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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選舉總結范文1
一、宗族勢力存在的原因及表現形式
我國幾千年封建宗法社會的歷史使得傳統宗族文化根深蒂固,農村的自然村又是由有相同血緣關系的宗族群體聚居而逐步發展起來的,加上農村實行以后,宗族在農村中的生活互助、處理糾紛、維持社區秩序、婚喪活動等方面發揮著一定的作用,這就使得宗族勢力存在于當今的農村。宗族勢力集“家族化”與“世襲化”于一身,形成盤根錯節的較為穩固的關系網,成為擁有特殊利益的權勢階層。他們在選舉中采用“團結本族、拉攏中間、孤立少數、打擊異己”的策略,從候選人提名到寫票再到唱票,直至最后確定干部名單等一系列的程序和步驟都是暗箱操作,“內定”現象非常嚴重。從選舉主體即農民方面看,他們在選舉時不僅要考慮選“能人”,還要考慮選“自家人”、“本房人”,期望他們當選能為自己帶來比別人更多的利益。同時,以“自家人”組成的宗族在村子里的地位上升,自己也能“揚眉吐氣”,甚至也能撈上一官半職,這無形之中又加速了“利益集團”的擴展。為了攫取權力,各種“利益集團”之間相互拆臺、相互傾軋、甚至武力相向
“宗族勢力”在農村的主要表現:一是重人治,以血緣關系劃線,是鄉村政治民主化、制度化的對立面。二是重私利,強調宗族本位,封閉保守,與現代民主所必需的市場經濟和開放精神格格不入。三是重族化政治,肆意膨脹本宗族的勢力,嚴重削弱正式組織的權威。在“宗族勢力”肆虐的地方,村民自治往往變成一種不顧全村村民權益、畸形發展的“怪胎”。如果任其發展下去,不僅會影響鄉村的民主政治建設,而且也會影響我國建設法治國家目標的實現。
(一)提高認識,轉變基層黨員、干部的觀念
農村改革20年以來的一條基本經驗是,必須承認并充分保障農民的自,把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作為制定農村政策的首要出發點。調動農民積極性,核心是保障農民的物質利益,尊重農民的民利。但在現實中,一些農村基層干部對此并沒有深刻的認識,他們或對村民自治、民主選舉認識不深;或因為喪失權力,從心里就不贊成、不喜歡、不樂意讓農民自己選村委會成員;或認為農民素質太低,根本就不會搞民主、搞選舉;或怕選亂了不好收拾;或是怕麻煩,工作量太大。這一類人在選舉中,往往簡單從事、應付差事,選舉圖形式;不按法定程序辦事,操作不規范、運用不合理,隨意性大。如此就給了宗族勢力可乘之機。所以,在工作中要加強對基層干部的教育,提高基層干部的思想認識,轉變基層干部在選舉工作中出現消極對待、應付差事的觀念,使其依照法律和政策積極開展工作。
(二)加強宣傳,切實保障選民的知情權
自農村實行之后,村民的主要任務是種好自身的責任田,參加村子里的社會公益活動比較少,特別是一些年輕選民,長期在外務工,對村子里的人和事了解得更少,由此導致對候選人不了解,無法比較、選擇。加之選舉競爭機制在農村尚未建立,選舉程序尚不規范,有些做法還不夠公開、透明、民主。所以,選民認為選誰不選誰,與己無關;參選不參選,無所謂。為此,急需加強宣傳力度,切實保障選民的知情權;在選舉中引入競爭機制,把選舉人和被選舉人兩方面的積極性都調動起來。一是要拓寬宣傳介紹范圍。宣傳不能只限于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而應拓寬到整個選區。必須要進村入戶,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多種形式,進行系統的宣傳教育。邀請選舉工作先進村的村民代表介紹經驗體會等,向村民宣傳民主選舉的意義。二是要延長宣傳介紹的時間。不僅要在推薦候選人時進行介紹,而且要在醞釀協商、確定正式候選人階段,直到投票選舉日前一天,都應該利用各種機會和形式進行宣傳介紹。三是要擴大宣傳介紹的內容。不能只限于介紹候選人的年齡、性別、工作簡歷等基本情況,而要如實介紹候選人的政治表現、工作能力、參政水平等方面的情況。四是要改進宣傳辦法。不能只限于張榜公>文秘站:
(三)嚴格規范投票程序及方式,嚴防“暗箱”操作
由于種種原因,個別村仍違規使用流動票箱。流動票箱的使用,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機。為了科學地規范投票程序,創造寬松的投票環境,避免宗族勢力操縱選舉,應著力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嚴格規范委托投票,嚴防“暗箱”操作。選民在領取選票時,只能一人一票,減少流動票箱和委托投票的數量,這樣就有可能避免宗族中一人抓著一大把選票填寫的情形。二是設立秘密劃票處劃票。此舉可以有效地保障選民表達選舉意愿的真實性和自由度,選民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獨立意志,決定投或不投誰的票,不必再擔心被別人知道自己選誰或者沒有選誰而帶來的不利影響,這樣也就消除了宗族內部成員的種種顧慮,有效地瓦解和抵制宗族勢力的干擾。三是從制度上嚴格控制選舉的方式。如在制定《選舉辦法》時,可以作一些硬性規定,只對老弱病殘者實行流動票箱,并根據選民居住分散的實際情況,以自然村莊、村民小組或機關事業單位為單位設立投票站,投票站設有驗證處、領票處和秘密寫票處;對委托投票的,應特別強調每個選民接受委托的票數不能超過法定數額,以體現直接民主選舉的基本精神。
村委會選舉總結范文2
楊曉光委員說,建議對這次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進行認真總結。前段時間跑了麗水、溫州的幾個縣。大家都認為這次村委會換屆選舉是歷屆最好的。歸納起來:一是政策明確,規定了哪幾種人不能當選等。二是態度明朗,從上而下,態度都非常明朗,發現違紀違法的,堅決查處。三是指導有力,省市縣都成立督導組,對換屆選舉進行督導。四是工作認真。我們要認真總結這些做法。換屆選舉是我們黨在推進民主建設中必須掌握的一種本領,建議下一步在制定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時,把這屆成功的做法寫進去,使我們的法規更加完善。
張孝琳委員說,全省第九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進展非常順利,得到了中央的肯定。一是基層民主化的進程大大加快,90%以上的村實行自薦直選,這是我省的一大創新。二是班子的素質得到了優化,年齡、性別、文化結構都得到了改善,黨員的比例也上升了,能夠擔任當前社會發展的需要。三是方法創新,婦女委員的專職專選,非常有成效。提一點建議:對“五種人”的提法不是很妥,以村選舉委員會選舉辦法的形式對選舉資格進行限制,是一種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分離,這是對那部分人被選舉權的剝奪。
洪建新委員說,從這次換屆來看,這次選舉充分發揚民主,嚴肅選舉選風,選舉工作更加規范,加強了基層政權建設。當然,對存在的問題不容忽視。提兩點建議:一是村級選舉完成以后,要進一步采取措施落實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相關制度,使群眾享受更多更切實的民利。二是重視加強農經機構和隊伍建設。特別對村級財會人員,要加強培訓,穩定隊伍,提高水平。
錢中賢委員建議,著力加強村干部的培訓工作,特別是要抓緊對村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的培訓,以切實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
村委會選舉總結范文3
2017年是全縣合鄉并村后村(居)委會同步換屆選舉之年。為大力發揚基層民主,健全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充分發揮法治宣傳教育在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中的服務和保障作用,促進全縣村(居)委會同步換屆選舉工作的順利完成,經縣司法局、民政局、農業局三家聯合于2017年5月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了農村法治宣傳教育月活動,現將活動情況總結如下:
一、高度重視、全面部署 接到通知后,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迅速向有關領導匯報,根據上級要求,縣司法局、縣農業局、縣民政局聯合對全縣各鄉鎮制定下發了《關于開展2017年度全縣農村法治宣傳教育月活動的通知》(x司發〔2017〕x號),明確了此次活動的主題、內容和目標,全面部署此次活動。
