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合規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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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合規管理

合同合規管理范文1

合同管理風險主要集中顯現在履行階段,但也隱含在整個合同管理流程中,尤其以合同準備階段為甚,且是各種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規避合同管理風險,可以從合同管理流程入手,在合同管理的每一個流程中均存在風險,要加強合同流程管理,我們就應在合同準備、合同簽署、合同履行中三個開展工作,規范合同管理流程,以達規避合同管理風險的目的。

一、加強合同準備階段的管理,規避風險

合同準備階段的管理主要從合同策劃、調查、談判、合同文本、審核等方面入手。

(一)合同策劃管理:在合同策劃階段存在不能滿足企業戰略和業務目標的風險。我們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加強管理:一是要審核合同策劃目標與企業戰略目標和業務目標的一致性;二是在合同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不得將需要招標管理的重大合同拆分為不重大的合同,并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

(二)合同調查管理:在合同調查過程中對被調查對象做出不當評價會給合同管理工作帶來風險。這種風險主要體現在對被調查對象的履約能力和商業信譽給予過高評價的風險。要控制這類風險,我們要從是提高合同調查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責任心,在充分收集相關證據的基礎上做出恰當的判斷及建立合同對象的商業信用檔案等方面加強管理。

(三)合同談判管理:加強合同談判管理的主要方法是組建素質結構合理的談判團隊,如要求談判團隊中除了有經驗豐富的業務人員外,還應當有談判經驗豐富的技術、財會、審計、法律等方面的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還應當聘請外部專家參與合同的相關工作;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團隊及時總結談判過程中的得失,研究確定下一步談判的策略等,充分發揮團隊的智慧;在整個過程中,強調并做好保密工作。

(四)合同文本管理:要嚴格執行合同審核制度,規避合同文本內容和條款不當的風險。合同內容和條款存在的不合理、不嚴密、不完整、不明確或表述不當,可能導致重大誤解的現象要杜絕;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國家產業政策等。

(五)合同審核管理:要提高合同審核人員的專業素質;劃分合同起草人員和審核人員的責任;制定合同審核操作指南;建立合同審核工作底稿;實施合同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等。在合同審核過程中要提高合同審核人員專業素質和端正其工作態度,發現合同文本中的內容和條款不當的風險;發現了的問題要提出恰當的修訂意見;合同起草人員要充分考慮合同審核人員提出的改進意見或建議。

二、加強合同簽署階段的管理,規避風險

合同簽署階段的管理主要包括合同正式簽署、合同分送相關部門等方面的管理。

(一)合同正式簽署管理:我們要嚴格劃分各類合同的簽署權限,嚴禁超越權限簽署合同;嚴格合同印章管理,確保只為符合管理程序的合同文本加蓋合同印章;要堅持合同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當面簽訂;并采取恰當措施,防止已簽署的合同被篡改,如在合同各頁碼之間加蓋騎縫章、使用防偽印記、使用紙質合同書、使用不可編輯的電子文檔格式等方法對合同內容加以控制,防止對方單方面改動合同文書等。

(二)合同分送相關部門管理:要實施合同簽收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的日常保管,并為合同保管提供相應的條件;建立合同管理的責任追究制度等。

三、加強合同履行階段的管理,規避風險

合同履行階段的管理主要包括合同履行過程管理、合同變更或轉讓管理、合同糾紛處理管理等。

(一)合同履行過程管理:簽約前要認真調查對方的履約能力和商業信譽等情況,盡量只與具有良好履約能力和商業信譽的單位簽訂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確規定違約責任;要求對方為履行合同提供相應的擔保措施;對合同履行過程進行監督,一旦發現對方有違約的可能或違約行為,則要采取相應措施將合同損失降到最低等。

合同合規管理范文2

關鍵詞:合同 規范化 管理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就要簽訂合同,企業的一切行為都是由合同體現著,它不再是簡單的要約、承諾、簽約等內容,而是一種全過程、全方位、科學的管理,所以,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敗和合同管理有密切關系,現代企業若能對合同實施有效管理,將為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提高產生巨大的推動力,促進企業穩步發展。

