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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范文1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6)12 ― 0115 ― 02
引言
土地問題是農村三農問題的關鍵,而三農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對我國小康社會建設具有重要作用。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農村地區開始實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但由于立法建設不足,在其流轉過程中相關法律制度不相符,出現了很多無法避免的問題,因此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問題研究,對立法建設非常重要。
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概念及其特征
1.1概念
從廣義與狹義上來劃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中廣義上主要指堅持土地所有權不變,其他農民或經營者獲得土地原承包人對所屬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等權利。只要符合農村經濟發展規律與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暫不考慮承包地用途是否改變。在狹義上,其主要是在堅持其物權屬性基礎上,確保無敵所有權歸屬與農業用途不變的基礎上,自愿合法原則,通過轉讓、出租、互換、入股及抵押等形式將土地承包經營占有、所有、收益及處分權轉嫁農民或經營者,這一行為在本質上,就是對土地占有、所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等權利的流轉。
1.2特征
(1)、封閉性。在集體經濟組織內,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現行法律規定不多,這是基于其內部安全與方便流轉過程,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流轉,不但可以確保土地農業用途,不會為其他成員利益帶來風險。但在其向外部單位或個人進行流轉時,就有一定的風險,因此法律流轉程序比較嚴格。這種不同的內外部流轉形式,使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封閉性比較顯著。(2)、特定性。相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方要有一定的農業生產能力,土地農業用途不能改變。眾所周知我國人口與用地占比不大,耕地面積對我國糧食總產量有很大影響,一旦土地農業用途改變,就會降低耕地面積,無法保障糧食生產,從而影響到和諧社會的建設。(3)、限制性。首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獲得發包方同意。其次,在流轉中,雙方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歸屬權及其農業用途。在相關流轉法律關系中,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流轉客體,屬于物權性質的用益物權形式,這也說明土地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化。土地農業用途與糧食產量及農村社會和諧問題緊密相連,因此在經營權流轉中,雙方沒有權利改變土地r業用途。(4)、契約性。其經營權流轉時間性是在承包期限內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超出承包期限。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中,針對雙方權利與義務,要簽訂有效合同加以約束,以免出現不必要的責任糾紛。(5)、自愿性。《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做了明確規定,必須要遵循自愿原則。這一自愿性,能夠加快土地經營權流轉,提高其流轉效率,增強土地使用價值,承包方權益獲得保障。
2我國農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的重要意義
2.1經營權流轉促進農業實現產業化發展
家庭承包經營是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的主要形式,這就使得農村土地經營規模普遍不大,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農業現代與產業發展。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自由進入市場,開展大規模集中化的產業化經營,能夠有效促進農業產業化進程。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經濟發展速度非??欤r民不斷涌向城市,使得部分農村土地被棄耕拋荒。這一現象違背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初中,不利于現代農業的發展。根據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所需主體可自由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集中開展規?;洜I,盡最大可能發揮土地使用價值,促進的有序發展,從而促進農業生產實現規模與產業化經營。
2.2提高農民收入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產業結構不斷優化,二、三產業比重不斷提高,隨著產業發展勞動力需求量也不斷提升,因而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農民工群體不斷涌現,大量土地被拋荒,土地資源閑置浪費現象非常嚴重,農民工的土地收益逐漸消失。通過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通過出租或轉包等手段將土地流轉給其他農民或經營者,土地資源得到優化,農民也能獲得相應的土地市場價值,收入增加。
2.3加快了城鎮化建設進程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成就顯著,農民收入水平與生活質量不斷提高。但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日益加劇的城鄉發展,使得城鄉發展不平衡現象日益嚴重,影響到我國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不利于解決三農問題。但要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建立城鄉一體化經濟發展模式,就要積極促進城鎮化建設,加快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通過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安心進程務工并安家落戶,以此促進我國城鎮化建設步伐。
3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3.1頒證流程緩慢