二、緊扣主題、突出重點 今年的活動緊緊圍繞:“深化農村法治宣傳教育,健全基層群眾自治機制”的這一主題,重點宣傳憲法和村委會組織法、村委會選舉法、居委會組織法、居委會選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重點,并結合基層實際,宣傳了其他有關涉農的法律法規。要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讓廣大村(居)民了解和掌握村(居)委會的人員組成、工作職能、工作程序、選舉方式、民主監督、違法責任等法律知識,將法律武器交給人民群眾,便于廣大村(居)民在換屆選舉中,依法行使選舉權、建議權、監督權等憲法賦予的權利,有力促進基層民主自治。
三、形式多樣、扎實宣傳 2017年5月18日,xx縣司法局、民政局、農業局聯合在滄浪街道老鸛樹村舉辦了農村法治宣傳月活動。 5月18日上午,滄浪街道老鸛樹村集鎮人潮涌動,上午9點,2017年農村法治宣傳月活動啟動儀式在老鸛樹村村部前坪隆重舉行,牽頭單位縣司法局局長談先國宣布2017年農村法治宣傳月活動正式啟動,拉開帷幕,啟動儀式過后,縣司法局、民政局、農業局聯合開展了法治宣傳活動,民政局、農業局分別向群眾宣傳了自己的“當家法”,并發放宣傳資料,縣司法局則以設立律師法律咨詢臺、播放普法宣傳音響、發放法治宣傳讀本等方式展開宣傳,過往群眾絡繹不絕,咨詢臺前人來人往,工作人員熱情地向群眾宣講法律法規,專職律師耐心給群眾解答法律疑問,不少前來咨詢的群眾都是“憂心忡忡而來、放心滿意而歸”,活動當日共發放宣傳資料1000余冊,發放普法讀本300余套,接受法律咨詢28起,現場洋溢著濃厚的法治氛圍。
四、總結經驗、再創佳績 今年是全縣合鄉并村后村(居)委會同步換屆選舉之年,為進一步搞好農村法制宣傳工作,我們還將再接再厲,努力創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采取整合資源,健全網絡,構筑載體,突出重點,創新形式等辦法,不斷提高我縣農村法制宣傳教育新路子,為進一步促進“法治xx”的建設做出更大的貢獻。 xx縣依法治縣辦 2017年5月25日
村委會選舉總結范文4
[關鍵詞]社會治理;農村宗族;村民自治
[中圖分類號]D4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5)02 ― 0086 ― 02
中國農民聚村而居,村與宗族始終是中國農村社會的基本組織形式。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 中國農村社會發展的轉型使得傳統宗族勢力重新找到了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和資源空間,宗族組織在農村開始活躍,對農村村民自治的實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一、基層社會治理中農村宗族對村民自治的積極影響
(一)農村宗族德育傳統對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起到了凝聚作用
農村宗族比較注重傳統道德教育,通過宗族文化這個載體,宗族道德被不斷傳承,很多宗族都秉承了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傳統道德,盡管其中不乏封建倫常色彩,但也凝聚了許多傳統道德精華,對宣揚和保持優良傳統道德具有一定教化功能?!肚房赘畽n案史料選編》中選錄的孔子宗族的族規家訓中,就規定“務宜父慈、子孝、兄友、弟恭,雍睦一堂,方不愧為圣裔”、“崇道重道,好禮德”〔1〕。山東淄博翟氏在總結該族歷史經驗時,提出“尊老、敬老、贍養老人,乃吾族之美德……如果人類把血脈相連的親緣丟掉,那么罪惡便會瘋長;如果人們把最具良知的孝道忘記,那么世間便失卻了真情?!薄?〕在長達兩千余年的封建社會中,農村宗族宗法關系一直與基層政權并存,農村宗族承擔著一定的組織、協調、教化和救助的義務,維系了農村社會的秩序和穩定。時至今日,在宗族文化內化下的傳統道德仍然是維系農村社會安定秩序的重要基礎,在解決農村社會矛盾和糾紛方面發揮著很好的調解功能。實踐證明,現代文化與傳統宗族文化經過適度整合可以統一, 其功能可以促進當代鄉村社會的和諧。
(二)農村宗族力量對基層行政權力的制衡影響了鄉村政治民主化進程
馬克思曾經提出社會參與國家、社會制約國家、社會收回國家這三種防止國家權力蛻變的途徑,村民自治就是社會參與國家,社會制約國家和社會收回國家的重要表現形式?!?〕隨著國家制度安排的多樣化,村莊內部的公共事務由國家嚴密管控變成了村莊社會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形成了國家與社會的分權。在農村,村民會認為村委會背后有鄉鎮政權的支持,他們往往會在認為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時尋求宗族力量的幫助,宗族力量無形中成為制約基層行政權力的一種獨特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村委會選舉的競爭性和選舉的公正性,影響了鄉村政治民主化的進程。①借助宗族這種隱性的形式,農民形成了一定的利益表達共同體,參與鄉村政治,悄然改變了農民對政治的冷漠觀望,逐漸由動員性政治參與向自覺性政治參與轉變,推動了村民自治的發展和鄉村民主化進程。
(三)農村宗族力量與國家行政權的博弈促進了新型治理權威的形成
農村社會一般并存著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行政權威和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形成的宗族權威,并隨國家法律、政策的變化而消長。改革開放之后,隨著村民自治的普遍推行,國家行政權的觸角開始從農村抽離,由于村民自治組織的功能比較單一,其利益價值取向和村民的實際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它更強調依法治理?!?〕而廣大農村仍然是一個熟人社會②,鄉親間的關系讓人們依賴彼此,更加注重一個“情”字,人們會認為宗族權威本土化一些,基層政權和村民自治組織權威與宗族權威博弈的結果是形成了一種新型的農村村落權威,這種權威既是依據父系血緣關系而形成的宗族觀念,同時也是基于農村村民自治組織的權威而形成。它是傳統與現代的結合,是倫理道德規范之治和國家法律之治的結合,著名學者諾斯指出,歷史實踐證明:一個國家的現代化必須要以其本身的傳統作為歷史的起點,否則結果就會是四處碰壁,頭破血流。這種新型村落權威的形成發展體現了現代化進程中對歷史傳統的揚棄。
二、基層社會治理中農村宗族對村民自治的消極影響
(一)農村宗族族規形成了與國家法制的緊張狀態
農村宗族以族規宗法替代法律,形成了與國家法律法規的緊張沖突。宗族“人治”主導下的族規制度規范過分強調族規家法的重要性,強化同一宗族對本族的文化認同感,這種狹隘的宗族思想與現代社會所要求的法治相差甚遠,損害了法律的規范性。從族規所涉及到的內容上來看,有些族規存在明顯與國家法律的抵觸之處,如林氏族規第十條規定,凡是有族人做事不端,違反了族規祖訓者,交予公祠審議后,才可以交由政府機關處置。〔5〕違規者一般會受到訓斥,罰款,嚴重者將會受到身體上的懲罰。有些強大的宗族勢力依仗著“家大族大”稱霸一方,對國家的法律政策視而不見,甚至運用暴力抵制正常執法。此外,農村宗族力量對農村集體械斗的影響由來已久,宗族常常成為農村集體械斗的主導性力量。宗族族規文化所傳遞出來的精神與公共權力所要求的民主、平等格格不入,抑制了鄉村社會競爭精神的成長。
(二)農村宗族力量影響了村民自治權的行使
農村村民主要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地域關系為基礎構成了他們日常的生活范圍和生產關系,形成 “熟人社會”亦或“半熟人社會”,這也是宗族力量的存在基礎。隨著我國基層民主的推進,農村宗族力量不可避免和村民自治權的行使產生了碰撞和沖突,宗族力量從某種程度上排斥了法治社會的形成,阻礙了村民自治權的行使。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礎是民主選舉,選出具有一定威望和凝聚力的村民委員會對于村民自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是在宗族力量強大的一些村落,農民希望選舉時“自家人”和“本房人”能夠當選,村委會的選舉實際上演變為各大宗族勢力謀求本宗族利益的舞臺。它以犧牲沒有強大宗族勢力可以依靠的小戶村民的利益來換取部分村民所謂的公平,形成大族壟斷的局面,造成了村民自治組織職能弱化甚至異化。
