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公證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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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公證書

貸款公證書范文1

一、首部,為主體信息方面和時間、地點方面的記載

新《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詢問筆錄應記明:詢問日期、地點、詢問人、記錄人、詢問事由、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這是對談話筆錄記載內容的明文規定。由此,以上內容可以看做一份要素式談話筆錄在首部的法定要素,缺少任何記載,嚴格來說都將造成辦證程序上的瑕疵。首部主要應記明以下幾項內容:

1 標題。居中寫明“公證處談話筆錄”或“公證處詢問筆錄”即可,為區分事由,也可選擇在“公證處談話筆錄”后加注具體事由如“公證處談話筆錄(財產繼承)”、“公證處談話筆錄(房屋買賣)”等等,可自由選擇,無須固定。

2 詢問日期、地點。屬于客觀要素,應據實寫明詢問的時間和場所,時間一般以年、月、日即可,可能有些對于時間比較敏感的保全證據事項要求精確到X時、X分,公證員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日期填寫應尊重事實,先填或后填以及不填日期都可能在將來產生對公證員不利的后果。地點應寫明XX省XX市XX區XX街XX號以及某單位,而不應該簡單寫某銀行或某中介公司內,因為上述信息本身可能是一直變動的。不利于事后確定實際地址。

3 當事人、記錄人及當事人基本情況。當事人即實際在場做筆錄的相對人,其可以是公證申請人也可以是申請人的人或者其他起旁證作用的證明人,根據實際情況記載即可。由于談話筆錄的目的之一就是為將來再現當時情況做一個證據,沒有到現場的人一定不能在筆錄中記載,否則將引發對整個筆錄內容的質疑。記錄人即現場公證員或公證員助理,公證員應親自記錄或者由公證員助理記錄,但公證員應親自詢問當事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單位、證件名稱和號碼、聯系電話等,原《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四條對此作了列舉性規定,而現《公證程序規則》統稱為當事人基本情況。由此,可以認為除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外等關鍵區別要素外,其他內容可以選擇性記錄。

4 詢問事由。這比較好理解,即談話筆錄所記載內容的案由、一般可根據公證申請事項來記載,如贈與合同、現場監督、委托書、保全證據等;如詢問具體事項,也可以具體寫明如“核實xX是否系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確認法定繼承人對自書遺囑的態度”等等。

二、正文,即要素式談話筆錄的精華內容,也是制作的難點所在

根據以上對談話筆錄結構的基本分析,正文應主要由審查性提問和告知義務履行兩部分組成。其中告知義務的履行又可分為程序性告知事項和實體性告知事項兩部分。

以一份民間借貸合同的談話筆錄為例,可根據貸款合同在實體法上的相關內容針對關鍵幾個要素進行審查性提問:

1 您申請辦理什么公證事項?

2 借款金額、幣種、期限?

3 借款合同是否約定利息、利息多少?

4 貸款人婚姻狀況、出借款項是否約定個人所有,是否取得配偶同意?

5 借款合同是否設定擔保?

6 如設定抵押,抵押物的具體坐落,價值,評估否?

7 借款人婚姻狀況,將抵押物抵押是否取得配偶同意?

8 雙方對合同內容是否明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貸款合同是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借款人是否愿意放棄訴權,接受強制執行。

在告知義務中:程序性告知事項的目的在于告知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公證書的法律效力等。主要有:

當事人權利:

1 有申請公證員回避的權利。

2 除不能委托的公證事項外,有委托人申辦公證的權利。

3 有撤回公證申請的權利。

4 有在法定期限內領取公證書的權利。

5 有對談話筆錄進行核對、修改的權利。

6 認為公證書內容有錯誤的,可以要求本公證處復查的權利。

7 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8 對于辦理公證過程中提供的材料和披露的隱私,有要求公證員保守秘密的權利。

9 對于因為公證機構或公證員過錯所造成的損失,有要求公證機構賠償的權利。

當事人義務: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申請公證事項真實、合法。

2 如實詳細地填寫公證申請表。

3 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不作偽證。

4 按標準繳納公證費。

5 提出回避申請。應當在公證書作成前提出。

6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正確參與公證活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 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不利用虛假公證書從事欺詐活動: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公證書、公證機構印章。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他一些程序性告知事項如:公證法律效力主要有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及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公證程序主要有受理、審查、出證等環節。公證收費標準、公證領取期限等。具體的程序性事項可以選擇主要內容制定成統一格式,抓住主要要素,供當事人了解基本的權利義務和公證的作用即可。應注意的是,不同的公證事項,公證書措辭不同,證明的內容往往也不同,應對有關公證所能起到的實際效力具體告知當事人,如證據保全公證中。應寫明:“本公證機構只對事實做保全,不對實體法上爭議做任何判斷。本處受理此項公證申請,不代表申請人在實體法上有任何優勢。”

