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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稅管理辦法范文1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促進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53號)和《*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常政發[20*]238號)的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或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政府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
第四條區財政部門是本區政府非稅收入的主管機關,負責實施本辦法,并具體負責本級政府非稅收入年度預算(計劃)草案的編制和組織執行工作。
第五條在本區范圍內有政府非稅收入收支活動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
第六條政府非稅收入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根據法律、法規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為支持某項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讓金收入、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場地和礦區使用費收入、出租汽車經營權、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等有償取得的收入,政府舉辦的廣播電視機構取得的廣告收入,以及其他國有資源取得的收入。
(四)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出租、出售、出讓、轉讓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置停車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產取得的收入,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開發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指按規定應當上繳國庫的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稅后的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以轉讓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其他經營收益。
(六)罰沒收入。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依法查處違法案件時取得的罰沒財物和追回贓物所形成的財政資金。
(七)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指以政府、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已指定具體捐贈對象和項目的定向捐贈除外)。
(八)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指主管部門通過提取管理費、收入分成、下級上解資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屬事業單位的收入。
(九)利息收入。指各類政府財政性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包括稅收和非稅收入產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依法設定的非稅收入。
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未與事業單位脫鉤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從市場取得的經營性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八條依法應當繳納政府非稅收入的單位或者個人為繳款義務人。
第九條向繳款義務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統稱征收)政府非稅收入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為執收單位。
第十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征收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由規定的執收單位征收;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財政部門為執收單位。
執收單位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征收的,應當將委托協議送財政部門備案;受托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征收政府非稅收入,不得轉委托。
第十一條執收單位或者其委托單位應當嚴格依法征收政府非稅收入,確保應收盡收,規范征收。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擅自緩征、減征和免征政府非稅收入;特殊原因需要緩征、減征和免征政府非稅收入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依照公開、公平原則合理確定政府非稅收入代收銀行,開設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用于歸集、記錄、結算政府非稅收入款項。
執收單位和受托單不得擅自開設政府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原先開設的收入過渡戶(財政專戶分戶)即刻取消。
第十三條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信息聯網、實時入庫(專戶)的征繳方式,執收單位可采取直接解繳或集中解繳方式,以直接解繳為主。
第十四條繳款義務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緩征、減征、免征政府非稅收入,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依法收到的待結算收入,繳款義務人應當憑執收單位或其委托單位開具的繳款憑證,先到財政部門指定的收款銀行將款項繳入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符合返還條件的,繳款義務人可以向執收單位提出返還申請,由執收單位簽署意見,經財政部門審核后返還繳款義務人。
誤征、多征的政府非稅收入,由執收單位依法確認后,向財政部門提出退還申請,經財政部門核實后返還繳款義務人。
第十六條執收單位收取的往來款項(暫存性)資金,應當繳入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使用時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后通過財政專戶撥入執收單位賬戶。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收到的屬于應稅行為的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發票,并將繳納稅款后的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社會公布由本單位征收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范圍、標準、時限和程序;
(二)認真編報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年度預算(計劃)草案,并積極組織落實;
(三)按照規定向繳款人足額征收政府非稅收入款項;
