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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語范文1
1.0前言
法律英語是法律界通用的書面英語(包括法律、法規、條例、規章、協定、判決、裁定等),尤其是指律師起草法律文件(合同、章程、協議、契約等)慣常使用的語言。語言學界普遍認為,法律英語語體特點是:(1)精確簡潔,正式客觀;(2)矯飾夸張,莊重威嚴;(3)類語重疊,要言重復;(4)句子冗長,刻板保守。中國現代修辭理論的奠基人陳望道先生在《修辭學發凡》中把修辭分為積極修辭和消極修辭,并認為“法令文字以使人理會事物的條理、事物的概況為目的……所以這一方面的修辭總是消極的,總拿明白做它的總目標。”實際上,法律語言在主要運用消極修辭的同時,也不排斥積極修辭(如重復、排比、對偶、委婉、引用、暗喻、諷刺等)的運用。正是由于各種修辭手段的運用,強化了法律語言的勸說功能,從而實現其改變人們的觀念和態度的目的。本文根據法律英語的文體特來探討法律英語中修辭的應用。
2.0法律英語的修辭特征
2.1詞法上的修辭
(1)古舊詞語(Archaic words)
如herein、hereto、thereof、therefor、whereby、whereas等。古英語往往非常簡潔、莊重,適合于法律文體莊重嚴肅、簡潔明了的特點。
(2) 專業術語(Technical terms)
法律術語是法律詞匯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專門性和排他性的特點,是法律語言法律性、專業性的重要表現。泛使用專業術語是法律英語的一個重要修辭特征,其重要性決定了專業術語在法律英語中出現的頻率和交際效果。 法律術語翻譯的方法較為靈活譯者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采用不同的手段,如:尊重慣譯、直譯、直譯加解釋和解釋性翻譯等。
(3) 詞語重復(Repeating words)
日常英語,使用詞語重復的修辭手法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為了保證前后內容的一致性,避免發生歧義時使用。(2)作為過度,形成邏輯上的銜接。(3)達到強調效果。尤其是文學英語為了使得語言豐富、生動、鮮活,在用詞選擇方面較為靈活多樣。與此相反,體現法律語言的準確性和嚴肅性,同一名稱,同一概念在法律文本中的表述必須前后統一,不怕多次重復。例如,A party suspending performance, whether before or after dispatch of the goods, must immediately give notice of the suspension to the other party and must continue with performance if the other party provides adequate assurance of his perforce.(陳建平:2007,29) 翻譯時也是如此,其實,這也體現了法律文本語言用詞同一律及其翻譯統一性的基本原則問題。
(4) 模糊詞語(Vague words)
法律語言中的模糊性絕不是文字其一、寓意模棱兩可、含混不清的意思,其實,法律語言中的這些模糊詞語不僅具有開闊性、靈活性的特點而且還具有豐富的法律內涵,可更好的發揮法律的調節功能。尤其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可以對文件的條款進行談判的情況下模糊詞語可以使當事人達到一定的妥協,以便交易能繼續進行。
2.1句法上的修辭
(1) 長句(Long sentence) 在法律英語中出現的頻率遠遠高于其他文字作品。為了法律語言的準確性和嚴謹性,避免幾個分散的句子可能引起的歧義,法律英語中許多句子并列成分和限制性成分叢生,使句子結構變得復雜, 把主要線索淹沒在支脈細節之中,這無疑給翻譯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所以對于長句的翻譯主要是抓住主線,理順脈絡,然后再根據漢語習慣加以調整,便會達到“準確無誤”和“邏輯嚴密的”雙重效果。
(2) 名物化結構(Normalization)
名物化結構是法律英語中典型的修辭手段,也是英語語法結構的特色表現。它使得法律語言具有簡練性、銜接性、客觀性,因而使得意思在法律語篇中的表達符合簡練、緊湊、客觀等行文要求。同時,對于法律思想簡潔、周密和客觀的表達起到重要的作用。雖如此,但漢語法律語言中卻以不同的方式來表達相似的功能。對此,譯者可采用轉換原文的修辭手法以適合漢語法律語言的要求,根據漢語法律語言的要求,對原文的修辭手段加以轉
化,以使原文的法律功能和修辭意義在譯文中得到對等或相似的表達。
譯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3.0結論
在法律英語中,無論在詞法、句法,還是在篇章層次上都離不開修辭手段的運用,正是各種修辭手段的運用,豐富了法律語言的內涵,加強了法律語言的實用性,提升了法律語言在社會交際中的地位。因此,法律翻譯首先要顧及的是不同法律體系下的不同文本的法律效力,其次才是法律語言之間的轉換問題。法律英語修辭的漢譯也必須遵守這一基本原則,即在不違背原文的法律效力的情況下,使譯文盡量符合目的語(即漢語)的使用要求。而要做到這一點,就要不斷實踐,善于總結和深化翻譯方法與技巧,并以此來指導自己的翻譯實踐。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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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黃永平. 2004. 法律英語文體學[M]. 遼寧:遼寧民族出版社,233.
