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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權范文1
關鍵詞 特許經營權 經營風險 法律性質
作者簡介:李政臻,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特許經營權的內涵及演變
“特許經營權”對應英語中的Franchise一詞,意既“特許”或是“自由”之意,同時,該詞在法語里面還有一個意思,即是“不受奴役”。古代帝王在奴隸中賦予某些人以自由地開創自己事業的權利,逐步演變為特許經營權。世界上第一家特許經營組織是美國的一家生產縫紉機的公司。該公司在短短15個月時間內將特許經銷店開到美國各地,推廣當時還不為人所熟悉的縫紉機,教會顧客使用縫紉機的各種功能,該公司很快占據了美國縫紉機市場。后又經歷了以肯德基為代表的第二代特許經營組織。特許人讓被特許人銷售產品,并授權使用商標等權利,同時還在企業經營、流程方面給予統一技術支持。現如今,特許經營權的身影已遍布世界各個角落、各個行業??v觀上述特許經營權的起源和發展過程,可以看出:特許經營權的內涵極為豐富,可以說到了復雜的程度,與一般權利的內在結構有很大差異,既與有形的產品、外觀相聯系,有與無形的商標、專利、技術甚至經營理念等因素密切相關。由此,對于特許經營權的界定不一的狀況也特顯了特許經營權內涵的復雜和多樣的特性。如歐盟通過的《關于對特許經營類型協議適用歐盟條約第85條第3款的4087/88號規則》中的規定則強調特許經營權,是許可他人使用與商標、商業名稱、店標等統一的工業產權或知識產權。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示范法》中的規定將特許經營權定義為為獲得利益回報而產生的包括專有技術和支持、基本業務模式的營業控制系統。以上兩者的定義雖然大體上均由權利、技術等共性,而在權利目的、表達重點方面確不盡相同。另外也有學者研究認為,特許經營權是特許人授予被特許人的某種權利,在合同約定的方式下使用知識產權或者其他經營資源的權利。筆者認為,從以上兩種對特許經營權的解釋和說明以及其他學者的研究不難看出,特許經營權是一種集成性高而又有統一指向性的知識產權性質的權利。特許經營權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可以是商標、專利,可以是制作流程、銷售體系,還可以是前者的完整結合,在被統一許可授權給被特許人經營過程中體現出特許經營權的使用價值。而從特許經營的普遍研究、應用成果來看,學者更關注對特許經營模式的研究,而不僅是對特許經營權的內涵的發掘。因為特許經營實質上是個概括使用權,包括了商標、專利在內的有形的、無形的權利。因此,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經營模式的有效復制方法和流轉方式。
二、特許經營權的法律性質
關于特許經營權的法律性質,現行普遍研究認為特許經營權不是單一權利,而是一種權利集合,但對于這個集合是何種性質,確實產生了較多爭議,較為典型的有產權說、經營權說、資格說、特殊知識產權說等。雖然每種學說均有一定理論說服力,但總不能完全將特許經營權解釋清楚。也有學者提出,用概括權利集合的外在特征來表達特許經營權?!案鼮橥滋姆椒ɑ蛟S在于對特許經營權的性質作描述性的概括,既歸屬于無形財產權范疇,但它具有非絕對排他性,權利內容的開放性,權利具有期限性、地域性以及權利轉讓的依賴性等特征?!惫P者認為,既然特許經營權是一種經營模式的權利集合的概括,適當的增加其定義的廣度和深度可增強其在經營實踐中通用性和靈活性,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對由此衍生出來的矛盾及風險的分析和化解。
從司法實踐中的案例處理情況看,特許經營糾紛中雙方對于訴爭合同是否屬于特許經營合同范疇也常有不同看法和辯解,如被特許人常以未明確特許經營權的授予內容來抗辯特許經營合同的不成立,以此擺脫合同中對經營計劃的履行不到位。法院在處理此類意見時通常適當放寬對特許經營權的理解范疇,更傾向于認定特許經營合同成立。
三、特許經營權的復雜特性
四、與特許經營權相關的風險
正因為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抽象、不確定性,讓特許經營合同雙方在遇到糾紛時各執一詞,均無法說服對方,經營風險由此陡增。筆者從三個方面簡要提示特許經營權有關的風險。
(一)被特許人脫離特許經營關系的風險
在特許經營為被特許人帶來較好收益且被特許人認為已掌握了特許經營的核心技術、管理辦法后,出于想獨立門戶以賺取更多利益的目的提出終止與特許人的特許合同關系,脫離特許人的控制。被特許人經營一段時間后認為沒有獲得預期的利潤而不滿,想要解除合同。該兩種情況均可能給特許人帶來經營風險。脫離原有特許關系的被特許人不僅可能成為特許人的有力競爭對手,更可能泄露特許人的商業秘密,破壞特許經營權人的經營基礎。后者帶來的影響明顯更為致命并不為特許人所接受。另外,特許人在特許經營體系中添加新的被特許人是一個謹慎的篩選過程。如因被特許人本身能力或者不盡力經營而導致經營失敗,或者為謀取私利擅自更換特許人的正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進而損害特許體系的形象和名聲的案例不少。在某些行業快速發展期間較容易出現。比如餐飲業、美容美發、房產中介等行業,因一兩家加盟店出現問題而使總店及其他加盟店的經營受到牽連,導致特許企業整體陷入困境。 (二)被特許人面臨的風險
(三)來自第三方以及其他方面的風險
因特許經營雙方對合同可盡詳細規定但仍無法做到面面俱到,實際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就會因某些權利行使受到第三人干擾,影響正常的權利行使,雙方又沒有約定相關權利救濟方式,因此一方的權利就會受到侵害。在特許經營案例中,特許經營權受到第三人影響而無法達成預期目的的案例并非個案。究其原因,其一,特許經營合同是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對第三人缺乏有效約束力。實踐中,侵權第三人較多都是特許人的前任合作伙伴,至現任被特許人經營時,該侵權人與特許人之間的特許經營合同已終止,被特許人無法直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其二,訴訟時間長,取證不易,成本高。從被特許人投資加盟的目的出發,是為了能夠在短期內從特許經營加盟中取得商業利益,其簽訂特許合同的期限通常多為一年。而我國民事訴訟程序中一審最短的簡易程序時間為三個月。若被特許人碰到訴訟問題,且不說是否能贏得勝訴,最終還是花較多的時間和精力才能完成訴訟。投入如此多的時間、精力去完成一個沒有產出的“投資項目”顯然已不符合被特許人的投資加盟目的,因此,被特許人往往不會選擇通過訴訟來實現其經濟利益。
特許經營權范文2
1.1 甲方是指_________.