(三)農村宗族文化的傳播抑制了現代農民的培育
農村宗族力量的復興使多子多福的生育觀、宗法裙帶關系網、臣民意識等帶有封建文化印記的落后思想意識得以形成和蔓延,宗族“不僅使社會內部缺乏有機的聯系方式和變革因素,而且使社會在與外界的聯系中傾向于封閉和保守”〔6〕,村民人格獨立性與創造性被壓抑,創新意識和進取精神缺乏,與現代社會對公民的要求格格不入,不利于現代農民的培養。我國是農業大國,8億多農民的現代化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面臨的嚴峻課題。不僅要使他們在經濟生活上得到改善,而且要使他們在思想觀念、價值取向、心理結構、思維方式上也要走向現代化。
三、基層社會治理中規制農村宗族促進村民自治的對策
(一)在法治框架內合理整合農村宗族力量
農村宗族力量的發展和存在與現代法治要求有背離之處,應將族規宗法納入到社會規范體系和道德準則中來,確保族規宗法和國家法律政策在同一個規范體系中,在吸收族規宗法中傳統精華的同時,逐步消解與國家法律沖突的部分,使德治和法治在農村基層以恰當的方式結合。當前鄉村社會的選舉為宗族力量參與農村公共事務管理提供了一個合法入口和現實平臺。在農村基層選舉以及治理整合中,要在國家法律規則范圍內,將宗族力量整合改造到國家政治體系中,使其在法治框架內參與農村社會公共權力角逐。
(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村民自治作為一種農村治理的制度設計與安排,其發展水平取決于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狀況。農村的推行使得農村生產呈多樣化發展,村民與村委會的利益關聯弱化,村委會對農民收入影響微乎其微。在市場條件下,只有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才能為村民提供更多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村民與村委會之間的利益關聯也才會隨之增多,村民參與村民自治的政治熱情才能增高。另一方面,只有集體經濟發展了,宗族力量的經濟職能才可能弱化甚至分化,村民參與基層民主才能更為理性,較少受宗族力量的影響,現代民主法治的土壤才可能逐步形成,從而有利于村民自治的深入發展。
(三)要加強農村村民自治的法制建設
首先,要修訂完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村支兩委的職能劃分,當兩者的職能權限不明確,出現了重合或者職能管理空白,國家法律政策就難以在鄉村落實。要修改村委會選舉中的委托投票制度,明確禁止全權委托,并就“近親屬”的范圍作補充規定。進一步完善村務監督機構對村委會的監督權,完善對侵害村民自治權的法律責任。其次,要建立維護村民自治權的司法救濟制度。目前, 村民自治權運行中的經濟糾紛、選民資格糾紛、政治權利問題(如賄選)等均未納入司法保護范疇,司法保護的缺失損害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性。再次,要對農村宗族問題專項立法。宗族問題不能簡單地依靠行政手段和外部強制加以消除,只有持續在農村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法治建設,讓科學、民主、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宗族力量才會喪失生存的空間。
〔參 考 文 獻〕
〔1〕譚毅溪,石勇.宗族復興對農村法制建設的影響〔J〕.江西社會科學,1998,(11).
〔2〕新續翟氏五支世潛?序言.轉引自馮爾康.18世紀以來中國家族的現代轉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45.
〔3〕王禹.我國村民自治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19.
〔4〕朱炳祥.村民自治與宗族關系研究〔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198.
〔5〕林氏宗族族規,2000年修訂,第56條.
〔6〕工寬讓,賈生華.傳統農民向現代農民的轉化〔M〕.貴州:貴州人民出版社,1994:31.
① 據對中部某縣26個村委會選舉的調查,很多村為了讓各自參與競選的宗族候選人成功獲選,宗族之間都進行了比較激烈的宣傳活動。不少大宗族的候選人在關注自身競選的同時,也更為關注競選對手和選舉主持者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選舉的透明度、公正度。
② 盡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大批農民進城務工,農民在城鄉之間大規模的流動,在城鎮化過程中,大批農村村落被消解,但從整體來看,農村社會仍然是熟人社會。
[收稿日期]2014 ― 12 ― 15
村委會選舉總結范文5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村民自治制度的實行和村民委員會的成立,農村基層社區公共權力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對新型的農村社會秩序和社會治理模式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特別是村民委員會這一新型農村社區組織的出現使得傳統的農村社會組織形式發生巨大的轉變,促使農村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遷,農村社會的這種結構性變遷也正是我國社會轉型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
從問題的角度來研究新制度對于村民自治研究或許更具有現實意義。在當前村民自治制度實行過程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就是,作為村民自治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在實際運作中的職能偏離,即其實際行為對于其職能實施本旨的偏離問題。這種偏離有多方面的表現,比如:并非行政機構的村民委員會過多執行行政任務,社區公益職能實施不力;村委會越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村委會及村干部僭越村民會議的決策權,變村民自治為村委會自治或村干部自治;對國家政策法規歪曲執行等。村委會職能實施中的這種偏離不僅對村民自治的制度化發展帶來不良影響,也對農村社會生產和生活造成一定的現實危害,有必要研究這一現象產生的結構性原因,從而通過對這種現象的分析發現村民自治制度實行中的某些結構瓶頸,并基于此探討村民自治的配套制度和其他相關改革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目前,村民自治問題已經引起了包括社會學、政治學、法學、經濟學等在內的諸多社會科學研究者的重視,對于村委會運行中出現的問題現有研究主要有兩種思路:“國家與社會”視角和“村干部角色”視角。
“國家與社會”視角的研究僅僅用國家與社會二分的框架來解釋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行為差異或村委會與鄉鎮政府的沖突是不夠的,至少是失之簡單的,忽視了現實中各方之間關系的復雜性,因此不足以解釋村委會行為中存在的問題。比如:村委會的行為并不是完全受到村民控制的,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村民的利益?村委會的職能中并不完全排斥政府的行政任務,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相對于鄉鎮的獨立性?村委會在完成各項組織目標時存在著很大的選擇性,那么它在實踐中的行動依據是什么?在大多數時候和大多數地方村委會與村黨支部并未表現出立場上的對立和利益上的分離,村委會與鄉鎮政府的關系更多地也表現出一種若即若離的態勢而不是截然的分立,那么村委會與二者的關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用其權力合法性來源來解釋?
