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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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語研究

 

一、概述   法律英語,在英語國家中被稱為LegalLanguage或LanguageoftheLaw,即法律語言,主要是指律師、法官、法學工作者所使用的專業語言。它是一種行業用語,里面融入了英美法系國家千百年來的法律文化傳統。國內有的學者將法律英語歸為“屬于專門用途英語(ESP)的分支學科之一”,這是有待商榷的。因為,法律英語最主要的是為法律相關的人員所運用的專業術語,它的語言(語法、詞匯、語域)、技巧、語篇以及體裁都是定型化了的,不能離開英美法國家的法律傳統來學習法律英語。如果僅僅只是專門用途英語的分支學科之一的話,那么完全可以脫離英美法國家的法律傳統,甚至簡單地用中國的法律作為學習內容,只不過用英語表述出來,豈不更容易讓學生掌握?所以,首先對法律英語的定位應該是一種不可脫離英語語言國家法律文化傳統的行業用語,定好了位才能夠在教授法律英語過程中用最合適的方法,才能事半功倍。   既然法律英語離不開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文化傳統,那么,在教授法律英語過程中就應該把自己當成是一個英語國家的老師,把自己和學生完全放在他們的大背景下,象他們一樣教授法律語言。而英美法系國家最主要的教學方法就是“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casemethod),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法”(Socraticmethod),是英美法系國家如美國和加拿大等國法學院最主要的教學方法。這種教學方法由哈佛法學院前院長克里斯托弗•哥倫布•郎得爾(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l)于1870年前后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學的法學教育之中。學生主要通過閱讀根據上訴法院裁決編寫的案例教科書來學習法律。郎得爾曾指出:“如果你閱讀了大量的案例,特別是判決正確的判例,真理就出現在你的面前。”意思就是說,要通過閱讀法官對于案件的合理判決來學習法律推理。其好處是,學生通過案例教學增強了如何解決法律問題的分析能力,即使他們記不住法律條文,也一樣能夠運用法律推理能力理解他所不熟悉的法律。近幾年法學教育已經開始重視“案例教學法”,但是主要停留在部門法教學過程中,還沒有納入到法律英語教學中來。在此認為,法律英語教學中的“案例教學法”比任何部門法更加適合。因為本來英美法系國家就是以普通法或判例法為基礎的。其中一個最重要特點就是,法官裁決案件主要是以以前的司法判例為基礎,即所謂“遵守先例”原則,也就是說今天法庭裁決的案件必須與以前裁決過的類似案件保持一致,至少不能完全發生沖突。由于司法判例在美國的法律制度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美國的法學教育十分注重案例教學。要學習別人的專業語言,當然也應該吸取他們的先進教學方式,也采用“案例教學”。   也許有的人要說:美國的法學教育是高層次的研究生階段的教育,法學院的學生是從最優秀的申請者中錄取的。學生進入法學院之前,大都已經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有的學生甚至還獲得了碩士和博士學位,有一定的社會經驗和人生閱歷。同時,學生進入法學院還要通過全國性的法學院入學考試(LawSchoolAdmissionTest),且成績優異。   此外,在他們進入法學院的時候,還需要具備良好的語言交際能力,寫作能力,并熟練地運用計算機。而作為一個中國人,連基本的日常英語可能都過不了關,怎么能要求他們象要求美國學生一樣,對他們用同一種方法呢?現在小孩都早熟,到大學階段已經有相當的社會經驗和閱歷,而且法律英語一般都是在大三、大四開設,對于法理學、法制史、憲法、民法、刑法等基本的部門法都已經學習過了,對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已經有一定的了解,有專業基礎。而美國的學生在沒進入法學院之前還沒像中國學生一樣接受專業的學習。并且,學生們為了過英語四級、六級一直在學習英語,語言也有一定的基礎。所以,對大三大四學生的專業英語授課實行象美國等國家的“案例教學法”是行得通的。   “案例教學法”的基本特點是以實際案例的分析作為教學內容,以學生充分參與討論作為手段,以案例分析作為考試的題型。但是由于法律英語橫跨了法學和語言學兩個學科,所以在法律英語授課中的“案例教學法”有其獨特的特點,除了要從案例中學習法律方面的內容,還要學習它的語言特點。具體的來說就是:指導學生以具體的案例為范本,采用整體閱讀法,即首先從文章的總體入手,分析案例的結構、寫作方法、中心議題及其中的法律原則和制度,然后研究段落的銜接、連貫性及段落的中心議題,并在此基礎上學習主要詞匯,重點句子和特殊語法現象的用法。