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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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

公司注銷范文1

1、公司注銷需要6到12個月。

2、公司注銷是指當一個公司宣告破產,被其它公司收購、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不續、或公司內部解散等情形時,公司需要到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終止公司法人資格的過程。

3、司注銷有內部和外部兩方面的原因,內部原因例如公司經營不善,市場不好等。外部原因例如被吊銷、撤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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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范文2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3、股東會決議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公司注銷范文3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5、股東決定解散。

    第二:注銷程序:

    一、形成注銷公司的決議

    二、在報紙上注銷公告

    三、成立清算組,辦理清算組工商備案

    四、開展清算工作、清理債權債務

    五、稅務審計(清算審計)

    六、稅務注銷

    七、工商注銷

    八、技術監督局、統計局等辦理注銷

    第三:具體操作

    一、清算的步驟:

    (一)成立清算組。

    (二)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三)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四)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

    1、清算費用;

    2、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3、應繳納的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余財產。

    (六)終結清算工作。

    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后,應制作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后,申請注銷公司法人資格。

    二、辦理稅務、工商注銷

    (一)先到國稅拿表格:按國稅的要求填寫、簽字,、蓋章、繳銷發票、補稅后,它會收回國稅稅務登記證,給你一張國稅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二)拿著國稅的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到地稅拿表格,補稅后,它會收回地稅稅務登記證,給你一張地稅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公司注銷范文4

公司營業執照不注銷的后果是稅務會被永久納入監控黑名單,個人信用記錄會被記錄進征信系統,不在規定的時間內注銷的企業將被拉入工商部門黑名單。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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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范文5

現行公司盡管已經規定了公司設立中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責任。但是顯得不夠充分:沒有注意到在公司設立的后期,董事已經選出,他們應承擔公司設立中的一定責任;沒有注意到發起人在募足股份方面的責任;沒有考慮驗資機構在驗資中的民事責任;沒有公司終止后對環境侵害的法律責任承擔;沒有公司設立無效的規則。在社會實踐中,已出現了公司設立瑕疵的現象,如公司注冊資本虛假、章程記載事項違反強行性法律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等。但在我國公司法中無法找到這種情形下救濟當事人的規則。雖然,公司法規定了對注冊資本虛假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但對受害是的救濟無濟于事;公司法人的投資者或主管部門的清算義務的界定沒有明確規定等各種情形。這些被撤銷及注銷的公司法人顯得尤為突出,因為這些公司法人的財產狀況存在有重大的缺陷或已基本無任何財產,使得公司法人的社會責任:其中包括雇員利益、消費者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會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勢利益及整個社會利益等,難以得到保障。下面就對以上所涉及的幾個問題談談筆者自己的看法。

一、在公司法人設立的過程中,公司法人的管理機構執行董事、董事會、監督機構監事、監事會在撤銷和注銷后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具體來說就是要強化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對公司其他投資者的誠信義務和對公司的法律責任。即借鑒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有限責任公司法的做法,規定執行董事或者董事長謹慎管理公司的義務和違背該義務時對公司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尤其是在違背資本維持原則抽逃注冊資本、讓公司給執行董事貸款、讓公司與執行董事自己進行交易等禁止性規定時,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按照德國的司法實踐,在有限公司破產或者因為資不抵債而事實上已經破產時,如果債權人已經證明投資人兼業務執行人長期地、全面地控制或者著公司即公司之獨立人格沒有得到維護,而且初步證明這種控制關系或者影響導致了公司的破產,那么法院就會判定業務執行人應當對公司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所謂直接責任。在法律依據方面,德國聯邦法院有時采納了有限責任公司法上的業務執行人對公司誠實信用義務或謹慎義務;有的則是類推適用了德國股份公司法中個關于關聯公司的規定。但是總的來說,這些案件核心問題還是涉及到法院如何進行證明評價以及如何分配當事人的證明責任舉證責任問題。通常的做法是公司事實上已經破產而又無法證明破產原因是否由業務執行人所造成的情況下,推定業務執行人違背了法定的謹慎義務,除非執行董事能夠證明,他盡到了一個通常的業務執行人應盡的義務,即所謂的免責證明。德國聯邦法院在這方面形成的判決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一人公司的業務執行人濫用有限責任制度,強化了對小型有限公司責任權人的保護。至于監事對公司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亦可以參照執行董事或董事長的連帶賠償責任來推定。根據世界各國的公司法實踐,對于直索責任或者揭開公司面紗主要還是一個法院的司法評價問題。美國最新的《薩班尼斯-奧克斯利法案》《TH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以下簡稱新法案均針對上市公司的首席執行官(CEO)和首席財務官(CFO)在第302條和第906條分別在民事和刑事方面直接規定了CEO和CFO的特別書證要求,擴大了CEO和CFO的民、刑責任的承擔程度。本人認為,就我國而言,不僅考慮公司注資不足或注冊資本在經營中喪失,還應考慮有無資產混同或人格混同等等因素。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就業務執行人的直索責任問題作出司法解釋,然后根據新情況作出完善,其中最重要的內容就是列舉出公司是否保持了獨立性的證明評價標準。

