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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開放以來,跨國公司在我國設廠逐漸增多,促進中國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給我國帶來了嚴重的環境侵權的問題。本文立足于在華設立的跨國公司的現狀,首先簡述跨國公司與我國之間的環境法律關系,在此基礎上分析出跨國公司在華環境侵權的原因,最后針對存在的問題總結出提高準入標準、完善環境立法、健全環境標準體系、嚴格監管職責的四個具體建議。
關鍵詞:跨國公司;環境法律關系;環境侵權環境立法
一、在華跨國公司的環境法律關系簡述
(一)在華跨國公司概念界定
聯合國貿易及發展委員會將跨國公司定位為“由分設在兩個或者兩個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而不論這些實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如何,這些企業的業務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決策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的,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企業的各個實體由于所有權或者其他的因素,使得其中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實體能夠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尤其在分享知識、資源和分擔責任方面①。”這一學說體現了跨國公司的特征,也就是跨國公司是法人的前提下,在地理上跨越了國界,并且也是以所有權為主,母公司領導在各國的子公司。本文中的在華跨國公司是一種營利性集團組織,其組織結構符合經濟學上的跨國公司所具有的特征,且母公司在中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在中國境內依據《公司法》成立有限責任子公司、該子公司由母公司作為出資人直接控股。其子公司依法享有中國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承擔中國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并擁有中國法人地位的公司②。
(二)在華跨國公司的環境法律關系中的法定義務
環境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中特殊的一種關系,也就是參與環境法的主體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所形成的法律關系,而主體所指向的對象就是客體。從環境法律關系來看,跨國公司對東道國的環境問題具有保護的義務。首先是在華跨國公司和東道國的環境法律關系上來看,在華跨國公司合法取得法人地位后,有權在中國境內經營、開發、利用和保護資源等權利,同時要求履行保護東道國的生態環境和資源的節約等義務。其次是東道國和跨國公司母公司的環境法律關系。兩者之間并沒有直接的聯系,但是在和在華跨國公司解決環境法律責任糾紛時,母公司所在國的法律可能會和國內的立法相沖突。如德國就要求本國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必須適用本國的環境標準③,代表海外子公司除了遵守東道國的法律外,還要遵守母公司的法律規定。
二、在華跨國公司環境侵權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在華跨國公司環境侵權現狀
我國自改革開放實施引進外資的政策以來,國際貿易逐漸增多,在中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或代表機構的跨國公司同樣興盛。但是,跨國公司具有兩面性,在為中國帶來經濟增長的同時跨國公司也給中國帶來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問題,造成了嚴重的環境侵權④。在中國環境部官網上公示通報的跨國公司問題來看,存在很多的污染環境問題。比如在2008年,環保部對130家曾經上過環保黑名單的跨國企業進行督察后,個別企業在警告后仍然對中國的環境法律置若罔聞,數次被發現有環境違法行為⑤。還有,美國康菲石油公司全資子公司康菲中國石油在我國發生的漏油事件,對我國渤海的生態環境及漁業經濟造成了長遠的影響。因此,通過以上的資料和案件能夠證明在華跨國公司給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他們把污染轉移到了國內,并且忽視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借助雙重標準來逃避責任。
(二)跨國公司在華環境侵權原因分析
