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主體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法律關系主體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法律關系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范文1

一、勞動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確認

1、勞動關系與勞動法律關系的關系

我們面對每一件勞動爭議個案,首先要審查是否是勞動爭議。勞動爭議又叫勞動糾紛,是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就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發生的爭議。界定勞動爭議必然要考察是否存在勞動法律關系,而勞動法律關系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我們實踐中應用的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是一種狹義的概念,僅指勞動法調整的那部分勞動關系,即勞動法律關系。勞動關系屬于社會關系的一種,存在于不同的社會主體之間。勞動過程的實現以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的結合為前提。勞動關系的建立須具備勞動力和生產資料分別屬于不同的社會主體的條件。勞動關系是生產資料支配者與勞動力所有者為實現勞動過程而形成的社會關系。勞動法律關系紛繁復雜,現階段我國勞動關系根據不同部門法律調整的主體范圍不同,大致可以分為五類,即勞動法律關系、雇傭勞動關系、公共事務勞動關系、農村集體勞動關系、強制勞動關系等。

2、區分勞動法律關系與其它勞動關系的難點

根據勞動法律關系與其它勞動關系的特征,在理論上對兩者加以區分并不難,但在實踐中面對個案做出正確的法律定性,換言之,哪一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調整,哪一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調整,并非易事。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睆脑撘幎梢钥闯?勞動法律關系是被勞動法調整的那部分勞動關系,并從勞動關系的主體上對勞動法律關系的調整范圍作了界定。但是勞動法律關系主體資格如何設定、由誰認定的問題,并沒有作出規定,僅規定了勞動者資格的最底年齡標準。在計劃經濟制度下,勞動法律關系的建立,均依政府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的勞動計劃和指令,沒有自由勞動力市場,無須建立勞動力市場的準入機制。但在市場經濟日趨成熟的條件下,生產資料的支配者為組織生產勞動的需要,要求獲得更多的用人自,勞動者也要求享有充分的擇業自由,雙方將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下締結勞動關系,勞動力市場俞來俞活躍。為保障勞動法律權利義務的實現,特別是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需要,構建勞動法律關系主體資格體系已成為必要。由于立法的缺憾,給司法實踐中確認勞動法律主體資格帶來困惑,勞動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備什么條件才能享有勞動法律關系主體資格?

3、勞動者主體資格的確認

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是勞動法規定的公民成為勞動者應當具備的條件。它包括公民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兩個方面。勞動權利能力是指公民能夠享有勞動權利并承擔勞動義務的法律資格。勞動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行使勞動權利并承擔勞動義務的法律資格。公民在勞動法上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與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不同的。公民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不一定享有或不一定完全享有民事行為能力,享有民事行為能力必然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公民享有勞動權利能力必然同時享有勞動行為能力,反之亦然,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具有統一性。

(1)公民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在存續時間上是一致的實現民事權利義務的民事行為在通常情況下與民事主體是可以分離的,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甚至延伸至生命存續期間的前后,在公民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或不完全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時,其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由其監護人代為實現;而勞動權利義務的實現有賴于勞動者用自身的勞動力通過勞動行為去實現,由于勞動力和勞動者須臾不可分離的自然屬性,勞動行為具有人身屬性,在該公民不具有勞動能力時,他人無法使用該公民的勞動力去實現勞動權和勞動義務。

(2)權利義務一致原則要求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統一。法律一方面禁止用人單位使用無勞動能力的公民,限制其用人權利,而另一方面賦予無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勞動權利能力,若無勞動行為能力公民據此主張勞動權利,將造成法律體系內部的邏輯混亂和司法實踐上的不可操作性。

法律關系主體范文2

       【關鍵詞】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行政法律關系;共有特征

行政相對人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中不可或缺的一方,對其進行全面而系統的研究,對于完善行政法基本理論框架,更進一步指導行政法制實踐具有重大意義。首先,研究行政相對人問題,對于完善行政法學的理論體系有重要意義;其次,研究行政相對人問題,對于發展完善依法行政理論具有重要意義;再次,研究行政相對人問題十分有益于我國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對行政權實施監督以及擴大行政相對人民主參政的法律實踐。

一、行政相對人的定義

“相對人(或稱行政管理相對人)是目前行政法學中使用較頻繁的稱謂,也有學者稱之為‘行政相對方’?!盵1]它原是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一個行政法學概念,2004年國務院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作為一個法律性文件則已明確使用了“行政管理相對人”[2]一詞。由此,它現在已成為了一個法律術語。

人們對行政相對人的認識主要有以下兩種角度:(1)從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對象角度理解行政相對人。(2)從行政法律關系的角度理解行政相對人。即在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雙方中,行政主體是一方,與其互有權利義務關系的對應一方就是行政相對人。

二、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共有的特征

為了準確把握行政相對人特征,首先在行政法律關系范圍內,觀察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共有的一些特征。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雙方,除具有受行政法調整、參與行政法律關系、享有行政法上權利和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等共同特征外,還具有內在自由與外在自由的統一、與客體關系中的“為我”傾向、自為性、自律與他律性一系列共有的特征。

(一)內在自由與外在自由的統一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內在自由是指主體的意志自由,即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意志和認識狀態,是一種理性自由和精神活動。

(二)與客體關系中的“為我”傾向

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性地位不僅表現在行政法律主體意志活動中按照“自我”的價值取向認識和把握行政法律關系客體,而且還表現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權力性實踐活動中按照“為我”的目的建構、控制乃至改造行政法律關系客體。

(三)自為性

在實踐——認識活動中有“為我”傾向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同行政法律關系客體相互作用時必然表現出自為性。

(四)自律與他律的統一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為我”趨勢和自為性等主體性特征,并不是說主體是不受限制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所受的制約來自兩個方面:自律與他律。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自律,即主體的自我制約。在每一行政法律規范中,都暗含著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義務,“命令”著行政法律關系在行使權利時,不應超過邊界條件。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權利性實踐活動中選擇和建構行政法律關系客體,要受其已形成的價值觀念的約束,這些價值觀念是其選擇和建構行政法律關系客體時的判斷基礎。

三、行政相對人自有的特征

(一)結構上的特征

根據權力主體的歸屬和實際運轉,可以把權力主體分解為歸屬主體和行使主體。歸屬主體就是權力歸誰所有,哪一個主體是權力的所有者。行使主體就是權力由誰來行使,哪一個主體是權力的行使者。

