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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法范文1
(一)保障指標(10分)
有領導小組、有辦公場地、有辦公人員、有制度、有信息交流平臺;缺一項扣2分。
(二)人口控制指標(24分)
1.計劃生育合法率達92%(12分),下降1個百分點扣1分;
2.違法生育多項控制率3%(12分)上升1個百分點扣1分;超生1個小孩扣1分;
(三)工作質量指標(66分)
1.重視教育(6分)
計生政策法規進村入戶、育齡群眾的政策知曉率達85%以上記2分,每少一個百分點扣0.2分;村(居)委有固定宣傳欄記2分,無專欄不記分;永久性標語1—2幅記2分,缺1幅扣1分。
2.優質服務和避孕節育措施知情選擇(10分)
全年開展兩次免費生殖健康服務達80%以上,建立服務檔案記5分,每下降1個百分點扣0.1分;使用藥具在控制指標內記5分,每下降1個百分點扣0.3分。
3.計生協會和村民自治工作(6分)
村民自治達50%以上,且驗收合格記4分,每下降1個百分點扣1分;驗收不合格不記分;協會工作達標記2分,不達標不記分。
4.行政執法(15分)
依法催收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按政策全額征收上交記15分。降低比例的按比例記分。該征收不去征收的,不記分。
5.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5分)
做到流入流出底細清、情況明,當年流出育齡婦女辦理婚育證明認輸達到80%記1分,每降1個百分點扣0.1分;流出區外的育齡婦女每半年有效等價證明達60%以上記2分,減低1個百分點扣0.1分;對流入到建卡管理、持證驗證達90%以上記1分,下降1個百分點扣0.1分;建立人口信息平臺記1分,不建不記分。
6.人口出生誤差(6分)
人口出生統計誤差控制在5%以內記6分,超過0.1個百分點扣1分。
7.出生嬰兒性別比(10分)
當年出生嬰兒性別比控制在110以內記10分,每上升1個百分點扣0.5分。
8.人口引產與出生人口比(5分)
當年人流引產例數與當年出生人數之比控制在30%以內記5分,每上升1個百分點扣0.2分。
9.獎勵扶持政策(3分)
嚴格堅持政策口徑和申報程序,確認對象準確無誤,無弄虛作假,不循私舞弊記3分,如舉報有弄虛作假行為且調查屬實的,此項不記分。
二、考核方式
計劃生育法范文2
一些計生人員工作方式簡單粗暴,已習慣于把農民當成被管制對象,缺少宣傳、說服教育,習慣于強迫、恐嚇詞語。這些簡單粗暴的工作方式已經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影響了干群關系,必須改變。
一位在縣人口計生委工作的朋友告訴我,作為人口計生部門的干部,他們一般是希望農民多超生,這樣就可以多罰款,多創收。問其原因,原來是目前大量農民工外出打工,尤其是女同志外出打工長了見識,再也不愿成為生育機器,過去為了傳宗接代拼命要生男孩的超生游擊隊早已不見蹤影。農村自愿生一個的比例大大提高,想生兩個以上的越來越少。曾經,計劃生育的超生罰款是地方一大穩定收入來源,不曾想農民兄弟進城后也學起了城里人不愿意多生,要少生優生。于是已習慣于靠罰款生存的基層財政就陷入困境,不少窮地方,工資發放一直是個大難題。于是,通過強制、粗暴的手段,獲得超生罰款收入就成為一個常用的工具。
這是一件值得深思的事情,本來地方人口計生部門的主要任務是監督居民執行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不曾想卻被演變成地方政府創收的工具。還記得《半月談》雜志也發表過一則相關報道,說是一些人口計生部門和基層政府并沒有嚴格執行計劃生育政策,對意圖超生者睜只眼閉只眼,一旦超生成為事實后就“繳錢了事”。不少鄉鎮對農民超生罰款的收入已占當地收入的半壁江山。違法生育越多,他們的“罰款”(社會撫養費)收入就越多;征收越多,他們可支配資金也就越多,于是形成了一個“吃人怪圈”:哪里違法生育的人口越多,哪里計生部門的獎金福利就越高,他們吃飯、用車就越瀟灑。
自取消農業稅之后,我國農村基層政府的辦公經費就一直處于緊張狀態,轉移支付似乎有點杯水車薪,根本不夠用,于是乎就衍生出許多籌集辦公經費的“絕招”,暴力執法獲得計劃生育超生罰款也就成為一個有力工具。在一些農村地區,對于超生群眾,拿不出罰款就強行沒收其財產,甚至“株連九族”,親戚家財產也給沒收。還有些地區搬完財產后還把農民的房屋給拆了,弄個傾家蕩產。這種只想著多罰款收費而棄國策于不顧的做法,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破壞了計劃生育政策的嚴肅性,必須堅決加以制止。人口計生部門一定要改變目前的工作作風,徹底整治亂收費亂罰款的行為,及時將收費罰款的依據、標準等向社會公示。
顯然,新鄉市平原新區祝樓鄉這起計生辦進村入戶強行帶走孕婦和嬰兒的行為,正是這類事件的一個代表。
其實單純從計生政策來看,目前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已到了該調整的時候了。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推動和加速了社會老齡化進程,由于社會高速發展,疾病控制、衛生條件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出現“少生、少死、高壽”的現象。長期的獨生子女政策,使中國進入“4-2-1”模式,即一個獨生子女將要面臨父母2人,爺爺奶奶姥姥姥爺4人的格式。隨著生活條件的改善,人變得越來越長壽,這樣下來,一個獨生子女將要面臨6個老人需要贍養的問題,如果兩個獨生子女結婚,要面對12個老人需要瞻養的格局。這是一個可怕的現象,據一項研究測算,2000年我國每100個勞動年齡人口只需負擔15.6個老年人,2050年則要負擔48.5個老年人。
其實人口計生部門除了罰款之外還是可以大有作為的。隨著我國老齡化的到來,把計生局改為老年局,專門應對老齡化社會問題,這樣的轉型潛力很大,這樣的方向才是計生工作的未來所在。據說,現在想住進北京一個條件較好的養老院,需要排隊等候很長時間;而差的養老院讓人恐怖,有人戲言:如果讓一個老人早點死就把他(她)送到養老院去吧。
計劃生育法范文3
為貫徹黨的十七大會議精神,進一步落實國家人口計生委《人口計生系統依法行政“十一五”規劃》,強化基層人口計生工作依法行政力度,一年來,我鄉加強計劃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工作,主要做了一下工作:
一、高度重視。成立了行政執法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及時制定工作措施及相關工作實施方案,對國家計劃生育“一法三規”和省“條例”及省有關辦法進一步量化、細化、具體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加全面、科學、合理,更加人性化,更有利于計劃生育工作與和諧社會發展。
