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稅收入的賬務處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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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稅收入的賬務處理范文1

摘要:市屬高職院校按照財政局的統一部署相繼使用非稅收入收繳信息管理系統進行電子繳款。這項舉措既推進了北京市非稅收入收繳改革的完整歷程,又確保了非稅資金的安全,也給高職院校收費的財務管理工作帶來了問題和挑戰。如何利用會計信息技術,提高辦事效率,減少差錯,保證學校非稅收入資金及時、安全、足額到位,一直是高職院校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標。確保財政資金安全與完整,是當下高校財務工作者需要深刻思考和探討的問題。本人結合自己多年的工作實踐經驗,通過對高校非稅收入收繳信息管理系統下財務管理工作存在問題的分析,提出完善高校非稅收入收繳信息管理系統下財務管理的措施。

關鍵詞 :非稅收入收繳信息管理系統 財務管理 非稅收入

一、高職院校非稅收入收繳情況

自2008年以來,北京市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總體要求,相繼要求各高校使用非稅收入收繳信息管理系統進行電子交款,實現了財政、銀行、執收單位間網絡互聯和收費的信息共享。這項措施既推進了北京非稅收入收繳改革的進程,又保證了非稅收入資金的安全,同時也給高職院校收費財務管理工作帶來了問題與挑戰。

二、高職院校非稅收入收繳信息管理系統下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非稅收入電子繳費管理系統與財務賬務管理系統相互獨立

非稅收入電子繳費系統在收費總賬中反映每位學生的實際款數和欠費數,并可按年進行查詢。而賬務處理系統的收入核算實行的仍然是收付實現制, 反映的是各單位收費上繳財政后返還的學費、住宿費等收入情況。由于這兩個系統是相互獨立和分離的,既不進行賬賬核對,也不可能做到賬賬相符。

2.高職院校非稅收入上繳財政后賬務處理方法不統一

非稅收入收繳制度管理改革后,各高職院校非稅收入資金直接上繳財政,同時各高職院校的收入過渡賬戶被取消,不需單位再記賬,只根據銀行回單登記非稅收入資金臺賬或備查賬即可。但現實是由于沒有對各高校賬務處理進行統一、 明確的規定,造成各高職院校非稅收入收繳賬戶處理方法各行其是, 有的單位仍在記賬,有的單位連臺賬和備查賬也不記。造成財務工作不規范、不統一。

3.非稅系統電子繳款方式相對單一,影響收繳效率

由于非稅系統電子繳款方式相對單一,目前高職院校僅采用批量扣款和 POS機刷卡兩種方式,而且POS機刷卡繳款方式有待完善。主要問題是:POS 機刷卡終端尚未與非稅收入收繳信息管理系統相連,銀行接收的電子記賬信息不完整,非稅收入無法及時記賬,影響收繳效率。

4.機打發票和手開發票在執收單位共存

機打發票和手開發票在執收單位共存,易發生現金業務的管理風險。

采用手開發票方式進行現金收費即費時又費力,又容易發生收入不入賬等違紀行為,同時加大了現金業務的管理風險。

三、完善高職院校非稅收入收繳信息管理系統下財務管理工作的措施

第一,明確財務收費環節不同人員的崗位職責,做到不相容崗位的分離。

第二,設置相關會計科目,實現非稅收入收繳信息管理系統和財務管理系統數據的統一。

第三,進一步完善銀行POS機刷卡繳款方法,提高財務人員的工作效率。

第四,加強對財務非稅收入管理崗位關鍵環節的控制。

第五,明確非稅收入歸口管理責任單位的職責和權限。??????????

第六,加大對學院非稅收入收繳工作的審計監督力度。

四、小結

根據筆者多年的工作實踐經驗,通過對高校收費系統下內部管理存在問題的分析,提出了完善高校非稅收入收費系統下內部財務管理的措施,借此推動高職院校非稅收入收繳信息管理系統下的財務管理制度、措施和體系的完善。

參考文獻:

[1]鄭濤.高校收費內控制度的研究[J].教育財會研究,2011(1).