(四)記錄、匯總本單位征收的政府非稅收入款項,并及時與代收銀行、財政部門核對;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執收單位和收款銀行應當加強協調,改進征收方式,提高征收管理效率,方便繳款人。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政府非稅收入應當納入預算管理。對已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非稅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通過財政專戶解繳國庫;對尚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非稅收入分期分批納入預算管理;新設立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取得的收入一律上繳國庫。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負責設立和管理本級的政府非稅收入賬戶體系,包括國庫單一賬戶、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和其他賬戶。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通過編制綜合財政預算或部門預算,實現政府稅收與非稅收入的統籌安排,合理確定預算支出標準,明確預算支出范圍和細化預算支出項目。
第二十三條政府非稅收入應當與執收單位實行收支脫鉤(分步實施)。執收單位的支出不再與其執收的政府非稅收入掛鉤,統一由財政部門按照執收單位履行職能需要核定的預算予以撥付。
第二十四條建立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考核和增收激勵機制,增強執收單位依法征收的責任心,積極調動執收單位增收的積極性,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認真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執收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財政票據管理
第二十五條財政票據是執收單位或者其委托單位在征收政府非稅收入時向繳款義務人開具的財政部門印制的收款憑證,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六條除必須保留的新版專用票據外,統一使用財政部監制的(江蘇?。?市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區)》。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保管、發放、使用、核銷、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執收單位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應當向繳款人出具財政部門監制(江蘇省)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不出具財政部監制(江蘇?。┙y一印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并向財政部門投訴。
第二十八條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購領票據,并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領用、繳銷、審核、保管等制度,確定專人負責,保證財政票據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征收匯繳、劃解、管理的日常監督、專項稽查,及時查處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審計、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執收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的規定,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監察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一)違法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征收、代收政府非稅收入的;
(二)違反規定擅自設定政府非稅收入項目、范圍、標準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權限緩征、減征、免征政府非稅收入的;
(四)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稅收入款項的;
(五)轉讓、出借、代開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或者不按規定購領、開具、保管、銷毀財政票據的,利用財政票據亂收費或者使用非法財政票據的;
(六)非法印制、偽造、買賣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七)其它違反政府非稅收入征收、解繳管理規定的行為。
非稅管理辦法范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是指凡涉及土地、房產領域開發和交易應向國家繳納的各項稅收及各種非稅收入,由縣政府組織縣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和相關職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集中征收的一種管理方式。
第二條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工作由縣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的日常工作,下設縣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收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縣一體化中心),實行集中辦公,一體化服務,切實降低單位征收成本、推進透明行政、方便群眾辦事。由縣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人防、國稅、地稅、房產、城管、科技、氣象、發改、經濟、銀行等部門進入縣一體化中心集中辦公。
第三條按照“以票管稅管費、先稅費后辦證”的原則,對土地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建筑安裝、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交易、辦證等各環節應繳納的稅費,實施“一站式”征收。
第四條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工作實行“七個統一”:
(一)統一稅費項目,明確征收標準;
(二)統一配合,實現數據信息共享;
(三)統一項目資料庫,實現計劃控制和源頭控管;
(四)統一審批程序,實現“聯審聯批”和即時發證;
(五)統一網絡,實現管理電算化;
(六)統一辦事流程,實現“一站式”服務;
(七)統一稽查機制,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稅費流失。
第二章征管范圍和稅費種類
第五條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范圍主要包括土地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企事業單位因改制撤并或拆舊建新而發生的資產產權變更或交易、商品房(增量房,下同)開發和交易、個人合資合作建房、個人拆舊建新、單位非住房和政府非住房建設工程、存量房(二手房、包括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下同)交易、土地使用登記辦證和房屋產權證辦證、改變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積率等規劃設計條件的行為、房地產出租和自營業務、處罰土地違法違規占用和交易、處罰違法違章建筑、偷漏稅費的稽查處罰等業務。
第六條凡涉及土地、建筑及其交易、辦證等各環節的所有稅費(包括服務性收費,下同)統一納入縣一體化中心征管。
(一)財政部門:土地價款、土地收益金、滯納金及罰款。
(二)國稅部門:企業所得稅、建筑耗材未按規定取得購進發票應補交的增值稅、滯納金及罰款。
(三)地稅部門: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房產稅、資源稅、印花稅、稅款滯納金及罰款。
(四)規劃部門:建筑物定點放線費,工程測量費,規劃道路定線費,地、縣、鄉圖編繪費、工程竣工測量費,工程線路測量費。
(五)建設部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筑行業勞保統籌基金、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建設施工安全服務費。
(六)人防部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七)經濟部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八)城管部門:城市道路占用費、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建筑材料垃圾運輸清掃保潔費、建筑垃圾處置費。
(九)科技部門: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抗震設防要求確認費。
