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房屋安全條例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房屋安全條例范文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放射性廢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濃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國家確定的清潔解控水平,預期不再使用的廢棄物。
第三條
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 存和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處理,是指為了能夠安全和經濟地運輸、貯存、處置放射性廢物,通過凈化、濃縮、固化、壓縮和包裝等手段,改變放射性廢物的屬性、形態和體積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貯存,是指將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臨時放置于專門建造的設施內進行保管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處置,是指將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最終放置于專門建造的設施內并不再回取的活動。
第四條
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應當堅持減量化、無害化和妥善處置、永久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放射性廢物的有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放射性廢物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對放射性廢物實行分類管理。
根據放射性廢物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將放射性廢物分為高水平放射性廢物、中水平放射性廢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廢物。
第七條
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和處置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八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全國放射性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國家鼓勵、支持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利用,推廣先進的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技術。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情況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貯存
第十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將其產生的不能回收利用并不能返回原生產單位或者出口方的廢舊放射源(以下簡稱廢舊放射源),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集中貯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除廢舊放射源以外的放射性固體廢物和不能經凈化排放的放射性廢液進行處理,使其轉變為穩定的、標準化的固體廢物后自行貯存,并及時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第十一條
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不能經凈化排放的放射性廢液進行處理,轉變為放射性固體廢物。
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及時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集中貯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第十二條
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許可證: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能保證貯存設施安全運行的組織機構和3名以上放射性廢物管理、輻射防護、環境監測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三)有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放射性固體廢物接收、貯存設施和場所,以及放射性檢測、輻射防護與環境監測設備;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監督管理要求的質量保證體系,包括質量保證大綱、貯存設施運行監測計劃、輻射環境監測計劃和應急方案等。
核設施營運單位利用與核設施配套建設的貯存設施,貯存本單位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的,不需要申請領取貯存許可證;貯存其他單位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貯存許可證。
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并征求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技術評審所需時間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
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準予從事的活動種類、范圍和規模;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十五條
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需要變更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范圍和規模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十六條
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0年。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需要繼續從事貯存活動的,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90日前,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準予延續;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的規定,對其接收的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分類存放和清理,及時予以清潔解控或者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情況記錄檔案,如實完整地記錄貯存的放射性固體廢物的來源、數量、特征、貯存位置、清潔解控、送交處置等與貯存活動有關的事項。
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應當根據貯存設施的自然環境和放射性固體廢物特性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保證在規定的貯存期限內貯存設施、容器的完好和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安全,并確保放射性固體廢物能夠安全回取。
第十八條
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應當根據貯存設施運行監測計劃和輻射環境監測計劃,對貯存設施進行安全性檢查,并對貯存設施周圍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氣進行放射性監測。
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應當如實記錄監測數據,發現安全隱患或者周圍環境中放射性核素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的,應當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構成輻射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的規定進行報告,開展有關事故應急工作。
第十九條
將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貯存、處置時,送交方應當一并提供放射性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活度等資料和廢舊放射源的原始檔案,并按照規定承擔貯存、處置的費用。
第三章 放射性廢物的處置
第二十條
國務院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地質、環境、社會經濟條件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的需要,在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上編制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提供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的建設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置。
第二十一條
建造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應當按照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技術導則和標準的要求,與居住區、水源保護區、交通干道、工廠和企業等場所保持嚴格的安全防護距離,并對場址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等自然條件以及社會經濟條件進行充分研究論證。
第二十二條
建造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應當符合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并依法辦理選址批準手續和建造許可證。不符合選址規劃或者選址技術導則、標準的,不得批準選址或者建造。
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和α放射性固體廢物深地質處置設施的工程和安全技術研究、地下實驗、選址和建造,由國務院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許可證:
(一)有國有或者國有控股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能保證處置設施安全運行的組織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具有10名以上放射性廢物管理、輻射防護、環境監測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3名注冊核安全工程師;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和α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具有20名以上放射性廢物管理、輻射防護、環境監測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5名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三)有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放射性固體廢物接收、處置設施和場所,以及放射性檢測、輻射防護與環境監測設備。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關閉后應滿足300年以上的安全隔離要求;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和α放射性固體廢物深地質處置設施關閉后應滿足1萬年以上的安全隔離要求。
(四)有相應數額的注冊資金。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的注冊資金應不少于3000萬元;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和α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的注冊資金應不少于1億元。
(五)有能保證其處置活動持續進行直至安全監護期滿的財務擔保。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監督管理要求的質量保證體系,包括質量保證大綱、處置設施運行監測計劃、輻射環境監測計劃和應急方案等。
第二十四條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許可證的申請、變更、延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以及許可證的內容、有效期限,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其接收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情況記錄檔案,如實記錄處置的放射性固體廢物的來源、數量、特征、存放位置等與處置活動有關的事項。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情況記錄檔案應當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條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根據處置設施運行監測計劃和輻射環境監測計劃,對處置設施進行安全性檢查,并對處置設施周圍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氣進行放射性監測。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如實記錄監測數據,發現安全隱患或者周圍環境中放射性核素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的,應當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構成輻射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的規定進行報告,開展有關事故應急工作。
第二十七條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 置設施設計服役期屆滿,或者處置的放射性固體廢物已達到該設施的設計容量,或者所在地區的地質構造或者水文地質等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處置設施不適宜繼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應當依法辦理關閉手續,并在劃定的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
關閉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的,處置單位應當編制處置設施安全監護計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依法關閉后,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安全監護計劃,對關閉后的處置設施進行安全監護。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因破產、吊銷許可證等原因終止的,處置設施關閉和安全監護所需費用由提供財務擔保的單位承擔。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等活動的安全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檢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現場監測、檢查或者核查;
(三)查閱、復制相關文件、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交有關情況說明或者后續處理報告。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放射性廢物危害的大小,建立健全相應級別的安全保衛制度,采取相應的技術防范措施和人員防范措施,并適時開展放射性廢物污染事故應急演練。
第三十一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應當對其直接從事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核與輻射安全知識以及專業操作技術的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三十二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如實報告放射性廢物產生、排放、處理、貯存、清潔解控和送交處置等情況。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上一年度放射性固體廢物接收、處置和設施運行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
禁止將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置。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范圍、規模和期限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活動。
第三十四條
禁止將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負有放射性廢物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批準不符合選址規劃或者選址技術導則、標準的處置設施選址或者建造的;
(三)對發現的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在辦理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許可證以及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該單位立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應許可證的單位代為貯存或者處置,所需費用由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承擔,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核設施營運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送交貯存、處置,或者將其產生的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處置的;
(二)核技術利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貯存、處置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經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核設施營運單位將廢舊放射源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將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
(二)核技術利用單位將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
(三)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將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 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經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活動的;
(二)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范圍、規模、期限從事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活動的;
(三)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貯存、處置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的。
第三十九條
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情況記錄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如實記錄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如實報告有關情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放射性廢物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放射性廢物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放射性廢物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軍用設施、裝備所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放射性廢物運輸的安全管理、放射性廢物造成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以及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放射性廢物造成的職業病防治,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房屋安全條例范文2
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職能劃分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各級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力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國家、省、市關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2.制定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關政策和規范性文件;
3.組織、指導、監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4.督促、檢查各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處理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投訴;