1.行政相對人的主導性。行使主體是不能離開歸屬主體而獨立存在的,如果說兩者呈主屬關系的話,歸屬主體是主,而行使主體為從。

        2.行政相對人在意志上的主導性。行政權主體分解為歸屬主體和行使主體必然使行政權在運行過程中形成兩個主體意志:歸屬主體意志和行使主體意志。行使主體意志從屬于歸屬主體的意志是保持行政權統一性的前提條件。

3.行政相對人的零散性與分散性。從兩個主體的客觀表現看,歸屬主體雖然從絕對數和相對數看其量都大于行使主體,但其呈現出較大的零散性、分散性,其結構尤其松散。行使主體則不然,其量的大小雖不能與歸屬主體相提并論,但其有著無可比擬的集中性、結構嚴謹性和較大的聚合力。

4.行政相對人的弱勢性。權力是一種力量,它可以決定并改變有關參與者的物質關系、精神關系乃至于意識關系。行政權在整個權力系統中則是最為敏感的權力形態,它涉及了具有相當寬度和廣度的社會生活領域,幾乎對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有影響作用。

(二)權利上的特征

權利即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

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是指由行政法所規定或確認的,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由行政相對人享有并與行政主體的義務相對應的各種權利。一般認為,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包括參政權利、受平等對待的權利、受益權利、自由權利、程序權利。[3]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是行政法所設定或確認的權利。(2)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是在行政活動過程中予以行使的權利。(3)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是與行政主體的義務相對應的權利。權利與義務具有對應性,一定的權利需要一定的義務來使其得以滿足。在行政法律關系的結構中,行政相對人權利已經被特定化了,它只能是對應行政主體義務的一種特定權利,它既不對應行政主體作為機關法人時的義務,也不對應其他法律關系主體的義務。(4)行政相對人權利可以由行政相對人自由放棄。(5)行政相對人權利不具有個人獨有性。行政相對人權利是每個具體的相對人共同地、平等地能對行政主體具有的權利,即使他們屬于廣泛相對人中某一類特別的群體,這個群體中的個人也是與他人一樣共同、平等地對行政主體具有某種權利,因為大家面對的是一個共同的行政主體。

(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上的特征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等于行政相對人,他們要成為行政相對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這種資格就是行政法予以規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上的權利能力。也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政法上的權利能力。公民在行政法上的權利能力是所行政法賦予公民享有行政法上的權利和承擔行政法上的義務的資格。(2)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上的行為能力。也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政法上的行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行政法上的權利、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資格。

第一種是以行政主體作為義務主體,行政相對人作為權利主體的法律關系。在這種形態中,行政主體履行的義務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對所有的公民應當履行的,如保護所有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第二種是以行政相對人作為義務主體,行政主體作為權力主體的法律關系。

(四)行為上的特征

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可以界定為:在國家行政行政活動過程中,由與行政主體對應的公民等一方所作出的、能產生行政法效果的各種行為之總稱。[4]行政相對人行為與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相比較,有如下特征:(1)行政相對人行為的形式靈活。(2)行政相對人行為目的的多重性。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目的沒有行政主體的行為目的單一,行政行為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預定的國家行政管理目標,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不能有屬于自己或他人的特殊目的,也不能具有非目的性,否則將構成濫用職權。(3)行政相對人行為對行政主體沒有直接的強制執行力。這是和行政行為相比所具有的一個重要特點。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權的運用,具有國家強制性,許多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具有直接的強制執行力,而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是個體行為,不具有對行政主體或他方的直接強制執行力,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如要強制執行,則必須借助一定的國家權力,如權力機關的監督權、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權以及行政機關上級機關的監督權。但這并不意味著行政相對人行為沒有法律約束力。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行為由法律確認,即具有法律保障,具有法定的約束力。

參考文獻

[1]羅豪才.行政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

[2]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人民日報,2004-04-

20.

法律關系主體范文3

(一)住房公積金合同管理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作為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在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中往往需要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對外簽訂各類合同。住房公積金合同管理是指公積金中心對以自身為當事人的合同依法進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以及審查、監督、控制等一系列行為的總稱。

(二)住房公積金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各地公積金中心合同管理部門設置不統一

法治意識較強的管理中心設置了專門的法規部門,有專門的法規管理人員從事合同管理相關工作;有的雖然不設置法規部門但設立了法規崗位,崗位職責中包括合同管理,但同時還疲于應付大量行政工作,無法集中、專注地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有的甚至不設法規崗位,僅由一般工作人員負責合同的具體簽訂工作。

2.住房公積金行業尚未形成法律人才庫

目前全國各地公積金中心幾乎都有法律專業人員,但目前尚未對這股法律力量進行整合,也并未搭建一個培訓交流的平臺。一些公積金中心疏于對這些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這些人員由于平時的工作、生活與法律專業知識交集不多,導致原有法律知識的生疏,或出現知識老化、滯后的情況,從而實戰能力匱乏,難以適應住房公積金合同管理中不斷出現的法律問題。

3.法規管理人員和法律顧問尚未形成良性互動

目前的狀況是,法規管理人員的專業素養和實踐經驗比不上法律顧問,但法律顧問又不熟悉住房公積金管理業務。所以一個操作性強、工作效能高的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應該由住房公積金內部法規管理人員與外聘法律顧問共同組成。

4.合同管理缺乏系統性

合同管理較規范的公積金中心制定了專門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相應操作規程來對合同進行管理,但很多的公積金中心缺少真正的合同管理,其管理僅停留在合同的起草和簽訂方面,一旦合同簽署后就疏于后續的管理評價,為以后產生嚴重的合同糾紛埋下了隱患。真正完整、系統的合同管理,應該是涵蓋合同準備階段、合同簽署階段、合同履行階段、合同后續管理階段,自始至終地關注并及時處理所有的相關法律問題,使法律風險損失降低至最小化的全過程、系統性的管理。

二、住房公積金合同管理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

(一)形成合同管理工作機制

一是設置法規部門專門負責處理公積金管理中法律法規相關工作,不從事其他行政事務工作,保證工作的專一性。明確法規崗位的具體職責為依法行政、合同管理以及其他法律事務工作等。相關人員上崗條件需要有法律相關背景。