至于實體上的告知義務,在制作時應根據不同的公證事項及當事人具體情況的不同進行個性化的告知??梢灾苯訁⒖家恍嶓w法的法條及司法解釋的內容,對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預判并充分提示申請人注意。主要講明所辦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即可,此時,談話筆錄中的要素即為待證事項關鍵的幾個法律問題。

這里仍以上述民間借款合同為例,實體性告知事項主要有:

1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口頭約定仍為有效。

2 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

3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如提供擔保,具體擔保條款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4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如無利息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約定利

息。如約定利息,此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5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6 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借款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及損害社會公序良俗的借款合同均為無效。

以上是對正文部分制作的簡單示例,實際上,除了程序性告知事項比較固定化,可以單獨制作告知書預先發給當事人閱讀外,審查性問題和實體告知事項均要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案由和具體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審查和告知。對于審查性提問,要注意提問的連貫性,提問的多角度以及申請人的回答的前后印證,主要是就幾個實體法上的關鍵要素和當事人確認。而實體性告知要緊扣法條,每一項告知都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對于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容易產生糾紛的問題一定要事先告知當事人。當然,有些公證事項如涉外民事公證證明的系法律事實,公證員的工作可能只是簡單的查證事實,不存在實體法方面的問題,故可以僅僅告知當事人程序上的權利和提供偽證的法律后果。另外、告知義務的履行不存在記錄的問題,而審查性問題的回答在作記錄時不一定要全部抄錄當事人原話。而可以由公證員概括當事人的意思。最后由當事人查閱后簽字確認即可。

三、尾部,關于要素式談話筆錄尾部記載的事項

應該是一些格式化的提示和簽名部分,也可以包括一些首部和正文所無法囊括的內容,如一些備注信息,當事人的補充說明,特殊要求等等。

如:1 請仔細核實以上談話筆錄,如對筆錄內容無異議,請簽名。

2 請再次閱讀筆錄,并簽名確認上述筆錄確系您真實意思表示,筆錄內容屬實,您并已經充分閱讀并理解以上筆錄內容及告知事項。

具體措辭可由公證員自行擬定,主要要素在于充分提示當事人對筆錄內容的認可,并要求當事人簽名確認。如有備注信息,如關于公證書領取的約定,當事人核對筆錄后對一些問題的補充說明等也可以放在尾部,這樣可避免更改整個筆錄,加大工作量。

關于簽名,一般情況下要求當事人簽名,如當事人因身體原因或系文盲而無法簽名,也可以蓋章和按手印加以確認,如談話筆錄有多頁,每一頁均應進行確認。談話公證員也應在記錄人處簽名。

貸款公證書范文2

論文關鍵詞 公證 管轄 執業區域

公證執業區域這個概念是在《公證程序規則》中首次提出的,其在《公證暫行條例》里稱之為公證管轄或公證處轄區。管轄區域是從行政職權劃分的角度提出,是基于當時公證機構系帶有行政機關性質的國家公證機關。隨著公證改革的發展,公證機構的行政色彩逐漸弱化,特別是在《公證法》將公證機構定性為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后,需要對公證轄區這一概念重新定義。本次《公證程序規則》修訂時,依據《公證法》設立了公證執業區域制度,該制度是對原規則公證管轄制度的取代。根據規定,公證機構的公證執業區域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核定,公證機構只能在核定的區域內受理公證業務,以避免公證機構跨區域受理公證業務,進而產生不正當的競爭問題。

公證執業區域在具體法條規定中主要是參考了原規則關于公證管轄的規定,稍微作了修改,增加了“經常居住地”規定。對于涉及不動產的公證,還是沿用了原規則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原則。

一、公證執業區域準則適用困惑

(一)行為地與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適用困惑

法學理論認為,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法律事件可以分為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兩種。法律行為可以作為法律事實而存在,能夠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和消滅。公證執業區域準則在文字表述上存在著重疊的現象,容易造成行為地與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在受理公證案件時產生困惑。

(二)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適用困惑

由于不動產對人們生活影響重大,且具有耐久性、稀缺性、不可隱匿性和不可移動性等特點,故許多國家法律對其均有特殊規定。在民事實體法上,不動產權利的變化,如以不動產為買賣或設立抵押權的標的物時,必須經一定登記的公示手續,否則不發生效力;在民事程序法上,因不動產所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就有類似的法律規定;在《公證法》第二十五條和《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四條也有類似規定,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委托人、聲明人、贈與人、立遺囑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以及委托書、聲明書、贈與書、遺囑中涉及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均可受理。委托人、聲明人、贈與人、立遺囑人可以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可任意向其中的一地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事項。而涉及不動產的委托合同、贈與合同的當事人只能向委托合同、贈與合同中涉及的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普通百姓已經或準備擁有的房產可能不止一處,在異地置產的情況也越來越普遍。不可單方撤銷性的委托合同公證得到越來越多人的認可與親睞;同樣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可隨意撤銷的,使得涉及不動產的贈與合同公證的受歡迎程度已遠遠超過了單方行為的贈與書公證?!豆C法》、《公證程序規則》涉及不動產公證的執業區域的規定,與公證立法所倡導的便民原則相違背,也與市場規律相違背,容易造成公證機構在受理此類公證案件時存在一定的困惑。

