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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稅收入辦法范文1
我國事業單位非稅收入是指事業單位根據相關的法律、地方法規及行政法規,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向公民、企業提供某項服務過程中,依照非營利原則向特定對象收取費用以維持成本。但目前我國事業單位的非稅收入管理依然存在著弊端,如非稅收入來源不明確、使用途徑不明確等,這些現象嚴重影響了我國事業單位財政的管理。在國家的非稅收政策中對非稅收入會計核算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規范和要求,因此,對非稅收入實行會計核算,可以明確事業單位的資金管理規范,有利于事業單位建立和健全規范的財務制度,可規范和整頓財政秩序,防止腐敗的現象發生。
二、我國事業單位非稅收入會計核算存在的弊端
1.事業單位非稅收入項目繁多,沒有進行分類管理,造成核算困難我國事業單位的非稅收入大致可分為行政事務收費、罰款收費、往來款項的收費以及其它的收費方式。非稅收入方式眾多,但目前我國事業單位對于各項的收費并沒有進行分開核算及管理,因此容易出現收支串項的現象發生,盡管目前事業單位設立了往來款項的核算賬戶,但是對于單位的其它收入卻沒有成立專項的賬戶,對于支出也沒有成立專用的賬戶,而核算中心是按科目進行明細核算的,所以常導致兩者間的核算不對應。
2.事業單位的收入不完全進賬,導致核算困難事業單位收入結算的方式多樣化,不利于進行賬戶核算,單位進行收費業務時會使用票據,但是其它的收入,單位并不是每一項都開具發票和單據的,對于往來款項的收入并沒有進行明確的劃分,容易與其它的收入發生混亂。
3.預算外科目的核算內容劃分不明確,造成會計核算困難在財政預算范疇內的非稅收入撥給相關的事業單位后,其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了,已由預算外資金變成了企業預算的資金,但是事業單位將這部分資金作為預算外資金科目來反應收入,這與財政預算管理相違背的,因此,事業單位需要對預算外收入的核算內容進行調整,使之與財政預算管理規范相符。
三、事業單位非稅收入會計核算調整方法
1.對非稅收入項目進行分門別類單位的財政人員應對收費收入、罰款收入及其它收入進行分類管理、分類核算,對于往來款項的收入應做好分類和標記,對于支持項目也應該做好相關項目的明細。核算中心對于單位非稅收入實現核算明細時,應該建立獨立的賬戶核算,而不要與經費賬戶進行統一的核算,核算中心在進行單位財政核算時,應建立兩套賬戶,一套是用于核算經費資金,一套是用于核算財政專戶資金,在財政專戶賬目上應做好相關的借貸登記,在財政賬戶上可進行虛擬的資金支出預算,而在經費賬戶上對真實收入進行核算,這樣有利于對資金進行分類,使得支出部分和收入部分可以清晰明確。
2.嚴格按照財務管理制度實行對單位收支的管理對于單位非業務性質的收入或支出,應對其進行規范化的管理,對于單位其它的收入方式也應該開具具體的發票或單據,以便對賬目進行核對。對于單位內的項目報銷,報銷者應該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據方能報銷,對于亂收費、亂報銷以及沒有按規定將款項上繳國庫的現象應給予嚴厲的處罰。
非稅收入辦法范文2
關鍵詞:非稅管理 促進 經濟發展
一、強化政府非稅收入規范管理意義深遠
近年來,我市財政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確定的財政收支目標任務,與時俱進,開拓創新,進一步規范管理政府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在全市率先實行了以網絡為主體“財政直收”的管理辦法,單位開據銀行代收,財政統管使非稅收入管理步入規范管理良性化的正確軌道,有利地使我市經濟穩步快速發展。
隨著財政管理體制的改革不斷深入,綜合預算、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的推行和完善,非稅收入替代預算外資金,逐步成為人們的共識,因此,目前強化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確立非稅收入國家所有、政府調控、財政規范管理的模式,逐漸理順分配關系,就顯得十分必要,一是規范和強化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可以有效地治理“三亂”現象,有效制止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標準、自立項目、搭車收費等行為,為地方經濟發展創立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有利于吸收外來投資;二是規范和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可以促進執收、執罰部門履行其職責,徹底改變以往財政性資金,長期分散、滯留在部門和單位的狀況,增強政府增收活動的透明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推動黨風廉政建設深入發展;三是規范和強化政府非稅收入規范管理,有利于增收節支,緩解當前財政預算內資金壓力;四是規范和強化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可以減輕企業和老百姓負擔,推動國民經濟健康持續發展。
二、非稅收入規范管理的歷史和現狀
