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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律師事務所范文1
時光如梭,不知不覺中2009年的篇章又將翻過,細數一下,我進入正天合律師事務所也已近一年。在過去的這一年里,在趙律師的指導及全所各位同事的幫助下,我在處事方式及辦事能力、專業素養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因此在這里,我首先向各位給予我幫助的同事表示感謝。當然在與各位同事的對比中,我也發現了許多自己工作中的不足,需要我在下一年度的工作中不斷改進。
現就我這一年的具體工作進行總結:
還沒進事務所的時候,我就深刻意識到:雖然我已經順利的通過司法考試,但是能夠辦好業務,由一名合格的律師助理成長為一名合格的律師,需要學習的地方還很多,需要走的路也還很長。而當我入所之后對這一點更是有了深刻的體會:要想干好工作,不僅要學會辦公設備的使用,還要學習接待當事人的方法、與當事人溝通的技巧以及辦案的技巧等等。因此在思想上,我嚴格要求自己,積極要求上進,時刻提醒自己:認真細致的對待每一件事,從小事做起,從點滴做起,謙遜待人,取長補短,積累經驗,在遇到不懂的問題時,虛心向趙律師及其他律師請教,努力尋求進步。
在業務上,來到所里以后,在趙律師的指導下,根據案件的需求寫了很多相關的法律文書,得到了大量的鍛煉機會,雖然寫出來的文書還必須經由趙律師修改多次,甚至會全盤否定,推倒重來,但是通過舉一反三的推敲及趙律師不厭其煩的輔導,積累了不少寫作經驗,不知不覺中提高了法律文書的寫作水平。
其次,對法院等單位的辦事程序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剛到事務所時,對于如何與法院接洽是兩眼一抹黑,什么都不知道。經過一段時間的鍛煉,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還是有些地方不是很清楚,對于這方面的問題,我想以后可以通過多向趙律師和所里的其他律師及助理請教,逐步的提高。這期間我還獲得了一次跟著趙律師出庭的機會,雖然經歷少,但是收獲頗多。
最后,在協助趙律師處理具體案件的過程中,對于律師的辦案流程有了初步的認識,學會怎樣分析案情,學習怎樣與當事人合理、有效的溝通。同時,對法律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越來越體會到理論與實踐的差異。一條看似明確的法律規定,運用到現實中,問題卻是層出不窮,一個看似簡單的實際問題,反饋到法律上,往往卻是模棱兩可。對于這點我想還是應該通過不斷學習、不斷積累,予以解決。
個人律師事務所范文2
【關鍵詞】公司模式;多元;品牌;職業素養
在律師行業發展早期,很少有人重視律師事務所的文化建設,但是隨著經濟一體化的加速,律師行業的不斷發展和律師事務所的逐漸壯大,律師事務所文化建設顯得愈來愈重要,也反映出一個律師事務所的文化底蘊。律師事務所作為另一組織形式的企業,在其成長發展中,增強律師事務所的凝聚力、創造力和持久力的文化因素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成功的律師事務所都具有較為強勢的文化,即全體律師都從內心深處認同并自覺遵守律師事務所價值觀、制度、行為方式、認可并熱愛律師事務所的標志、品牌形象,使得律師事務所具有強大的內部凝聚力。
一、律師事務所的文化內涵
企業文化是企業的靈魂,是推動企業發展的動力,它包含著豐富的內容,核心是其持有的價值觀。在全球化發展的今天,律師事務所已經以公司化的模式發展起來,并呈現逐漸壯大趨勢??v觀世界各國學者對企業文化的詮釋,主要可以歸納為兩種類型:一是企業文化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一種哲學,是以后總管理的新思想、新觀念;另一種認為企業文化是一種群體意識,是企業員工智慧經驗的沉淀,是經濟組織內部形成的共同信仰。但是不管差異如何,大都主張將價值觀和企業精神作為文化的本質。[1]
在我國,按照法律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包括國資律師事務所、合作律師事務所及合伙律師事務所三種。不管組織形式如何,在性質上律師事務所是屬于事業單位編制的非法人法律服務機構,但是其經營模式已經和企業相差無幾,從這個角度而言,律所的文化是亦是其運營的支撐,是律所建設的重要內容。因此,筆者認為,律師事務所的文化,是在律所和其律師隊伍長期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發展起來的,被律師事務所員工共同認可的用以增強律所的凝聚力、創造力的精神因素、信仰因素、發展理念、價值觀、愿景等總和。
二、律師事務所文化建設的意義