二是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參加相關培訓。通過建立合同管理培訓長效機制來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提升住房公積金合同管理水平,降低或避免可能發生的風險。

三是形成法規管理人員和法律顧問的良性互動。公積金中心要在選定律師時重在針對性強、能夠有效解決問題,而不是僅僅看律師是否大牌。法律顧問需要通過與法規管理人員的溝通和交流,了解公積金業務發展的情況和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中主要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分類

根據公積金中心管理運作的實際情況,對住房公積金管理過程中對外簽訂的合同進行分類,以便有針對性的對各類合同進行管理。

2.分設部門

同時本著規范管理和權力制衡的原則,明確合同管理的部門及相應職責。可將合同管理部門分為承辦部門、審核部門、用印及歸檔部門、資金收支部門及監督部門。

(1)承辦部門是經濟合同的主要責任部門,對合同中涉及本部門的專業內容負責,主要職責包括:對合同項目進行可行性分析或論證;調查相對方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和標的物信息;在授權范圍內參加合同談判;擬訂及修改合同,辦理合同簽署的相關手續;按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標準履行合同;保管合同及相關資料、建立相關臺賬和移交合同檔案。

(2)審核部門是法規處,主要職責包括:參與合同相對方的調查、合同談判;書面審查擬簽合同條款的合法合規性;合同的履行中涉及法律糾紛的,及時與法律顧問取得聯系并妥善處理;組織合同評價管理。

(3)用印及歸檔部門是辦公室,主要職責包括:對完成審核、審批流程的合同按相關規定用??;負責對蓋章后的合同設立臺賬進行管理并歸檔。

(4)資金收支部門是財務部門,主要職責包括:對合同中的資金收支條款進行審核并按合同約定和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相關制度進行相應操作。

(5)監督部門是監察部門,主要職責包括:對合同履行過程進行監督;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違紀、違規、違法問題進行調查處理并提出處理建議。

3.明確合同管理流程

可以將合同管理具體劃分為四個階段:合同準備階段,包括合同前期調查、談判、起草、審核等程序;合同簽署階段,包括合同簽訂、歸檔等程序;合同履行階段,包括合同履行、變更或轉讓、終止、處理糾紛等程序;合同履行后管理階段,包括合同監督、合同執行情況評價等程序。

4.制定合同管理操作規程

根據合同管理制度制定相應操作規程,明確各階段的具體操作步驟和關鍵風險點,同時創新合同管理模式,將合同管理分階段、全程采用電子化管理模式,充分利用信息系統對合同管理各個環節進行控制,規范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三)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除了形成合同管理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還要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具體到實踐操作中就是要注意合同管理各階段的法律風險防范。

1.合同生效前的法律風險防范

(1)合同策劃風險

指在合同策劃階段存在的不能滿足住房公積金管理目標的可行性風險。對于合同策劃風險的主要控制方法:一是對合同項目進行可行性分析或論證;二是合同審核人員及時掌握本市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以便在進行合同審核時進行比對檢查;三是在合同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為了回避政府采購,將金額較大的合同拆分為金額較小合同的責任追究。

(2)合同調查風險

指在合同調查過程中對被調查對象做出不當評價的風險。要控制這類風險,一是要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責任心,在充分收集相關證據的基礎上做出恰當的判斷;二是充分調查合同對象的履約能力和商業信譽。

(3)合同談判風險

指在合同談判過程中忽略了重大問題或在重大問題上做出不當讓步的風險以及談判策略泄密的風險??刂坪贤勁酗L險的主要方法:一是組建一支結構合理的談判團隊,談判團隊中除了有經驗豐富的業務人員外,必要時還應當有相應的財務、審計、法律等方面的人員參與談判;二是盡可能地爭取后履行義務,從而為交易安全提供更多的保障;三是在整個過程中,強調并做好保密工作。

(4)合同審核風險

指在合同審核過程中沒有發現或糾正合同不當內容和條款的風險??刂拼祟愶L險的主要方法:一是提高合同審核人員的專業素質,注重此類人員的崗前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二是制定合同審核操作規程;三是實施合同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等,劃分合同承辦部門和審核部門的責任。

(5)合同簽署風險

指正式簽署合同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的風險??刂拼祟愶L險的主要方法:一是每年進行法人授權,嚴格劃分合同的簽署權限,嚴禁超越權限簽署合同;二是加強對相對方人權限的審查,比如查看對方有無委托授權書,確定人的權限是否合法有效;三是明確合同印章管理部門和責任,確保只為符合合同審批流程的合同文本加蓋合同印章;四是采取恰當措施,防止已簽署的合同被篡改,如在合同各頁碼之間加蓋騎縫章等。

2.合同生效后的法律風險防范

(1)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

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主要表現為違約風險,即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刂七`約風險的主要方法:一是在合同中明確并細化違約責任;二是合理使用抗辯權分散風險、降低損害程度;三是通過對合同所涉及的各類法律規范依據的運用以及保留足夠證據控制違約風險;四是通過合理運用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的替代責任,將合同損失降到最低。

(2)合同變更或轉讓風險

指在合同變更或轉讓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刂拼祟愶L險的主要方法:一是通過制定合同管理制度明確規定合同變更或轉讓的審批流程;二是合同變更或轉讓的內容和條款必須與當事人協商一致且進行書面變更;三是注重對合同變更或轉讓過程中相關證據的保存。

(3)合同終止風險

指在辦理合同終止手續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的風險??刂拼祟愶L險的主要方法一是在合同中明確提前解除或終止權;二是通過制定合同管理制度明確規定合同終止的相應審批流程。

(4)合同糾紛處理不當的風險

指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的風險??刂拼祟愶L險的主要方法:一是通過制定合同管理制度明確規定合同糾紛的處理辦法和相應審批流程明確各類合同管理人員在合同糾紛處理中的責任;二是充分收集對方違約的證據,尤其在主動解除合同的情形下,要避免因處理不當,反而被證據顯示成為自己一方違約;三是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下,合理地選擇訴權予以適用,以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5)合同后續管理中的風險

