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訴訟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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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訴訟法范文1

三大訴訟法的共同點:

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同屬于程序法,都是進行訴訟活動應當遵守的法律規范,都是為正確實施實體法而制定的,有著很多共同適用的原則和制度,如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審判公開,

以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合議制,在程序上實行二審終審制,有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以及對已生效裁判的審判監督程序等。Www.133229.cOM

三大訴訟法的區別:

一、因三大訴訟法所要觖決的實體問題不同,故在訴訟主體、原則、制度、舉證責任、證明標準和具體程序上,三大訴訟法有著不同的特點。(一)刑事訴訟法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所要解決的實體問題是追訴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二)民事訴訟法保證民商法、經濟法的正確實施,所要解決的問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爭議糾紛問題。(三)行政訴訟法保證行政法的正確實施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因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爭議糾紛,即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和法人組織合法權益的問題。

二、三大訴訟法所解決的實體內容不同,決定了各自的訴訟原則、制度、程序上有很大差異。例如: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的區別是:(一)刑事訴訟多數由檢察機關行使起訴權,民事訴訟則由直接利害關系人行使起訴權;(二)刑事訴訟實行國家干預原則,民事訴訟實行當事人處分原則;(三)兩者在證明責任的劃分、證明標準的要求、訴訟階段等方面也不相同。又如: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的區別有:(一)刑事訴訟依法由公、檢、法三機關進行而行政訴訟只能由人民法院進行;(二)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負舉證責任而在行政訴訟中由被告一方負舉證責任;(三)刑事訴訟解決的問題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否給予刑事懲罰和給予什么懲罰的問題,而行政訴訟所解決的問題是國家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之間的行政糾紛,并不是犯罪方面的問題。綜合所述,三大訴訟法的區別具體表現如下:

第一,訴訟主體方面:(一)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國家專門機關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為人民法院。(二)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而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第二,訴訟原則方面:(一)刑事訴訟法特有的原則是: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二)民事訴訟法特有原則是:當事人平等原則、調解原則、處分原則;(三)行政訴訟法特有原則是: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原則,不適用調解原則。

第三,證據制度方面:(一)在舉證責任上:刑事訴訟法實行控訴方負舉證責任,被告方不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告、被告都負有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實行被告負舉證責任。(二)在證明標準上:刑事訴訟法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民事訴訟法是合法證據優勢;行政訴訟法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第四,強制措施方面:(一)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二)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對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訓誡、罰款、拘留、責令具結悔過。

第五,訴訟程序方面:(一)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程序分為第一審、第二審、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二)刑事訴訟,要復雜許多,審判前有立案、偵查和起訴程序,審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復核程序。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東

民訴訴訟法范文2

關鍵詞:電子訴訟;電子法院;互聯網法院

作為電子信息技術與司法審判方式相結合的產物,電子訴訟的出現順應了人們對時間和效率的高度要求,同時也給民事訴訟的改革帶來了重大的機遇和挑戰。電子訴訟在我國得以快速發展的同時,卻無法避免地面臨著合法性問題。在無法阻擋的電子訴訟潮流之下,為保障電子訴訟的順利推行,我國民事訴訟立法該如何應對則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研究的熱點。

1我國電子訴訟的實踐現狀

電子訴訟作為網絡信息時展的必然產物,是將電子信息技術運用到民事訴訟活動全過程或者部分環節的新型訴訟方式。自2007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適用電子信息技術進行庭審至2015年最高院首次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再到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設立杭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充分體現了電子訴訟在我國的實踐發展經歷了一個由被動適用至司法主動適應互聯網發展大趨勢的階段。雖然電子訴訟在我國的實踐發展總體來說仍然處于探索階段,但不可否認的是先試先行工作已初見成效。按照電子訴訟在司法審判環節中的適用程度,筆者主張將我國電子訴訟的實踐現狀總體分為以下兩類。