1.合同管理

企業合同管理是指企業對以自身為當事人的合同依法進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以及審查、監督、控制等一系列行為的總稱。其中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是合同管理的內容;審查、監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2.合同管理的規范化

2.1規避企業經營風險

合同既是企業從事經濟活動、取得經濟效益的紐帶,也是產生糾紛的根源。企業經營中的風險有許多是在合同的立項、訂立和履行中發生的。合同管理首先要盡可能的發現簽訂某宗合同隱藏的風險。通過規范的合同管理,加強合同中立項的審查以慎重決策減少無利益投資;加強合同訂立的管理可以減少合同訂立過程中因個人疏漏產生的風險;加強合同履行中的控制可以保障合同利益得以更為及時、安全的實現;加強合同的備案與存檔可以督促有關機構與人員更謹慎執行合同事務,防止風險。通過這一系列的措施,最大范圍內確保收益的實現。

2.2 提升企業形象

現代企業之間的競爭,不僅僅是產品質量、價格競爭,更重要的是企業信用,企業形象競爭。規范的合同管理毫無疑問的將使接觸企業的人感受到合同管理中體現出的企業管理的規范與秩序,工作的嚴謹與守信,較高的法律意識和員工素質。從而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提高競爭力,贏得市場,健康持久地發展下去。通過在合同管理制度中規定合同變更、解除的程序及合同履行、變更、解除應注意的問題,有助于企業員工樹立良好的信用意識,嚴格履行已生效的合同,從而樹立企業良好的商業信用及形象。

2.3 創造經濟效益

企業的首要目的就是創造經濟利益,一次重大的交易失敗、頻發的交易失誤會造成企業的直接經濟損失,甚至一蹶不振。合同管理通過控制隨意的決策,通過對合對方的準確分析判斷,通過科學的談判對策,通過對合同條款的的合理設計,通過對履行過程中集體問題的妥善處理,通過合法合理的糾紛解決程序,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促進企業提高誠信經營的意識,提高企業誠信的知名度、信譽度,創造更好的經濟效益。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當今,加強合同管理是爭取企業經濟效益的最佳途徑。

3.加強規范化合同管理的途徑

3.1 強化法律風險意識,規范合同管理。

合同糾紛的大量增加是對企業合同管理體系的重大考驗。要進一步強化合同規范化管理,規范合同審查標準,提高合同審查質量。就要提高企業強烈的法律風險意識,但法律風險事前是可防可控的,要抓緊強化防范工作。以合同管理作為企業防范內部法律風險的重點和突破口,利用“合同管理”防范和控制法律風險,有效地化解企業經營風險、規范并凈化企業的生產經營環境。針對合同履行可能發生或已發生的違約糾紛事件,及時采取要求對方提供抵押擔保、第三人保證、提高客戶保證金等多種保全手段,盡量減少因違約造成的企業損失。

3.2 建立完善的管理體制,規范合同管理。

建立、健全完備的合同管理制度,使企業合同管理活動定型化、條文化、制度化,明確各部門的分工和責任,使之在合同管理中互相支持和配合,這樣,可以減少不必要扯皮或失誤,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合同管理體制應當從整體上進行規范,明確管理的范圍、管理的部門、管理的人員、管理的職責、管理的程序和管理的具體要求、處罰獎勵標準。

(1)企業要就合同管理全過程的每個環節,從合同簽訂到履行完畢的全過程,制訂一套比較完善而嚴密的切實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這些環節包括:合同的洽談、草擬、評審、簽訂、下達、交底、學習、責任分解、履約跟蹤、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等。例如,在簽訂合同時,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和履約能力。對合同條款要認真推敲,防止發生歧義和誤解,對資金數額巨大、工程承包、產權交易等重要的抵押合同和生產經營合同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及時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以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和完備性。