由于當今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律師事務所作為第三行業服務機構在社會中所起的作用也愈來愈明顯,因此,在其實際運行中,從律師角度來看,加強律師事務所本土文化建設對法律傳播、律師行業穩定發展以及保證社會公平等方面都具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律師事務所文化對律師工作的方向、職業道德的培養起著指引作用。一個良好豐厚的律師事務所文化底蘊是現在律所正常運營、指導律師執業行為的重要支撐,律所的共同價值目標,對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事物的判斷、職業素養的提高具有提示作用。
(二)律師事務所文化對律師活動具有一定的約束作用。在對律所的管理上,律所文化集中體現在律師事務所內部的法規,全體律師必須遵守和執行,從而形成對律師和員工的約束力。事實上,在文化因素較為濃厚的律師事務所,如果其中某個律師因個人導致整個律師事務所團隊面臨著潛在的危險時,律師個人是可能會被淘汰出整個團體,并且自身的職業道德內在約束力也迫使其遭受法律和道德的雙重壓力。
(三)律師事務所文化對律師及員工具有糅合凝聚作用?,F代意義上的律師事務所文化應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的尊嚴,讓每個人都感到自己的存在和行為的價值。在律所里形成團結友愛、相互信任的和睦氛圍,強化了團體意識,使律師之間形成強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2]只有讓員工把律所看成是一個命運共同體,才能最大限度的發展律所,形成統一的整體。
三、本土律師事務所的文化建設現狀
如今的中國律師事務所發展呈現出兩極化的趨勢,大型的聯合律師事務所以公司化、集團化方式發展,其所具有的影響力愈來愈大,帶來的文化洗禮也較大;相反,原先小型的律師事務所仍然是以律師個體為中心,律所管理較為分散、協作能力也較弱,處于律所發展圈的邊緣,其文化建設主要是依靠律師個人的法律素養、職業道德等。
造成上述現象的原因之一,在于本土律師事務所在業務選擇上偏重訴訟,中小型律師事務由于資本、政治、經濟等原因導致其所轄范圍內業務以個人出庭訴訟為主,因此,在實踐中真正起律所文化作用的還是律師個人的職業道德,在形式上中小型律師事務所的文化建設多少流于形式,不注重小團隊的發展和建設。相反,在國內大型律師事務所的團隊合作則是很出色,不僅僅建立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加強管理平臺的建設、知識資產的管理、商業模式的創新等,不斷的向學習型、協同式等方向發展。
本土律師事務所的市場定位不清晰,“大而全”、“小而全”現象比較普遍,對品牌的管理認識程度不足。規模較小的律所由于員工人數較少,合伙人多維緊湊型,只強調業務創新能力,沒有統一的理念目標;或者只強調合作而不注重互補,一味的追求經濟效益,不重視人員素質。此外,小型律所往往重視硬件建設而忽視管理的軟件效益,用人體制過于開放,對加入或者退出律所也沒有相對強制性的約束,各個律師之間競爭激烈,缺乏互助氣氛。律師身為事務所一員,卻對事務所毫無歸屬感。律師相互之間關系緊張,利益的驅使和制度的限制使得事務所主任成為組織資源的獨占者,引起其他律師和合伙人的不滿。[3]
四、律師事務所文化建設的幾點思考
(一)堅持多元開放的文化理念,強化團隊合作精神。律所想得到長期的發展,必須具有海納百川的胸懷,對于優秀的律師人才,只要認可律所的發展理念,擁有共同的價值觀和發展目標,就一定要給予信任,給予律師發展的機會,充分尊重律師個人的發展空間。在現代法律分類越來越細化,一個單獨的律師不可能通曉所有法律,這就要求組織不同專業的律師通過合作為當事人提供綜合性的法律服務。[4]律所建設多元開放的文化,這對吸納更多法學人才、推動律所發展進步具有很重大的意義。
(二)從實際出發、模式個性化,這是堅持完善律所文化建設的重要原則。律所文化的魅力在于鮮明的獨特性,沒有差異、個性化就沒有律所文化。但是實踐中很多律所在構建本所文化模式時,雷同化多,以辦所理念為例,諸多是誠信、專業、勤勉、務實、團結、正義、仁愛等組合。[5]現代律所的發展,應當不僅要求符合時代精神、法律精神,還應當體現本所的鮮明個性。
(三)加強律師執業理念教育、提高職業道德素養。現代律所管理的核心是人,要充分的調動律師的積極性、創造性,這就要求圍繞著人的素質形成一套特色的文化建設。律師是法律運行過程中的踐行者和維護者,其自身的法律職業素養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也牽涉到律所執業理念價值的導向,因此,必須提升律師法學道德觀,提倡優秀的服務理念,提升對律所的認同感和歸屬感。
(四)堅持打造“品牌化、規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專業化”的律所,以專業為特長,為客戶創造價值。這就要求律師堅持法治思想,以公平正義為依托,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司法實踐中,很多律師背棄法治精神,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紀律,甚至走上犯罪道路,這與律所文化建設有著一定的關系。
【參考文獻】
[1]肖慧娟,賀衛青,王瓊.簡論構建合伙律師事務所文化之意義和內容[J].中國司法,2002(3):38.
[2]梅向榮.如何做中國最好的律師事務所[M].法律出版社,2009:51.