5.指導各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行政執法,協調處理本市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重大違法案件。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負責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機構、理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機制、協調解決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
其所屬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管理,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上級關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負責轄區內房屋裝修備案,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房屋裝修備案;
3.受理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和舉報投訴,查處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
4.負責建立轄區內危房的檔案,負責轄區內直管公房的安全檢查和危房治理,組織指導轄區內其它房屋的安全檢查和危房治理。
(三)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的宣傳教育、督促檢查、登記統計,危舊房屋的防汛防臺,督促危險房屋的解危以及受理和協調相關的投訴。
(四)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房屋頂面加層建房搭棚、外墻開門(窗)等改變房屋外立面的行為和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行為,依法查處其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安全生產監督、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房屋裝修安全管理
(一)房屋裝修備案
住宅裝修涉及《條例》第十條規定3種情形和所有的非住宅裝修,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在裝修前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備案,并提供下列備案材料:
1.房屋裝修備案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使用人裝修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裝修的證明;
3.房屋產權證明(主要是指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等);
4.房屋裝修設計方案(主要包括房屋裝修項目、部位、平面圖等資料)、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施工單位、施工期限、施工技術等資料)及相關說明;
5.非住宅房屋裝修涉及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或者超過設計標準加大房屋使用荷載的,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裝修設計方案;
6.房屋裝修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申請人應當出具相關業主及相關專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房屋裝修備案工作,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小區,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受理,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當地房管所(站)受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房屋裝修管理委托協議,明確裝修管理的權限和職責。
房管所(站)、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到申請人房屋裝修備案材料后,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予以備案,并將房屋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書面告知申請人。房屋裝修工程額在30萬元以上且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應告知申請人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
(二)房屋裝修的日常監督管理
各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認真貫徹《條例》各項規定,制定房屋裝修管理的制度和管理規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房屋裝修管理工作。在辦理房屋裝修備案及施工許可等手續時,應當強化服務意識,簡化辦事程序,實現便民利民。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裝修時應當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杜絕損害房屋結構、擅自加層建房搭棚和拆改共有設施設備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以保證自身房屋和毗連房屋的安全。
房屋裝修企業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設計施工,不得損害房屋結構;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房屋及財產的安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裝修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強對房屋裝修的巡查,發現可能存在違法裝修情形的,應及時勸阻并報告當地相關管理部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或者加固,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條例》第七條第(八)項——“在房屋頂面上擅自建房搭棚”行為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有《條例》第七條第(九)項——“擅自調整、變動房屋消防、燃氣、電力、城市集中供暖、給排水等設施設備”行為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裝飾裝修協會、物業管理協會等行業協會應加強對會員單位的管理,倡導行業自律,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協會聯系政府與企業、公民的橋梁平臺作用,協助做好房屋裝修安全管理工作。
(三)房屋裝修的投訴和查處
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裝修投訴的處理和違法案件的查處。發現依法應當辦理施工許可的房屋裝修工程,應及時移交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各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投訴和處理機制,向社會公布咨詢投訴電話,條件成熟的應實行網上受理。同時要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執法隊伍建設,規范執法程序,及時查處違反《條例》的行為。
三、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一)多業主房屋鑒定和局部鑒定
多業主房屋的安全鑒定,由業主推選代表申請整幢房屋的安全鑒定,鑒定費用按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下列情況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申請局部安全鑒定:
1.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認定的違法裝修行為提出異議,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該針對裝修范圍內的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作局部安全鑒定;
2.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開辦生產經營場所,有關管理部門要求作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該針對其經營范圍內的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作局部安全鑒定。
(二)施工可能影響周邊房屋的鑒定
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可能影響范圍內的房屋進行現狀鑒定,并實施證據保全。規劃、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規劃、施工許可時,應督促建設單位做好安全鑒定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加強有關政策的宣傳,協助做好安全鑒定工作。
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做好對周邊房屋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實施動態監護。對確因施工受到影響的房屋,建設單位在施工完成后可再次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影響鑒定。因施工造成周邊房屋損壞的,由建設單位按照鑒定意見進行修復,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鑒定為危險房屋的處置
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向申請人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同時,向危險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并及時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在接到鑒定機構的書面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向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關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解危通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并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關責任人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四、房屋安全檢查和危險房屋的防治