(2)企業合同管理要覆蓋企業的每個層次,延伸到各個角落。企業應當獨立設置總法律顧問和法律事務機構,全權負責單位的法律事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各種制度。例如,合同歸口管理制度、合同授權委托制度、合同審查制度、合同會簽和審批制度、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合同監督檢查制度、合同糾紛調處制度、合同歸檔制度等一整套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合同管理制度。配合合同專項管理部門,起到法律咨詢、合同評審、履約監督和組織仲裁、訴訟的作用。

3.3 配備專職合同管理人員,規范合同管理。

促進企業穩步發展合同管理面廣線長,法律要求嚴格,專業性強,因此要求企業要根據自己的規模和需要,建立相應的合同管理機構或配備一定的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目前,大部分企業合同管理由企業法律顧問室負責,中小型企業一般由財務、審計或供銷部門指定專人兼管,由專人分門別類建立檔案,集中保管,才能保證合同的嚴肅性、完整性。這樣使企業合同訂立、履行整個過程有人專管,并經常進行檢查、過問及把關。同時制訂合同管理制度、崗位職責,并定期檢查合同管理執行情況,對違反合同管理要求的人員進行處罰,對執行合同好的人員進行獎勵。這是保證企業合同管理目標化、規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條件。也是提高企業合同管理逐步科學化、法制化的重要保證。

4結束語

合同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其規范化、制度化是企業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的相應要求。完善、規范的合同管理,能夠使企業形成一種自然的工作機制,形成程序化的制度管理,各負其責,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和運營效率,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穩步發展。

參考文獻:

[1] 吳俊培.公共經濟學[M].武漢大學出版社.

合同合規管理范文3

關鍵詞:規范;合同管理;規避;法律風險

合同作為一種實現合同當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動態性,雙方當事人通過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根據我公司近幾年來訴訟案例來看,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糾紛占到了80%以上,因此,如何對合同全過程進行管理,來降低或者規避企業法律風險,成為目前企業合同管理的重點。下面筆者從合同審核、簽訂、履行、收尾管理及證據的收集來論述如何規范合同管理。

一、合同簽訂前法律風險的防范

(一)簽訂前對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核

首先合同相對人應該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尤其具備獨立的責任能力。合同相對人不應為法人的職能部門、未辦理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或直屬機構。拿勞務分包合同來說:簽訂勞務合同的主體必須有相應的資質,對勞務分包合同重審核以下內容:審查營業執照、資質等級、公司業績、履約能力、信譽狀況等情況。

合格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分包方主體必須具備:經過當年年檢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許可證和法人委托書及工程技術人員上崗證等五證――這五證是一個建筑施工單位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基本標志。

(二)對合同委托人的身份及權限的審核

首先審查委托人身份和委托資格。要注意審核負責簽訂合同的單位或個人是否已取得相應的合法授權,以防無權或超越權限訂立合同。合同簽訂人不應為無權、超越權或權過期的人員。其次授權的權限要明確到具體事務,不能用全權負責等表述。另外要注意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注意履行的主體要與簽訂合同的主體保持一致。

(三)對合同形式的審查

要以合同對方資質的合法性、合同價格的經濟性、合同條款的完備性、合同內容的嚴密性合法性為主要審核內容做好合同管理評審和審查工作。企業要下發的合同示范文本,要避免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合同,防止糾紛的產生。

(四)對合同內容的審查

(1)合同必備條款的審查:首先合同用語要明確,尤其是對下對外合同的標的及數量、質量、價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要約定明確,不得模棱兩可。

(2)關于違約責任:應當注意審查對方起草的合同中有無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和加重企業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對于違約金和利息的約定,如果要約定只能是同期存款或貸款利息。

(3)管轄條款約定,不能既選擇訴訟又選擇仲裁。約定訴訟管轄地,應約定為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約定仲裁的,必須明確具體的仲裁機構名稱。

