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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范文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專項補助資金是指由財政安排的專項用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
第三條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突出重點、扶優扶強、??顚S玫脑瓌t。
第四條補助資金從以下渠道籌集:
(一)市級財政支農資金中統籌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其他可用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專項資金。
第五條補助資金扶持的對象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并滿足下列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設立條件,在依法登記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二)產權明晰,運行機制比較合理,具有符合“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的農民合作組織章程,能夠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財會〔〕15號)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具有比較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服務能力較強,與成員在市場信息、業務培訓、技術指導和產品營銷等方面具有穩定的服務關系;
(四)所從事的產業符合本市的優勢產業和特色農產品區域化布局,能帶動周邊農民形成區域性產業帶(群),提高農業產業化水平,增加農民收入,具有較強的示范性。
第六條補助資金重點支持的項目:
(一)開展農業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和科技推廣;
(二)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和農產品加工、倉儲、銷售設施建設;
(三)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產品包裝、品牌建設和市場營銷;
(四)農業機械、農產品運輸設備購置;
(五)農業技術培訓及信息網絡設施建設;
(六)發展生產性信貸資金的貼息。
對于實現“四統一”服務或榮獲國家、省、市級示范社稱號或注冊一年以上且社員達30人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
前款所稱“四統一”即統一農業投入品的采購和供應、統一生產質量安全標準和技術標準、統一商標、包裝和銷售、統一產品和基地認證認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對于已享受老區山區“一村一品”特色農業建設項目補助資金及以前年度專業合作社補助資金的項目,不再重復享受扶持。
第七條補助資金項目一年一申報,由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提出申請,提交項目申報書(包括當年已完工或正在實施項目的有關資料)、合作社章程、營業執照、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經鎮(街)核實后推薦,報區農業、財政部門審查通過后,由區農業、財政部門聯合行文上報市農業、財政部門。
第八條市財政、農業部門委托市財政審核中心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根據審核結果及資金規模確定扶持項目和補助金額,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并按照市級專項資金轉移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將補助資金下達項目所在區。
第九條各承擔項目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是項目的實施主體,應嚴格按照項目建設內容和標準組織實施。各區農業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項目的具體管理工作,市農業部門負責指導監督。
第十條項目完工后,經區農業、財政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并將有關情況上報市農業、財政部門,市級農業、財政部門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各區財政部門應加強資金管理,待項目完工并經驗收后,再按照確定的補助金額給予撥付。
第十二條承擔項目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核算。財政補助資金所形成的資產應平均折股量化到全體成員個人帳戶,其使用權和收益權歸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共同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補助資金下達后,因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的項目,應及時上報市農業、財政部門審批后,方可變更。
第十四條市、區財政、農業部門應加強對補助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同時應定期或不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檢查和驗收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財政、農業部門有權收回補助資金:
(一)實際工程量少于補助工程量的;