1.1訴訟環節電子化訴訟環節

電子化是指電子信息技術的應用主要集中于訴訟活動中的某個或者某些訴訟環節上,體現的是電子訴訟適用的局部性。訴訟環節電子化主要包括立案、舉證質證、審理、文書送達等環節的電子訴訟適用。其一,電子訴訟在立案環節的適用在節約當事人時間、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也為司法機關節省了有限資源。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院網即開創了當事人網上立案服務區,民、商事一審、申請執行、申請再審案件當事人均通過在線來申請立案。其二,電子訴訟在舉證質證環節的適用改變了傳統的證據載體形式、提交和展示方式,使得法定證據種類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其三,電子訴訟在庭審環節的適用打破了傳統訴訟中當面對質的審理方式,可以通過遠程視頻系統來完成庭審活動,在節省當事人時間和費用的同時,也降低了法院的審判成本。例如浙江余杭法院利用“審務云”平臺構建的“互聯網+審判”的電子商務網上法庭。其四,電子訴訟在文書送達環節的適用豐富了電子送達的情形,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也節約了司法資源。例如北京市高院于近日提出的利用信息技術成果推廣電子送達方式,以提高送達成效、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

1.2訴訟全程電子化訴訟全程

電子化是指將電子信息技術的應用貫穿訴訟的全過程,體現了電子訴訟適用的整體性。我國吉林、浙江分別成立了電子法院和互聯網法院,真正實現了訴訟全程電子化。吉林省的電子法院實現了全業務覆蓋,橫向上包括網上立案、網上審理、網上執行、網上公開、網上閱卷等辦案全程,縱向上包括一審、二審、申訴、再審、等訴訟的各階段,內容上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類型。浙江省于8月18日掛牌成立的全國首家杭州互聯網法院實現了、立案、送達、舉證、開庭、裁判每個環節的全流程在線,內容主要是對五類涉網案件的集中管轄,能夠為當事人提供“網購”般便利的訴訟服務。雖然電子訴訟在我國的實踐仍處于探索階段,但其所取得的發展充分體現了信息化時代背景下司法機關主動利用電子信息技術進一步加強司法建設的趨勢,順應了人民群眾與日俱增的司法需求,有利于完善中國訴訟制度體系,進一步推進司法改革。

2我國電子訴訟的合法性問題

電子訴訟的先行實踐在我國已經取得了長足發展,正當電子訴訟已經成為當下不可回避的司法改革動向時,卻不得不面臨其背后的合法性問題,主要表現在法律依據缺失和與既有法律規定沖突這兩種情形。

2.1電子訴訟實踐的法律依據缺失問題

電子訴訟的實踐和進一步推行須要立法來予以正式的承認和規制,通過觀察我國《民事訴訟法》可見確已存在相關法律條文。如《民事訴訟法》第73條明確了證人如果因健康原因、路途遙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利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作證。再如第87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經受送達人同意可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但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這三種文書例外。2015年《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明確規定了作為法定證據種類的電子數據的具體情形。第259條明確了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的,可以利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通過對既有法律條文的分析,可見我國民事訴訟法對電子訴訟的規定總體呈現出較為零散的現象,缺乏系統化的法律條文對電子訴訟的適用進行正式的認可和規制。其次,雖然已有一些法律條文的存在,但也不難發現民事訴訟法對電子訴訟的引導規范仍然嚴重不足,這種法律依據的缺失主要表現在網上訴訟的啟動、管轄、證據的提交和審查等眾多方面,進而導致電子訴訟實踐的合法性受到嚴重的質疑。