二、合同履行中風險的防范

應充分注意合同的法定期限和約定的期限。主要是指企業因超過法定規定的期限而喪失合同法規定的一些法定權利的行使權。因此,企業合同管理部門應定期經翻閱和審核合同備案件,一旦發現問題就及時向領導匯報,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1)嚴禁將外部隊伍管理納入企業的管理序列。首先不要將一些分包隊伍以文件、會議紀要、發放工牌、安放標志牌等形式進行“內部隊伍序號”管理,以防以企業名義簽訂合同或購買貨物,發生債務后一走了之,企業可能承擔“表見”法律責任。

(2)做好農民工的管理工作。一方面將農民工工資發放到每個人手里。另一方面貫徹執行安全質量管理辦法,減低人身傷害的發生,要求分包方為農民工購買人身傷害保險,從結果處理降低損失費用。

收集好勞務隊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并做好現場勞務人員的登記工作。農民工工資的發放應不定期進行核實,保證與登記在冊的人員一致。

(3)授權管理。合同對工程計價程序要做出明確約定,每次計價確定的工程價款在《驗工計價單》上簽章確認人必須持有分包方有效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分包方進行原地面標高移交,施工方的簽字處應該是“確認人”或“對表格以上內容確認無異議”,并且簽字人員須持有分包方出具的有效的書面授權委托。工程技術部門在核定工程量時,《工程量匯簽表》上必須設定企業工程技術人員及分包方的簽章處,并且簽字人員須持有分包方出具的有效的書面授權委托,以確保工程量匯簽表的有效性。

對于物資設備合同而言,合同中必須約定對材料供應商所供材料數量的確認以項目授權人員并加蓋項目公章的收貨單為準,材料員出具的收據、欠條等不能作為材料供應商供應材料的依據。

財務部門向分包方支付工程價款或辦理借款時,領款人須持有分包方出具的有效的書面授權委托,并且付款備注中詳細寫明是關于雙方某年某月簽訂的合同的付款。

(4)結算辦理。定價不定量的合同,在合同必須要按實際供應的數量進行決算。定價定量的合同,沒有履行完畢或不履行的,要及時簽訂終止履行合同的協議。

對分包方必須另行簽訂書面《決算協議》,在結算書必須寫明基于本工程項目,雙方不再有債權債務關系,也不存在工程量及工程價款方面的任何異議。

在合同履行中最重要的是及時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做好溝通;如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及時和合同相對人溝通,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要求對方提供不追究企業違約責任的書面承諾。同時,要注意收集對方違約的各項材料,并及時向對方書面通知其違約情況,保留追究其違約責任的權利。

三、合同收尾階段的管理及證據收集

項目合同收尾工作要作為項目管理經營責任指標之一加以考核。對合同資料進行收集、整理與歸檔,并對合同的變更與增減情況、合同履行情況、合同的付款情況、合同爭議的解決情況以及合同的終止情況進行評價和總結。

做好收尾階段的合同管理同事要時刻保持收集證據意識,注意及時收集、保管合同書正副本、資信調查、項目資格審查、意向書、招投標文件、合同交底和工程量表、預(結)算報表、工程圖紙、技術標準、規范、工程技術(安全)交底、計價單、結算單、領款單、領料單、借據、簽證、日志,以及通知、傳真、電子郵件、雙方會議紀要、信函往來等所有原始書面資料紀錄,必要時,報法律事務部門咨詢、協助處理。資料保存的時間從合同履行完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2年期限。

參考文獻:

[1]《建設工程合同糾紛》[S].中國法律出版社,2013年4月

合同合規管理范文4

【關鍵詞】合同管理規范化制度;合同管理體系;合同管理人員;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編碼規則

最新修訂版《國家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電力企業內部合同管理工作步入規范化建設的歷史新階段。電力企業合同管理的規范化建設,是電力企業依法治企的核心環節。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由來已久,但長期以來,國家統一的電力企業合同管理規范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規范化問題沒有列入日常議程,導致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非規范狀態運行。針對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客觀問題,在新版《國家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之際,就電力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化建設的相關事項談談筆者的粗淺看法。