我市非稅收入規范管理工作大體上經歷了原來的單位“自收自支”規范到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到“票款分離”管理,進而發展到“財政直收”管理,幾年來我市對非稅收入管理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實踐。
三、非稅收入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實行部門綜合財政預算,強化預算約束
在實踐中,我們認真審核部門單位非稅收入年度收入計劃,參照上年實際和進年來單位收入水平,認真分析非稅收入結構及增減因素,合理確定全年收入總量。
(二)大力推進非稅收入,財政收支征管模式
財政收支征管模式是非稅收入征管的一種創新,利用銀行收款、單位開據等征收形式,運用網絡信息、監管手段,將各相關部門有機地結合起來,對非稅收入的征收進行了科學管理,防止財政資金流失。
為推行這一征管辦法,我們做了大量工作。
(1)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確立具體實施方案,從我市實際出發通過分析幾年來對非稅收入規范管理情況,對“財政直收”軟件進行考察論證,并委托軟件公司研制、調試,目前工作運行良好。
(2)清理收費項目,我們對全市行政事業單位收費進行全面清理,對收費的項目、標準、依據是否有取消、降低收費的情況,若繼續收費進行核實,核對登記。
(3)先進行試點后推廣辦法,通過不斷地分析探索和實踐,我們不斷總結經驗,基本掌握“財政直收”軟件業務流程,最終正式啟用非稅收入“財政直收”軟件。
(4)強化部門協作,搞好非稅收入監督檢查工作。財政、督察、物價、審計部門密切協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防止非稅收入挪用、坐支、亂收費的情況發生。
(5)規范收費票據管理,強化源頭監控。
四、完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體制的政策研究與對策
(一)提高部門預算編制質量,推進“收支兩條線”向縱深發展
(1)建立科學的非稅收入測算機制,要在掌握非稅收入政策項目、標準范圍及變化的前提下,對本級非稅收入進行科學的研究,制定出切合實際的預算任務,實現政府非稅收入“應收盡收,應繳盡繳”。
(2)建立嚴格地非稅收入管理制度,要建立起收支脫鉤、政府統籌、綜合預算、績效考核等非稅收入管理制度。鼓勵執收執罰部門組織收入的積極性,使政府非稅收入的合理遞增,以保證財政收入的穩定性。
(二)
深化“收支兩條線”管理
依據非稅收入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統一的地方政府非稅收入分類管理政策,再相應調整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能,進一步理順政府分配關系,促進非稅收入征管和諧發展。
(三)進一步規范非稅收入征管,提升非稅收入管理水平
(1)嚴格管理好財政收費票據是非稅收入征管工作的關鍵環節,從源頭上利用收費票據監管手段,深化對執收執罰部門的監督作用,防止各種亂收費行為發生。為非稅收入“財政直收”細化監管手段起到主要作用。
(2)建立和完善機關配套措施,要改革完善現行的財政體制,積極穩妥地實施費改稅,轉變政府職能,保證政府承擔事物的財政,從根本上解決客觀需求和財務。
(四)建立非稅收入監督機制
(1)加強對非稅收入征收部門的約束,控制和監督具體包括非稅收入規模、標準、票據以及收入管理監督應嚴格執行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年度稽查暫行辦法》管理辦法,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和檢查,制止各種亂收費,規范收入分配秩序。
(2)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擅自設立收費、基金和罰款項目亂收亂罰的,擅自出臺收費或基金項目減免政策,不履行職責,應收不收,應罰不罰的有關部門和責任人員,依法嚴肅查處。各部門必須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做到應收盡收足額入庫,防止非稅收入流失。
(3)在堅持做好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的同時,要加大對違紀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強化監督管理責任,充實加強日常稽查工作力度,運用各種新聞媒體發動舉報違紀違規案件,對人民群眾舉報的違紀案件要做到舉報必查,查實必究,再犯重處,絕不姑息遷就,以取信于民。財政部門要加強與紀檢、監察和審計機關的工作聯系,對嚴重違反非稅收入管理的行為,依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黨紀和政紀責任,以確保政令暢通。
非稅收入辦法范文3
非稅收入征管取得的成效
當前,預算外資金等非稅收入規模大、范圍廣、項目多,財政對非稅收入的依存度較高。自1998年以來,即墨市堅持以全面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為目標,緊緊圍繞綜合財政預算管理,從源頭入手,實行“票款分離”征收辦法,強化收費征管及監督,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第一,非稅收入征管改革得到深化。自2000年以來,對全市預算外資金等非稅收入的征收全面推行了“票款分離”制度,實行部門開票、銀行收款、財政統管的管理體制,收費指定專業銀行代收,有效地從源頭上堵塞了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截留隱瞞收入、坐支挪用等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維持了財政正常分配秩序。