2.2電子訴訟實踐與既有法律規定的沖突問題

電子訴訟實踐中與既有法律規定沖突的典型問題便是電子訴訟中的證據問題。原因在于,傳統證據要轉化為電子形式才能成為電子訴訟中的證據。一方面,電子訴訟中的證據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傳統物證、書證都不可避免地會轉化為電子物證、電子書證,那么《民事訴訟法》第63條按照證據表現形式所進行的八類證據的劃分在電子訴訟中則不可避免地受到沖擊,甚至會讓人不禁質疑如果在電子訴訟中繼續運用此劃分標準的意義何在,進而思考電子訴訟中的證據該如何劃分的問題。另一方面,電子訴訟中的當事人一般會將物證、書證等傳統證據進行掃描轉化成電子形式的掃描件來進行在線提交,掃描件與原來的物證、書證必然存在差異。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未正式確立以原件為核心的最佳證據規則,但是其相關條文也直接體現了對證據原件的要求。例如《民事訴訟法》第70條明確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由此可見,電子訴訟中的證據與法定的“原件”要求是明顯相悖的,而且由此產生的證據效力的審查認定也必然存在問題。此外,電子訴訟中證人利用網絡視頻作證的常態化與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既有規定也是相沖突的。電子訴訟中證人采用網絡視頻的方式作證,不像傳統民事訴訟中嚴格要求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而我國民事訴訟法限定4種特殊情形下證人才能通過視聽傳輸技術作證,可見電子訴訟實踐中證人通過網絡視頻作證的常態化與既有法律規定是明顯沖突的。通過上述對電子訴訟實踐所面臨的合法性問題的分析,可見其不僅面臨法律依據缺失問題,而且面臨著與既有法律規定的沖突問題,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及時加以解決,那么電子訴訟的實踐發展終將進入瓶頸期,很難對其進行進一步的推行或是創新。

3我國民事訴訟法對電子訴訟合法性問題的應對

電子訴訟作為信息化時代背景下的新型訴訟方式,是民事訴訟的特殊運作形式,其目的和傳統民事訴訟相同,都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同樣需要相應的程序引導和規制。加之目前電子訴訟實踐處于缺乏相應法律規制且與既有法律規定存在沖突的境地,為保障其實踐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進行,進一步推行電子訴訟、深化司法改革,我國民事訴訟法應當對其加以認可和規制。3.1我國民事訴訟法應對的方式為解決電子訴訟的合法性問題,通過借鑒比較有代表性的國家或地區的做法,可見規范電子訴訟的立法大體有兩種方式:一是出臺專門的法律;二是修改民事訴訟法。就前者來講比較有代表性的是韓國,其于2006年出臺了《督促程序中電子文書利用相關法規》,又于2010年出臺《民事訴訟中利用電子文書的相關法規》,給“電子訴訟”提供了法律依據。后者比較有代表性的是我國臺灣地區,其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對電子訴訟、電子送達、遠程作證、電子申請和處理支付令做出了詳細規定,為電子訴訟的實踐提供了法律引導和規制。鑒于上文提及的電子訴訟是民事訴訟的特殊運作形式,因此需要民事訴訟法來對其加以認可和規制。同時考慮到電子訴訟并非特殊民事訴訟程序,依據我國的立法慣例,筆者支持劉敏教授所提出的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方式來對電子訴訟進行系統規制的觀點。為應對電子訴訟的合法性問題,筆者認為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應當從建立相應的法律依據和調整既有的法律規定這兩個方面著手。3.2我國民事訴訟法應對的具體建議首先,民事訴訟法需要對電子訴訟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制。調整的范圍可以從橫向和縱向這兩個維度來做出相應的修改和豐富。橫向上應當涉及立案、審理、判決、文書送達、執行等訴訟環節,縱向上應當涉及一審、二審、申訴、再審等訴訟環節。筆者認為在對電子訴訟進行立法時,應當辯證地看待電子訴訟和傳統民事訴訟之間的關系。雖然電子訴訟是民事訴訟的新形式,但是其目的與傳統民事訴訟是高度一致的,所以電子訴訟立法宗旨仍然是從權利保護的角度出發。在考察其有別于傳統訴訟的問題方面,也要注意到電子訴訟與傳統訴訟的共性,把握好整體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方向。其次,民事訴訟法需要對與電子訴訟實踐相沖突的既有法律規定作出調整。修改時立法者需要從電子訴訟實踐與既有法律規定相沖突的實際問題出發,充分考慮到電子訴訟的特殊性,同時也要把握好手中的“度”。由于證據歷來被視為現代司法活動的核心,其在電子訴訟中呈現出了新的面貌和樣態,對傳統證據造成沖擊的同時,更對證據法規則產生了劇烈的碰撞,因此筆者在上文重點分析了電子訴訟中的證據與既有法律規定沖突的問題。為了解決電子訴訟中的證據與“原件”規則的沖突問題,民事訴訟法應當對“原件”的規定適當放松,否則電子訴訟中的證據的效力認定很難得到肯定。例如,《民事訴訟法》可以對第70條的書證“原件”做出適當擴充,以下電子化書證也應當視為原件:(1)經中立的第三方鑒定機構依法鑒定無誤、當事人對方無證據足以反駁的;(2)經公證機關依法公證、當事人對方無證據足以反駁的;(3)當事人核對后均表示認可的;(4)人民法院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予以認定的、當事人對方無證據足以反駁的;(5)其他情形。此外,為了解決電子訴訟中證人通過網絡視頻作證的常態化與證人通過視聽傳輸技術作證的限制性的沖突,立法應當授權證人在電子訴訟中可以通過網絡視頻作證,而非限定特定情形才可以使用??傊覈袷略V訟法在對電子訴訟實踐加以認可和規制的同時,既要注重對其進行全面規范,也要考慮到電子訴訟對既有法律規定帶來的沖突和影響。同時,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及完善在借鑒域外比較成熟的立法的同時,更應該從我國的電子訴訟實踐現狀出發,把握好整體的立法思路和立法方向。