1.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主要問題

電力企業系統內部眾所周知,電力企業從各自為戰走向區域并網,直至現在的國家電網運營,實行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經營管理模式為時還不長,電力企業內部合同管理的規范化建設剛剛起步。就筆者在電力企業法律顧問崗位上的工作實踐情況看,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目前普遍存在的規范化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1 電力企業內部合同管理工作機構需進一步健全

按照現行體制,電力企業內部沒有專門設置合同管理工作機構,配置的合同管理人員業務水平有待提高,日常合同管理與審核工作人員是由電力企業法律顧問兼任。從嚴格意義上而言,電力企業系統內部應有一個完善的合同管理工作機構和一支較高業務水平的合同管理隊伍。

1.2 電力企業內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內部會簽制度與工作流程效率低下

在電力企業系統內部現行的合同會簽制度與工作流程中,在每一份合同的最終簽定之前,都要經過電力企業內部的承辦部門,財務部門、審計部門,其他相關部門、法律事務部門專職、辦公室、分管副局長、局長的簽章,按照這樣的會簽工作流程,一份合同會簽完畢至少一整天,快則三、五天,慢則不可預計。如果遇到某個部門負責人或局領導外出開會、出差、病事假等特殊情況,甚至幾個月還無法會簽完畢。在此產生一個規范與效率的極大矛盾。

1.3 電力企業合同規范性文本類型不全,適用文本嚴重欠缺

目前可供基層電力企業選用的電力企業系統合同文本有國家和地方電力行政部門制訂并強制適用的示范文本,還有國家電網公司的統一合同文本?,F有的電力企業合同文本,僅局限在電力企業主產品為核心的產前、產中、產后相關的產、供、銷等環節。而電力企業資產社會化服務經營(如房地產租賃)、電力企業職工福利后勤保障供給(如勞保服務用品采購)等方面的示范性文本嚴重欠缺。此外,現有可供選用的強制適用示范文本中,存在很多不需要或不適用的條款,顯得過于繁瑣,不符合經濟合同簡潔明確的表述要求。

1.4 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合同編號缺乏科學設計

就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合同編號實際做法而言,普遍存在各自為戰、自以為是的嚴重問題。既沒有對各類合同分類設定編碼,也沒有對合同設定系統編碼規則,這給電力企業的日常合同管理工作和檔案管理造成了極大的難度和混亂。

2.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問題形成的基本原因分析

前述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中客觀存在的若干主要問題,從總體上而言是電力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無可避免的。但就其合同管理工作本身而言,形成這些問題有著主客觀方面的很多原因。筆者認為前述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中問題的形成基本原因為:

2.1 電力企業系統對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夠認識

長期以來,電力企業系統對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僅僅作為電力企業內部一般的日常事務來設計安排,沒有將合同管理工作作為現代企業經營管理的核心樞紐來科學設置專門的組織機構,使得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長期處于非規范狀態,就最新修訂頒布實施的《國家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而言,也尚未將合同管理組織機構與合同管理專業隊伍建設提出專門要求,這將使我國電力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化建設很難快速完成。

2.2 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規范性制度不健全

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制度,長期來都處于探索與不斷修正與完善過程中,至今尚未形成專門的成熟的科學的電力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化建設綱要,這將使我國電力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化建設還得再繼續探索中前行。

2.3 電力企業內部合同管理專業力量嚴重不足

在電力企業內部絕大部份職能科室都有一定量的合同承辦或會簽業務,但承辦合同起草、審核、會簽、登記管理的人員幾乎沒有合同管理專業人員配置,這是長期以來電力系統忽視合同管理專業隊伍建設的結果。沒有合同管理專業隊伍,合同管理規范化建設將成為紙上談兵。

2.4 電力企業系統“政企合一”的現行模式制約

在電力企業系統,名義上已經列入國家電網公司的現代企業模式運作,但實際上還處于行政管理電力企業。因而,電力企業內部的合同管理僅僅作為行政管理的一項工具,而并非現代企業經營管理的手段。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經營管理,必須建立一個較為完善的合同管理機構,將合同管理作為核心樞紐來建設。

