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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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條例

處分條例范文1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根據需要,國務院可以依法調整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審計機關)的職權范圍。

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七條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

(二)違反規定編制、批復預算或者決算;

(三)違反規定調整預算;

(四)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種類;

(五)違反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

(六)違反國家關于轉移支付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其他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第十三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于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屬于稅收收入票據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屬于會計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會計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屬于行政性收費方面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有關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被調查、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拖延。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向與被調查、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可以向金融機構查詢被調查、檢查單位的存款,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配合。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在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查詢存款時,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簽發的查詢存款通知書,并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二十四條對被調查、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停止。拒不執行的,財政部門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審計機關可以通知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五條依照本條例規定限期退還的違法所得,到期無法退還的,應當收繳國庫。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及其他有關獎勵的,應當撤銷其榮譽稱號并收回有關獎勵。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及其他有關監督檢查機關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依法進行調查、檢查后,應當出具調查、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機關已經作出的調查、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機關履行本機關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加以利用。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當加強配合,對不屬于其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依法移送。受移送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將結果書面告知移送機關。

第三十一條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和處分決定的程序,依照本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單位和個人對處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訟。

國家公務員對行政處分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處分條例范文2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土地權屬糾紛是指法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糾紛。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解和處理(以下簡稱調處)工作。

第四條人民政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充分協商,妥善調處。

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和吸關法律、法規調處。

第五條土地權屬糾紛實行地域管轄、分級調處:

(一)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糾紛由鄉(鎮)或縣級人民政府調處。

(二)法人與法人之間的土地權屬糾紛,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市以上人民政府調處。

(三)跨行政區域的土地權屬糾紛,由雙方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調處。

第六條在土地權屬糾紛未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爭議范圍內的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生長物或挖掘地下的礦產和埋藏物。

第七條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與土地權屬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二)有明確的請求調處對象、具體的調處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符合人民政府調處的范圍。

第八條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的當事人應向人民政府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按當事人另一方人數提交副本:

(一)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的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九條當事人對自己的請求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相應的有關證據材料: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證書;

(二)縣以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征用、劃撥土地的文件、附圖和有關的補償協議書、補償清單;依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書和交付地價款的憑證;規劃部門批準規劃用地的文件及紅線圖;

(三)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批準農民建房用地的文件;

(四)土地資源調查工作中,按規定形成的土地權屬界線核定書及附圖;

(五)生效的人民政府調解書、處理決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判決書以及有關土地權屬協議書;

(六)法律規定可以作為證據的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條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凡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當事人,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條人民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的副本發送給另一方當事人。另一方當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20日內,向人民政府提交有關爭議的證據材料。

另一方當事人未提交有關爭議證據材料的,不影響調處程序的進行。

第十二條申請當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申請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申請請求,可以提出反請求。

第十三條人民政府對雙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十四條人民政府受理的土地權屬糾紛案件,能夠調解的,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

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雙方當事人對土地權屬糾紛達成協議的,雙方應在協議書及有關界線圖上簽名蓋章。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和有權調處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修改協議內容和界線圖。

第十六條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權屬糾紛案件應在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應加蓋人民政府的印章并寫明:

(一)案由、申請請求、雙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

(二)處理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

(三)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也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效的調解書、處理決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判決書等組織測定土地權屬界址、界線、拐點坐標及埋設界樁,辦理土地登記。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和執行。

實地測量土地權屬界址、界線、拐點坐標及埋設界樁的費用,由當事人雙方負責。

第二十條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負責調處的人民政府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責令其恢復原狀;當事人一方給另一方造成經損失的,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或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第二十二條土地權屬糾紛解決后,仍故意損毀、移動界樁者,由負責調處的人民政府責令其恢復界樁,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造成其他經濟損失的,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以土地權屬糾紛為借口,挑起事端,造成經濟損失的策劃者,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處分條例范文3