指在合同履行完畢或終止后管理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合同歸檔保管的風險是指在合同歸檔保管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包括合同丟失;合同被泄漏等??刂拼祟愶L險的主要方法:一是通過制定合同管理制度明確規定合同歸檔管理人員及相應責任;二是對合同保管情況實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合同執行情況評價風險是指在合同執行情況評價中存在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包括:合同簽署后疏于后續的管理評價;合同評價范圍和標準不科學,導致評價過程未能突出重點,評價流于形式等。控制此類風險的主要方法:一是制定合同執行情況的評價制度;二是建立合同執行情況評價的操作規程。

參考文獻:

法律關系主體范文4

一、命題規律總結

(一)試題的設計體現了相關學科的相互聯系,即財務成本管理要求有良好的會計基礎。側重考查考生應具備的財務成本管理的基本知識,同時也重視對財務會計知識的分析、應用、評價和綜合能力的測試。如2003年計算分析題分配聯產品加工成本要求采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法分配;2004年綜合題要求計算投資活動現金流量凈額及其項目構成和籌資活動現金流量凈額及其項目構成;2007年計算分析題涉及凈經營資產利潤率、稅后利息率、凈財務杠桿、杠桿貢獻率和權益凈利率的計算和分析,2007年綜合題涉及編制價值評估所需的預計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等,要求考生對新會計準則下的會計報表項目和經濟含義熟悉。對于以上問題,如果沒有良好的會計基礎將很難作答。這一方面體現了今后注冊會計師執業方向(除法定業務外的管理咨詢);另一方面對非專業人士群體進入注冊會計師行業設置了準入門檻,為注冊會計師隊伍輸送、選拔具有良好專業素養的合格人才。

(二)覆蓋面廣、重點突出。試題主要突出了財務成本管理的重點,如投資決策、籌資決策、財務分析、流動資金管理、財務預測、企業價值評估、期權估價和成本計算等。

(三)試題設計具有很強的綜合性和復雜性,體現在試題的設計跨章節,知識的融合上具有一定的廣泛度,這對非會計專業考生有較大難度。如2005年綜合題第1題有關各類成本費用的歸集和分配、生產費用在完工產品成本與月末在產品成本之間的分配和產品成本計算的方法等融合在一起;2007年綜合題第1題把第三章預計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的編制,第二章會計報表的改進,第十章企業價值評估中實體現金流量、股權現金流量和經濟利潤的計算,實體現金流量法、股權現金流量法和經濟利潤法下的股權價值的計算等結合在一起出題。

(四)試題在考核基礎理論的同時,注重測試考核實務操作能力,減少了對記憶和理解能力的測試,重視應用、分析、綜合與評價能力的測試。在財務成本管理以及其他的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中,試卷上已經出現越來越多根本平時在教材上見不到的陌生題目,表明注冊會計師考試的方向已經越來越貼近考查一種真正的能力,一種從書本提升到實際處理和應用的能力,而不是以往靠背書的能力。

(五)注重考查教材的新增和新變化內容。從財務成本管理考試以往命題的規律來看,凡是新增加的內容,歷來是考試出題的重點內容。所以考生應加強對教材新增加和變化部分的理解和運用,這對考生能否順利通過考試有很大的影響。如2003年教材第4章新增的關于相關系數的計算和值的計算作為當年的考試重點考了兩個計算分析題;2004年教材第10章新增企業價值評估一章中,考了3個計算分析題和3個客觀題共計22.5分;2007年教材第2章新增改進的綜合財務分析體系,考了1個計算分析題;2007年教材新增第11章期權估價考了2個判斷題和1個綜合題共計19分。

(六)試題總體難度降低,但主觀題題量增加。2007年主觀題題量(計算分析題由2006年的4個題增加到2007年的5個題)增加,題量增加要求考生對相關內容的熟悉程度進一步提高,沒有非常熟練的答題速度根本做不完。

(七)題目的條件更具有隱蔽性并充滿陷阱。近幾年的財務成本管理考試,試題中給出的條件,越來越側重變形,主要是運用一種考生平時未見過的表達方法,將某一考點表示出來,所以大家要跟上出題者的思路,不能學死。這種出題思路,在2003年的考題中能非常充分的體現出來。例如多項選擇題中的可持續增長率公式的變形;判斷題中的贖回條款的考查;計算分析題第1題的“平均在15天后付款”,這是一個非常模糊的概念,我們假設存貨是均勻購入,款項也是均勻支付,所以,當期購貨只需付現50%,下月付現50%。這些都是對原來解題思維模式的一種變化,如果學的不靈活就很難適應。大家要充分注意,其關鍵點還是要基礎扎實,各章節內容聯系起來學習。

二、學習方法

在我平時的教學中,經常有朋友問如何學好財務成本管理,我的經驗就是要把書本學透,把知識學活,達到一個較高的認知和思考水平。通過考試有3個要素很重要:毅力、方法、智慧。毅力就是強調堅持不懈、腳踏實地一步一個腳印積累基礎知識,打下扎實的基礎,知識的積累和沉淀靠日積月累,不可一蹴而就,尤其是大家戲稱的“注會魔鬼考試”,你一腳邁進魔鬼大門,就要準備打持久戰,就要摸著黑一路勇敢堅毅地走下去;方法是強調學習方法要得當,如果方法得當會事半功倍,當然好的方法沒有定論,因人而異;智慧是指是否具備注會考試應有的知識儲備和知識結構,或者說你是否適合這種考試,不是說人定可以勝天,你花了8年的時間考過去又有何意義呢?我們考過注會一方面是為了體現自身價值,但考慮更多的是希望把所學知識轉化成生產力,以改變我們的生活現狀。所以,我的觀點是不要在一棵樹上吊死,走適合自己的路,這是一個方向問題,否則會耽誤寶貴的時間和青春。

財務成本管理的學習,重要的是把它學活,要從教材中的知識點和做過的習題中,概括總結形成自己的知識體系,形成自己的見解,能夠獨立解決財務問題。要從被動的學習狀態進入到有自己認知的主動狀態。不能永遠停留在只會做你見過的試題,而要能夠舉一反三,靈活應對。要想獲得上述活學活用、應對考卷的能力,最根本最有效的就是刻苦學習。一些合理巧妙并且適合自己的方法與經驗可以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但絕不可以本末倒置,所有考生都在苦苦追尋一條最通暢、最快捷、最有效的捷徑,但最捷徑的路還是腳踏實地地看書、做題和思考。就具體的學習來說,下面的幾個環節很關鍵。

