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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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制度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制度范文1

【關鍵詞】糾紛;解決機制;多元化

一、制度現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步伐加快和區域經濟的快速發展,深層次矛盾逐漸顯露出來,一些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如國企改制、職工安置、城鎮拆遷、征地補償等糾紛日益增多。面對新形勢、新問題,探索建立多元化糾紛化解工作機制顯得尤為重要。

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從十多年前就進入理論建構階段,但目前仍存在以下問題:第一,缺少政策支持。盡管中央第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完善調解、仲裁、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但立法和制度建構中仍保有對司法訴訟的過高期待,實務上的解紛需求不斷向法院集中,對于非訟程序則缺乏支持力度。第二,制度設計缺乏合理性。調解、復議、仲裁等程序的制度銜接和配套設施有待完善。訴前、立案階段和委托調解等缺少明確規定,只要一方當事人拒絕,調解就無法啟動,這極大的限制了此類非訟程序的實際應用。第三,管理體制落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需要統一的領導,妥善協調各部門的職權和分工來實現。而實踐中部門利益和權利沖突給這種制度的發展帶來了不小的消極影響。

二、問題分析

(一)協調配合不到位

當前,我國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主要包括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內容,他們各自有著獨立的制度約束和程序規定,相互之間缺乏協調配合。

以調解為例,我國調解體系大致可分為四類:1.人民調解,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規范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進行調解,促使他們在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協議;2.訴訟調解,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或輕微刑事案件過程中,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規定,組織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焦點進行調解;3.行政調解,一指基層鄉(鎮)人民政府對一般民間糾紛進行調解。二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授權對某些特定糾紛進行調解;4.仲裁調解,指仲裁機構對受理的仲裁案件進行的調解。

現實情況是,上述四類調解在體系上均處于高度獨立運作狀態,相互之間缺乏必要的聯系與合作,如當事人通過行政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行政機關一般不制作調解終結書,不能為后續訴訟調解工作提供有價值的參考,造成了行政資源上的浪費,也不利于非訟調解工作的開展。

(二)分流渠道不暢通

現階段社會矛盾糾紛既有個人與組織、群眾與干部之間的矛盾,也有公民個人之間因借貸、合同、婚姻、繼承、贍養、侵權等引發的民間糾紛,這些糾紛與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密切相關。面對這些不同類型的社會矛盾,如何將其順利導入糾紛解決機制?如何引導當事人根據不同案情來選擇最適宜的調解方式?由誰負責疏通矛盾糾紛流向渠道?

上述這些問題在實踐中沒能得到解決,由于缺乏統一的、權威的引領和指揮,制度運行不暢,當事人在選擇解紛方式時缺乏引導,結果是既耽擱了時間,又增加了成本,而且容易在解紛主體之間(如居委會、仲裁庭、派出所、法庭等)出現“踢皮球”的情況,相互推諉,導致當事人的權利難以實現。

三、制度設計

(一)設立區域性糾紛調度機構

在縣(市)級政府部門設立“矛盾糾紛調度中心”的專職機構,統一指揮調度區域內的矛盾糾紛化解以及開展矛盾糾紛排查等預防性工作。其職能定位是收集信息、引流案件、落實監督。

1.收集信息。按照行政區劃,在鄉鎮、村(居委會)以及村小組分別設立信息員崗位,在信息員與調度中心之間開通“綠色通道”,由信息員直接向調度中心反饋轄區內的矛盾糾紛信息,確保信息在第一時間準確地到達調度中心,避免因信息傳遞環節過多帶來不良后果,這對快速處理突發事件更具特殊意義,可以贏得更多化解糾紛的時間。

2.引流案件。由調度中心對來自基層的信息進行備案、梳理和分類。對特殊糾紛如勞動爭議、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產品責任糾紛等,原則上應歸行業性或專業性解紛機構化解;對一般性糾紛,通??砂雌潆y易程度來選擇解紛機構,進行分級處置,化解難度小的如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矛盾糾紛,可建議當事人首選村(居委會)進行化解,化解難度較大的如疑難、復雜或公眾關注度高的矛盾糾紛,可建議當事人首選鄉鎮、街道辦或人民法院進行化解。對案件進行繁簡分流,讓不同糾紛在“量身打造”的平臺上得到解決,有利于節約社會人力資源,發揮非訴調解組織的作用,也有利減輕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壓力。