第二,綜合財政預算管理力度加大。根據有關規定,將部門、單位依法收取的非稅收入統一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建立了“部門單位征收,財政統一監管,政府審批使用”的管理體制,實行預算內外合并拼盤使用,大大提高了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同時,按照定員定額原則,對部門、單位的支出進行分析測算,根據人員經費按實計,公務業務費分標準,購置修繕等專項資金視財力,大宗物品統采購的辦法,對單位支出實行預算內外捆綁使用。單位總支出確定后,先自預算外安排,不足部分自預算內補齊,對單位收入預算大于支出預算的,收支結余作為政府統籌資金,用于全市重點工程建設。在預算執行中,嚴格預算程序,強化預算管理,做到無預算不開支,有預算不超支,超預算不撥款。同時,按照“超收分成,節余留用,超支不補”的原則,在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下達后,對年終收入超計劃的,超計劃部分市政府與單位按一定比例分成,充分調動征收單位的積極性。
第三,財政專戶管理進一步加強。在收入賬戶管理方面,取消了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等非稅收入過渡賬戶,由市財政統一在各專業銀行設立財政專戶,用于各項非稅收入收支統一核算和集中管理,收取的非稅收入通過銀行代收網點及時劃解財政專戶,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有效地遏制了收入資金分散在各部門單位存款賬戶上而難以監管的現象。
在支出賬戶管理方面,根據部分部門單位銀行賬戶開設不規范、多頭開戶等情況,2002年即墨市成立會計核算中心,將71個收費單位納入會計核算中心,由單位分散核算改為統一核算。同時,加強了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取消74個單位61個收入過渡戶,由財政部門將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直接撥付會計結算中心,其他資金一律不得存入該賬戶。通過上述做法,進一步規范了單位收支行為,促進了廉政建設。
第四,收費票據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收費票據管理是預算外資金等非稅收入征管的源頭和基礎。為此,建立健全了嚴格的票據領用和繳銷制度,對各種票據嚴格實行“按月審驗,驗舊換新”制度,并視單位特點,嚴格控制發售數量。單位繳銷票據時,嚴格核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上繳財政情況等,如發現問題,停止供應票據,并按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建立了票據有獎舉報制度,在廣播、電視、報紙上公告,宣傳票據有關政策,并設立舉報電話,對不按規定使用收費票據的,按規定嚴肅處理,達到了以票控管、以票控監的目的。
第五,財政性資金調控力度加大。將預算外資金等各項非稅收入全面納入政府調劑資金收支管理,對一般性預算外資金按年初各部門單位收入預算扣除正常支出后,統一集中統籌,增強了財政性資金宏觀調控能力。2000年~2005年,政府統籌資金累計近12000萬元,重點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科技教育事業等重點項目支出,不僅提高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而且促進了地方各項事業發展。
第六,“收支兩條線”監管工作得到強化。一是建立收支稽查制度,由各部門抽調專業人才成立稽查科,專門負責對各部門單位預算外資金等非稅收入日常收支及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和抽查,對預算外資金等非稅收入征繳、使用情況進行跟蹤處理和監控,及時發現問題,堵塞漏洞。二是實施專項檢查制度,自1998年以來,每年由市財政牽頭,市監察、審計、物價部門配合,對市直部門單位預算外資金等非稅收入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組織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嚴肅了財經法紀,有效地防止了“三亂”、濫支濫用資金、私設“小金庫”等違規問題的發生。
