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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管范文1
1.資本充足性要求
各國對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金都作了限定,不僅開業時必須達到一定的規模,就是在營業中,也要求保持資本的最低限度。如韓國1989年將人壽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金從2億韓幣提高到100億韓幣,將非壽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金從3億提高到300億韓幣;日本1996年保險法把設立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金從3000萬日元調高到10億日元;德國人身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限額不得少于300萬馬克;在美國紐約州,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須經常維持的最低資本金為200萬美元,其初期資本則為最初資本的兩倍或400萬美元,相互人壽保險公司必須經常保有的最低資本金為10萬美元,但是初期的資本需要15萬美元的現金;歐盟的保險監管局還以收入指數和償付指數兩個指標來要求保險公司展業的規模與自有資金保持一個適當的比例,以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2.償付能力邊界
現在有許多國家都采取了償付能力邊界的管理模式,將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額度與規定的最低償付能力標準相比較,來評估其經營狀況。以最具代表性的英國為例。英國保險監管局對壽險業務和非壽險業務的最低償付能力有不同的規定。①經營壽險業務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標準為以下兩項之和:第一項為責任準備金的4%、1%或0%,百分比根據不同的業務種類的資本保證金來確定;第二項為風險資本(即保險金額與責任準備金之差)的0.3%.②非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標準有兩種計算方法,兩者以高者為準。一種是以上一年的保費收入為基礎。上一年保費收入低于或等于1000萬ECU的,最低償付能力標準為上一個年保費收入的16%乘以已發生賠款凈額與已發生賠款總額之比;上一年保費收入超過1000萬ECU的,則為上一年保費收入的18%乘以已發生賠款凈額與已發生賠款的總額之比。另一種是以過去三年的已發生賠款額為基礎。過去三年已發生賠款平均額小于或等于700萬ECU的,最低償付能力標準等于平均額的23%乘以已發生賠款凈額與已發生賠款總額之比;平均額超過700萬ECU的,則將700萬的26%與超過部分的23%之和,乘以已發生賠款凈額與已發生賠款總額之比。如果保險公司成立的時間不到三年或經營的險種不到七年,則以所經營的年份計算。
3.負債管理和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負債管理主要是對準備金的管理,包括未決賠準備金和壽險準備金。各國法律通常都對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做出明確的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提足各種準備金,若提取比例低于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做出合理的解釋并采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比例。而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則是側重于資產和負債的對應管理,將資產和負債按其現金流和風險特點進行組合分類,利用凸性和期間等預測性指標對資產和負債的組合類別進行分析,然后將期間和凸性匹配的資產和負債結合起來管理。在此過程中,用模型對可能產生的后果進行預測,從而修正可能出現的偏差。主要分析方法有:①現金流測試,采用動態模型對壽險公司未來的資產負債狀況進行分析,分析其預測與期望之間的偏差;②動態償付能力測試,模擬在不同利率下的現金流狀況,從而找出可能影響公司長期財務狀況的因素。資產負債管理主要是使保險公司投資的現金流入與賠款的現金支出相匹配,以控制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保持公司經營的財務穩定性。
4.資金運用渠道。
資金運用實際上就是對保險資產作出合理的分布。一般說來,各國法律大都不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作直接的規定,保險公司可根據業務經營情況自主地決定保險資金的投資方式,但多數國家禁止或限制將保險資金投資于流通性較差和風險較高的領域,如非上市公司的股票、非抵押或非擔保的貸款等,在此前提下,對某些類別的資產的數量和質量加以限制,力求資產投向多樣化,資產規模分散化。①對投資于某種形式的資產的最高比例加以限制。如日本規定投資國內股票不能超過總資產的30%,房地產投資不能超過總資產的20%,外匯資產不能超過總資產的30%,信用風險高的貸款、公司債不能超過總資產的10%,金銀、期貨方面的投資也不得超過總資產的3%.②對持有每一公司證券數量的限制,以避免保險公司資產運營與某一公司存在過度關聯,也可以防止市場的壟斷。如美國的壽險公司持有的每個公司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其認定資產的5%,對每一抵押貸公司債券的投資不得超過其認定資產的0.1%,投資于每一企業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其認定資產的2%.
5.財務報告、財務檢查
各國保險監管部門一般都要求保險公司定期以報告的形式向保險監管部門做出經營情況的匯報。報告不僅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還包括由指定的注冊會計師提交的審計報告和由獨立精算師出具的精算報告。監管者根據報告提供的信息,對保險人的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利潤率、現金流量、財務杠桿和流動性等進行評估,分析公司風險管理系統、管理信息系統等內控制度的充分性以及投資組合的質量和準備金提取的充足性,以發現需要引起注意的保險人。
財務檢查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通過連續收集保險公司分散的匯總的報告和統計數據,按一定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查核準、動態分析,檢測評價保險公司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現場檢查主要根據非現場檢查的結果或保戶的舉報,現場稽核保險人,查證問題,追查原因并限期改正。
6.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
美國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制定了一系列指標,包括所有者權益增減率,投資收益充足率、盈余調劑比率、產品綜合變化率等十二個指標,并根據每年的實際情況確定每一比率的正常區間。每年NAIC用保險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計算IRIS指標,若指標的值落在正常區間內,就意味著公司通過IRIS統計階段,也就是通過了IRIS監測;若有四個或四個以上的指標超出正常范圍,或盈余調劑指標顯著增加或減少,或對某一分支機構的投資大于公司的總盈余,則意味著沒有通過IRIS統計,NAIC將實施下一步驟——IRIS分析階段,用一些數量和質量指標進一步分析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數據,并根據分析結果給出四個優先級別。若某一公司的IRIS結果顯示異常,則NAIC會將此結果通報該公司注冊地的主管機構,以及該公司開展業務的其他州,因此若IRIS結果不佳,通常意味著要受到所在州保險監督機關的進一步調查。IRIS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了初步監管,對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的預防和控制起了有效的警戒作用。