(二)工程質量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三)農產品質量抽檢發現不合格的;
(四)財政補助資金未按規定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記入成員賬戶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合作社法范文2
關鍵詞:合作社;財產;產權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3-0157-03
改革開放以來,合作社已經從計劃經濟的陰霾中走出來,逐漸回歸其市場主體的本原地位。合作社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形式,產權制度無疑是決定其性質和法律地位、影響其治理方式以及利益分配等問題的核心制度,是決定合作社存在與發展的關鍵因素。但是,由于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合作社基本法,已經頒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也沒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產權予以明確定性,圍繞合作社產權制度理論界也存在諸多爭議,極不利于合作社的發展和社員利益保護,所以,有必要進一步明晰合作社產權,理順其產權關系,以更好地維護合作社的穩定性,調動社員的積極性,促進合作社的健康發展。
一、合作社財產的來源
產權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是指法律規定的人們對某種財產擁有和可以實施的一定權利。這些權利就是指人們對財產本身所擁有的占有權、使用權、支配權、處置權、相應的收益權以及人們擁有這些財產所派生出來的各種有形或無形的物品或功效的收益權和不受損害權[1]。產權直接指向“財產”,因此,探討合作社產權制度首先應厘清合作社財產來源和構成。合作社的財產來源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社員出資入股、合作社經營中的積累、國家扶持資金與捐贈。
(一)社員出資
合作社是為社員擁有和控制的合作組織,社員出資是合作社生產經營的基礎,是合作社初始資本的來源。社員最多可以交納的股金數額,由合作社章程或國家法律規定。
(二)合作社積累的公積金
公積金是合作社在運作過程中產生的一種重要資本,它是指合作社每年從盈余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的積累資金,其目的是用于彌補虧損和擴大再生產。
(三)國家扶持資金和捐贈
從國際上看,世界各國對合作社一般都有財政上的扶持。而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和價值追求及對社會穩定的貢獻,使其容易獲得社會的各種捐贈,而合作社資金的有限性也需要其擴展資金來源,所以捐贈也就成了合作社的發展資金來源之一。
二、合作社產權的性質
在探討合作社產權性質之前,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合作社的產權結構。合作社財產的權利結構就是指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的主體構成狀況和相互關系。作為企業法人,合作社的產權主體包括合作社和社員兩類。合作社的產權尤其是財產所有權的性質的界定與合作社及其社員兩類主體相關。
(一)學界關于合作社產權性質的觀點之爭
關于合作社的產權性質,理論界主要有以下觀點:
(1)私有產權說。合作社的產權結構以社員個人所有為核心,實質是私人產權。發達國家學者多持此種觀點[2]。
(2)集體產權說。合作社由聯合起來的勞動者共同籌資,共同占有、使用生產資料,共同享有勞動成果,因而是社員的集體所有[3]。
(3)復合產權說。該說認為合作社的產權是由兩類性質不同但有聯系的產權構成的:第一,合作社的產權是在直接生產經營過程中由眾多數量大體均等的個人產權復合而成;第二,合作社的產權是由已經集合的個人產權與集體產權復合而成[2]。
(4)多元所有、一元經營說。該說認為,合作社的產權和管理制度體現為:一是實行個人所有和集體所有相結合的產權關系;一是實行集體占有、使用的經營關系[4]。
(5)合作社產權說。該說認為,合作社的股金的所有者是合作社,社員是合作社的投資人,其依所投之股金對合作社享有社員權??傮w而言,合作社全部財產的所有人不是社員個人,也不是社員集體,而是合作社本身[5]。
合作社產權的性質存在如此多的觀點學說,而且至今沒有形成共識,反映了合作社產權制度的復雜性。而合作社制度建設的基石應是作為其經濟基礎的產權制度,因而從理論上澄清它是無法回避和繞開的課題。
(二)合作社產權界定
合作社產權制度的復雜性除源于上文述及的合作社財產來源的多樣性,另外還受合作社特有的屬性和宗旨的影響。
1.合作社屬性、宗旨與產權
合作社的最大特點是屬利用者(用戶、顧客)所有,這也是其最根本的屬性。合作社產生的原因就是社員需要合作社這種互助合作組織來解決生產、銷售、購買、貸款、保險等經營環節上靠個人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合作社是利用者擁有和控制的企業[6]。
由于合作社是利用者所有的企業,因而它的宗旨是滿足社員(利用者)的經濟、社會和文化需要,是非營利性企業;合作社不具有公司那樣的資本屬性,不追求資本利潤的最大化[6]。
合作社法范文3
健全的法律和政策供給,是農機合作社發展和運作的基礎,也是農機合作社保障農民利益的基礎。針對農機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土地流轉效率低、資金不足、管理不夠規范等問題,從政策和法律的角度,既要對其權益加以保護,也要對其行為加以規范,當然規范的目的也是為了保護。
一、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