二、驗資機構在對公司法人驗資中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現行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件中規定,申請設立公司法人必須具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說明驗資是公司法人設立的必備要件,同時為公司法人在今后經營過程及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提供必要財產。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公司法人的注冊資金,驗資機關往往出現有出具虛假驗資報告,而此類情況在被撤銷和注銷的公司法人中有一定普遍性。且這類公司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因為注冊資金的不充分明顯不足,也就是說驗資機構在明知公司法人在注冊資本不足或沒有的情況下,存在有明顯故意或重大失誤,因此要求其對法人的民事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3號,法釋[1998]13號關于機構及師事務所提供注冊資金驗資報告不實或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承擔責任的問題作出了明確的批復。本人認為,批復的司法解釋精神本意表明,驗資機構在出具虛假驗資證明、公司法人在資不抵債無力償還時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驗資機構應在其證明金額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被撤銷和注銷的公司法人已無能力對外承擔民事責任而言,有了新的承擔主體,對于利益相對人的權益就有了足夠的保證。同時,明確了驗資機構的嚴格責任后,其必然會在驗資過程中嚴格審查義務,使公司法人的注冊資金能充分到位得到報保障,也就保證了公司法人的律師能力和承擔民事責任能力,能使公司法人的社會環境進入一種忍受性循環。

三、關于公司法人被撤銷、注銷后的環境法律責任的承擔。

公司環境侵害行為是創造社會財富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副產品,例如流放廢水,傾到廢物等造成環境侵害,本身是公司創造社會產品以滿足社會和人民的需求,增進社會福利活動過程中必不可少的行為。公司環境侵害是一種緩慢的侵害行為。在公司環境侵害行為中,由于環境侵害往往是透過廣大的空間和長久的時間,經過多種因素的復合累積后,才逐漸形成和擴大的,因而其造成的侵害是持續不斷的,往往在環境中持續作用一段時間,因而具有緩慢性。在公司的環境侵害行為中,由于環境資源的不可替代性,使得公司環境侵害往往會造成一定區域內或生態系統內的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受害,甚至是包括對后代人的侵害。因此,公司環境侵害的對象,常常是相當地區范圍的不特定的多數人或物,涉及范圍極廣,具有極強的社會性。在公司的環境侵害行為中,加害主體、加害行為以及損害事實都因為環境的作用而變的十分不易把握,并且公司環境侵害行為作為生產活動的副產品,與每個具體的生產過程聯系相當密切,是否污染以及如何污染都需要有相當的技術知識,因而證明因果關系比較困難。例如,日本著名的四大公害事件之一“富山骨癌病”就潛伏了幾十年時間。這樣,當環境侵害的后果顯現時,已經時過境遷,當初的污染者和受害者都發生了很多變化,即使通過最先進的技術能夠證明該后果是由該公司造成的,也很可能因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不能主張權利,更為嚴重的是,如果該公司在侵害后果顯現時,已在幾年或十幾年前終止,據法律規定,其作為獨立承擔責任的主體已經消滅,那些受害者該向誰討回公道﹖這就向我們的法律提出一個尖銳的問題,如何更好地保護民眾的權利,如何給受害者一個公平的回答﹖