(一)熟知教材內容,排除疑難問題階段

認真閱讀教材內容,首先從頭到尾一字不漏地把教材看一遍,不用太記憶,只是把書中內容都看到,不一定都看懂。通過第一遍看書主要是對教材內容有一個感性的認識,做到心中有數,知道教材中講了哪些內容,哪些內容估計對自己有難度,如果自學而不參加培訓是否能夠啃下來。這一階段需要做的主要工作有:

1.對章節知識的整體把握。在對教材內容有了基本了解的基礎上,還要結合手頭的輔導用書了解本章歷年考試情況,對考試重點和相應分值進行把握,將本章在全書中所占的分量做到心中有數,全章內容框架、邏輯架構、總體脈絡有個更感性的認識,在這個基礎上進行有的放矢的學習。

2.劃分層次,以點帶面。教材內容中有重點和非重點的區別,但絕沒有考和不考的區別,針對教材中不同的考點采取不同的策略,針對重點采取集中時間徹底攻破,就是在短時間內速戰速決;針對難點采取迂回曲折中循序漸進,一次不行就再來一次;針對熱點采取反復閱讀中慢慢掌握,每次反復中不斷加強;在突出重點、把握難點、強化熱點的過程中,對于承前啟后的基礎點已經漸漸滲透,以點帶面地將全書的內容串連起來,對全書進行回顧的時候,就會發現整體知識基本盡收眼底,重點難點層次清晰。

學會做題,眾所周知,CPA考試以其題量大、難度高、通過率極低而著稱,為更好地適應這一考試現狀,平常一定強度的訓練必不可少。選擇一些質量高、具有一定難度的習題進行反復演練是順利通過考試的一個重要前提。但在不同階段要分別進行不同層面的訓練,這一階段的訓練主要是章節同步訓練。在復習當中,看書是基礎,但要想將本章考點深刻掌握,并在考場上靈活應用,必須做一些習題??赐暌徽潞笈浜现鲆恍┱鹿澩搅曨},在做題中掌握和記憶有關的內容,攻克有關難點,不要成為下一步學習的攔路虎。完成本章節習題后還要有針對性再看一遍書,通過這樣的反復,把看書過程中許多似是而非、似懂非懂的考點具體化。做題既檢驗了本章節內容的掌握程度,又避免了因看書不細造成的漏洞。

練習題到底做多少為宜,這是好多朋友關心的問題,我的觀點是因人而異。對于那些基礎較好、領悟能力較強、而又報考科目較多沒有太多時間的朋友,那只能有選擇地做一些綜合性和難度較大的題目,以達到以點帶面、融會貫通,便于歸納出規律和方法的目的。但在教學中發現至少80%以上的朋友是非會計專業或在職學習的,因此要盡快把握財務成本管理的精髓,必須要保證相當數量的練習,通過強化練習可以增強對相關內容的理解能力,把原來沒有理解的內容理解了;增加知識點,把原來不了解的內容了解了;增強記憶力,把一些過去沒有記憶下來的重點內容通過練習強化記憶;增強歸納總結能力,強化練習有利于系統地歸納和總結題型或專項問題,大部分總結都需要習題來驗證;增加熟練性,平時的強化練習臨場才會解題迅速,爭取時間,適應變化。

通過兩遍看書和做題或者通過參加培訓以后,將教材中的疑難問題解決了,重點問題明確了,但這僅僅還是一種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狀態。這是學習的第1階段。

(二)總結提高,融會貫通階段

在扎實掌握基礎知識的基礎上,要學得靈活、擅于變化,要前后各章節聯系起來,刻舟求劍肯定是行不通的。對書中內容與基本習題有了基礎學習之后,就要從整體上把握這門課程。先看每一章都講了什么內容,可以總結為幾個大的知識點,每個知識點又涉及哪幾個公式、哪幾種方法、有幾大塊理論等等。每一塊的核心內容又是什么,自己是否已熟知。如果尚有欠缺,就要重新認真閱讀此章,直到清楚了解為止,如第4章財務估價涉及投資組合標準差的分析中有這樣一句話:“如果A、B完全負相關,組合的風險被完全抵消,如果A、B完全正相關,組合的風險不減少也不擴大”,實際上這句話是有前提的,即A、B標準差相同,投資比例相同,如果放在一般情況下,這層意思應這樣表述:完全負相關(r=-1)的兩只股票構成的投資組合,風險并不是全部抵消,風險(標準差)等于兩種證券標準差加權之差的絕對值;完全正相關(r=1)沒有任何抵消作用,風險不減少也不擴大,注意這個不減少也不擴大是相對于加權平均標準差來說的(r=1時組合標準差等于加權平均標準差),相對于A、B來講,并不是不減少也不擴大,而是比低者高,比高者低,這層意思要注意理解。到了這一程度,解題應開始逐步建立自己的邏輯思維,應該是對基本知識已有比較熟練的掌握,可以從整體上有自己的處理主張的階段。這一階段要從機械地學習書上的知識點轉到可以有自己的熟練思考、分析、判斷和運用。當然開始很吃力,但慢慢就會好很多,慢慢就能在不斷完善之中建立起廣闊的思考模式,能夠融會貫通。這一階段的訓練主要是跨章節習題訓練,通過做跨章節綜合性大題,將大章化為小節,將一本書當做一章來重新貫穿一下,不斷刷新改進自己的知識體系。達到從整本書以自己靈活的思路來把握每一道題,而不只是以見過的題型往上套。這是學習的第2階段。

(三)進行模擬測試,考證歷年試題階段

經過前兩個階段的學習以后,第3階段就需要進行模擬測試,考證歷年試題,然后對專項問題、重點題型進行歸納和總結。這階段應在把教材內容學透、學扎實、前后融會貫通的基礎功底牢固之后,系統而快速地提高學習效率。

1.考前模擬測試。經過前兩個階段的學習之后,對全書整體內容有了較好的理解并具備了一定的解題技巧,此時進行考前模擬測試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在進行模擬測試時要注意:一是閉卷,不借助教材,不翻閱參考答案,養成獨立思考的習慣;二是計時,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在卷首做記錄;三是完全模擬考試狀態,在可能的情況下將每一個題目做完;四是記錄成績,通過核對答案和解析對測試進行評分并記錄,以便做橫向比較;五是測試總結,著重是分析錯誤找出差距,進行有針對性的拾遺補缺。