新會計準則對企業資產的規定比之以前更加詳細,尤其在金融資產方面。根據新準則的規定,金融資產屬于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股權投資、債權投資、衍生工具形成的資產等。其中,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屬于舊制度中所指的貨幣資金,新準則對此的規定變化不大;股權投資中的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投資以及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的長期股權投資,這部分業務在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中有詳細的規定。為此,上述的這兩種金融資產不予以討論。根據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準則的規定,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業務特點、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要求,將取得的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四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人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分類與金融資產的計量密切相關,不同類別的金融資產,其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采用的基礎也不完全相同。一般來說,企業在將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為四類中的一種之后不應隨意變更。但是在特殊的情況下,企業需要根據新準則的規定對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調整。

二、金融資產的重分類調整

第一,重分類調整的理論基礎。會計信息的可比性特征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相互可比,其中一條是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的會計信息可比,這就要求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但是,滿足會計信息可比性要求,并非表明企業不得變更會計政策,如果按照規定或者在會計政策變更后可以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的,可以變更會計政策。會計政策是企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所采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在判斷一項變更是否為會計政策變更時,可以變更事項的會計確認、計量基礎和列報項目是否發生變更作為判斷的基礎。

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即追溯調整法和未來適用法,兩種方法適用于不同情形。

第二,重分類調整的具體規定。新會計準則規定,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一經確認為上述四類中的一種后,就不能隨意變更,即四類金融資產之間不能隨意轉換。但在此規定之外有一個例外的情況就是,企業對持有至到期投資金融資產的確認。

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于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處理。其中,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是指投資者在取得投資時意圖就是明確的,除非遇到一些企業所不能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否則將持有至到期。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1)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2)發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資機會及其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匯風險變化等情況時,將出售該金融資產,但是,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引起的金融資產出售除外;(3)該金融資產的發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于其攤余成本的金額清償;(4)其他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況。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業有足夠的財務資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響將投資持有至到期。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1)沒有可利用的財務資源持續地為該金融資產提供資金支持,以使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2)受法律、行政法規的限制,使企業難以將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3)其他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金融資產的重分類調整用圖1表示為:

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從理論上來說,屬于會計政策變更,因為同一事項在重分類前后的確認基礎發生了變更。對該項會計政策變更,按照新準則的規定,重分類后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例]A公司于2007年1月2日從證券市場上購入B公司于2007年1月1日發行的債券,該債券期限為三年、票面年利率為4%,到期日為2010年1月1日,到期日一次歸還本金和利息。A公司購入債券的面值為1000萬元,實際支付價款為947.50萬元,另支付相關費用20萬元。購入后A公司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購入債券的實際利率為5%。假定按年利率計提利息,利息不以復利計算。

(1)2007年1月1日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100000130

貸:銀行存款

9675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325000

(2)2007年12月31日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967.50×5%=48.38(萬元)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48.38―1000x4%=8.38(萬元)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400000

――利息調整83800

貸:投資收益483800

(3)2008年12月31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967.50+48.38)×5%=50.79(萬元)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50.79-1000x4%=10.79(萬元)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400000

――利息調整107900

貸:投資收益

507900

(4)2009年1月10日,由于貸款基準利率的變動和其他市場因素的影響,A公司持有的、原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B公司債券價格持續下跌,A公司將所持有債券的10%出售,收取價款120萬元,即A公司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公允價值為1200萬元。

借:銀行存款

12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13300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1000000

――應計利息80000

投資收益

133300

(5)2009年1月10日,由于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需要將剩余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根據準則的規定,需要確認重分類所產生的資本公積108萬元[1080-(900+72)]。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08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120000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9000000

――應計利息

7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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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條例范文4