3.落實監督。離開了監督管理,再好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也不能正常輸出“功率”,甚至淪為制度上的擺設。建立和完善監督制度,對監督權限、責任、內容、方式等做出細化規范,讓監督工作滲透到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每個環節中去,用監督來提高糾紛化解效率。

(二)推進訴訟與非訟溝通銜接。

在訴訟與非訟糾紛解決方式中,前者是單一的解紛主體即人民法院,后者是復雜的解紛主體,主要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民間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等。訴訟與非訟兩類糾紛解決方式,雖然在職能設定上有所傾向,但其追求的社會價值卻是殊途同歸。

然而實踐中兩類解紛方式各行其是,缺少配合。一方面非訟解紛主體缺少與訴訟解紛主體建立常態化溝通,對一些“難化解”的矛盾糾紛只好無功而返。另一方面,作為訴訟解紛主體的人民法院,在一些案件沒有經過非訴解紛組織“過濾”的情況下大包大攬,為此背負了繁重的任務包袱,對司法資源是一種浪費。

因此要著力建立兩者之間的有效銜接,既要重視發揮非訴解紛程序成本較低、便于執行的優勢,也要充分運用訴訟解紛特有的權威性、強制性特點,力求案件處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參考文獻:

[1]何兵.和諧社會與糾紛解決機制[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9.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制度范文2

[關鍵詞]糾紛解決;司法救濟;代替性糾紛解決機制

[中圖分類號]DF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426(2009)10-0013-02

實現社會和諧與平安是人類社會自古以來不斷追求的理想。為了構建和諧社會,完善我國現有糾紛解決機制,本文試通過研究域外多元爭端解決機制的建立、特點和運行的經驗,尋找對健全我國代替性糾紛解決機制有益的啟示。

一、美、德、日ADR機制的建立

代替性糾紛解決方式,是英文Alterta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意譯,縮寫為ADR(以下簡稱“ADR”)。ADR起源于美國,原指20世紀六七十年展起來的各種訴訟外解決方式的總稱,現已引申為世界各國普遍存在著的、民事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或機制的總稱。西方國家是最先走上探索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道路的,隨著這些國家經濟穩定增長、國內弱勢群體權利意識不斷增強以及經濟實體之間競爭激烈,使其原有的社會矛盾和新產生的社會矛盾交織在一起,人們按照原來形成的司法爭端解決方式的慣性思維處理糾紛,這些國家法院便處于居高不下的訴訟浪潮包圍之中。為了及時處理糾紛并節約司法資源,各國開始尋找非訴訟解決方式可行之路,西方國家ADR機制便應運而生,其中。美國、德國、日本較為典型。

美國是ADR的發源地。美國是西方有名的“三多”國家(訴訟多、律師多、兇殺多)。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美國民事訴訟爆炸現象的到來,美國產生了一項致力于發展其他糾紛解決辦法并將其與正式的訴訟一起運用的運動。在美國,“代替性糾紛解決”已被定義為“并非由法官主持裁判而是由一個中立的第三人參與協助解決發生爭執的糾紛的任何步驟或程序”。美國的ADR分為兩種:一是司法ADR,即在法院內附設仲裁、調停等制度,這種ADR也被稱之為“訴訟之內的ADP”。但是,由于這種ADR是屬于未經判決而解決糾紛的程序,因此,將ADR視為訴訟外解決機制。二是民間ADR,即仲裁和調停。仲裁是當事人雙方依據仲裁協議委托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解決的方式。調停是當事人雙方在第三人參與調停下解決糾紛的方式。美國ADR與傳統司法解決方式互相配合組成了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成功地緩解了司法部門訴訟壓力,提高了糾紛解決效率,使社會矛盾糾紛得以及時化解,因而得到其他國家的學習仿效。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德國統一和經濟的發展,德國各種社會矛盾和訴訟數量急劇增加。德國也開始建立多元的糾紛解決機制。在代替性糾紛解決方式方面,德國出現了形式多樣且獨具特色的ADR。一類是根據法律設立的ADR,分為兩種情況:強制性ADR,這是前的必經階段,所適用的案件有:發明專利的糾紛、著作權使用費的糾紛、不正當競爭的糾紛、自動車事故補償的糾紛、職業培訓的糾紛、雇主與經營協會的糾紛等;非強制性ADR,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包括仲裁、中介人、漢堡公共情報和解所、工商協會、手工業協會、律師協會調解所。另一類是沒有法律規定的ADR。具體有:個體手工業者工會主持的ADR、舊車行業仲裁所、建筑業協會ADR、房產租賃調解所、醫師協會內設ADR、仲裁鑒定等。德國的ADR具有程序簡單、低廉迅速等特點。