2.考證歷年考題。為了了解考試的整體要求,包括題量、題型、深度和廣度,在對歷年試題考證中要注意:(1)關注題型、題量、分值的變化。(2)關注重要考點。統觀歷年考題,雖各年有變化,但總有些考點是年年必出。(3)列表研究考試趨勢。將近4年考題中出現的主觀題所涉及的考點通過表格進行列示,結合本年度教材新增變化內容等因素,對考試趨勢進行把握。(4)注重解題過程。在對歷年考題的考證過程中,要注重積累解題思路、答題路徑和思維方式,通過積累,解題方法越來越豐富,思路越來越靈活,通過考試的信心也越來越大。(5)勤于總結。大家可能經常會有這樣的感覺:我上周做過的題怎么今天又做錯了呢,或者說還是沒有思路呢,這樣的題到底得做多少才能會,才能記住,或者說一合上書就不清楚這本書到底講了些什么?非常的無奈??偨Y就能解決這個問題,勤于總結會大大提高做題效果,如果你勤于總結,你做題時會有這樣的感覺:題目擺在面前,不可能一點思路都沒有,首先看屬于哪方面的問題,然后看已知條件,進而聯想自己平時的總結,該用哪種方法、哪個公式來計算,這樣有助于快速而準確的解題??偨Y要因人而異,一般不要總結的問題太多,面面俱到,依人學習的細致程度和基礎而定,總結的內容可多可少,只要是有規律性的東西、一些通過做題得到驗證的正確結論和某類題型的解題思路提煉出來都可以總結。

法律關系主體范文5

【關鍵詞】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行政法律關系;共有特征

行政相對人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中不可或缺的一方,對其進行全面而系統的研究,對于完善行政法基本理論框架,更進一步指導行政法制實踐具有重大意義。首先,研究行政相對人問題,對于完善行政法學的理論體系有重要意義;其次,研究行政相對人問題,對于發展完善依法行政理論具有重要意義;再次,研究行政相對人問題十分有益于我國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對行政權實施監督以及擴大行政相對人民主參政的法律實踐。

一、行政相對人的定義

“相對人(或稱行政管理相對人)是目前行政法學中使用較頻繁的稱謂,也有學者稱之為‘行政相對方’?!盵1]它原是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一個行政法學概念,2004年國務院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作為一個法律性文件則已明確使用了“行政管理相對人”[2]一詞。由此,它現在已成為了一個法律術語。

人們對行政相對人的認識主要有以下兩種角度:(1)從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對象角度理解行政相對人。(2)從行政法律關系的角度理解行政相對人。即在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雙方中,行政主體是一方,與其互有權利義務關系的對應一方就是行政相對人。

二、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共有的特征

為了準確把握行政相對人特征,首先在行政法律關系范圍內,觀察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共有的一些特征。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雙方,除具有受行政法調整、參與行政法律關系、享有行政法上權利和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等共同特征外,還具有內在自由與外在自由的統一、與客體關系中的“為我”傾向、自為性、自律與他律性一系列共有的特征。

(一)內在自由與外在自由的統一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內在自由是指主體的意志自由,即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意志和認識狀態,是一種理性自由和精神活動。

(二)與客體關系中的“為我”傾向

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性地位不僅表現在行政法律主體意志活動中按照“自我”的價值取向認識和把握行政法律關系客體,而且還表現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權力性實踐活動中按照“為我”的目的建構、控制乃至改造行政法律關系客體。

(三)自為性

在實踐——認識活動中有“為我”傾向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同行政法律關系客體相互作用時必然表現出自為性。

(四)自律與他律的統一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為我”趨勢和自為性等主體性特征,并不是說主體是不受限制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所受的制約來自兩個方面:自律與他律。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自律,即主體的自我制約。在每一行政法律規范中,都暗含著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義務,“命令”著行政法律關系在行使權利時,不應超過邊界條件。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權利性實踐活動中選擇和建構行政法律關系客體,要受其已形成的價值觀念的約束,這些價值觀念是其選擇和建構行政法律關系客體時的判斷基礎。

三、行政相對人自有的特征

(一)結構上的特征

根據權力主體的歸屬和實際運轉,可以把權力主體分解為歸屬主體和行使主體。歸屬主體就是權力歸誰所有,哪一個主體是權力的所有者。行使主體就是權力由誰來行使,哪一個主體是權力的行使者。

1.行政相對人的主導性。行使主體是不能離開歸屬主體而獨立存在的,如果說兩者呈主屬關系的話,歸屬主體是主,而行使主體為從。

2.行政相對人在意志上的主導性。行政權主體分解為歸屬主體和行使主體必然使行政權在運行過程中形成兩個主體意志:歸屬主體意志和行使主體意志。行使主體意志從屬于歸屬主體的意志是保持行政權統一性的前提條件。

3.行政相對人的零散性與分散性。從兩個主體的客觀表現看,歸屬主體雖然從絕對數和相對數看其量都大于行使主體,但其呈現出較大的零散性、分散性,其結構尤其松散。行使主體則不然,其量的大小雖不能與歸屬主體相提并論,但其有著無可比擬的集中性、結構嚴謹性和較大的聚合力。

4.行政相對人的弱勢性。權力是一種力量,它可以決定并改變有關參與者的物質關系、精神關系乃至于意識關系。行政權在整個權力系統中則是最為敏感的權力形態,它涉及了具有相當寬度和廣度的社會生活領域,幾乎對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有影響作用。(二)權利上的特征

權利即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

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是指由行政法所規定或確認的,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由行政相對人享有并與行政主體的義務相對應的各種權利。一般認為,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包括參政權利、受平等對待的權利、受益權利、自由權利、程序權利。[3]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是行政法所設定或確認的權利。(2)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是在行政活動過程中予以行使的權利。(3)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是與行政主體的義務相對應的權利。權利與義務具有對應性,一定的權利需要一定的義務來使其得以滿足。在行政法律關系的結構中,行政相對人權利已經被特定化了,它只能是對應行政主體義務的一種特定權利,它既不對應行政主體作為機關法人時的義務,也不對應其他法律關系主體的義務。(4)行政相對人權利可以由行政相對人自由放棄。(5)行政相對人權利不具有個人獨有性。行政相對人權利是每個具體的相對人共同地、平等地能對行政主體具有的權利,即使他們屬于廣泛相對人中某一類特別的群體,這個群體中的個人也是與他人一樣共同、平等地對行政主體具有某種權利,因為大家面對的是一個共同的行政主體。