二、對我國保險財務監管的借鑒
1.資本金要求要落實到位,使資金規模與業務規模相適應。我國《保險法》第97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但實際上,就連在中國市場上享有壟斷地位的中國人壽都不能完全符合此規定。如1997年,當時的中保壽險公司實收資本8億元,資本公積11.8億元,但保費規模卻在300億元以上。資本金仍償付能力之根本,無視自身資本實力盲目擴大業務規模,嚴重增大公司的財務風險,無疑是在玩火。因此,對保險公司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不應只作法律上的規范,而應加強實際監管和控制,使保險公司的資本無論是開業時還是經營中,都滿足法律規定的標準。
2.償付能力監管應成為財務監管的重點
《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中對財險公司和壽險公司分別規定了最低償付能力標準,財險公司的每一標準都與上一年的自留凈保費收入相聯系,壽險公司的每一標準與其實際負債掛鉤。但是規定并沒有被很好地執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依然薄弱,如中國人壽1997年度的最低償付能力數值的負值,平安公司同一指標標準與最低標準也有7.79億的差距。省級以下的分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均為零,資本金、公積金由總公司掌握,只核定部分營運資金給分公司,造成這些公司無法按法規確定自留保費和提足準備金,沒有償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風險選擇的意識,掛賠現象嚴重,總體償付能力缺口驚人。保險公司承擔著廣大被保險人可能發生保險事故而引致的賠償或給付責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險人的安全,增強消費者的信心。因此保險監管應加強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的考核,在我國實際國情的基礎上,參照國際慣例,改善目前最低償付能力的計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學化、合理化,確保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風險具有足夠的賠償或給付能力,保證公司良好的財務穩定性和較高的置信度,一旦發現償付能力不足,立刻采取諸如辦理再保險、轉讓業務、增加資本金、調整資產結構或是限期整頓、停止部分業務、直接接管等補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險公司的財務信用體系,以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促進保險公司的健康發展。
3.適當拓寬資金運用渠道,加強對資金運用的監管
我國近年來通貨緊縮的局面一直沒有改觀,數次降息之后,保險公司的利差倒掛現象越來越嚴重,而保險公司在資金運用上過于依賴銀行存款,又使得利率風險增大,產品定價極為被動,而且由于缺乏與長期負債相匹配的長期投資,資產與負債在期限上出現配比失衡。另外由于保險市場的無序競爭,使得保險公司的承保利用率已降至臨界點,這種現象持續下去,將使保險公司難以保持足夠的償付能力,甚至出現保費收入越多,償付能力越低的情況,因此,放開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就顯得很有必要。但由于目前我國宏觀金融環境還不夠完善,各方面的改革還沒有到位,所以資金運用方式的選擇還要慎重,做到逐步放開,審慎適度,保證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的統一。同時借鑒國際通行的監管方式,加強對資金運用的監管,限制高風險投資的比例,規范資金的流向,力求保險資金的運用在方式上靈活合理,在風險控制上安全有效,在收益上穩定可靠。新晨
4.改善財務報告和財務檢查的手段和方法
目前我國無論是財務報告還是財務檢查在制度上都存在著很大的漏洞。如報送報表不及時,信息傳遞滯后;財務數據不完整,未經獨立審計師審計,無法保證真實性;會計制度與國際慣例脫節,難以實現信息的標準化;未實現監管信息電子化,信息收集的效率低下;現場檢查只注重合規性檢查,忽視安全性檢查和風險評價,實際績效大打折扣;監管隊伍的素質還有待提高等等。財務報告和財務檢查作為保險監管的基本手段,本應在監管過程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卻因為一些人為的因素降低了實際效果。因此有必要改善財務報告和財務檢查的方法體系,避免沿襲以往的錯誤做法,建立監管信息的電子化系統,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實現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充實監管機構的人才,提高監管人員的素質。只有這樣,才能使財務報告和財務檢查真正成為衡量保險人經營狀況的有用的工具。
保險監管范文2
今年前7個月,處罰金額接近去年全年水平
重慶突然而至的監管風暴,讓許多保險公司措手不及。
重慶市目前是全國保險處罰力度最強的地區,重慶保監局2012年對保險公司和個人處罰金額累計達706萬元,處罰金額位列全國第一。今年處罰力度更大,前7個月的處罰金額已接近去年全年水平。
史上最嚴的保險處罰
最近的一次處罰是8月12日,中國人壽財險重慶分公司由于未經批準擅自啟用辦公遷址,被中國保監會重慶監管局(下稱“重慶保監局”)處罰,公司負責人、公司辦公室負責人分別被警告并罰款10萬元和1萬元;國壽財險重慶分公司也因同一原因被罰款10萬元。
監管風暴始于2012年,2012年重慶保監局對當地保險公司的處罰可謂史上最嚴。
據重慶保監局提供的數據,2012年,重慶保監局辦結處罰案件48件,查處71項違法行為,罰款706萬元。2013年截至7月底,已辦結處罰案件46件,查處61項違法行為,罰款額達到632.7萬元,已接近2012年全年水平。
處罰內容主要分為四大類:一是損害消費者權益,二是數據不真實,三是違反行政許可規定,四是其他行為。就2012年來看,損害消費者權益和數據不真實的案件較多,分別為23件和14件。
處罰標準分為四種:減輕、從輕、適中、從重。其中2012年,減輕的占8.4%,從輕的占49.3%,適中的占28.2%,從重的占14.1%。
“去年我們對保險公司講要做監管改革的事,但公司都不相信,因為以前不怎么罰,很多人都不相信會這么罰,后來一罰都來說情。今年上半年處罰的金額和去年全年處罰的金額很接近,但公司老總也不來求情了,因為求情沒用?!敝貞c保監局局長陳杰說。
據重慶保監局統計,2012年48件處罰案件當事人中,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有10件,占比約21%;采納或部分采納當事人申辯意見的有4件。2013年已處罰的46件案件中,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僅3件,占比不到7%。均未提出新的證據或理由,未采納當事人申辯意見。2012年至今,行政處罰中未出現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把行政處罰規范化
重慶的保險監管改革并非第一個吃螃蟹的,重慶保監局局長陳杰在2008年湖南保監局局長任上就開始推行保險監管改革,主要內容為自由裁量權的改革。
在2007年之前,保監會系統還沒有制定行政處罰和自由裁量權的規范。
陳杰說,過去基本上是依照慣例,做一個大致的比較,處罰得相對一致。比如營業場地沒有經過審批,擅自遷址。保險法要求對機構可以罰1萬到10萬。那么,大家就在探討比較好的做法,拿出意見來探討研究,大致怎么罰合適,然后碰到類似的情況,就按照這個來執行,實際上是沒有制度規定。
于是,在2008年年初,時任湖南保監局局長的陳杰就提出并實施保監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范以及約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制度辦法。這在保監會系統還是第一個。
在陳杰看來,保險監管分為三塊:行政處罰權、行政審批權和日常的監管權。處罰是最為敏感的權力。怎樣做到一碗水端平?