國家明確規定,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言,確權頒證工作需要5年時間,但在實際工作中,確權登記比較落后。比如某市土地流轉率已經達到70%,且很多地方開始土地流轉,但在實際工作中,本地區還未開展土地確權頒證工作,這就增加了風險隱患。土地流轉后進行整理,流轉前土地承包界限不存在,這就為日寇土地確權頒證埋下了安全隱患。
3.2土地流轉不夠規范
土地流轉制度約束不夠完善,不規范的流轉行為普遍存在,使得流轉問題不斷出現。首先,流轉行為不規范,使得土地產權關系混亂。產權不明,利益分配機制發展不平衡,使得土地流轉激勵措施流于形式,難以順利開展土地流轉。其次,流轉行為不規范削弱了農民參與土地流轉的積極性。土地是農民的生計手段,沒有土地就代表著其失去了生存基礎,在此背景下,不規范的流轉行為使得農民失去了流轉信心,不愿主動分局國家或集體要求對所有土地進行流轉。
3.3土地糾紛解決機制法律保障不足
權益保障,是土地流轉目的實現的基礎,權益保障制度不合理,就難以實現預期流轉目的。在實踐中土地流轉矛盾糾紛比較多,目前針對這些糾紛,我國還未建立程序、規范化的解決機制,同時各地政府與法律工作者自身法律素質不高,不能及時解決矛盾糾紛,阻礙了土地流轉的順利實施。
3.4監管制度有效性不足
目前我國土地流D還處于自發階段,針對土地流轉管理,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還未頒布統一的辦法,缺乏有效的土地登記規則,土地流轉缺乏有效的監管,服務認可度不高,流轉市場比較混亂,信息傳播不夠流暢,經營者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
3.5法律屬性與主體不明確
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上屬于一種復合型權力,包含身份、物及債等權利。受復合性質影響,權力行使比較混亂,法律屬性不明確。要想解決這一問題,就要積極細化權力,明確權利主體。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其主體是流轉合同的實施與簽訂者,如果主體不明確,就會影響權益劃分,法律保護對象不明確,保護方法不夠完善。從目前來看,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提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體不明確,難以統一規定,出現理解誤區,公信力不高。
4、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問題解決措施
4.1要明確立法任務與目的
在立法過程中,要以為基礎,確保現有承包關系的穩定性,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同時,還要積極聽取農民建議與意見,允許農民可采用不同的土地流轉形式,擴大經營規模。通過明確相關法律的立法任務與目的,是為了促進土地流轉更加規范化,維護與保障流轉人合法權益,為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4.2明確土地流轉原則與前提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要在承包關系與穩定基礎上,遵循依法、自愿及平等協商與有償等各項原則,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考慮農民基本訴求與意愿,在平等基礎上自由協商,嚴防不法分子的破壞,農民在享受各項權利的同時獲得相應利益,實現共贏,促進我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4.3明確流轉主體
在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是流轉主體,即所說的出讓與受讓方。其中出讓方要排除村委會主體地位,把承包戶或組織、單位等作為主體。村兩委會不具有法人地位,也不屬于權利所有人,不能完全知曉承包經營,如果讓其參與土地流轉,就會出現干擾。將其主體地位排除在外,能夠有效預防主體不合法性及基層干部造成的破壞,確保土地流轉的公平性。
4.4增強政府服務職能
在行政與市場機制有機結合基礎上,優化配置農村土地資源。從行政角度出發,在農村土地流轉中,強化政府服務職能,如積極財政政策的制定、優惠稅收與貸款政策等,為土地流轉提供資金支持;設立離農補貼與獎金,不斷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機制,保障范圍不斷擴大從而提升保障水平;在土地流轉中規范政府扶持經營、財政補貼等行為;對于土地流轉與規?;洜I而言,政策扶持是重要推動力,對農田水利設施、電網改造、土地整理及測土配方施肥等,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農業問題中,土地問題是非常關鍵,其對我國農業長遠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只有積極有效的擴大農業經營規模,才能促進農業穩定發展,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備受關注。但目前,相關流轉法律制度還存在一定的不足,必須要重視這些問題,明確立法任務與目的、流轉原則及前提、流轉主體。才能更好的做好土地經營,促進農業穩定發展,提高農民生活水平,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參 考 文 獻〕
〔1〕黃河.試論農地政策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保障法律制度的構建〔J〕.河北法學,2009,09:33-39.
〔2〕王鋮.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實證研究〔D〕.安徽大學,2012.
〔3〕熊夏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法律規制研究〔D〕.安徽財經大學,2015.
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范文2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現實問題;法律問題;立法建議
中圖分類號:D91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1)36-0122-02
一、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的現實問題
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不健全
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體制并不是很健全,有些地區甚至還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市場機制來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而且多為自發性的流轉。自發性的流轉是指農戶之間自發進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這種流轉往往時間短、范圍狹小,流轉多為口頭約定,不簽訂合同,有些甚至是無償的,無序、盲目流轉現象比較普遍。