[3]金鷹.中小律師事務所發展現狀及案例剖析[J].法治研究,2011(3):103.
個人律師事務所范文3
(一)高度重視,認真部署安排。收到省廳關于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文件后,我局高度重視,認真部署,及時向各區縣司法局和市各直屬律師事務所轉發了省廳《關于做好2014年全省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并就考核工作在時間、內容和相關材料的報送上提出了具體要求。
(二)突出重點,從嚴檢查考核。4月28日至5月9日,我局集中受理了全市律師事務所的考核材料。在考核過程中,結合本地實際,我們還重點檢查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律師事務所辦理重大、敏感和群體性“三類”案件是否及時報備的情況;二是律師事務所是否有利益沖突的案件;三是律師事務所是否在核定的住所外設立辦公室、代辦點、咨詢點的情況。經核查,全市律師事務所均能自覺接受檢查考核,提交的考核材料內容真實,比較完整。
下步,待向司法廳提交考核材料后,我們還將通過市司法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全市律師事務所的年度考核結果。
二、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年度考核的情況
(一)律師事務所參與年度考核的情況。今年,我市參與年度檢查考核的律師事務所共36家,其中國資所2家(市公職所、翠屏區公職律師工作室),普通合伙所30家,個人所4家(長源所、景上所、鼎證所、甲海所)。經檢查考核,除2014年1月后成立的意恩、翠屏2家律師事務所外,其余34家律師事務所均評定為“合格”等次。
(二)律師參與市律協考核的情況。。
(三)全市律師事務所年度業務開展及收入的情況。據統計,2013年度,全市律師行業為企事業單位和政府部門擔任法律顧問共計733家,各類業務36237件,其中:刑事訴訟1118件;民商事訴訟3698件;行政訴訟104件;非訴訟615件;咨詢和代書30171件;調解案件277件;仲裁案件252件;其他2件。全年全市律師事務所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492件;業務總收入3277.54萬余元。
(四)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受懲戒的情況。2013年度,全市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均能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沒有受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情況。
三、其它相關情況
(一)律師事務所變更執業登記事項的情況。2013年,我市有2家律師事務所變更了執業登記事項,分別是:豐宜律師事務所變更了住所、合伙人和注冊資本;鵬宇律師事務所變更了執業場所。
(二)律師異動的情況。經審查,上述22名律師均屬正常異動,已完清財務、案件等交接手續,準予異動。
(三)律師未參與年度考核的情況。2013年,我市共有8名律師因各種原因未參加考核。
四、檢查考核存在的問題
通過檢查考核,2013年度我市律師事務所主要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個人律師事務所范文4
一、主任忙于業務,難盡管理責任
律師事務所主任是律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在章程和合作(伙)人會議授予的職權范圍內,享有充分的管理權,在主任負責制下,主任具有管理律師事務所的日常事務,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等職責。隨著律師事務所規模的不斷擴大,管理事務的日趨繁重,加上律師行業之間競爭有增無減,律師事務所主任在從事律師業務的同時對事務所進行管理的方式必將會導致兩者之間發生明顯的沖突,要么對律師事務所的管理無暇顧及,要么本身的律師業務受到影響,管理與業務孰重孰輕?對大多數主任來講,他們既是所里的業務骨干,又同時是創業大戶。有些主任的收入在所里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放棄業務是不可能的。要做業務,做大業務,勢必要忙,忙于業務必然會疏于管理,疏于管理,作為監督管理部門的司法行政機關肯定不答應。這個矛盾在國外一些大型律師事務所已作出了有益探索,即管理與律師業務相分離,對事務所的管理主要由聘請的高級管理人才負責,律師則從自己并不擅長的管理業務中解脫出來,把全部時間精力投入到律師業務中去,這是客觀方面的原因。采取何種方式能緩解主任從事管理與業務的沖突,還需不斷探索和借鑒。
二、內部管理機制存在某些缺陷