陳杰表示:“為什么查你而不查他,這個問題必須解決,這是大家特別關心的一個問題。大家在發展中面臨和存在的問題都差不多,查到哪家公司基本都會受罰,這就存在監管的公平性、權威性和公信力,我們是通過計算,通過量化來選擇確定現場檢查對象的?!?/p>
據陳杰介紹,在運行過程中,是查處分離,就是法制處負責研究制定相關制度,具體去計算量化處罰指標,敲定檢查對象的名單,交由財險處、壽險處、中介處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出問題后,按照保監會的要求,報給法制處審理案件,給出處罰意見,再上會討論,最后由稽查處負責監督實施。
保險行業褒貶不一
面對如此嚴厲的處罰,保險公司對此看法各有不同。
去年處罰額度排名第一的中國人保財險重慶分公司總經理龍保勇認為,在保險經營的初級階段,尤其保險市場目前還比較粗放的時候,由于大家對法規的理解、對法律執行的力度都不一致,加上市場競爭的無序,每個企業或多或少都有違規經營現象出現,這是普遍的。
而對于重慶保監局的處罰,龍保勇表示尊重并服從。他認為,如果沒有一個監管部門來維護市場秩序,這個市場亂了以后,中國人保作為體量最大的公司到最后受到的傷害也會最大,所以中國人保對監管不僅尊重、服從,而且主動規范,帶頭規范,協同規范。
在2012年重慶保監局的排查中,中新大東方人壽重慶分公司的罰金達42.5萬元,還有相關責任人也被處罰。
根據重慶保監局的處罰告知書,中新大東方主要因為回訪不符合規定、編制虛假投保資料、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虛假列支傭金及招待費。
中新大東方重慶分公司負責人李軍說:“公司面對監管部門的處罰給予重視,成立了專門的工作小組進行工作的落實,首先對公司出現的問題進行了宣討,對檢查結果進行傳達,指出問題所在。”
但業內也有另外的看法,一位從事保險業的人士對記者表示,保監局各種處罰原因很多,但以往那些可罰可不罰的,現在也罰。甚至有人指責重慶保監局是“釣魚式執法”,他們很有意見。
“保監局這么做,作為保險公司我們也理解,銷售誤導確實是對消費者的損害很大,但為了打擊銷售誤導,你扮成客戶打電話,然后取證,這樣就太左了,左過分了,就不好了?!敝貞c一位從事保險業人士對記者說。
這位人士認為,重慶保險市場份額就這么大,大家都在搶食,每年每家都要求業績增長,經營壓力非常大,保險監管機構在市場監管中,應該從維護市場生態、促進市場發育的角度出發進行監管。但現在有的處罰不是很好,比如,對銷售人員進行巨額罰款,由于銷售人員是不是員工制,他們交不起罰款就干脆不干了,離開保險行業。這樣效果并未達到,但對還在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負面影響很大。保險業務本身就難做,人員也難招,這樣一罰就難上加難。 (曾娟對本文亦有貢獻)
專訪中國保監會重慶監管局局長陳杰
“應把監管的鑰匙收回保監會”
“讓籠子里面的猛虎永遠在那關著”
《中國經濟周刊》:您曾表示,想把重慶保險處罰的自由裁量權標準提交保監會,希望能在全國推廣。可行性有多大?