非稅收入的賬務處理范文2

一、關聯企業之間借款的內部控制

集團公司的籌資管理一般是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即由母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進行貸款,然后根據各分、子公司的需求進行撥付并收取利息。具體程序是由借款企業向集團公司提出申請,經集團公司審批后(形成股東會決議或會議紀要),對外借款單位根據資金情況上報本企業股東會及董事會,經批準后進行簽訂內部借款合同,各種手續辦理完畢后再進行資金劃撥。

二、關聯企業之間借款涉及相關稅費

(一)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

關聯企業之間進行拆借,其資金來源渠道,借款利率及借款用途不同,稅法要求也不一樣。

(1)如果資金來源是自有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對此做一些防止資本弱化的規定,分為一般情況和特殊情況:第一,一般情況:資本弱化調整。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非金融機構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金融企業為5∶1。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按各月月末賬面金額加權平均確定。第二,特殊情況:資本弱化調整的例外。稅務機關在進行境內關聯交易調整時,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調整。由于一方調整收入的同時,允許另一方調整支出進行稅前扣除,勢必對雙方的稅收產生影響,當關聯交易雙方的調整不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時,一般不進行納稅調整。

(2)借款利率的規定。稅法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筆者認為稅法應明確規定借款利率,因為隨著國家金融體系改革,銀行利率逐步走向市場化,貸款銀行不同利率也不相同,特別是一些小貸公司介入,利率更加靈活,有的將近30%,如果稅法不允許全額抵扣,將來可能會存在很大的納稅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以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筆者認為借款利率在同類貸款的4倍以內可以抵扣,否則應該做納稅調整。

(二)營業稅的相關規定

(1)如果資金來源是自有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的,區分無償占用和有償占用兩種情況來征稅:第一,在有償占用資金(收取利息或資金占用費)的情況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第二,在無償占用資金的情況下,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稜I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暫行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按照上述稅法規定分析,非有償行為不屬于應稅行為,除稅法特別規定無償行為視為應稅行為外,不征收營業稅。

(2)如果資金來源是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后分借給關聯企業的,則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可以免交營業稅。具體包括以下兩種情況:第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7號)中規定,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第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中又規定,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參照以上文件,如果集團公司自金融機構借款再轉貸給企業下屬企業或成員企業使用的,集團公司向成員企業收取利息,營業稅也是免稅的。

(三)利息收入的確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

(1)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于未逾期貸款,應根據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并與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于逾期貸款,其逾期后發生的利息,應于實際收到的日期,或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以后收回的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三、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利息的賬務處理

關聯企業間借款利息賬務處理根據關聯企業性質不同其處理方法也不相同,現在結合企業自身情況探討關聯企業間借款利息賬務處理。

(一)支付利息時賬務處理

企業用自有資金對外提供借款時不付利息,故不進行賬務處理。如果企業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后進行對外借款,支付利息時賬務處理: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二)收取利息時賬務處理

關聯企業間借款收取利息根據關聯企業性質不同,其處理方法也不同,現分幾種情況進行探討:

首先,符合統借統貸性質的公司(包括分公司對母公司的借款)收取利息時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

貸:財務費用(收取資金占用費)

其次,不符合統借統貸的關聯企業借款(包括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之間的借款)收取利息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其他業務成本(稅務局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營業稅及其他稅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根據稅務局代開的發票)

非稅收入的賬務處理范文3

關鍵詞:非稅收入 電子繳庫 可行性

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國家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有資產、國家資源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非稅收入項目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國有資源和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罰沒收入和其他收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對于健全公共財政職能、理順收入分配關系、提高公共財政效率起到重要作用。

1.現行非稅收入繳庫方式及存在問題

1.1現行非稅收入繳庫方式

實行預算內管理的非稅收入1需繳入國庫。在實施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改革前,需要繳庫的非稅收入均由各執收單位手工開具紙質繳款書自行辦理繳庫。2002年我區開始實施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改革,根據改革規定的收繳流程,執收單位逐步采用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收繳非稅收入,非稅收入資金由執收單位先上繳到各級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設的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需要繳庫的資金則由財政部門再手工開具紙質繳款書,將資金從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上繳國庫。