(一)房屋安全檢查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經常性地做好房屋安全檢查和維護工作,在臺風、雨雪、汛期等季節,應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應當及時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屬于危房的,應當及時進行解危。
教育、文化、衛生、體育、貿易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本行業房屋安全檢查工作,對學校、文化娛樂場所、醫院、體育館、商場、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要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加強房屋安全的監管,維護公共安全。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各行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做好房屋安全檢查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在房屋安全檢查中發現有險情房屋的,應及時報當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各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開展直管公房的安全檢查,并指導各行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開展其它房屋安全檢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危舊房及低洼地段房屋防汛防臺預案。在臺風、雨雪、汛期等季節,當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要協助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督促危險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關責任人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以及做好居住人員疏散和搶險救災工作。在每次自然災害過后,應在24小時內向市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房屋損壞情況。
(二)危險房屋的防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關責任人應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和危險房屋解危通知書的要求,及時對危房進行解危,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轄區內的危房檔案,檔案應包括房屋的建造年份、房屋的面積、結構類型、房屋現狀、使用情況及解危情況等資料。整幢房屋屬直管公房(含直管公房房改房)的,由當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實施解危工作。
房屋安全條例范文3
近期,江蘇省某區人民法院對朱某訴當地供電公司相鄰關系糾紛一案作出判決,駁回朱某訴訟請求。該案的勝訴為供電企業依法解決電網建設糾紛提供了有益參考。
電網建設遭遇阻撓
110kV徐楊、220kV朱清輸變電工程項目作為省、市重點工程,由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經地方建設、規劃、環保等部門許可依法開工建設。
朱某是當地村民。上述兩項工程中的110kV徐季高壓輸電線路恰好從朱某家的二層樓房上跨越,這引起了他的不滿。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朱某多次阻撓施工,要求供電公司停止施工,或給予其拆遷補償。供電公司工作人員主動上門解釋,朱某不予認可,遂以供電公司電網建設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訟,要求供電公司對其房屋予以拆遷。
房屋上空誰享有“產權”
庭審過程中,原、被告圍繞線路跨房是否構成侵權、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房屋是否應當搬遷等焦點展開激烈辯論。
原告訴稱,依據《電力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供電公司單方決定線路跨越其房屋構成侵權,應當與原告協商搬遷。被告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強行施工,嚴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該兩條高壓輸電線路建設手續完備、合法。我國現行法規并未絕對禁止線路跨房。對于特殊情況下架空電力線路需要跨越房屋時,只要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縮小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房屋的安全。供電公司在設計線路時,已按照法規要求采取了上述安全措施。經實測,兩線路與原告房屋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分別為15米和14.5米,均符合相關規定的安全距離要求。并且施工建設前,供電公司通過當地村委會給付原告一定補償,雙方已就線路跨房協商一致,原告不應反悔。
供電公司終獲勝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21條規定:“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房屋時,電力建設企業應當采取安全措施,并與有關單位達成協議?!?999年3月18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安部根據該條例制定并《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該細則第15條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對架空電力設施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產權所有者協商搬遷,拆遷費不得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特殊情況需要跨房屋時,設計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縮短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房屋的安全?!?/p>
條例和細則明確了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這一原則,但同時又規定了原則的例外“特殊情況”。2000年4月5日,國家經貿委關于110kV送電線路跨越房屋問題請求的復函: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110kV-500kV架空送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DL/T5092-1999)的有關規定,上述“特殊情況”,是指該電力線路的建設客觀上難以避讓該房屋,并且該線路建設的規劃和計劃已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規劃。
供電公司所建110kV徐季線、2200kV朱清線,經過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取得了當地政府的同意,按有關技術標準要求采取了安全措施。對照經貿委的復函,本案爭議電力線路屬于條例第20條和細則第15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原告據一般原則要求被告不得跨越其房屋,不予支持。被告在原告房屋上空擬建導線與原告房屋的距離超過電力行業最低標準,且符合環保要求,原告認為被告施工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朱某雖然擁有其房屋的所有權,但法律并未對房屋上空的權利予以規定。只有當房屋物權及房屋內的居民人身權受到損害或面臨現實危險時,可基于相鄰關系或侵權行為主張權利。原告個人權利在面對他人權利的行使以及公共利益時,必須體現合理的忍讓。原告接受了被告的補償費,仍要求停止施工屬于權利濫用。
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21條的規定,判決駁回朱某的訴訟請求。至此,這起電力線路跨越房屋的糾紛以供電公司的勝訴而告終。
依法建設電網,消除潛在糾紛
近年來,江蘇作為經濟大省,電網建設步伐明顯加快,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但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電網建設項目的實施。該案是一起典型的電網建設相鄰權糾紛案。供電企業取得勝訴,為我們依法解決該類糾紛,提供了有益地參考。
第一,電網建設項目必須取得合法的手續。電網建設項目要確保從立項開始、規劃、環保等每一個環節均做到合法、合規,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為了保障電力建設的依法進行,江蘇省電力公司多次向省人大建議,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具體確定電網建設項目必須遵循的原則和行為規范。2008年5月1日,《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正式實施,該條例第5條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電力發展規劃,安排相應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該條例第10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電力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電網建設項目施工必須做到合法、合規。依法經營是企業長遠發展的基礎,電力企業在電網建設施工過程中遇到相鄰糾紛時,切忌強行施工、強行通過,一方面要樹立先行協商的意識,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標準進行相應補償,補償款項應由電力企業支付當事人,避免委托政府補償后,當事人不予認可的情況發生。另一方面在施工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周圍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據當地實際環境和條件,適當采取增高桿塔、縮短檔距、減少跨越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將可能導致糾紛的各種因素降到最低。
房屋安全條例范文4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產管理,維護房產市場秩序,保障房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產行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鞍山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使用房產,從事房產交易,實施房產經營、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房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依法納稅。房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鞍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城市房產實施統一管理和監督。