1.依法合理劃分國家、集體、農戶之間的土地權能。在保護國家、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積極穩妥地開展土地確權工作,通過有關部門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發證工作,保障農民依法充分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保障農民在行使對土地的轉讓、轉包、互換、出租、入股、抵押等權利的過程中作為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遵循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
2.規范土地流轉服務市場的運行。支持基層農村組織將土地流轉服務市場的運行納入法制化軌道,為農機合作社與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完善土地流轉合同主體資格認定、合同必要條款、合同競價、風險保障、爭議處理等法律規范,確保土地流轉依法、自愿、有償、規范運行。
3.在農機合作社與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中應注意把握的幾個 界限:(1)土地流轉是農戶意愿,非農戶個別成員意愿;(2)明確家庭承包土地流轉與非家庭承包土地流轉方式的區別:法律對前者限制較多,不允許抵押,后者則相對自由,可以抵押;(3)注意區分整體流轉和部分流轉,前者一般不影響農戶的基本生活,值得提倡,后者有一定社會風險,可以作適當限制。
4.守住土地流轉不導致農民生存困難的底線。土地流轉不影響農民生活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是農民有足夠穩定的非農收入;二是土地流轉收益高于種地收益。所以,既要有序推進農機合作社土地規模經營,充分調動農民流轉土地的積極性,又要堅持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自愿原則,不能影響農民的基本生活。
二、加強農機合作社的法律制度建設
1.各省應盡快制定關于農機合作社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關于農機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規,一方面,以增強農機合作社發展活力為出發點,鼓勵多元化投資主體參與、多樣化合作形式并存;另一方面,以規范農機合作社發展為落腳點,加強合作社管理制度、運行機制等方面的法制建設。
2.明確農機合作社作為法人的民事主體地位?!掇r民專業合作社法》第4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農機合作社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一種形式,也當然具有法人資格,并且具有如下特征:(1)獨立的名義。農機合作社獨立于其社員,任何人和作為法人的合作社交易時,都是在和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交易,此交易盈利的處分權完全歸屬于合作社。(2)獨立的財產。作為法人的農機合作社也應具有獨立于其社員的財產權,這是其參與民事活動的基礎。(3)健全的組織機構。作為法人的農機合作社具有從事內部管理和代表其從事民事活動的機構即理事會、監事會等機構。(4)獨立的責任。作為法人的農機合作社對其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后果承擔有限責任,對其社員的個人債務不負責任。
3.農機合作社法人地位的取得以登記為形式要件。根據《民法通則》、《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有關規定,農機合作社的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5名以上的成員,且符合該法規定的成員條件;(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是合作社自治的基礎;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理事會、成員大會;(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4)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無法定最低出資額,也無須驗資。從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實際情況來看,是符合這些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農機合作社登記事項時,應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審查把關,成熟一個、發展一個、審查一個、規范一個,把好農機合作社進入市場的入門關。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
三、健全農機合作社的財產制度
1.明晰農機合作社的產權歸屬。農機合作社作為特殊的民事主體,其產權關系具有特殊性,對其成員的財產享有支配權(占有、使用、處分),而沒有所有權。合作社成員對其出資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國家的購機補貼已經資產化,這部分資產及其收益應當歸國家所有。
2.合作社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農機合作社成員對合作社承擔有限責任的范圍是其個人賬戶中前兩項記載內容之和,包括成員的出資額和量化的公積金份額。除此之外,不承擔任何責任,尤其是對合作社的債權人不承擔直接責任。
3.法律法規應對合作社成員退社時抽走股金作必要的限制。在不違反法律和章程的前提下作此限制,有利于合作社的長期穩定發展,避免因抽走股金導致合作社積累不足、缺乏后勁,進而影響到合作社的商業信譽。
四、完善農機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1.應保障農機合作社的自治權利。合作社依法自主制定章程,自主決定成員入社條件和手續,自主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置,自主決定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自主決定分配方式。