(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上的特征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等于行政相對人,他們要成為行政相對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這種資格就是行政法予以規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上的權利能力。也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政法上的權利能力。公民在行政法上的權利能力是所行政法賦予公民享有行政法上的權利和承擔行政法上的義務的資格。(2)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上的行為能力。也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政法上的行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行政法上的權利、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資格。

第一種是以行政主體作為義務主體,行政相對人作為權利主體的法律關系。在這種形態中,行政主體履行的義務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對所有的公民應當履行的,如保護所有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第二種是以行政相對人作為義務主體,行政主體作為權力主體的法律關系。

(四)行為上的特征

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可以界定為:在國家行政行政活動過程中,由與行政主體對應的公民等一方所作出的、能產生行政法效果的各種行為之總稱。[4]行政相對人行為與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相比較,有如下特征:(1)行政相對人行為的形式靈活。(2)行政相對人行為目的的多重性。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目的沒有行政主體的行為目的單一,行政行為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預定的國家行政管理目標,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不能有屬于自己或他人的特殊目的,也不能具有非目的性,否則將構成。(3)行政相對人行為對行政主體沒有直接的強制執行力。這是和行政行為相比所具有的一個重要特點。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權的運用,具有國家強制性,許多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具有直接的強制執行力,而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是個體行為,不具有對行政主體或他方的直接強制執行力,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如要強制執行,則必須借助一定的國家權力,如權力機關的監督權、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權以及行政機關上級機關的監督權。但這并不意味著行政相對人行為沒有法律約束力。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行為由法律確認,即具有法律保障,具有法定的約束力。

參考文獻

[1]羅豪才.行政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

[2]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人民日報,2004-04-

20.

法律關系主體范文6

關鍵詞:農民;法律關系;認知;正式法

中圖分類號:D911.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07)06-0061-03[

長期以來,國家法律與村民所理解的法律一直不在同一個語境下,這就決定了其間的沖突和背離是必然的常態。要緩解沖突和背離,就必須了解其異同,盡可能使他們處在同一個語境下,以實現制度形態的法律與觀念形態的法律的對話、溝通與互融。本文主要以蘇北農村為考察個案,從農民對法律關系認知的角度,運用比較研究的方法,描述、探究農民觀念形態的法律關系與國家制度形態的法律關系的異同,為兩種法律關系的互認與互通做些基礎性的工作,是否具有普遍意義,有待進一步研究的檢驗。

一、對法律關系主體的理解

“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的人,通常又稱為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保?]163“法律關系的主體,又稱權利主體、義務主體,指參加法律關系而享有法律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的人?!保?]194從上述比較權威和規范的法律教科書的表述中,我們可以理解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符合兩個要求:一是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二是享有法律權利、承擔法律義務的人。是不是法律關系的主體,在法律上的地位是截然不同的,不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便不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相應的法律活動,不像當事人那樣享有相應的法律權利、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各種法律制度都用不同的形式規定了成為相應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條件及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在第二章用大量的篇幅規定了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及身份確認的條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在第108條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的第一款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第五章第一節詳細規定了當事人有權委托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等的訴訟權利及義務。行政訴訟雖然經歷了由相對人原告資格到利害關系人原告資格的拓展和變遷,但畢竟都相應設置了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限定。

制度化的法律規定,便利于法律關系主體的界定,使權利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保障和救濟,但從農民的視角看,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們權利的行使。調查表明,農民對法律關系主體的理解則比制度化的法律關系主體的界定要寬泛得多。表現在:

1.對當事人的理解較正式法的規定更寬泛。絕大多數被訪者認為,當自己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與人發生糾紛時,當然是“自己的事”,即自己是理所當然的當事人;糾紛對方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也理應是當事人。現實生活中,有些地方村民對于是“自己的事”的范圍理解還要寬泛些,它甚至包含:姑姑、舅舅、姨媽等,這可能就像索羅金所說,“其全部生活都連結成為一個整體,并有機地組成一個‘我們’。至于‘這與我無關’或‘這不是我的事’之類的態度,幾乎是不存在的”[3]29?;谶@樣的理解,他們認為,當自己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親屬與他人發生爭議或被人欺負時,自己當然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爭議,采取和平地或武力地、合法地或非法地方式“擺平”糾紛,這不僅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義務。假如在自己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與他人發生矛盾或糾紛時,不挺身而出,而是做了“縮頭烏龜”,是會被村民看不起的。對方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既然也是當事人,就同樣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他們也是“擺平”的對象,如果他們能主動或被動地承擔了其親屬應承擔的責任,也算是“擺平”了。

2.對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理解與正式法律的規定有很大差異。雖然絕大多數被訪者認為,當自己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與人發生糾紛時,是“自己的事”,自己是理所當然的當事人,但他們對當事人的理解義務成分多于權利成分。對侵財或金錢給付義務的糾紛,被訪者一般都認為自己只能替自己的親屬要回錢物,不能替自己的親屬接受錢物并收歸已有。對斗毆之類,被訪者認為自己應該采取他們認為合適和有效的方式幫助其親屬討回公道,不能代替親屬接受道歉或索取錢物,最多也就是“事主”請維護自己權利的人吃頓飯,算是答謝。

3.是否是當事人,還要因人因事因情而定。對于父母與他人發生的糾紛,大都認為不會因時、因地、因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父母的事永遠是“自己的事”;對于子女的事,未結婚之前,父母一般認為是“自己的事”,一旦成家立業,則有比重相當大的人認為不是“自己的事”;對于兄弟、姐妹與他人所發生的糾紛,調查表明,兄對弟的義務感強于弟對兄,兄弟對姐妹的義務強于姐妹對兄弟,又以是否成家為界,成家后的義務感比成家前要弱。不同的事,人們對自己是否是糾紛的當事人或法律關系的主體的認為是不同的:如純系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與別人發生的簡單的分家析產、地界糾紛、標的額較小的債務糾紛,人們一般認為跟自己沒有太大關系;一旦涉及家庭或家族等利益共同體內部的共同利益,如面子、榮譽、地位、生存狀態等,村民便會習慣地理解為“自己的事”,是一種共同體自覺,還是集體無意識,有待專家去研究和考證。