1.2現行繳庫方式存在問題

近年來我區非稅收入資金規模急劇增大,根據初步統計,2011年我區需辦理繳庫的資金規模達896億元,占全部非稅收入的93%,涉及繳納非稅收入的執收單位達10496個,上述手工繳庫方式給我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帶來了較多問題:

一是非稅收入收繳效率較低。財政部門承擔了原本分散由執收單位自行辦理的繳庫工作,即全區各級財政部門需承擔10496個執收單位收繳資金繳庫工作,執收單位和資金規模急劇增長,導致財政部門手工繳庫工作量大、收繳效率低,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非稅收入及時上繳國庫,同時大量受理紙質繳款書,手工匯總統計大量非稅收入資金,信息統計差錯率高,對國庫、銀行等相關單位非稅收入資金核算、收入更正、收入退庫和對賬等工作產生了較大影響。

二是非稅收入管理效率較低。財政部門需要在商業銀行開設大量的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和財政專戶,收繳環節多,中間環節層層滯留,不利資金快速集中和有效使用。

三是非稅收入信息化管理程度較低。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利用信息技術實現信息交互共享,從而加強資金管理已成為資金管理的主流趨勢,但在現行手工繳庫方式下,過多工作依賴人工來完成,資金信息和繳庫信息等不能在辦理非稅收入繳庫業務的部門間交互共享,與稅收信息化管理存在較大差距。

2.非稅收入實現電子繳庫的可行性

2.1具備了非稅收入電子繳庫的組織和管理條件

廣西建立有自治區分庫——市中心支庫——縣支庫的三級國庫垂直組織體系。全區共有1個分庫、14個中心支庫、116個縣區支庫,各級國庫建立了完善的收入、支付、報解、退庫、監督等規章制度。目前國庫部門的制度管理不斷規范、人員素質不斷提高、業務范圍不斷拓展,除稅收外,目前工會經費、殘疾人保障金、彩票公益金、國債兌付等項目資金均實現了電子化繳入國庫。

2.2具備了非稅收入電子繳庫的電子化條件

目前廣西已開發有全區集中統一使用的非稅收入收繳系統和財稅庫行橫向聯網系統,兩大系統把執收單位、財政、銀行、國庫等單位連接在一個平臺上進行信息的批量無紙化處理。系統的大容量、批量處理、全區聯網功能完全可以滿足非稅收入收繳的點多面廣、高峰期業務量集中的特點。只要將非稅收入收繳系統與橫向聯網系統實現對接,就可以通過兩大系統實行非稅收入收繳電子繳庫,全程實現繳款無紙化,擺脫多部門對繳款憑證進行分類、錄入、復核的工作,節省人力物力,降低征收成本。且目前兩大系統已在全國率先實現了聯網到縣域,可以滿足今后全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需要。

2.3具備了非稅收入電子繳庫的支付清算環境

自2005年以來,國庫逐步完善電子化服務設施,加入了以現代化支付系統為核心,銀行業金融機構行內支付系統為基礎的支付清算體系,開通了大額實時支付系統、小額批量支付系統、廣西綜合業務系統等資金清算渠道,全天24小時為社會提供穩定、安全、高效、便捷的支付清算服務。國庫與任何一家銀行機構都可以實現最直接的點對點支付交易和信息互換,具有資金、信息集散的高效率和低成本優勢。

3.非稅收入實現電子繳庫的流程設計

3.1總體思路

按照“單位開票,銀行經收、國庫歸集、財政統管”的收繳模式,對通過非稅收入收繳系統繳納的非稅收入,系統自動對其進行清分(主要是清分需要繳庫和不需繳庫資金),將應繳國庫的非稅收入按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等要素生成電子繳庫信息,電子繳庫信息通過橫向聯網系統發送到信息處理中心校驗,對于校驗正確的電子繳庫信息,國庫將其轉發至各商業銀行,各商業銀行根據電子繳庫信息規定的金額、科目和預算級次等內容,將非稅收入資金從財政部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實時劃繳國庫。非稅收入繳庫信息轉化為電子信息后,后續的資金核算、更正退付、收入對賬等賬務處理將全程實現無紙化操作,將大量手工工作轉化為電子化自動處理。