2.農機合作社必須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必須保持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保護其成員的主體地位和合作社的整體利益,協調合作社與其成員、政府、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
3.農機合作社有保障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責任。農機合作社作為市場主體,應當維護市場秩序,保障相對人的交易安全。合作社分立或合并時應依法繼承相應的債務。合作社解散、清算時應進行公告,并按順序清償債務。
五、在財政、金融、保險等方面加大對農機合作社的扶持力度,用好M合拳,完善相關法律政策措施
1.國家財政應繼續扶持、壯大、做強農機合作社,進一步完善財稅、金融、人才、科技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認真落實免收農機合作社登記費、農機跨區作業道路通行費、農機作業、維修服務項目所得稅等稅費減免政策。同時,合作社盡量在資金上少依賴國家財政,通過深化改革增強內生動力,真正成為“民辦、民享、民管理、民受益”的自治組織。
合作社法范文4
關鍵詞:農村合作社;問題;解決方法
中圖分類號:F321.4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50501188
1 我國農村合作社發展面臨的問題
1.1 服務管理意識淡薄,業務能力差
目前,我國農村合作社發展狀況良莠不齊,在人員的配備上存在著不合理的現象,直接導致的結果就是管理和服務的不到位。管理人員缺乏專業的業務培訓,文化水平、業務操作能力和創新意識都存在著很大的問題,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狀況格格不入,無法適應激烈的競爭環境下,我國農村合作社的發展需求。在農村經濟環境下,服務意識淡薄,農村和農村合作社之間缺乏主動的溝通,農村對于農村合作社的信任程度不高,導致了農村合作社的業務能力差,相對的經營效益少,無法實現和農村經濟的共同發展。
1.2 業務范圍狹小,合作形式單一
我國農村合作社的組織形式非常的單一,業務的范圍非常的狹小,在業務的創新和拓展能力上存在著嚴重的不足。以農戶為主體,實現農戶和公司、農戶和企業及合作經濟組織等多元化的組織形式的實現,不應該局限在狹窄的行業和地域范圍內,忽視了農村合作社的功能性的發揮。在產業經營模式上,農民也只是停留在生產的層面上,缺乏技術、資金等保障和支持,農業產業創新能力不足,農民在處理利潤分配,資金運作等問題上缺乏自,農村合作社沒能體現對農民利益的保障,這些問題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1.3 法律制度不完善,保障機制缺失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農民的利益需要保障,農村合作社的發展需要實現規范化。但是在農村合作社的相關法律政策措施問題上仍舊存在很大的漏洞,法律法規在農村合作社制度規范問題上存在法律空白,農村合作社在農村的發展環境并不穩定。農民對于農村合作社的信任程度不高,這就造成雙方合作取法有效的約束和監督。在競爭條件下如果出現了不合法、不規范的現象,農村合作社和農民的利益都會受到很大的損失,因此,制定完善的法律規范,實現立法監督管理,對于農村合作社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2 我國農村合作社發展對策分析
2.1 創新服務和管理模式,吸引廣泛的信貸資金
專業性的人才是農村合作社發展的重要保障,提升農村合作社的管理能力,選拔具有高素質的較強業務能力的專業性人才,提升農村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加大農村合作社的宣傳,例如,吸引廣泛的社會關注,以業務和服務的創新帶動社會企業單位和農村的合作的積極性。以完善的管理機制和高效的服務內容,吸引信貸資金,降低經營分享。以信貸優惠、降低貸款利率,簡化操作流程、調整信貸期限等優惠政策來吸引投資,實現農村合作社的創新發展。
2.2 拓展業務合作范圍,實現商業化營運模式
鼓勵農村合作社進行自主運營,鼓勵農村合作社實現股份制的管理形式,降低對企業的依賴性,按照入股的多少來決定分得的利潤多少,提升農村的參與的積極性,明確在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上農民的參與性,以透明的、公開的管理模式推動農村合作社的商業化的運營模式。推動農村合作社突破行業間、地域間和產業間的活動范圍,靈活的實現合作形式,間接地帶動社會管理的方方面面的發展建設,體現農村經濟的產業特色,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實現更加長遠的發展規劃。
2.3 推進立法監督管理,維護良性的競爭環境
農村合作社想要實現更長遠的發展必須要從內部的管理和外部的監督出發,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和法律規范,形成內外的合力,完善農村合作社的制度體系的建立。注重農村合作社的公開化和公平性的競爭環境,以立法為保障,實現良性的競爭參與,維護農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在內部的管理上進行嚴格的規范,增強農村合作社的抗風險能力。充分的考慮到市場因素和農村的發展需求,注重細節問題,盡可能的避免在管理上和法律監督上存在的漏洞,為農民的利益實現作出充分的保障,維護農村經濟穩定的發展環境。
3 結 論
綜上所述,農村合作社未來有很大的發展空間,立足于解決“三農”問題,實現對新農村建設的有效促進,以現代化的經營和管理模式,保障農民的經濟利益。準確的把握市場的經濟規律,實現政府、企業和農民的合作發展,體現農村合作社的功能性的發揮,以法律為保障,以制度為監督,以利潤為導向,實現長遠的經濟規劃,為農民帶來更多的經濟利潤,實現農村經濟,農業建設的科學發展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1] 龔欣一.我國農業合作社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與政策建議[J].湖南行政學院學報,2012(09):38-41.