根據此次對河北省十個縣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的調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流轉形式多為口頭協議,占流轉總量的30%,其他形式占32%,書面協議僅占26%。這說明農民進行流轉大多數沒有簽訂合同,只是口頭協議,為以后維護自身權益埋下隱患。土地流轉后,90%的農民選擇私下交易,沒有向村委會登記,這說明農民進行土地流轉沒有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帶有很大的無序性和盲目性。
2.對“四荒地”設立承包經營權公開度不夠
圖1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在被調查的市縣是否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情況。在502人中,不能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四荒”地的人數是47人,不知道本地是否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四荒”地的人數是221。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將承包的方法、程序、過程和結果公開,特別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開,從而避免在少數人的操作下私自承包,不知道的人和不可以的人總數是268,占到總人數502的53.39%。這說明發包方在設立該種方式的承包經營權時信息公開程度不夠或者直接剝奪本集體村民的承包權,這就為以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埋下隱患。
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行政主體的不適當介入
這主要表現為土地流轉違背了自愿的原則,行政力量強行介入。這種介入包括積極介入,也包括消極介入,主要是行政不作為。中央雖然支持農村土地流轉,但指出土地流轉是要建立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之上?;鶎拥拇褰M織只能為土地流轉提供中介服務,不能越俎代庖,直接操辦。當前的承包經營權流轉從總體而言是良好的,但是部分地區的鄉村組織,將流轉看做是有利可圖的事,違背農戶意愿,強行推進土地流轉。例如,片面強調村集體對農村土地的所有權,而忽視農戶所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隨意調整或更改承包合同,打擊了農戶的生產積極性,不利于土地流轉的順利進行。調查中。雖然只有24%的發包方存在非法變更、解除合同的行為,但這種現象還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
二、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的法律問題
1.發包方的不確定性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農村集體作為農村土地流轉的一級市場,屬于廣義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農村集體乃是根源。但現有法律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稱謂不清,有“集體”、“勞動群眾集體”、“村農民集體”、“鄉(鎮)農民集體”、“村內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等等。并且,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構成要素和運行原則,沒有明確產權代表和執行主體的界限和地位。“‘農民集體’并不是一個嚴格法律意義上的概念,更多的是一個政治意義上的名詞。它是傳統公有制理論在政治經濟上的表述, 意指全體農民的集合,是一個抽象的、沒有法律人格意義的集合群體,并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p>
2.現行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不適當限制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8條的規定,無論是以家庭承包方式設立的土地承包權還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都要求受讓方具有農業經營能力;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第48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這些法律規定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不適當限制如下:
首先,對受讓人主體資格的限制過多?,F有法律規定“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目的在于防止無意或無能力從事農業耕作的人利用土地流轉手段炒賣漁利,該立法初衷值得肯定,但仍有兩點點需要追問:
一是“農業經營能力”標準何在?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學者參考日本《農地法》后認為:“在具體設計自然人的農業經營能力評判標準時應著重從‘長期在承租土地上進行耕作經營’和‘具備利用承租土地的條件’兩方面入手?!钡r業經營不等于親自耕作,受讓人完全可以沒有耕作經營所需的設施設備,甚至毫無農業生產知識與經驗,委托或雇傭他人進行耕作,進行資金或者技術的投入而非單純的勞力投入。
二是受讓人不具有農業經營能力的法律后果如何?法律對此仍未言明。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中既有“應當”二字,當為強制性條款,又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民事行為亦當無效。如此看來,如果受讓人不具有農業經營能力,那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歸于無效。這就會成為轉包方任意主張合同無效的借口,進而不利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效流轉。
另外,對發包方同意權的不適當設置。《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
有學者認為農地承包權涉及農民的生存利益,其以產生的所有權主體是集體,作為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職能的集體經濟組織,對農地承包權的轉讓予以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和可行的。誠然,土地對中國農民而言的確具有生活保障利益。但是,從民法理論上來看,設置發包方的同意權,這否認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物權類型之一的用益物權的絕對性和支配性?!巴鈾唷敝粫榧w組織不當干預農戶私權利設置冠冕堂皇的借口,“實踐中如果承包方與發包方的人際關系不良,他所提出的流轉申請發包方就不會同意(因為法律并未規定何種情形下應同意轉讓流轉),為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常合理流轉將障礙重生?!?/p>