陳杰:我希望將來,在保監會層面能普遍地強力推行,實現整個保險監管的法制化。但現在,保監會要求并允許各個保監局依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出臺當地的做法,因為落實到各個地方,實際情況就不同。比如說在重慶,這個事情按照我們的裁量標準,可以罰5萬,倘若這個標準擱到青海,企業本身業務開展就會比較困難了,你罰它5萬元,那這個公司一年的費用基本上就沒了。所以,保監會要求各個保監局結合當地的實際,來制定當地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這樣,36個保監局的執法力度是不一致的,也不平衡。下一步有沒有可能建立全國統一的監管處罰體制。說白了,就是保監會行政處罰能不能制定統一的裁量標準、裁量流程。保監會有沒有可能作為一個技術監管部門、專業監管部門,把監管的鑰匙收回保監會,讓籠子里面的猛虎永遠在那關著。我正在思考這個問題,這需要從法理上和實際做法上來探討。
“這是你要付出的代價”
保險監管范文3
保險業作為社會經濟系統中專門處理風險的行業,具有區別于其他行業的特點。這種特點具體體現在保險商品的特殊形態和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1.保險商品的特點
保險是一種提供風險保障的經濟活動,保險商品是無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體的價值與使用價值,而保險商品不具備感官性特征,其價值與使用價值很難直接被人感知,又因為是無形的商品,看不見摸不著,很難刺激人們的感官,因此很難激起人們的購買欲望。人們對風險及其后果的畏懼與對保險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風險事件發生后,在這之前容易存在僥幸心理。然而,安全觀念上的保險消費則需要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發生。保險商品的這種需求嚴重滯后于消費的特點對保險經營具有重大的影響。
保險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遲滯性。它雖然是服務形態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類的服務形態的商品,因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幾乎是同步進行的,生產過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費過程的結束;而保險商品則不是這樣;消費者購買的是一個對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承諾(提供賠償或保障),人們購買的保險商品不能獲得現時的利益,這種承諾是一種信用,被保險人交納保費在前,遭受風險損失后能否得到賠償則取決于保險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險經營的特點
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保險經營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經營的特點。
(1)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一般企業的經營資產來自于自有資本的比重較大,因為他們的經營受其自有資本的約束,所以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為其后盾。保險企業也必須有自有資本金,但是保險企業的經營資本主要來源于投保人按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而這些保險費正是未來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負債。
(2)保險經營風險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業來講,債權人是比較少的,是少數人,一旦破產,對社會的危害比較輕。但保險公司總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費規模,總得有相當多的保單件數,才能維持它的穩定經營,才能平衡業務的風險。所以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都不應該太少,哪怕是相對較小的保險公司,一開始比較小,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即便是比較小的保險公司,它持有的保單件數都不應該太少。太少的話,經營是不穩定的,沒辦法經營的。一旦破產,就會涉及到幾千萬人的利益損失。一般的工商企業破產的時候,債權人比較少,他們一般不會引起整個社會的不穩定。但是保險企業的債權人是比較多的,一旦破產對整個社會的危害則比較嚴重。它的風險是具有長期隱蔽性的,是不易識別的。
(3)保險經營成本的特殊性。保險業的經營是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基礎的。保險經營的成本與一般工商企業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確定性。由于保險商品現時價格制定依據是過去的、歷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現時的價格又是用來補償未來發生的成本,即過去成本產生現時價格,現時價格補償將來成本。同時確定歷史成本時候需要大量的數據和資料,如果不能獲得足夠的歷史數據和資料,而且影響風險的因素在不斷的變動,使得保險人確定的歷史成本很難和現時成本相吻合,更難和將來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學地測定保費或費率,是保險經營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工作。
二、保險監管的目標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標,是指國家監管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對保險業進行監管所達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二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
據保監會對2008年保險業監管工作的要求: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和改善監管,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好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重點抓好償付能力執行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法規落實的監督。財產保險公司要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著力加強內控建設,提高內控執行力;著力強化數據質量管理,提高經營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可靠性;著力調整優化業務結構,提高經營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續性;著力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社會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務民生、保障民生為中心,創新產品和服務,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目標。
三、當前監管工作的重點
1.加快完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
對保險業進行法律監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險法律體系。保險法的組成主要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險特別法,它們分別調整不同范圍內的保險關系。保險業法是對保險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具體規范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保險企業的設立程序和條件,保險企業的主管機關,保險資金的管理、使用財務計算,保險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以及違章處理等內容和行為。保險合同法是規范保險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是保險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基礎。保險特別法是規范某一保險的法律,例如國家關于法定保險的各種法律規定。
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紀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為了提高監管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提高監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應進一步明確保監會對保險業所擁有的專屬監管權利,其行為能力不得受有關各方的干預和牽制,并適度增加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編制。此外,在法律上應進一步確立以保監會為主、其他相關機構為輔的多重監管體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及保險業行業協會、專業性的保險同業協會(如人協會、經紀人協會、公估人協會、精算師協會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強化非現場監管