日本是將傳統調停制度與現代ADR成功嫁接一體的國家,具有較完整的多元糾紛解決系統。日本的ADR有三個系統:司法ADR,即在法院附設調停制度,日本的調停制度分為民事調停和家事調停;行政性ADR,是各種常設性的糾紛解決機構,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吸收各界代表參加,解決涉及公害、勞動、建筑質量和消費等領域的糾紛;民間ADR,是一種自治性的糾紛解決機構,包括商事仲裁、海事仲裁以及各類產品責任中心等。日本ADR與訴訟構成了一個完整的解決紛爭網絡,該體系被日本學者小島武司稱之為“正義的綜合體系”,為當事人解決糾紛提供了多種選擇方案,這對化解日本社會矛盾、保持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美、德、日ADR機制的特點

通過西方三個典型國家ADR的介紹,從中可以看到它們創制ADR具有四個共同特點。

首先,ADR具有替代性。ADR是在傳統訴訟之外用來訴訟解決糾紛的一種新的方式,是解決各國在進步發展中所共同遇到的“訴訟爆炸”問題一種最佳替代方式,也是人類理性在自我解決矛盾糾紛中的一種有益創造。西方ADR的出現和發展表明,建立在法治原則基礎上的各種訴訟制度,雖具有能夠為各種社會糾紛沖突提供現成的法律救濟渠道,但是,司法救濟所奉行嚴格程序主義的精神,使訴訟成為一種“既費錢又花時間”的法律救濟“奢侈品”。ADR則可以為當事人提供代替訴訟救濟??旖萁鉀Q糾紛的服務。

其次,ADR具有選擇性。各國在探索多元爭端解決機制的過程中,產生了各種類型的ADR,經過實踐檢驗,成熟的ADR已經被民眾解決爭端普遍接受和采用。ADR作為民眾自發創制的解決紛爭各種辦法,對解決各種復雜的社會矛盾糾紛提供了廣泛的選擇余地。同時,每一種ADR的采納也是當事人雙方自愿選擇的結果,自主選擇解決糾紛的方式對于解決彼此矛盾糾紛更具有道德和行為的約束力。

再次,ADR具有便捷性,ADR與訴訟制度相比最大的優點之一是方便快捷,它沒有嚴格訴訟程式和周期,當事人可以通過自愿選擇ADR方式解決各種爭端。在當代西方司法改革的趨勢中,“司法便民”已成為各國完善司法制度的一個檢測標準。與司法救濟便民性改革相比,ADR自產生就有天然親民性,形式多樣的ADR,本身就是各國民眾自發探索的成果,因此,通過當事人自愿選擇ADR,可以快捷地解決糾紛。ADR所具有的便捷性也符合現代社會一切方便公民的價值取向,能夠為民眾所接受。

最后,ADR具有高效性。ADR產生的原因之一就是西方發達訴訟制度與口益增長的民眾法律訴求不相適應。司法救濟制度有著完整嚴格程序規則,當事人若選擇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就必須有足夠的耐心等待漫長訴訟運行周期,事實上一個案件從法院受理到終審裁決再到執行往往需要很長的時間。ADR是西方各國在解決司法資源有限和民商糾紛與日俱增的矛盾中,創造出來的能迅速,有效、公正解決各種輕微或簡易糾紛的制度。ADR所具有的高

效性符合現代社會追求“公正與效率”的需要,它為人們及時解決糾紛、避開訴訟提供了方便。

三、西方ADR機制的經驗與啟示

西方ADR經驗對我國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具有四點啟示:

1,積極應對社會矛盾,尋找多元化解決爭端的辦法。人類社會的進步就是在不斷克服或解決矛盾和困頓中實現的 西方國家是最先走上資本主義道路的,其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民主政治的殘酷拼殺、社會成員民族、利益、訴求多元化的格局、人們對法律制度的信賴、為權利而斗爭理念的指引,使得西方社會既充滿活力也充滿矛盾。以美國為例,20世紀60年代以來,美國黑人不滿長期存在種族歧視制度,開始曠日持久的“民權運動”,并由最初的“非暴力不合作運動”演化為激烈暴力沖突。與此同時,美國民眾對經濟持續發展帶來的各種社會問題也日益不滿,罷工、抗議、集會、訴訟此起彼伏。面對社會不斷動蕩,美國政府開始尋找解決各種社會矛盾的辦法。它們除了繼續發揮各種公力救濟手段作用外,還積極挖掘私力救濟的潛力,ADR就是美國在探索多元化解決糾紛中的重要成果。ADR不僅為解決社會各種紛爭提供了現成方式,更主要的是它為美國社會自我克服危機、修復社會裂痕、實現社會安定找到了可行之路:這樣的經驗對世界各國解決本國矛盾都具有示范的作用。

2,正視法治社會弊端,打破訴訟迷信觀念。西方國家自建國立憲之始就將“法治”作為治國方略,西方擁有極發達的法治理論和實踐。人類國家治理的歷史經驗表明,法治確實優于人治。但是,法治也有其不足之處,西方國家探索ADR的初衷就是看到了法治社會弊端――過于迷信司法解決爭端手段,結果在追求“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漫躍馬拉松式訴訟等待中,人們得到的或者是“遲到的正義”或者是“看不到盡頭的正義”。在人們反思法治的代價和不足中,各國找到了低廉、高效、便捷的ADR。ADR的出現不僅明顯地緩解了西方司法部門難以應付“訴訟爆炸”“訴訟洪峰”的困擾和包圍,而且為社會各主體提供了解決糾紛切實可行的方式和渠道。

3,充分利用本土資源,構建符合本國國情的ADR。各國在探索ADR機制時,既注意學習外國的先進經驗,又不完全照搬,而是根據本國的國情進行構建。例如,美國的法治資源比較豐富,美國在構建ADR,時創造了司法ADR的形式。美國從聯邦法院到州法院都程度不同地建立了“法院附設型的ADR”,以至ADR被稱之為“美國民事訴訟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日本保留的儒家和諧文化比較多,其在構建ADR時,注意了ADR與傳統法律文化和原有制度之間的銜接。日本的調停制度是先于美國而產生“法院附型設的ADR”,它在日本社會解決糾紛爭端中一直發揮著積極有效的作用。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制度范文3

關鍵詞: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機制

中圖分類號:D66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5-0169-02

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關系調整,社會矛盾凸現的時期,特別是跨地區、跨行業、跨單位、多主體的矛盾糾紛越來越多,成因越來越復雜,調處難度越來越大,成為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重要因素。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各自為政,單兵作戰的局面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致使一些社會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化解。開展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銜接聯動(以下簡稱“三調聯動”)工作,有利于整合調解職能,及時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有利于強化調解職能,實現優勢互補,提高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效率;有利于減少群眾訴累,節約司法成本。

一、“三調聯動”工作機制的作用

“三調聯動”工作機制,即為完善司法體制機制,發揮社會自治功能,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大調解資源及其他社會力量,相互銜接互動、雙向對接聯動的體制和制度。“三調聯動”工作機制是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條件下應運而生的產物。通過社會矛盾調處機制的平臺,實現信息溝通、資源共享、功能互補,充分發揮各自的功能優勢,構建多元化的對接聯動機制?!叭{聯動”工作機制從推介伊始,就表現出方興未艾的勢頭。它整合了行政資源和社會資源,形成了共建和諧社會的合力和機制,改變了過去一些部門存在條塊分割推諉扯皮的低效率,加強了政府責任,強化了法治政府,重振了政府治理能力,推進了民主政治建設。