在民法上,只有在民事行為主體行為能力欠缺的情況下,一方主體才可以干預另一方主體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人之追認權制度。而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集體組織成員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完全可以通過自己的“理性”作出判斷,決定自己的無害公共利益的事務?!白灾鳑Q定是調節經濟過程中的一種高效手段。特別是在一種競爭性經濟制度中,自主決定能夠將勞動和資本配置到產生最大效益的地方?!绷⒎ㄕ卟粦凸擂r民的智慧,在私人利益的選擇上為其設定“法定人”。
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的立法建議
1.改革和創新農村土地的產權制度
如上文中所分析,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的根源在于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的不完全性,有必要對農村土地所有權予以進一步明確,改革和創新農村土地的產權制度。
依照現有法律規定,我國現行集體所有制下的土地所有者主體存在三種形式:村農民集體所有、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及村以下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所有者主體的代表機構是相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這就使得真正行使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不清晰,土地產權主體呈現出多元化的特征。因此,必須對村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地位進行明確界定,有學者建議“取消鄉(鎮)、村以及村民小組三級所有的分化現象,明確農村土地產權的主體是村集體,確立村民委員會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代表?!惫P者同意這種建議。
2.擴大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受讓人的范圍
法律對受讓主體資格條件中的“受讓方具備農業經營能力”欠缺現實的考慮。有學者疾呼“可有可無的限制可能使一份合理、合法利用農地資源的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自始無效!”如按此規定,農民只能選擇具有農業經營能力的對象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對農民處分權利自由的犧牲并非公共利益――農地資源保護所必需時,歸還這種自由就應被立法者考慮。筆者建議取消受讓方資格的限制,僅要求“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足以實現立法者保護農地資源的初衷。
3.發包方同意權應受到法律限制
筆者起初認為承包經營權作為物權的一種類型,具有支配效力,應當自由流轉,才能真正發揮其資源效益,保證權利人享有的權利最終實現。但是考慮到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不成熟和我國現有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完善,土地對中國農民而言的確具有生活保障的作用。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應取得發包方的同意,但發包方的同意權需要正當的法定理由,及受到一定的限制。這種同意權應當遵循《土地承包法》第33條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原則的第1,2,3,5項,即1)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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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范文3
在我國,關于權利位階問題在學界引起較大關注的集中討論可以追溯至2000 年前后。在這次關于權利位階問題的討論中,學者的學術交鋒主要集中在兩個問題上:其一,是否存在權利沖突;其二,是否存在權利位階以及其如何形成。
(一)是否存在權利沖突
權利沖突不僅是法學的研究對象,經濟學、社會學的學者也對該現象有所關注。美國經濟學家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曾從權利的相互性角度解釋權利沖突,提出了泛權利沖突論。這種觀念下,一個人所失去的正是另一個人所得到的。任何權利的行使都被抹上了相對性的色彩,也就意味著,凡有權利行使之處,便是權利沖突之所在。這種觀點不僅肯定了權利沖突的存在,更強調了權利沖突的無所不在,這種觀點暗含的邏輯是權利有無限延伸的范圍,個體的權利在社會生活的交集中重合碰撞,在何種權利或利益得以優先實現的問題上難以達成共識,于是產生糾紛矛盾。1996 年,蘇力教授發表《〈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藥案和言論自由》一文,該文對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發生沖突時的何種權利該得到優先實現進行了論證。他對權利沖突的存在持當然的肯定態度,認為這是社會生活的必然。
其后,劉作翔研究員在2002 年發表《權利沖突的幾個理論問題》一文中,指出只有合法權利才存在沖突的問題,違法行為不導致權利沖突問題。也正是在這一劃定中,證明了其認同權利沖突的存在。這兩位學者雖未言明權利沖突存在的原因,但在其全文的論述中可以發現其亦蘊含權利邊界難以清晰界定,必然出現交織沖突的邏輯。在反對者中,郝鐵川先生的觀點較有代表性。其2004 年發表的《權利沖突:一個不成為問題的問題》一文,成功將問題回溯到是否存在權利沖突的階段。其認為權利沖突是個偽命題,是20 世紀80 年代民法對義務本位的強調導致的權利本位的反撲。此后,學界對該問題的討論繼續持續,也從法理學界延伸至憲法學中對基本權利保障范圍的討論之中,即憲法中的外部理論與內部理論之爭。所謂外部理論,簡而言之是將權利和權利的限制當做兩個問題來處理。首先解決權利的構成,即確定主體和保障對象(行為),權力本身(right in itself)基本權利的初步保障范圍,這時候權利保障范圍是寬泛和沒有邊界的。然后考慮權利的限制問題,通過對衡量公共利益、他人權利、國家功能等現實因素進行確定,用基本權利+限制的方式確定權利(基本權利的實際保障范圍)。而內部理論是指,權利自始至終都有其固定范圍。當確定一個權利是什么的時候,就同時確定了權利的限制是什么,二者互為表里。綜上可知,學者對權利沖突是否存在的意見分歧根源于其對權利邊界認識的不同。若認為權利的邊界模糊不清,甚至根本沒有邊界,那么由于社會資源的有限性與個體需求的多元性,權利沖突現象必然存在;若認為各權利的邊界清晰,則所謂的權利沖突則理論上不復存在,因為各權利的行使范圍依然在立法中得以充分規范。而對于權利邊界的認識不同則需追溯到其對權利形成或是權利保障范圍的形成方式之不同。
(二)是否存在權利位階
關于權利位階是否存在的意見分歧主要集中在權利的平等性以及權利位階本身性質的問題上。蘇力教授在《〈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藥案和言論自由》中雖然沒有直接提出權利位階的概念,但是在其論證說理過程中,已然暗含了不同類型的權利可以被分類被排序的邏輯前提。反對者中,劉作翔先生與郝鐵川先生的觀點較為突出。劉作翔研究員認為平等原則是法律的重要原則,主體的平等性是民法約束力正當性的重要支撐,權利是由主體行使的,為權利進行排序形成不同位階,是對平等原則的違反,所以不應用權利位階的方式解決權利沖突。如今看來,該觀點的可商榷性是顯而易見的,在其之后也的確有學者對該觀點進行了較為尖銳猛烈的回應,但時至當下,劉作翔研究員仍堅持該觀點。郝鐵川先生認為劃定權利位階是徒勞無益的。因為權利沖突包含的是利益沖突,利益沖突背后是價值沖突,而價值是最為多元的,是當時處于改革開放初期的中國正在經歷深刻變革而無法科學反映的,因此難以達成價值的共識,所以所謂的權利位階便無法形成。也正是因為位階無法形成,所以應該將矛盾的化解求之于劃定清晰的權利的邊界。他贊同劉作翔研究員提出的所謂權利沖突是合法權利的沖突的劃定,認為權利邊界清晰了自然就不會存在沖突。時至今日,我們同樣不難發現,該學說也有待商榷。因為所謂明確權利邊界的行為本身就是在進行立法層面的權利位階的應用。