(十)國土資源部門:工程測量費、用地管理費、土地證書工本費、地籍調查費、抵押登記費、土地交易服務費、利用測繪成果成圖資料費。
(十一)房產部門: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白蟻預防費、住房及非住房轉讓手續費、房屋分戶圖測量費、測量成果利用費、房產測繪費、換證服務費、檔案利用服務費、維修基金、房產抵押手續費。
(十二)氣象部門:防雷技術服務費。
(十三)防洪保安資金、工會經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建筑業、房屋交易的價格調節基金、環衛費及以上款項的滯納金及罰款由縣一體化中心代收。
第三章稅費標準和計算價格
第七條土地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轉)讓、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交易、辦證等各環節應繳的稅收和非稅收入,包括按土地面積和建筑面積計征的定額標準以及按建筑造價和銷售價格計征的比例標準,由縣一體化中心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并執行(另行文)。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交易時的計稅價格和計費價格以實際價格為準,當實際價格低于市場價時,以政府的基準地價修正的標定地價和財稅部門公布的最低計稅價格或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的評估價格為依據。
第四章崗位設置及業務流程
第九條縣一體化中心整合各職能部門對土地、房產開發建設和交易、辦證等各個環節業務的審批、征稅、收費、開票、辦證、稽查等行政管理職能,設立縣國土資源局、規劃局、建設局、人防辦、經濟局、城管局、房產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銀行等11個職能部門的辦事窗口,具體負責行政許可業務受理、稅費計算征繳和證件制作工作。
設立綜合管理窗口,負責縣一體化中心日常工作和發改部門審批備案、應繳稅費的最后確認、相關部門證件辦理的審核和發放工作,各部門辦理沒有納入“一體化”循環征收的收費及罰款業務。
第十條縣一體化中心辦事審批實行“一廳管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統一出證”的“一站式”服務,實行土地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規劃許可、建筑許可、竣工驗收、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頒證、房屋產權辦證、國有房地產自營和出租等9個環節的內部循環。利用內部循環表進行聯審聯批,稅費由各執收單位計算,綜合管理窗口審批。受理業務的前置條件和行政審批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發證由綜合管理窗口把關。
第五章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條縣一體化中心專門設置專業局域網,實行電腦開票和電腦打印證件。
第十二條房地產稅費征管軟件統一各職能部門的原有軟件,縣一體化中心擁有對縣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產等四個部門辦理各自證件的授意權,即對納稅繳費辦證人沒有辦理稅費繳納業務的,縣一體化中心就不能為其辦理相應證件。
第十三條建立“一戶式”存儲基礎數據庫,綜合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信息、工商部門的注冊信息、發改部門的項目信息、建設部門的建設信息、規劃部門的規劃信息、房產部門的房產信息等相關部門信息。信息數據資料庫建成后,信息資料數據在縣一體化中心所有窗口傳遞共享,用于稅費預測、數據分析、全程監控和稅費征繳、檢查清收等方面工作,為領導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六章配套措施
第十四條實行“七證一表兩票”和資料備案管理?!捌咦C一表兩票”納入縣一體化中心管理,實行集中辦理,切實做到“以票控稅控費,先稅費后發證”。
“七證一表”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契證、房屋產權證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兩票”即稅務發票、非稅收入票據(包括服務性收費票據)。
第十五條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運行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只接受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單個自然人競拍,不接受多個自然人聯合體報名參與競拍。
第十六條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運行后,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將對進入縣一體化中心的各執收單位停止發放非稅收入收費票據,由縣一體化中心統一辦理各部門的收費業務。對必須進行現場執行的,經縣一體化中心審核批準,由縣一體化中心統一向各執收單位發放和結算非稅收入收費票據,并在發放的票據上注明專用收費項目。
第十七條縣一體化中心實現的非稅收入實行縣財政與各職能部門分成的辦法(不含土地出讓收入和建筑行業勞?;穑J杖敕殖身氉裱韵略瓌t:確保單位既得利益的原則;收入分成共享的原則;確保單位正常運轉的原則。以年—2009年三年的平均數為基數,完成或超過基數的分成標準將根據各職能部門的實際情況待“一體化”征收運行半年后制定具體分成細則報縣政府審批后實施。返還單位的非稅收入納入部門預算,其余上交縣財政。
第十八條部門自行查補的收入,由縣財政按現行預算管理體制進行分配;由縣一體化中心查補出的收入,全額上繳縣財政。
第十九條按照縣一體化中心實際入庫稅費總額的3%提取工作經費,設立專賬,年初納入財政預算,用于縣一體化中心日常運轉開支。
第二十條建立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縣一體化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參加會議,集中研究解決一體化征管工作中的難點熱點問題。
第二十一條成立“縣房地產行業聯合執法大隊”,從監察、法制、財政、公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人防、房產、國稅、地稅、經濟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對全縣房地產領域的違法違規占地、違法違規建筑、偷漏拖欠稅費的行為開展常年稽查。
第七章監督和處罰
第二十二條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規定的工作流程辦事,實行項目資料公開傳遞、陽光操作、信息數據共享,實現房地產各項稅費業務均在縣一體化中心內部進行聯審聯批,稅費在縣一體化中心繳納。
第二十三條嚴格按規定標準足額征收各項稅費。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稅費征收項目。嚴禁收“人情稅、人情費”,堅決杜絕收入流失。
第二十四條嚴禁縣一體化中心外發證、稅前發證、費前發證、私自發證和在縣一體化中心外給單位提供“兩票”等行為。一經查出,立即停止其單位的非稅收入返還,并從財政下撥經費中扣繳其造成流失的稅費。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單位派出人員由縣一體化中心管理,入駐工作人員工作表現由縣一體化中心向派出單位反饋情況,年終考核、評先評優、提拔重用由縣一體化中心和派出單位共同考評。對工作中涉及違規審批、越權審批及失職、瀆職或不作為等行為,將嚴格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不能按基本要求履行縣一體化中心工作職責或嚴重違反有關規定的工作人員,縣一體化中心要及時按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并退回原單位,原派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另行委派人員。
第二十六條土地及房屋中介評估機構必須以規程結合市場價格為準則開展評估。對有意出具不符合規程要求的評估報告,縣一體化中心要將情況及時向評估機構通報;對屢次有意出具不符合規程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停止其參與本行政區評估業務;情節嚴重的,上報其主管行政部門,由其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縣監察部門對各職能部門一體化征管工作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監督檢查。
第八章附則
非稅管理辦法范文3