3.電力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化建設的對策措施

從我國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的現狀出發,電力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化建設任務非常艱巨,不可能在短期內完成。但是,按照現代企業經營管理對合同管理規范化的要求和依法治企的發展必然,我們必須采取有效的對策措施,盡早盡快地推進電力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化建設。筆者認為,推進電力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化建設的對策措施主要有:

3.1 加快制訂電力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化各項制度

針對電力企業內部合同管理工作的實踐經驗,按照現代企業經營管理對合同管理規范化的內在要求和依法治企的市場經濟發展必然,加快制訂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從組織機構、專業人員配置、標準合同文本、會簽工作流程、合同分類編碼規則、合同檔案管理、合同信息傳遞與保密原則,至規范化工作機制與效率的關系協調方法各環節的具體制度,科學的制度是推進電力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化的基礎。

3.2 建立健全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專門工作體系

從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的實際出發,電力企業內部的合同種類繁多,合同數量巨大,客觀要求建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配足配好合同管理的專業專職人員,建立一支與現代企業經營管理、市場經濟發展趨勢、依法治企要求相適應的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專業隊伍。健全的工作體系是合同管理規范化建設的組織保證。

3.3 科學建立電力企業合同編碼規則

合同編碼規則是合同簽訂后有效管理和信息傳遞利用不可或缺的前提。合同編碼規則設計時,應充分體現電力企業的區域、網級及合同的年份、類別、屬性、序位等因素,便于對電力企業合同的信息化處理。

3.4 進一步修訂完善電力企業合同示范性的標準文本

合同合規管理范文5

一、年度銷售合同簽訂

年度銷售合同由各市公司根據區域資源掌控和煤炭采購、上年度用戶合同執行、承運配送情況,初步同用戶銜接,提出需求意見,由集團公司統一制定年度煤炭產量銜接方案,確定大客戶目錄,制定煤炭銷售談判價格,通過年度煤炭產需銜接會,按照“統一訂貨、統一談判、統一合同、統一計劃、統一調運、統一結算”要求與用戶簽訂銷售合同。

二、新增銷售合同簽訂

新開發用戶和增量用戶銷售合同,原則上由集團公司與用戶統一談判,也可由集團授權市公司與用戶進行談判,通過集團煤炭物流信息網進行簽訂。

新增銷售合同網上簽訂時間定為每月下旬集中辦理。貿易類企業必須出具終端用戶的委托書。

三、銷售合同補充協議簽訂

年度及新增銷售合同執行中,合同有關條款、價格需要調整或增加補充協議的,原則上由集團公司與用戶統一談判,通過集團公司煤炭信息網進行網上簽訂。各市公司與用戶基本形成統一意見的,也必須經集團公司審批,實行網上簽訂后執行。各市、縣公司不得私自簽訂任何形式的補充協議。

四、銷售合同簽訂審批流程

1、合同簽訂原則。按照先省內、后省外,先終端用戶、后貿易用戶的要求,按照統一銷售配送制合同、提貨制合同文本和條款的要求,統一登陸集團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網簽訂。

2、用戶資質審核。合同簽訂前,直接用煤類的用戶必須提供企業相關附件(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授權代表或法人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貿易公司類的煤炭經銷企業,除出具上述“五證”外,還必須出具“煤炭經營資格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同時持終端用戶委托書。

3、用戶會員制管理。通過資質審核用戶,均需填寫《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公路煤炭物流信息網會員申請表》,簽訂入會協議,繳納會費,取得會員資格,經集團公司確定用戶編碼后,方可進入集團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網絡簽訂合同,獲得相應業務服務。

4、合同錄入。由市(縣)公司進入網站合同報批系統,按照集團公司煤炭產需銜接方案,對照合同文本及條款錄入銷售合同。

5、客戶確認。合同用戶登錄集團煤炭物流信息網站,進入客戶管理系統,瀏覽合同內容并予確認。

6、交易費收取。合同報批前,市(縣)公司負責按要求代收交易費,逐級匯總,由各市公司按月向集團公司太原煤炭交易市場支付。

7、銷售合同審批。進入審批程序的銷售合同將在集團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網絡系統自動流轉,縣公司、市公司、集團公司三級審核。集團公司終審后,市縣公司根據實際,打印紙質合同、簽章、備案留存。