[關鍵詞]調節閥;氣動;故障;處理

中圖分類號:TH1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18-0362-01

根據閥門動作方式,氣動調節閥大致可以分為兩種,即直行程和角行程。其工作原理是以壓縮空氣為動力源,以氣缸作為執行器,同時借助電氣閥門轉換器、電磁閥、定位器等附件去驅動閥門,從而實現開關量或比例式調節,通過接收工業自動化控制系統的控制信號來完成調節管道介質的壓力、溫度、流量等各種工藝參數。它具有結構簡單、動作反應快速、性能穩定、價格低廉、維修方便、防火防爆等特點。正是由于這些特點,所以氣動調節閥往往不引起重視,容易發生故障。

一、氣動調節閥的工作原理

氣動調節閥的執行機構接收外部控制信號,按控制信號壓力的大小產生相應的推力,推動閥體動作,閥體是直接與調節介質接觸的,以控制介質的流量、液位、壓力的工藝參數。調節閥在控制介質參數的工作過程中,按控制規律實現對流量、壓力和液位的調節。氣動調節閥的作用方式分氣開和氣關兩種。有信號壓力時閥關,無信號壓力時閥開的為氣關式,反之為氣開式。

二、氣動調節閥發生故障原因分析

氣動調節閥常見的故障有很多,如調節閥沒有動作、動作不穩定、遲鈍、調節閥振動、調節閥關閉時泄漏量大以及流量可調范圍小等,另外一種故障諸如執行機構的故障元件或者是閥的故障元件等。

1、調節閥沒有動作

調節閥沒有動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氣源沒有開或者是出現了故障。

(2)風管堵塞或是過濾器、減壓閥由于堵塞而失靈。

(3)定位器或者轉換器出現了故障,譬如定位器波紋管破裂導致漏氣,節流孔內有堵塞物等。

(4)薄膜破裂,彈簧斷裂,調節網膜損壞。

(5)信號管破裂泄漏導致輸入信號消失。

(6)閥芯脫落或閥芯與閥座卡死,或者是有凍結、焦塊等臟物,閥桿彎曲或折斷等。

2、調節閥動作不穩定

調節閥動作不穩定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由于壓縮機容量太小,使得減壓閥出現故障導致氣源壓力不穩定。

(2)調節器不穩定,沒有控制好系統的時間常數,從而導致信號壓力不穩定。

(3)閥桿在運動過程中受到很大的摩擦阻力,使得其它元件在與之相接觸的時候,個別部位出現了阻滯現象。

(4)定位器中的放大器由于噴咀擋板不平行,致使擋板蓋不住噴咀,還有可能是由于放大器的球閥沒有關嚴,導致耗氣量增大,從而產生了震蕩。

(5)輸出的管或線漏氣等。

3、調節閥動作遲鈍

調節閥動作遲鈍原因有以下幾點:

(1)定位器響應性能較差,雖然有些調節閥沒有定位器,但是一般這樣的氣動調節閥也會出現調節閥動作遲鈍的現象。

(2)調節閥體內有贓物,出現堵塞,導致閥桿在進行往復運動時,動作遲緩。

(3)氣源壓力低,或膜片、活塞環出現漏氣。

(4)由于閥桿不平直或變形,致使摩擦阻力增大。

(5)填料質量不好,聚四氟乙烯填料變質硬化或石墨一石棉填料油干燥,還有就是填料加得太緊,加大了摩擦力等。

4、調節閥振動

調節閥振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1)在小開度情況下選用了較大的調節閥,或是單座閥介質關閉方向與流向相反,導致氣動調節閥在接近全閉位置時出現了振動。

(2)調節閥附近有振動源,支撐物不穩定,閥芯與襯套出現嚴重磨損等。

5、調節閥關閉時泄漏量大

調節閥關閉時滲漏量大原因有以下幾點:

(1)閥桿與推桿連接不準確,閥桿彎曲后卡死導致閥桿未到全關位置。

(2)閥座與閥芯之間帶有夾雜物或閥芯、閥座出現了嚴重磨損導致內部大量泄漏,閥芯因為夾雜贓物出現卡死現象,導致閥芯無法運作。

(3)閥芯導向性能較差,凡線有缺陷,只在局部有接觸等。

(4)介質壓差太大,設計壓差小于工況壓差,操作氣壓沒達到標準,定位器在調試過程沒有達到全行程,致使調節閥沒有達到全閉狀態。

(5)在閥座下方的墊片失去效力,沒有起到相應的作用,調節閥體內腔有砂眼等。

6、執行機構的故障元件

執行機構故障元件原因主要有:

(1)執行機構由于彈簧長期不使用,導致生銹無法運作。

(2)執行機構剛性太小,在全關位置時可能會因為這個原因,導致閥芯被介質壓差頂走。

(3)氣動薄膜執行機構中由于膜片破損導致泄漏,以及在執行機構中出現“O”型密封泄漏等。

三、氣動調節閥的處理與維護

氣動調節閥的維護一般可以分為兩類:故障處理和預防性維護。

1、故障處理

(1)調節閥由于體內有贓物或堵塞物出現不運作或動作遲鈍等現象,這就要求對調節閥進行整機清洗,一般介質可以用水或水蒸氣吹掃、浸泡等。

(2)執行機構中出現“O”型密封泄漏或膜片破損等情況,這就需要拆卸執行結構,從新安裝新的膜片以及“O”型環,必要時對彈簧進行除銹。

(3)拆卸閥門,檢查各個部件是否完好。如閥體內壁是否受損;閥芯、閥座節流面是否損壞;閥桿是否變形、彎曲;填料是否老化、變形等等。

(4)安裝拆卸閥門完成后,對調節閥要進行性能測試,檢查其氣密性、密封性、耐壓強度等。

2、預防性維護

預防性維護也是日常維護,它是對氣動調節閥門發生故障前的計劃性檢修,主要包括在安裝時可以采取預防性措施和在巡回檢查時采取的預防性措施等。

(1)安裝時預防性措施

①要經常清洗調節閥,保持調節閥的衛生,并且要確保各個部件的完整耐用;對管道的沖洗,要特別注意清除遺留在管內垃圾雜物等;定期檢查調節閥的固定接件及螺絲等元件,并且要及時添加防腐油。

②安裝調解閥時,要盡量避免用撬棒硬拉、硬彎管道,強硬把閥安裝上去,否則會導致調節閥因長期承受壓力,引起各種程度的變形。

③不要將調節閥與壓縮機等動力大的機器靠的太近,避免振動源從而減少振動。

(2)巡回時預防性措施

①在巡回檢查過程中,應該將注意力集中在調節閥的運行情況上。要使檢查閥位指示器和調節器的輸出保持吻合等,對有定位器的調節閥,對其電源情況則要經常進行檢查。

②定期檢查或加油,檢查填料是否滲漏,大約三個月左右,需要在填料上添加一次油。

③定期要對調節閥進行清理,保持氣源干凈可靠,特別是氣源管道內的鐵銹及贓物要及時處理。

四、結束語

總的來說,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氣動調節閥應用的范圍也越來越廣泛,是組成工業自動化系統的重要環節。自動控制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有三分之二是由于調節閥故障引起的,因此解決調節閥故障,加強調節閥的預防管理應該引起自動化控制技術人員的高度重視,氣動調節閥能否正常運行對整個工業企業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通過上文中對氣動調節閥故障的原因分析,采取相應的處理方法,可以大大提高氣動調節閥的利用率,提高生產效率和經濟效益,降低能源消耗,從而確保生產穩定運行和生產裝置的長周期運轉。

參考文獻

[1] 許宏陽.氣動調節閥故障分析[J].煉油化工自動化,1997,01:78-79.

[2] 安延濤.大型壓力調節閥的動態分析及故障檢測研究[D].山東大學,2012.