二、當前建立“三調聯動”工作機制的必要性

(一)“三調聯動”工作機制是轉型時期化解矛盾糾紛的最佳方式。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構建使我們的社會物質文化生活發生了巨大變化。社會糾紛也隨之發生轉變。一方面,民間私權意識覺醒,各種各樣的私權糾紛不斷涌現;另一方面,出現了許多新型的糾紛,如征地補償、拆遷安置、企業改制和政府行為帶來的糾紛等等,這些糾紛均具有復雜性、群體性、綜合性和敏感性等特點。在這種社會背景之下,加強調解工作,把矛盾化解在激化之前就顯得尤為重要。所以,應將調解特別是“三調聯動”工作機制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主要方式。

(二)“三調聯動”工作機制可以增強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功效。調解解決糾紛的社會價值是非常值得考量的。1、調解解決矛盾糾紛具有徹底性。調解能使雙方當事人既實現解決糾紛,又能夠恢復感情,徹底掃除糾紛復發的可能;2、調解具有主動性。調解能及時化解民間矛盾,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惡性事件的發生;3、調解具有保密性。調解不涉及公開審理,可以保護當事人的隱私。現階段,為了將調解的社會效果進一步提升,就需要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起來,形成“三調聯動”的大調解模式。

(三)“三調聯動”工作機制能克服單一調解方式的局限性?,F階段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雖各自發揮其作用,但三種調解有著其各自的優勢與不足,如人民調解雖有主動、簡捷、及時、經濟和易被人民群眾所接受等特點,有利于矛盾糾紛及時解決,防止矛盾糾紛的激化和升級,但其又有調解方式隨意性大、缺乏嚴格的程序規范、調解員文化程度參差不齊等不足。行政調解雖具有專業性和綜合性的優勢,但其在調處社會糾紛特別是在調處與行政管理有關的糾紛時缺乏相對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司法調解雖具法律效力高、當事人對司法調解的認同度高的優勢,但訴訟成本高及以壓促調、以判促調、久調不決的現象時有發生,也暴露該調解的缺陷。這種情況下,“三調聯動”工作機制的建立就勢在必行。

三、完善“三調聯動”工作機制的基本思路

(一)加強立法是健全“三調聯動”工作機制的關鍵。當前,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委政府,都以法律或政策等形式對調解工作作了相關規定,這對調解工作的發展和完善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調解作為化解糾紛、構建和諧社會的一種重要機制,至今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調解法律或法規對調解制度的性質、地位、組織結構、規范運行等方面加以明確,這與當前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全局出發所提出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相比還有很大差距,與建立健全正確處理當前新型的人民內部矛盾的工作機制不相符。綜觀世界各國,幾乎所有重視非訴訟糾紛調解制度的國家都有一部專門的調解法,這些法律對其本國的非訴訟糾紛調解制度的推廣和完善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應加快調解立法研究,盡快出臺專門的調解法,為整合調解資源,建立健全“三調聯動”工作機制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制度范文4

我國解決農村土地流轉糾紛的機制框架基本形成,即民間協商、鄉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四個環節。這四個環節較好地適應并初步解決了日益增多的農地流轉糾紛中出現的新難題,對穩定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切實保護農民的土地經營權益,促進現代農業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但由于農地流轉糾紛中出現了主體多元化、影響社會化、時間長期化的新特點,各地執法人員的素質高低不齊等原因,農地流轉糾紛解決機制也一些不足之處,以下對這四個環節的運行情況作逐一對比分析。

(一)協商

協商是爭議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在互諒的基礎上平等磋商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它無需第三方介入,是對產生糾紛雙方當事人自由合意的一種尊重,具有很強的自治性。在當前中國農村親緣文化、宗法社會的背景下,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利于農村社會和諧秩序的建立。即使協商不成,也容易為后續的調解甚至于更為“高端”的其他糾紛解決方式提供一種前期性的信息交流和準備,為后續第三方的調解以至于判決設立對應的“底線”信息系統[6]。但同時,隨著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農村外出打工人數的增加,以及外出務工人員生存壓力的增大,雙方處理糾紛更傾向于用簡單暴力或強權加以解決,傳統的以和解解決糾紛的方式具有不斷弱化的趨勢。加之我國法律對和解缺乏相應的確認、引導與規范,更使其不能充分發揮應有的強大功能。

