家保險存在保險欺詐的行為,對于星星公司關于涉案投保書因此為無效要約、皇家保險惡意逃避賠償責任的上訴意見理當不予采信。

三、承運人的簽單作為提單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時保險合同的效力問題。

《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而海上保險則由于其特殊性,放寬要求,只要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當時存有利益,也推定其具有保險利益。從保險利益的角度看,通常情況下,星星公司沒有自己的提單,未自己簽發貨運行提單與貨主建立海上運輸合同關系,按理不會承擔承運人的責任,自然不應擁有提單責任險下的保險利益。但事實上,星星公司作為AIR SEA TRANSPORT INC.、BONDEX CHINA CO., LTD.和CHINA LOGISTICS CO., LTD.提單的簽單,有可能承擔提單項下貨物的裝卸等義務,甚至有時會被判定為承運人,承擔了承運人責任,此時其有可能享有提單責任險下的保險利益,能夠成為適格的提單責任險的被保險人,因此,該保險合同應認定為有效。雖然在涉案糾紛中,星星公司僅為AIR SEA TRANSPORT INC.在裝貨港的簽單人,與在目的港無單放貨行為無涉,不承擔有關提單項下承運人的責任,但不能因此斷言星星公司在投保時對涉案提單下的保險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此外,在雙方當事人對可保利益未產生爭議時,法院也不宜對此問題主動給予裁判。

四、投保人就提單責任險的保險告知義務問題

投保書作為保險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也是保險人確定被保險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重要依據。通常格式投保書上填制的內容對于保險人確定是否承保和確定保險費率高低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關鍵在于,就“對于保險人確定是否承保和確定保險費率高低”的重要事實的“陳述”責任,《保險法》和《海商法》確立了不同的歸責責任?!侗kU法》規定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情況,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但沒有主動告知的義務?!逗I谭ā芬幎ū槐kU人有義務主動告知。星星公司主張適用《保險法》,因為依照該法,投保人沒有主動告知的義務。而皇家保險則主張適用《海商法》,因為被保險人必須履行主動告知的義務。鑒于本案應優先適用《海商法》,星星公司作為被保險人應當承擔主動告知義務。本案中星星公司并非無船承運人,且事實上也無證據證明星星公司曾經承擔了提單項下的責任,因此可以相信,星星公司在2000年12月12日的投保書提單責任險中關于近五年內“無”索賠或損失記錄的陳述屬實。在2001年2月13日要求將其與另外8家單位列入保險單時,星星公司明知皇家保險在投保書中就被保險人在提單責任項下的索賠和涉訟記錄明確提出詢問,也明知自己和AIR SEA TRANSPORT INC.曾經被列為共同被告,發生過提單責任項下的索賠和涉訟,但其未將上述事實如實告知皇家保險,可以推定構成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因此,根據《海商法》的規定,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未將應當如實告知的重要情況告知保險人的,皇家保險有權解除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并對星星公司所稱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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