面對社會組織和生活方式的重大變遷,利益的多元化程度加深,權利和利益邊界模糊性的實際存在,新生權利類型的不斷生發以及權利沖突背后價值目標的沖突日益激烈都要求法律對以上沖突作出必要的回應。權利位階理論作為一種理論模型,其存在意義既在于立法層面對需要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中存在的沖突矛盾進行高效類型化地規制,將立法者對權利沖突作出的既有判斷通過法律進行固化;又在于將該理論運用于司法之中,在有法可依但有解釋空間的情況下,運用權利位階理論進行合理解釋,在無法可依的空白狀態下,參考既有的權利位階體系結合個案作出利益平衡。權利位階理論之所以遭受質疑,與其本身的權限確有關聯。根據對權利概念的通說可知,權利是被法律確定的利益、法力或意思。無論用何種解釋,都意味著權利還有其下位概念。王利明教授在2014 年發表的《民法上的利益位階及其考量》一文中闡述了利益位階的概念,利益相對單一的類型化給予了利益位階更強的確定性。
二、權利位階的作用方式
權利位階的作用方式滲透于法律淵源形成及作用的各階段與階層,權利位階存在的意義是立法和司法兩方面的,其具體的適用方式也可以從這兩方面分類。
(一)立法層面的運用
面對紛繁復雜的社會沖突,立法的功能就在于理性化一次性地解決一類問題,將立法者業已形成的價值判斷通過法律進行固化。權利位階理論在立法層面的適用多體現在立法過程及立法者的價值判斷形成中。王利明教授曾提出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借鑒比較法上的做法,并結合我國司法實踐經驗,可以考慮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第一,與基本法律價值相聯系的有關個人的生命、健康的聯系程度。第二,與人格尊嚴的聯系程度。第三,與社會全體成員的關系度。既是因為大多數人是公共利益的組成主要部分,又因為奧爾森的集體行動理論提出人越多越難行動。第四,經濟秩序的關聯度。第五,法律是否明確列舉。筆者認為,雖然該確定方式的前兩者本身基本就蘊含著某種價值判斷,但這是無法避免之必然,因為人類在作出任何價值判斷時必然依循某些先驗的價值,無論這種先驗是因為世代積累而演變成所謂顛撲不破的真理還是自然法、宗教意義上的當然和必然。該學說為我們提供了面對規范空白時處理權利沖突的方法,即考慮和已有重要價值結論的關聯程度從而得出綜合判斷。
(二)司法層面的運用
權利位階在司法方面的適用可以根據有無法律可依分為法律解釋中的適用和個案平衡中的適用。
1.法律解釋中的適用。權利位階在法律解釋中的適用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有法可依且解釋路徑明確的情況下,將固化在立法之中的價值判斷具體化到個案之中;二是在有法可依但解釋路徑不明確的情況下,運用權利位階理論進行合理解釋。
2.個案平衡中的適用。在個案中適用的前提是無法可依,即在實際案例中通過對個案涉及利益的類型化后參照一般意義的權利位階規則,結合案情進行利益平衡。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有法可依時通過權利位階理論的運用沒有得出統一的解釋,但此時的沒有結果也是一種結果,依然要嚴格遵循先檢索法律的步驟。有學者指出,在此過程中要充分體現對既有權利位階的尊重,突破利益位階規則應當承擔論證負擔,法律沒有規定利益位階時,訴諸比例原則。權利位階的具體適用方式可簡化為圖2。
三、權利位階在司法個案中的運用
早在2003 年,就有學者指出大規模的立法時代將告終結,司法國家的時代必然到來。相比法律立法層面規范配置的宏大與綜合,權利位階在司法中的適用只有在個案的分析中才能厘清其運行機理。筆者通過對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第12 期(總第158 期)刊登的李維祥訴李格梅繼承權糾紛案,具體闡釋權利位階理論在個案中的運用。
(一)案情簡介
被告李格梅與原告李維祥系姐弟關系。農村土地實行第一輪家庭承包經營時,原、被告及其父李圣云、母周桂香共同生活。當時,李圣云家庭取得了6.68 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此后李格梅、李維祥相繼結婚并各自組建家庭。至1995 年農村土地實行第二輪家庭承包經營時,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李圣云家庭原有6.68 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了重新劃分,李維祥家庭取得了1.8 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李格梅家庭取得了3.34 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李圣云家庭取得了1.54 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三個家庭均取得了相應的承包經營權證書。1998 年2 月,李圣云將其承包的1.54 畝土地流轉給本村村民芮國寧經營,流轉協議由李格梅代簽。2004 年11 月3 日和2005 年4 月4 日,李圣云、周桂香夫婦相繼去世。此后,李圣云家庭原承包的1.54 畝土地的流轉收益被李格梅占有。原告曾多次與李格梅協商,李格梅均不同意返還。請求判令原告對該3.08 畝土地中的1.54 畝土地享有繼承權,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該部分土地。
(二)該案中權利位階理論的運用
根據案情可知,該案的爭議焦點較為清晰即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繼承。通過對以上法律的梳理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第一,該案中涉及的權利沖突是國家所有權和公民繼承權(如果將繼承權理解為所有權的延伸,則是國家所有權和公民所有權)之間的沖突,這兩種權利均屬合法權利。第二,該案屬于有法可依的情況。根據現行立法可知:其一,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以土地的使用性能作為區分標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首先可以類型化為四荒地的承包經營權和非四荒地的承包經營權,非四荒地的承包經營權又可以細分為一般農用地的承包經營權 (包括耕地、草地、養殖等)和林地的承包經營權。以經營方式作為區分標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類型化為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招拍掛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二,家庭承包是我國當下農村承包經營的主要方式,招拍掛形式雖不僅限于四荒地但非四荒地實行招拍掛的在實踐中適用較少。其三,我國現行有效的各層級法律及規范性文件內容上基本一致,有個別抵牾之處也有可以進行合理解釋的空間。其四,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以戶為主體。雖然有學者指出應區分承包方主體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物權法》已經完成了對農村承包經營權主體為農民個人的確認;且《民法通則》中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含義也與承包方所謂的農戶含義不同。