建設、規劃、房地產開發、土地、工商、物價、技術監督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產行政管理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管理的國有房屋屬于國家財產,由國家授權的單位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集體所有的房屋,由集體組織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私人所有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六條 自管自有房產的單位實行資格審查制度。自有房產單位必須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鞍山市自管房產單位管房資格證》后,方可對自有房產進行自管。
未取得《鞍山市自管房產單位管房資格證》的,其房產可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有管房資格的房產管理單位進行托管。
自管房產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房產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接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不能管理其房屋時,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人代為管理。
私有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且無合法人或權屬不清的房屋,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房產管理單位代管。
前款代管房屋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損失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管理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政府可以向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最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即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來源如下:
(一)騰退的并符合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標準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政府規定的建筑面積或者使用面積和裝修標準的現住公有住房;
(三)政府和單位負責出資興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政府和單位出資購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六)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第九條 全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下列行為必須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實施方案的安全審定,并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
(一)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
(二)在房屋外墻體、屋面設置大型廣告牌匾、通訊設施的;
(三)在房屋上錨固或拉錨的。
上述行為造成房屋損壞的,行為人應當及時采取修復措施或賠償損失。
第十條 房屋出現影響使用安全跡象或使用行為可能造成安全隱患的;房屋接近或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須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并承擔鑒定費。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須按照鑒定機構的處理意見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處理意見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部門代修,或者提請公安、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使用與維修,應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協商的原則正確處理。如果毗連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變房屋用途、結構時,應征得其他毗連房屋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房屋使用發生糾紛時,糾紛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請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房屋維修發生糾紛時,按照先維修房屋后調解糾紛的原則處理。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住宅區和共有設施設備齊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配套設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區,應當由政府組織整治,達到規定的條件后實行物業管理。
房屋開發單位移交物業時,應當將按規劃要求,進入住宅小區建設成本,屬業主共有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自行車棚、停車場、車庫等共用設施設備和共用場地,移交給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十三條 房產物業管理實行資質認證制度。物業管理企業經過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證,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街道辦事處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對物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三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城市公有房屋實行租賃制度。公有房屋的租賃必須執行國家、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和租金標準。
承租公有房屋必須取得《公有住房租賃證》或者《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證》,《公有住房租賃證》和《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證》是承租公有房屋的合法憑證,實行全市統一格式,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公有住房租賃證》和《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證》。
第十五條 公有房屋承租人必須嚴格履行租約規定,按月交納租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每過一日加收月租金1%的滯納金。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公有房屋使用權,并可索賠損失: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四)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房屋六個月以上的;
(五)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六)故意損壞公有房屋的;
(七)擅自買賣公有房屋使用權的;
(八)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
第十六條 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外遷或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有本市常住戶口,在不超過本人住房限額標準的情況下,根據相應的政策,可以申請辦理更名手續。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必須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利用房屋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或者進行其他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改變房屋用途的,應向房產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房產資料,經房產管理單位初審后,憑建設、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的批準手續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改變用途臨時使用證》。
第十九條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改變房屋結構時,不涉及拆改房屋內外承重墻等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的,應向房產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由房產管理單位審批。
改變房屋結構涉及拆改房屋內外承重墻等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的,應當經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 房屋修繕
第二十條 房屋修繕資金,依據房屋所有權性質不同,分別進行籌措。
公有房屋維修資金的籌措:
(一)房租收入中規定應當用于房屋修繕的資金;
(二)從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劃撥的資金;
(三)本系統多種經營收入中部分盈余的資金;
(四)法規和政策允許用于房屋修繕的其他資金。
私有房屋的修繕資金由私有房屋所有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一條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二十二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各房產管理單位編制年度房屋修繕計劃,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依照規定修繕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和其他對修繕負有責任的人應當履行的責任。