(1)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充足性和償付能力額度為重點,提高監管執行力。全面落實《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加強準備金評估規范性和充足性監管,加強財務核算和績效考核監督。對于償付能力額度未達到監管規定、未嚴格執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公司,保監會將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罰,通過采取停止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停止高管任職資格審批、限制公司分紅和高管層薪酬、強制分保、停止相應業務、直至退出市場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償付能力額度狀況,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執行力。
(2)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溝通制度。保監會將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通報監管情況,特別是公司在償付能力、經營狀況、市場行為、數據真實性、行政處罰、投訴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股東、董事和監事對公司管理層及公司經營情況的考核監督。
(3)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及內部稽核審計工作監管。全面落實《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充分發揮合規管理和內部稽核審計在依法規范公司經營、加強風險防范、提高內控執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產險市場實際,對公司合規管理和稽核審計工作提出要求,明確工作重點和原則。
3.對高層管理人員加強管理
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規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強化風險意識、創新意識和誠信意識,推動保險公司規范運作。
保監會2008年4月28日,《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培訓對象包括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參加培訓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辦法》規定以上人員需接受基本理論、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及職業規范等方面的培訓。基本理論培訓主要包括國家經濟金融形勢與政策、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理論以及保險業發展政策等。法律法規培訓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戰略管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以及財務知識等。職業規范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職業道德與誠信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4.對償付能力進行嚴格的監管
《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這是《保險法》規定的保險監管機構的一項職責?!侗kU公司管理規定》第81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這是給保險公司設定的一條義務。賦予保險公司一項義務,就是保險公司應該保持和必須具有最低的償付能力。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習慣把監管目標放在對保險主體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上,忽視對償付能力的監控,部分助長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輕效益、重發展、輕管理的粗放型經營方式的發展,今后應逐步將重點放在對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監管,要定期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的測試,確保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穩定,從而根本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保監會成立了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這個標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除了保監會的人員以外,還有保險公司的人員與院校的專家。另外,還建立了一個償付能力監管協調機制,這就把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協調統一起來,把這個工作做好,其中還包括統計信息部門要對保險公司的信息質量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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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管范文4
關鍵詞:再保險監管框架直接監管間接監管再保險安全性
再保險業務通常涉及到兩方主要當事人:再保險人和原保險人,監管者針對再保險進行監管時,可以選擇任何一方當事人作為切入點。按照監管切入點的不同,再保險監管可以分為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兩種基本方法。直接監管是指直接針對再保險人實施的監管,即承接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人必須申領營業執照并遵守各項相關規定,其目的是維護公眾對一國再保險市場的信心;而間接監管是指針對原保險人實施的監管,即對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安排及財務狀況進行監控和管理,從而間接地對再保險人施加影響,間接監管旨在確保原保險人不因再保險人經營失敗而受害,進而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我國再保險監管框架的選擇
由于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兩種方法能達到的目的各有側重,兩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互斥關系或完全絕對的替代關系,而是可以相輔相成的,這就使得一個國家采用其中一種或兩種方法都成為可能。但具體到我國現階段來講,由于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再保險供給不足,筆者認為美國不注重直接監管而注重間接監管的再保險監管模式是可取的,原因如下。
直接監管模式的實質,是施加了市場進入限制,對外國再保險人來講會增加交易成本,從而使一部分再保險人望而卻步,進而抑制和減少國際再保險市場對東道國的再保險有效供給,造成東道國承保能力下降、風險聚積等后果。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再保險市場面臨的主要問題是需求膨脹而供給不足,缺乏再保險的承保能力和專門技術,今后相當長時期內我們都必須依賴國際再保險市場擴大承保能力,為國內經濟的穩定發展保駕護航。如果我們強調直接監管,雖然這樣做會較好地保護本國原保險人,并使得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在同一司法體系下解決法律爭端變得相對容易,但這樣做會對保險風險的分散產生顯著傷害,并大大增加監管成本。隨著增加的成本最終被轉嫁到保單持有人身上,還會引起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因此,強調直接監管很可能會阻礙外國再保險人向我國原保險人提供服務的積極性,從而妨礙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可獲得性,引起原保險人承保更多更大風險的能力短缺,最終會對我國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產生不利影響。鑒于此,直接監管為主、間接監管為輔的英國模式對我國現階段來講是不可取的。
相比而言,間接監管模式比較符合我國國情和世界發展趨勢,它既可以有效解決我國再保險供給能力不足的問題,又可以順應再保險業務自由化的國際發展潮流。以美國為代表的間接監管模式下,監管者只須監控本國的原保險人,不須直接監管外國的再保險人,從而可以有效地降低監管的難度,縮小監管的規模,減輕監管的工作量,減少監管的成本。此外,這種監管模式只是間接地對外國再保險人施加影響,與直接監管相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不容易引發別國的反感和外國再保險人的抵觸情緒。更為重要的是,這種監管方式能夠有效地保護本國原保險人的財務償付能力,對于再保險市場尚不發達,需要借助于國際再保險市場分出風險的發展中國家而言,保護本國原保險人的償付能力理應成為再保險監管要達到的首要目標。雖然間接監管方法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再保險自由化,但這是為了保障本國再保險安全性所必須付出的代價(如果單純為了絕對的自由化而犧牲必要的安全性,這樣的做法是非理性的),而且影響的程度要比直接監管輕得多。因此,側重于間接監管的再保險監管基礎框架是我國現階段的理性選擇。