1.2 乙方是指_________.
1.3 總體資產是指_________廠總資產,包括所有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
1.4 轉讓標的物見第三條。
1.5 合同是指甲、乙雙方通過協商而所達成的本文文件,即由雙方簽訂有關本項目的基本文件以及為解釋執行、調整本合同而簽訂的所有附件、附錄和其他文件。
1.6 污水處理費是指甲方在現行區域范圍內按照國家及當地政策標準向乙方支付的污水處理設施有償使用費。
第二條 合同雙方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三條 轉讓標的物
本次轉讓的標的物是_________廠_________年的特許經營權,為保證受讓者能正常經營,甲方把該廠完整的資產移交給乙方。資產包括以下幾部分的內容:_________廠固定資產凈值(所有建筑、構筑、綠化、設備等)共_________元;_________廠帳面的流動資產數共_________元;所有資產清冊和設備的有關資料及歷年的運行、維修保養記錄,以及保證正常運營的相關手冊資料等。廠區范圍內的土地,由甲方免費提供給乙方使用。
第四條 轉讓方式及期限
本次轉讓以_________方式進行,由甲方把轉讓標的物轉讓給乙方,轉讓的經營運作期限為_________年(從移交之日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條 轉讓價格及付款方式
本次轉讓標的物的轉讓總價格以甲方所聘的評估機構于_________年所評估的_________廠凈資產價格為準(雙方重新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參考),共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并以此為實際轉讓價格,即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在正式簽訂合同生效且辦理了產權移交手續后一周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的轉讓價格款。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6.1 甲方的權利。
6.1.1 甲方對轉讓標的物是按_________年的特許經營權轉讓(從移交之日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滿_________年的經營期后甲方按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方式和條件無條件收回所轉讓的標的物。
6.1.2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按合同的要求進行經營,并監督乙方按質按量處理污水。
6.1.3 甲方有權檢查乙方對污水處理的情況,并對不合格的處理水質情況有權進行適當的處罰。
6.2 甲方的義務
6.2.1 甲方向乙方保證其具有把資產轉讓給乙方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并保證與乙方簽署的合同及其與本合同有關的各項文件合法合理。
6.2.2 甲方向乙方保證其所移交的資產完整,不存在任何抵押,質押及其他第三方的權益,并未侵害資產所代表的相應權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6.2.3 甲方保證所移交的設備能夠正常運行,并在正常運行的情況下,能夠達到本合同附件所規定的出水標準。
6.2.4 甲方向乙方承諾依本合同規定,協助乙方完成本次轉讓的有關審批和變更注冊登記手續,以及有關的證照手續。
6.2.5 甲方承擔因本次資產轉讓而發生的有關職工補償費用。
6.2.6 甲方向承諾乙方于每月_________號前(公歷),將前一個月已處理的污水的處理費用劃撥至乙方指定帳號,具體操作如下:甲方和乙方應簽訂污水處理合同,合同中應保證乙方能按時收取污水處理費的條款。收費的保證可采用以下方式:甲方所有的污水收費在銀行設立專用帳戶,由甲方、銀行和乙方三方簽訂協議,乙方在此帳號中擁有第一優先權來劃走作為污水處理費中的款項。政府上述帳戶的資金保證必須是干凈沒有抵押的。
6.2.7 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協調與因污水處理運營和收費等而產生聯系的各方的關系;甲方有義務維護乙方處理污水范圍內的市政污水管網,并確保進入乙方污水處理廠的污水符合有關合同所規定的標準和數量。
6.2.8 甲方應確保乙方能享受到市政及環保的有關優惠政策和爭取其他的優惠政策。
6.2.9 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解決轉讓資產中的債權問題。
6.2.10 甲方保證在乙方服務區域排水系統管網的配套條件完好。
6.2.11 甲方承諾該廠的擴建工程和_________廠工程由乙方以_________方式(_________年的特許經營權)
6.2.12 甲方承諾不干預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6.2.13 甲方承諾保持_________廠目前的國家和地方收費標準和免稅政策不變,如有變化,則相應調整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以使乙方基本上達到發生這些變化之前的同樣的經濟地位。
6.2.14 甲方免費提供指定污泥填埋場,填埋地點在前_________年內應位于水質凈化廠_________公里范圍以內,以后應位于其20公里范圍內。在此范圍內的運輸費由項目公司承擔。若填埋地點超出上述距離,則超出范圍的運費由甲方承擔。
6.2.15 若_________無法提供免費的填埋場地而令項目公司增加污泥處置成本,則該項增加的成本應由甲方承擔,每月予以補償,并通過污水處理費專用帳戶與污水處理費一起支付給項目公司。
6.2.16 鑒于_________廠的設計中沒有除臭裝置,在項目的特許經營期內,項目公司按照移交前所執行的標準運行,不考慮除臭的問題。但由于法律的變更或其他的原因而要對污泥驚醒除臭,從而導致項目公司增加投資和/或增加運營成本,則相應增加的費用由甲方進行補償,并通過調整污水處理費來實現。
6.2.17 對于生產中的污泥處理,在項目的特許經營期內,按照目前所執行的標準執行。若由于政策和法律的變更或甲方的要求,需要提高處理標準或其他要求,從而導致項目公司增加投資和/或增加運營成本,則相應增加的費用由甲方進行補償,并通過調整污水處理費來實現。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7.1 乙方的權利。
7.1.1 在合同生效后,乙方擁有對_________廠的完全使用經營權,在國家的法律和政策范圍內擁有完全自主經營的權力,可以根據生產和經營需要建立自主的經營管理系統,合理行使生產經營的經營管理自。
7.1.2 乙方有權按時足額收取合同規定所應得的污水處理費。
7.1.3 在保證運行質量和遵守合同的前提下,乙方的經營不受外來
行政的干預。
7.1.4 在保證正常運營前提下,乙方自主優化人員設置和依照勞動法規定制定分配原則及獎懲、辭退、招聘員工。
7.1.5 在保證正常運營前提下,乙方有權對閑置無用、技術性能落后的設備進行淘汰,并作更新和技術改造,由此所增加的容量納入原廠容量,并按新的容量作為可用容量來核定生產能力。
7.1.6 經營到期后,若甲方重新向外轉讓經營權,乙方有優先選擇權。
7.1.7 乙方根據自身的發展需要,可以轉讓其在本合同書下的權利、權益和義務。如果需要轉讓,乙方應向甲方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通知,甲方不得無理拒絕。
7.2 乙方的義務。
7.2.1 乙方保證具有合法而獨立的主體資格,能獨立承擔受讓資產所生產的合同義務和法律責任,具有受讓甲方所轉讓資產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7.2.2 乙方向甲方保證其簽署本合同及其相關各項文件未違反現行法律或其現存的契約或其他義務。
7.2.3 乙方必須依法、守法經營,并按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費。
7.2.4 乙方必須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條文規定,并保證污水的處理能力達到招標文件中的技術質量約定。
7.2.5 乙方在受讓轉讓資產后,_________廠的現有人員由乙方全部接收,并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
7.2.6 乙方按要求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的證照和文件。
7.2.7 乙方承諾以_________方式(_________年的特許經營權)承擔該廠的擴建工程和_________區廠的新建工程。