(三)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適用困惑

原規則規定,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但遺囑、委托、聲明中涉及不動產轉讓的除外;而《公證法》規定,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公證程序規則》也是如此。二者的區別在于,后者刪除了“轉讓”一詞,而增加了“贈與”一詞,相比較,《公證暫行條例》施行的是“相對嚴格”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準則,而《公證法》施行的是“絕對嚴格”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準則。前者是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公證事項,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后者是所有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排除了其它公證機構受理的情形。而《公證法》相對于《公證暫行條例》又增加了“經常居住地”公證機構受理規定和“贈與”地公證機構受理除外規定,體現著公證立法的便民原則和以人為本的精神?!豆C法》同時確立“絕對嚴格”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準則,容易造成公證機構及公證員在受理此類公證事項時帶來一定的困惑。

1.帶有人身性質的涉及不動產(有多處并分布在不同地方)的離婚協議、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協議的公證事項,涉及動產和不動產的贈與協議、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協議、繼承等公證事項,是必須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還是也可以由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的公證機構受理呢,還是建議當事人將上述公證事項進行拆解,然后向各有受理權限的公證機構分別提出申請呢。

2.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房產作抵押物的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了向債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或抵押貸款合同或抵押擔保文件的公證事項,是必須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還是可以由債權人的住所地(債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地)、行為地公證機構受理呢。

3.涉及水電站等構筑物的抵押登記事項,是向水電站等構筑物的所在地公證處還是向抵押人、抵押權人的住所地公證處還是抵押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公證處申請辦理呢。

二、違反公證執業區域規則存在的法律風險

在公證業務實踐上,公證處經常存在著因違反公證執業區域準則而被當事人投訴甚至訴諸法院。除了是個別公證員工作上疏忽或業務水平低下造成的,大部分還是由于公證員在適用公證執業區域準則存在著困惑所引起的。

(一)沒出問題的公證書

公證書中有一大部分是“單方性”的,除了使用部門,不會涉及任何第三方的,這種公證書即便違反了公證執業區域受理準則,使用部門也未必能識別的出來,而且采用了,發揮出了公證書應有的效益。當然也有一些“雙向性”或“多向性”的公證書,由于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某種妥協與交易,使用部門也很難看出有什么不妥之處,或將就順水推舟做個人情,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采用了,也發揮出了公證書應有的效益。后一種現象可能還不在少數。這些公證書問題的暴露大多數是通過公證質量檢查才得以發現的,雖然目前沒出問題,但不能保證永遠不出問題,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二)出小問題的公證書

案例一,2005年某縣當事人甲、乙系夫妻,與兒子丙共同簽署贈與合同,由甲、乙將自己的房改房贈給兒子丙。他們共同到戶籍地和房產所在地之外的另一地的公證處辦理了贈與合同公證。贈與人在其他子女的唆使下,以受贈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為由,向公證處提出當時辦證時,受贈人欺騙了自己,且贈與合同上的簽名(未按指?。┮膊皇亲约旱模ń浰痉ㄨb定系贈與人簽名)等,要求撤銷公證書。因贈與人是以贈與合同上的簽名也不是自己為由要求撤銷公證書,而未被采納。假如贈與人是以違反管轄(程序)規定要求撤銷該公證,我們的公證處又該如何處理呢。

案例二,飛樂影視制品有限公司訴音像制品經營店系列案。原告為了證實被告有銷售其享有專有發行權的侵權復制品的侵權行為,對其向被告的購買行為申請保全證據公證。原告即不向原告住所地的公證處,也不向被告住所地的公證處,也不向侵權行為事實地和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而是其委托的某律師事務所律師以自己的名義向律師事務所的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被告由此對整個公證書的法律效力提出異議,認為既然原告沒有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的程序操作,超出地域管轄的相關規定,應認定該公證書無效,不能以此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原告欲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需要另行舉證。法院并沒有采信被告的抗辯理由,相反,法院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采信了這些公證書的證明效力。

案例三,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過一件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原告即不向原告住所地的公證處,也不向被告住所地的公證處,也不向侵權行為事實地和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而是其委托的某律師事務所律師以自己的名義向律師事務所的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在被告所在地辦理保全網頁的證據保全公證,被告方提出相同的異議,同時向其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辦理網頁保全公證,得出是相反的證據。但最終法院還是采納了原告方的公證書的證據,理由是原告提供公證書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響公證書效力。