(二)調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規定,農地流轉糾紛調解是指農村糾紛調解組織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協議,解決農地流轉糾紛的活動。其中農村糾紛調解組織主要指村民委員會與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與鄉(鎮)政府作為基層機構,既了解國家相關法律政策,也了解當地的文化背景、習俗村規,它們充當第三方對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疏導解決糾紛能起到獨特作用。但通過調解達成的協議法律效力有限,無法強制執行,權威性不足,這些年來通過調解處理農地流轉糾紛的數量有減少趨勢。

(三)仲裁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為我國農地流轉糾紛仲裁制度搭建了基本框架與基本平臺。因其高效便捷、免收費用、適應鄉土文化等特點,仲裁逐漸成為農地糾紛流轉解決的主要方式之一。河南省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已有124個,2010年以來糾紛調處率達到77.3%,較好地維護了農村社會的穩定。但我國的仲裁行政色彩較濃,舉證規則不完善,資金與設備匱乏等原因,同時近期農地流轉糾紛又呈現出結構復雜化、主體多元化、影響社會化等新的特點,仲裁解決農地流轉糾紛的方式將面臨新的挑戰。(四)訴訟相對于以上農地流轉糾紛解決方式,訴訟更加中立、客觀、公正、嚴格與法定,同時,訴訟具有強制執行力的特點也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隨著“送法下鄉”活動的深入展開,訴訟已成為當今農地流轉糾紛解決機制中最權威、最正式、最規范的一種方式。但由于訴訟是一種專業化程度較高的法律活動,具有嚴格的程序性,且成本較高,時間較長,又不符合農村人情社會的文化背景與“和為貴”的處世哲學,在農地流轉糾紛解決機制中也是較為僵硬且使糾紛當事人與法院負重的一種方式。

二、農地流轉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優化

(一)農地流轉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原則優化

1.正當性原則?,F階段的農地流轉是在黨與國家相關農村政策的認可或倡導下的實踐產物,其相關法律規范多是對各地長期以來在流轉實踐中通行行為方式的共性總結與法律確認,具有明顯的實踐性與發展性。所以,在農地流轉相關政策與法律規范的嬗變過程中處理農地流轉糾紛要體現正當性原則。它是合法性、合理性、政策性的有機統一。合法性是指在處理農地流轉糾紛時,既要注重現行法律規范與習慣法、民間法的協調適用,又要注重程序上的合法與公正。合理性是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及時、高效、公正地處理糾紛,達到雙方當事人較為滿意的法律效果。政策性是指在處理農地流轉糾紛時,要充分考慮既定時期黨與國家的整體農村政策與地方政府的農村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如有相關法律規范時,要使處理結果既符合法律規定,又符合政策精神;如無相關法律規范時,要使處理結果既符合政策要求,又符合鄉情村規。2.便民原則。農地流轉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應充分尊重農民及其他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與處分權,倡導互諒互讓、誠實信用理念,以維護農村社會秩序、保障農民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不斷完善現有糾紛解決途徑,探索與實踐新的貼近農民群眾、適合農民群眾、使農民群眾滿意的糾紛解決方式,使糾紛能夠得到及時、高效、徹底解決。3.和諧原則。農地流轉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經濟的良好發展均離不開安定有序的農村社會環境。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化,必然導致矛盾糾紛的產生。所以,農村流轉糾紛解決必須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等手段,運用教育、協商、疏導等方法,協調運作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積極深入地化解矛盾糾紛,提高調處效能,有力地促進農村社會的穩定。