但目前而言,除了學者個人提出的這種解釋可能性以外,并沒有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文件加以證明,而農戶的表述在各級立法實踐中均有所體現,所以筆者認為不應輕易得出該學者之結論。既然我國家庭承包以戶為主體,則如果可以繼承的話,繼承的開始時間為該戶全部成員均已死亡,即絕戶的情況,否則應秉承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我國現行法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能被繼承的規范結果可歸納為表2。法律解釋,即在該案中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不可繼承。這與法院的最終判決也是一致的。該案的裁判要旨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本質特征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家庭為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農戶家庭,而不屬于某一個家庭成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于個人財產,故不發生繼承問題。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當承包農地的農戶家庭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承包經營仍然是以戶為單位,承包地仍由該農戶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當承包經營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以集體成員權為基礎,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于消滅,不能由該農戶家庭成員的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更不能作為該農戶家庭成員的遺產處理。此時應特別注意,對于具有時代性的問題,立法的滯后性有可能導致對現行法的價值判斷已不符合現實沖突解決的需求,但是此時司法者卻必須保持克制,尊重立法者的價值判斷。
四、權利位階在司法中運用的克制
至此,我們發現在現實生活中,司法中權利位階在運用時常需要保持克制,這對法律的整體運行是至關重要的。
(一)權利位階在司法中適用需要克制
要強調對權利位階在司法適用中保持克制,本身就隱藏著這樣一個邏輯思路:因為權利位階在司法中的適用容易出現不受控制的傾向,而這種傾向又是危險的,所以需要克制。這種傾向是由于權利位階的不確定性導致的。即使強調主張用權利位階理論解決問題的學者,也多數認可,無論在立法或者司法中,并不存在確定的權利位階。其原因在于:第一,權利位階常常過于抽象,在解釋論層面有很大的發揮空間。第二,概念構造的不允許,利益并不是權利,而是權利本質構成中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個體自主地位的物化。權利往往包含多重利益,單一的利益可以排列出位階,但是包含多個利益的權利卻很難排列衡量。第三,立法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側重,不同時期政策不同,背后是價值的多元與發展,尋求共識的難度與成本越來越大。第四,立法具有不可避免的滯后性,必須通過法律解釋,所以權利的位階也具有不確定性。第五,權利位階具有個案屬性,每個個案最終總需要一個結果,但是這個結果絕大程度上是個性的。這些原因既表明了權利位階具有不確定性,也從側面印證了法官在運用權利位階過程中需要謹慎判斷。
(二)克制的具體方式
結合上文分析,筆者認為權利位階在司法中適用的克制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實現:
1.對立法目的解釋的尊重。對于立法目的的解釋在個案中很大程度上體現在對現行法中規則的甄別與篩選。以上案為例,在初步檢索到的規則中,有不同效力層級的規范出現,甚至有些規范是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被作為裁判規范的(例如律師協會出臺的行業規范性文件),這些需要剔除。與此相似的還應關注規則的時間效力。在此類基礎性形式上的甄別后,就應該對規則進行立法目的的解釋。首先找到規則所規范的沖突權利的類型,如該案中國家所有權與繼承權(個人所有權);然后理解現有規范的立法目的,如現行立法具備一定過渡性,是實行的配套立法,現實中以戶作為單位更為常見等,都是對立法目的進行合理解釋的必要考慮。
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范文4
為推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浙江省農業廳、省工商局日前聯合出臺了《浙江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暫行辦法》。根據《暫行辦法》,浙江農民可以拿手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直接作價出資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而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及土地的用途均不會發生改變?!墩憬∞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入股、委托流轉合同等五種,根據不同流轉方式的特點,明確了各項土地流轉事項,尤其針對當前普遍存在的合同訂立之中的不足,明確了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條款,使合同內容更趨完善。
點評:過去許多農民想要設立合作社,走農業集約化道路,可是往往苦于資金短缺?!稌盒修k法》既可以促進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又可以通過權證化讓離土農民有了權益的保障性和運用的靈活性。
長沙“購房消費券”發行
從3月17日開始,由長沙市房地產開發協會組織部分會員單位聯合推出的“長沙購房消費券”正式發行,接受欲在長沙購房置業的消費者申領。據悉,首批發放的購房消費券覆蓋14個樓盤,總價值4000萬元,單個消費者可申領2萬元。
“長沙此次發放購房消費券目的是落實國家擴內需、保增長、重民生的方針政策,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合理讓利,拉動長沙市購房消費,促進長沙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同時讓購房市民享受到更多實惠,買到自己心儀的房子?!鳖A計首批發放人數只有2000人。
點評:購房消費券一經推出,就受到熱烈關注,在不少城市里更是被搶購一空?!百彿肯M券”能否真正啟動樓市,是“讓利”還是“做秀”還有待于觀察。其實房價回歸也許是最好的“消費券”。
湖北“直通車”護航企業發展
近日,湖北省政府“大企業直通車”領導小組會議要求,各成員單位必須提高執行力,確保企業享受到高效直達的服務。