非稅收入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經過多年堅持不懈的努力,即墨市預算外資金的非稅收入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特別是自1998年以來,即墨市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狠抓預算外資金的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落實工作,廣泛開展預算外資金的非稅收入清理檢查,規范收費、票據和賬戶管理,初步改變了預算外資金的非稅收入管理工作薄弱的局面,使即墨市預算外資金等非稅收入征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非稅收入涉及面廣、項目多,征收方式復雜等特點,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一,界限模糊不清。目前,“收支兩條線”管理范圍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沒有包括諸如國有資產經營收益等政府取得的其他非稅收入,預算外資金與行政事業收費、政府基金之間存在概念交叉問題,致使管理上存在一定漏洞。部分部門單位將非稅收入甚至收費項目,下放到所屬事業單位、企業或社會團體收取,形成了單位財務收支體外循環。少數部門單位未經批準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收費,逃避“收支兩條線”管理和監督。不僅造成政府分配秩序混亂,導致財政職能虛位,財政資金流失,還助長了“三亂”現象的滋生。
第二,非稅收入征管過于分散。目前,行政事業收費、政府性基金等非稅收入基本上由財政部門制定或參與制定,而非稅收入征收主體是各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執法主體過于分散,形成了多方征收、多家使用、多頭管理的格局。因此,在非稅收入征管過程中,部分征收主體因部門單位利益的驅動,收費行為不規范,亂收、亂罰等現象時有發生,嚴重破壞了非稅收入征管的嚴肅性。
第三,非稅收入征管存在不確定性因素。在編制綜合財政預算時,部分部門單位輕視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非稅收入,收入填報不真實、少報、漏報,而對預算內資金很重視,出現了“重預算編制,輕收入管理”的傾向。同時,實施以零基預算為基礎的綜合財政預算后,個別部門單位支出范圍、標準都是統一的,非稅收入的多少與支出的預算安排已完全脫鉤,挫傷了少數部門單位非稅收入征管的積極性。加之非稅收入征收標準浮動幅度過大,少數人員擅自減、緩、免,收“人情費”,造成了財政性資金的大量流失。
第四,少數部門單位收費和票據管理混亂。主要表現在少數部門單位對收費和罰沒票據管理松懈,不按規定使用財政統一收費票據,有的開票收款長期不結賬,有轉讓、代開、串開、遺失票據等現象,有的罰沒款不用規定罰沒票據,直接坐支罰沒款。
第五,非稅收入的使用監管力度不夠。雖然政府對預算外資金等非稅收入實施了集中收支管理,并進行了資金統籌,但是大量資金依然是誰征誰用,部分部門單位經費開支比較浪費、數額較大,缺乏強有力的監督措施,從而降低了非稅收入使用效益,沒有真正發揮出緩解財政困難、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作用。
第六,中央、省對垂直管理部門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存在較大漏洞。目前省以下工商、交警、技術監督等部門收取的預算外資金實行上交省財政專戶管理辦法。實踐證明這種辦法存在漏洞,形成上級部門管得著看不見、地方財政看得見管不著的局面,坐收坐支現象難以杜絕。
加強非稅收入征管的探討
通過對即墨市預算外資金等非稅收入征管改革實踐的調查研究,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促進非稅收入征管體制改革,建立健全非稅收入征管及監督制度。
第一,合理確定非稅收入范圍,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明確提出非稅收入新概念,合理界定非稅收入范圍,即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款和罰沒收入、彩票公益金和發行費、以政府名義接收的各項捐贈收入、國有資產經營收益、國有企業稅后利潤、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統一界定為非稅收入。同時各項非稅收入必須嚴格依照財政部門規定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和國庫,實施“收支兩條線”管理,并納入部門預算編制管理范圍,逐步將游離于財政監管以外的非稅收入納入財政專戶。
第二,加快法制建設,完善征管體系。對非稅收入的征管必須有法律、法規作為依據,為此應加強非稅收入征管的法制建設,逐步將非稅收入的征管納入法制化軌道。明確非稅收入的征管范圍、征管權限、票據管理、資金解繳、預算編制、監督檢查等內容,使非稅收入的征收與管理的每一個環節都處于嚴密監控之下。同時,進一步深化“票款分離”收繳,做好日常非稅收入收繳工作,逐步完善非稅收入征管體系。
第三,強化財政專戶管理,深入開展國庫集中收費制度。明確一級財政只能設立一個財政專戶,而取消現行的財政部門按資金的類別設立多種財政專戶狀況,逐步完善分級財政專戶管理制度,確保各項非稅收入按財政級別直接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在“票款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礎上,深化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深入落實集中收費制度,將部分二級單位納入會計核算中心實行集中核算,建立財政國庫單一賬戶,通過財政資金核算中心結算,取消各部門單位開設的基本賬戶。在收入征解方面,通過銀行代收網點直接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在資金使用方面,人員經費實行工資統一發放到個人;公用經費實行均衡撥付,從結算中心賬戶直接劃轉到商品供應商或勞動提供者的賬戶,業務費實行“收支掛鉤,比例撥付”;部分單位只從結算中心提取限額現金作為零星支出的備用金。