二、嚴格執行人口法規的規章制度。建立行政執法考核制度、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行政案件督辦制度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完善了計劃生育維權工作制度、人口計生政務公開制度等,嚴格再生育審批程序,堅持計劃生育政務公開制度,對違反法律法規生育案件的處理率達100%,堅持“十禁止”、走群眾工作路線、遵守群眾工作紀律。全鄉無違反“七不準”和“十禁止”的行為發生,無行政復議案件發生,無執法不當引發的惡性案件發生。
三、加大力度開展便民維權活動。在全鄉各村開展便民維權活動,通過三條便民措施,即在生育文化服務中為群眾獲取計劃生育知識和信息提供方便;在技術服務中為群眾優生優育、避孕節育提供方便;在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服務中為群眾維權、辦事提供方便,和四條維權要求,即保障群眾合法生育權、保障群眾知情和參與權、保障群眾法定的獎勵和優待權、保障群眾的訴求和監督權,尊重群眾在計劃生育中的主人翁地位,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依法辦事,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為群眾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切實維護群眾實現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全面推進人口和計劃生育依法行政。
四、廣泛開展人口法規宣傳教育。進一步完善了學法用法制度,把法制宣傳教育納入了村組計生人員任職培訓、專業業務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中,增強了各級計生工作人員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行政、依法辦事能力。利用宣傳欄、黑板報、固定標語等形式和,扎實開展了人口計生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使群眾自覺依法生育和維權的意識明顯增強,依法行政率達到了100%。
計劃生育法范文4
(1)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達100%;(2)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證率和兌現獎勵率達100%;(3)統計準確率達96%以上;(4)干部與群眾的人口與計生基礎知識知曉率達95%以上;(5)群眾對計生工作滿意率達95%以上;(6)每個社區要鞏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一站式”管理服務站、封閉式住宅計生宣傳服務小區、五有五好計生協會小組及開展幫扶助困幸福工程等專項工作,夯實計生工作基礎;(7)每季度落實好育齡婦女重點對象和所有新婚、懷孕、當年生育對象的宣傳訪視及二孩跟蹤工作,見面率達100%;(8)及時準確登記、錄入流動人口的管理信息和協查反饋信息率達100%;(9)完成流動人口已婚育婦一年三輪“B超”雙查應檢人數率達100%;(10)政策外孕情落實“四術”補救措施率在100%。(11)違反計生行為政策外生育對象,征收社會撫養費金額達100%;(12)繼續開展打擊“兩非”案件的暗訪和舉報活動。
二、落實計生工作責任制
街道計生辦和各社區按《水部街道計劃生育工作網格化管理機制》的要求,實行分片包干、責任到人,各社區書記主任要親自抓、負總責,社區計生副主任、計生委員和流口協管員對照年初計生工作目標責任狀具體抓。一是每日對流動人口新增、注銷進行采集登記管理錄入省級平臺,發現孕情及時與戶籍地通報情況;二是每月對遷入、遷出、出生、死亡、新婚統計和辦理一孩、二孩生育服務證及父母光榮證等工作進行落實并按時上報計生信息報表;三是每季度對育齡婦女重點對象、宣傳訪視對象上門隨訪簽字;四是每半年對常住人口一般對象和未婚青年男女開展面訪,全面走訪常住戶,同時,向居民群眾宣傳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免費發放避孕藥具、提供優質服務;五是對病殘兒、傷殘扶助死亡家庭,按規定統計上報對象;六是認真開展打擊“兩非”案件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七是加大對政策外生育對象征社會撫養費力度;八是提高群眾對計生工作的滿意度,將婚檢率、優生檢測率、群眾來訪來信答復滿意率穩定在100%;九是對上級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能及時準確完成。
三、完成計劃生育目標任務的獎勵辦法
按照區域網格化管理的分工職責,對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任務的,給予適當的精神和物質獎勵(以下獎勵不含區撥款的獎勵金額)。
1、每月對每人所管轄片區內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總數按管理一人0.08元給予核算計生巡檢費。社區書記主任、街道計生辦工作人員每人每月巡檢費100元。社區工作人員巡檢費由各社區承擔,街道計生辦工作人員巡檢費從街道計生管理經費列支。
2、街道計生辦每月到各社區抽查,總分在90分以上,排名第一的社區書記主任,社區計生副主任,計生委員和流口協管員每人獎勵50元。經費從街道計生管理經費列支。
3、街道(半)年度對各社區計生工作進行考核評比,總分在90分以上,排名在第一、二、三名,分別給予1000元、700元、300元的獎勵(標準參照水工委[]4號文件)。經費從街道計生管理經費列支。
4、加大政策外孕情跟蹤及知情選擇的力度。一是責任人能及時發現并報告政策外孕情,并跟蹤到位主動做好孕婦及其親屬思想工作,及時落實補救措施:引產一例獎勵300元,人流一例獎勵150元;二是做好育齡群眾計劃生育知情選擇工作,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結扎一例獎勵100元,上環一例獎勵30元。經費從街道計生管理經費列支。
5、上級計生部門計生專項檢查,總分排在全區前三名的(含第三名)社區書記主任,社區計生副主任,計生委員和流口協管員每人獎勵200元,計生辦每人獎勵200元。經費從街道計生管理經費列支。
