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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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條例

旅行社條例范文1

【關鍵詞】旅行社旅行社條例影響對策

2009年2月20日,總理簽署國務院第550號令,了《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和旅行,是我國旅游立法工作的又一重大成果,有利于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

一、新旅行社條例的影響

新《條例》的出臺,對我國旅游行業,尤其是對旅行社企業的經營和監管都會產業重大的影響。其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加大違法經營打擊力度,維護游客合法權益

投訴旅行社,歷來是我國旅游消費投訴的一大熱點。投訴的問題,集中于旅行社擅自降低住宿、交通、餐飲等等服務標準。新的旅行社條例,則在這方面有了詳細的準則,并大幅提高了對旅行社和導游侵犯游客權益行為的懲罰力度。具體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因拼團受損游客可以索賠。在新《條例》中,組團社和拼團社在交接過程不能以損害游客的權益為代價。組團社需要將接待服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必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在進行委托時,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接待旅游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導游欺騙、脅迫游客購物將受重罰。新《條例》規定,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將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于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第三,旅行社擅改行程將受重罰。新《條例》規定,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的;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將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規范合同內容,強化競爭秩序

新《條例》最重要的就是對合同的強化,要求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中約定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等事項。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將會面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條例》還對零、負團費以及人頭費等不正當經營行為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嚴禁旅行社低于成本報價,保障了旅游者與旅行社的合法權益。

(三)調整旅行社類別,降低入境旅游門檻

新《條例》統一了從事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準入條件,規定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后,就既可以經營國內旅游業務也可以經營入境旅游業務。同時,條例還將經營入境旅游業務所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人民幣150萬元降低為30萬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場的準入門檻。而出境旅游業務方面,準入門檻同樣有所下調。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的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這樣就解決了過去國內旅行社不能接待外國人,經營入境游旅行社因門檻高而造成的曲高和寡,有利于旅行社行業的健康發展。

(四)彈性監管質量保證金,減輕旅行社負擔

以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利息的一部分被作為旅游管理費用,現在條例規定這項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并規定旅行社三年無行政罰款以上行政處罰,質量保證金可降低50%,當出現行政處罰后,要求五日內補足,實現了彈性監管。《條例》還規定,銀行擔保可以作為質量保證金,減輕了旅行社負擔。

(五)加強行業自律,加大綜合執法力度

一是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公平、誠信經營?!稐l例》首次提出發揮旅行社行業組織作用,通過完善監管體系建設,實現由政府主管向政府主導旅游市場化運作的職能轉變,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倡導誠信經營,全面提升服務質量。

二是明晰投訴渠道,加大綜合執法力度?!稐l例》首次明確了旅游、工商、價格、商務等部門有依法履行監管旅游市場的義務,從而加大了綜合執法力度,對旅游市場全面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旅行社適應新《條例》的對策

(一)高度重視旅游質量,樹立正當競爭觀念

新《條例》和原《旅行社管理條例》相比,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對旅行社的要求更加嚴格,即要求旅行社要高度重視旅游品質,提高旅游質量,樹立合法、正當的競爭觀念。在市場競爭中,旅行社應遵守游戲規則,加強管理力度,以提高質量來爭取生存發展。

原來業界存在的旅行社、導游聯合商家共同讓游客在指定地點購物,并從購物中獲得利潤的情形,恐難以為繼了??俊盎乜鄯道⑷祟^提成、暗箱操作”營生的旅游購物企業將瀕臨困境,作為旅游購物企業也必須思量自己的經營行為,并從價格上、產品質量上及與旅行社的合作方式上進行改革,而旅行社在給顧客報價的時候,必須注明包含指定的購物點,以此而規避經營風險?!凹兺鎴F”、“陽光報價”、“明碼標價”將是今后旅行社價格體系的主力,這就意味著旅行社的外在報價將不斷提升,而“低于成本操作”、“隱形報價”等形式將逐步減弱。

因此,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二)牢固樹立合同意識,維護游客和旅行社自身權益

旅行社須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新《條例》除強制性要求簽訂合同外,還規定了旅游合同應載明的具體事項,內容多達14項。旅游合同的簽訂使旅游者在出游前就能獲得詳細的服務計劃,判斷旅行社進否存在違約行為。針對上述規定,旅行社應組織計調、銷售人員及律師等專人共同完善旅游合同,做到對合同標的的描述應真實、完整、準確,沒有歧義,以確保游客的知情權;合同內容應包含對旅游注意事項的告知和旅游風險提示,以盡到旅行社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按照平等、公平的原則約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以避免部分合同條款被有權機關認定無效后帶來的法律風險。