基于以上的,首先,要確立有關環境權的條款。只有明確承認公民的環境權,人們才可能拿起武器保護自己的權利。由于憲法是根本大法,是其他所有法律的立法依據,故欲完善環境權法律保護體系,要先從憲法上找依據。為此,筆者建議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在良好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任何公民的環境權受到侵害,都有要求賠償和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僅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環境權,而且要在各種具體制度中使之具體化,因此,筆者建議不僅在部門法如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中都應作出公民環境權的規定,還要確認公民對環境侵害的起訴權。例如,在民法通則124條中加上一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在良好的環境中生活和享受優美環境的權利,參與和監督環境管理的權利和取得保護和賠償的權利,任何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都應承擔民事責任”。再如環境保護法第6條應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享有法律規定的環境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和起訴”。這樣不僅確認了公民環境權,還確認了公民排除環境侵害并提出賠償的權利,解決了我國法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環境侵害只有檢舉權、控告權而無起訴權的規定,從而無法切實保護公民環境權的難題。

其次,確立公司終止后其作為責任主體尚需存在一定時間的條款。關于這一點,我們可借鑒美國的做法。美國各州公司法規定,公司終止以后,作為責任主體還將存在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里,公司可因公司終止前遺留下來的責任對公司起訴。特拉華州公司法規定,公司終止后將不能繼續經營,但是公司的實體將繼續存在3年。在這3年內,公司可以繼續為終止之前未了的訴訟辯護,同時公司也可能因為終止之前遺留下來的責任成為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的被告。我國法律可以借鑒美國的規定,對公司終止后存在的年限作出規定。當然,公司終止后存在期間不宜過長,過長會引起的不穩定。但由于環境侵害的特殊性,對環境侵害應規定較長的存在時間。建議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終止后不能繼續經營,但是公司的實體將繼續存在5年,在這5年之內,公司可以繼續為終止前未了的環境法律責任訴訟辯護,在5年屆滿后由國家環境管理機關出具相應的環境侵害的評估報告,若不存在侵害則可使法人歸于消滅,反之則可申請人民法院酌情延長。

最后,修改關于環境損害的訴訟時效。環境保護法規定的訴訟時效為3年,起算點為“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污染損害時”,而民法通則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由此可以推出,當環境侵害的后果自侵害發生之日起20年后才顯現出來時,受害人即使向法院起訴,也因其已超過最長訴訟時效,從而其權利無法得到保護。對于環境侵害這種特殊的侵害應當規定更長的訴訟時效,才能更好地維護公民的環境權。因此,筆者建議對于環境侵害的訴訟時效應不短于50年,“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污染損害時”是一個主觀概念,判定時比較困難,應采用較客觀的標準。建議環境保護法中應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50年,從受害人癥狀完全暴露的時間起。但人民法院酌情需要延長的除外。”