3.2流程設計

(1)收納流程。非稅收入收納流程為繳款人持執收單位開具的繳款書至商業銀行辦理非稅款項的繳納,商業銀行根據繳款人提交的繳款書將信息通過橫向聯網系統轉發至信息處理中心,國庫通過信息處理中心審核確認收到的非稅收入收繳信息并實時向商業銀行轉發,銀行依據不同繳款模式(倒扣、正劃)分別自動或人工反饋回執信息至財政部門,并將所有扣款成功的資金通過支付系統劃至國庫清算。國庫根據電子信息報解入庫,按照規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2)退付流程。非稅收入收繳入庫后發現多收、誤收等差錯需要退付資金的,按規定從國庫辦理。由繳款人填寫非稅收入退付申請書,向執收單位或財政部門提出退付申請,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后填制收入退還書,交國庫部門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程序和有關政策辦理非稅收入退付賬務處理,將資金劃轉到指定收款人賬戶,向財政部門和執收單位返還明細和報表信息。

(3)更正流程。非稅收入更正業務是指對在辦理非稅收入收納、退付過程中產生的串項目、串科目、串級次、串執收單位、串庫、串預算內外等差錯進行的差錯更正處理。各級財政、執收單位和國庫,在辦理非稅收入收繳、退付業務時,如有差錯,遵循“誰出錯誰更正”的原則,由出錯方填制更正通知書,送國庫辦理更正。

(4)對賬流程。非稅收入對賬是指國庫與財政部門、執收單位之間采用電子或人工方式進行賬務核對。核對內容包括非稅收入的收納、退付、更正業務明細信息、賬務信息和報表信息等。每日賬務處理完畢后,國庫通過橫向聯網系統向財政部門發送匯繳成功的電子繳費信息和非稅收入日報表,由財政部門根據成功的電子繳費信息進行繳銷處理,同時進行電子對賬并返回對賬結果。信息每日通過網絡傳遞,信息加密,數據經財政、銀行、國庫各家確認,日對賬由系統自動勾對,月對賬通過紙質國庫報表勾對。

4.非稅收入實現電子繳庫的積極效應

4.1提升了非稅收入收繳效率。為繳費義務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申報、繳款“一站式”服務,實現了非稅收入當日入庫,有效解決財政部門手工開票繳庫的工作量問題,提高信息統計準確率。同時非稅收入電子信息的共享,使各部門之間的數據一次錄入,多次使用,信息相互反饋,數據資源共享,節省了大量的人力和時間,大幅度提高了執收單位、財政部門、銀行和國庫等相關部門的工作效率。

4.2提升了非稅收入管理效率。增強非稅收入收繳透明度,非稅收入直達入庫,從而使資金收繳運行避免了中間環節的層層滯留,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地解決了各職能部門和商業銀行層層延壓甚至挪用資金等違規行為,解決政府部門對非稅收入的管理中存在的收繳不規范問題,進一步提高了非稅收入資金安全。

4.3提升了國庫的金融服務職能。通過實現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進一步拓寬國庫業務范圍,增強國庫在促進經濟發展和財稅改革中的地位和具體作用,也為今后國庫辦理其它財政性和社會團體資金提供借鑒。

參考文獻:

[1]王立志.對推進非稅收入直繳國庫改革的幾點思考[A].國庫文化研究文集[C].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

非稅收入的賬務處理范文4

關鍵詞:營改增;賬務處理;會計分錄

如何正確處理“工資代扣雜費”賬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中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由此可見,按照以上稅法的規定如果企業是無償提供給員工作為集w福利使用的水電費、房租費、醫藥費等是不用交增值稅的,同時相應的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應作為進項稅額轉出。