另一些從微觀角度進行的研究彌補了以上宏觀視角研究的不足,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從村干部或農村社區精英的角色角度做的分析。比如:有人提出“弱監護人”的概念概括市場化改革后的村干部的角色,認為村干部在主觀上也無暇做好村民的監護人,他們的干部身份并未被納入國家行政系統,就其本質而言,和普通農民一樣。這使他們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同樣面臨著出路問題。因此村干部在利用所控制的集體資源時,首先考慮的只能是如何為自己謀求到更多的好處,而非是全體村民的利益[1]。從村干部角色角度進行的研究彌補了國家與社會二分法的不足,用更加具體生動的解釋框架分析了村干部的行為,但是,這些研究忽視了村委會作為一個組織的存在,只關注村干部的行為。村委會作為一個正式組織具有獨立的行動能力和獨立的組織目標、組織原則。為了獲得更加準確的認識,應該關注村委會的集體行動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動原則是什么?村干部的行為是如何影響村委會的行動的?本文正是從回答這些問題入手,將村委會看成一個獨立的行動者來分析村委會的行動邏輯,以期展現出村干部的個人行動與村委會的集體行動之間的關系,從而對村委會的職能偏離現象提出一個探索性的解釋框架。
二村委會職能實施中的偏離
在村委會實際工作中,制度規定的職能并不一定能夠得到貫徹執行。歐博文(O’Brien)在研究村委會組織法時談到了許多中央的政策得不到充分實施的情況,其他一些政策在實施過程中也常常被扭曲了或只得到部分的實施[2]。這其中最為普遍的一種現象是村委會職能實施的偏離,這種偏離并不是對制度規定的公然違抗和反對,而是對其策略性執行。在表面看來,各項職能都得到了實施,但實施的實際效果卻是職能內容未能有效貫徹,職能實施的目標未能實現,并且由此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在制度上,村委會的法律性質為其規定了一組特有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構成了村委會職能的核心。村委會職能實施中的偏離主要是其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在履行中的偏離。
2.1村委會的權利偏離
就村委會的權利行使來看,其偏離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權利的缺失,即制度規定的權利在職能實施中被侵犯而得不到行使;二是權利的僭越,即在職能實施中超出制度規定范圍行使權利。以下分別從這兩個方面來看村委會職能實施中權利的偏離。
2.1.1權利的缺失
村委會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遇到的問題是其自治權利受到來自鄉鎮政府的侵犯,使其權利發生缺失。一些鄉鎮政府仍然把村委會當作自己的行政下級或派出機構,仍然習慣于傳統的命令指揮式的管理方式,對村委會工作和村民自治進行行政干預,這特別突出地表現在鄉鎮政府對村委會事務權、財務權、人事權等屬于村委會的自利的非法干預上:
第一,事務權。主要表現為兩點:一是鄉鎮政府不尊重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民主決策權利,用行政命令代替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屬于村莊自身的事務,如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村集體經濟收益及使用、分配,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以及宅基地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本該由村民會議決定,但在不少地方,村提留、鄉統籌都是由鄉鎮政府決定征繳,統一管理和使用的。二是鄉鎮政府干涉農民生產經營自,即以下達生產任務指標、簽訂經濟發展計劃責任書甚或通過行政命令的形式,強制村委會和農民如何生產、生產什么以及達到什么樣的指標要求。例如,時常見諸媒體的“逼農致富”事件就反映出鄉鎮政府干涉村民和村集體的經濟自,在一些地方,甚至因此造成干群嚴重沖突,乃至釀成人員傷亡事件。鄉鎮對村委會的控制在方式上還表現為,鄉鎮黨委(鄉鎮長一般任鄉黨委副書記)通過對村黨支部的有效領導,來間接地“領導”而不僅僅是“指導”村委會。
第二,財務權。鄉鎮政府越權干涉村級財務管理。支配村委會的最好辦法,莫過于控制村級公共財政。目前在許多地方實行的“村財鄉管”或“村帳鄉理”辦法就是頗受爭議的現象。一些地方的鄉鎮政府以清理、整頓村級財務,加強村級財務監督、管理為名,實行“村財鄉管”或“村賬鄉理”干涉乃至控制村級財務管理,最終達到間接支配村委會的目的。從各地的情況來看,鄉鎮經常通過以下幾種方式對村級財務進行監督和控制:一是鄉鎮對村干部的報酬和獎勵標準提出指導性意見,進行間接監控;二是由鄉鎮統一收取鄉村稅費后,向村干部發放工資或獎金,進行直接監控;三是實行“村財鄉管”制度,對村委會財務收支進行全面監控。
第三,人事權。鄉鎮政府越權干涉村級人事安排。為了達到支配或控制村委會的目的,一些地方鄉鎮政府在村委會候選人的提名、競選和投票的各個選舉環節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操縱村民選舉,想方設法使自己看中的候選人當選。如果還不能達到目的,他們就以各種理由否定村民選舉的結果,甚至取消村民直接選舉,直接指定或委派村委會主任和村委會其他干部。從筆者實地調研的兩個村的情況來看,在村委會選舉中也都存在著鄉鎮政府的影響和作用。除了影響和控制村委會選舉之外,鄉鎮政府干涉村委會人事權的另一個做法是對于自己不滿意的民選‘村官’直接非法罷免。
2.1.2權利的僭越
村委會權利行使中的偏離還表現為權利的僭越,即村委會在職能實施中超出制度規定范圍行使權利,也就是越權行事,其中主要是僭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權利以及僭越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
1.村委會僭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并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边@就是說,村民會議是村民實行自治的權利機構,村委會是村民實行自治的執行機構和工作機構。二者的關系首先體現在:一是村委會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重要問題由村民會議決定,而不是由村委會決定。對于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事項,村委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3]。關于需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具體事項,村組法也做了規定。另外,村組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庇纱丝梢?,村民代表會議是特殊情況下村民會議的補充形式,其行使的權利來自村民會議的授權。所以,總地來說,關系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項的決策權利在村民會議,至少應該在由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而不在村民委員會。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村委會時常僭越村民會議的決策權,形成虛置村民會議的局面,
這種現象被一些學者稱為“村委會自治”[4],有的實際上就是少數村干部的自治,其實質是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權利。
2.村委會僭越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
依照制度規定,村委會具有一定的經濟職能,但作為農村社區公共權力執行機構,村委會并不具有直接參與和從事經濟活動的權利,村級組織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這種權利,而村委會依法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對此有明確規定。但在當前的村民自治實踐中,村委會常常僭越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權,直接參與和從事經濟活動。
在農村改革前,既是基層政權組織又是基層經濟組織,成為“政社合一”的組織,而體制下的生產大隊也同時具有政治組織和經濟組織雙重身份,因而是農村經濟活動的直接參與者。與此不同,農村改革后“政社合一”的體制被打破,鄉鎮政府只作為基層政權組織,而村委會也只是農村社區組織,并不具有直接從事經濟活動的資格,農村的基本經濟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農戶、農民個人以及其他經濟實體。但有一點是村委會與生產大隊的相同之處,即掌握村莊公共資源的控制權。與生產大隊相比,雖然由于農戶自利的增加,村委會所控制的資源范圍有所縮小,但作為農村社區公共權力執行機構,村委會仍然有管理村莊公共資源的合法身份,從而對這些資源享有實際控制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在改革后經濟市場化的背景下,村委會的這種村莊公共資源控制權為其直接參與市場活動提供了便利,而社會主體的逐利化傾向又使得村委會及其干部具有了從事牟利活動的沖動,兩方面情況結合的后果是村委會自覺地作為直接參與者加入到市場活動中。雖然,在基層組織體系中幾乎各村都有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但人事上幾乎都與村委會和村黨支部高度重合,并沒有引起“利益涉嫌”的擔憂。這種組織結構的后果是實際工作中集體經濟組織被虛置,經濟活動由村兩委越俎代庖。村經濟合作社實際上沒有獨立的機構和活動,需要由經濟合作社從事的活動均由村兩委相關人員直接從事。村委會的這種行為實際上是得到上下各方認同的。對于上級而言,只要地方經濟能得到發展,村委會的經濟活動主體資格問題并不重要,實際上像韓村河、華西村、等所謂“超級村莊”那種將村莊社區組織當作經濟組織運做的模式已經被作為先進典型。對于村民而言,只要經濟活動能夠給自己帶來更多的福利,也不會追究村委會的行為是否越權,只有當經營受挫,公共資源縮水,自己利益受損時才會表示不滿。在這種情況下,村委會運用村莊公共資源進行經營的經濟活動是受到鼓勵的。