7.2.8 特許經營期滿后,乙方把_________廠交還給甲方,并確保交還給甲方的設備能夠正常運行。
第八條 轉讓費用:甲乙雙方各自承擔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過程中所產生的稅費及其他費用。
第九條 運行標準:根據_________廠的原有設計和目前的實際情況,在特許經營期內,執行其在移交前的運行標準,即是以下的標準:
如果本合同簽訂之后中國法律、法規和法令或任何與本項目的批準有關的實質性條件發生變化,包括降低了_________排水公司污水供應的水質標準、提高了項目公司排放水標準或要求增加污泥消化系統等而改變了運行標準,從而導致項目公司的權利或義務發生實質性的不利變化,項目公司有權提出改變本協議的條款,以使其基本上達到發生這些變化之前的同樣的經濟地位,甲方在合理條件下不得拒絕。
第十條 考察和檢驗
甲方同意項目公司或其發起人提前對_________污水處理廠生產設施進行為期一個半月的考察和檢驗,_________排水公司應為項目公司提供必要的便利。如果考察結果顯示_________污水處理廠生產設施存在重大缺陷,如達不到_________噸/日處理污水能力或不能穩定連續運營,以及達不到現行排放標準等,則應由甲方自費進行修復。
第十一條 接收
甲方和乙方應在資產購買合同生效后立刻辦理資產移交手續,使得項目公司合法獲得_________廠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資產產權證書。雙方按合同附件所列的資產、資料等清單進行移交,同時進行人員的接收,乙方同意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并建立新的勞資關系后接收原_________污水處理廠的全部員工進入項目公司。
第十二條 運行考核
項目公司正式接收_________污水處理廠后_________個月作為資產的接收運行考核期,在此期間內如發現屬于接收前污水處理設施存在重大缺陷使處理后出水未達到附件的要求,_________排水公司須承擔修復責任及費用。
第十三條 收費方式
13.1 收費的標準:在合同經營期內,在現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乙方向甲方分四個階段按不同的標準收取污水處理費:_________.
13.2 收費的途徑:在特許期內,乙方應于每月結束后_________個工作日內與甲方核對上月實際污水處理量,并由雙方簽字確認核對結果。甲方對此應予全力配合。甲方應在其后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按確認的結果與最低污水保證量所得出的結果的較大者向項目公司支付相關款項。乙方在收到相關的款項_________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交稅務部門規定的發票。
13.3 收費原則:甲方應按污水處理合同中的最低污水供應量保證條款。每月至少按設計能力100%的標準向乙方免費提供污水。如果提供的污水量低于此標準,甲方應按此標準計算的污水量及污水處理收費價向乙方支付污水處理費;超過設計能力100%的,超過部分支付污水處理變動成本,其余部分按污水處理收費價支付污水處理費。
13.4 支付:雙方應與托管銀行正式簽署污水處理費托管賬戶協議,政府所有的污水收費在銀行設立專用帳戶,上述帳戶的資金保證必須是干凈的,投資方擁有第一優先權來劃走作為污水處理費中的款項,以確保乙方能及時獲取其污水處理費收入。向乙方支付的費用應按本協議附件1和本協議附件3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賬號。
13.5 污水處理費的支付:在特許期內每個日歷月,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上月的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應完全以人民幣支付。
13.6 收費調整:價格可以根據物價因素變化而作階段性調整(每年一次),從第1年開始計算,但只是從第5年后作出累計執行,以后每年調整一次,調價公式附后。
第十四條 進出水超標的處理_________.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15.1 甲、乙雙方應該盡力履行本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相應義務條款,則應當承擔因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
15.2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其金額為合同約定轉讓價格的_________%。
15.3 若由于甲方毀約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除執行15.2條款外,甲方還應退還乙方已支付的款項加按日萬分之_________的利息還給乙方。
15.4 乙方逾期支付轉讓金,超過_________天按逾期每天向甲方支付萬分之_________的滯納金。
15.5 乙方無不當理由對設施連續_________天停運,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乙方責任,并要求乙方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5.6 甲方若未能按合同規定向乙方支付污水處理費,超過_________天,每日按違約金額萬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滯納金。連續_________個月未能支付時,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除付清欠款及滯納金外,同時賠償由此給乙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15.7 一方違約在先,可以成為另一方的有關聯的后違約的
免責理由。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16.1 本合同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合同所稱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
16.1.1 宣布或未宣布的戰爭、戰爭狀態、國外敵對勢力的行為、封鎖、禁運、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為。
16.1.2 火災、水災、臺風、颶風、海嘯、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他自然因素所致的事件。
16.1.3 核輻射、毒氣以及暴亂、騷動和其他人為因素的破壞。
16.1.4 合同雙方認同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16.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將不視為違約,但應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如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任何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16.3 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在合理期限內將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質和迫使該方暫停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該方義務程度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對方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逾期履行的理由的報告。
16.4 在不可抗力狀況一經結束,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盡快履行義務。
16.5 若發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對因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義務而使遭受的任何損害以及增加的費用和損失承擔責任。
16.6 雙方應互相協商,采取一切合理步驟將各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