二、對法律關系結構層次的認識

按照制度化的法律關系的分類,與村民直接相關的主要法律關系可能有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按照正式法律的理解,民事法律關系是調整平等的主體之間的關系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行政法律關系是調整行政關系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刑事法律關系是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及應受懲罰的某種行為而產生的法律關系。這三種法律關系在正式法中的區別似乎是非常明顯的:從法律原則上看,民法基本上是當事人主義,只要不是違反法律的限制性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有很大的處置權;行政法的原則是依法行政,除了賦予權利的行為,課負義務的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行政主體對權利義務的處置權非常?。恍谭ㄊ亲顕栏竦姆?,其原則是罪刑法定,什么是犯罪,如何懲罰,刑法有明確的規定,法官只能嚴格適用法律。從法律責任上看,違反民法法律關系的責任一般是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或繼續履行之類,相應責任形式較輕,即便有懲罰的性質也是金錢上的且較輕,它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自愿協商解決;行政法律責任一般比民事法律責任重,要承擔行為罰、財產罰、人身罰等行政處罰,作出承擔行政責任的決定只能是行政主體根據法定的行政程序進行;觸犯了刑事法律關系的責任最大,懲罰最重,刑事責任所規定的主刑,一般都要限制人身自由一定的時間,嚴重的甚至要剝奪生命權,作出刑事判決的只能是法官依據嚴格限定的司法程序進行。

然而,在調查中我們發現,在農民的法律觀念中是沒有民法、行政法與刑法的概念及其區別。表現在:不管是債權債務糾紛還是侵權行為,他們認為輕易不能告到法院,一旦“經官”,被告一方就必然“蹲監獄”。由于沒有民法、行政法與刑法的概念和區別,在處分原則上,他們認為所有的法律糾紛都可以“私了”,“民不告,官不究”是適用所有案件的普遍原則,即便是或嚴重傷害公民人身權,甚至是故意或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只要雙方同意都可以通過“賠錢”的方式解決。梁治平先生在《鄉土社會中的法律與秩序》中“案例五”“案例六”和“案例七”所描述的情景和所作的分析,看來不僅是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性”,[4]439-441在廣大的漢族地區,起碼說在我們所調查的蘇北農村地區具有很大的普遍性;所不同的是,在蘇北農村“殺人償命”的觀念已根深蒂固,但他們認為“命”可以通過賠付金錢來代償。在責任的承擔上,農民的理解是,要根據具體的案件酌情、酌理、酌法而行,情、理、法是判斷案件的尺度和標準,或者說是說服當事人接受的依據;案件解決的最高目標是“和”或“不再爭”,不是維護抽象的公共利益或公平、正義;解決的主體是多樣的,關鍵是看解決的實效;程序是次要的或者可有可無的,關鍵是結果;責任的輕重不在于法律的規定,而在于雙方的接受或承受程度,一般是承擔一種責任便不再承擔另一種責任,此即農民所說的“罰了不打,打了不罰”。

梁治平先生在研究中也有同樣的發現并作為一個問題提了出來:“民事與刑事的區分并不是法律上唯一的分類,但也許是法律分類中最無可置疑的一種。不過,正如上述案例所表明的那樣,那種認為民-刑之分具有公理性和普適性的看法無疑是一種心理上和觀念上的幻象。事實上民事和刑事的區分像法律上的許多其他分類一樣是人為的和‘構成性’的。它并不具有不證自明的合理性,更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保?]442

事實上,在農民的心目中就沒有法律層次和結構的概念,不僅不存在民-刑之分,也不存在民-行、行-刑之分,法律關系只存在于農民具體的社會生活中,只有那些與他們的生活經驗相符,與他們觀念中的法律概念相符的制度化的法律才能為他們所接受和認可。

三、對法律關系內容的看法

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農民對于法律關系內容的理解不僅限于權利義務。遇到糾紛農民首先想到的不是用法律來判斷誰合法,誰違法,或者用權利、義務的兩極思維方式來思考問題,而是首先用情作為判斷的尺度,進行“合情”與“不合情”的判斷,不合情則補情,它一般適用于彼得?斯坦在《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中所分析的伙伴關系之間;其次是運用“理”,進行“輸理”與“不輸理”的判斷,“輸理”則賠理,它一般適用于伙伴關系之外;最后,才用法進行合法與非法的判斷,權利與義務才派上用場。即便是得情、得理或合法,農民也不主張“得理不讓人”。

農民對權利義務的理解不那么涇渭分明。在制度化的法律規定里,權利就是權利,義務就是義務,在很多時空條件下是不能混同或錯雜的,所以,司法判決一般都是一方勝訴,一方敗訴。在農民心目中,權利和義務并不那么明確或不可替代,他們認為任何糾紛都是“事從兩來,莫怪一人”,不存在涇渭分明的權利義務的區別,享有權利的一方有“不能過分”的義務,承擔義務的一方也有“適可而止”的權利,民間解決糾紛不存在絕對勝出的一方,也沒有絕對失敗的一方,大多是“各打四十大板”。農民的這種認識和解決問題的方法,雖然很多方面帶有庸俗的辯證法的色彩與和稀泥的成分,也有悖公平、正義的原則,但它卻容易為糾紛雙方所接受,對社會的和諧有益。

在農民看來,有些權利義務的產生不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而是基于特定的倫理關系。農民認為應該向輩分比自己長的人盡義務,即便這個長輩比自己更年輕或更加身強力壯,理由僅是由于輩分的差別,便使輩分長的人先天具有了某些權利,輩分低的人先天具有了義務。民間的一些交易行為,比如賣房、易地等,都必須事先告訴“近房”即房頭近的,“近房”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至于為什么,解釋僅因為是房頭近。

以上內容僅是事實的描述和簡單的比較分析,算是提出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目的是揭示“正式法所代表的是一套農民所不熟悉的知識和規則,在很多情況下,它們與鄉土社會的生活邏輯并不一致,因此也很難滿足當事人的要求”[5]464。如何解釋和解決這個問題,筆者愿和學界同仁繼續探討下去。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李步云.法理學[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

[3]彼得?斯坦等.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89.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