6、凡在兩年一度的省市計生考核抽查評比中獲得第一名的,社區獎勵3000元;獲得第二名或第三名的,社區分別獎勵1500元、500元。計生辦人員的獎勵辦法由街道黨政聯席會研究另行決定。經費從街道計生管理經費列支。
7、為積極推進陽光計生,促進工作和諧發展,年終將對如下計生指標進行綜合考評。一是年內無政策外生育現象。二是完成街道向各社區下達的計劃生育目標責任狀內容及各項工作指標任務。三是計生單項通報排名累計位居前5位。四是積極動員育齡婦女落實“四術”措施有效及時、例數多。以上各項,經年終統計,綜合排名前5位的個人和第一名所在的社區書記或主任由街道統一安排外出療養五天。經費從街道計生管理經費列支。
8、完成大額社會撫養費征收任務獎勵。一是大額征收款在區回撥獎勵款中70%獎勵社區用于計生專項經費,其中的5%獎勵給社區書記主任、計生有關工作人員。二是在年終綜合考評中,對在征收社會費養費任務表現好的,給予優先考慮。
9、認真開展打擊“兩非”案件的明察暗訪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每完成一例視情節獎勵100——300元。
四、未完成計劃生育目標任務的處罰規定
1、各社區計生責任人每月準確及時上報計生信息月報表,計生辦對人口信息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組織巡檢隊以微機提取數據和下各社區入戶走訪抽查(檢查標準見社區計生考核月量化表總分100分),對社區和個人計生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和通報排名,一是總分低于90分的社區,該社區書記主任,社區計生副主任,計生委員和流口協管員每人扣巡檢費50元。二是連續三次總分在90分以下的社區,該社區書記主任,社區計生副主任,計生委員和流口協管員每人扣200元,該社區書記主任應在街道社區例會上作表態性發言。三是根據計生工作實際,計生辦對單項工作進行檢查通報排名見(附表二)。經統計,個人工作成績低于街道平均率每一個百分點的扣當事人月巡檢費5元。
2、街道(半)年度計生工作考核中,總分在90分以下,扣該社區書記主任,社區計生副主任,計生委員和流口協管員每人150元。
3、在上級考核中,被考核社區排名在市或區倒數后三名的,扣該社區書記主任,社區計生副主任,計生委員和流口協管員每人200元。
4、計劃生育工作被市、區計生領導小組黃牌警告或黃牌預警告的社區,取消當年評先資格并扣該社區書記主任、計生副主任每人扣300元,社區計生委員、流口協管員每人扣200元,計生辦工作人員每人扣100元。同時街道計生辦要幫助、督促相關社區限期整改,直至摘牌為止。街道計生辦主任和該社區書記在街道通報會上作表態性發言。
5、出現政策外孕情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所在社區書記主任每例扣100元,社區計生副主任每例扣50元,計生片區責任人每例扣500元,街道計生辦負責人和包社區的計生辦工作人員承擔與社區書記主任同樣的責任,并取消集體和個人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6、有違反計劃生育行為的育婦,造成當年度政策外生育現象,要負責征收當事人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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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口與計生工作依法管理的必要性
人口與計生工作作為社會活動和政府行為的一部分,不僅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還關系著國家大計、經濟發展。特別是基層人口與計生工作,面對的是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關乎的是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在法治社會下,要實現廣大群眾與政府部門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協調,只能通過法律的途徑來實現。
(一)實行人口與計生工作依法管理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要求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依法管理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是以人為本,強化服務的宗旨;是依法行政,規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人口與計生工作直接體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做好人口計生工作,有利于穩定低生育水平,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人口與計生工作的熱情和積極性,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人類進步,為人口與計生事業穩定、健康、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二)實行人口計生工作依法管理是規范政府行政行為的要求
一是必須正確認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與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三者之間的關系。依法管理計劃生育不會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工作中依法辦事,既可以強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二是在計劃生育依法行政過程中,其行政行為必須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開。三是開展服務,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在維護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從依法行政角度講,突出的就是要堅決執行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中的“七個不準”的規定。
(三)實行人口與計生工作依法管理是調整廣大育齡群眾生育、節育行為的要求