1、分成項目繁多。當前政府非稅收入分成項目之多,恐怕很少有人能夠準確說明白。主要的如防洪保安資金、排污費、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礦產資源補償費、水資源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公用設施配套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鄉鎮煤礦維簡費、公路養路費、交通重點建設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公路通行費等等。
2、分成辦法各異。目前,政府非稅收入分成辦法種類繁多,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就地繳入同級國庫,年終與上級結算。如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分成辦法為各設區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按規定使用一般繳款書,繳入同級國庫,作為同級財政基金收入,上繳省財政20%部份,年終單獨結算。
就地繳入上級國庫,年終與下級結算。礦產資源補償費分成辦法為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和省金庫,交入省金庫部分年終結算返還設區市50%。
通過征收部門上繳上級主管部門,納入上級財政預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則由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收取,按收取總額的10%上交上一級人防主管部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各級財政部門設立專戶,上繳上級財政專戶。防洪保安資金則在各級財政部門設立“防洪保安資金”專戶,各級地稅、工商、土地、財政部門代征防洪保安資金,全額繳入縣(市、區)財政防洪保安資金專戶,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按其征集的防洪保安資金扣除業務費后,將余額的50%直接繳入省財政廳防洪保安資金專戶。
上級統一征收,按規定比例與下級分成。如公路規費征收執行統一征收政策,統一票證,統一管理,所征規費按照分成比例,省與各設區市分成部分實行月度劃撥、年度審計。其中公路養路費在扣除公安交警經費、水利建設基金、林業養路費、稽征征管經費、省公路部門管理費計13.43%后,各設區市按不同比例分成;交通重點建設費在扣除水利建設基金、稽征征管經費計9.5%后,各設區市按不同比例分成;客貨運附加費在扣除水利建設基金、稽征征管經費計9.5%后,各設區市按不同比例分成;通行費(不含高速公路)在扣除水利建設基金、稽征征管經費計9.5%后,根據不同性質確定不同比例實行分成使用。
3、結算的隨意性。由于結算的復雜性,各級財政部門無法進行深入細致的復核和檢查,導致了在具體結算過程中的隨意性。有的主管部門為圖省事,隨意改變分成辦法,把總量分成變成了包干上繳,有的主管部門隨意減免甚至口頭同意減免下級應當上繳的收入,有的征收部門由于各種原因,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收入,而財政部門卻由于既無精力也無相應的措施,使上下級政府非稅收入結算的隨意性較大。
4、增加管理成本。由于結算的多樣性,無疑會增加管理的成本。由于有的結算辦法過于煩瑣,可操作性不強,結算過程中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核對。比如像育林基金,結算辦法規定要區分集體育林基金、國有育林基金,因此主管部門要投入大量人力,花費大量時間去逐筆核對票據。同樣道理,也增加了檢查成本。財政、審計等監督檢查部門如果要計算分成收入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也必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去復算、驗證,否則就無法得到準確的結果。
二、改革分成管理辦法,規范分成管理體制的設想
改革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體制的總體思路是,按照就地繳款、分級繳庫、及時結算的原則,簡化結算辦法,由當地財政部門通過非稅收入財政匯繳戶定期劃解、結算,杜絕拖延、滯壓、隱瞞、截留和挪用。具體措施是:
深化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改革。明確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征收主管機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征收部門和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由法定執收單位征收;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可以由財政部門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委托的部門和單位征收。財政部門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時足額征收、方便繳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則,確定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方式。除暫時難以實行收繳分離的少量零星收入和當場執收收入可實行集中匯繳外,其他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都要實行收繳分離方式。
加強財政票據管理,實現以“票”管“收”。財政票據是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源頭,也是加強非稅收入征管的核心手段。財政部門應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印制、發放、結報核銷、檢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除另有規定外,執收單位收取政府非稅收入,必須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票據。政府非稅收入來源中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應按稅務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發票,并將繳納稅款后的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財政部門要通過強化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發放、結報、核銷、監管等手段,確保國家有關政府非稅收入政策的貫徹落實,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亂收亂罰問題,從制度上規范部門和單位的收繳行為,監督各項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財政。
規范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是實現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要繼續清理預算單位尤其是非稅收入執收部門和單位的銀行賬戶,取消現行各執收單位開設的各類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戶,對保留的銀行賬戶要建立銀行賬戶檔案,完善銀行賬戶驗審制度,對預算單位未經審批擅自開設的各類賬戶一律予以取消,要通過加強對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管,確保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財政。
設立政府非稅收入征收匯繳專戶,建立政府非稅收入清算制度。政府非稅收入零星分散,執收單位多,資金性質不同,來源復雜,收入直達國庫或財政專戶的難度較大,為滿足政府非稅收入核算和稽查的需要,應設置政府非稅收入征收匯繳專戶,并實行資金清算與核算制度。政府非稅收入要先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財政部門根據票據核銷和資金結報情況,對已繳入匯繳專戶的政府非稅收入進行集中清算,扣除相關征收成本和按規定應上解下撥的收入后,要及時將真正構成政府可用財力的部分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管理。同時,建立收入征收匯繳專戶會計核算制度,按單位和項目分別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明細核算管理。
建立政府非稅收入征管績效考核機制,確保應收盡收。非稅收入同預算外資金相比,范圍有了很大的擴展。財政部門要在原有的預算外資金管理考核辦法基礎上,積極探索建立和完善非稅收入管理考核辦法,加強對各執收部門和單位非稅收入征收情況的考核,要根據執收部門和單位的征收任務完成情況,實行必要的獎罰措施。要通過績效考核,增強征收部門的責任感,自覺規范征收行為,確保政府非稅收入“應收盡收不亂收”。