所謂“企業直通車”,是指政府和企業之間的一種無障礙聯系。作為省政府“企業直通車”的成員單位,近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特別措施,把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原來的3000萬元降為1000萬元,子公司由至少5家降為至少3家,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原來的5000萬元降為3000萬元;涉及先進制造業、農業產業化、科技、現代物流、文化、旅游等產業的大企業組建企業集團,核心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為500萬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為1000萬元。
點評:國際金融危機發生之后,部分工業企業遭遇了寒流。這個時候,對企業應格外用心呵護,主動服務,保企業就是保增長、保就業、保民生。
北京實行藥品“同城同價”
北京市衛生局局長方來英3月17日表示,2009年北京二三級醫院將通過全市統一招標采購,實行藥品“同城同價”,減輕患者負擔。
方來英介紹,目前,北京市公立醫療機構的藥品采購招標按照醫院屬地不同分為六個小組,這導致了不同類型的醫院藥品價格的不同。同一廠家同樣規格的藥品,患者在一家醫院拿到的價格,可能與另外一家醫院不一樣。今年將實現“六組歸一”,就是將原先的六個藥品招標小組統一為一個小組,實現醫療機構藥品“同城同價”。減少了中間環節,便可以進一步控制藥品價格費用的增長,降低市民在藥品消費上的負擔。
點評:這種統一集中采購,可以減少中間環節,可以降低市民在藥品消費上的負擔。但千萬別讓“同城同價”變異為“同城高價”。
遼寧政府工作報告上網
3月15日,遼寧省政務公開辦在網上公布了遼寧100個縣(市)區政府工作報告。
據了解,將一個省范圍內的全部縣區級政府工作報告同時在網上公開并接受評議,這在全國還是第一次。遼寧省政務公開辦不僅在民心網及天下信息網上公布了遼寧100個縣(市)區政府工作報告的全文,還選取了政府工作報告中12項貼近民生和群眾比較關注的工作規劃進行了分類匯總,包括:經濟發展指標、招商引資及重點項目、教育、社保、衛生醫療、就業再就業、三農、文化建設、旅游產業、生態環境、住房保障和地區產業結構調整。
點評:公開政府工作內容是推進政務公開深入基層的一項重要舉措,將有力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向縱深拓展。更重要的是把政府工作公開,讓相關政府部門接受百姓的監督。
湖南永興縣返鄉農民工再就業顯成效
在世界金融危機和國內經濟結構調整的雙重夾擊下,農民工返鄉使其求職成本和政府的管理成本雙增高。湖南省永興縣把農民工就業看成事關農村穩定的新課題、對職能部門轉變職能的新挑戰和對農民工再轉型的新考驗。采取擴大項目投資來增加就業崗位,大力推進“百億投資計劃”;各級各有關部門積極引導和鼓勵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多招聘返鄉農民工;強化就業工作目標管理,把就業目標任務分解到各鄉鎮,層層簽訂責任狀,實行嚴格考核;扶持困難企業度過難關,穩定和擴大就業;縣勞動保障部門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提高就業能力;大力支持農民工經商辦廠和投身新農村建設等有效措施。截止3月14日,在不到3個月時間里,3.9萬返鄉農民工實現了就業,就業率達到80%。
點評:農民工失業問題牽動著全社會的神經。永興縣采取的一系列有效措施,在短時期內為失業農民工實現了“再就業”的夢想。(周晉先)
海南為民生資金開通綠色通道
為保證海南省重點民生工程項目順利實行,海南省財政部要求各市縣的財政部門對本年度重點工程民生資金實行“綠色通道”管理,以確保民生項目的資金快捷支付和??顚S?。
據介紹,民生資金“綠色通道”管理,是指全省財政會計部門對民生項目采取“特事特辦”的辦法,對用于民生項目的財政支出事項進行快速辦理,保證民生資金在第一時間到位,不因資金支付影響支出進度,不因會計工作延誤工程進展。
點評:重社會建設,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十七大報告中的重要內容。而改善民生的一個重要措施就是做到??顚S?特事特辦。
山西直面連續5月負增長
工業經濟、外貿出口雙雙大幅降速,山西省連續5個月經濟負增長,成為全國經濟形勢最嚴峻的省份之一。山西緊盯投資拉動的核心作用,以重點工程建設為“主力引擎”,早開工,早見效,力保全年地區生產總值實現增長8%的預期目標。
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范文5
一是爭取經費支持,改善農村檔案信息化基礎設施。新農村檔案信息化建設全省各地情況差異大,發展不均衡。杭州、嘉興、湖州、紹興地區經濟形勢好,信息化建設起步快,衢州、麗水地區經濟相對落后,檔案信息化建設硬件設施欠缺。針對這些情況,2007年省檔案局就積極爭取財政支持,對行政村檔案軟件的推廣、培訓和欠發達地區農村檔案規范化建設進行專項補助。各地檔案部門也積極爭取將農村檔案信息化建設資金列入當地財政預算,如湖州市落實市財政資金500萬元用于全市新農村建設檔案工作,杭州市蕭山區已累計投入300余萬元用于農村檔案信息化建設等方面,諸暨市每年爭取財政專項資金150萬元用于補助農村規范化檔案室建設。通過爭取資金支持,有效改善了農村檔案信息化建設基礎條件,增強了檔案部門服務新農村建設的能力。
二是納入考核,建立農村檔案信息化建設長效機制。農村檔案信息化建設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必須借助各方力量,建立長效推進機制,做到科學規劃、穩步實施。在推進農村檔案信息化建設的過程中,全省各級檔案部門積極與農辦等涉農部門溝通聯系,齊抓共管,通過出臺辦法、納入考核,建立和完善推進新農村檔案信息化建設的保障機制。如去年省委在貫徹十七屆三中全會的意見中明確提出加強二輪土地承包檔案工作和農村社區檔案工作,省委書記趙洪祝、省委副書記夏寶龍多次對低收入農戶建檔工作提出要求,省農辦與省檔案局聯合出臺了“加強低收入奔小康工程檔案工作的意見”等等。寧波市、紹興市將鄉鎮檔案工作、行政村規范化建設列入市年度考核內容,臨安市、嘉善縣把檔案管理工作納入了當地政府對行政村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中,鄞州區把檔案工作納入新農村建設整體規劃中,同步部署、同步建設、同步檢查驗收。平湖市印發了《平湖市農村經營管理信息網絡化管理制度》,規范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現代化建設工作,德清縣將行政村規范化檔案室建設列入村務公開民主監督和村級廉政建設工程內容等,這些都保證了農村檔案信息化建設步入良性發展的軌道。
三是統一研發軟件,構建農村檔案信息化平臺。考慮到農村基層單位各自開發檔案管理系統有一定難度,且單獨開發不利于今后檔案信息資源交換和共享,浙江省檔案局在嘉善縣等地試點的基礎上,成功開發了浙江省行政村檔案管理軟件系統,并提供給全省各行政村免費使用。該軟件系統根據農村檔案工作實際進行設計,界面美觀易用,功能簡易實用,并符合檔案有關業務規范,能較好滿足行政村的檔案管理需求。在軟件試點和推廣過程中,我們指定有關專家,對基層檔案人員提供在線答疑。同時,我們采取“邊應用、邊完善”的方式,根據用戶在使用過程中反饋的意見,定期對軟件進行在線和離線升級。通過不斷升級完善,該軟件已趨于完善。去年省檔案局又在此基礎上,統一研發了全省社區檔案管理系統和全省民生檔案數據庫管理系統,并在全省免費推廣使用。
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范文6
一、主要工作和成效