學生學習法律和法律原則,不是通過死記硬背具體的法律條文,而是通過學習、研究大量的案例來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則。在上課之前,學生必須認真鉆研老師發的案例匯編,查閱相關的資料。在課堂教學上,基本的方式是問答式,對話式或討論式。教師在講課中不斷提問,與學生一起就案例進行討論,在討論中引導學生總結出法律的原則、規則以及各種法律之間的關系。學生在課堂上不再只是一個“聽眾”,而是一個積極的參與者、合作者和研究者。實踐證明,案例教學法能夠啟迪學生的積極思維,調動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提高學生的邏輯推理能力。     二、法律英語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現在基本上每一所有法學專業的大專院校都開設了法律英語這門課程,說明了對法律英語的重視。但是在課程設置上確大多數不合理,使得學生都把這門課程當成是一種負擔,很少有人是真正感興趣的。針對法律英語的課程設置,在教學過程中體會到有如下問題的存在:     (一)課時短人數多普通高校的法律英語一般都是在大三下學期開始開設,一共學習兩個學期,每個學期32個學時。也就是說,學生整個大學四年學習法律英語的時間一共是64個學時,即48小時。要想在兩天學一門專業語言,別說掌握,就是連基本的了解都很困難,最多只能算是接觸過了。另外,上普通英語都是小班授課,專業英語應該說比起普通英語來講要難得多,確是一兩百人一起上,學生和老師之間根本無法交流。這也是為什么長期以來使用“填鴨式”的講授課的方式教學的最主要原因。但是這樣一來,學生的積極性根本無法調動,老師上得辛苦,學生聽得也辛苦,到最后學生不僅沒興趣,大多數同學還認為是一種痛苦的負擔。#p#分頁標題#e#   針對這種情況,只能采取“案例教學法”。首先,由于課時太短,如果要用講授式的方式,根本不能教授多少知識給學生,反而讓他們產生思維惰性。法學本來就是一門要積極思辨的學科,如果一味地只是讓學生被動接受,到最后他們也就懶得去想了,反正老師課堂上沒有留有空間時間給他們想,課下他們又要消化老師上課講的東西,更沒時間思考了。這樣,還不如用“案例教學法”,傳授一種學習方法給他們,啟發他們的思維能力,多讓他們說,這樣法律和語言兩方面都得到了鍛煉。即使以后沒有這門課了他們也可以用這種方法自己學習。   針對人數太多,“案例教學法”也是一個辦法。因為大多數學生對于抽象的法律原則和法律制度缺乏興趣,但是卻對案例很感興趣。如果用講授式的辦法很容易讓他們打瞌睡,讓他們參與到課堂上來,用他們自己的方式來闡述對一個案例的看法,并自己推導出其中的法律原則和法律制度,他們也會有成就感。雖然說人多對于討論來說是個問題,但是可以進行分組討論,讓每個人都參與,然后將他們討論的結果推選出一個代表進行闡述,其他人補充。   總之,每個人的積極性都被調動起來,參與到課堂討論中。   (二)在進行“案例教學法”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1.將“案例教學法”混同于“舉例說明法”。很多老師在授課過程中,都標榜實行的是“案例教學法”,而實際上只是在課堂上舉了很多的案例而已。“舉例說明法”的本質還是老師講,學生聽,其目的是老師為了讓學生更好地理解某個抽象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則而為。學生還是處在“聽眾”的地位。而“案例教學法”最大的特點就是學生的主動性和參與性。所以,要清楚什么是“案例教學法”才能更好地運用到教學中,才能培養學生的分析和思維能力。   2.借“案例教學法”之名,行“放羊式”教學之實。案例教學需要教師精心選擇案例,巧妙設計問題,并在課堂討論的過程中操縱全局———既要解決學生隨時提出的問題,又要將學生討論的焦點引導到教學內容上來。因此,案例式教學對教師的專業水平和調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教師付出更多的備課時間。在實際操作中有不少教師借助案例教學的名義實行“放羊式”教學,在課堂上很隨意地發一些案例給學生討論,最后做一些簡單的總結,根本沒有組織有效的課堂教學,更遑論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3.片面強調“法律”或者“英語”。由于“法律英語”是一門交叉學科,所以在授課過程中應該兩者兼顧,既要培養學生們用法律思考問題,又要鍛煉他們的語言能力。但是在實踐過程中,有的學校讓外語系的老師進行法律英語授課。由于外語系老師沒有法律基礎,所以很多詞匯對他們來說非?;逎y懂,老師都不明白,怎么講述給學生聽呢?另外,有的學校雖然讓法學專業老師進行法律英語授課,但是很多老師的英語水平不夠高,所以在授課過程中很多都成了用漢語對某個英語單詞作“名詞解釋”,同樣,學生老師都頭痛。所以,建議專業英語老師的選擇最好是有英語特長的法學專業老師,或者是懂法律的英語教師,以補不足?!?   三、在法律英語授課過程中的“案例教學法”設計     (一)教材設計   在法律英語的教材選擇上,應充分考慮到法律英語是一門法律和英語的交叉學科,以及中國法律體系屬于大陸法系的特點,因此作為法律英語的教材,決不能只是純粹的案例選編。從文體來講,應包括法律條文、法律著作、法庭審理與辯護、司法文書寫作以及個案分析等;從內容來講,應依次包括法律英語語言特點的分析及法律英語的翻譯技巧、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比較、英美律師職業介紹、英美主要部門法、國際經濟貿易的相關法律等等;從結構來講,應該包括文章、問題、詞匯及重難點句分析。