村委會直接從事經濟活動的行為雖然出于自我生存與發展的沖動,但實際上卻極大地損害了其職能的有效實施。村委會直接從事經濟活動可以說是一柄雙刃劍,“一方面,如同企業家角色一樣,對地方經濟的發展起到推動作用(例如增加工作機會和收入);另一方面,則與其他經濟行動者形成利益競爭乃至沖突關系(例如資源、資金、機會和市場控制權的競爭)”[5]。
第一個方面的后果只有經濟活動不斷成功才會實現,但經濟活動是具有極大風險的,一旦失敗,不但這種經濟上的好處不能實現,還會帶來經濟上和政治上的雙重不利后果,即村莊公共資源受到損失和村委會作為社區公共權威的正當性受到質疑。因為,村委會從事經濟活動時與其他經濟行動者的身份有所不同,村委會作為社區公共權威的代表,可以無償或象征性地有償使用村莊公共資源,比如土地、資金,而這些都不是村委會運用市場信譽和償還能力獲得的,而是憑借其特殊身份獲得的。這種情況下村委會的經濟活動的責任轉嫁給了村民大眾,使得公共資源容易損失,而一旦公共資源受到損失,村委會作為社區公共權威的正當性將受到村民的質疑。第二個方面的后果總是存在的,即使村委會的經營活動很成功,而且越是這樣,這種與其他經濟行動者的沖突越深。這還是因為村委會與一般經濟行動者所不同的身份造成的。由于其公共權威身份使得其可以無償或象征性有償使用公共資源,可以在政策支持、信息獲取、社會關系等方面享有比其他經濟行動者更有利的條件,從而在經濟競爭中造成了不平等的競爭關系。并且,作為公共權威的身份與作為市場競爭者的身份是內在矛盾的,前者的性質是非贏利的,而后者則是最大限度地牟利?;谶@樣的原因,村委會直接從事經濟活動將會有損其公共性。現實中,這種損害的一個重要表現便是村莊公共職位的功利化,這種功利化一方面是村級治理方式的公司化,另一方面是村干部的逐利化。村級治理的公司化傾向在經濟發達的村莊表現得由為突出,這時往往村支書或村主任出任村集體最大經濟實體的法人代表,而村莊公共事務也成為了企業內部的行政事務,其管理方式也相應地成為了企業管理的方式。村干部的逐利化主要表現為,干部職位的吸引力不在其升遷機會或地位聲望,而在于利用公共職位獲得經濟利益的便利。很多地方,特別是村集體經濟資源較豐富的村,村干部競選者所看中的正是干部職位可以控制村莊公共資源,從而可以為自己和家人謀取更多的物質利益。
2.2村委會的義務偏離
村委會職能一方面通過其各項權利體現出來,另一方面通過其作為村民公共利益人的義務體現出來。村委會的義務,用徐勇教授的分法大致包括村務和政務兩部分。村務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村莊公共事務;政務是上級政府下派給鄉鎮政府的任務延伸到村一級的事務[6]。從村委會的性質來看,作為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委會的義務應該首先體現自治性,因此其主要義務應該是與村民公共利益緊密相關的村務。這一點已經體現在相關法律規定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的主要任務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等屬于村務范疇的事務,而對于鄉鎮政府的政務,村委會的義務只是協助開展工作。但是,從村民自治實踐情況來看,村委會日常工作任務在很大程度上偏離了其自治性,其作為自治組織所應履行的義務沒有得到有效履行。這種情況表現在相反相承的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村委會過度代行政務,另一個方面是村委會對村務的忽略。
2.2.1村委會過度代行政務
實行村民自治后,在很多地方,鄉鎮政府仍然將村委會當作自己的“腿”,村委會更像是鄉鎮政府的下派機構而不是群眾性自治組織,日常的主要任務成了完成鄉鎮政府下派的政務,用老百姓總結的話來說是“催糧派款,刮宮引產”;相反,本來屬于其主要任務的村務卻被忽略了,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被荒廢了[7]。有的研究者將這種現象總結為村委會的“附屬行政化”[8],正反映了目前很多地方村委會實際工作中過度代行政務的問題。
對于鄉鎮政府下派的任務,村干部也很為難,一方面不能違背上面的意思,另一方面過多的任務也成了村干部的負擔,特別是一些完成起來有困難的任務,而往往越是困難的任務鄉鎮越是需要村級組織的協助,因此對村干部的壓力越大。這種情況下,鄉鎮為了增加對村干部的控制,使他們更加積極地完成鄉鎮下達的任務以及更自覺地按照鄉鎮的意志辦事,鄉鎮政府往往通過控制村委會的財務權并將村干部的報酬與其完成任務情況掛鉤的辦法。由鄉鎮決定發放報酬的數量與結構,鄉鎮的事情就好辦了。當鄉鎮有求于村一級的事情不是很多的時候,鄉鎮的結構報酬制度可以做得平均一些。若鄉鎮有很多事情要求村干部完成且完成一些事情有難度時,鄉鎮便將村干部應得報酬與其完成工作情況掛鉤,有些村干部某項任務完成得不好,就得不到這項工作的結構報酬。村與村之間干部報酬的差距就拉開了[9]。
2.2.2村委會對村務的忽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委會的核心任務應該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以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等與本村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的事務。但是,村委會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完成鄉鎮下派的各項任務,過度代行政務,其結果便是,在另一個方面,村委會對于本該是其工作重心的村務的忽略甚至是荒廢。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問題:村莊公益事業辦理不力;對村民利益表達缺乏關心。以下分別對這兩個問題加以說明。
1關于村莊公益事業
關于村莊公益事業的問題,目前的研究多是從經濟的視角考慮問題,其基本思路是將村莊公益的困境歸于經濟上的匱乏,從而在這個基礎上認為,只要有了資金充分投入,萬事大吉。但是問題的另一個方面是為什么擁有大量投入的“形象工程”并沒有給村莊帶來公益?為什么(相對于從前)經濟發展了,村民富裕了,而集體的公益事業卻荒廢了?這就及到涉另一個“錢”以外的與錢多錢少同樣重要甚至某些時候更為重要的問題,即村莊公共組織對公益事業的關心程度以及對現有公益資源的動員能力的問題。這顯然已經不是一個經濟問題而是政治社會問題。從這一視角來看村莊公益事業的問題不難看出這樣兩類現象:一是村干部對于村莊公益事業缺乏應有的關心,二是村委會對于現有的村莊公益資源缺乏足夠的動員能力。這兩個問題實際上是聯系在一起的,并且很多時候是互為因果的。由于村干部對于村莊公益事業缺乏關心,必然導致其在村民中的威信的損失,削弱村民對于村干部和村委會的信任,這又必然會削弱村委會對于村莊資源的動員能力;另一方面,由于村委會缺乏對村莊資源的動員能力,對于村干部而言,公益事業成為一項十分費力的工作,在當前村干部任務繁重(主要是鄉鎮下派的任務)的情況下,這又會降低村干部對于村莊公益事業的熱情。
這種情況下,沒有外來的壓力或幫助,村委會很難自覺地提供公益事業供給,所謂的外來壓力主要是鄉鎮下達的關于公益事業達標的任務,而外來幫助包括政府部門或村莊以外的其他組織提供的資金、技術、規劃、管理等方面的扶持。因此,可以看到的現象是目前很多地方的村莊公益事業是靠外力啟動的,村莊內部的資源動員能力并未得到增強,村干部也并未培養起承擔公益事業組織任務的自覺,而一旦外力撤除,村莊公益事業又將面臨困境。在這種外力啟動的村莊公益事業中,村委會并沒有成功扮演其應有的角色,也沒有通過組織公益事業提高其資源動員能力和組織公益事業的熱情,村民與村干部的信任關系也沒能通過這樣的機會得到增強。很多學者也對這種“輸血式”的村莊公益供給方法和“外援式”發展模式的弊端給予重視[10],并認為這是造成目前農村公益事業建設中效果差和形象工程多的重要原因。
2關于村民利益表達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委會有義務調解民間糾紛,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委會是村民公共利益的代表,村民的利益要求理應通過村委會得到表達和實現,是否為村民利益著想,能否為村民利益說話、出力也是村干部是否得到村民認可的主要標準。然而,在村民自治實踐中,村委會對村民利益缺乏關心的現象仍然很多,被設計為村民自治組織的村委會并沒有起到維護村民權益的作用,有的時候,它的現實作用甚至與其制度設計構想相反。當然,在本村與其他村發生山嶺、土地所有權以及其他資源利用和分配等方面的摩擦與沖突的時候,村委會一般還是會與村民同心協力地一起維護本村的利益,但一旦國家的利益與村民的利益發生矛盾,如遇到縣、鄉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亂征地等情況,村委會往往站在國家、政府一邊,反過來壓制村民的不滿,勸說甚或幫助政府強制他們服從,而對于村民的利益訴求村委會并不十分關心。當然,有的時候、有的地方的村委會也會為村民說幾句好話,爭取一點利益,個別村委會甚至會做得更好。
三對村委會職能偏離現象的解釋
3.1村干部的行動與村委會職能的實施
要對村委會職能實施中的偏離現象做出解釋首先有必要考察村委會職能得以實施的基本過程,即村委會作為一個組織的集體行動是如何產生的。應該關注村委會的集體行動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動原則是什么?村干部的行為是如何影響村委會的行動的?