4結語

民訴訴訟法范文3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零一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零四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千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零五條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民訴訴訟法范文4

1.1法學本科教育的基本宗旨與理論教學的必要性

高等法學教育與普通法學職業培訓有較大差異,其宗旨并非培養只會機械適用法律的工具型人才,雖然法學本科畢業生未來成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等司法工作者進行實務法律操作的可能性很大,但也有一部分可能從事法學理論研究工作。此外,法學教育還承載著培養追求正義、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潔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務,不僅要培養學生的實踐操作技能,更重要的是要通過法學理論培養和樹立法學學生對于法律的敬畏和信仰,這才是法學教育的根本宗旨所在。因此,民事訴訟法的教學首先應立足于基礎理論的介紹和學習,讓學生在充分理解和掌握民訴基本理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接受具體訴訟法條和規則,不僅知道相關法律條文的外在規定,更應該了解法條背后的理論背景和依據。只有在掌握理論的基礎上,才能更好的理解法條精神。

1.2理論教學的方式和改進

民事訴訟基本理論雖自成一體,但內容相對比較艱深難懂,尤其是訴與訴權理論因其復雜性長期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要想入門并融會貫通,必須以相關憲法學、民法學、法理學原理作為依據,在此基礎上,充分理解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和原理。較好的理論教學方式主要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改進。

1.2.1啟發式教學

對于民事訴訟基本原理的講授,采取啟發式教學方法,可以更好的引導學生深入思考。與此同時,借助于提問與暗示,引導學生運用嚴密的邏輯思維和演繹能力,通過司法“三段論”推理,由自己得出正確的結論,并舉一反三,從而真正領悟民事訴訟法律的基本原理。此外,還可以通過組織課堂討論的形式,引導學生對一些有爭議的理論問題進行討論,形成自己的觀點,在此過程中,能進一步加深對基本原理知識的理解。

1.2.2案例式講授

以具體案例為引導的原理講授,更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熱情,促使學生在案例中加深對原理的認識和理解。以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的區別為例,單純依靠概念辨析,很難讓學生直觀理解兩者的差異,而通過一個簡單的案例分析,如“張三打傷李四,李四向法院對張三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請求法院判決張三向李四賠償醫療費5000元、精神損害費2000元”,可以迅速找出訴訟標的為二人之間存在的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而訴訟請求則是李四基于訴訟標的所提出的張三賠償5000元和2000元的具體實體請求,一目了然,清晰明確,使抽象的理論問題轉化為實在具體的問題。