17.1 本合同是雙方平等自愿,認真磋商的結果,雙方知悉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和內容。
17.2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在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即時生效。
17.3 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其與本合同不符之處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和修改
18.1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法律約束力,甲、乙雙方不得隨意更改。本合同確需變更或解除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書面合同。在新的書面合同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8.2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國家或地方有關政策與本合同簽訂時相比,使甲、乙雙方有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雙方協商解決。
18.3 乙方若由于管理不善或經營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事故或連續兩季度未完成合約規定的主要技術指標,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追索由此而引起的經濟損失。
18.4 若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干預乙方的經營運作,使乙方無法正常經營,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8.5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或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18.6 對本合同的條款作任何修改,均須由雙方協商,以書面補充合同形式進行。
18.7 本合同在特許經營期滿時自行終止。
第十九條 保密條款
19.1 本合同任何一方應將本合同和與合同相關的條文文件以及與訂立本合同有關的所有細節,雙方之間的相互聯系及提供的文件作為秘密資料對待。
19.2 除本次資產轉讓需要之目的外,其余未經另一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乙雙方之外的第三方泄露。但為了本合同目的而向有關中介機構、合作機構、金融機構及監管機構披露本合同資料則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條 通知
20.1 因本合同而致甲、乙雙方相互之間的正式聯系,通知與信息傳遞事宜,均須以書面方式知會對方。緊急情況下,通知方可先以口頭形式通知被通知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內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
20.2 本合同確定的書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形式。
20.3 各項書面通知應送達對方下列地址:甲方地址: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21.1 本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
21.2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當地法院提訟。
21.3 爭議解決期間,合同雙方應繼續履行除爭議事項之外的本合同其他各項約定。
第二十二條 附則
22.1 本合同與特許權協議及其附件構成甲、乙雙方就甲方將資產轉讓給乙方而達成的全部和唯一合同。本合同與特許權協議不符之處,以特許權協議為準。
22.2 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訂立補充合同作為合約附件。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進水標準;出水標準;資產清單。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特許經營權范文3
【摘要】
在高速公路飛速發展的今天,其特許經營權的價值評估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關注,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又受到評估方法選擇的影響。通過對公路特許經營權的成本法和收益法進行對比,然后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得出收益法比較適合我國目前的情況。
【關鍵詞】
高速公路;特許經營權;評估
一、高速公路特許經營權價值評估
(一)公路特許經營權價值評估的重置成本法
成本法評估的總體思路是:在社會現有的技術水平和價格水平下,把為形成高速公路經營權而投入的公路實物資產成本重置,然后根據轉讓期限對重置成本進行時間因素調整,再減去應扣損耗額(如實體性損耗,功能性損耗,經濟性損耗),來求得高速公路經營權資產的評估值。成本法是以成本為基礎的資產評估。其計算公式為:高速公路資產評估值=公路資產重置成本-公路資產的損耗。
(二)高速公路特許經營權價值評估的收益現值法
收益現值法是從收益的角度出發,估算高速公路特許權的預期未來收益的現值,以此為基礎來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收益法是以利潤為基礎的收益資產評估。收益法的計算式為:
C=n i=1V (1+r)i=n i=1[(fi×Qi+Mi-Pi)×1 (1+r)i]
。
式中:C-公路經營權收益法評估值,n-公路經營權轉讓期限,V-第i年公路經營權的凈收益額,f-第i年收費標準,Q-第i年公路收費的交通量,M-第i年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服務設施的收益,P-第i年稅費(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公路運營成本),r-收益法下的折現率。
二、公路特許經營權的兩種方法歸納比較
(一)采用成本法的原因及其局限性
1.采用重置成本法可以充分保證公路資產原始投資的回收。重置成本法是從資產成本費用的角度來評估資產價值的一種方法,可以確保評估結果高于公路原始投資,為執行國有公路資產保值、增值提供保障。
2.采用重置成本法,評估程序明確、過程清晰,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出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多以公路工程造價為底限,結果明確。
同時,重置成本法,也存在下述問題:
1.采用重置成本法只考慮公路的建造成本的補償,未考慮到特許經營權的實際價值。一方面,采用重置成本法僅以公路資產造價為基礎,會低估那些地理位置優越、經濟效益好的公路的價值;另一方面,由于重置成本法以其公路本身為基礎進行評估,會高估那些經濟效益差,地理位置偏遠的公路。
2.由于高速公路資產的位置固定性和其帶狀特性,造成同一條高速公路的不同地區或者具有相同造價的不同地區的高速公路,由于其地理位置、周圍經濟及自然環境的不同,經營收費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會有較大的差異。
3.利用重置成本法評估特許經營權,需要逐一確定其重置成本、各種損耗值等影響因素,將會花費評估人員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提高評估總成本。
(二)采用收益現值法的原因及其局限性
1.經營權是一種依賴于高速公路而存在的無形資產,對無形資產的評估就是對其獲利能力的評估。收益現值法是通過對無形資產在經濟壽命期限內為其投資者帶來的超額收益進行折現來估算無形資產價值。
2.對于高速公路經營權轉讓成功后,其所有權仍然是政府和國家的,受讓方取得的只是一定期限內的經營權。由于沒有涉及到公路所有權的轉讓,所以只要充分保證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就不會存在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3.采用收益現值法是我國加入WTO后與國際接軌的慣常作法,更加符合商業運作法則和價值規律,同時也有利于特許人和受許人做出更加合理的價值判斷,對特許雙方都不失為一種公平的選擇。