合作社法范文5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數據分析
縣農民專業合作社新發展31戶,2011年。比去年同期增加5戶,漲幅為16.1%出資額5949萬元,同比增長139%截止2011年12月23日,縣實有農民專業合作社127戶,出資總額合計11892.4萬元,成員總數2909人。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特點
種植業和養殖業,1行業分布比較集中??h農民專業合作主要集中在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并且呈現出快速增長的勢頭。截止12月23日,全縣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業20戶,種植業61戶,養殖業46戶,分別占農民專業合作社總量的16%48%和36%。
全縣農民專業合作社出資總額118924.4萬元,2出資方式以貨幣為主。截止12月23日。全部都是貨幣出資。
出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合作社114戶,3投資規模穩步增長。從合作社規模劃分情況看。比上年同期增長40%,占合作社總量的89.7%。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原因
使種養殖大戶前來辦理專業合作社。二是縣的農業種養植業已具備一定規模,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快速增長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各鄉鎮政府廣泛的宣傳動員及扶持政策的落實。合作社這種農民自主聯合的法人載體有效解決了農民單兵作戰的產銷模式;三是政府有關部門積極發揮系統優勢,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農業部門、工商部門、稅收部門都給農民專業合作開設綠色通道,方便農民專業合作社辦事,減免各類費用,多方面的扶持促進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迅速發展。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存在問題
合作社法范文6
1.加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水平
1.1重視引導和幫助合作社加強合作社的規范管理。合作社的成長壯大離不開政府的扶持、指導和輔佐,按照合作社處于新建起步、規范成長以及已較規范、需做大做強三種不同階段,強調其對合作社成員培訓投入的補助支持,并強化對培訓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促進和保護合作社農戶之間形成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使其真正走上良性運作和健康發展的軌道。
1.2重視科技創新和技術推廣。支持專業合作社技術革新、創建“品牌”,引進推廣新品種、新技術,實施無公害化標準生產,加強技術技能知識培訓,提高合作社成員的綜合素質。
1.3重視營銷服務網絡建設。支持專業合作社興辦農副產品交易市場、倉儲、保鮮、運銷設施設備和服務配送站建設,改善市場經營服務環境,促進生產和市場有效對接。通過重點扶持,使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為“一村一品”特色產業的引領者,成為“一縣一業”主導產業的推動者,從而促進傳統農業實現轉型跨越,大幅度地增加農民收入。
2.規范合作社發展,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本質上是一種市場行為,是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政府是公共服務的提供者,也是市場的監管者。應因勢利導,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作用,順應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引Ф不干預,服務而不包辦,放活而不放任。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關系到國家、承包者和經營者的利益,應正確處理好三者的利益關系。農民是流轉主體,應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基本制度不動搖,土地是否流轉和以什么方式流轉,都應尊重農民的意愿,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流轉,在不改變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基礎上,鼓勵支持農戶開展聯合與合作經營,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整合和有效利用,提高土地產出率和勞動生產率,發展現代農民。
3.加大宣傳培訓力度
農業主管部門可通過編寫培訓教材和制作多媒體培訓光盤等形式,對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基層干部進行培訓和指導,對農民自己組建和發展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政策法規方面的指導。建議按照“分類培訓、重點指導”的辦法,由省、市、縣各級主管部門通過舉辦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種養殖技術等方面培訓,從而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從業人員的素質,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標準化生產、品牌化經營、規范化管理。同時要加強輿論宣傳的導向作用,營造良好的社會發展環境;強化農民的合作意識,鼓勵農戶能盡快地加入到農民專業合作社里來。
4.加大農民合作社品牌建設
充分發揮全省各地的生態資源優勢,制定農業品牌戰略規劃,在延伸合作領域的基礎上拓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功能,使農民專業合作社更具生命力。工商部門要及時指導合作社結合當地農業資源特點和優勢,對有知名度的農產品及時申請商標注冊。相關部門要共同搭建“品牌興農”平臺,加大農產品商標注冊補貼力度,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合作社、農戶申報著名商標、馳名商標,不斷提高農產品的品牌競爭力。因勢利導,加大農產品品牌創建力度。要引導、發展、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領域,引導、鼓勵多主體、多層次、多類型興辦合作社。結合當地豐富的農副產品,如食用菌生產、加工、銷售,竹木加工、銷售,果品種植、加工、銷售,蔬菜種植、銷售等,結合當地實際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實施品牌戰略,打造知名農業品牌,促進農村經濟的產業化經營。充分利用區位資源優勢,實現規模效應,不斷提高產業組織化的程度,有效增強合作社的服務能力及對市場與自然風險的抵御能力,使農民專業合作社真正成為農民增產增收的組織機構,提高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5.加大農村專業合作社科技含量
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僅僅是一個生產實體,還應該成為一個集科學試驗、技術推廣示范于一體的經濟技術實體。要與大專院校、龍頭企業、行業聯合建立緊密型合作關系,不斷引進新技術、培育新品種、拓展新市場,提升產品的科技含量,增強市場競爭力。
6.以優勢特色品牌為依托,提升產業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