法律英語范文2
關鍵詞:法律英語文本;法律文本語境;語義;法律轉向
語言的使用離不開環境。離開了環境的語言就好像無本之木。語境對于語言的產生和發展十分重要。反過來,對于理解語言,探究語義,語境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坐標尺。人們總是通過語境學習掌握語言,并在一定語境中使用語言。中國入世以來,越來越多的法律英語文本進入了國人的視野。但是由于文化背景的差異。法律英語文本的翻譯和理解困難重重。究其根本,是沒有注意法律英語文本語境下語義的法律轉向。
語言學中,人們按照語言或他們使用的語言分為不同的團體。語言社團是其中的成員都認為講同一個語言的團體。(胡壯麟等,2005)法律英語是特定范圍內使用的,有著區別于其它社團語言的一種英語,是英語的一種社會變體。它是民族共同語在長期的法律科學和法律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服務于一切法律活動,而且具有法律專業特色的一種社會方言。(程汝康,熊德米,2004)其特點為準確,規范,得體。精練,流暢。Crystal和Dave(1969)對法律文本的結構和組織進行了分析總結,他們認為:1,法律語言是工具性語言;2,法律文件具有不同于其它類文本的特征;3,法律英語具有明確的特點;4,法律語言使用了日常英語不采用的語義原則。(杜金榜,2006)法律語言的這些特點說明了研究法律英語語義不同于研究一般的日常用語,在法律語境中使用的語言由于語境的影響,語義就不再完全等同于日常會話的語義。
一、語境
(一)語境的界定
任何符號系統的存在都是隱性的,它僅僅作為一種描寫的可能而存在:唯有描寫行為和認識行為才能使其具有顯性。因此,符號系統與描寫互為先設。(格雷馬斯,2004),語言和意義互為先設,同樣,語境的存在也是隱性的,也即語境和語義互為先設。討論語義在法律文本語境下的法律轉向前,第一步必須明確當下的語境是什么。
韓禮德在20世紀80年代(Halliday,1964)探討了最初的語境模型。分別從“范圍”(field),“方式”(mode)和“基調”(tenor)這三個變量分析了這一語境模型。(胡壯麟等,2005)按照他的觀點,語言系統被分為語義層、詞匯語法層和語音層三個層次。相鄰層次間的體現關系(realization)是自然的(natural),語境層與語義層間的關系猶如羅網,一方面,語境通過語義的表達具體化。實體化(instantiation),另一方面,語義在語境中明確化,特定化,二者相互交織在一起,共同構建起一個表意的空間,實現語言的概念功能,人際功能和語篇功能。
1965年后,美國社會學家費斯曼也提出了他對語域的不同看法:認為語域是受共同行為規則制約的社會情景。包括時間,地點和身份。另一位社會學家海姆斯指出人能夠說出適應語境的話語,即人具有交際能力,并把語境定義為話語的形式和內容,背景。參與者,目的,音調,交際工具,風格和相互作用的規范。(Halliday & Hason,2001)
由于研究角度不同,對語境的定義也不盡相同。對法律文本的語境而言,實際就是指影響法律文本生成以及人們解讀法律文本時各種因素的總和。
(二)語境的分類
Malinowski(1923)最早對語境做了“文化語境”和“情景語境”的二維劃分。后來,以Firth為代表,語境又分為語言因素的上下文和非語言因素構成的情景語境兩部分。(曾方本,2004)May(2001)提出了動態語境的概念,指出語境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場景,以便交流過程中的參與者互動。并使交流中的語言得以識別。王建華按照普遍性、層次性和簡明性三個語境分類原則。把語境分為了言外語境——包括認知背景和社會文化。言伴語境一包括伴隨語境和現場語境,和言內語境——包括語篇語境和句際語境。(張德祿,劉汝山,2003)心理語言學家也從認知科學的角度提出了認知語境,即客觀世界在人大腦中概括化、抽象化、系統化的結果。(周國輝,2005)從上面的各種分類中。可以看到雖然研究者不同維度對語境做了層次分明的解讀。但不外乎都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宏觀層面主要是歷史的、文化的語境。在法律文本中,則體現為一國的法律淵源,法律文化。法律發達史。法律英語文本的宏觀層面的語境。就是特定的英美法國家的法律淵源,法律文化,法律發達史。微觀層面是指使用語言的具體時間地點,和特定的對象,主題以及臨時性的個體,以及個體的心理狀態。這一層面的語境在法律文本中表現為:某一法律文本生成或使用的時間,地點,場合(公司函件或法庭公文),和法律文本的主題(民事案件的答辯狀或刑事案件的公訴書),以及臨時性的法律文本的主體(一份遺囑或一份婚前財產公證書)。
二、語義
(一)語言的多義性
語言中的字詞是有限的,而世界是無限的。我們無法也不可能構建一個和這個無限世界——對應的符號系統,相反,通過詞語的組合、重構,有限的字詞已能完全表達言語者想要表達的這個世界及其發展變化。字詞的組合、重構使語言在根源上產生了新的意義,使用中的語言的意義也隨言語者的意愿發生變化,以達到言語者交際的目的。
語言的多義性說明在不同語境和不同文本下,同樣的字詞可能具有不同的意義。Grice進一步指出明不(what is said)和暗含(what is implied)也存在差別。后格萊斯時代的學者雖對他的這一理念提出了質疑(Jaszezolt,2004),但語言的多義性給我們提供一種解釋的可能,雖然它也常常誤導我們做出錯誤的理解,這也是為什么我們要探討法律英語文本語境下語義的法律轉向的原因之一。
語言的多義性在文學文本表現明顯。比如:dog一詞,在下列各句中意思差別明顯:
You dirty dog!你這個無恥的小人!