當然,收益現值法也有不足之處。
根據第二部分可知,運用收益現值法評估公路特許經營權的價值,我們首先要明確的是:資產的年獲利額、第i年公路收費的交通量、第i年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服務設施的收益、折現率。由于這四大要素都存在著較大的不確定性,這導致在實際工作中收益現值法的運用受到限制。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將這兩種方法的優缺點總結如下:
模型 重置成本法 收益現值法
前提假設 經營權的價值等于公路建設成本之和 經營權的價值是經營權能產生未來收益的現值
優點 可以充分保證公路資產保值增值。 比較真實和準確地反映公路經營權本金化的價格;更加符合價值規律,對雙方都不失公平。
缺點 只考慮到有形資產的價值補充,不能充分體現公路特許經營的經濟特性;會導致對特許經營權的高估或低估;不同地區特許經營權的價值差別較大 各因素的預測難度大,受較強的主觀判斷和未來不可見因素影響
筆者認為在公路特許經營權價值評估過程中,收益現值法優于重置成本法。這是因為:
(1)收益現值法對高速公路特許經營權的估算更為全面,更能夠體現高速公路特許經營權這一無形資產的真實價值。利用重置成本法估算公路特許經營權時我們假設經營權的價值等于公路建設成本之和,而用收益現值法時經營權的價值是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這兩者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同的,前者僅反映建造成本,而后者更多的體現了公路未來獲利能力。
(2)對高速公路特許經營權的交易雙方都比較公平。在公路特許權交易中,交易一般是政府機構和一般企業進行的,可以說,交易雙方是處在一個不平等的交易地位。利用收益現值法來估算特許經營權,能比較真實和準確地反映公路經營權本金化價格,此方法評估的價格易于讓出讓方和受讓方接受,使得原本處于不平等地位的交易雙方重新歸于平等。
(3)兩種方法在計算過程中都存在著在經營期間對計算要素的估算問題,通過選取適當的方法,收益現值法對要素估算的準確性會高于重置成本法對要素的估算。
(4)是我國加入WTO以后與國際接軌的慣常做法,更加符合商業運作法則和價值規律,更容易為國內外的投資者接受。
三、小結
綜上所述,在我國目前的條件下,收益現值法測算是高速公路特許權價值的最好方法,能更加客觀真實的反應高速公路特許經營權的真實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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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龍敏,沈新華.高速公路經營權估價理論與方法綜述[A].重慶交通大學學報,2007
[3]丁紅林.公路經營權及其價值評估[J].公路交通技術,2007(1)
特許經營權范文4
特許經營近年來在中國的蓬勃發展,已經使我國一躍成為世界上特許經營企業最多的國家。但是我國在特許經營的法律規范上一直較為零散,概念并未明晰,權利義務規定不清。2004年12月31號,國家商務部頒布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明確了一部分概念,今年出臺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使這一法律體系向完善邁進了可喜的一步。特許經營實際上改變了我國傳統的“只此一家,別無分號”經營模式,許可他人使用特許人的商標、商號、技術等無形資產。特許經營使特許人實現了品牌效應和低成本擴張,降低了自身的風險,使被特許人減輕了創業初期的高投入,能夠迅速獲得投資回報,減輕其投資風險。世界上最早的、也是特許經營的雛形是美國19世紀60年代的商標商品連鎖加盟形式。所以說商標的使用在特許經營活動中無疑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特許經營的概念
要了解特許經營首先要明確特許經營的概念。歐洲特許經營聯合會的定義是:指一種營銷產品、服務、技術的體系,基于在法律和財務上分離和獨立的當事人之間緊密、持續的合作,依靠特許人授予其單個受特許人權利,并附加義務,以便根據特許人的概念進行經營。此項權利經由直接或間接財務上的交換,給予并迫使單個受特許人商號和(或)商標、服務標記、經營訣竅、商業和技術方法、持續體系、其他工業和(或)知識產權,在雙方一致同意而制定的書面特許合同的框架和條款之內。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定義第一種包括下列三個特征1.特許經營的受特許人出售的貨物或服務項目要求達到特許人規定的質量標準(指受特許人按照特許人的商標、服務標記、商號名稱、廣告或其他商業象征經營商業)或出售標明特許人標記的產品或服務項目;2.特許人對受特許人企業的經營方法行使有效的控制或給予有效的協助;3.在業務開始的六個月內,受特許人要向特許人或其成員支付500或500美元以上的費用。
第二種:也包括下列三個特征:1.受特許人出售由特許人或與特許人有關的商人供應的貨物或服務項目;2.特許人為受特許人找到開立賬戶的銀行或為受特許人找到自動售貨機、貨物陳列架的地點或者位置,或向受特許人介紹能夠辦妥上述兩件事的人員,3.在業務開始后的六個月內,受特許人要向特許人或其成員支付500或500美元以上的費用。
馬來西亞特許經營協會定義的特許經營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之間,無論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達成的明示的或暗示的合同或協議,據此:1.特許者授予受特許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特許者確定的特許經營體系開展經營的權利;2.特許者授予受特許者使用特許者所擁有的或與其有關的標識、商業秘密、機密信息資料或知識產權的權利,包括特許者作為任何知識產權的登記使用者或經他人許可的使用者,將其擁有的該知識產權的使用權授予受特許者;3.特許者有權在特許經營協議期限內,按照特許經營體系的要求保持對受特許者業務活動的管理;4.特許者有義務協助受特許人開展經營,包括提供資料、服務、培訓以及銷售、業務或技術上的支持。
我國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二條給出的定義是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還有一個要明確的概念,特許經營和連鎖經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根據中國原內貿部1997年印發的《連鎖經營管理規范意見》,連鎖經營的定義是:在商業流通領域中若干同業店鋪,以共同進貨或授予特許權等方式聯結起來,實現服務標準化、經營專業化、管理規范化,共享規模效益的一種現代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
綜合前面各國對特許經營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特許經營的重點是以特許人許可被特許人對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特許經營的目的在于利用自主知識產權創造價值,它可以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連鎖經營的目的在于發揮組織的規模經濟效應,它只是管理學的分支之一。
二、發達國家的特許經營法規
我國特許經營的發展只有10年左右,而在美國等國家已經存在了近200年,法律規范的完備性自然不可同日而語。我們以日本、美國和韓國為例,分析比較特許經營的法律,以求對我國的法律發展有所借鑒。
(一)日本:日本沒有關于特許經營的專門立法,有關特許經營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小零售業振興法》及其《實施規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制定的《禁止壟斷法在加盟連鎖事業方面的規定》(以下稱為《加盟連鎖指導方針》)。此外,日本連鎖經營協會頒布了《自主準則》,對需要披露的信息和特許經營合同的要點做了規定,《自主準則》僅對會員企業具有約束力。
(二)美國:美國現在已形成了一套完整嚴密的法律體系,1971年美國加州頒布了《特許經營投資法》,1979年美國聯邦改府頒布了《聯邦貿易法規》,對特許連鎖經營的資格、條件做出了具體規定。美國的特許連鎖中介組織有咨詢公司、律師事務所、各種特許連鎖經營協會等,它們在特許連鎖的經營活動中起著重要作用。如特許連鎖協會,一方面能加強相互的合作協調,以行業的整體形象面對公眾、政府,另一方面還可以通過行業自律,減少成員的不規范經營行為,使特許連鎖健康發展。