處分條例范文5

-----觀《跳出去》有感

每個人都有理想。有人有自己的理想,可不去奮斗,任憑他再怎么想也無濟于事。而有的人卻會因自己的理想而去奮斗、拼搏,就好像這部片里的女主角一樣。

女主角叫彩鳳,是一個農村女孩,她從小就喜歡跳舞,所以她和她的幾個好朋友決定一起出城去打工。到了城里,彩鳳無意中看到一個街舞比賽要招人,她便決定去那所舞蹈學校學跳舞,可卻成了那里洗廁所的員工,可她并沒有放棄。為了讓自己學舞蹈,她每天在打掃時,都會學著跳。皇天不負苦心人,最后,她不僅得到了自己是事業還獲得了自己的愛情。

她可以不顧一切為自己的理想而奮斗,在我們的生活中也有這樣的例子。

我的妹妹和這個女主角一樣可以不顧一切而為自己的理想奮斗,就說她彈鋼琴吧。

她從小就喜歡彈鋼琴,可因家里的條件不好,請不了老師,也買不了鋼琴,可她并沒有放棄,她讓學了鋼琴的孩子教她彈琴。

因為她的努力,鋼琴彈的一天比一天好,幸運神也降臨了在她頭上。

處分條例范文6

關鍵詞:電力系統 母線差動保護 跳閘 處理措施

中圖分類號:TM7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5)04(b)-0080-01

變電設備在整個電力系統中發揮重要的作用,所以要確保變電設備運行的安全性。母線在變電運行中起到連接各種設備的作用,所以要保護母線運行的安全性。母線差動保護裝置就是利用進出電流平衡的原理來判斷故障,當電流出現異常時,就會采取動作,跳開母線上的所有斷路器,避免或者縮小故障范圍。在受到運行環境或者裝置自身性能的影響時,差動保護裝置有時會發生動作跳閘,在母線電流出現異常時,無法發揮保護作用,影響到電力系統的安全運行,所以研究母線差動保護動作跳閘對于整個電力系統的安全運行非常大的意義。

1 母線差動保護動作跳閘的原因分析及處理

1.1 母線差動保護動作跳閘的原因分析

研究分析表明,母線差動保護動作跳閘的原因有以下幾種:母線的設備接頭不良造成接地或者短路;母線的絕緣套及斷路器發生損壞或造成閃絡現象;母線的電壓互感器出現故障:母線上支持絕緣子的隔離開關損壞或發生閃絡故障;母線上支持絕緣子的避雷器等設備發生損壞;各主變壓器斷路器的電流互感器絕緣子出現閃絡故障或二次回路故障;誤操作合隔離開關或帶地線合隔離開關引起的母線故障;母線差動保護出現失誤;保護誤整定。

1.2 母線故障跳閘的處理方法

(1)在母線中的電流異常增大時,就會導致母線發生故障,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啟動母線差動保護裝置,而相鄰的線路裝置也會同時啟動并發出信號,隨即啟動具有很高靈敏度的故障錄波器,這是正常情況下所產生的一系列聯動現象。但是如果母差發生動作,但是相鄰的線路或者元器件卻沒有正常的反應,并且故障錄波圖也沒有顯示出相應的故障波形,那么此時就應該引起高度重視,可能是母差保護裝置出現了故障。值班人員應該及時采取措施,可以停止母差保護的運行,并且將母線上所有斷路器斷開,然后調度會選擇合適的電流對停止差動的母線試送,并提高保護母線的靈敏度,在對母線試送成功以后,再逐一試送停電的其他線路。

(2)在母線發生跳閘故障后,可以先對母差保護范圍內的設備進行檢查,首先應該從外觀開始,觀察是否存在自燃或者爆炸的現象,檢查瓷質裝置是否有破碎或者閃絡的情況,配電裝置是否有異常物體,在該段范圍內是否存在其他工作。