非稅收入辦法范文4
關鍵詞:非稅收入 問題 措施
非稅收入是各級政府資金管理中的盲區,也是問題較多的地方。盡管近幾年來非稅收入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但是在發展的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因此,必須加快非稅收入改革的力度,使非稅收入管理走上了良性發展的道路。
一、非稅收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項目眾多,數額偏大
廣義的非稅收入是指作為一類收入其與稅收收入相對稱。具體包括政府的經營和財產收入、規費和使用費收入、罰沒收入、社會保障基金收入、私人部門的捐贈收入、通貨膨脹稅收入、公債收入等多種具體的收入形式。非稅收入主要由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款和罰沒收入,公共資產、資源收入,其他非稅收入組成。我國政府的非稅收入相當于財政收入的40%-50%,非稅收入成為政府財政的重要收入來源。
(二)非稅收入管理混亂,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
在預算外資金的概念逐漸淡出的今天,可以說,從上至下,都沒有一個規范的機構來管理非稅收入,造成上下銜接和配合不暢,管理職能交叉,多頭管理,以至效率低下。所以,研究和規范非稅收入的管理機構問題,是擺在上級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面前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只要有機構,職責清楚,分工明確,管理才能到位,效率才能提高。
(三)非稅收入管理法制建設滯后
從預算外資金管理到非稅收入管理的改革過程,不僅僅是簡單的轉換概念,而是財政體制中的一次大的改革,無論在概念、范圍、管理形式、手段等方面都賦予了新的內涵,現有的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已不適應非稅收入管理的要求,目前,針對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文件僅有財政部財綜,但是這個文件是宏觀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由于財政部的文件剛出臺,目前自治區和南寧市尚未能結合本地的實際,出臺具體的管理辦法,造成在監管非稅收入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也難以做到依法征收管理。
(四)收費行為不夠規范,違規收費現象時有發生
在現行條件下,政府非稅收入還是依靠各部門、各單位執收執罰,財政部門只是起到監督作用。一般或多或少存在收費項目或罰沒收入,在同一個單位既有行政性收費,又有事業性收費,還有經營服務性收費;在現有收費項目中,除了按合法程序設立的中央和省級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外,還有省以下政府和部門越權批準或擅自出臺的收費項目,包括帶有強制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等等,以至于收費項目多,單位多,收費不夠規范。
(五)重支出,輕管理的現象沒有得到根本改變
非稅收入支出管理,雖然編制了支出預算,實行了綜合財政預算,但由于沒有建立規范的績效評價機制,業務部門審批撥付非稅收入后,非稅收入的使用情況如何,很少有人跟蹤過問。同時,非稅收入被占用、挪用的現象時有發生,非稅收入未能發揮它應有的作用。
二、非稅收入管理的措施
(一)加強宣傳,提高人們對非稅收入的認識
由于非稅收入的概念出現的時間較短,社會上對非稅收入所包含的內容知之甚少,人們對非稅收入一般把它視為預算外資金,這主要是從財政預算內、預算外支出管理的角度提出來的,包括的范圍較窄,不能涵蓋非稅收入的全部內容,因而既不利于非稅收入的征收,也不利于加強非稅收入的管理。
(二)成立專門的管理結構,明確責任
非稅收入由專門的征收機構集中收繳財政,有利于強化財政部門組織收入、監督、分配職能,有利于實施綜合財政預算和推行部門預算管理。通過成立專門機構,進一步理順職責關系,實行集中征管,做到“統一征收機構、統一征收政策、統一征收票據、統一征管辦法”,從而強化非稅收入的管理職能。
(三)統籌安排非稅收入,實現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模式
近幾年,財政部門不斷擴大部門預算的編制范圍,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財政支出逐步走上規范科學的軌道,在這種背景下,實行非稅收入收支脫鉤管理,有利于平衡各部門的利益分配,解決收入多的單位和收入少的單位,在經費使用存在苦樂不均,從體制上解決非稅收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四)規范收費,加大對違規收費的處罰力度
查處亂收費方面,要站在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要站在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和高度,嚴肅查處各種亂收費現象。加大對單位財務管理的監督力度,同時,還要加大對財政返回的非稅收入的監管力度,確保按規定使用好每一分財政資金,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加強非稅收入法制建設