律師事務所不管是合作所還是合伙所,都有一套自己的內部管理機制,分析我區幾家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機制,有三種類型多多少少存在一些問題。如:集體管理型,這種類型在合伙所表現較突出,幾個合伙人都是老板,實力相對均衡,于是齊抓共管,主任非常民主,重大事項均經合伙人討論同意,實行一票否決。這種管理有利于形成合力,但其缺陷也逐漸暴露,即幾個合伙人誰都說了算,不聽誰的都不行,以至于做任何決定都慢半拍,因循守舊,無創新意識。還有一種權力分散型,這種類型表現在人數較多的律師事務所,主任在忙業務的同時難以完成全部的管理工作,于是進行分工,你管行政,我管業務,他管財會,既分工明確,又減輕了主任的負擔。但其缺點是合作人之間溝通不夠,沒有有效的監督機制,各自為政,容易出現獨立王國。另外一種為權力集中型,這種類型名為合作實為個人,辦公場所、辦公設備、行政輔助人員工資等均由主任一人出資,所里創收主要靠主任,其他律師都是聘用人員。這種類型雖初具個人律師事務所雛形,可以不受任何干擾地去實現自己的經營思想,但因某些條件限制,目前還無法名正言順地以個人所模式運作,以至發展規模受限,缺乏整體凝聚力。
個人律師事務所范文5
(一)律師業的逐步開放是我國為加入WTO 采取的積極措施之一
中國自1986年正式提出恢復gatt席位的申請后,始終未停止過關于“復關”,繼而“入世”的艱難談判。因此,對于烏拉圭回合談判三項新議題之一的服務貿易,中國一直對gats的制訂和運作持積極參與的態度,1991年7月,已對世界做出先一步開放包括銀行、廣告、 旅游及律師服務在內的專業服務等6個行業的初步承諾。1992年7月起,正式開始了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試點工作。到目前為止,已有81家外國律師事務所和26家香港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分別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市設立辦事機構。我國在逐步加大律師對外交流力度的同時,也已批準13家境內律師事務所在美國、加拿大、俄羅斯、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設立了分支機構。
(二)WTO對律師服務業提出的要求
根據gats對服務貿易的界定,服務貿易是指以四種方式提供的服務:(1 )過境交付(如國內律師以現代通訊方式向國外的當事人提供服務);(2)消費者流動(如國內律師為來華的外國人提供服務); (3)商業存在(如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開設分所);(4)人員流動(如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的分所聘用中國律師)。
同時,gats作為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的重要成果,繼續適用最惠國待遇、透明度、市場準入國民待遇作為基本原則。尤其在市場準入方面,參照作為WTO成員國的日本, 其承諾實行市場準入自由化的項目主要有四:(1)服務提供者數量和業務量的限制;(2)對雇傭的限制;(3 )限制法人或合伙制形式的措施;(4)外資限制。 即使我國在談判初期對個別項目(如合伙的禁止等)予以保留,全面自由化的趨勢在所難免。這樣,根據我國提交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單,法律服務業的開放作為專業服務貿易開放的一部分,在WTO框架下完成自由化, 將會出現以下情形。即各成員國的律師、律師事務所互相沖進對方陣地,與當地的律師合伙或予以雇傭,如同在本國一樣自由開展業務活動,最終將導致該專門職業的資格完全互相承認。自由競爭將提高律師業作為服務業的“生產性”,推進其“產業化”進程。
二、面臨的挑戰和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服務市場的開放程度
1992年6月26日,司法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發了《關于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暫行規定》。根據該《暫行規定》,外國律師事務所未經司法部批準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并從事業務活動;不得規避法律,以咨詢公司、商務公司或其他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活動;也不允許外國律師直接在我國境內設立律師事務所,或與中國律師聯合在我國境內開設律師事務所。另外,辦事處不得聘用中國律師,其在業務收費、稅務、外匯管理、財務會計及其他活動上,都應依照中國法律,并接受我國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和監督。同時,《暫行規定》對辦事處的業務范圍也作了諸如“不得辦理中國法律事務”、“不得向當事人解釋中國法律”等的限制。
固然,我國不論是在“復關”還是在“入世”的談判中,始終貫徹中央“有計劃有步驟”的精神,今后也將繼續堅持。然而一旦加入 WTO,根據承諾,法律服務市場將逐步開放,以上羅列的對外國律師業的限制也將逐步消除。因此,目前國內部分律師基于國家對外國律師入境的一系列限制,尤其是“不得辦理中國法律事務”而產生的優越感將不復存在,競爭意識將被強烈喚起。