It is raining cats and dogs,天下著傾盆大雨。
在法律文本中,語言也具有多義性。比如:
法律英語范文3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及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涉外經濟糾紛時常發生,對應的涉外法務活動也空前頻繁。而涉外法務要求相關人員具有相當好的法律英語水平。然而,由于法律英語的專業性及其自身的特點,在日常的法律英語翻譯中常出現歧義。因此,如何依托法律英語文化、借助語法結構、把握詞匯特點實現法律英語翻譯,是一個值得認真研究的課題。1、詞匯特點對法律英語翻譯的影響(法律英語詞匯的特點及其翻譯)
一般而言法律英語詞匯對翻譯的影響表現在三個方面:普通詞匯擁有的不同意義,來自古語詞匯的影響以及專業性強的法律術語。
(1)不同意義的常用詞
法律英語翻譯與一般英語翻譯的區別在于,形式和發音相同的詞匯,卻有著在普通英語中完全不同的含義。常用詞匯在用于法律領域時,往往會失去一般人理解的通常含義,而采用與其原意相差甚遠的一個含義,很多時候只有律師和法官才能看懂。例如,award,通常含義為"授予,獎勵",但在法律領域譯為"法庭宣判",condemn意為"譴責",但在法律領域被譯為"定罪"等。所以,法律英語翻譯過程中,應該通過對全文的理解去審視單個詞匯的準確含義。
(2)舊體詞匯
舊體詞匯也稱中古詞匯,這些詞匯的產生和使用一般認為在1100年到1500年,在現代英語中已很少使用了,但是在法律文件中卻隨處可見舊體詞匯。雖然英國和美國提倡使用簡明法律語言,但是為了保持法律文書的正式性和嚴謹性,適當的使用古語詞還是必不可少的。舊體詞語通常是由介詞加前綴和后綴構成,最典型的就是由here-和there-構成的詞匯,如thereof(因此),hereunder(在?以下) ,hereafter(此后將來),therein(在那里)等等。它們的使用,可以是法律語言變得更為直觀和精煉。
(3)法律英語中專業術語
詞匯的嚴謹性和規范性是法律英語的使用標準,所以法律英語一般使用被賦予專門法律意義的專業術語,和其它行業中的術語一樣,法律英語中的專業術語實際上就是法律相關工作者使用的行話和套話。由于法律專業術語的專業性,導致一般人在剛接觸法律英語時是較難準確翻譯和理解的。這一類的術語有很多,例如:will(遺囑),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包括但不限于),recidivism(累犯)等。
(4)法律英語中嚴的書面語
在國外,法律代表著統治階級的地位及意志,具有鮮明的政治導向意識。因此法律英語幾乎不會使用比喻、夸張或是模棱兩可的語氣修飾方法,而是使用被賦予專門法律意義的書面語,如"制定法律"一次中的"制定",就不使用口語化的"make",而應該用正式的formulate或promulgate來表示。如下句:
All recommendations are formulated by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taking into account 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
(所有的建議都由歐洲委員會制定,要考慮要不同尋常的環境因素)。
所以,在法律英語翻譯中,不能為了追求語言的華麗而喪失用詞的嚴謹和規范性。2、語法
語法分析在法律翻譯中起著相當的作用,正確利用語法知識進行結構分析,可以使得譯文更為準確簡潔。對語句中的修飾關系、限定關系的分析是進行翻譯的基礎,對長句的語法分析則有利于對原文含義的準確領會和理解。
(1)注意詞的搭配
由于語言的差異,我們在翻譯時不僅要理解語句表面的含義,還應進行客觀的分析,準確翻譯出其內在的含義。有些詞匯的組合本身就是一種特定的含義。
例如語句"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health in the interest of socialist modernization...",被譯為 "為保護其健康以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其中的"modernization"應該譯為"現代化建設",而不是單一的譯為"現代化",在英文中,該單詞的后面是不要加上 "construction",加了會更為費解。
(2)長句的語法分析
由于受傳統的習慣影響,法律英語的句子往往都是復雜冗長的語句,在對該類語句進行翻譯時,首先應該找出句中的最簡主語、謂語和賓語,先對句子的主要含義有個大概把握。在找出它們的同時,句子也被自然的拆分開來,接著就對各部分進行翻譯,然后再研究各部分的邏輯關系,進行完整準確的翻譯。
例如:There is still room for impmvement in terms of legal and regulatory frameworks to govern areas such as crimes in cyberspace and Interact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該語句真正的主語是"legal and regulatory"(法律和監管條例),"is"是謂語,"room"是賓語。簡單譯為:法律和監管條例有余地。句子的后面是由"such as"引導的狀語以及過去分詞定語等。于是整個句子的邏輯關系也就出來了。3、法律文化對法律英語翻譯的影響
現代法律體系中包含了大量的外來用語,融入了大量西方的法學思想。進行法律英語翻譯已不是一個簡單的語言轉換的問題,除了考慮詞匯和語法的因素外,還需充分考慮文化因素對其的重要影響。國內很多法律英文翻譯中問題出得最多的,就是無法結合法律文化背景,還原作者本來真實的意圖和想法。