但在實際工作中,特別是具備完善的配套福利設施的大型集團企業內部,企業一般會按照基本接近或略高于成本價的標準收取員工一定的費用,以此來提高員工的節約意識,制止浪費。由于每月水電費發票一般都會滯后一個月才送達公司,為了不影響按時發放員工工資,企業往往暫估收費標準或者固定一個收費標準,從當月工資表中扣回各項雜費。這種情況就不符合“企業無償提供給員工作為集體福利使用的水電費、房租費、醫藥費等不用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規定,屬于有償使用,根據現行新的營改增稅收政策,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同時進項稅額也可以進行抵扣。那么在企業集團內部,母子公司員工工資表中扣回的水電費、房租費、醫藥費、伙食費等應如何進行賬務、稅務處理?現做以下探索:

一、母公司當月發放工資時,根據工資發放表各項目做以下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根據應發工資欄目取數)

貸:應收賬款-員工水費(根據扣回水費欄目取數)

貸:應收賬款-員工電費(根據扣回電費欄目取數)

貸:應收賬款-員工房租費(根據扣回房租費欄目取數)

借:應付職工薪酬-醫藥費(紅字)(此處需按藥費進價收取員工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職工飯堂(伙食費)(此處飯堂是獨立核算非盈利單位)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紅字)(此處為扣回員工個人承擔社會保險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公積金(紅字)(此處為扣員工個人承擔住房公積金)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支付水電費時,做會計分錄:

借:成本費用、工程施工,其他業務成本等

借: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有個很關鍵的問題是當期支付的水電費,如果是用于簡易征收項目的,要同時做簡易征收項目進項稅額轉出,做會計分錄:

借:工程施工、其他業務成本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結轉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當月開具水、電、房租發票給員工(發票也可以按單位統一匯總開具,同時后附員工明細名單),憑發票做以下分錄:

借:應收賬款-員工水、電、房租費

貸:其他業務收入-水費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水費13%稅率)

貸:其他業務收入-電費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電費17%稅率)

貸:其他業務收入-房租費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簡易征收5%,一般征收11%稅率)

二、其他各子公司公司當月發放工資時,由于統一消耗的是母公司所有權的宿舍、水電、醫藥、伙食費,根據工資發放表做以下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根據應發工資欄目取數)

貸:其他應付款-母公司-水費(根據扣回水費欄目取數)

貸:其他應付款-母公司-電費(根據扣回電費欄目取數)

貸:其他應付款-母公司-房租費(根據扣回房租費欄目取數)

貸:其他應付款-母公司-醫藥費(此處需按藥費進價收取員工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母公司-伙食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紅字)(此處為扣員工個人承擔社會保險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公積金(紅字)(此處為扣員工承擔住房公積金)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當月按員工工資表中扣回的水電費、房租費,醫藥費,伙食費等,上繳母公司,同時收取母公司收據及發票,子公司憑母公司收據及發票做以下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母公司(員工水電費)

借:其他應付款-母公司(房租費)

借:其他應付款-母公司(醫藥費)

借:其他應付款-母公司(伙食費)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母公司憑開給各子公司收據、發票及水電、房租、醫藥、伙食費分配表做以下分錄: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其他業務收入-水費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水費13%稅率)

貸:其他業務收入-電費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電費17%稅率)

貸:其他業務收入-房租費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簡易征收5%,一般征收11%稅率)

借:應付職工薪酬-醫藥費(紅字)(此處需按藥費進價收取員工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職工飯堂(伙食費)(此處飯堂是獨立核算非盈利單位)

母公司收到各子公司上繳的水電費、房租費、醫藥費、伙食費等,根據銀行進賬單及收據做以下分錄:

借:銀行存款等科目

貸:其他應收款-子公司-水費

貸:其他應收款-子公司-電費

貸:其他應收款-子公司-房租費

貸:其他應收款-子公司-醫藥費

非稅收入的賬務處理范文5

一、新會計制度對接受捐贈的規定

200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

1.企業接受的現金捐贈轉入資本公積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或者“現金”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

2.企業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如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和材料等,則按實物確定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庫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