旅行社要與旅游服務供應商簽訂業務合同?!稐l例》規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違約,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為委托的旅行社賠償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償。鑒于此,旅行社應當盡快與旅游服務供應商簽訂業務合同。在合作對象方面,要認真篩選合同對方當事人,確保旅游服務提供商具有相應的資格、資質、星級、許可證等;在合作措施方面,可以采用后履行或者要求對方交納保證金的方式,以確保旅行社追償權能能夠實現;在合同內容上,要求對方嚴格按照事先確定的接待計劃的標準提供服務,確保服務無問題,否則應承擔較重的違約責任事損害賠償責任。

(三)加強隊伍管理與培訓,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在旅游服務中,導游、領隊代表旅行社履行合同,實施旅游接待計劃,是旅游服務質量高低最敏感的標志。而不少旅游投訴的內容都涉及導游、領隊的服務質量問題,如擅自改變行程、增加自費項目

和購物次數等。新《條例》強調: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和領隊人員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瀏覽項目,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變旅游合同的行程。否則,旅行社、導游、領隊將面臨責令改正,高額罰款,吊銷旅行社來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等的行政處罰。

因此,旅行社應加強對導游、領隊的管理和培訓,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一是要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與導游、領隊簽訂合法的有效勞動合同,建立獎勵與處罰并舉的薪酬制度,保證導游、領隊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二是要組織聘用的導游和領隊認真學習《條例》,通過座談會等形式反省自身存在的問題,并落實整改措施;三是要建立內部的質量監控制度,爭取做到每團必訪,通過游客填寫的旅游意見反饋表及時發現導游、領隊存在的服務問題,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參考文獻

旅行社條例范文2

【摘要】為適應新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應高度重視旅游質量、樹立正當競爭觀念;牢固樹立合同意識,維護游客和自身權益;加強隊伍培訓與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新旅行社條例的出臺在業界引起了較大的反響,并將對旅行社產生較大影響,其最大的亮點是進一步規范了旅行社的經營行為,加強了維護游客權益的力度。

【關鍵詞】旅行社旅行社條例影響對策

2009年2月20日,總理簽署國務院第550號令,了《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稐l例》的和旅行,是我國旅游立法工作的又一重大成果,有利于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

一、新旅行社條例的影響

新《條例》的出臺,對我國旅游行業,尤其是對旅行社企業的經營和監管都會產業重大的影響。其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加大違法經營打擊力度,維護游客合法權益

投訴旅行社,歷來是我國旅游消費投訴的一大熱點。投訴的問題,集中于旅行社擅自降低住宿、交通、餐飲等等服務標準。新的旅行社條例,則在這方面有了詳細的準則,并大幅提高了對旅行社和導游侵犯游客權益行為的懲罰力度。具體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因拼團受損游客可以索賠。在新《條例》中,組團社和拼團社在交接過程不能以損害游客的權益為代價。組團社需要將接待服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必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在進行委托時,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接待旅游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導游欺騙、脅迫游客購物將受重罰。新《條例》規定,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將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于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第三,旅行社擅改行程將受重罰。新《條例》規定,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的;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將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規范合同內容,強化競爭秩序

新《條例》最重要的就是對合同的強化,要求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中約定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等事項。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將會面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稐l例》還對零、負團費以及人頭費等不正當經營行為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嚴禁旅行社低于成本報價,保障了旅游者與旅行社的合法權益。

(三)調整旅行社類別,降低入境旅游門檻

新《條例》統一了從事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準入條件,規定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后,就既可以經營國內旅游業務也可以經營入境旅游業務。同時,條例還將經營入境旅游業務所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人民幣150萬元降低為30萬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場的準入門檻。而出境旅游業務方面,準入門檻同樣有所下調。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的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這樣就解決了過去國內旅行社不能接待外國人,經營入境游旅行社因門檻高而造成的曲高和寡,有利于旅行社行業的健康發展。

(四)彈性監管質量保證金,減輕旅行社負擔

以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利息的一部分被作為旅游管理費用,現在條例規定這項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并規定旅行社三年無行政罰款以上行政處罰,質量保證金可降低50%,當出現行政處罰后,要求五日內補足,實現了彈性監管。《條例》還規定,銀行擔保可以作為質量保證金,減輕了旅行社負擔。(五)加強行業自律,加大綜合執法力度

一是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公平、誠信經營。《條例》首次提出發揮旅行社行業組織作用,通過完善監管體系建設,實現由政府主管向政府主導旅游市場化運作的職能轉變,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倡導誠信經營,全面提升服務質量。二是明晰投訴渠道,加大綜合執法力度?!稐l例》首次明確了旅游、工商、價格、商務等部門有依法履行監管旅游市場的義務,從而加大了綜合執法力度,對旅游市場全面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旅行社適應新《條例》的對策