法律英語范文4
【關鍵詞】法律英語;詞匯;句法;特征
法律英語,在英語國家被稱為Legal Language 或 Language of Law,即法律語言,是以普通英語為基礎的一種專門用途英語,用來表述法律科學概念以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用的英語語種,包括法律實務工作者和法學研究者所使用的英語。與普通英語簡約化發展的指導方向不同,為體現其權威性、準確性、細致性、完善性的特點,經過長期的司法實踐逐步形成了自身所特有的表達模式和規范,其詞匯、短語、特定句式和表達并沒有隨著時間推移而發生太大的變化。對法律英語詞匯及句法特征的掌握,對我們對法律英語學科課程設置和教學教法改革具有指導性意義。
一、法律英語詞匯特征
(一)繼續沿用古英語和中古英語詞匯
為求準確、完善、細致地表達法律概念、法律條文中所涉及的具體權利和義務,法律語言必須是極為準確與嚴謹的;又因為法律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具有極高的正式性和權威性,法律英語中古體詞匯的應用恰恰體現了法律文書的簡練嚴密與嚴肅莊重。法律用語的保守性決定了其必然繼續沿用不少古英語和中古英語詞匯,如hereafter(此后),herein(此中,于此),hereof(在本文中),hereto(至此),thereafter(在下文中),thereof(由此),whereof(關于那事),whereby(靠什么)等,這些詞匯在現代普通英語中已經不再使用,其地位在法律英語中卻沒有發生改變。
(二)受拉丁語和法語的影響
文藝復興運動掀起了英國人學習拉丁語和希臘語的熱潮,諾曼征服后,法語又成了官方語言,這些外來語種先后進入了宗教、教育、行政、司法等領域,在英語語言的發展進程中,這些外來詞匯在語音和拼寫上稍加變更或未作任何改變,就成了廣泛使用的英語詞匯。在法律英語領域,同樣大量借用了拉丁語和法語,如ad hoc(特設),de novo(重新),de facto(事實上),action(訴訟),demise(遺贈),tort(侵權)等。拉丁詞匯和法語詞匯的頻繁使用也是法律英語對普通人而言顯得深奧而莊重的原因之一。
(三)專業術語多且具有單義性
和任何一門學科一樣,法律也具有自己的專業術語。法律專業術語數量龐大,且詞義單一而固定,每個法律術語只能表達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這些詞匯有可能也出現在我們日常使用的普通英語中,卻在法律語境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含義。如offer在日常用法中表示“主動提供”,在法律中表示“要約”;party意為“黨派,團體,派對等”,在法律中表示“當事人”。還有一些對不懂法律事務的外行人來說晦澀難懂的行話、套話,如cause of action(案由),damages(損害賠償金),issue of fact(事實爭議點),sidebar(兼職律師),preemptive right(優先購買權)等。
(四)法律英語中名詞使用的特點
1.法律英語中普遍使用名詞來表達動詞的意思,即動詞名詞化的用法較為普遍,且盡量避免使用指示代詞和不定代詞。這種“名物化”的使用方法能有效地簡化敘事層次和結構,使語句更直接、緊湊和簡潔。
2.同義詞或近義詞的疊加使用。為使法律概念更加嚴密,表述更加準確,盡量避免歧義和疏漏,法律英語中常用幾個同義詞或近義詞來表達統一法律概念,常見的疊加詞有authorize and empower(授權),deem and consider(考慮),all and every(每個),if and when(如果),final and conclusive(最終的)等。
(五)模糊用語的使用
基于某些法律條文或法律文書中在語義上不能確指,為使意思表達得更為充分和完整,往往會使用一些模糊性語言,有時是出于禮節上的考慮,有時是不愿明確表示自己的觀點態度,有時是為自己留有余地可處于進退自如的境地,也有可能是為執法者留有空間和靈活性。如take an appropriate action(采取適當的行動),reasonable time(合理的時間),均無明確的內涵和外延來指明何謂適當的行動,多長為合理的時間。還有在法律條文中頻繁使用的more than,no more than,less than,not less than等,均為模糊用語,體現了法律的靈活性和公平性。
二、法律英語的句法特征
為體現法律語言的正式性與嚴謹性,避免歧義和疏漏,法律英語有不同于其它專門用途英語的顯著特征,一般來說語法結構較為復雜,且有固定套用的格式,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一)長句的頻繁使用
為了準確完整地表達各種法律概念、陳述法律事實、闡明各項權利義務,以避免出現歧義和漏洞,法律語言一般都不厭其“繁”,使用大量的復雜長句,以具有嚴密的邏輯結構。這些復雜長句,遠遠超出日常用句的平均長度(通常為17個詞),往往一句話就是一個段落。句子中包含定語從句,時間或條件狀語從句,現在分詞,過去分詞,將主句的主謂語隔開,乍一看感覺句子松散凌亂,卻在邏輯結構上無懈可擊。這些復雜長句的高頻率出現,無疑是我們在法律英語學習中的一塊硬骨頭。
(二)一般現在時態的普遍使用
為了強調法律條文的現實性、原則性和有效性,法律英語中一般普遍使用一般現在時態,而其他時態只做配合使用。如The Fifth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if the United States provides that “no person should be deprived of life,liberty,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人民未經法律手續不得使其喪失生命、自由和財產。)