(一)民生檔案工作穩步推進。一是深入到市民政局慈善總會,對“市慈善捐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工作調研,為出臺管理辦法奠定基礎。二是提供我市《留守學生檔案管理辦法》,為省局出臺《省留守學生(兒童)檔案管理辦法》文件提供了基本素材,同時與團市委和關愛工作領導小組聯合印發《關于轉發<省留守學生(兒童)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遂市青聯發[2013]3號)。三是配合對全市社保檔案開展指導,推動全市社保系統檔案規范化管理工作。四是配合開展水利普查檔案專項驗收,全市三縣兩區以3個優秀和2個良好等級全面通過驗收工作,市級已通過省級驗收。五是加強對林權改革檔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會同林業部門完成了驗收的整改工作。六是積極服務民生工作,根據信息分類的原則,對館藏檔案案卷級電子目錄和招工、知青檔案個人名錄的進行核對,逐步建立涉及婚姻、招工等民生檔案數據庫。
(二)農村檔案工作扎實開展。一是年初對全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檔案工作進行安排布署,射洪、蓬溪、大英、船山、安居分別重點抓好1個省級示范鄉(鎮)的創建。二是積極推進農村土地經營權登記檔案試點工作。各區縣積極配合農業局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并深入到試點鄉鎮進行檔案管理指導,召開檔案工作業務培訓會,船山區結合實際,制發了“承包土地確權檔案管理辦法”。
(三)項目檔案工作有序開展。一是年初印發了《關于做好2013年省屬重點建設項目檔案工作的通知》(遂檔發〔2013〕6號),對重點建設檔案工作進行了安排和布置。二是主動深入到原經濟開發區和市創新工業園區管委會及其下屬機構展開檔案工作調研和指導,為園區整合檔案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得到了市委副書記楊天宗批示:“工作抓得及時,點得到位,請督導抓好落實,下步要建規范檔案館,提升檔案管理工作”。
(四)法制建設工作深入開展。一是召開業務培訓會,學習貫徹國家檔案局10號令、監察部30號令。二是開展“國際檔案日”系列宣傳活動。局長楊世洪接受中國•門戶網站在線訪談,在線回答網友提問,與廣大網友良性互動,取得了極好的社會影響;組織市、縣(區)檔案干部參加“檔案在你身邊”征文活動,進一步弘揚情系蘭臺、和諧創業、拼搏奉獻的檔案精神;送法進社區、鄉鎮、村、企業,在日報上登載《監察部30號令》法制宣傳文章。三是制定市檔案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并在局外網進行公示。四是對全市檢察系統開展檔案執法檢查。
(五)文化建設工作不斷加強。一是積極與市博世龍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合作,開發“歷史場景圖”文化產品。二是加大檔案宣傳力度,積極向市級以上刊物報送稿件,1-6月共刊載文章信息37篇,其中被《中國檔案報》采用2篇,《中國檔案資源網》采用8篇,《日報》2篇,《檔案資源網》25篇,擴大了對外影響。三是積極做好愛教基地改造相關工作。制定基地改造和布展設計方案,基本完成大廳展覽內容的第一部分“塵封的歷史”、第二部分“難忘的歲月”和第三部分“走進新時代”及實物陳列室資料的收集、擬寫和完善。四是挖掘館藏歷史文化資源,對打造觀音歷史文化名城進行查證研究,形成《建設中國觀音歷史文化名城的思考與建議》,得到市委主要領導高度認可,市委書記楊洪波批示有關部門:當前我市正在全力推進“文化振興計劃”,要著力發掘我市優秀的歷史文化資源,在工作中認真研究,積極采納所提的有關建議。
(六)信息化建設工作不斷提升。一是對館藏檔案進行數字化加工,并對數據庫的數據逐一進行了清理和核對。1-6月完成了6個全宗、3205卷、95393件,掃描圖片40萬余頁;完成了600卷開放民國檔案的重新鑒定,并在檔案資源網上進行公開。二是加強局網站管理,對網站欄目進行清理和及時更新。三是進一步加大已公開現行文件和政府公開信息的掛接力度,1-6月完成政府信息公開72條,掛接市級部門已公開現行文件40多件。
(七)檔案館建設工作成效顯著。一是檔案滾動移交進入常態化。上半年共接收15個單位的各種門類和載體檔案1518卷、13310件。其中文書檔案:1046卷、13264件;人事檔案471袋;會計檔案1卷;實物檔案(印章)63件。接收捐贈資料7冊,建立了館藏珍品資料目錄。二是認真貫徹國家檔案局9號令工作。市檔案局修訂《細則》已報省檔案局審定,由市委辦和政府辦印發《市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的通知(遂委辦發[2013]11號),并在全市實施。目前已完成船山區檔案館《細則》審定工作。三是積極開展檔案資料征集工作。征集到《抗戰日記》等大量的珍貴檔案資料,這些重要檔案資料征集進館,不僅豐富了館藏,對文史研究起到積極作用。四是不斷挖掘館藏檔案資料,在館藏民國檔案中找到26件清宣統年間的珍貴檔案,并進行全文數字化處理。五是開展檔案查閱利用工作。上半年來共接待利用者630人次,提供利用檔案、資料4885卷次,為利用者復印檔案、資料3922頁。五是加強對船山區、蓬溪縣和安居區檔案館庫建設的指導和監督。蓬溪縣檔案館積極爭取項目資金,通過努力,省發改委下達檔案館項目資金575萬元已經到位,目前檔案館建設項目主體已經竣工,裝飾裝修正在進行中,預計10份搬入新館;船山區檔案館于今年5月全面完工并投入使用;安居區檔案館初設方案已通過省檔案局審查,目前正在進行項目前期各項準備工作。
(八)檔案室建設工作逐步正?;?。一是印發《關于檔案工作規范化管理情況的通報》(遂檔發〔2013〕2號),對2013年檔案規范化管理復查和晉升的單位進行安排布署;二是開展檔案規范化管理工作,上半年對市質監局、市中級人民法院等12個單位進行了復查評定。三是開展規范化管理業務培訓,對國家經濟開發區、市委組織部、市檔案規范化復查單位的專兼職檔案人員進行了業務培訓,上半年共辦3期,培訓人數209人,送省培訓1期,38人。
(九)自身建設不斷提升。一是深入開展“實現偉大中國夢建設美麗繁榮和諧”主題教育活動,通過學習動員和交流討論,全體干部職工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得到進一步增強,機關作風明顯改善、機關服務更加規范、機關辦事效率得到提高。二是積極爭創全國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工作。三是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臺帳,機關自身規范化管理水平上了一個臺階。
二、下半年重點工作
(一)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檔案局9號和10號令,加強對機關、團體和企業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
(二)深入推進重大建設項目檔案工作,進一步提高登記率、指導率和驗收率。
(三)繼續深入開展新農村建設檔案工作示范鄉(鎮)創建活動,開展村級檔案文化信息管理新機制試點工作。
(四)繼續推行《省檔案工作規范化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各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檔案工作規范化評審和復查認定工作,促進未達標單位檔案規范化管理。
(五)加大重大活動檔案、具有地方特色和與民生檔案相關的檔案資料的接收和征集工作。
(六)繼續加大滾動移交檔案接收力度,確保到期檔案及時、規范進館。
(七)繼續做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升級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