要積極創造有利條件,把非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體系中,為全面推進部門預算改革和其他財政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礎。同時,要比照稅收征管辦法,進一步完善各項非稅收入“征、管”制度,實行非稅收入征、管相分離,確保非稅收入依法征收,應收盡收,嚴格征管,規范運作。
三、結束語
近幾年,非稅收入管理方面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但是面對如此眾多的問題,我們應該正視出現的問題和不足,進一步加強非稅收入管理體制的建設,逐步實現非稅收入體制化,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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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稅收入辦法范文5
一、征收管理制度
1、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應當依據《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和設定征收。
2、罰沒收入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征收。
3、其他非稅收入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和設定收取。
4、中心應當嚴格依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第九條規定征收或收取非稅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減征、免征。
5、收取的各種非稅收入必須開具廣東省醫療收費票據,并及時足額繳存到指定的網點,做到票款同步,中心不得截留收入和私設小金庫,不得坐收坐支。
6、中心嚴格按照規定的非稅收入項目、征收范圍和征收標準進行征收,及時足額上繳非稅收入,并對欠繳、少繳收入實施催。
第一,中心應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中心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明確職責,責任到人,過錯追究,同時自覺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提高財務人員專業素質,增強風險意識。首先要提高財務人員的專業素質,積極學習有關的法律法規,參加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培訓和學習,同時要對本單位的財務工作進行定期的考核,把應收賬款作為一項重點項進行考核。其次領導應重視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增強國有資產利用行為 的風險意識。
第三,加強財務管理,強化對應收賬款的監督。應該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每筆應收賬款在發生之前,要提前約定好還款時間與還款方式,以便及時催繳此筆應收賬款;應收賬款發生后,要及時登記入賬,本單位的領導和財務人員對往來款的事由、時間和金額等應該進行及時確認和核準,入賬的時候必須做到業務事項明確、科目運用準確以及賬務處理正確。明確職責,誰經辦的就應由誰負責收回。還要建立應收賬款的定期清理制度。 如:定期和對方單位核對應收賬款的數額,定期進行函證,及時地組織催繳和清算,根據單位的具體情況,把一定范圍內的應收賬款的明細項在本單位公示欄中予以公示,增強財務核算的透明度,接受廣大干部職工的監督。
二、資金管理制度
1、中心收取的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和事業性收入應全額納入財政一般預算管理,其他非稅收入依照非稅收入有關條例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2、收取的非稅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上級支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支收單位。
3、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經費由財政預算統一安排,做到??顚S谩?/p>
三、票據管理制度
1、征收或收取的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人出具省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領用制度,設有專柜,確定專人負責,保證票據安全。
2、禁止轉讓、出借、代開非稅收入票據,禁止私自印制、偽造非稅收入票據,禁止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規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遺失非稅收入票據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部門,并公告作廢。