(3)在發現故障時,如果能夠找出明顯的故障點時,應該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如利用隔離開關或者斷路器對故障點進行逐一的排除或者隔離處理處理。在處理之后重新檢測母線是否漏電以及是否有損傷,如果檢測良好再打開電源主進斷路器的開關,對母線進行充電,之后恢復正常供電。如果故障不能及時的解決,在雙母線連接的情況下,將電流轉移至另一條正常母線上,然后恢復正常供電。在單母線接線的情況下,將大部分的負荷轉移到旁母線上,盡量提早的正常供電,減少停電所產生的損失。如果以上條件都不符合的情況下,只能夠報請上級,在停電之后進行檢修,然后再恢復供電。

(4)如果沒有發現故障現象,并且站內的設備也正常時,如果分路中出現信號掉牌的情況,可能是因為外部出現了故障,或者是母差保護因電流回路的問題產生誤動。應將該問題匯報至調度,暫時將母差保護退出,有效隔離外部故障后,再重新啟動母線保護,恢復正常供電,同時將問題匯報至上級,再由專業人員檢查問題產生的原因。

(5)如果檢查不出任何故障,跳閘時無電流沖擊現象,站內設備無問題,母差保護信號不能復歸。此時應查看其出口繼電器的觸電位置、直流母線的絕緣情況、保護裝置是否異常。

2 母線失壓的分析及處理

2.1 造成母線失壓事故的原因分析

母線失壓的產生原因有很多種,外界的環境因素、電氣設備本身的性能以及人為誤操作等,都可能引起母線失壓,大致總結出來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在操作的過程中設備出現損壞,或者是因為操作人員違規操作;母線或者絕緣子被破壞,或者經歷了閃絡事故;在電氣設備運行的過程中,母線或者相關的設備絕緣受到破壞,導致保護裝置產生跳閘現象,發生故障,由于線路保護的拒動或斷路器的拒跳,造成了越級跳閘的現象,線路出現故障時,斷路器不會跳閘,安裝失靈保護會使故障線路的母線上全部斷路器跳閘,而未安裝失靈保護的,由后備保護動作產生跳閘,母線失壓。

2.2 母線失壓的處理方法

(1)當母線出現失壓情況的時候,應首先實施故障排除,檢查Pt次級空氣的開關,觀察是否有跳閘或者線路的熔絲熔斷等現象。在檢查期間,為了保證操作的安全性,防止突然來電造成安全事故,值班人員應該在失壓母線上各保留一路主電源線,然后將所有斷路器都拉斷,并且時刻與調度員保持聯系。在檢查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是本站的斷路器出現拒動等故障時,應該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將所有斷路器拉開,并且與調度員取得聯系,利用相關設備及時對失壓母線進行充電。

(2)根據事故發生前的運行模式,保護裝置及自動裝置的相關情況,如報警信號、斷路器跳閘及設備外觀等,來判明故障可能發生的原因、性質以及該事故導致停電的范圍。如果是工廠用電發生故障時,在夜間作業時需要將事故照明燈投入使用。

(3)斷開失壓母線上各個分路的變壓器斷路器,將已跳閘斷路器進行復位。

(4)如果是因為高壓側母線失壓而導致的中、低壓側母線失壓的情況。而中、低壓側失壓的母線無故障現象,可以采取先利用備用電源,然后合上母線分段(或母聯)斷路器,先確?;謴驼9╇姡賹Ω邏簜饶妇€失壓事故進行處理。

3 結語

如果母線發生故障,將會直接影響到整個電力系統的正常運行,導致供電中斷,所以在發生故障時,應該及時判斷故障點并且采取處理措施,盡量控制停電所帶來的損失。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為了提高電力系統中母線運行的安全性,應該采取先進的母差保護裝置,對母線的運行進行實時監控,發生故障時能夠及時準確的動作,不會因為拒動和誤動而影響到供電的穩定性。同時還應該加強操作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減少誤操作現象,提高母線運行的安全性,為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創造有利的條件。

參考文獻

[1] 劉萬順.電力系統故障分析[M].北京:中國電力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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