(三)韓國:韓國特許經營的法律分為三個層次。
1.產業資源部是包括特許經營在內的流通物流業的政府主管部門。產資部下設流通物流課,具體負責流通物流相關業務,按照《流通產業發展法》的規定,促進流通物流產業發展,制定流通產業發展政策和計劃,支持流通物流業的信息化和國際交流。
2.中小企業廳作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部門,為包括中小連鎖經營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提供資金和政策支持,并根據相關法規評選“優秀連鎖經營企業”。
3.韓國特許經營協會作為特許經營行業協會組織,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根據需要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議,制定行業自律規章,協調解決行業紛爭,致力于品牌的國際化和海外投資。
協會根據《特許經營公平交易法》下設解決特許經營行業糾紛的法定機構――
特許經營糾紛協調委員會。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國家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委托協調解決特許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行業糾紛。糾紛協調委員會由公益代表3人、加盟總部代表3人、加盟店代表3人共9人組成。
三、特許經營中的商標
在特許經營中商標無疑是保護的重點和核心,商標根據特許合同規定的范圍、使用方式等,被分為三種許可方式:1.獨占許可;2.排他許可;3.普通許可。無論是哪一種許可方式,對商標的使用都是確定的。因為商標是用來區別一個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標志,它不但是商品(服務)的象征而且包涵了商品(服務)的信譽和質量保證。商標是一個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之一,有些商標所蘊涵的價值甚至超過固定資本的總額,甚至可以說是特許經營的命脈。無論是特許人還是被特許人在商標受到侵害時,利益都會受到損害。所以對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權利義務進行規范是十分必要的。
(一)特許人對商標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特許經營的發展只有短短10年的歷史,許多知名品牌由于對特許經營不了解或者貪圖眼前利益,造成自己的品牌信譽受到嚴重損害,具有代表性的是天津“狗不理”品牌?!肮凡焕怼卑语嬍臣瘓F在特許經營初期,不經考察隨意許可,只需交納一定數額的“牌匾費”便可簽訂長期特許合同,而不加以培訓管理。導致這個上百年的老字號效益與日俱下。最后不得不出重金收回特許經營權,改為直營連鎖方式挽回聲譽。這個深刻的例子給我們帶來的教訓值得我們深入思考。下面就對特許人如何正確使用自己的權利以及特許人具有那些權利做一分析。
1.特許人應當承擔對商標侵害的訴訟義務和維護自己商標的權利。作為商標持有人的特許人,在使用其商標后,其在商標上的權利即告“窮竭”,權利人無權干預此商品流向何處。但是對各種非法使用其商標的行為仍有訴訟的權利。
特許經營有其特殊性,首先,特許人應當合理的獲取商標,保證被特許人所獲得的商標權利是無瑕疵的,即特許人不但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注冊義務,而且保證自己是合法的商標持有人。典型案例見2001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個判決:1991年哈爾濱有一家以“黑天鵝”為商標發展食品、廣告等一體的集團公司,并于1993年申請注冊。而實際上早在1989年,廣州的一家餃子館,便以“黑天鵝”為商標進行經營,并許可他人使用“黑天鵝”商標進行特許經營,但一直未進行注冊。廣州市中院判決哈爾濱公司勝訴,其主要原因是我國對商標的管理采取的是“注冊在先”的原則,而非使用在先。所以廣州的“黑天鵝”只能自己承擔損失。由于未進行正式的登記即許可他人使用商標,特許人還要承擔被特許人的損失。不但如此,根據我國商標法第26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币约啊渡虡I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之前,特許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事宜?!钡南嚓P規定,特許經營無疑需要許可他人使用商標,所以特許人有義務備案并幫助被特許人處理商標使用的相關事宜。
其次,特許人應當于被特許人在合同中約定,維護商標的責任分配并且積極維護其商標權利。當被特許人進行商品(服務)活動時,可能其區域會出現侵害其商標的行為,而該行為可能并未直接影響到特許人的經營,使其怠于行使其權利。此時受直接侵害的被特許人應當督促特許人行使權利,承擔訴訟義務,被特許人有權獲得損失賠償。
2.特許人應當對被特許人使用商標經營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對被特許人進行培訓。根據商標法規定“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這不但是權利也是義務。由于被特許人使用的是特許人的商標,所以特許人要對使用其商標的商品(服務)負責,并且要根據特許經營合同統一進行廣告宣傳,保證商標的合理使用。同時要防止被特許人隨意許可他人使用和以次充好、粗制濫造、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根據我國商標法第31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視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由此可見,被特許人的行為不但會導致自己被處罰,更有甚者可能會造成特許人和其他被特許人喪失商標的嚴重后果。
(二)特許人在商標使用中的權利義務
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中處于劣勢地位,特許人無論是在信息、經濟實力等方面都比被特許人有明顯的優勢。許多不法分子利用特許經營進行詐騙和商業欺詐行為,更加充分說明了這一點。所以在新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中專章規定了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特許人披露包括商標情況在內的9項內容。并明確提出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與發達國家認為信息披露只是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的合同為主的原則并不一致,甚至是相反的??墒怯捎趯嵺`中雙方的不平地位,信息披露制度仍然是合理的。在我國目前以及以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對信息的公開透明化和誠信的程度情況來看,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當然特許人在特許經營期間不但有要求使用商標、培訓等權利,也要履行一定的義務。
1.被特許人在特許人允許的情況下,應當允許轉讓其特許合同。因為特許合同是建立在人身信任和品牌信任基礎上的民商事合同,可是由于商業行為的不可確定性,特許人和被特許人都有可能轉讓其權利義務,在特許合同不發生改變或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其轉讓。
2.被特許人可以轉讓其特許合同,但是不得自行許可他人使用特許人的商標。特許人是商標的持有人,他允許被特許人使用商標是基于彼此信任關系。被特許人只能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商標,其無權處分自己不具有的權利。被特許人越權處分商標權利,不但沒有給特許人帶來利益,而且會給特許人帶來額外的風險和負擔,甚至會給特許人帶來損害,所以是應當被禁止的。