3、財政票據由中心到財政分局領購,并實行票據領購登記制度。首次領購票據時,應當向財政分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批準收取的非稅收入的有關文件復印件,經財政分局審核后,發給《票據領購記錄簿》;再次領購票據時應出示《票據領購記錄簿》,經財政分局局審核后,方可繼續領購。
4、中心建立健全票據領購使用登記制度,建立臺賬進行登記票據,并定期向財政分局報送票據使用和結存情況。
非稅收入辦法范文6
一、70號通知和15號公告各自規范的對象
70號通知第一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因此,70號通知是對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所作的規定。而1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所以,15號公告是對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要求按照70號通知進行處理和管理所作的規定。由此可見,兩文所規范的對象明顯不同,其區別是:70號通知規范的對象是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強調的是對不征稅收入中財政性資金的處理和管理,而15號公告規范的對象是“不征稅收入”,強調的是對全部不征稅收入按照70號通知對財政性資金的規定進行處理和管理。然而,盡管從文字上看兩文規范的對象不同,但兩文的根本目標還是一致的,都歸結為對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如何規范處理和管理的問題。
但是,由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又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笨梢?,70號通知所要求規范的“財政性資金”僅是15號公告要求規范的“不征稅收入”的一種情形。所以,在今后的涉稅處理稅務中,不能將“不征稅收入”簡單理解為僅是“財政性資金”,也不能將“不征稅收入”與“財政性資金”混為一談。
二、如何理解,運用確認不征稅收入的三大條件
70號通知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p>
筆者認為,對這三大條件主要掌握三個“要”:一是要有資金撥付文件,但必須是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下發的帶有文號的文件,且文件中必須明確規定了資金的專項用途;二是有具體的管理辦法或要求,即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針對該資金有專門的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是要單獨核算,即企業對相關資金的收入及支出必須單獨設立明細賬進行核算,清晰反映對收入和支出的核算情況。但是,在日常實務中,一些企業往往缺少三大條件中的一條,或其中一條不符合要求,如缺少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或僅是在資金撥付文件中附帶提出簡單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要求,或企業對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未單獨核算或未全部單獨核算等。筆者認為,從70號通知可以看出,不僅三大條件缺一不可,而且也不可以簡化或篡改,同時還必須遵循15號公告解讀所規定的:“如果企業管理條件或其他原因,無法達到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管理要求的,應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庇纱丝梢姡彩怯胁徽鞫愂杖氲钠髽I必須嚴格按照70號通知的規定對不征稅收入進行規范的處理和管理,特別是必須做到并做好對不征稅收入收支情況進行單獨的會計核算。
三、正確理解“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的決定權
70號通知對企業在符合上述三大條件后的表述是“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使用的是“可以”一詞,這就是說也可以不作為不征稅收入,那么,對究竟是“可以”作為還是“不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誰有權決定呢?從70號通知的發文對象及第一條規定的文字表述及語境不難看出,對“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的選擇權在企業,但決定是否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的決定權在稅務機關,即在同時符合三大條件的情況下,企業可以根據對自身的利弊得失選擇是否作為不征稅收入,如果企業認為符合70號通知規定的三大條件,選擇作為不征稅收入,則應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進行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收入列入不征稅收入項目,無需專門辦理申報手續,但需在納稅申報資料中向稅務機關提供符合三大條件的相關資料和證據,由稅務機關根據相關規定并結合對資料和證據的審核決定是否可以,但稅務機關判斷是否可以應尊重企業在合法、合規情形下的選擇,除非企業判斷作為不征稅收入的三大條件不完全具備,或提供的依據不充分、不恰當。