從上面兩件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可以看出,法院基本上還是會采納了違反公證執業區域準則的公證書保全的證據。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法院的類似生效判決對以后的類似案例有著一定的參考作用。或許我們也會這樣認為,公證執業區域準則竟然也如此不堪一擊,可以如此變通應用著。非但保全證據公證事項,其它任何公證事項,都可以變通地應用公證執業區域準則進行受理,如此下去,公證執業區域準則將形同虛設。因為只要能經得起法院的最終審查,為了部門或個人的利益,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即使受到主管的行政司法機關或行業協會的小小處罰,也還是有帳可算。

(三)會出問題的公證書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證機構違反《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執業區域受理公證業務的,由所在地或者設區的市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司法行政機關該怎么制止,怎么責令改正,可能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預示著違反公證執業區域準則的情況已不再無法可依,違反公證執業區域準則作出的公證書也將可能出大問題。

三、完善公證執業區域制度的建議

(一)借鑒和順應世界各國的做法與趨勢

世界各國大多沒有規定公證管轄,從實踐來看,當事人選擇公證機構無非是從經濟性、便利性與公信性的角度出發,信譽度高的公證機構或公證員出具的公證文書易為人們所接受,當事人選擇公證機構或者公證員屬于一種市場行為,這是符合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的。

(二)考慮我國現階段公證體制的現狀

為適應我國的國情,我國的公證受理準則是結合公證處的設置,按下列原則劃分的:一是便于當事人就近申請公證。我國的公證機構是按地域設置的,一般的公證事項,當事人均可向其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二是便于公證處受理公證事項。我國的公證受理采取以地域受理為主的原則,公證人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住所和申請事項,及時作出判斷,決定是否應該受理。三是有利于避免管轄糾紛。

(三)放寬優先受理原則

目前公證的受理是一種屬地受理,主要是為方便公證員在辦理公證中取證、調查方便,對公證的發展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如果限制受理,公證行業之間的競爭即喪失了基礎。即使目前確立公證處先受理的原則,但這只是局限在非不動產除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外的公證事項,因而放寬優先受理原則,將有利于不斷提高公證行業自身素質。

(四)科學完善公證機構設置

目前全國大部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完成公證機構更名,這將有利于更好地為廣大公民提供公證服務。同時公證機構設置的變化,也有利于加強公證機構的規?;?、專業化建設,促進公證機構之間的規范、有序、公平、適度競爭,使公民享受到更便捷、優質的公證法律服務。同時,若規定嚴格的公證受理,本地公證機構無疑在該地處于壟斷地位,是不利于公證事業的健康發展的。如果規定公證受理,也勢必相應規定違反受理的公證文書的效力問題,這些規定必然增加公證程序的復雜性,這是不符合公證制度作為非訟性程序簡單快捷的宗旨。當然,不規定公證受理也存在一些弊端,例如可能導致公證機構之間的惡性競爭,但這一問題可以通過加強行業管理和行政管理解決。

貸款公證書范文3

第三節 文書認證及驗證的流程

一、大陸地區文件持往臺灣境內使用

第一步:拿著需要的文書,到大陸地區各省份的公證員協會辦理公證:

第二步:公證書正本1份交還申請人:

第三步:公證書副本1份由各省份公證員協會寄送到臺灣?;鶗炞C:

第四步:核對,?;鶗炞C后出具證明書:

二、臺灣地區文件持往大陸地區使用

第一步:首先做成需要認證的文書,例如在臺灣地區某稅捐處申請辦理完稅證明書:

第三步:拿著需要認證的文書,到臺灣地區的地方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處辦理認證:

第三步:認證書正本1份交還申請人,副本兩份進行核對:

第四步:認證書副本兩份送海基會驗證,并由其留存1份備查,另一份送至大陸各省份公證員協會。

溫馨提示:大陸持往臺灣使用文書的驗證程序,?;鶗叵冉荧@大陸公證員協會寄來的公證書副本始能進行,當事人申請時,如公證書副本已寄達,?;鶗瓌t上在1個小時內完成驗證;如當事人中請時,?;鶗形唇荧@公證書副本,其會在收受副本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驗證,再以電話通知當事人領件或掛號寄還當事人,以簡化當事人中辦流程。

第四章 赴臺資金匯兌與金融業務往來

第一節 境外資金通匯的流程

為確保資金流通安全及便利,投資的價金通常不會直接以現金轉送,往往是透過各跨國銀行之間所簽訂的通匯合約,辦理、收付外匯、清算借貸關系等業務。

第二節 臺灣對外匯的限制

問題:臺灣地區目前外匯管理措施為何?