(二)農地流轉糾紛多元化解決途徑的功能優化

1.協商。土地權利作為一種特殊權利,農民處分權的行使有時不可避免地受到國家土地政策與土地制度的限制,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導致公權力的介入。此時,就存在意識自治與國家干預的協調問題。鄉村社會是人情社會,且其居民思想觀念、權利意識、文化背景相對較低,鄉規民約對鄉村社會關系的調整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應當通過對土地公權力行使的程序性規定來限制公權力侵犯農戶的自由意志與權利的合法處分。同時,鼓勵行政部門通過教育、指導、協調的方式促成當事人自行和解。并對經公正的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和解協議賦予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2.調解。農地流轉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基礎是調解。應當在組織建設、培訓指導、經費保障方面確保調解在解決農地流轉糾紛中真正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首先,優化調解組織。在各鄉(鎮)、村的調解組織中吸收有群眾威信,或豐富調解經驗,或懂法、懂政策的人員參加,提高調解的成功率。其次,實行調解員定期培訓機制。定期講授國家新的土地政策與相關法律法規和農地流轉糾紛案例,提高調解員的綜合業務能力,促進農地流轉糾紛的良好化解。最后,加大對調解工作的財政投入力度。落實調解工作經費,提高調解員的待遇,使調解員能安心工作,熱心工作,并吸引更多的有能力人員加入調解隊伍,解決調解人力不足的問題。3.仲裁。農地流轉糾紛仲裁解決方式因其高效、便捷已成為農地流轉解決機制中的生力軍。應不斷建立穩定的專兼職仲裁隊伍,吸收農業代表與相關專業人員代表,并加強仲裁員的培訓工作力度,同時,保證仲裁機構的獨立性與權威性;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的要求,加快完善農地流轉糾紛的仲裁體系,實現仲裁工作的規范化與制度化;應按照各地區的具體情況,適時建立巡回仲裁庭。農民申請仲裁更為方便,既可以使簡單糾紛當場高效解決,又能使仲裁過程與結果得到群眾的監督,還能起到相關法律與政策教育的效果;應賦予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與法律規定的以一定金錢為給付內容的仲裁裁決以“一裁終局”的法律效力。4.訴訟。因“三農”問題的特殊性,農地流轉糾紛訴訟解決方式應以重點保護農民利益,穩定農村社會秩序為原則;應增大農民擔當人民陪審員的比例;應進一步落實司法公開制度,促進司法的公正性;應完善監督體制,提高司法審判質量;應完善訴訟主體、證據制度、程序制度與執行程序等法律制度,更好地保障農民權益,提升司法權威。以上四種農地流轉糾紛解決方式各有特點與利弊,在糾紛解決實踐中,應建立裁判案件共享制度,各相關部門共同研討制度與互助制度等制度,加強各相關部門的協調與聯系,整合各種農地流轉糾紛解決方式的資源與優勢,實現功能互補,更好地化解農地流轉糾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保障農地流轉健康、穩妥發展。

(三)農地流轉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外部環境優化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制度范文5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目標,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縣綜治委的工作部署,認真扎實開展排查調處矛盾糾紛,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確保公司工作順利開展,構建和諧平安社會。

二、目標任務

通過開展排查調處矛盾糾紛,進一步提高各類矛盾糾紛和處置能力,要實現“五無”工作目標,即無刑事案件發生、無治安案件發生、無災害事故發生、無越級上訪事件發生,無參與組織人員和組織活動。整體工作績效要實現“五個”提高,即:維護社會穩定能力明顯提高;社會治安防控能力明顯提高;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水平明顯提高;執行政策法規的水平明顯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明顯提高。

三、主要工作和措施

(一)深入扎實地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及時準確排查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各種矛盾糾紛,是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前提和基礎。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群眾,全面掌握本單位矛盾糾紛的總體情況,完善預警預測分析機制,及時發現矛盾糾紛的苗頭和隱患,尤其對可能引發重大治安問題和的苗頭要高度警惕,及時列入排查調處工作日程,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摸清情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堅決防止形成現實危害。要堅持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系統全方位、多層面地深入開展調查摸排,切實把各種不安全、不穩定的矛盾和問題排查徹底,為解決矛盾和問題打下堅實的基礎。要認真抓好重點區域和重點矛盾糾紛排查工作,組織工作組深入基層,通過走訪用戶、接待用戶來訪、召開大客戶及行風監督員代表會議等辦法,進行摸排梳理,擴大排查的覆蓋面,確保把已經發生和正在醞釀的矛盾糾紛一件一件搞清楚,不留盲點和死角。對于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和問題隱患,要逐一進行登記建檔,歸類梳理,逐件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二)切實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要切實解決一批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對于排查出來的重大、復雜、疑難矛盾糾紛,要實行領導包案、掛牌督辦,由公司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組協調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集中力量調處解決,切實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解決在萌芽狀態。對于短期內難以徹底化解的矛盾糾紛,要積極主動地做好群眾思想工作,幫助群眾解疑釋惑、理順情緒、排憂解難,同時要逐一落實措施,防止矛盾積累,防止矛盾激化,防止矛盾匯集到上級。