實行人口與計生依法管理是維護群眾民利,保證政府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群眾是計劃生育工作的主體,人民群眾既有按有關法律和政策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也有獲得晚婚晚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和權利。在實行計劃生育工作中,只有堅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在實行計劃生育工作中的權利,才能維護人民群眾在計劃生育中的主體地位。
二、人口與計生依法管理之現狀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雖已頒布,但是還有一些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經濟較落后,群眾的思想意識沒有轉變,人口計生部門人員的素質不高、法制意識不強,致使部分基層計劃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群眾的思想沒有得到根本轉變。在經濟較落后的農村,養兒防老、門頭風、家族觀念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層工作人員的法制意識不強、素質不高。還習慣于過去那種靠行政強制性干預的辦法。造成了基層群眾對計劃生育工作的認識沒有根本轉變,而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卻在不斷提高,人口計生工作人員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在新形勢下,與新的情況不相適應。
三、對人口與計生工作依法管理的工作思考
(一)更新觀念,拓寬思路,轉變方法
隨著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強化以及《人口計生法》的出臺,人口計生工作開始進入由單純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與服務并重轉變。要做好新形勢下的計劃生育工作,必須轉變思路,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決現階段計劃生育工作中出現的新矛盾和新問題。在具體運作中,堅持“思想教育引導,法律法規制約,關懷服務到位,經濟處罰為輔”的原則。促使基層計劃生育工作從粗放型管理中解脫出來,開始走向法治和服務軌道。
(二)找好載體,找準切入點,抓住重點
依法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做好計生工作的現實選擇,是計劃生育長期依賴行政管理后出現的必然選擇。在實施依法管理計劃生育的過程中,要抓好四個重點:
1、強化宣傳教育,創造法制環境。依法管理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是先導。因此,要大力開展普法宣傳教育,突出《條例》中法律責任的宣傳,讓廣大群眾懂得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就是違法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突出強制案件的宣傳,通過對案件的跟蹤報道,公開曝光,增強宣傳的震動性和警示性。在宣傳形式上,除了堅持“社會輿論揚法,辦班培訓講法,宣傳制品送法、文藝演出傳法”等形式外,還充分利用深入基層、與民談心等形式,把宣傳教育向廣泛性和深層次拓展。通過深入、廣泛、扎實、有效的法制宣傳教育,使計劃生育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眾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自覺性得到明顯增強。
2、強化隊伍建設,提供組織保證。實施計劃生育依法管理,必須有一支素質高、能力強、作風硬的工作隊伍。在隊伍建設上,首先要抓好計生隊伍的整頓,要在計生系統中推行競爭上崗,擇優用人辦法,開通高素質人才進入計生工作陣地的渠道。其次,抓好專業培訓,使計生人員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和法律程序,增強法律意識。
3、強化管理機制,促工作上水平。為在執法過程中做到有規可循、有章可依,要從基礎建設抓起,完善制度、規范程序,建立健全各項工作管理程序,嚴格規范計劃生育工作中的各種行政行為,增強原則性。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長抓不懈,逐級建立計劃生育工作目標責任制。把工作關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來,明確各自的義務和責任,有效地促進了依法管理工作的開展。
4、強化服務意識,提供技術保障。充分發掘基層衛生資源,利用各類職業技能培訓,為育齡群眾提供政策法規、科普知識及各種致富技能培訓服務,定期邀請醫院專家前來指導講課,為已婚育齡婦女開展生育、節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識教育。注重發揮衛生醫療網點和醫療專業人員作用,全面開展以婦女病為重點的生殖保健服務。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積極推進避孕方法知情選擇、出生缺陷干預和生殖道感染干預三大工程。同時,加強基層技術服務網絡硬件建設,完善各項服務設施,為已婚育齡婦女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動,重視基層
1、群眾自治、合同化管理。積極推動人口與計生工作重心下移。把開展群眾自治,落實計劃生育合同化管理,作為基層依法管理計劃生育工作的一個突出點。在基層人口計生工作中,把部分工作內容以合同的方式固定下來,合同的內容實行民主決策,讓群眾感到公正、公平。為提高合同信譽,計生部門率先兌現服務承諾,落實各項優質服務。通過實行群眾自治、合同化管理,不僅增強了基層計生部門依法管理計劃生育的責任感,也有效地調動了群眾參與計劃生育,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積極性,較好地解決了計劃生育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