規范收入減免制度,實行收入減免申報、公示。執收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對政府非稅收入嚴格按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及時足額征收,不得擅自減免。一是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規范政府非稅收入減免制度。即屬于中央的收入由中央及其授權單位審批減免,屬于地方的收入由地方政府及其授權單位審批減免。二是要建立政府非稅收入減免申報制度。凡需要減免政府非稅收入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同級政府非稅收入征收機構提出申請,并報擁有減免權力的財政部門審批。三是建立收費減免公示制度。執收部門和單位應定期將收費減免情況在適當場合公開,使收費減免真正做到公開、透明。
完善政府非稅收入分成管理政策。根據分級管理的財政管理體制,凡涉及中央與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應當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凡涉及省級與市、縣級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財政廳規定;凡涉及部門、單位之間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報財政部或省財政廳批準。未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各部門、各單位不得擅自對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級部門和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非稅收入的征收和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及時劃解政府非稅收入,并建立相應征收臺賬,加強非稅收入核算管理。對涉及省(含中央)、市、縣分成的非稅收入,實行按季度通過財政系統上解下撥的管理體制,取消以往由上下級主管部門之間垂直上解下撥的做法。對?。ê醒耄?、市分成的市級非稅收入,由各執收單位根據分成比例規定,向本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上劃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分成收入從本級財政專戶劃繳給中央、省級專戶。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執收單位。
非稅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 出口退稅問題 對策
一、我國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檢查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清算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務多種多樣,有些地區甚至只對出口退稅清算走過場。而實際上清算業務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嚴把出口退稅關的重要環節。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計劃分配方法、檔案管理制度及統一明確的財務規范,使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也使出口退稅管理的公正性、規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實現。
2管理手段落后,電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是大勢所趨。盡管自l990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運用計算機來進行出口退稅管理,國務院還將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列為國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稅工程”,但部門之間運用程度參差不齊,銜接配合問題較多。目前稅務總局推廣應用軟件在實踐運行中以暴露出諸多問題:
首先,信息應用不全。現除海關電子信息可以進行對碰稽核外,其他如企業財務核算信息、外匯管理局的結匯信息和專用發票信息等都還不能被退稅部門所采用,電算化稽核功能還不能充分發揮。
其次,軟件設計內容跟不上新出臺的政策要求,由此帶來操作難問題。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滯后且變化無常。大量申報數據因信息滯后,只好撤單。單證回收和電子信息是互補的,有時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造成人為退稅滯后及退稅計劃難以把握,既影響退稅質量,又難以有效防范和打擊騙稅。
還有,功能不齊全,缺乏清算及檢查功能?,F行的申報系統和審核系統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數據登錄、編報和數據核對,但缺乏管理功能,給退稅管理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另外,該系統也未將檢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稅檢查游離于系統之外,既不利于規范統一,又不利于數據的相互銜接。
3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管理上存在失控、脫節現象
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退稅、征收、計財、信息等部門,同時還涉及到海關、外管、外經貿等部門,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對出口退稅工作必須協調一致。但目前國家涉及此類文件不多且執行起來有較大折扣。有些具體問題在協調上無明確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協調極其困難。如一些地方海關往往對稅務機關的函調報關單不能及時復函;有些海關要求退稅部門發函調查必須附報關單原件;有的明顯制單錯誤,企業要求改單,而非要退稅部門出具證明才予改單,從而影響退稅進度。另還,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門之間工作推諉,也造成管理失控、脫節,給不法分子的騙稅活動留有空隙。
4退稅單證申報滯后現象嚴重
生產企業實施“免抵退”稅后,只要產品一報關出口并在財務入賬后,就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但也使企業放松了對單證收集和報送的重視程度。
另外,實行免抵后還帶來一些弊端,有可能產生導向性問題,如有些企業將內銷收入虛報為外銷收入緩稅。單證回收滯后,使“免抵退”稅得不到最后確認,易造成漏洞,直接影響到稅收計劃和退稅計劃的實施,對地方財政造成壓力。對企業而言,單證回收期限超過六個月,國稅部門將予以補稅,這對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個沉重的負擔。
二、解決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問題的對策
1征、退稅統一管理,廢除兩套申報、兩套清算辦法
目前生產企業同時實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不僅給企業和稅務機關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建議把“免抵退”稅的申報、審核和匯總、清算與增值稅統一起來,在報表制度、計算依據的確定和計算結果的認定上統一辦法。要以規范、統一為前提,真正實現兩套申報辦法的合并。要以統一的思路重新設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兩套辦法合而為一,每月統一申報納稅。年底將征稅清算與“免抵退”稅清算統一管理,把增值稅清算表與《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年度清算表》合二為一。這樣把“免抵退”稅管理納入增值稅的管理架構中是比較合理。建議統一開發免抵退稅管理軟件,將企業申報、稅務部門內部各部門審核審批流轉及清算檢查納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確責職。
2加快出口退稅單證回收速度