(二)目前律師事務所主體性質不明確帶來的“稅”、“費”問題
我國《律師法》及相關法規、規章都沒有對三種律師事務所的主體性質、法律地位加以明確界定,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定性不一致,律師事務所的“稅”、“費”不合理。同樣對律師事務所,在征稅時傾向以企業定性(高稅率),而在物價上制訂收費標準時又傾向以事業單位定性(低收費)。
“稅”、“費”上的另一個突出問題,是對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合伙所)隱性的雙重征稅。在目前的稅收體制下,一個合伙所負擔的主要稅種有:營業稅及其4種附加稅,約占總收入的5.56%; 企業所得稅,占利潤的33%;律師個人還要交納5%~45%的個人所得稅。而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是,對合伙所的律師只征收單一的個人所得稅,而不把律師事務所作為一個納稅對象。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有其合理性。首先,從合伙所的資產性質來看,屬個人合伙。合伙所交納的企業所得稅,實際上就是合伙人所交納的所得稅,如果合伙律師再交個人所得稅,實際上就是雙重征稅了。其次,從稅賦和經濟責任的關系看,合伙所與企業法人相比,交納的稅賦相同,前者卻要承擔經濟上的無限連帶責任,與其他也須承擔無限責任的個體戶相比,合伙所要承擔更多的稅賦負擔。這種雙重負擔和經濟責任對合伙所來說是很不公平的。
第三,在目前的“稅”、“費”體制下,各地區為了吸引更多高層次的律師事務所入駐本轄區,紛紛出臺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系列優惠政策。這在推動律師業發展的同時,也體現出一定弊端,主要表現在:一些律師片面追求新建律師事務所的減免稅優惠政策,待事務所發展到一定程度,尚未形成規模就有人“跳”出另建新所。這對形成上規模、上檔次的律師事務所非常不利,也難以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形成較高地位。在中國即將加入WTO的大背景下, 這將嚴重影響境內律師事務所的國際競爭能力,并可能導致在法律服務市場逐步開放的將來,我國的律師服務領域來不及適應國際形勢,而受到外國同行的沖擊和占領。
(三)優秀律師人才流失的可能
應當看到,西方發達國家的律師業經過一二百年的發展、完善,已經形成較為成熟的服務理念和管理模式,特別在辦公條件的軟環境方面,更是境內律師事務所無法比擬的。如美國高·舒·貝爾律師事務所的電腦中心同全國性信息中心及其設在若干國家的分支機構實行聯網,每天24小時開通,使該所的每一位律師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能同時查詢或調取各種法律文件,查找本所或其他部門的業務信息資料,極大提高了律師的工作效率和處理法律事務的準確性,同時也加強了律師事務所對分布在世界各地的本所律師的管理。而由于客觀經濟條件的限制,我國律師事務所眼下的辦公條件還遠不能和國外所相提并論。因此,隨著越來越多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入駐境內,其優良的辦公設施,先進的管理模式,現代化的工作環境,必將吸引國內的優秀律師人才,特別是優秀青年人才為其服務。從我們自身言,如果不把律師業作為真正的、高智力水平的服務產業加快發展力度,不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不提供中、高薪就業機會,我們的人才,特別是優秀青年人才都有流失可能。
三、尋求對策
(一)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建立要注意前瞻性,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
為使我國律師業在加入WTO后能盡快進入角色, 加入國際法律服務貿易一體化的競爭機制中,我們應堅持“有計劃有步驟地開放”原則,整理修訂并出臺一系列的法規、規章制度。
我們在整理修訂法規、規章、制度時,立足點要高,目光要放長遠,要保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應當充分考慮WTO 對我國律師服務市場的要求,對以往立法中對此做出的種種限制,進行系統清理,以保證我國立法與WTO在原則上的相容性,確保相關政策法規的透明度,注意非關稅壁壘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應充分研究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的律師管理制度,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針對新的形勢,我們應用十年左右時間,建成較完善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律師制度,包括律師地位及作用、律師業務及權利義務、資格、執業、律師事務所、管理體制、行為規范等基本內容。