2實踐教學的重要價值與實現路徑

2.1實踐教學的重要價值

訴訟法學作為一門應用法學學科,特別強調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法學實踐環節具有許多課堂教學所不具備的優點,它改變了教師與學生的思維習慣,為學生積累了豐富的感性材料,為理論聯系實際提供了很好的橋梁。在所有法律部門中,民訴法可能是與社會關聯最為密切和頻繁的法律之一,它是一種動態的法,是將文本內隱含的權利實際兌現的法,所以學習民事訴訟法,不能只是單純記憶靜態的程序規則,更重要的是學以致用。

2.2培養實務能力的途徑

2.2.1模擬法庭訓練

模擬法庭教學已成為大多數法學本科院系進行實踐教學的重要方式。通過模擬法庭訓練,可以使學生真正以當事人的視角參與到訴訟過程中來,將書本知識轉化為可操作的具體程序和規則。

2.2.2組織實際觀摩

觀摩是組織學生對法院審判工作的某一環節(如開庭審理、強制執行等)進行參觀學習,使學生增加訴訟的感性知識,鞏固課堂的學習內容,同時為以后的課堂學習建立基礎。

3.2.3建立法律診所

學生在法律診所中,可以在老師的指導下,參與真實的辦案過程,一方面能夠訓練理論應用實踐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培養法律思維和職業精神。這種診所式教育法以真實案件為依據,所以對學生實踐能力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參考價值。

2.2.4引入項目教學法

這是職業教育中常用的一種教學方法,指學生在教師指導下通過完成一個具體項目而進行學習的教學方法。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借鑒這種項目教學法的基本特征,將整個民事訴訟法學分則部分分為一系列工作項目,圍繞這些項目以學生為主體展開論證和研究。在項目完成過程中,由教師擬定項目,學生必須自己制定出該項目的目的和要求,并通過一系列任務完成這項目的和要求。以“”項目為例,該項目的目的和要求可表述為:撰寫狀和具體法院實務辦理。任務設置為“接受當事人咨詢,撰寫狀”。通過項目教學法,可以使學生更加重視相關的訴訟過程,成為項目完成的主體。

3提升民事訴訟課程教學質量的整體性思考

民事訴訟課程設置的科學性和教學質量的實質提高,并不能單純依靠民事訴訟法本身。而是應當以一種整體性的視角,一方面重點研究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關注民訴與其他訴訟法類課程的溝通和銜接。

3.1與民事實體法類課程的勾連

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之間的關系密不可分。民訴法學本來就是法學體系中的一門民事法學,基本解釋原則與民法學相同。雖然近現代以來民訴法表現出強烈的脫離民法學理論和范疇的趨勢,已建構起一整套獨立的概念體系,但民事訴訟法和民法在很多方面仍具有強烈的共通性。正如學者所言,民事訴訟是訴訟法和實體法共同作用的“場”,在民事訴訟領域適用的法律不僅包括民事訴訟法,而且還包括民事實體法,兩者在民事訴訟領域處于相互協動的關系。如果沒有扎實的民法積累,也不可能真正學好民事訴訟法。在學習民事訴訟法的過程中,要注意區分其與實體法用語的差異和交錯。

3.2與其他訴訟法類課程的銜接

在三大訴訟法中,民事訴訟具有特殊的地位,一方面,民事訴訟法是行政訴訟法的基礎和參照,另一方面,民事訴訟法又與刑事訴訟法具有很強的聯系。三大訴訟法作為程序法,有其共通之處。如兩審終審的審級制度以及證據種類基本相同,部分內容也有交叉。這就決定了在訴訟法學課程教學過程中,必須加強各自的交流和溝通,通過相互比較加深學生對不同訴訟類型的理解和認知。此外,除了三大訴訟法課程之外,還有與之相配套的課程設置,譬如模擬法庭和證據法課程,是大部分高校法學專業都已經開設的課程。最后,在條件具備的基礎上,還可以通過選修的方式開設偵查學原理、公訴學、司法文書、律師制度等課程,形成完整的訴訟法學類課程體系。

4結語

民訴訴訟法范文5

    問:1.王某能否向認領汽車的李某主張的汽車的權利?為什么?