盡快出臺出口退稅單證管理辦法,提高單證回收速度,這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免抵調庫)和企業加速資金周轉帶來很大的作用。具體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單證申報時間先后與退稅指標分配掛鉤;
二是單證回收與出口退稅辦稅員考核掛鉤。
三是嚴格審核,及時輔導、抽查,落實責任制,通過同類同行業回收率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問題。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矯正不規則的外部行為。在目前的出口退稅機制中,仍存在著失去統一性的現象,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部門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而形成的不協調行為。外部行為不規范,我國出口退稅就難以形成一個良好的、協調的外部環境,甚至使出口退稅政策產生負效應。另外也正是這種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致使出口騙稅屢屢發生,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因而創造良好的出口退稅的外部環境,必須規范外部行為。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4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網絡化進程
要加強對出口退稅憑證的有效管理,在全國范圍內組建各級票據計算機管理機構,實現票據信息共享,加強交叉稽核力度。
我國出口退稅計算機的應用應朝著網絡化方向發展,實現退稅機關與海關、外管、銀行、工商、技監、外貿主管部門以及征稅機關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形成政府電子口岸執法管理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包括報關單信息、核銷單信息、專用發票信息、專用稅票信息)。
要進一步規范并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軟件設計及時補充有關功能,如新出臺的政策操作、檢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騙稅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出口退稅操作手續。
在稅務部門內部應加強出口退稅人力資源配置,各部門更應通力協作、信息共享,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控管,嚴防騙稅發生。如建立協調會議制度、信息傳遞制度等。
5加強出口退稅法制建設
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出口退稅的法律依據比較薄弱,基本依據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中表述的“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中表述的“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這兩句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出口退稅工作的最基本規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但這個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失效。
目前我們法制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出口退稅沒有一個基本的法律或法規。二是現有的法律級次過低。三是現有的規章過于散亂,缺乏系統性。四是有關出口退稅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使權限不夠明確、系統,不利于依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就要加強稅收立法,規范稅收執法,強化稅收執法監督。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繼續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活動。加強稅收法制教育。
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減免稅管理。針對薄弱環節,加強各稅種管理。狠抓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強化稅源管理,嚴密防范、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6有針對性的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
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的自營與業務,必須從以下方面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和退稅審核工作:
非稅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出口退稅問題對策
一、我國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檢查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清算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務多種多樣,有些地區甚至只對出口退稅清算走過場。而實際上清算業務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嚴把出口退稅關的重要環節。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計劃分配方法、檔案管理制度及統一明確的財務規范,使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也使出口退稅管理的公正性、規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實現。
2管理手段落后,電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是大勢所趨。盡管自l990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運用計算機來進行出口退稅管理,國務院還將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列為國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稅工程”,但部門之間運用程度參差不齊,銜接配合問題較多。目前稅務總局推廣應用軟件在實踐運行中以暴露出諸多問題:
首先,信息應用不全。現除海關電子信息可以進行對碰稽核外,其他如企業財務核算信息、外匯管理局的結匯信息和專用發票信息等都還不能被退稅部門所采用,電算化稽核功能還不能充分發揮。
其次,軟件設計內容跟不上新出臺的政策要求,由此帶來操作難問題。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滯后且變化無常。大量申報數據因信息滯后,只好撤單。單證回收和電子信息是互補的,有時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造成人為退稅滯后及退稅計劃難以把握,既影響退稅質量,又難以有效防范和打擊騙稅。
還有,功能不齊全,缺乏清算及檢查功能?,F行的申報系統和審核系統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數據登錄、編報和數據核對,但缺乏管理功能,給退稅管理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另外,該系統也未將檢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稅檢查游離于系統之外,既不利于規范統一,又不利于數據的相互銜接。
3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管理上存在失控、脫節現象
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退稅、征收、計財、信息等部門,同時還涉及到海關、外管、外經貿等部門,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對出口退稅工作必須協調一致。但目前國家涉及此類文件不多且執行起來有較大折扣。有些具體問題在協調上無明確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協調極其困難。如一些地方海關往往對稅務機關的函調報關單不能及時復函;有些海關要求退稅部門發函調查必須附報關單原件;有的明顯制單錯誤,企業要求改單,而非要退稅部門出具證明才予改單,從而影響退稅進度。另還,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門之間工作推諉,也造成管理失控、脫節,給不法分子的騙稅活動留有空隙。