(三)被動語態的普遍使用
被動語態的一大特點是不帶個人主觀性,恰適用于法律英語的客觀公正性。相較而言,漢語中多使用主動語態,但法律漢語中被動語態也常被使用,可見被動語態在法律語言中的重要地位。如The appeal was reserved,強調的是上訴被駁回這一客觀事實,并不帶任何個人主觀意愿,較之We reserved the appeal.就客觀中立得多,且顯得更為簡潔正式。
三、結語
由于法律文體明顯區別于其它文體,法律英語也明顯有別于其它專門用途英語,其在詞匯、語義、語法、修辭等方面的特點是法律英語這一學科自成一格,也是我們在掌握法律英語語言技能上的重重障礙。現階段在我國高校法律英語課程教學中,教學效果始終不佳,教學質量亟待提高。對法律英語語言特征的探究,對于明確教學目的,更新教學內容,改善教學教法具有極為重要的指導性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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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語范文5
關鍵詞 英文電影;法律英語;法律英語教學
引 言
英文原版電影中自然融合了文字(英文字幕)、聲音(電影對白及各種音效)、圖像(人物表演及各種場景展示)等各種信息傳播媒介,被廣泛運用在大學公共英語的教學中,其帶來的教學效果有目共睹,在此不再贅述。如何將英文原版電影引入法律英語的課堂教學中,以不斷創新法律英語的教學方法,營造良好的法律語言環境,激發學生對法律英語的學習興趣,提高學生的法律英語的語言綜合能力等,是值得我們進一步加以探討的問題。
一、英文原版電影在法律英語教學中的作用
英美法學界所公認的法律英語是指普通法國家(CommonLaw Countries)的律師、法官、法學工作者所使用的習慣語言(Customary Language)。作為一門課程,法律英語是法律科學與英語語言學間的交叉學科,法律英語開設的目的在于通過對本課程的學習,不僅使學生擴展法律專業的英語詞匯量,熟悉本領域的專業術語,了解法律英語的語法、句法及文本特點,而且還要通過該課程的學習了解英美法系國家基本的法律制度,這一目的重點在于培養學習者在法律環境中的語言運用能力及交際能力。
由于受條件的限制,學習法律英語的學生不可能對英美法系國家的法院體系和法律制度進行親身的體驗,為了彌補這樣的缺憾,將英文原版電影引入法律英語課堂不失為一個解決辦法。在法律英語教學中所使用的英文原版電影指的是對我們掌握法律英語語言、熟悉法律運行環境以及了解英美法律文化和制度有幫助的英文原版電影。
英文原版電影在法律英語教學中的運用,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英文原版電影可以激發學生對法律英語的學習興趣。
傳統的法律英語課堂教學采用的是“以教師為中心”的教學模式,教師“滿堂灌”,學生“記筆記”,顯得比較枯燥、單調,學生的積極主動參與不夠,學習過程中的師生互動較少,壓抑r學生對法律英語的學習興趣。經典的英文原版電影集藝術性、形象性、趣味性為一體,可以極大地愉悅觀眾的心情,因此在法律英語教學中,適時、恰如其分地穿插一些電影片段進行教學,無疑會克服學生對法律英語的畏懼和抵觸心理,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學習興趣一旦形成,學生便會產生強烈的求知欲,從而積極主動地進行法律英語的學習,變“要你學”為“我要學”,積極地閱讀和翻譯法律文獻,從而提高自身的法律英語水平。
2 英文原版電影可以活躍法律英語教學的課堂氣氛。
傳統的法律英語課堂教學沒有學生的積極參與,教師是教學過程中的主體,是課堂上的唯一信息源,學生只是被動的信息接收器,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受到限制,語言練習的機會很少,難以形成生動活潑的課堂氣氛,從而學生處于一種受壓抑的學習氛圍,勢必在心理上產生障礙而影響其主觀能動性的發揮,以致學習效果大打折扣,這樣培養出來的學生很難達到運用所學知識在不同場合下對不同對象進行有效地交際。法律英語教學是一門實踐課,為了克服傳統法律英語教學模式存在的弊端,就必須采用一種新的模式來代替它。在這種新的教學模式中應該讓學生成為學習的主體,有足夠多的機會積極地參加語言實踐活動,滿足其表現欲,使其實際運用語言的能力得以提高。為了實現這樣的目標,教師不能把自己看成是不斷向學生傳遞信息的源泉,而應是組織學生大量參與使用語言的學習活動的組織者和參與者。為學生使用語言創造機會,提供指導,英文原版電影的引入無疑會給課堂教學帶來活力,生動。豐富的課堂活動和輕松愉快的氛圍會消除學生的心理障礙,從而將其心理機制調至最佳狀態來提高學習法律英語的效率。
3 英文原版電影可以提供真實的法律英語的語言運行環境。
現代英語教學理論重視和強調語境化教學,一個具體的語境會使學生聯想到具體的語言,幫助他們正確全面地掌握語言知識,促進靈活使用語言的能力。英文原版電影所提供的語言信息豐富,電影源于生活,其本身就是對人類生活的再現與模擬加工,它可以使學生不自覺地置身于影片構設的語言環境中,不自覺地去重復影片中人物的語言,模仿說話人的語氣。在法律英語課堂中引入英文原版電影,不僅能夠使學生學習和了解英美法系國家的律師、法官和法學工作者使用語言的習慣和方式,而且在觀賞經典影片的過程中習得英美法律文化及法學專業知識。
二、如何將英文原版電影運用到法律英語的教學中