另外,可以斷言再保險監管協調化已經成為國際上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因此我國在構建再保險監管基礎框架時,也要充分考慮到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等國際組織頒布的各項國際監管準則。
鑒于以上原因,我國可以在美國間接監管模式的基礎上,結合IAIS的指導性文件,針對我國的具體情況,發展一個相近或類似的以間接監管為主、以直接監管為輔的再保險監管基礎框架。
我國再保險監管框架下的直接監管措施
在以間接監管為主的監管框架中,直接監管措施原則上只針對本國再保險人,外國再保險人可以不接受我國監管機關的直接監管,也即不用申領執照就可承接業務。
具體而言,在我國承接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人,應該分為本國再保險人和外國再保險人兩類。對于本國再保險人,我國應該參考借鑒IAIS的第6號監管原則和第8號監管標準,實施對專業再保險人的有效監管,要求他們遵守與原保險人相同或相近的執照核發要求和償付能力要求。但由于再保險市場的動態特色,以及合同雙方的專業性,對再保險人的監管在有些方面要有別于對保險人的監管,IAIS公布的監管準則里對這些區別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對于外國再保險人,盡管我國不對其實施直接監管,但是按照“母國監管原則”,他們應該、也必須在母國監管體系中受到有效監管。我們可以考慮針對外國再保險人建立一個登記備案制度,該制度不像執照核發制度那樣嚴格,原則上,凡在知名評級機構取得一定評級以上的再保險人都可以申請登記,登記后就有權承接再保險業務。同時,由于一國監管者很難得到那些與本國保險人進行交易的所有外國再保險人的準確、及時、充分的信息,也沒有足夠的智慧和財力通過實施相應的財務要求確保所有外國再保險人的財務償付能力,因此很有必要提高各國監管者之間的合作水平,以便獲得充足的財務信息。
我國再保險監管框架下的間接監管措施
結合我國再保險間接監管的實際情況,為切實保障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安全性,筆者有如下建議:
(一)再保險安全性應該納入償付能力監管框架中
再保險的安全性應該納入償付能力監管框架中,成為影響原保險人償付能力狀況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這樣的償付能力監管框架下,再保險安全性要能夠影響原保險人的責任準備金提取數額,進而對原保險人的償付能力產生影響。也即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安排只有滿足了關于再保險安全性的標準時,原保險人才能用再保險來抵減所要求的責任準備金數額,或增加認可資產的數額。如果再保險安排未能滿足這些標準,責任準備金就不能被抵減,原保險人的負債與購買再保險之前是一樣的。這樣做的結果就會影響到其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狀況,如果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低于法律規定的水平,就會觸發政府介入,干涉修正相關的再保險安排,或增加已繳資本以保持所要求的資本充足水平。
(二)建立確保原保險人再保險安全性的制度和評價標準
現階段我國應該建立一套制度或評價標準,對再保險的安全性和再保險款項的可收回性進行評估和反映。這方面美國的做法是很有借鑒意義的,我們不妨采用美國的控制再保險信用抵免責任準備金的監管理念,但監管的具體內容應有所區別。
再保險信用是原保險人由于分出業務給再保險人,而擁有的要求再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權利。如果監管者認可這種信用,原保險人就能利用再保險信用減免責任準備金的提取金額,即進行“再保險抵免”,從而改善資產負債狀況,增強其償付能力。反之,則會對其財務狀況產生相反影響。因此,再保險信用能否抵免責任準備金是原保險人關注的焦點,也進而成為再保險監管的契機。
美國專門頒布有“再保險信用示范法”,將能獲得再保險抵免的情況分為幾種。其中對于外國再保險人要求提交擔保,以切實保證再保險安全性。美國的擔保要求,雖然能有效減輕監管者的壓力,確保再保險款項的收回,但是與擔保安排相關的費用成本會阻礙保險風險的合理分散,并招致許多非議。由于自身市場特色決定,我國再保險市場尚不成形,缺乏再保險承保的資本實力,外國再保險人對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發展,促進保險業務的穩定增長至關緊要。因此,我國應盡量避免那些帶有濃重地方保護主義色彩的規定,而應將監管重心放在單純的再保險安全性上面。
因此,我們可以在借鑒美國做法的基礎上作一些改進,對那些意欲在我國開展再保險業務的外國再保險人,可以實施與國際知名評級機構的評級證書掛鉤的登記備案制度。我國保險公司將業務分給這些經登記備案的再保險人時,可以不要求其他擔保就獲得再保險抵免。
對于未備案的外國再保險人,可以考慮像美國那樣提出適當的擔保要求。擔保要求的運用可以使得本國保險人免于陷入再保險款項不能收回的困境,也減少了再保險支付的不確定性。這也等于是對原保險人選擇那些資信不太過關的再保險人進行了適當的限制,但該限制并不苛刻。
綜上所述,我國應該出臺相關法規,規定原保險人將業務分給以下三類再保險人時可以獲得再保險抵免:本國再保險人(在我國獲取營業執照的再保險人),在我國登記備案的外國再保險人,提供相應擔保的外國再保險人。具體來說,對于在我國獲取營業執照的再保險人,由于我國已對其實施了直接監管,原保險人分給此類再保險人的業務可以獲得再保險抵免;對于按照一定的信用評級標準在我國進行了登記備案的外國再保險人,由于資信達到了一定標準,也可以獲得再保險抵免;對于既未獲取執照也未登記備案的外國再保險人,必須在落實擔保后才允許原保險人進行再保險抵免。原保險人為了順利獲得再保險抵免,將不得不按照監管規定的安全性標準選擇各類再保險人,從而有效地確保其再保險交易的安全性。
(三)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要求應包括再保險安排問題
由于保險人經營失敗往往是由管理不當引起的,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對于提高原保險人的風險管理水平,減少財務風險是相當重要的。尤其是關于再保險安排的一些標準,如再保險的充足性、再保險的可回收性等,應該在企業內部控制的框架中充分予以考慮。盡管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在中國最近的監管改革中已經慮及,但是并沒有涉及有關再保險安排的任何細節問題。因此,筆者建議關于內部控制的要求應該加進去再保險方面的規定,即建立一套評估程序,評價再保險人的信用可靠度,并發展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專事測度和監控再保險合同和再保險保障的充足性。此外,在內部控制的框架中還要考慮到再保險賠款的回收問題,比如美國采用的“90天原則”。這樣的制度能夠提供再保險索賠的進程,能夠發現并識別再保險款項回收中存在的問題,并能夠總結成功回收再保險賠款的經驗和方法。
總之,鑒于我國具體的市場特色和再保險的發展現狀,我國宜采用以間接監管為重心,輔以直接監管的再保險監管基礎框架,監管者應將再保險監管的重點放在原保險人身上,通過控制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安全性,達到監管再保險活動的目的。
參考文獻:
保險監管范文5
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嚴肅基金紀律的意見社會保險基金和就業再就業資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基金)是勞動保障事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和諧穩定。為了管好用好社會保險基金,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在基金管理和監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對規范基金管理、防止基金流失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基金規模大、運行環節多、法規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監管能力薄弱以及一些單位和個人法紀觀念淡薄等原因,違規違紀問題依然存在,擠占挪用基金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近期個別省市發生的基金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更加暴露了在基金管理監督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為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嚴肅基金紀律,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對干部職工遵守基金法規政策的教育。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在基金管理和經辦機構深入開展遵紀守法特別是遵守基金法規政策的教育,并作為廉政教育的重要內容常抓不懈,要形成學習相關法規、政策、紀律的制度,經常運用維護基金安全的正面典型進行示范教育,利用違反基金紀律的案件進行警示教育,使干部職工充分認識嚴格執行基金法規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法紀觀念,牢固樹立基金是社會保障的生命線、基金紀律是“高壓線”的意識,自覺執行各項基金法規政策,遵守基金紀律,維護基金安全。