有關外匯的管理。臺灣地區針對結匯金額的大小,設有不同程度的管制:

一、直接結匯

對于未達新臺幣50萬元的外匯收支或交易,可以直接進行結匯,不加任何限制。

溫馨提示:外匯收支或交易未達新臺幣50萬元,可以到銀行填寫“匯出匯款申請書”直接進行結匯,若金額在50萬元以上,則需另外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向主管機關申報。

二、申報后徑行結匯

對于以下的外匯收支或交易,由申報義務人填好申報書后,可以直接辦理新臺幣結匯:

1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匯金額未超過5000萬美元的匯款。

2 個人、團體每年累積結匯金額未超過500萬美元的匯款。

3 非居住民(例如未依法設立登記的公司、未領有居留證之大陸人民)每筆結匯金額沒有超過10萬美元的。

三、申報后確認結匯

對于下列的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核準函),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后,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1 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100萬美元以上的匯款。

2 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50萬美元以上的匯款。

3 經有關主管機關核準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的匯款。

四、申報后核準結匯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于檢附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核準后。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1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5000萬美元的必要性匯款。

2 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500萬美元的必要性匯款。

3 非居住民:以下情形且每筆結匯金額超過10萬美元的匯款:(1)于臺灣境內承包工程的工程款。(2)于臺灣境內因法律案件應提存的擔保金及仲裁費。(3)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或依法取得自用的臺灣境內不動產等的相關款項。(4)于臺灣境內依法取得的遺產、保險金及撫恤金。

溫馨提示:所謂的非居住民是指未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或領有相關居留證,但證載有效期限來滿1年的非臺灣地區人民或未在臺灣地區依法設立登記的公司、行號、團體,或未經臺灣地區政府認許的非臺灣地區法人。

五、臺灣對外匯的管理,除了以上的規定外,過去對于大陸的匯入與匯出款。還設有項目用途的限制,但現在已經松綁,除了未經許可的直接投資、未經許可的有價證券投資、未經法令許可事項為目的的匯入及匯出款以外,民眾都可以依其需要及用途,依照上面介紹的規定辦理兩岸匯款。

溫馨提示:由于兩岸貨幣清算機制還沒有簽訂,因此銀行處理兩岸匯款時,還是只能透過美元結算交割,不能以人民幣直接匯款。

第三節 陸資在臺結匯的權利

問題:大陸揚塵公司赴臺投資后,可否隨時將其投資獲利匯回大陸地區?是否可以辦理結匯?

由于臺灣對“非居住民”的外匯進出設有管制,這對于大陸資金的流通會有一定程度的不便,因此,有必要對大陸資金,賦予一定程度自由結匯的權利,使其不必受限于金額大小?;蛘呙看味柬毥涍^臺灣“中央銀行”核準。

在這方面,陸資結匯具有下列的便利:

一、大陸投資人可以將每年所得的孳息或受分配的盈余,申請結匯:

例如大陸投資人貸款給所投資事業,所獲得的貸款利息:或者年度分派的股利、盈余等,投資人都可以自由結匯。

二、大陸投資人經核準轉讓股份或撤資或減資時,可以將其經審定的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

除了投資的獲利所得可以自由結匯以外,投資人要結束投資,將投資額匯回大陸時,也可以自由結匯。但其前提是轉讓股份、撤資或減資要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否則其結匯權就會受到限制,而回復到前面所說的外匯管理機制處理。

三、因投資所得的資本利得,可以全額一次申請結匯:

投資人因投資所衍生的資本利得(例如投資公司股票,持有成本為17元,若目前市價為25元,則8元的價差就是所謂的資本利得),也可以全額一次申請結匯。

溫馨提示:法規條文載稱“全額一次”結匯,是賦予投資人一次全部結匯的權利,目的在于方便大陸投資人資金的進出,而非限制投資人不能分次結匯。

四、結匯權的轉讓

法律法規賦予大陸投資人自由結匯的權利,目的是在鼓勵大陸的資金勇于赴臺投資。因此,其自由結匯的權利不能和其主體脫離,而轉讓給第三人。除非是投資人將其出資讓與給投資人的繼承人,或者經許可后將出資讓與給華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這些受讓人才能因出資的轉讓,而一并取得自由結匯的權利。

溫馨提示:大陸投資人的獲利或投資額雖可以自由結匯,但仍要經過申報與銀行確認(也就是以上述的申報后確認結匯的方式辦理)。

第四節 陸資在臺的金融業務往來

問題:大陸揚塵公司經過許可赴臺投資后,可否向臺灣地區的銀行辦理融資貸款?