為了在法律英語教學中發揮英文原版電影的作用,教師和學生要完成各自應承擔的任務,在整個教學過程中應充分發揮兩個積極性,以學生為主體,以教師為主導。首先,教師要充分備課,結合法律英語的教學主題,挑選出適合學生觀看的法律英文電影;電影挑選完畢之后,教師課前必須將影片先觀看一遍或幾遍,并有目的地去備課,對影片中出現的涉及法律英語的人物稱謂(如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等的不同詞匯表達方法)、故事梗概(案情介紹)、精彩對白(法庭上律師的辯護詞)、部分詞匯短語(法律英語專門術語)等,都是教師必須熟悉的內容,并在課堂上學生觀看影片的過程中適時地使用暫停鍵,提醒學生對相關內容的注意。同時要提出一些在觀看過程中需要學生思考的問題,讓學生帶著問題有目的地去看,以求提高觀看效果。如在法律英語的教學中,為了讓學生了解美國的法學院的招生過程和法律課堂教學過程,老師在進行該專題的講授的中可穿插放映美國電影《律政俏佳人》的片段,讓學生對美國法學院的入學考試(LSAT)、美國法學院的案例教學法(Case Method),美國法學院的診所教育(Legal Clinical Education)以及學生的實習(Intemship)等內容有一個更為直觀的了解,要求學生就中美兩國的法學教育做出自己的對比和評價。又比如,在講授陪英美的陪審團制度時,可以讓學生觀看美國影片《金牌律師》的有關片段,使同學們對陪審團成員的挑選、陪審團的職責范圍、陪審團的工作、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導以及陪審團的裁決等有較為清晰的認識,并比較與中國的陪審員制度的不同。再比如,在學習到勞動就業歧視等方面的內容的時候,可以給同學們放映《費城故事》的有關片段,使同學們對民事審判的聽審過程加以熟悉,了解英美法國家的法庭審理過程,觀察雙方律師如何進行案情陳述、法庭辯論、證據提交以及如何做出結案陳詞等。同步調動學生的視覺、聽覺和想像力,取得直觀、生動和深刻的效果,使得學生在觀賞法律英語電影的過程中有身臨其境之感。
其次,學生在觀看原版電影的過程中,要帶著老師提出的問題去看,觀察故事中的人物,注意人物使用的對白,思考片中的法律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法等。在觀看完電影之后,能按照老師的要求完成回答問題和討論等任務。如在觀賞電影《金牌律師》之后,可以要求學生寫出案情摘要和評述等,也可以將學生分成若干小組;分別就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加以列舉并做出分析和評價;或讓學生就同一案例的同一問題,彼此陳述自己的見解,發現對方的矛盾,以便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謀求最佳的解決對策,從而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訓練其思維的邏輯性和敏捷性。當然也可以讓學生扮演某一案件中的各個角色(原被告雙方的律師、檢察官或法官等),處理案例中可能遇到的實際問題,有效地鍛煉學生的英語思維和語言表達能力。
法律英語范文6
論文摘要:文章在分析英漢法律術語特征的基礎上,提出要實現法律術語翻譯的準確性,譯文必須符合法律術語的特征和目標文本的語言習慣,并且在法律內涵上和原文保持一致,使譯文最大程度地準確傳遞原法律文本的信息。
在原始社會中,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是氏族,而調整社會關系的主要規范是風俗和習慣。但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產生,階級出現,于是作為統治階級的國家就逐漸形成了,作為國家實現其職能的手段和工具的法律也就相伴而生了。法律作為治理社會的有效方法和機制之一,在社會歷史發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法律是人類社會階段性的政治制度、人類的精神高度、財富分配形態和方式、生產發展水平的體現。
法律翻譯由來已久,尤其是近幾年,隨著中國法制化進程加快,對外交往范圍的擴大,對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我國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文獻被譯成外文。入世將我國納入國際一體化的大環境中,由于我國法律制度還沒有完全與國際接軌,為了更好的參與到國際社會的政治經濟活動中,我國開始也加快了向國際發達國家學習的步伐。這就要求大量翻譯外國的法律、法規,以便于學習借鑒。但是受法律翻譯人員專業水平和翻譯態度的影響,我國法律文件的翻譯質量不容樂觀。有些法律法規的翻譯,在詞匯層面并沒有盡最大的可能體現出法律文體同其他文體的差異,不符合法律詞匯特征的翻譯隨處可見。為了提高法律翻譯的質量,有必要在了解法律術語的特征的基礎上探討其翻譯的出路。
一、法律術語的特征分析
法律英語的專門術語是用來準確表達特有的法律概念的專門用語。法律術語為法學專業領域內的交流提供方便。由于法律工作自身的莊嚴性,使法律工作中的專門化的行業語一律具有科學技術語的精密、明確、語義單一等特點。法律語言專業詞匯數量大,應用范圍廣,總的來說法律術語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術語詞義的單一性。法律語言的準確性是無庸置疑的,這既是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條文得以實施與操作的前提,法律英語語言也同樣具有這種準確性。法律術語最突出的特點是詞義單一而固定,每個專業術語所表示的都是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時其他任何詞語都不能代替。法律英語的每一個專業詞匯都有自己特定的法律含義,絕對不能隨意更改,絕非普通意義的詞匯所能代替。另外,一個詞可能有多種意思,但作為術語,只能作特定理解。