正如國家稅務總局對15號公告解讀所規定的:“如果企業管理條件或其他原因,無法達到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管理要求的,應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此時,即使企業認為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但稅務機關有權認為“不可以”。所以,簡單認為決定權在企業或在稅務機關都是不對的。
四、對非“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考慮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了三種情形的不征稅收入,“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僅是第一種情形財政撥款中的一種類型,但是,由于70號通知僅是對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要求滿足的三大條件所作的規定,因此,如果企業取得的是非“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不征稅收入,則不一定能完全滿足或套用相關條件,如不一定能夠取得“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或“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所以,筆者認為,實務中對企業取得的非“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的判斷不能教條,不能一味強調并套用70號通知的三大條件,應該從70號通知及15號公告的精神實質出發,只要企業能夠從資金來源的性質、用途及管理等方面提供清晰證明屬于“不征稅收入”充分、適當的證據,就應該判斷為“不征稅收入”,而不應拘泥于70號通知所規定的三大條件。
另外,不能將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核算的政府補助與不征稅收入混為一談,如某些地方政府為促進地區經濟發展,采取變相減免稅等各種具有“地方特色”的財政補貼給予企業的優惠,這些均應計入企業當年度的收入總額,不屬于不征稅收入,所以,企業必須嚴格對照70號通知及相關稅法精神,認真分析并判斷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
五、判斷不征稅收入的三大條件并非全部管理要求
70號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三大條件僅是判斷和確認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的標準和要求,并非對不征稅收入進行處理和管理的全部內容,即即使滿足了這三大條件,但還必須同時滿足70號通知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要求,即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以及將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這兩條實際為對不征稅收入確認后,對不征稅收入進行后續處理和管理的規定和要求,所以,凡是存在并確認了不征稅收入的企業必須嚴格遵守,防止發生不必要的納稅風險。
從該條規定還可以看出,由于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后形成的費用、折舊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以,將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后,企業實際得到的僅是不征稅收入所應計繳企業所得稅在時間上的資金價值,而相關收入和支出之間間隔時間的長短,則影響并決定了所占用資金時間價值的大小,間隔時間越短價值越小,如果收入和支出在同一期間,其資金時間價值為零,但間隔時間必須在5年內。所以,企業要正確認識和權衡按不征稅收入處理的利弊得失,不應麻木追求對不征稅收入的確認。
另外,此處需注意的是,如果企業同時存在免稅收入,則必須嚴格區分免稅收入的支出和不征稅收入的支出,因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的免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可以稅前扣除,或對資產計算的相應折舊、攤銷進行稅前扣除,所以,企業需注意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不能被各種利好沖昏頭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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