3.企業將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處置時,按轉入資本公積的金額,借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4.企業各項資本公積準備項目不能轉增資本或股本,但當資本公積準備項目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后可以按規定轉增資本或股本。

從上述會計制度規定看,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是不涉及稅款事項的。但稅法對接受捐贈卻有另行的規定。

二、新稅收法規對接受捐贈的規定

由于接受捐贈的資產有現金資產和非現金資產兩種,所以稅收法規對此也有不同的規定,有的涉及交稅,有的不涉及交稅。

國稅發[1994]132號文件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有相當部分是現金資產,考慮到如果對其征稅可能會影響企業生產,故企業可將接受的捐贈收入轉入資本公積金,不予計征所得稅。

國稅字[1997]77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但企業出售該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或進行清算時,若出售或清算價格低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接受捐贈時的實物資產價格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價格高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后的余額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接受的現金資產捐贈其會計與稅務處理是一致的,即不交稅;但是對接受的實務資產捐贈,其會計與稅務處理則存在很大差異,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區別處理。

1.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對外轉讓時,應根據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件規定,判斷其是否屬于“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這一免征范圍,從而決定是否按簡易辦法計征增值稅;

2.如果接受捐贈的是不動產,在資產轉讓時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

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也就是說會計上按規定已提取的折舊不得在稅前扣除。如果是管理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在申報所得稅時可以直接調整所得額;如果是生產部門使用的,按照配比原則,還要按照“比例分攤法”進行納稅調整;

4.企業處置存貨時,會計上是通過“其他業務收入”核算,并按照規定結轉“其他業務支出”,由此產生的損益期末結轉到了“本年利潤”,在按照財稅字[1997]77號文件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時,應將已經計入損益的金額剔除,否則會重復計算所得或者沖減所得。同樣的道理,企業接受的固定資產捐贈,其在處置時應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余額,應結轉到“營業外支出”科目,最終并入“本年利潤”科目。因此,在按上述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時,也應將“營業外支出”科目中相應的金額予以剔除。

三、舉例

某公司2000年3月接受港商捐贈全新運輸設備一輛,并已送達該公司,由公司管理部門使用。根據報關單憑證資料確定其價值為42萬元人民幣,預計使用5年,無殘值,公司所得稅率15%。其賬務處理如下:

1.接受捐贈交付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運輸設備

420000

貸:遞延稅款

63000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 357000

2.該公司2000年4—12月每月提取折舊7000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7000

貸:累計折舊 7000

假如該公司2000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為10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按照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精神,“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因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3000元(7000元×9個月),2000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6.3萬元。

2000年應納所得稅額=1063000元×15%=159450元。

該公司2001年6月2日出售該設備,售價45萬,出售時累計折舊98000元(2001年1-5月份提取折舊35000元),不考慮清理時發生的清理費用和應繳的增值稅,則:

賬面清理收益=450000-(420000-98000)=128000(元)

賬務處理為:

1、借:累計折舊

98000

固定資產清理

322000

貸:固定資產-××運輸設備 420000

2、借:銀行存款

45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50000

3、借:固定資產清理

128000

貸:營業外收入-處理固定資產收益 128000

假設該公司2001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為15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則:

200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賬面利潤+(出售收入-清理費用)+本年已提折舊-營業外收入=1500000+(450000-0)+35000-128000=1857000(元)

2001年度應納所得稅額=1857000×15%=278550(元)。

四、說明

必須強調的是,對于同一筆經濟業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只能計算一次,否則就會重復征稅。上例中,該公司出售價格高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按出售收入450000元減去清理費用后的余額作為納稅所得額,而不能按出售該設備的凈收益計算。也可以這樣理解,即如果會計處理上沒有提取折舊,則:

處置收益=450000(售價)-420000(原值)=30000(元),而該筆業務應納稅所得額450000元,實際上是接受捐贈時的資產價值420000元和資產處置收益30000元之和。因此,應將已經計入“營業外收入”并已結轉到“本年利潤”科目的數額128000元予以調減,否則會對固定資產的處置收益金額重復征收所得稅。