(一)高度重視旅游質量,樹立正當競爭觀念

新《條例》和原《旅行社管理條例》相比,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對旅行社的要求更加嚴格,即要求旅行社要高度重視旅游品質,提高旅游質量,樹立合法、正當的競爭觀念。在市場競爭中,旅行社應遵守游戲規則,加強管理力度,以提高質量來爭取生存發展。

原來業界存在的旅行社、導游聯合商家共同讓游客在指定地點購物,并從購物中獲得利潤的情形,恐難以為繼了。靠“回扣返利、人頭提成、暗箱操作”營生的旅游購物企業將瀕臨困境,作為旅游購物企業也必須思量自己的經營行為,并從價格上、產品質量上及與旅行社的合作方式上進行改革,而旅行社在給顧客報價的時候,必須注明包含指定的購物點,以此而規避經營風險。“純玩團”、“陽光報價”、“明碼標價”將是今后旅行社價格體系的主力,這就意味著旅行社的外在報價將不斷提升,而“低于成本操作”、“隱形報價”等形式將逐步減弱。

因此,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二)牢固樹立合同意識,維護游客和旅行社自身權益

旅行社須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新《條例》除強制性要求簽訂合同外,還規定了旅游合同應載明的具體事項,內容多達14項。旅游合同的簽訂使旅游者在出游前就能獲得詳細的服務計劃,判斷旅行社進否存在違約行為。針對上述規定,旅行社應組織計調、銷售人員及律師等專人共同完善旅游合同,做到對合同標的的描述應真實、完整、準確,沒有歧義,以確保游客的知情權;合同內容應包含對旅游注意事項的告知和旅游風險提示,以盡到旅行社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按照平等、公平的原則約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以避免部分合同條款被有權機關認定無效后帶來的法律風險。

旅行社要與旅游服務供應商簽訂業務合同?!稐l例》規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違約,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為委托的旅行社賠償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償。鑒于此,旅行社應當盡快與旅游服務供應商簽訂業務合同。在合作對象方面,要認真篩選合同對方當事人,確保旅游服務提供商具有相應的資格、資質、星級、許可證等;在合作措施方面,可以采用后履行或者要求對方交納保證金的方式,以確保旅行社追償權能能夠實現;在合同內容上,要求對方嚴格按照事先確定的接待計劃的標準提供服務,確保服務無問題,否則應承擔較重的違約責任事損害賠償責任。

(三)加強隊伍管理與培訓,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因此,旅行社應加強對導游、領隊的管理和培訓,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一是要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與導游、領隊簽訂合法的有效勞動合同,建立獎勵與處罰并舉的薪酬制度,保證導游、領隊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二是要組織聘用的導游和領隊認真學習《條例》,通過座談會等形式反省自身存在的問題,并落實整改措施;三是要建立內部的質量監控制度,爭取做到每團必訪,通過游客填寫的旅游意見反饋表及時發現導游、領隊存在的服務問題,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在旅游服務中,導游、領隊代表旅行社履行合同,實施旅游接待計劃,是旅游服務質量高低最敏感的標志。而不少旅游投訴的內容都涉及導游、領隊的服務質量問題,如擅自改變行程、增加自費項目和購物次數等。新《條例》強調: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和領隊人員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瀏覽項目,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變旅游合同的行程。否則,旅行社、導游、領隊將面臨責令改正,高額罰款,吊銷旅行社來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等的行政處罰。

參考文獻

旅行社條例范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第七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外商投資旅行社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投資者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同意設立的,出具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不同意設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章程,合資、合作雙方簽訂的合同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通知申請人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和*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旅行社經營

第二十四條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

第二十五條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不得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不得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

第二十八條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地址、聯系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二)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

(三)簽約地點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

(六)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

(七)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八)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

(十一)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十三)旅游服務監督、投訴電話;

(十四)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在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時,應當對旅游合同的具體內容作出真實、準確、完整的說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三十條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的,應當為旅游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條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導游人員或者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領隊證。

第三十二條旅行社聘用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

第三十三條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

第三十四條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旅行社需要對旅游業務作出委托的,應當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確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七條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應當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違約,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賠償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旅行社責任險的具體方案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

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境外發生的,還應當及時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當地警方。