臺灣對陸資來臺的金融業務,已有進一步的開放,情形如下:

一、外幣業務部分

臺灣的金融機構對于大陸投資人,除了原本就能承做的外幣存款業務外,現在也對經許可來臺投資并在臺灣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陸資企業。開放辦理外幣授信業務。

二、新臺幣業務部分

(一)屬于已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資格或登記證照的陸資:

比照金融機構與臺灣地區人民往來的規定。換句話說,依《投資許可辦法》取得許可的陸資(有居留資格的自然人、公司、團體、其他機構、陸資企業)可以向銀行(不限一家)辦理新臺幣融資借款、開立活期或定期存款賬戶,已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資格之大陸地區人民在未來也可以在臺灣辦理信用卡。

貸款公證書范文4

一家包裝公司向一家小額貸款公司抵押貸款3 000萬元,且該抵押貸款合同進行了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但事后發現,小額貸款公司根本未向包裝公司發放過一分錢的貸款,卻被公證機構出具了強制執行償還貸款的執行書。其原因在于,另一自然借款人梁某某也曾向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了2500萬元,其2500萬元是由包裝公司一股東為此擔保的。所以,有人認為包裝公司向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就是為另一借款人梁某某的“轉貸”償還。而梁某某與包裝公司之間卻又沒有任何一字關系借款債務“轉貸”的憑據。

借貸生爭紛

2012年2月23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泰益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泰益小貸公司)與內蒙古科容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容包裝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約定:科容包裝公司向泰益小貸公司申請貸款3000萬元人民幣;借款人(科容包裝公司)在委托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作為貸款人(泰益小貸公司)發放貸款的賬戶;貸款人財務部門審核確認借款人證件、借款合同、貸款金額、貸款期限無誤后,最晚于3個工作日將貸款支付到賬;貸款期限為1年,即201 2年2月23日至2013年2月22日止;貸款用途為流動資金,借款人不應將本合同頊下的貸款挪作他用。為了降低借貸風險,科容包裝公司還以座落在本市回民區金海工業園區的土地使用權(3116 5.954平方米)作為抵押,并于同日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迫莅b公司在這兩份合同上簽名蓋章的,均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雄翔和科容包裝公司。

借、貸雙方簽訂好《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后,也于當日在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證處(以下簡稱青城公證處)進行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2012】呼青證內字第642號)》公證。

2014年6月的一天,科容包裝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雄翔總經理突然接到青城公證處關于詢問科容包裝公司與泰益小貸公司間的還貸情況的來電??迫莅b公司按照青城公證處的要求,于2014年6月27日即向青城公證處提交了“關于泰益小貸公司與科容包裝公司借款一案的真實情況反映”的書面材料,具體闡明了泰益小貸公司實際至今并沒有向科容包裝公司打入過一分錢貸款的事實,科容包裝公司不具有還款的義務,抵押《借款合同》并未實際如約履行。但青城公證處最終還是做出了(2014)呼青證執字第12號執行證書。

隨后,科容包裝公司要求青城公證處對其做出的( 2014)呼青證執字第1 2號執行證書依法進行復查并予以撤銷,青城公證處對此請求未予支持。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隨即依據青城公證處的執行證書,做出了執行裁定書,裁定青城公證處做出的公證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科容包裝公司的收入3500多萬元。

此借款非彼借款

“泰益小貸公司根本沒有將3000萬元借款打人我公司的賬戶,我們兩公司之間的合同根本沒有實際履行,我們如何還貸?公證機構不考慮我公司提出的實際借貸情況反映和異議,而仍然簡單地做出了強制執行證書,這于我公司是不公的?!笨迫莅b公司總經理王雄翔說,“其實《借款合同》上明確注明該3000萬元借款最晚于3個工作日支付到賬,并對貸款用途有明確的約定?!?/p>

科容包裝公司負責人向媒體介紹:其實社會上另有一位叫梁某某的人,他曾于2010年12月向泰益小貸公司借款2500萬元(一筆為1000萬元,另一筆為1500萬元),而為此梁某人25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的是王文賢。王文賢只是我科容包裝公司的一股東,他給梁某人借款單上提供擔保的簽名是王文賢個人。梁某人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能及時歸還,其中王文賢向梁某人個人也借用過資金,并有王文賢個人向梁某人出具了欠條。

“此3000萬元合同借款,是我科容包裝公司與泰益小貸公司兩家公司之間簽訂的獨立的抵押借貸關系,而梁某人向泰益小貸公司借款2500萬元、由王文賢提供擔保的這一借貸關系,又是另一個民事主體獨立的借貸債權關系,這兩者不可能相提并論,混為一談的?!蓖跣巯杩偨浝砻鞔_地表示,“此次青城公證處公證的,也正是我科容包裝公司與泰益小貸公司之間關于3000萬元抵押貸款的合約事宜,而別無其它?!?/p>