企業按照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時,對接受捐贈資產時已計入“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的數額應作相應的調整;同時應將“資本公積——接受捐贈資產準備”科目的金額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科目。例中上述業務還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遞延稅款

63000

所得稅

21555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78550

同時還應作下面的會計分錄:

借: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 357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

非稅收入的賬務處理范文6

關鍵詞:進項稅額轉出;應交增值稅;非正常損失;購進貨物;會計;稅法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5-0154-02

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1)企業購進的貨物及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2)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如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轉出,不得從銷項稅額中作抵扣。進項稅額之所以要轉出,是因為原來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不能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失去了抵扣的來源。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發生的損失到底是否非正常損失,以及如何轉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多少,在實務中是需要企業財務人員進行分析、研究和判斷的。本文就以下幾種情況對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賬務處理進行探討解析。

一、存貨購進短缺毀損進項稅額轉出

(一)企業購進原材料如果發生短缺毀損應分別按情況處理。情況一:屬于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如:購入中的自然損耗,即正常損失,材料按實際成本結轉入庫,原材料的總成本不變,但原材料的單位成本提高,其進項稅額不作轉出處理。情況二:屬于購入中的不合理損耗,即非正常損失,在尚未查明原因前,損失的成本及其進項稅額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待查明原因后再作相關的賬務處理。關于非正常損失,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1、自然災害損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存貨被盜、丟失、發生霉爛質變等損失;3、其他非正常損失。稅法對非正常損失采用的是“正列舉”的方法,稅法沒有列舉的就不屬于非正常損失范疇。因此企業購進原材料如果發生短缺毀損,財會人員首先應正確判斷存貨的損失性質,即正常損失或是非正常損失,然后再按相關的會計核算方法進行賬務處理。

例1:甲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2日從乙公司購入A材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材料數量500千克,單價200元,金額100000元,增值稅額為17000元。另支付運輸費300元(可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15日材料驗收入庫,發現短缺20千克,屬于不合理損耗,原因待查。

(二)首先該筆經濟業務已明確了短缺屬于不合理損耗(非正常損失),該業務的賬務處理是:1、在查明原因之前先將A材料的實際采購成本為100000+300×93%=100279元,借記“在途物資”賬戶,購買材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為17000+300×7%=17021元,借記“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貸記“銀行存款”等相關賬戶。此步驟不涉及進項稅額轉出;2、核算入庫材料的實際成本,由于是購料階段發生短缺毀損,短缺材料不應負擔該批材料的運雜費用。所以短缺材料成本為20×200=4000元,驗收入庫材料成本為100279-4000=96279元,進項稅額轉出為4000×17%=680元,賬務處理為:

(1)借:原材料—A材料96279.00

貸:在途物資96279.00

(2)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4680.00

貸:在途物資4000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680.00

從以上賬務處理可以看出,企業實際只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是16341元,而不是17021元,從企業的角度來看,企業的稅負增加了,但從稅法上來講是符合規定的。

二、存貨盤虧進項稅額轉出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存貨應定期進行盤點,盤虧的存貨在查明原因之前,其成本應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而盤虧存貨的進項稅額是否應同時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企業會計制度》沒有明確說明,在財會字\[1993\]83號文《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規定:企業購進的貨物、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轉入相關科目,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等科目。但在存貨尚未查明原因前,財務人員并不能確定盤虧的存貨是否屬于非正常損失,而如果是正常損耗,其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如果在查明原因前將盤虧存貨的進項稅全部轉出,有可能造成企業要多繳增值稅,會損害到企業的利益。因此筆者認為,存貨在盤虧時只應將盤虧的存貨成本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至于其相應的進項稅額,待查明原因之后再確定是否轉出。至于以什么作為基數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2009年財稅主管部門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文規定: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存貨,以其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后的余額作為基數,計算發生非正常損失需要轉出的進項稅額。該文規范了企業資產損失稅務處理辦法及程序,資產損失稅務處理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到稅務機關對企業資產損失的認定結果和稅收負擔。在實務中企業許多資產損失稅務處理失誤之處,不在于處理辦法和程序不當,而在于對資產損失稅務處理存在著不少誤區,即把正常損失當成非正常損失處理,或把非正常損失均認為是正常損失,前者涉及的進項稅額不該轉出卻作了轉出處理,即增加了企業增值稅負擔,又在稅務機關審批時得不到認可,產生不必要的稅務糾紛。而后者應轉出卻不作轉出處理,往往造成企業存在少繳稅款的稅務風險。