(二)苦練內功,培養高素質的律師人才
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趨勢,特別是律師業務的跨國發展趨勢,對我國律師提出了更高的、更深層次的要求。一方面,國內律師應樹立憂患意識,苦練內功,以懂政治、懂法律、懂經濟、懂科技、懂外語的“五懂”標準來要求自己,提高政治、業務素質。不僅要做到業務精良、外語流暢、精力充沛,更要培養團隊合作精神,形成專業分工習慣。不僅要精通本國法律,更要盡可能多地了解外國法律,知己知彼,才能做到百戰不殆。另外,司法行政部門要把律師隊伍的建設作為一項長期、系統的工程長抓不懈。
(三)律師事務所要向規模化、專業化方向發展,以增強市場競爭能力
律師服務的國際化競爭,主要是在占有非訟法律服務市場方面的競爭,尤其是對一些大型項目或跨國項目(如bot項目、 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證券項目等)的競爭。因此,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要站在跨世紀、全球化的歷史高度,將效益、規模、信譽融為一體。司法行政部門積極引導境內律師事務所根據市場需求,廣招人才,實現各類資源的優化組合,采取組建規模所或律師集團的形式,發揮多專業、多層次的立體辦案優勢,取得客戶信賴,創出牌子。在事務所內部機制上,可以參考國外的一些成功做法,如事務所內部建立對外統一收案,內部按照所涉及專業分工合作的制度,實施“生產流水線”式運作方式。只有這樣,才能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才能抗衡外國律師實體入境的沖擊,才能吸引并留住律師中的優秀人才。
(四)尋求相關職能部門支持,為我國律師業發展創造良好執業環境
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和公、檢、法等司法、執法機關及工商、稅務、物價和社會保障等職能部門的溝通和協調,維護法律賦予律師的各項執業權利,并針對傳統體制下律師制度中的個別不合理現象,探索、尋求矛盾解決的最佳結合點,使存在的問題在最大程度上得以解決。
個人律師事務所范文6
關鍵詞:律師業;稅收管理;問題;對策
我國1970年恢復律師制度,1996年5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經過近50年的發展,律師業在向社會提供 法律 服務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一些律師事務所正成長為大型的 現代 意義的事務所。但在它們的成長中,稅收環境一直困擾著律師業的發展。一個良好的稅收環境將使律師事務所的發展更具活力。
涉及律師事務所的稅種主要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房產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 企業 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其中企業所得稅僅限于國資律師事務所和合作律師事務所繳納(律師事務所改制后,國資所基本消失,合作所數量也很少,所以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很?。?,合伙律師事務所、個人律師事務所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余為各類型的律師事務所共同涉及的稅種。
因此,合伙制是律師事務所的主要形式,主要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分析了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的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也是行業中的普遍問題,并提出了相應對策。
1 營業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律師業的營業稅管理中存在諸多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如何合理確認營業稅的應稅所得額。根據《關于律師事務所辦案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479號)的規定:律師事務所在辦案過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費用,包括辦案費等,無論其收費的名稱如何,也不論財務會計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營業額中 計算 應納稅額。而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實務中,律師事務所在業務委托開始時預收款項時,很難確定哪些是辦案費、哪些是律師服務費,要等到案件結束后才能確定。