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完全適合的已出版的教材。這就需要教師尋找甚至自己編寫必要的英語教學資料。   當自己編寫案例時,要注意個人意志與實踐情況的結合,既不能主觀地剪裁材料,又不能直白地記錄材料,要把法理的理性與案例的客觀性有機結合起來。當選取他人材料時,要認準那些目標明確,方法得當而形成的案例。必要的時候教師可以根據講授內容的需要將諸多案例進行組合等方面的加工,使之更加典型化?!?   (二)角色設計   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教育制度主要采用課堂講授方式,這種教學方式可以系統地完整地把法律知識傳授給學生,但較少鼓勵學生對這些法律知識提出挑戰和懷疑。因此,常常使學生成為一個被動接受知識和記憶知識的機器。在用課堂講授這種方法的時候,課堂的主角永遠都是老師。老師一個人在講臺上表演,是主動行為者。而學生只是一個被動接受知識的“聆聽者”。久而久之,學生會忘記怎樣去思考,反正老師講的都是有權威的,卻忘了法學的最重要的特點,就是“挑戰”,這對學法的人來說是一種悲哀。所以,在案例教學過程中要轉變觀念,師生雙方地位應該完全平等。老師由傳統的知識的傳授者轉變為學生學習的組織者和促進者,成了學生學習的合作者、引導者和參與者,案例討論是師生交往、共同發展的互動過程。教師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強迫學員接受自己的觀點。老師是主角,因為整個過程都由他來主導,起到穿針引線的作用;學生也是主角,課堂上80%的時間都應該交給學生,由他們各抒己見。老師和學生通過交流互動,互補不足,合作雙贏。在這個基礎上,教師再進行總結、點評,突出教學重點,回歸教學目的。這樣,靜態、被動的接受知識變成了一場師生共同探討過程,它可以把枯燥、抽象的理論變為生動典型的例子,活躍課堂氣氛,把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易懂易記、印象深刻。     (三)過程設計   1、課前準備   由于案例教學方法要由學生進行討論,對于教師和學生均提出較高的要求,它要求師生必須在上課前對某些問題作出深刻思考和充分的準備。所以在課前,學生必須花大量的功夫來進行準備工作。學生要讀懂該案例、要去了解該案例的背景、里面涉及的基本原則、有爭議的地方以及學生自己的觀點。所以在美國的案例教學中,一節案例課往往需要花兩個小時甚至更長的時間去準備。最好的辦法就是做“讀書報告”或者“讀書筆記”。對于老師來說也是一樣,學生要做的工作老師都要完成,另外老師還必須考慮到學生在討論過程中會出現的問題,還要精心設計好所有的環節,讓學生都圍繞主題進行討論,所以老師要做的準備工作更多。如果說學生需要兩個小時準備,那么老師至少要花3個小時左右進行精心設計。#p#分頁標題#e#   2、課堂教學   在課堂教學上,基本的方式是問答式,對話式或討論式。首先由老師對案例進行介紹,準確向學生報告案例的已知條件和問題,把學生對案例的認識引導到正確的道路上來。這點很重要,因為有的學生英語水平有限或者專業水平有限,理解的案例可能有所偏差。由于案例分析必須要立足于原始案例,所以,讀不懂案例或者讀錯了案例,都會導致錯誤的結果。其次,用演繹的方法,從分析研究個案出發,去探討“類”的現象。通過對個別案例的分析,來把握和掌握同類現象形成類的結論或理論。這是學生唱主角的時刻。學生通過討論、辯論、回答問題等方法將自己對案例的看法呈列出來,然后他們自己得出結論。即使是現在仍在使用的成例,學生仍然可以拋開判決,從自己的探索中找到一個完全不一樣的結論。最后,經過了相互交流,優勢互補,由老師做出總結。這個總結不僅包括對案例本身的總結,還包括學生的語言能力、分析能力的總結,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所以說,總結不一定要有結論,學生可以堅持自己的觀點,總結只是為了由類的結論出發向規律性探索的高度和深度進軍。學生在過程中學會了思維,這才是目的所在。   3、課后總結   對于課前準備和課堂表現,學生都應該進行總結,總結自己的、總結他人的,也包括總結老師的表現。在這過程中,取長補短,吸取經驗,總結教訓,鞏固學過的知識,也為以后更好的表現做準備。這個環節非常重要。是整個案例教學學生部分的終點。   對于老師來說,總結也是同等重要。特別對于年輕教師,可能實踐經驗不足或者理論知識不夠深厚,在這過程中能夠向學生學到很多東西。這些東西要用一種形式總結固定下來,以便以后的改進和鞏固。當然,雖然案例教學方法使學生的邏輯推理能力有了較大的提高,但卻難以使學生獲得系統和完整的法律知識,同時這種對話式和討論式的教學方法,只適用于部分學生,而不適用于所有的學生。常常是那些思維敏捷,口才較好的學生在辯論中出盡風頭,而另外一些學生則常常是一言不發。另外,如果教師對案例教學法運用不當,或者學生課前不預習,也難以取得好的教學效果。所以,仍然要和教授法結合在一起,進行合理的課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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