3.1.1村委會“法人行動”的實現
本文解釋村委會的行動的研究策略是將村委會看成一個獨立的行動主體,并通過考察村干部個人行動與村委會集體行動之間的關系找出村委會集體行動的產生機制。對于這樣的研究策略,科爾曼的“法人行動理論”是一個十分合適的理論工具,這一理論正是關于個體行動與由這些個體組成的集體的行動之間關系的理論。法人行動理論認為,法人是通過自然人將其權利轉讓給一個共同的權威機構而形成的,法人行動的目的是為這些自然人獲取共同利益,現代法人行動者具有這樣一些特征:它由職位所組成;它擁有獨立的權利和義務,有自己的利益和資源,在法律上,它可以在功能上替代自然人,并對自己的整體行動負法律責任(科爾曼,1999)。根據法人行動理論,一個基本的法人行動系統是由一個委托人和一個人組成的統一的行動單位,其中作為委托人的行動者追求自身利益時有足夠的資源而無適當的能力便要盡力尋找具有相當技術與能力的其他行動者作為人為自己服務并以支付報酬為交換手段。
實行村民自治后的村民委員會正是一個現代法人行動者,村民通過民主選舉將一部分權利轉讓給村委會,村委會的宗旨是為維護和增加全體村民的共同利益。村委會是依法并通過法定程序成立的正式組織,它由村委會主任等一系列職位組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成法》,村委會擁有一組獨立的權利和義務;作為村民自治組成有自己的利益和資源;在法律上,村委會可替代自然人的功能并對其組織行為負法律責任。實際上,村委會是另一個法人行動系統中的人,這個法人行動系統是村民會議,它由委托人--全體村民,人--村民委員會結合而成,而村委會又作為委托人其權利分配到其一系列職位上,由這些職位的擔當者即村干部。
村委會的職能如何能夠落實到村干部的行動中呢?這一點是由村干部作為村委會法人行動者人的身份作為法律保證的。這一特殊身份的意義在于作為人的村干部與其委托人之間具有法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實行村民自治后,從法律上看,村委會的權威關系通過村民選舉行為自愿授予。實際中,村委會的建立有部分政府行為,如上級政府倡導、指導,甚至提各主要職位的候選人,但畢竟村民有了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和罷免權,這樣就在村民與村干部建立了一種共同的權威關系。在這種關系中,作為委托人的村民在沒有附帶任何報酬的情況下轉讓自己對行動的控制權,期望作為人的村干部給自己帶來好處,作為人的村干部的行動目的即是維護和增進村民委托人的共同的利益,這是人的法定義務。基于村民與村干部的共同權威關系,村干部有其作為人的利益、規則與資源。利益首先是其的委托人的利益,其次是由于其行為而從委托人那得到的報酬;規則包括各種法律、法規中對村干部行為的規范以及存在于文化中的角色期望;而資源既包括作為委托人的村民轉讓給村干部的那部分權利資源,也包括由此帶來的對村莊公共物質資源的控制權和支配權。所有這些要素,包括共同權威關系,人的利益,規則和資源共同構成了作為人的村干部行動的結構性要素,正是這些結構性要素規定了村干部行動的適當性。村干部的這種身份規定其應該通過自己的工作實施村委會的各項職能,并且為其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資源。
3.1.2村干部個人行動在村委會“法人行動”中的特殊地位
法人行動者是一種無形實體,其行動意志需要通過其人的行動得以實現,為此必須把使用法人資源的權利置于人手中,即將其資源托付給法人職位占有者,集中的資源是法人行動者擁有權力與效率的基礎。這樣,在法人行動者內部,權力從資源所有者的手中轉移并集中到法人資源使用者的手中。在村委會法人行動者內部,為全體村民共有的對村莊公共資源(包括物質資源、人力資源、社會資源)的處置權轉移到村委會的各個管理職位中去,并最終由占據這些管理職位的村干部掌握。雖然村干部的這些權利在法律上是受到村民的制約的,但這里所說的能夠制約村干部的村民是作為整體的村民或村民大多數,而對于作為個體的村民而言,村干部顯然獲得了更多的權利,也就是說,在村委會法人行動者中,村干部處于一種相對特殊的地位。
作為人的村干部在村委會法人行動者中的這種特殊地位,使得村干部的個人行動對于村委會“法人行動”的結果起到特殊重要的作用。雖然法人行動屬于系統行動,其行動決策是集體意志的體現,應該代表著集體成員的公共利益,但是在村委會法人行動產生的集體決策過程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村干部可以起到的作用相對單個村民要大得多。因為,法人行動的決策基礎是法人行動者內部交換活動中形成的各種利益[11]。而在法人行動者內部交換活動中,利益格局的形成是與交換各方的談判實力分不開的,這種談判實力是由各自占有的資源及其相對價值決定的[12]。在村委會法人行動者內部交換活動中,村干部顯然占有了更多的有價值的資源,因此具有相對于普通村民來說更強的談判實力,所以其利益和意志更容易影響到村委會的集體決策。比如,村干部著村莊公共福利分配的權利以及其他物質資源處置的權利,便有條件以此來交換村民對其的支持與服從,這也正是現實中很多地方農村出現家長式領導的重要原因。即便是村莊公共事務的決策需要集體討論或征求村民的意見,但由于村干部的公共權威身份使其可以以村莊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出現,從而為其個人意志尋找正當性,并以組織或集體的名義對抗和壓制反對者,比較容易使其主張在集體決策中體現。
3.2村委會職能實施中村干部的策略行為
鑒于村干部的個人行動對于村委會職能實施的特殊重要意義,村干部是否能夠在其工作中自覺保證村委會職能得到有效實施就顯得十分重要。那么,在村委會職能實施過程中村干部個人行動的策略是怎樣的?村干部在工作中是完全自覺地執行相關制度規定還是相反?其行動依據是什么?