二、嚴格執行基金法規政策。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具有很強的政策性、規定性和嚴肅性,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不折不扣地執行國家關于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的各項法規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變通。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基金管理和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確保基金專戶儲存、??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貪污、截留、擠占挪用、公款私存和違規投資運營。
三、建立健全決策、運營、監督相互制衡的體制機制。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認真查找在基金監管體制、機制和制度上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結合工作實踐和基金違紀違法案件中暴露出來的問題,認真研究加強基金監管、維護基金安全的措施,進一步完善法規政策,著力建立健全決策、運營、監督相互制衡的管理體制和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范有序的運行機制、內部制約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的監控體系,全方位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從源頭上防止基金違規違紀問題的發生。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要嚴格執行民主決策制度,在基金征繳、管理、分配、撥付等重大問題的決策上要堅持集體討論、公開透明,堅決禁止個人獨斷專行,暗箱操作,不準將基金用于違規投資或各種形式的擠占挪用。涉及基金管理使用的重大問題要同時向地方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現行法規政策未作明確規定的事項要向具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請示,經批準后才可實施。
四、加強基金監督檢查。加強基金監督檢查是嚴肅基金紀律的重要措施,具有基金監督職能的部門和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形成監督合力。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認真履行主管部門的職責,健全監督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監督檢查,并積極協助財政、審計等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發揮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和企業職工等方面的社會監督作用?;鸨O督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并定期組織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全面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管理使用中的問題,化解基金風險。紀檢監察機構要監督檢查基金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協助基金監督部門組織基金專項檢查,查處基金違紀違法案件。
五、嚴肅查處基金違規違紀案件。各級基金監督部門和紀檢監察機構要堅持原則,對基金違規違紀案件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禁有案不查,瞞案不報。基金監督部門要認真受理群眾投訴和舉報,經常組織監督檢查。對群眾反映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組織調查,構成違紀的要移交紀檢監察機構處理。紀檢監察機構要認真查處基金管理中的違紀案件,嚴肅追究違紀人員的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發生違紀案件的勞動保障部門要對基金違紀違法案件舉一反三,對干部職工進行警示教育,認真剖析發案原因,查找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及時加以整改。查辦案件的情況要按照勞動保障部的要求統計上報。
六、建立健全基金管理責任制。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明確領導班子以及基金管理和經辦機構在基金監管中承擔的責任,并將責任落實到人,做到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基金管理和經辦機構各負其責,經辦人員各司其職,基金監督部門和紀檢監察機構負監督責任。對責任制落實情況要加強檢查考核,哪個部門和人員發生問題,都要嚴肅追究其責任?;鸾涋k人員發現威脅基金安全的行為要及時報告,因知情不報造成基金損失的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保險監管范文6
新近成立的保監會,無疑應根據新的監管體制和我國未來保險業的發展確立其監管任務、內容和原則等。因為,此次保險監管體制改革的意義和宗旨顯然不應局限于監管組織形式上的變化。但是,由于我國保險監管的法律依據----《保險法》對保險監管方式已作了明確規定,所以,我國保險監管的對象、內容、方式、程序等并聯會改變。
一、我國保險監管的根本原因
在我國保險業短短的發展歷史上,有較長的一段時期實施的是保險模式和政策。應當指出,這種與當時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壟斷經營模式在我國社會生產和生活中,曾發揮過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這種經營模式下,保險不屬于商品的經濟范疇,保險經營行為本質上是政府行為,保險監管也失去了意義和必要性。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險壟斷經營模式已不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其弊端也愈加明顯,打破這種市場壟斷經營模式已具有客觀必然性。1985年,我國頒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這一條例從法律上確立了我國保險市場應采取多元化模式,否定了壟斷經營模式,從而掀開了我國保險業的新篇章。從理論上說,制定這一法規的基本目的在于確立我國保險市場競爭體制,推進保險經濟發展;制定這一法規的理論依據在于市場經濟和市場機制具有提高經濟活力、有效調節社會資源的功能。
那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保險一按照市場機制要求運行和發展時,保險是否應被監管?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什么?目前多數學者認為,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在于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其具體表現為:保險經營對象的特殊性、保險銷售過程的特殊性、保險經營對象的負債性、保險基金的返還性、保險業務的分散性、保險影響的廣泛性等。事實上,上述經營特殊性在國民經濟各行各業中并非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說,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并不足以說明保險監管的必要性。保險監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場失靈”。
根據市場經濟理論,在完全競爭的條件下,由于市場“看不見的手”的作用,市場上每一公司的要價(邊際收入)會等于邊際費用,在這一點上社會利益達到最大化,社會資源達到最佳配置。但是,市場并非萬能,也有弱點和平共處足。當市場信息能夠在完全競爭方式下運罷,也會出現“市場失靈”的問題。其主要表現有:(1)市場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當事人就付也代價便可行到處自外部經濟的女處。(2)市場競爭失靈。例如,市場上價值規律的作用往導致壟斷,而壟斷的存在會產生進入市場的障礙,從而破壞市場機制,排斥競爭,導致效率的損失。(3)市場調節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為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后的調節,從價格形成、信號反饋到產品生產,有一定的時間差。加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經濟信息不足,微觀決策帶有一定的被動性和盲目性。(4)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當買者和賣者間出現這種情況時,產品價格總是等于所有銷售產品的平均價值。這樣在同一價格條件下,銷售更有價值產品的銷售者將會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那些低價值產品的銷售者則會利用這種機會占據市場,結果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市場逆選擇,導致市場失靈。此外,競爭者會以另一方的信息減少為代價取勝,發生扼止對方信息來源的道德風險。