4退稅單證申報滯后現象嚴重
生產企業實施“免抵退”稅后,只要產品一報關出口并在財務入賬后,就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但也使企業放松了對單證收集和報送的重視程度。
另外,實行免抵后還帶來一些弊端,有可能產生導向性問題,如有些企業將內銷收入虛報為外銷收入緩稅。單證回收滯后,使“免抵退”稅得不到最后確認,易造成漏洞,直接影響到稅收計劃和退稅計劃的實施,對地方財政造成壓力。對企業而言,單證回收期限超過六個月,國稅部門將予以補稅,這對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個沉重的負擔。
二、解決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問題的對策
1征、退稅統一管理,廢除兩套申報、兩套清算辦法
目前生產企業同時實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不僅給企業和稅務機關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建議把“免抵退”稅的申報、審核和匯總、清算與增值稅統一起來,在報表制度、計算依據的確定和計算結果的認定上統一辦法。要以規范、統一為前提,真正實現兩套申報辦法的合并。要以統一的思路重新設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兩套辦法合而為一,每月統一申報納稅。年底將征稅清算與“免抵退”稅清算統一管理,把增值稅清算表與《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年度清算表》合二為一。這樣把“免抵退”稅管理納入增值稅的管理架構中是比較合理。建議統一開發免抵退稅管理軟件,將企業申報、稅務部門內部各部門審核審批流轉及清算檢查納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確責職。
2加快出口退稅單證回收速度
盡快出臺出口退稅單證管理辦法,提高單證回收速度,這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免抵調庫)和企業加速資金周轉帶來很大的作用。具體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單證申報時間先后與退稅指標分配掛鉤;
二是單證回收與出口退稅辦稅員考核掛鉤;
三是嚴格審核,及時輔導、抽查,落實責任制,通過同類同行業回收率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問題。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矯正不規則的外部行為。在目前的出口退稅機制中,仍存在著失去統一性的現象,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部門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而形成的不協調行為。外部行為不規范,我國出口退稅就難以形成一個良好的、協調的外部環境,甚至使出口退稅政策產生負效應。另外也正是這種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致使出口騙稅屢屢發生,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因而創造良好的出口退稅的外部環境,必須規范外部行為。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4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網絡化進程
要加強對出口退稅憑證的有效管理,在全國范圍內組建各級票據計算機管理機構,實現票據信息共享,加強交叉稽核力度。
我國出口退稅計算機的應用應朝著網絡化方向發展,實現退稅機關與海關、外管、銀行、工商、技監、外貿主管部門以及征稅機關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形成政府電子口岸執法管理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包括報關單信息、核銷單信息、專用發票信息、專用稅票信息)。
要進一步規范并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軟件設計及時補充有關功能,如新出臺的政策操作、檢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騙稅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出口退稅操作手續。
在稅務部門內部應加強出口退稅人力資源配置,各部門更應通力協作、信息共享,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控管,嚴防騙稅發生。如建立協調會議制度、信息傳遞制度等。
5加強出口退稅法制建設
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出口退稅的法律依據比較薄弱,基本依據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中表述的“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中表述的“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這兩句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出口退稅工作的最基本規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但這個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失效。
目前我們法制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出口退稅沒有一個基本的法律或法規。二是現有的法律級次過低。三是現有的規章過于散亂,缺乏系統性。四是有關出口退稅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使權限不夠明確、系統,不利于依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就要加強稅收立法,規范稅收執法,強化稅收執法監督。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繼續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活動。加強稅收法制教育。
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減免稅管理。針對薄弱環節,加強各稅種管理。狠抓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強化稅源管理,嚴密防范、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6有針對性的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
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的自營與業務,必須從以下方面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和退稅審核工作:
非稅管理辦法范文6
印花稅自1988年開征以來,一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的繳納辦法。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傳統的印花稅管理辦法的征收方式在實施過程中暴露出了一些問題。
(一)《條例》與《合同法》不銜接,對應納稅憑證確認易產生爭議,從而加大征管難度。
《條例》對應納稅憑證采用正列舉法,合同名稱基本是根據原來的《經濟合同法》中的10類合同確定。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制的健全,1999年10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新的《合同法》。新《合同法》按照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共計列舉了15類合同,與舊的《經濟合同法》相比較,新增了6種合同,變更了合同名稱5種。《條例》與新《合同法》所列舉的合同之間有差異,與社會經濟活動中簽定的各類經濟合同名稱也不一致,導致就合同是否為應稅憑證問題,征納雙方易形成爭議,加大了征管難度。如中介服務中簽定的合同、專業保養服務中簽定的保養合同等,在經濟活動中出現頻繁,但由于無法與《條例》中已列舉的合同對號入座,征收依據不充分,造成了稅款的流失。[找文章到文秘站-/-一站在手,寫作無憂!]