3.2.1村干部策略行為的基本原則
村干部作為一般理性行動者,其行動的基本原則是最大限度地實現個人利益,村干部的利益由一定的需要和偏好構成,包括物質的、精神的、社會的需要和偏好,比如其個人和家庭收入的增加,物質條件的改善,其個人以及家人同鄉親們的友好關系,村民的支持與尊敬,該村在與其他村的比較中獲得更高的評價和更好的聲譽等都屬于村干部的利益。但是,這些構成利益的各種需要和偏好在村干部的認知體系中具有一定的排序,排序的依據則是村干部對各種需要和偏好的判斷。也就是說,只有被行動者所認識到的利益才會對其行動起作用,被其認為更重要的利益對其行動具有更大的作用。比如,對于一個更看重個人物質利益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動的基本原則將是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物質利益;對于一個更看重村民支持與尊敬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動的基本原則將是最大限度地獲得村民的支持與尊敬;對于一個更看重上級領導認同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動的基本原則將是最大限度地獲得上級領導的認同。當然,個人對自己利益的認知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會因具體情景的不同而不同。
村干部的理性行動是為達到一定目的而通過人際交往或社會交換所表現出來的社會性行動,這種行動需要理性的考慮(或計算)對其目的有影響的各種因素,這些因素包括制度、文化、權利、情感等方面。但是判斷理性與非理性不能以局外人的標準,而是要行動者的眼光來衡量。村干部的這種理性行動服從規則和資源等結構性要素的制約。但同時,村干部也具有能動作用,這種能動作用一方面表現在具有認知能力和選擇能力,可以對其行動情境做出判斷并提出適當的行動策略;另一方面表現在行動者可以反思性地監管自己的行為,即可以通過對其行為后果的判斷形成新的行動決策。這里所說的后果大概分為獎勵和懲罰兩種。村干部會根據后果來肯定、否定或是矯正其行動策略,而其判斷的依據仍然是其自身利益。比如,如果村干部認為嚴格執行有關村委會職能實施的制度的行動會受到獎勵,就會強化他的這種行動,相反則會對這種行動進行修正;如果村干部認為其違反規定的行為可以為自己帶來利益而不會受到懲罰,或是其獲得的利益大于付出的代價,就會鼓勵他繼續違反規定;如果村干部認為對制度變通執行會更有利于自己,則會尋求變通手段。因此,村干部具有采取策略行為的能力。
3.2.2村干部的策略行為與村委會的職能偏離
總地來看,作為理性行動者,村干部在村委會職能實施過程中采取的行動策略主要包括兩點:一是從職能實施的內容來看,村委會的職能是被選擇性實施;二是從職能實施的方式來看,村委會的職能是被變通性實施。
(一)從內容來看,村委會的職能被選擇性實施。
實際上,在目前村委會職能實施中,村干部采取的策略既不是完全不執行相關制度,也不是完全實施各項制度,準確地說,村干部是對村委會職能選擇性實施。為什么村干部有時是恪守職責的人,有時卻又是藐視規則的投機者?實際上這種現象是村干部的策略行為造成的。其行為依據主要有兩點:
第一,村干部對自身利益的判斷。就是說對于那些對村干部實現自身利益有幫助的職能內容,村干部具有較高的積極性;相反對于那些對村干部實現自身利益會有阻礙的職能內容,村干部就不會太積極,甚至會千方百計阻礙這些職能的實施。當然,具體是對其利益有利還是有害不是以外人的標準來衡量,而是以村干部自己的判斷來衡量。而且這還與彼時彼地的具體情境有關。比如:村干部之所以對鄉鎮下派的任務不敢怠慢,與鄉鎮政府掌握著村干部的工資分配權有關。村干部的報酬與其完成鄉鎮任務的情況相掛鉤,完成情況好可以受到額外獎勵,完成情況不好則會被扣發部分工資。這種情況在前面第三部分中已經詳細說明過。正是通過這種辦法,鄉鎮政府成功地將村干部的物質利益與其工作內容緊密聯系起來,因此村干部在村務與政務之間選擇時會更加積極地完成政務而忽略村務。這里所舉的只是一個事例,類似的利益激勵任務還有不少。
第二,村干部對制度強硬程度和明確程度的判斷。就是說對于那些具有嚴格監督機制的制度,以及那些具有明確考核辦法的制度,村干部比較容易努力執行;相反,對于那些缺乏嚴格監督機制的制度,或是那些缺乏明確考核辦法的制度,村干部則缺乏執行的積極性。比如,鄉鎮政府與村干部簽訂了責任書的內容更容易得到村干部的自覺完成。這種責任書每一條指標都有數字標準。這種明確的指標促進了村干部對上級任務的完成。相反,村干部與村民之間一般都沒有類似于這樣的責任書,鄉鎮的責任書一般也不會有村務內容,這也就難怪他們忙于鄉鎮下派的政務而疏忽村務了。
(二)從方式來看,村委會的職能被變通性實施。
這里所謂變通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非對抗,即村干部基本上不會明確反對執行有關村委會職能的制度,相反較為普遍的情況倒是會利用制度作為其行動合法性依據;二是轉化,即村干部對于那些他們不愿意執行卻又不得不執行的制度往往會運用一定轉化技術,使制度在形式上得到實施,實際上卻使制度變質。
先說第一個方面,村干部對待各項有關村委會職能的制度的方式往往不會是對抗性的,即便是對那些他們很不愿意執行的制度,他們知道制度具有正當性,如果反對則自己的行動將缺乏合法性,他們知道這樣做是愚蠢的。因此,村干部往往利用這些制度作為其行動合法性的理由,特別是以國家法律或政策形式出現的制度。無論其行動在實質上是否符合制度的要求,村干部都會為其行動做出一定的合法性宣稱,這樣他們便可使自己在道義上處于有利位置。
再說第二個方面,這方面的事例也很多,其實一直以來基層干部對于那些不愿意執行卻又不得不執行的上級政策都是采取陽奉陰違的對策。比如,關于農民負擔問題,國家制定了嚴格制度,有明確的指標限制,但基層干部往往通過夸大虛報農民的收入來掩蓋過多的收費,或是在上級來檢查時做一些臨時性的工作蒙騙檢查者。再比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中與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須召開村民會議決定,但目前普遍的做法是用村民代表會議替代村民會議,而在“村民代表”人數和人選上村干部又可以進行變通,以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和意志。
村干部這種變通策略的原則仍然是對自身利益的判斷,他們總是傾向于使制度執行朝著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轉化。假如對自己有利,他們會把一條有益的中央政策如經濟增長,變成為一條危害性的“地方政策”,使浪費性的投資和壓榨的加重合法化,還會想方設法在收取合理稅收的時候搭便車加收許多不合理的費,并且這些不合理的費往往比合理稅收多得多。
3.3村干部行動的“自由”政治空間
從上一節的分析可以看出,村委會職能實施中的偏離是村干部出于自身利益的策略行為的結果。那么,村干部的策略行為是如何成為可能的,也就是說,村干部行動中所面臨的環境為其策略行為提供了怎樣的“自由”政治空間?這里所說的“自由”政治空間是借用了楊善華的概念[13],楊善華所說的“自由”政治空間是指村干部可以按照自己個人或社區的利益來安排村莊的實際事務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在楊善華那里,“自由”政治空間的概念主要是針對認為在1949年以后的中國,國家已經能夠完全深入農村社會基層,國家意志可以在農村社會完全貫徹的觀點提出的,這一概念表明村干部在面對來自上級的壓力時仍然具有一定的回旋余地。本文所說的“自由”政治空間與此稍有不同,這種不同的前提是,實行村民自治后村干部的權力合法性來源改變的情況下村干部面臨來自村莊內部和國家的雙重壓力,特別是來自村民的壓力增加。這種情況下,“自由”政治空間是指村干部面臨來自村莊內部和國家的雙重壓力時仍然可以按照自己的利益來安排村莊的實際事務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實際上,這里的“自由”政治空間是村委會職能偏離的重要結構性原因,它反映出在村莊政治結構中存在著的問題。聯系村干部作為村委會法人行動者人所面臨的內外關系來看,問題主要有兩個:一是村委會法人行動者內部權威關系的不平衡;二是村委會法人行動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3.3.1村委會法人行動者內部權威關系的不平衡