從我國保險實踐看,同樣存在著上述“市場失靈”的情況。如:有的保險公司依靠行政手段、采取強制的展業方式;有的保險公司違規經營,無序競爭,并形成壟斷勢力;由于保險經營特殊性,保險公司對市場調節信號缺乏敏感性,人個壽險市場發展已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與保險人相比,被保險人的信息相對不足,被保險人的經濟福利不能最大化,有時還會由于虛假的信息提供和不公正交易使被保險人的利益受到損失。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利用信息對稱進行逆選擇。因此,為了彌補保險市場運行本身的弱點和缺陷,為了減和或消除這些“市場失靈”的情況及其影響,保險監管無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我國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和性質
“保險監管應當干什么?”,也就是說,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是什么?首先,應明確保險監管中監管的含義與管理和監督、管理經濟計劃中的含義不同。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有兩個,一是規范保險市場行為;二是調控保險業發展。保險監管的性質是國家干預保險經濟的行為。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具有干預經濟的基本職能。與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相適應,國家既是宏觀經濟的管理得,又是社會經濟生活的調節者。具體而方,政府執行的主要經濟職能是:(1)確立法律體制;(2)決定宏觀經濟穩定政策(3)影響資源配置以提高經濟效率;(4)建立影響收入分配的方案。就某一行業而方,國家的干預職能同樣表現為規范和調控。就調控而言,國家對行業的調控主要表現為制定產業政策。所謂產業政策是指國家規劃、干預和誘導產業形成和發展的一種政策,其目的在于引導社會資源在產業部門之間以及產業內部的優化配置,建立高效益的均衡的產業結構,根據政府的介入程度,政府實施產業政策的方法:(1)直接干預。具體手段有直接投資、強制性的行政管制等。(2)經濟手段。采用有差異的財政政策、金融政策、價格政策、工資政策等,來改變其產業所處的環境條件,影響生產要素的流動,扶持或限制某些產業的發展。(3)立法措施。通過立法,干預產業結構和產業組織的形成。(4)指引和協調。主要是按照市場原則和市場信號提供信息服務。
保險業作為國民經濟中一個重要的產業部門,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管,同樣在規范保險市場行為,消除“市場失靈”情況的同時,應制定保險產業政策,調控保險業的發展并同樣應采用上述實施產業政策的方法。需要指出,在我國由于保險市場經程度較低,市場機制的發育程度也較低,更需要政府行使部分配置保險資源的職能,以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因此,在我國保險監客實踐中,應當注意把保險監管的這兩部分職能有機地結合起來,以保證監管達到預期效果。當然,在保險監管中,也應防止出現以下兩種傾向:一是干預的范圍超越了彌補市場發育不足的職能,妨礙了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二是過份強調政府的調職能,忽視了完善市場機制的任務。也就是說,應防止國家監管變成經濟計劃管理的情況發生。
還需指出,在履行調控保險業發展這一保險監管職能時其中重要一點是如何使用權保險業發展能滿足企業、家庭和個人處理風險的要求,對于這一監管任務,可以視了保險監管的社會責任。目前,我國保險理論和實踐往往將保險監管的傷
和目的簡
單地限定在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方面。雖然,這一監管任務并沒有錯,但是這種看法和做法往往限制了保險監管者的視野,忽視了社會上非被保險人的利益。如果保險業所承擔的風險,因顧及公司自身利益始終限于傳統的風險種類而沒有發展時,那么保險監管者與保險經營者事實上處于同一地位。
三、我國保險監管的目標
保險監管運行的基本問題:一是有明確的管理主體,即誰來管;二是有明確的目標,即管理什么,及通過監定活動應達到什么預期的結果;三是有明確的監管手段,即如何管。因此,監管目標是監管活動中的重要問題,也是監管活動的基礎。
監管目的可分總目標和一定時期的目標。一般來說,總目標往往是一種理論概念和一種總體性認識,缺乏實際操作意義。因為,總目標沒有解決在一定時期內監管者具體的監管內容和任務的問題。例如,企業管理的總目標是生產、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交并取得最大利潤。然而,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還應確定一定時期更專一的目標,以及所必各部門的若輔助目標,否則,企業的總目標就難以實現,也無任何意義。在保險監管理論和實踐中,通常還提出保險監管的目標。從內涵上看,監管目標也就是通過監管所要達到的預期效果。但是,監管目的與監管目標還是有差異的。一般來說,監管目的更具有內在規定性。類似于監管總目標,而監管目標則具有階段性,可操作性。因此,在保險監管理論和實踐中,保險監管目的應當是明確的,相對缺乏理論研究意義和價值,而保險監管目標則因各國保險業發展水平和環境不同具有一定差異性,存在理論研究的意義和價值。
就我國保險市場監管而言,保險監管的總目標是比較明確的。一般而言,保險監管總目標的確立與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有內在聯系,其主要內容是保證保險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保險的經濟保障作用。對此,我國《保險法》在第1條也作了相應規定保險法律監管是“為了規范保險活動,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北kU監管應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僅益,但我們并不能認為,保險公司的破產是政府監管政策的失敗,政府監管的責任。政府監管的總目標是保障保險事業的安全運行,而不是保證保險事業中的保險公司不破產。
就保險監管目標而言,問題主要在于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或階段,如何確立一定時期的具有操作性的保險監管目標,這也是保險監管基本職能的具體要求。此外,保險監管總目標身軀也存在過于原則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特點。例如“保護保險當事人利益”,這在實踐中具有一定的矛盾,保險公司的發展意味著保險費收入不斷增加,保險利潤不斷增加,而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則表示為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不能喪失,同時應使用權被保險人交納盡可能和的保費,得到盡可能大的保障。因此,根據保險業務階段的自身特點和環境的不同,如何在保險人世間被保險人發中作出最適當的抉擇和取舍,也是保險監管者在某一時期所面臨的重要問題。從各國保險實踐看,在保險業發展初期,監管者傾向于重視保險業的成長,培育保險市場,而在保險業相應成熟時期,則更多地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我國保險監管在未來一段時間(三到五年內)的主要目標是:加快培育保險市場,增加市場經營主體,建立一個市場主體形式多樣、地區分布鞋合理、市場要素完善的以民族保險業為主導的具有開放性的保險市場體系。其理由是:
目前我國保險業總體水平還偏低,與國外保險業相比較,無論是絕對水平,還是相對水平都有較大差距,還不能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保險業的作用無論在國內經濟理論界和實踐上都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我國保險業供需失衡,從總本上看,這種失衡表現為保險供給小于需求。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和生活發展,人們的保險意識已明顯提高。但是由于市場經營主體不足,缺乏有效競爭機制,缺乏市場創新,保險需求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滿足。保險市場的壟斷性依然非常明顯。此外,各地區保險產業分布鞋極不合理,缺乏科學性,具有明顯的保守性、滯后性。
當前我國保險業已步入最佳發展時期。一方面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已取得明顯成效,為保險業發展創造了一個良好的的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我國保險需求不斷擴大,傳統的“市場蛋糕理論”已被實踐證明是不準確的。此外,經過前一段時期對保險市場的治理整頓,強化風險管理,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已明顯趨于規范化。經過銀行存款利率下調對保險業的沖擊,保險公司經營者也更加成熟。
我國保險監管體系比以前更加完善。無論在保險監管方法、監管手段,還是監管的法律依據都比以前有明顯的加強和完善。加之目前中國保險監和委員會的成立,不能再以監管力量不足為理由而推遲保險市場主體培育的步伐。
從目前全國保險市場總體數量看,民族保險公司的數量已不占優勢,盡管目前民族保險公司所占市場份額依然較大,外資保險公司相對集中。但是,從未來發展看,這咱中資歷和外資公司數量上的關系,顯然不利地我國保險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