涉事三方說詞

面對這一3000萬元的借款執行異議,泰益小貸公司在法院組織的聽證會上答辯稱,雖然沒有給科容包裝公司發放過這筆3000萬元的合約貸款,但這是科容包裝公司股東王文賢給梁某人向泰益小貸公司擔保借款的轉貸。王文賢是科容包裝公司的大股東。王文賢本人在泰益小貸公司給科容包裝公司合同放貸的“借款憑證”表上也簽了字,確認借款3000萬元已入賬。

青城公證處則認為,據了解,泰益小貸公司確實沒有直接給科容包裝公司3000萬元的貸款資金。但科容包裝公司王文賢與梁某人之間確實也存在有很復雜的借款關系。公證處對已公證的文書做出強制執行書,根據相關規定,公證機關通過何種方式、方法進行審查也未進行強制性規定,更未規定相應的法律后果。我們認為該審查標準側重為程序性審查而非實體審查。另外,泰益小貸公司也出示了有科容包裝公司在“借款憑證”上簽字蓋章確認3000萬元已入賬的表單。

科容包裝公司提出,梁某人2500萬元的借款與我公司3000萬元的借款,兩者是不是像上述兩單位認為的那樣是轉貸關系呢?一是轉貸沒有事實依據。梁某人2500萬元的借款(包括其擔保人王文賢)根本未與我公司簽訂過任何債務轉讓協議,我公司也從未接受過梁某人的任何一分錢的轉貸還款事宜。二是3000萬元《借款合同》的整個所有條款中,也均未涉及梁某人2500萬元的借款,以及關于所謂“轉貸”為之償還債務的只言片語字樣,更沒有哪家法院判定我公司要為梁某人的借款債務,履行連帶責任或為其予以強制償還的依據。公證處公證的只是我公司與泰益小貸公司間抵押借款合同所涉及的有關情形,此兩者涉貸的數額又不一致。三是王文賢無論從梁某人處借用多少款,用于何處,都是王文賢的個人行為,與科容包裝公司無涉。各民事主體都實行獨立的民事訴求。泰益小貸公司未盡公證合約的放貸義務,也就無權行使追償所求。反之,科容包裝公司并沒有得到該合約賦予的應有的借款權利,則更不需要盡還貸的義務。這是誰都懂得的天經地義的事。四是“借款憑證”?!敖杩顟{證”也是簽訂《借款合同》與《抵押合同》當日,泰益小貸公司當場提供了“借款憑證”表,而讓我公司先予簽字蓋了章。該“借款憑證”表上雖打印標注有“上述款項已入借款人賬戶”字樣,但事實行為已得到證實,泰益小貸公司實際并未向我公司打入過一分錢。且此“借款憑證”上顯示“借款金額3000萬元”的借款日期只為三個月(2012年2月23日至2012年5月22日止),與《借款合同》一年時效嚴重不符。泰益小貸公司到底怎么放的貸款?如有打款,請出示具體的巨額賬目流向憑據。另外,“借款憑證”表上雖然有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雄翔及股東王文賢兩人的簽字,但此王文賢的簽字,并不因為王文賢曾為梁某人做過擔保簽字,就視為對梁某人2500萬元的借款債務經由王文賢此3000萬元的借款簽字而“轉貸”“人賬”的確認。倘若如此簡單地就認同為是轉貸,這是有違程序和起碼常識的。五是公證處不能一味地做簡單的機械審核與公證執行。泰益小貸公司如果要把梁某人的個人借款債務暗下變為科容包裝公司的“轉貸”債務,那么青城公證處審查公證的就都是虛假的、不是真實意思表示的資料了,因為“轉貸”手續材料沒有(注意,公證機構未審查和未審查到“轉貸”手續材料,也未對這一所謂“轉貸”予以確認、公證,不在科容包裝公司抵押借款合同公證之列),而泰益小貸公司給科容包裝公司3000萬元的抵押放貸也顯出不是真實合同。如果公證機構認為泰益小貸公司與科容包裝公司的抵押貸款合約成立,公證了的文書必須予以強制執行,但泰益小貸公司事實上從未向科容包裝公司放過款;如果公證機構認同泰益小貸公司所謂的“轉貸”之說,那么公證中因沒有相關的“轉貸”事實手續,公證的目的、效力與實際借款合同履約放貸事實又出現了嚴重的南轅北轍。

貸款公證書范文5

證件號碼:住址:

受托人:性別:出生年月:

證件號碼:住址:

委托人因故不能親自來交易中心辦理有關房地產出售事宜,特委托受托人為本人人,就上述房屋全權代表本人履行下列附錄中所列第項(共計項權利),受托人轉委托權。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委托人就上述房屋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及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項之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附錄:

壹。代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代為簽訂定金協議;

貳。代為辦理合同公證或見證、領取公證書;