第一,我國對跨國公司的準入標準低。我國為了發展經濟,積極引入外資,建立跨國公司,并且在有的地方還存在以引進外資來對政府官員政績進行考核,這就間接鼓勵建立跨國公司,而使得環境保護而輕于經濟發展。由此,將跨國公司準入門檻定偏低,為跨國公司的建立提供便捷,同時就縱容了跨國公司污染環境的行為。第二,我國對環境方面的立法存在缺陷。比如我國對環境方面的標準過低,對企業污染環境的懲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低等法律規定存在不足,縱容了跨國公司的污染環境行為??鐕颈举|是一個營利性組織,追求利潤最大化是其使命,對違法者的處罰遠低于其營利數額的話,就難以起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作用。對比發達國家對環境違法的處罰力度要求嚴格的多,我們的違法成本也應該增多。第三,環境標準體系不完善。環境標準對生產的影響主要涉及技術和成本問題,環境標準的不同,對技術要求也不同,但技術對來自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來說,通常不是一個主要問題,成本則是一個被考慮的較多的因素。環境標準會影響成本,遵守環境標準,產品的成本會相對增加,進而影響產品的市場競爭力。目前我國的環境標準要遠低于其他國家的環境標準,這也就是使許多的跨國公司在我國建立,轉移環境污染的原因。第四,我國環境部門監管不力。首先,是相關部門的不負責態度引起的。官方的態度不正確,既不積極行使自己的職權,還認為監督環境污染顯得多余。其次,是對資源性行業的監管不力。我國目前對進入資源性行業的跨國公司,尤其是涉及礦產資源開采領域的研究不多,并且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幾次修改,顯示出了在政策制定中的不科學的地方。同時在《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管理辦法》中要求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應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對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的相關內容進行充分闡述的可行性報告⑥,但是沒有對“充分”作出明確的解釋和說明,造成了相當大的主觀性存在,并且對審批權限的分配也不夠合理,就很難保證審批的科學性。
三、完善在華跨國公司環境法律關系的具體建議
(一)提高準入標準
因為跨國公司現存的準入標準低,以及我國官員為了追求政績而縱容污染環境的行為。所以,我國在制定外資進入的時候不應該只將經濟發展放在第一位,應當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放在同一地位。并且對官員的政績考核,不能以單一的經濟發展作為考核標準,要加入對跨國公司的環境污染是否采取制止措施的考核標準。生態環境指標和經濟增長數據同時保證,才是對官員政績的肯定。
(二)完善環境立法
目前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對于造成污染的單位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但對于造成污染的單位來看,遠低于其污染環境所取得的利潤。所以,我國應當通過明確立法的方式,加強對于跨國公司環境污染事故的懲處力度,鼓勵推行以超強制環境保險為主的跨國公司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由此促使諸多跨國公司減少環境風險,這樣也有利于國家財政減輕在行政管理中花費。此外,根據OECD的定義,環境稅是根據這種稅是否具有實際的和潛在的環保影響,具體的環境稅包括污染排放稅目、污染產品稅目、資源稅、碳排放稅目四類。⑦目前我國對環境稅的建立還不完善,建立的過程也是漫長的,但是可以看出,征收環境稅可以使環境成本內部化,是政府要求利用環境者承擔環境使用費的義務。因此我國應該逐漸將環境稅的各個稅種通過立法規定明確,以此來保證我國的環境問題。
(三)健全環境標準體系
在政府管理過程中,可以通過制定政策的方式,行政機關應該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污染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對于污染物的排放實行嚴格的標準和總量控制管理。同時,根據各地的發展要求、科學的環境值來最大限度減少污染跨國公司的進入。
(四)嚴格監管職責
康菲中國渤海灣溢油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并沒有第一時間控制污染源,反而采取了逐級上報的形式,錯過了最佳的挽救機會。因此,除了制定完善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政府的嚴格執法更為重要,是將制度落實的保證。完善對跨國公司進入資源行業的有效監管,具體要對現行的行政審批權限做新的調整,并出臺管理條例和法律法規來規范發展。第一,對政府行政審批制度進行調整。將國土資源局主管部門對項目可行性報告的審批作為報送商務主管部門的前置程序,明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資源行業管理中的權利。第二,要在遵守WTO承諾的基礎上,積極利用國際行業規范和環境標準作為資源行業的監管手段,通過稅收等經濟手段,加強控制各類稀有金屬礦產原料和初級加工的出口。第三,盡快出臺《國家戰略資源管理條例》,進一步規范管理部門的權力運行,對國內稀有金屬和貴金屬的勘探權、開采權和出口權進行統一規劃,合理防范以跨國公司為代表的國外礦產業公司對中國礦產資源安全的威脅,加強戰略資源的管制,維護國家戰略資源的安全。
作者:杜澤宇 單位:上海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