計劃生育法范文6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現居住地不是戶籍所在地,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異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齡人員(以下簡稱已婚育齡流動人口)。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內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就業、衛生、房產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配合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當地計劃生育管理。
第七條成年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合法的婚姻、身份證件,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
婚育證明的內容應當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婚姻狀況、居民身份證號碼、生育狀況、落實節育措施狀況、計劃生育獎罰情況等。
第八條成年流動人口到現居住地后,應當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婚育證明后,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對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予以登記,并告知其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管理;婚育證明不完備的,應當要求補辦。
第九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其中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進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并組織有關單位向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措施服務。
第十條有關部門審批成年流動人口的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等證件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并將審批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沒有婚育證明的,不得批準。
第十一條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被招用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向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應當配合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好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申請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當地有關規定辦理生育證明材料。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可以憑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生育證明材料,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與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建立聯系,并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也可以自行將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了解已婚育齡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戶籍所在地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第十五條對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中獨生子女的父母的獎勵,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節育手術費,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擔;無用工單位的,先由本人支付,憑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證明,由本人在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銷。
第十八條在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對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不負責任,未達到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由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因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在一地受到處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受到處理。
第二十條偽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拒絕為成年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或者為其出具假證明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就業、衛生、房產管理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審批成年流動人口有關證件時,不查驗婚育證明或者明知無婚育證明而予以批準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