第四十條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的,旅行社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及時向旅行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報告。旅行社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發生旅游者非法滯留我國境內的,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外事部門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旅游、工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的情況。公告的內容包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吊銷、注銷情況,旅行社的違法經營行為以及旅行社的誠信記錄、旅游者投訴信息等。

第四十三條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外匯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條旅行社及其分社應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旅游合同、服務質量、旅游安全、財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第四十五條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饋贈,不得參加由旅行社支付費用的購物活動或者游覽項目,不得通過旅行社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個人、組織牟取私利。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的;

(二)分社的經營范圍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的;

(三)旅行社服務網點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的。

第四十七條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受讓或者租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

(二)設立分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和*地區旅游業務,或者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含有虛假內容或者作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二)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

(四)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五)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不為旅游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未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支付報酬,或者所支付的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或者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

(一)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的;

(二)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時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內,旅行社未及時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其主要負責人在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予以處理的;

(二)未及時公告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情況的;

(三)未及時處理旅游者投訴并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饋贈的;

旅行社條例范文4

設立國際旅行社注冊資金是30萬元,質量保證金是120萬元,其注冊資本是150萬元。具體內容如下:

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八條的規定,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向省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所以不能直接設立包含國際旅游業務的旅行社;而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申請設立旅行社要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當旅行社達到相關要求,可以申請開展國際旅游業務時,必須存入質量保證金。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旅行社條例》的第十三條: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來源:文章屋網 )

旅行社條例范文5

關鍵詞:旅行社條例;旅游合同;法律義務

《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并載明下列事項:(一)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地址、聯系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二)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三)簽約地點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六)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七)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八)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十一)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十三)旅游服務監督、投訴電話;(十四)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p>

一、立法目的解釋

旅游者即游客常常由于沒有簽訂旅游合同或者旅游合同的約定含混、模糊,導致一些旅行社以降低服務標準、減少景點、增加自費項目或購物次數、時間等手段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旅游者因無旅游合同作為證據不能通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向司法部門提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合同法》也沒有對旅游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權利義務做出規定。為保障減少旅游爭端,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本條規定了旅行社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并對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等十四項內容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可見,本條規定的立法目的就是要明確旅行社和游客之間的權利義務,若無書面載體,則游客無書面旅游合同作為證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的監控缺少了最重要的切入點和落腳點。因此,無論從維護游客的合法權益,還是從加強對旅游市場的管理來看,旅游合同都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文義解釋

1.從語法邏輯來看,旅游合同的形式應當是書面形式?!逗贤ā返谑畻l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北緱l規定:“……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并載明下列事項……”?!昂炗啞痹凇冬F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雙方訂立條約或契約并簽字?!拜d明”是記載并說明的意思。從語法邏輯分析,簽字、記載應當具有書面的載體,否則無從簽字、記載,口頭合同不存在簽字和記載的環節。所以,旅游合同應當是書面旅游合同,應當理解為《旅行社條例》規定旅游合同采用書面形式?!逗贤ā返谑粭l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蔽覈魇《计毡橹贫藭娴氖痉堵糜魏贤瑫F階段簽訂旅游合同基本表現為簽訂書面的、紙質的旅游合同書。數據電文中的電報、傳真、電傳、電子郵件等,若雙方當事人認可或者發生爭議時有其他證據佐證或者形成證據鏈條,可認定為合法有效的書面旅游合同。

2.簽訂旅游合同是旅行社的法律義務。法律義務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據法律規范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當負有義務的主體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時,要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制裁,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義務作為一種關于行為的要求,由法律規則所規定,是社會和國家對法律主體在一定條件下提出做(或不做)特定行為的要求。即使權利人沒有提出要求,也不能排除義務人的義務。本條規定:“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而不是“可以”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是社會和國家對旅行社提供服務必須與旅游者簽訂合同提出的要求,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和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所以,為游客提供服務,無論提供的服務是市內旅游服務還是長線旅游服務,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就是旅行社的法律義務,即使游客沒有提出簽訂旅游合同的要求,旅行社也必須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否則,旅行社便違反了該條的規定,并要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制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明確了旅游合同的內容。旅游合同應當載明十四條事項,其中前十三條事項與游客的利益密切相關,是旅游合同中必須具備的內容,缺一不可。第十四項是一個彈性的規定,除前十三項外,旅行社與游客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也應當載入旅游合同中,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旅行社條例范文6