(三)充分利用調解手段化解矛盾糾紛。要增強調解意識,堅持把調解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主要手段,在集中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活動中進一步完善大調解工作格局,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要增強工作主動性、積極性,引導群眾互諒互讓、平等協商,心平氣和地解決問題,消除分歧和隔閡,真正達到定分止爭、息事寧人的目的。要堅持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和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勢,教育引導群眾通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從實際出發考慮問題,妥善解決矛盾糾紛。同時,要堅持依法按政策辦事,防止為求得一時一事的解決而引起攀比和引發新的矛盾。

(四)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單位要以這次集中活動為契機,及時總結基層典型經驗做法,固化有效工作模式,進一步整合綜治、維穩、調解、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和社會資源,健全完善相應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著力構建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緊密協調配合、聯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切實形成及時、就地解決矛盾糾紛的長效工作機制。要充分發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這個平臺的作用,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要努力推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經?;?、制度化、規范化,為實現全面、動態、可持續的和諧穩定打牢基礎。

(五)加強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構建治安防范的長效機制,繼續深入貫徹落實鎮綜治委《關于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精神,把思想認識、工作重點、力量配置、經費投入等切實轉移到預防為主上來,構建有效預防和及時發現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社會治安防范體系,完善公司治安防控網絡。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的《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定期對單位內部進行安全檢查,不斷提升技術防范水平;扎實開展安全文明住宿小區創建活動,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堅決抵制和打擊黃、賭、毒等社會丑陋現象,反對。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制度范文6

為了適應社會矛盾呈現多元化、群體化、社會化的新形勢,充分發揮基層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切實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根據區司法局在我鎮試點推行百人企事業建立人民調解組織的指示要求,現結合我鎮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貫徹落實市第七次人民調解工作會議精神。通過百人企業建立調解組織,形成人民調解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格局,確保把大量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筑牢社會治安管理的第一道防線,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平安慈城、和諧慈城”做出積極的努力。

二、工作目標

百人企業建立調解組織,是強化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調處、預防、法制宣傳“三大功能”,拓展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域,不斷擴大調解覆蓋面,積極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努力促進社會和諧的需要。百人企業建立人民調解工作,做到“五有”,即有工作機構、有調解人員、有工作場所、有工作制度、有運作機制,為全區三年完成百人企業普遍建立調解組織奠定良好的基礎。

三、工作內容和主要職能

(一)職能設置。

百人企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可與綜治或勞動爭議調解合署辦公,主要職能是在鎮調解中心的指導下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

(二)隊伍建設

調解委員會設一名主任,成員根據實際需要設3至5名。主任每年參加由區組織的培訓,其他成員由鎮培訓。

(三)規范化建設

重點是建立相關規章制度、有一間并掛牌子和統一的專用印章。

(四)工作流程。

調委會受理的社會矛盾糾紛,屬于人民調解范圍內的矛盾糾紛由調解中心自行調處;不屬于人民調解范圍的矛盾糾紛涉及到綜治成員單位或街道其他職能部門,交給相關單位調處;對跨行業疑難復雜的矛盾糾紛,與相關單位聯合調處。并根據需要制作調解協議書,建立檔案進行存檔;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提訟或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四、實施步驟(具體日期安排附后)

(一)調查摸底階段(20__年3月1日至3月31日)。通過認座談和走訪和填表的形式,了解百上以上的企業的綜治、工會,,調解工作現狀,征求意見,提出思路。

(二)組織實施階段(20__年4月1日至4月30日)。以綜治進民企為依托,進行粗放形和規范形的組建。

(三)總結驗收階段(20__年5月1日至5月15日)。5月5日之前進行自查,6日至10日拾遺補缺,不斷完善,并整理有關經驗總結材料,上報區司法局;10日后,迎接區局的檢查和現場會的召開。

五、組織領導

要加強綜治、司法、勞動、工會、等相關部門的協作,積極發揮相互間的職能作用,實現優勢互補。要及時向鎮黨委、政府和調解中心領導小組匯報情況,積極爭取各級領導對調解中心工作的重視和支持。

為確保百人以上企業建立人民調解組織試點工作順利進行,鎮成立百人以上企業建人民調解組織領導小組:

組 長:__

副組長: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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