(2)中間業務管理中的問題。律師業務活動中存在代為收取、支付保證金、鑒定費等中間業務,法律未明確相應管理辦法,沒有設立相應的委托人賬戶對該部分資金進行專門管理,導致該部分款項與事務所的收入容易混淆,在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所得額時出現問題。當稅務機關無法認定代收代支款項性質時只能要求納稅,迫使律師在承接法律業務時不得不放棄業務,或者讓當事人自已處理這些中間業務。(3)對信托業務缺乏有效管理。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諾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律師在業務活動中常會持有委托人的資金或財產,由于我國沒有系統的管理辦法,可能導致律師的收入與客戶的委托財產無法及時區分。
合理劃分這些業務,律師業的應稅所得就可以得到合理確認。這些問題的出現與律師行業的快速發展密切相關,這也是在行業擴展新業務領域的時候必然碰到的問題。
2 個人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 自然 人)取得的各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律師事務所根據類型不同及人員之間收入構成的差異,不同人員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適用不同的法律,稅率和扣除額也有不同規定,其中的主要問題是:(1)合伙律師事務所及個人律師事務所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需要承擔較大的風險。對其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5%~35%個人所得稅,未考慮律師服務的特殊性及其經營應有的維持與發展,缺乏對法律服務業的扶持。(2)對法律顧問費等的不當處理?!秶叶悇湛偩株P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律師從接受法律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的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均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報酬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擔任法律顧問本是律師行業的重要業務,應并計入律師事務所應納稅所得額中。但上述規定不但劃錯了納稅主體和扣繳義務人,而且還以“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稅項目稅率來征收個人所得稅,造成可操作性不強,法律責任不明確。(3)律師間收入差距很大,且不同會計期間的收入不均衡。因此,對于工資薪金等所得非常均衡的雇員律師和兼職律師這些實行效益工資納稅人,律師行業的稅收負擔明顯加重,尤其當其收入按事務所規定比例從辦案提成取得,按月繳納個人所得稅方式下尤其突出。
3 對策
3.1提高律師業 會計 人員的業務水平。針對律師業的特殊 歷史 發展 水平和會計從業人員水平普遍偏低的情況進行專門的會計業務培訓很必要,從整體上快速提高行業會計業務處理水平為合理確定收入、費用數額并劃分收入、費用期間提供專了業支持,也有利于提高稅務機關依法查帳征收的效率。
3.2合理設定某些費用的扣除率。雇員律師的費用應根據業務類型進行合理的區別對待。調查過程中發生的費用較大,而且收費通常較低的刑事、行政訴訟案件費用可制定較高的扣除率。民事訴訟案件、非訴訟類案件可制定較低的扣除率。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費用,如 教育 培訓費和業務招待費用的扣除率是否能因事務所而易。
3.3對不同地區的稅收政策實行差別化管理。是否對某些西部或欠發達地區的律師業適用較低營業稅率。這些地區尚處于發育階段,雖然規??偭枯^小,但對當地 經濟 的運行和法制化發展會產生巨大作用,有利于提高宏觀經濟的整體素質和促進可持續發展。
3.4合理減少合伙律師事務所與個人律師事務所的稅負。合伙律師事務與個人律師事務所在營運中因無限責任而要承擔更大的風險,風險壓力及過重的稅負使事務所成本過高。適當降低合伙律師事務所與個人律師事務所的稅負能激勵其發展。
參考 文獻 :
[1]潘明星,劉洋,劉磊.關于我國律師業產業化分配制度的探討[j].山東財政學院學報,2001(6).
[2]上海市律師協會財稅 法律 研究委員會,財稅律師業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任旭梅.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納稅及籌劃[j].攀枝花學院學報,2006,23(2):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