特許經營權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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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1.1為了規范________城市、地區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規名稱),由協議雙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___?。ㄗ灾螀^)________市簽署本協議。
1.2協議雙方分別為:經中國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注:該授權可以通過以下二種形式,1、該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2、該人民政府就本協議事項簽發授權書),中國?。ㄗ灾螀^)市(縣)人民政府局(委)(下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稱乙方),注冊地點:_________,注冊號: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1.3特許經營原則
甲乙雙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
(2)遵守中國的法律;
(3)符合城市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
(4)使用戶獲得優質服務、公平和價格合理的燃氣供應;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氣安全穩定供應,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潔能源,促進燃氣事業的持續發展。
第二章定義與解釋
本協議中下列名詞或術語的含義遵從本章定義的意義或解釋。
2.1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2.2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2.3燃氣:是指供給民用生活、商業經營和工業生產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
2.4管道燃氣:以管道輸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氣。
2.5管道燃氣業務:提供管道燃氣及相關服務的經營業務。
2.6燃氣管網設施:指用于輸送燃氣的干線、支線、庭院等管道及管道連接的調壓站(箱)和為其配套的設備、設施。
2.7市政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外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8庭院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內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9影響用戶用氣工程:是指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則視為影響用戶用氣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戶以上用戶供氣中斷或供氣壓力顯著降低,影響用戶使用_________小時以上;
(2)阻礙主干、次干道路車輛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時以上;
(3)影響其他公共設施使用。
2.10燃氣緊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氣需要緊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氣爆炸、著火和泄漏等。
2.11特許經營權:是指本協議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獨家在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運營、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戶供應燃氣,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搶修搶險業務等并收取費用的權利。
2.12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臺風、龍卷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于不能歸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氣質量惡化或供應不足。
2.13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歷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特許經營權授予和取消
3.1特許經營權授予
(1)甲方與乙方簽署本特許經營協議;
(2)本協議簽署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發放特許經營授權書,并向社會公布。
3.2特許經營履約擔保
簽訂協議后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供雙方能接受的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以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建設項目實施以及第9.4條規定的義務。
履約保函金額_____________。(履約保函金可根據特許經營范圍內用戶數、用氣量和用氣性質等當地具體情況由協議雙方商定。)
3.3特許經營權期限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有效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特許經營權地域范圍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行使地域范圍為_________現行行政管轄區域內,東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擴展特許經營權地域范圍。
(附件三、特許經營地域范圍圖示)
3.5特許經營業務范圍
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的業務范圍: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戶供應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并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維護、運行、搶修搶險業務等。)
3.6特許經營權轉讓、出租和質押
在特許經營期間,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乙方不得將本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轉讓、出租和質押給任何第三方。
3.7特許經營權的取消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并實施臨時接管:
(1)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發生特別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4.1期限屆滿終止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時,特許經營協議自動終止。
4.2提前終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認為有必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并簽訂提前終止協議。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終止本協議;
(2)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雙方終止執行本協議。
4.3特許經營協議終止日
(1)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日;
(2)提前終止協議生效日;
(3)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日。