叁。代為辦理提前償還貸款、領取相關抵押注銷資料、注銷銀行貸款、交易中心房屋抵押登記注銷、向保險公司申請退還剩余保險金等手續;

肆。代為支付一切上述房屋應支付的費用;

伍。代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及交納相關稅費、交易手續費等;

陸。代為收取房價款;

柒。代為辦理水、電、煤、電話更名手續;

捌。代為與物業管理處辦理更名以及維修基金等更名手續;

玖。代為簽訂房地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或辦理轉按揭相關手續(包括簽署有關合同、文件并辦理公證);

貸款公證書范文6

鑒于此,為了給融資當事人更好地運用強制執行公證程序提供參考,本文將從強制執行公證制度所依據的相關法律規定出發,對其涉及的可公證債權文書范圍、強制公證出具機關與執行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公證的后果,以及在強制執行公證過程中債務人的救濟方式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強制執行公證的定義與法律依據

所謂強制執行公證,即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無疑義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如還款、還物協議、借款合同、民間撫養、贍養協議等)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的一種特殊公證活動。債權文書經過公證后,一旦債務人不履行公證債權文書中所規定的債務時,債權人即有權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強制執行證書,不需經過訴訟程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目前,我國對強制執行公證制度的規定主要有法律、司法解釋以及部門規章與行業性規定,具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簡稱“《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聯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08】1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1992】22號)(以下簡稱“《意見》”)、《司法部關于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的債權依法轉讓后,受讓人能否持原公證書向公證機構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問題的批復》(司復【2006】13號);《公證程序規則》以及《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另外,北京、廣東等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相關執行規范性文件中也有相應規定,如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于2009年12月23日的《關于印發的通知》(陜高法【2009】334號)。

依據《聯合通知》第2條的規定,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范圍:(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三)各種借據、欠單;(四)還款(物)協議;(五)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申請強制執行的后果

法院在執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時,有審查強制執行公證文書合法性的權利與義務,債務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但法院的審查只能在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強制執行的申請后才能行使。

形式審查

目前法院通行的做法是對公證文書進行形式審查,審查的事項主要包括:1.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即依據《意見》第256條的規定予以審查。2.債權人是否已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依據《聯合通知》的相關規定,債權人向人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前,應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然后依據取得的原公證書與執行證書才能向人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債權人未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或原公證機關在審查后不予簽發執行證書,人民法院有權裁定不予執行。3.執行期限是否超過法定期限,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實質審查

人民法院對申請強制執行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實質審查范圍,主要是審查公證文書的簽發,以及公證文書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與范圍。該程序通常是依據當事人或案外人的申請啟動,具體包括審查公證債權文書的簽發程序、公證文書內容是否合法,公證債權文書給付內容、給付期間是否確定,是否以明確的方式表明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當承擔強制執行的后果的意思表示等事項。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后,對于符合規定、沒有疑義的公證債權文書,應予以執行。但人民法院經審查后如發現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應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8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人民法院在通知時,應當提出不予執行的理由與依據,也可以向原公證機關提出撤銷公證文書的建議,但是不能裁定撤銷公證文書。原公證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應依據人民法院提出的相反證據及有關法律規定,在確認公證文書確有錯誤時,應主動及時撤銷,并將撤銷公證文書的決定通知人民法院;原公證機關經過復議,復議意見與人民法院的意見相左時,公證機關也應主動與人民法院協商,妥善解決。

強制執行公證的救濟

強制執行公證制度的存在給債權人實現自身債權提供了極大的便捷,但如果執行不當也可能會對債務人的權益造成損害,如實踐中存在部分公證機關對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的事實核實不充分、對強制執行的債務金額不予審查等。因此,為充分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公證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在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的辦理階段、執行證書的簽發階段,以及法院的執行階段,都給予了債務人較充分的保護,債務人在不同的階段可以采取不同的救濟手段。

在公證辦理階段的救濟

依據《公證法》第2條的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即公證機關在辦理公證時,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特別是債務人的意愿,如果債務人未提出申請或不同意公證,公證機關不得進行公證。實踐中,公證員在辦理公證時,也會充分告知當事人雙方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法律后果與法律意義,只有債務人明確表明其原意接受強制執行公證時,公證機關才會予以公證;如果債務人在此階段未明確表明接受公證,公證機關應立即終止辦理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公證程序。

在執行證書簽發階段的救濟

為了避免債務人的利益受到不當執行的危害,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了《聯合通知》,進一步明確規定了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的條件。2008年,中國公證協議的《指導意見》中又對公證機關在出具執行證書前的核實義務和不予出具執行證書的情形做出了相關規定。依據上述規定,公證機關在出具執行證書前,應充分核實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的相關事實與證據等事項。債務人在此階段也有權提出疑義,如果債務人的疑義有充分的證據,公證機關將不予出具執行證書,債權人可另行。

在強制執行階段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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