五、銷售合同簽收、系統導入

出省站微管員是合同簽收導入出省站計算機系統的責任人。為了保證合同及時導入出省站系統,微管員收到紙質合同后,及時與網絡審批信息對照,半小時內導入出省站計算機系統。凡經集團公司終審的合同,出省站不得借故拒絕簽收,特殊情況應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

合同合規管理范文6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規范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境外或者省外企業駐瓊辦事機構(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條  勞動合同管理應當堅持以屬地管理為主,各級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工會、商會應當依法協助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招用勞動者,不得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用人單位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招用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依法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崗位、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八)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十)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條款外,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終止合同的條件,并不得將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本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九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當列入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但勞動者從事不同工種、專業的除外。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十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職業培訓內容。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后,應當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簽名或者蓋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日期的,勞動合同則從合同約定的日期起生效。

第十二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三)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限制或者損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內容顯失公平的。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十三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一)雙方協商同意并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的;

(三)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四)用人單位分立、合并、停產、轉產或者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者合并,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用人單位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變更勞動合同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并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勞動合同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應當自接到通知后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對變更內容的默認。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未經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約定以外的工作或者調換崗位。下列情形除外:

(一)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有關情況調換勞動者崗位或者安排其他工作的;

(二)發生事故或者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者救災的;

(三)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者工種、崗位之間臨時調動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的;

(三)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關閉、解散、宣告破產或者勞動者死亡的;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決終止勞動合同的;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因合同期滿終止,一方當事人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秘密的;

(三)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依法被勞動教養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六)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用人單位分立、合并、停產、轉產或者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根據前款第(五)、(六)、(七)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和聽取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后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

(二)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醫療期雖滿但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認仍在住院治療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根據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并在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內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規定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五)、(六)、(七)項及第三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發給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根據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醫療補助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扣留或者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以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所受的損失,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要求賠償。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四)經國家有關機構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五)勞動依法應征服兵役的;

(六)勞動者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七)勞動者依法獲準出境定居、自費留學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相應的勞動關系終結證明書,注明勞動合同的生效、終止、解除的時間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數額等。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的管理機構,其管理勞動合同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

(二)印制勞動合同規范文本;

(三)指導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提供咨詢服務;

(四)辦理勞動合同鑒證;

(五)監督、檢查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六)指導、檢查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七)調解勞動合同爭議,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

(八)查處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變更或者續訂勞動合同后,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法。

第二十九條  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書;

(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的資格證明;

(三)勞動合同鑒證花名冊;

(四)其他與勞動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勞動合同鑒證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二)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形式是否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文字表達是否準確;

(五)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第三十一條  對審查合格的勞動合同,鑒證機構應予鑒證;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予鑒證,并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簽訂履行勞動合同情況實行年度審查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勞動行政部門報送有關資料。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用人單位報送的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查。經審查用人單位在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中無違法行為的,辦理年度審查證明;經審查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各級工會應當協助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一)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二)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

(三)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并要求糾正或者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四)對用人單位不適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提出意見,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要求重新處理;

(五)參與調解勞動合同爭議;

(六)依法支持和幫助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工會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集體合同。沒有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在7日內由用人單位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各級商會應當協助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指導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管理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工作;

(二)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的簽訂審批、履行檢查、文本和印鑒使用、統計、檔案管理等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三)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定期自查本單位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依法調解勞動合同爭議。

第三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合同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勞動合同爭議處理機關應當依法調解、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由于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從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由于當事人一方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招用勞動者未按本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該單位工作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金,并按勞動者本人月工資的5倍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隨意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

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經濟補償金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支付。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造成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勞動者違反本規定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招聘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三)對生產、經營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的其他費用。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管理監督檢查權,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勞動合同有過錯,造成勞動合同當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被處罰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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