房屋所有人和其他對修繕負有責任的人對房屋應及時修繕。因不及時修繕房屋有可能導致房屋發生危險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房屋使用人對所使用的房屋設施有監護的責任,發現房屋損壞,應及時報修。因使用人過錯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者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由房屋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房屋維修過程中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毗連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阻礙,導致房屋維修發生困難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公安、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修繕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質量保修的內容和期限,應當在工程合同中載明。
房屋修繕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章 房產交易
第二十七條 房產交易當事人必須依法簽定交易契約或合同,并持交易契約或合同文本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銷(預)售商品房屋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持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銷(預)售登記申請,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銷(預)售商品房。
第二十九條 城市居民可以有償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房產交易過程中,涉及到房產轉讓、房屋租賃、房產抵押、房產典當、房屋互換、房產拍賣及其他交易行為的,必須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
第三十條 設立房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后,方可辦理工商登記。房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房產中介服務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制度。凡未取得房產中介服務執業資格并注冊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房產中介服務。
房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和房產中介服務人員資格實行年審制度,凡年審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房產中介服務。
第三十一條 房產中介服務人員承辦業務,須由其所在的中介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定書面中介服務合同。
房產價格評估,當事人可委托房產估價機構或房產估價事務所進行。但涉及房屋重置價格確定、房產課稅評估等政府職能性、公益性的房產價格評估,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房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
第六章 權屬登記
第三十二條 房屋權屬登記實行登記發證制度。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權屬登記的管理工作。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三種。房屋權屬證書是房產權利人擁有房產權利的合法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涂改或偽造。
第三十三條 房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房產權利人應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轉移或變更登記。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房產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設定,房產權利人須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辦理他項權利登記。設定權利終止時,應辦理產權變更或注銷他項權利手續。
第三十四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面積的測量及計算管理工作,制定有關政策,對商品房屋核發《商品房銷售面積核定認證書》,查處房屋面積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商品房面積測量機構的資質,必須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方可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十五條 凡進行商品房銷售的單位在商品房屋銷售前,應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證件和資料,辦理商品房產權登記備案手續。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查清產權來源、核準出售房屋建筑面積后,核發產權登記備案證明。
第三十六條 凡由國家、省、市直接或間接投資建造的非住宅房產、各時期由政府接管的非住宅房產,產權歸國家所有,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并負責統一管理。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需要拆除的房屋,因倒塌、損毀滅失的房屋或因他項權利終止的房屋等,建設單位或房產權利人必須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書、文件、圖紙,辦理注銷登記、滅籍等手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未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擅自對房屋進行自管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將物業管理辦公用房、自行車棚、停車場、車庫等共用設施設備和共用場地移交給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按《遼寧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證擅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涂改《公有住房租賃證》或者《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證》的,其證書無效,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證書,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公有住房租賃證》或者《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證》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偽造的證書及非法所得,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造成損失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并處以造成財產損失5部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用途、恢復原狀,并處以原房產價值1%~5%的罰款。給房屋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其經濟或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造成房屋設施損壞或嚴重影響房屋安全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賠償損失,并處以房產價值5%~10%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的1%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證或年審的中介服務機構或中介服務人員,擅自從事房產中介業務活動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房產中介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房屋權屬證書,并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非法印制、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權屬證書及非法所得,并對當事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擅自銷售商品房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活動、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手續,并按原登記費的3倍以下收取費用。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涉及建設、規劃、房地產開發、土地、工商、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管理權限的,由上述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房屋安全條例范文5
一、《條例》 宣傳貫徹工作進展情況
自《條例》頒布后,鄉黨委第一時間組織全體鄉干部進行了學習,同時組織xx關村兩委干部及新村聚居點自管委成員對《條例》全文學習,確保下一下落實小區管理有依可循,有規可依。xx鄉xx關村兩委并于xx月xx日組織新村聚居點內的xx戶農戶進行《條例》內容的傳達學習,讓每一個農戶都知曉聚居點管委會有哪些職責,農戶自身有哪些義務,確保在下一步具體實施《條例》的過程中,讓小區管理有序推進,使小區環境優美,小區居民幸福。
二、 貫徹《條例》 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1.新村聚居點自主管理委員會組成情況和履職情況及存在的困難問題。xx關村新村聚居點自管委在村兩委的領導開展小區管理工作,自管委成員均由小區農戶推選產生,共有人員xx名,其中管委會主任由支部副書記兼任,成員xx名,管理會成員按照分工負責小區內的環境、公共設施和場地等的管護。存在的主要問題:管理服務上有待提高,缺乏創新意識;小區農戶的自覺性和主人翁意識還需增強。
2.新村聚居點管理經費籌措基本情況。經費來源主要是農戶籌資和村委會運維資金兩個方面,每年每戶農戶交納xx元的管理費,不足部分由村委會運維資金中列支。
3.聚居點內公共服務設施的管理情況。及時對公共設施進行維護,確保安全有效使用,滿足群眾的需求。
4.新村聚居點內居民管理公約制定情況。自管委牽頭制定了《小區管理制度》,對涉及的房屋、公共設施維護運行、環境衛生以及小區居民遵守的規章制度等內容進行了規范,在小區落實門前五包,做好房前屋后環境衛生,強化了住戶的文明意識,促進了良好氛圍的形成。
5.聚居點內自主管理員委員會刻有印章,由管委會主任具體管理。
6.自新村聚居點建后,鄉政府一直將新村聚居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工作職責,加強對新村聚居點組織、 指導、 協調工作及對新村聚居點管理經費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情況。
房屋安全條例范文6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一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二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