(一)抓住機遇解決主要矛盾,力爭實現我市旅游經濟較快增長

一是要抓住國家擴大內需及國家發改委批準實施《云南旅游產業發展和改革規劃綱要》的時機,將*旅游產業綜合改革納入到國家發展戰略層面,積極探索更有利于科學發展的宏觀調控手段和方式,率先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旅游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在促進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同時,為全省旅游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加快產業發展擴大招商引資積累新的經驗,探索新的做法;二是要抓住旅游經濟運行的主要矛盾,即國民不斷增長且日漸變化的旅游休閑需求,與結構供給不足且商業模式相對滯后之間的矛盾。堅定不移的培育旅游市場主體,著力解決傳統旅游產業中業態和模式落后的問題,優化產業結構,持續提升旅游產業的運行績效,堅定不移地創新旅游產品,面向新需求,依托科技、教育與人才資源,著力解決旅游產品開發和組織創新問題,為我市旅游經濟平穩較快增長提供有力保證。

(二)加強投資引導,爭取重大項目取得突破性進展

今年是“十一五”的沖刺之年,我們將進一步用好產業支持政策和產業促進政策,加大引導性投資力度,爭取一批重大項目年內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其中,“*老街”一期項目、北大營生態旅游一期項目、星河溫泉旅游小鎮一期、*世紀天樂一期等項目要力爭年內建成并接待游客;推動*池生態旅游項目、石林“狂歡之都”、*海華僑城生態旅游小鎮、*海凹子山等項目建設取得重要進展;做好鄭和故里文化旅游項目、*灣運動休閑主題社區等項目的前期報批工作,力爭盡快完善手續開工建設。

(三)積極進行宣傳促銷,促進入境旅游恢復與提升

把握后奧運和2009中國*國際旅游交易會的重要時機,強化對外形象宣傳,組織開展有聲勢、有特色、有成效的旅游促銷活動。加強*、*、*等國家和*地區傳統海外客源市場的宣傳促銷力度,同時著力印度新興市場的開拓。從國內旅游市場來看,仍需抓好珠三角、長三角、華北和東北的市場營銷工作。

為此,我們將開展以下宣傳促銷工作:一是在上半年成功舉辦中國*國際文化旅游節*狂歡節各項活動的基礎上,下半年我們將重點抓好中國國際旅游交易會宣傳布展工作。在參展規模、布展水平、活動策劃、商務洽談等方面都要實現提升和突破。二是進一步加大*旅游廣告投放力度。計劃重新拍攝制作一部新的*旅游現象宣傳片在國家級或海外電視媒體上進行播放;編制一本新的《*旅游》導圖或宣傳冊為游客提供最新的旅游信息;繼續在國家級或海外媒體投放一批*旅游平面廣告。三是積極組織海外目標市場營銷活動。下半年,將組團分別赴東南亞、澳大利亞、*等國進行旅游促銷,并計劃邀請不少于3批的海內外旅行商、媒體記者來昆進行考察宣傳;計劃組織國內目標市場營銷活動3次;參加區域性旅游協作會議及展覽2次;四是繼續加強互聯網宣傳力度。*旅游網全年添加內容15萬字左右;英、日、韓三個外文網站將計劃增加不少于3萬字的信息內容。

(四)加大旅游執法力度,做好《旅行社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

隨著新修訂的《旅行社條例》開始實施,旅行社從事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準入標準大大降低。有利于旅行社通過增加接待能力或開展新興旅游項目增加收入。同時,也會吸引外資旅行社進一步開發國內市場,促使小而零散、“小作坊式”的國內旅行社不斷整合與調整,促使我市旅行社公司做大做強。

隨著《旅行社條例》的實施和省級管理權限的下放,我市旅行社從數量上預計將會出現明顯增長,管理工作覆蓋面和管理難度將會加大,這對我市的旅游市場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2009年我們將加大我市旅游市場管理力度:一是用好省級下放的審批權限,配合《條例》的實施做好國內旅行社的審批工作,為旅行社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為旅行社分支機構的管理和旅行社的做大作強打下良好基礎;二是繼續推行“旅行社行業建設指導員”制度,抓好《旅行社條例》和《*市旅游業監察條例》的宣傳貫徹和執行,加大對旅游市場的檢查力度,加強對涉旅案件的查處,凈化旅游秩序;三是繼續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全面開展整治“零負團費”的專項行動,重點加強對“一日游”市場的規范治理,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做好旅游投訴的受理和處理工作;四是指導各旅游行業協會實施旅游安全風險基金機制,指導各類旅游企業購買保險,做好突發旅游公共安全緊急事件應急保障工作。啟動旅游安全風險金救助機制,排查安全生產隱患和火災隱患督查工作,確保萬無一失;四是配合《旅行社條例》的貫徹,做好旅行社經營部門和從業人員的備案登記工作。啟動*旅游網絡監察系統的建設工作,提高旅游市場信息化監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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