2.法律術語詞義的相對模糊性。在現實中,法律語言總是存在相對的模糊性。有限的法律規范是不可能窮盡所有的社會現象和關系的,同時,在法律活動中,由于人們的概念、認知背景、推理方法和對語言的使用和理解的不同,都會導致法律語言的模糊性,以此來使立法和法律的適用留有一定的余地。因此有些法律詞匯只能在一定的前提條件下才能適用。而離開特定的語境和條件,就會產生歧義。法律模糊語言包括:模糊附加詞即附加在意義明確的表達形式之前后,可使本來意義明確的大概念變模糊的詞,如about,or so;模糊詞語,即有些詞和表達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reasonable,good;模糊蘊涵,即有的詞概念清晰確含有模糊意義,如night在英國法律中指“日落后一小時至日出前一小時”,但是各地所處時區不一樣,實際上還是難以把握。
3.法律術語的對義性。詞語的對義性是指詞語的意義互相矛盾、互相對立,即詞語所表示的概念在邏輯上具有一種矛盾或對立的關系。如“一般”與“特殊”、“上面”與“下面”等。在民族共同語中,這類意義相反或對應的詞,屬于反義詞的范疇。在法律語言中,我們稱之為對義詞。之所以這樣稱呼,是因為法律工作必須借助一組表示矛盾、對立的事物或表示對立的法律行為的詞語來表示各種互相對立的法律關系。在法律專業術語中,這一點英語和漢語有一致性。例如:plaintiff原告與defendant被告,right權力與obligation義務等等。法律專業術語這類對義現象是由法律工作本身的性質所賦予的。因為法律工作的對象往往是利害關系互相對立的兩個方面:如刑事案件中的行為人和受害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經濟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等。這就決定了法律專業術語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的對義詞。
4.法律術語的嚴謹性。法律詞匯具有明顯的保守特征。由于法律英語的用詞正式,語義嚴謹,法律英語詞匯保留了大量的古英語和中古英語詞匯,這也是法律英語詞匯莊重肅穆的標志之一,只不過這些詞匯很久以來已經脫離了普通用法的意義。在各種法律文獻中,最常見的古體詞如aforesaid如前所述,hereinafter在下文,hereunder在…以下等常出現在法律條文中,它們能使語言精練,直觀,而現代英語的其他領域中,這類“文言文”用語已逐漸減少。古詞匯的使用大大增強了法律英語的正式性和嚴肅性,能避免重復,使句子結構緊湊精煉,并且使得法律英語與日常英語在詞匯方面輕易區別開來。法律語言有時采用幾個同義詞或者近義詞連用來表達統一的法律概念。這種表達的目的是使法律概念更加嚴密,表述更加準確,盡最大可能地避免歧義和疏漏。
眾所周知法律術語的翻譯是法律翻譯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方面。法律翻譯涉及到兩個學科領域:法學和語言學。法學這個具有極強的專業性的領域要求其文本的翻譯者通曉原語言和目標語的不同的法律制度,了解由此而產生的法律概念的差異。在語言表述方面,由于法律文體明顯區別于其他文體,法律文本的語言表述必須表現其特殊性,這就要求譯者認真研究法律術語的語言特征,在翻譯實踐的過程中采用有效的方法提高翻譯質量。作為法律翻譯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術語的翻譯必須考慮到在語言風格、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框架下形成的差異,尋求搭建這些差異的橋梁和通道,使譯文最大程度地準確傳遞原法律文本的信息。每個國家或地區法律有其自身的術語和潛在的概念結構,本身的分類規則,法律淵源及社會經濟原則。每個法律體系本身有其表達概念的詞匯,不同類別的規則,及解釋規則的方法。法律翻譯中術語的翻譯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術語翻譯的好壞、準確與否常常關系到翻譯質量的好壞。法律術語翻譯準確,即使在其他方面如文法上存在一定的問題,也許還過得去,不至于引起太大的誤解;而如果術語的翻譯錯了,就可能造成誤解,甚至釀成糾紛。在翻譯過程中,譯者可能只注意到術語其中的某個含義,忽略了其他含義,或是只注意到其常用含義,忽略了其在特殊語境中所具有的特殊含義,或者是由于選擇用詞時把握不準確而造成了失誤。因此,提高法律術語的翻譯質量還有需要更多的研究和探索。
由于法律語言的專業性和特殊性,其他語體的翻譯研究成果并不完全適用于法律翻譯。法律翻譯需要適合其自身專業特點的理論來指導實踐。和其他文體的翻譯一樣,法律翻譯的基本要求也是“準確”,但是對“準確”度的要求更高。法律翻譯中的“準確”是指盡最大可能地再現原文本的所有法律信息,譯文所傳遞的法律信息沒有遺漏、添加和歧義,客觀上不令譯文讀者產生誤解和困惑,并且保持法律文本的語言特點。但是任何法律翻譯都面臨由于不同法律制度所產生的法律概念的差異,這使得譯文準確地反映原法律文本的信息并非易事,如果譯者在法律術語翻譯中充分考慮以下幾個原則,就可以使譯文最大程度和原文保持一致。
二、法律術語翻譯的原則