四、公司設立無效的規則,即開辦者在公司設立之初已經存在有瑕疵的現象,如公司注冊資本虛假,章程記載項目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和公共利益等,則公司設立無效,直接否認其法人資格,直索開辦者的民事責任承擔。我國公司法雖規定了注冊資本虛假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但對于利益相對人的救濟無濟于事。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制度被喻為公司的三大原則之一,是現代公司制度的基礎和核心,被西方學者稱為可以與蒸汽機相媲美的偉大發明。有限責任的確立大大降低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從而大大提高了股東們投資的積極性,對經濟的曾起著巨大的作用。但是,這一制度也存在著極大的局限性,其主要弊端是對債權人的保護不足。在有限責任制度下,股東自己的風險降至最低限度,實際上也就是將公司的經營風險轉移給公司的債權人。針對被撤銷、注銷的公司法人,已經不在具備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而這種不能的形成,恰恰是因為公司在設立之初存在有無效的性質,而這種無效的形成,則是開辦者的故意行為所致。因此,在完善和修改公司法時,是否應考慮增加公司設立無效的情形,以有效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美國在司法判例中首先確立了“揭開公司面紗”否認法人人格。其基本原理是:當公司的法人人格不被正當使用時,公司的獨立人格掩蓋了個人的非法的、不正當的行為,若繼續拘泥于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實有悖于法人制度的真正目的。因此,在公司的法人人格被濫用時,公司債權人利益受損下,將無視公司獨立的法人地位,否認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令不當行為人包括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F在這種做法已為德、英、法、日等國家仿效,逐漸成為兩大法系共同認可的一項法律原則。目前我國公司法中沒有對“揭開公司面紗”進行規定,本人認為,在我國目前處于市場經濟發展初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司形式規避法律,進行欺詐的現象還較普遍,因此,將公司獨立人格絕對化,片面強調股東在任何情況下對公司的債務都不負責,勢必會助長不法行為人的不法行為,不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有違法律的價值,不利社會經濟健康發展。故,本人認為應當借鑒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的“揭開公司面紗”的制度,在公司法中加入規定,為維護利害相關者的利益,可以不考慮公司的獨立人格而直接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嚴格責任作為一種例外??稍诠痉ǖ谑艞l中增設一項,股東在設立公司時違反有關設立所必備之條件或者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規定,公司的設立無效,因公司的行為給國家、集體、以及個人造成損失的由公司的股東直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在被撤銷、注銷后公司法人的投資者或主管部門作為清算義務人對利益相對人現在的民事責任承擔均應作出明確規定。

公司注銷范文6

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找到一份工作越發的困難了,就是找到了一份工作,工作起來也是困難重重,雖然我已經工作了不少年了,可是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我感到了工作的吃力。

我是從事公司銷售工作的,這在以前是一項很好的工作,可是現在公司產品面臨著積壓在倉庫的風險,這是對公司極為不利的。我經過不斷的思考后,寫出了我的年度工作計劃,

新年度我擬定三方面的銷售人員個人工作計劃:

一、實際招商開發操作方面

1、回訪完畢電話跟蹤,繼續上門洽談,做好成單、跟單工作。

2、學習招商資料,對3+2+3組合式營銷模式領會透徹;抓好例會學習,取長補短,向出業績的先進員工討教,及時領會掌握運用別人的先進經驗。

3、做好每天的工作日記,詳細記錄每天上市場情況

4、繼續回訪xx六縣區酒水商,把年前限于時間關系沒有回訪的三個縣區:xx市、x縣、x縣,回訪完畢。在回訪的同時,補充完善新的酒水商資料。

二、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方面

1、努力打造有競爭力的薪酬福利,根據本地社會發展、人才市場及同行業薪酬福利行情,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及時調整薪酬成本預算及控制。做好薪酬福利發放工作,及時為符合條件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2、根據公司現在的人力資源管理情況,參考先進人力資源管理經驗,推陳出新,建立健全公司新的更加適合于公司業務發展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

3、做好公司XX年人力資源部工作計劃規劃,協助各部門做好部門人力資源規劃。

4、注重工作分析,強化對工作分析成果在實際工作當中的運用,適時作出工作設計,客觀科學的設計出公司職位說明書。

5、公司兼職人員也要納入公司的整體人力資源管理體系。

6、規范公司員工招聘與錄用程序,多種途徑進行員工招聘(人才市場、本地主流報紙、行業報刊、校園招聘、人才招聘網、本公司網站、內部選拔及介紹);強調實用性,引入多種科學合理且易操作的員工篩選方法(篩選求職簡歷、專業筆試、結構性面試、半結構性面試、非結構化面試、心理測驗、無領導小組討論、角色扮演、文件筐作業、管理游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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