4.4特許經營終止協議
(1)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應在終止日180日前完成談判,并簽署終止協議;
(2)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而終止的,甲乙雙方應在終止_________日前簽署終止協議。
4.5資產歸屬與處置原則
(1)誰投資誰所有;
特許經營權范文6
一、BOT項目的特點
BOT項目的特點主要包括:(1)BOT項目實質是一種融資項目。政府利用在公共設施建設亡的壟斷經營權籌集資金,投資者只考慮項目的現金流和收益是否可以抵償投入資金,投資者收益取決于項目本身的效益;(2)BOT項目是一種特許權項目。BOT投資的標的或項目一般屬于應由政府部門承擔建設和經營的特定基礎設施,如港口、機場、鐵路、公路、橋梁、隧道、電力等。如果沒有政府特許,投資者不可能涉足這些公共設施政府專營壟斷領域。因此,政府以特許協議的方式授予投資者特許權,實際是將原本只屬于政府的一部分社會管理職能暫時轉讓給BOT項目投資者經營,但政府擁有終極所有權;(3)特許權期限屆滿,BOT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由于在特許權期限內,投資者已回收投資并賺得利潤。所以,BOT項目終結時不需要進行清算,而是由政府直接收回特許權,并全部無償地收回整個項目,包括該項目約定移交涉及的全部硬件設施;(4)目前我國BOT項目的特許權合同基本上都是行政合同,并且定價、經營形式等企業沒有完全的自,在項目的特許權合同中,大多對項目建成后的收費都有明確的規定,而且還規定了項目的特許權期限,有的還規定了項目的經營方式。
二、BOT項目的資產屬性分析
目前對該業務的資產屬性定性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作為長期投資處理。此觀點認為BOT項目是一項投資行為,是企業讓渡某項資產以換取另一項資產,企業在項目的特許經營期內享有經營和收益權,對項目具有控制能力;(2)作為長期應收款(債權)處理。此觀點認為投資者在BOT項目上的投入視為對政府的債權,需要用項目營運期間的收益來抵償;(3)作為固定資產處理。此觀點認為項目設施是項目運營的主體,BOT項目設施本身是有實物形態的,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4)作為無形資產處理。此觀點認為特許經營權是無實物形態的,按其特許經營權的本質作為無形資產核算。這些爭議的存在,造成了實務處理的混亂,影響了會計信息質量,因此,有必要對BOT項目的資產屬性形成共識。從BOT項目的實質和特點來看,筆者認為將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更能反映BOT項目的本質。原因是:
(1)基本滿足無形資產的定義。這是因為:第一,企業能夠擁有或控制的只是特許經營的權力。BOT項目所涉及的有形資產通??墒褂媚晗藓荛L,而特許經營期則相對較短,并且在特許經營期滿需無償移交政府,因此,企業實際上能夠擁有或控制的只是特許經營期間的權力,而并不是有形資產的全部或絕大部分。第二,BOT項目的實質是沒有實物形態的特許經營權,從表面看,BOT項目實體部分是具有實物形態的有形資產,而實際上,對具有實物形態的設施的投資是為了取得特許經營權,即有形資產是取得無形權力的必要條件,也就是為取得無形的特許經營權所付出的必要成本。這恰好反應了無形資產的一個重要特征:不能與特定企業或企業的有形資產分離,它的存在及其價值一般是以與有形資產相結合為前提。因此,BOT項目實質的因果關系是投資一定的有形資產為了取得相應的特許權利,第三,BOT項月的特許經營權具有可辨認性。BOT項目的核心――特許經營權源自投資者與政府簽訂的特定合同,投資者實際獲得的是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而這種特許經營權的可辨認性正是源于與其相關的、合同規定的、期滿應移交的有形資產。
(2)符合無形資產的確認條件。這是因為:第一,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由于BOT項目的目的是通過引入社會資本進行基礎設施建設,解決大型建設項目資金緊張的矛盾,同時也使投資者獲取合理回報。因此,在特許經營權期間,只要投資者的經營是在政府的監督和調控之下,通??梢哉J為與該特許權有關的收入是比較可能流入投資者的。第二,與特許經營權有關的經濟利益流入的概率和數量具有不確定性。首先,按照合同規定,BOT項目投資者投入的資金一般占該項目的大部分乃至絕大部分。如果按照持股比例,應該對該項目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然而,BOT項目受行政影響較大,即使在特許經營權期間,項目的控制權始終由政府掌握,其特許權經營也有諸多限制,尤其是在定價和經營方式上,這勢必會增加“有關經濟利益流入”的不確定性。其次,基于公共設施服務的壟斷經營性質,政府會在國民利益和投資者合理收益之間尋求平衡點;并且可能在特殊時期采用特殊方法進行干預。因此,特許權經營收入的數量受市場因素和行政因素的共同影響,收入的數量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這些都說明了無形資產的另一個重要特征:預期未來經濟效益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第三,BOT項目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雖然BOT項目的實質是無形的特許經營權,但是它的成本仍然是能夠可靠計量的。其成本不是投資者投入的所有資金,而是與特許經營權有關的、緊密聯系的投入。這些成本通常參考合同規定的移交范圍來確定,因為這些投入與特許經營權密切相關,沒有特許經營權,投資者也許不會或不可能進行這樣的投資,并且,特許經營期滿后;這些資產必須無償移交政府。
三、BOT項目的會計核算
BOT項目包括成立專門的項目公司經營和非專門項目公司經營兩種經營方式。對于非專門項目公司經營的會計核算主要涉及:(1)初始計量。BOT項目在建設期主要有兩種建設方式:自行施工和外包施工。自行施工可歸入“在建工程”核算,建成后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從“在建工程”轉入“無形資產”;外包施工可按建造合同處理,竣工驗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從“在建工程”轉入“無形資產”。要注意的是,須考慮合同規定的移交范圍來確定應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屬于移交范圍的設施及其不可分割、或分割后無獨立價值的附屬物均應計入無形資產成本;不屬于移交范圍,能與移交設施分離,且分離后具有獨立價值的設施可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核算。(2)后續計量。非專門項目公司的經營方式中BOT項目可以是“主營業務”也可以是“其他業務”,相應的收入和支出應相應計人“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中核算。此外,BOT項目在運營期可能會增減一些設備,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不屬于BOT項目設備或其附屬設備,而屬于與營運有關的設備,即不屬于移交范圍設施;另乙類是屬于BOT項目設備或其附屬設備,即屬于移交范圍設施。第一類設備的增減應視同公司自有資產的增減,按各自的資產屬性:遵循“存貨”、“固定資產”核算。第二類設備的增減,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BOT設施中有些設備的使用壽命短于特許經營期,如果這些設備報廢造成了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減少,可以通過“無形資產減值”進行核算。而對原有設備更新、維修,或增加設備以維持該項目經營的支出涉及到該項資產的價值,最終要無償移交,并且經營公司吏關注的是投資的收回,所以這些支出只能在剩余的特許經營期內攤銷。因此,這些支出可以看作是“為維持特許經營權而發生的必要支出”,如果發生的金額不大可以直接費用化,如果發生數額較大,可考慮列入“長期待攤費用”,在剩余的特許經營期內合理分攤。(3)攤銷,BOT項目攤銷時應考慮實際情況和投入資金的收回。攤銷年限應以特許權經營期為限,一般不應長于特許經營期。由于“無形資產”的攤銷不需要考慮凈殘值,所以特許經營期滿將BOT項目無償移交時,不存在殘值與無償移交的沖突。(4)BOT項目的移交。由于在特許經營期已經將列入“無形資產”的移交設施進行分期攤銷且殘值為零,因而只要進行實務移交即可,不需作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