1.法律術語翻譯的公正性。法律的最重要準則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譯也必須體現這一原則。法律英語是以英語共同語為基礎,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動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專業特點的語言。因此,在法律英語中不僅有眾多的具有法律專門意義的特殊詞匯,而且由于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法令或契約等法律文書所表述的內容必須準確、嚴密、客觀和規范,不容許絲毫的引伸、推理或抒發和表達感情,在翻譯實踐中譯者必須考慮其屬于法律范疇的義項。因此譯文的語言必須反映出目標語中法律語言的特點。英語和漢語是兩種不同的語言,但在句子結構上畢竟還有相同點,大體上都具有是“主、謂、賓”的基本框架。只要英語句子可以按其原有的成分排列順序轉換成結構大體相同的漢語句子,翻譯時就應當照辦,而不能隨意偏離翻譯的基本原則,把翻譯當作釋義。例如一些法規將“但是”翻譯成“but”或者“however”,這樣的翻譯不符合法律英語的特點,應該改譯成更符合法律英語語體的“provided that”。另外,有些日常用語在法律語境下失去了原來的民族共同語義項,甚至與民族共同語義項大相徑庭。
2.法律術語翻譯的一致性。譯文在詞匯的選擇和表達形式上都必須符合目標語言的表達習慣,譯文只有符合目標語法律語言的詞匯特征,才能在目標語的讀者面前像原文本的讀者一樣保持法律的莊嚴和權威性。對于英文原法律文本中的同義詞或近義詞連用形式的翻譯,由于英漢語言的區別,并不是每一個在意義上有細微差別的英語同義詞或近義詞都有相應的漢語對等詞匯,因此,并沒有必要把原文中的每一個同義詞和近義詞都翻譯出來。法律語言間詞語使用的一致性,必須由使用法律語言的雙方認可,而且不像日常生活或自然科學中詞語的使用容易達到相同的理解??偟膩碚f,人們并不需要追求完全等同的詞語,應該基于法律體系的框架尋找近似的詞語,這需要翻譯者做出詞語合適性的至關重要的判斷。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用語都能根據字面意義直接翻譯成目標語,如果貿然直譯原法律文本中的詞匯,而譯文表達的法律概念卻在目標法律體系中根本不存在,或者恰巧和目標法律體系的某個法律表達吻合但卻表述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則不可避免地會造成目標法律文本讀者對譯文產生困惑和誤解。解決這類問題的出路在于認真理解原法律文本術語內在的法律含義,用目標文本中帶有相同法律含義的法律術語翻譯。
3.法律術語翻譯的創新性。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和社會科學及自然科學的發展,新的事物的產生要求用新的法律術語來表達。在洶涌的全球化和新的科學技術的影響下,原有的常規字詞已經不能確切表達許多最新發生的社會法律現象,因而法律英語中生成大量新的詞匯。新詞的形成可歸納為以下幾種形式:復合法、派生法、字義轉換、文法功能引申、縮略法、造新詞等。新詞的制造大部分出于新聞媒體記者的生花妙筆,少部分則出自學者專家的巧思,通過社會大眾的廣泛接受,正式成為“新詞”。對于發展的事物,可以采用已有的民族共同語但給其賦予新的法律含義,如“計劃生育”、“引渡”等;對于由于法律文化的差異而產生的新的法律概念可以借用外來語。但是創造新的法律術語必須謹慎,最好由法律翻譯權威機構制定統一的標準,以使新的法律術語的表達統一而規范。
三、法律術語翻譯的方法
專門的法律術語是法律英語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因此精確的翻譯法律術語是必需的。首先,正確理解原詞在上下文中的確切意義。專門術語的作用在于以最簡潔的詞或詞組敘述一項普遍接受的復雜的法律概念、學說,或法則,使法律工作者能用較簡潔的語言相互交流溝通,因此詞的內在意義通常要比起外在形式復雜得多。譯者如果單就字面意義直譯,或望文生義,就無法將詞的真正含義正確完整的表達出來。而且,詞的意義常隨上下文而變動。其次,盡量尋求在本國法律中與原詞對等或接近對等的專門術語。英語和漢語中的法律術語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義與效果,不可隨便改變形式。為了達到法律上的效果對等,譯者應盡量尋求在本國法律中與詞源對等或接近對等的正式用語而不是任意自創新詞,以免誤導讀者,引起歧義或解釋上的爭議。同時,由于法律制度的差異,英美法中許多術語所指涉的概念、原理或規范在本國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無對等或接近的對等語,遇到此種情形,譯者不妨通過對原詞的意義與內涵作正確理解后將之譯為非法律專業用語的中性詞以免發生混淆。與此同時,英美法中有許多術語,雖有特定的意思,卻無明確的定義,其適用范圍也無清晰的界定,因而其確切含義不明確。法律及合同中的含混詞目的在于保持條文執行或履行時的靈活性。日后如果發生爭執,其最終解釋權屬于法院,譯者無權對此作任何解釋或澄清。因此,譯者在法律功能對等的前提下,對含混詞應采取的翻譯策略是以模糊對模糊。相反的,對于含義明確的原詞則應確切翻譯,以免造成不應有的模糊??傊?,要實現法律術語翻譯的準確性,譯文必須符合法律術語的特征和目標文本的語言習慣,并且在法律內涵上和原文保持一致,使譯文最大程度地準確傳遞原法律文本的信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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