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進項稅額轉出

購進貨物改變用途通常是指購進的貨物在沒有經過任何加工的情況下,對內改變用途的行為。如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行為,其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轉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一)納稅人在能夠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則可將所耗用存貨按購進時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二)無法準確確定應轉出進項稅額的,則按所耗用存貨的實際成本計算要轉出的進項稅額。企業如果采用第二種方法,其計算出來的結果一般要大于第一種,因為一方面存貨的實際成本不但包括了買價,還包括了存貨的采購費用;另一方面,所耗用的存貨可能同時適用了不同的稅率,比如適用了17%的稅率和7%的扣除率(運輸費)。如果改變用途的存貨無法準確劃分其實際成本里含有多少買價、雜費及運輸費,用實際成本作為基數乘以17%稅率計算轉出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結果不是很合理,會加重企業稅收負擔,因為實際成本里含有的運輸費是以7%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的。由此可見會計核算的準確與否對企業納稅的影響有多重要。

例2:某企業所屬的職工食堂維修領用原材料一批,其實際采購成本6000元(含運輸費,運輸費按7%扣除率計算進項稅)。

按第一種方法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假設領用材料的實際成本含有100元的運輸費,則要轉出的進項稅額為﹙6000-100﹚×17%﹢100×7%=1010元。

按第二種方法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假設不能準確劃分領用材料成本里含有運輸費多少,那么核算時只能以所領用材料的實際成本計算要轉出的進項稅額,即6000×17%=1020元。

兩種計算結果比較:后者大于前者,意味著企業要多繳納增值稅,后者計算增加了企業的稅負,影響到企業的利益。所以企業財會人員、辦稅人員應該盡可能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以避免少繳稅或多繳稅現象的發生。

四、正確區分視同銷售和進項稅額轉出

對于某些視同銷售行為,實際上往往不是真正的銷售行為,企業不會由于此項視同銷售行為而取得銷售收入,增加貨幣流量,在賬務處理中也往往不作銷售處理,只按成本轉賬。但實際操作中視同銷售行為和不得抵扣銷項稅額行為往往很容易產生混淆,甚至有些教材也產生這方面的錯誤。某財務會計教材在講解進項稅額轉出時舉了這樣一個例子:

例3:某企業購進原材料一批,購進成本15萬元,進項稅額2.55萬元,均已登記入賬。后來企業將該批原材料改變用途,用于對外投資。企業作了如下賬務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175500

貸:原材料1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25500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將購買的貨物用于對外投資,應視同對外銷售行為。雖然從會計角度看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會計核算遵照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但是無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只要稅法規定需要交納增值稅的,應當計算需交納的增值稅。而不是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因此該例子的講解是錯誤的。正確的處理是:以該批原材料當月同類貨物平均銷售價格或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作參考計算其增值稅銷項稅額,或者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其銷售額,計算其銷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993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的《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規定了成本利潤率為10%。假設該企業的成本利潤率為10%,則該批原材料的組成計稅價格=150000×(1+10%)=165000(元),銷項稅額=165000×17%=28050(元)。賬務處理為:

(1)借:長期股權投資193050

貸:其他業務收入16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8050

(2)借:其他業務成本150000

貸:原材料150000

通過上述案例以及詳細分析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對于改變用途的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如果對外使用(如對外投資、向股東分配或對外無償贈送),應視同銷售行為,如果單位內部使用(如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則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參考文獻:

\[1\]張智廣,崔潔,趙新貴.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幾種情況\[J\].中國農業會計,2006,(12).

\[2\]房飛虎,施梅仙.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與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界限\[J\].中國農業會計,1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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