平衡的權威關系中,人以實現法人行動者的某一目標為委托人帶來某種利益,以此與委托人進行交換,獲得職位權利與報酬。但是,由于人掌握對法人資源的控制權,在交換中處于有利地位,因此常常出現過度要價。在村委會法人行動者內部,人的過度要價主要有:挪用公共物品、獲得或轉讓村辦企業承包權、壟斷對外聯系、無限期連任、村民的敬畏和順從等。在村委會這種共同權威系統中,人獲得權利的條件是他必須為社區創造福利,而人得到的報酬往往不是經濟報酬(村干部津貼并不多),而是職位賦予的各種非經濟權利:諸如連任、信任、權威、上級獎勵、外部社會關系等。這些非經濟權利有的不能與職位分離,如權威;可以與職位分離的又不能與人本人分離,如榮譽、信任、聲望、關系等。因此人普遍存在一種心理:把非經濟權利轉換成經濟權利。優先占有集體企業承包權、挪用公共物品就成了普遍現象。
在村民自治制度設計中,為了防止村干部的權利過大帶來的腐敗行為,村民有權監督村干部的行為。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村民很難有效監督村干部,這就突顯出村務公開制度的重要性。但是,村務公開的實際執行效果并不能令人樂觀。很多地方的村務公開僅僅是一種形式,往往是到年終或上級檢查前,村干部將財務帳目公布于布告欄中就算村務公開了。這種村務公開操作辦法的弊端很明顯:一是內容過于簡單,僅從公布的數字是看不出問題的。二是公開方式有弊端,村務公開不僅僅是村務公布,應該是村民能夠了解到村務決策和執行中的每一個重要的有必要知情的環節而不只是了解最后的結果。因此,村務公開需要村民有更多的參與,村民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參與到決策和村務執行的重要環節中。這又引出第三個弊端,周期過長。村務一年才公開一次,有的地方可能更少,如此長的周期使得很多重要問題已經無從查證,因此有必要制定短周期的定期公開制度與重大村務及時公開相結合的辦法。當然,公開的方式仍然需要便于村民參與,比如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
村務公開還只是村民對村干部進行民主監督的一個方面,其它方面的監督更是薄弱,這樣一來,即便村干部是民主選舉產生的,仍然會出現人權利過大的問題。
3.3.2村委會法人行動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對村干部的監督,除了來自村民以外,還來自國家,即黨和政府(主要是鄉鎮)對村干部的監督。雖然實行農村改革后村干部獲得了更多的自,國家對村干部的制約相對減弱,但國家仍然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對村干部進行一定監督。但是,這種監督同樣遇到信息不對稱的難題,國家很難通曉村莊中的事務,很難清楚知道村干部的行為,也正因為上級監督的困難,國家才會積極推行村民自治,期望通過村民的監督制約村干部的行為。因此,對村干部而言,來自國家的外部控制是先天不足的。
不僅如此,鄉鎮對村干部的控制在目的上也存在問題。就目的而言,鄉鎮的控制主要是為了使村干部更好的為自己完成任務,而不是杜絕村干部的不當行為,只要這種不當行為不至于激起太大的民怨,不至于引起司法部門的注意。這種目的性影響到控制方式上,主要是通過與村干部簽訂責任書的形式加強控制。這里面的弊端是,責任書只能對可以量化的事物進行控制,主要是經濟指標,而很多與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的事物由于無法量化就不在責任書的內容里。并且,責任書使得村干部與國家之間的關系簡化為一種經紀關系,即村干部只是替國家提取農村資源的工具,成為國家在農村的經紀人。這種情況下上級只會關心任務完成的結果而對于村干部完成任務的過程不感興趣,即使在完成任務的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上級一般也會容忍,這種容忍就鼓勵了村干部的不當行為。
最后,在當前鄉鎮干部也普遍實行責任制的背景下,村干部的這種經紀身份使得他們與鄉鎮干部之間建立起一種微妙的個人關系。當前基層政府財政包干的情況下,鄉鎮干部普遍有任務在身,而他們要順利完成任務離不開村干部的幫助。特別是包村干部,與領導簽了責任書,他所包的村完成鄉鎮任務的情況與他本人的收益掛鉤,他們與村干部關系好壞會影響到村干部完成任務的積極性,從而影響到包村干部自身利益。因此,對于鄉鎮干部而言,他首先擔心村干部不肯賣力完成任務,至于村干部的其他過失,只要不出大亂子,他就不甚關心。另一方面,對于村干部而言,通過鄉鎮干部可以獲得政府的支持,可以發展與村莊以外的社會關系,從而可以獲得更多的資源。這樣,村干部與鄉鎮干部特別是包村干部之間很容易產生一種“人情”關系,雙方基于這種“人情”關系交換各自所需而對方擁有的資源。在這種“人情”關系是一種非正式關系,在這種關系下,鄉鎮干部會把默許村干部在執行制度時的某些無損大局的越軌行為作為鞏固和發展這種“人情”關系的必要成本,從而鼓勵了村干部偏離制度的行為。最后,這種“人情”關系使得國家對村干部的監督發生異化,并且這種關系會造就跨越鄉村兩級的利益集團,這種利益集團的形成則會進一步增加國家和村民監督鄉村干部的難度。
總地來說,村委會法人行動者內部權威關系的不平衡和外部控制的不完善為村干部的策略行為提供了“自由”政治空間。版權所有
四結論
村委會選舉總結范文6
一、xx村基本情況
二、2009年工作總結
1.創業。積極響應縣鄉領導的號召,投身創業,與村支部書記茆云志一起共同創辦了沭陽縣云發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合伙種植草莓大棚20個,面積40畝,投資40萬元,4月育苗,8月中下旬移栽進棚,12月底草莓上市,次年4月中旬結束,預計實現銷售收入80萬元。
2.其它工作。一年多來,我參與了村上的所有村務工作。從宣傳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到計劃生育對象主動交納了社會撫養費;從參與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到落實了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以及土地整改工作;從接待上級到村視察和科技下鄉活動工作隊,到在實踐中領悟到“建設新農村的必要性”和關注三農問題的重要性。我用60%的時間穿梭在田間地頭,協助村黨支部開展了“村委會選舉”和黨員活動9次,到戶實用技術指導60余次;協助村“兩委”處理民事糾紛20余次,制定和完善了村“兩委”班子制度建設,負責村委會及其村黨建工作。一年來,我用勤奮、智慧和務實的工作態度轉變了村民們對“大學生”最初的看法,我也成了村“兩委”班子的得力助手。
三、2012年工作計劃
1.借著縣鄉領導倡導、關愛的東風,發揮自身主觀能動性,繼續帶領村民創業。擬將沭陽縣云發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規模擴大1倍,新建反季節草莓大棚40個,增加投入40萬元,年銷售收入可達1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