(二)征管難度大,合同等憑證應納印花稅的繳納和征收不到位。
印花稅征收面廣,情況比較復雜。在一些企業中,由于合同所反映的經濟業務不同,不同業務的合同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門,銷售合同一般由銷售部門保管,原料采購合同由采購部門保管,等等。作為應納稅憑證的合同其計稅依據是合同所記載的金額,并不反映在納稅人財務會計帳簿、報表等會計核算資料當中。這樣,客觀上容易造成企業的辦稅人員不能全面掌握企業簽定的全部合同,而導致不能準確計算印花稅計稅依據。在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過程中,要求納稅人提供有關合同時,有些納稅人往往借故不提供或者不全部提供合同;而稅務機關現有的管理手段也不能有效監控企業的合同簽定行為,依靠稅務檢查人員在企業不同管理部門之間轉,一個部門一個部門地檢查,一份合同一份合同地計算、匯總,工作效率不高。
二、實行新的印花稅計征辦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按收入成本比例計征印花稅辦法的產生
在實際征管工作中,有些企業提出了以銷售收入和成本的一定比例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的辦法。為不斷完善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__地稅局高度重視納稅人的意見、建議,在廣泛開展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肯定了在部分企業中實行按收入、成本的一定比例計征印花稅辦法的必要性。通過到100多戶企業、規劃局招投標辦公室、外經委等相關單位了解合同簽定情況及行業特點,及時召開企業財務人員代表座談會,深入了解納稅人的具體想法和需求,確定了新的印花稅計征辦法,并從20__年8月份開始在部分企業中進行試點。
1、基本原則: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為目的,本著企業自愿、逐級審批、簡化程序、方便納稅人的原則確定按收入成本比例計征印花稅的辦法。
2、適用范圍及計稅依據:凡合同簽定頻繁,貼花不便的納稅人,可以按銷售收入和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印花稅(以下簡稱印花稅計征辦法)。采用印花稅計征辦法的納稅人,對其工業、商業企業的購銷合同、建筑安裝業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原則上按照本辦法的征收比例和計算公式計算繳納印花稅。
3、征收比例的確定:工業企業的購銷合同,按照銷售收入70以上及材料采購成本50以上的比例合并計算繳納;商業企業的購銷合同,按照銷售收入20以上及商品進貨成本20以上的比例合并計算繳納;建筑安裝企業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照銷售收入80以上及材料采購成本的60以上的比例合并計算繳納。
4、計算公式:應納印花稅稅額=收入×一定比例×適用稅率 成本×一定比例×適用稅率
5、申請審批程序:采用印花稅計征辦法的納稅人應填制《印花稅計算繳納申請表》(一式三份)——報經 主管稅務所——報局地方稅管理科審核——報主管局長審批并加蓋公章——地方稅管理科返給主管稅務所——送達納稅人執行。
6、審批時限:采用新辦法的納稅人應于每年三月底前報請稅務機關審批,一年審批一次。
7、繳納方法及時限:采用印花稅計征辦法的納稅人,應于次月10日內繳納上月稅款,并使用原印花稅申報表,于次年1月10日前申報。
(二)實行新辦法取得的成效
新的印花稅計征辦法進一步簡化了工作程序,方便了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保證了稅款及時足額入庫,通過五個月的試點實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1、理順了征納關系,促進了稅收收入的較大幅度增長。20__年,__地稅局共有116戶納稅企業(其中:制造業67戶,建筑安裝業34戶,商貿業15戶)自愿提出申請按收入、成本的一定比例方法計算繳納印花稅,僅8、9兩個月就入庫印花稅52萬元,比去年同期的16萬元增加了36萬元,稅款增收明顯,同時也受到了企業的好評。
2、進一步簡化了工作程序,極大地方便了企業財務人員計算繳納稅款。部分企業合同簽訂非常頻繁,甚至每天有幾十份訂單,財務人員計算印花稅工作量很大;有的企業合同不在財務部門管理,財務人員不掌握簽訂合同的情況,給印花稅的完稅帶來很大不便。新辦法的實行,從程序上堵塞了印花稅征管漏洞,財務人員按自己掌握的數據就可以完成印花稅的計算和繳納工作,計算簡單方便,工作量小,也有效避免了企業不按實際合同計算繳納印花稅和因企業財務人員工作疏忽造成企業罰款現象的發生。
3、印花稅收入進度趨于穩定,收入預測有據可依。按照新辦法計算印花稅,稅款與企業的收入和成本成對應關系,這樣印花稅的稅基穩定,稅收收入的穩定性有了一定的保證。同時,在進行收入預測時,也可以從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中找到依據,提高了預測的準確性。
4、提高了印花稅檢查工作的效率。以前到納稅單位檢查印花稅,經常要與企業的幾個部門接觸,工作難度較大,實行新辦法后,不用再到企業的采購、銷售等部門去查找合同,避免了在稅務檢查過程中企業有些部門不提供合同等問題,使印花稅的檢查更方便,提高了檢查工作的效率。
三、進一步完善印花稅計征辦法的建議
(一)制定完善的印花稅計征辦法。
通過總結試點階段的經驗,應盡快制定完善的印花稅計征辦法,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各種需求和制度的可操作性。對有的企業在簽訂合同時由對方扣繳了印花稅的問題,應盡快明確規定以避免重復征稅;與合同的登記相結合,要求企業將全部合同在登記薄中進行序時登記;與稅源監控及信息交換相結合,與有關單位建立定期信息交換制度,全面把握區域合同簽定情況。同時,通過制度增強對個別不繳或遲繳稅款企業的約束力和震懾作用。
(二)計征比例的確定還需進一步科學化、合理化。
目前,印花稅新辦法計征比例的確定還有欠缺,在以后的工作中需要進一步加強調研,把握行業合同簽定的特點和規律,使比例的確定更加科學、合理。應進一步放寬計征比例上下浮動的范圍,使更多的企業可以實行這一辦法。同時,企業適用比例不能一成不變,稅務機關要經常了解企業納稅情況和合同簽訂情況,定期調整適用比例,以使新辦法的納稅情況更接近于實際合同簽訂情況。
(三)逐步擴大新辦法的適用范圍。
目前使用印花稅計征辦法需要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原則上進行,適用對象有一定的局限性,今后應逐步擴大新辦法的適用范圍。對不能按要求序時登記全部合同的企業,及稅務檢查中發現印花稅繳納存在問題的企業,稅務機關應在進行充分調查的基礎上,根據結果核定其按新辦法計算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