    2.王某向劉某提起了訴訟要求返還相應的價款后,王某能否再次向劉某提起撤銷經訴訟?

    3.王某提起撤銷權訴訟應當以誰為被告?

    4.鄭某撤銷權訴訟中處于什么樣的地位?

    5.何某在撤銷權訴訟中處于什么樣的訴訟地位?

    6.如果王某在撤銷權訴訟中勝訴,是否可以根據該勝訴裁判對被撤銷的法律行為涉及的相關財產進行強中制執行?

    【參考答案】

    1.王某不能向認領汽車的李某主張所有權。首先,汽車的所有權的轉移是需要履行相關的手續的,本案件中王某并沒有完成相關的手續。其次,王某也不可能根據善意取勝得來主張權利,雖然王某支付了相應的價款,并且他也是善意的,但是由于本案的汽車是盜竊物,盜竊物不能適用善意取得。

    2.王某可以向劉某再次提起撤銷權訴訟,因為劉某在此之前的一個月時將自己的財產贈送給了鄭某,這使得劉的財產減少,因而無法清償王某的債權,損害了王某的合法權益,符合了撤銷權產生的條件。同時,王某和劉某之間的基于合同糾紛而產生的訴訟和撤銷權訴訟是相對獨立的。后者并不依賴于前者,同時前者也不排斥后者。

    3.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王某提起撤銷權訴訟,應當以劉某為被告。

    4.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如果王某在撤銷權訴訟中沒有將鄭某列為第三人,則法院可以追加鄭某為第三人。

民訴訴訟法范文6

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有六種: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法院可以采用拍照、錄像、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送達制度,但目前還沒有司法解釋等文件出臺對其具體操作程序及適用范圍進行規范。

一、當前送達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

民事訴訟中,法律文書送達關系到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的實現,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當前在民事訴訟法律文書送達時存在以下問題和困難:

1、有時郵寄送達時事實上不是本人簽收,但回執或查詢時會顯示本人簽收,或由非當事人簽當事人的名字,有可能使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造成程序上的錯誤,當事人也因此對法院的工作充滿抵觸情緒。

2、很多法院公告送法方式不統一,有的在某報紙上公告,有的直接貼在當事人住所地或村委會,個別當事人會故意隱瞞對方地址或提供虛假地址,造成被告下落不明的假象,更有甚者,個別原告在法院貼出公告后為實現其不明目的,偷偷撕掉公告,減少被告看到公告的機會。

3、對于當事人出國務工、經商的案件,很多基層法院無法進行送達,這類案件被告并未下落不明,無法公告,只能無限期拖延,使當事人對法院產生較大意見。

4、部分當事人在明知訴訟結果對其不利的情況下,采取回避態度,不愿到庭應訴。筆者在送達時,被告經鄰居證實在家,卻不發出一點聲音也不開門,致使無法送達,且因不能證實有人而不能留置送達。

二、新規定的送達方式具體操作不清晰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送達方式,但目前還沒有司法解釋等文件出臺對其具體操作程序及適用范圍進行規范,其具體操作目前并不清晰,主要表現在:

1、新增加的以拍照、錄像等方式留置送達的范圍沒有司法解釋等予以界定,可能與下落不明需公告送達的案件混淆,也可能因當事人臨時不再住所而不知其已被訴訟,使法院在程序上發生錯誤,侵犯當事人的權益。

2、對于拍照、錄像等方式送達,法院沒有統一的設備能夠對圖片中送達時間、地點、人物等重要信息進行規范,沒有對圖片的必要信息制定統一的標準,加之目前司法環境并不理想,公眾對法院的公信力并不完全信服,這就容易給當事人造成懷疑,給法院帶來輿論上的壓力。

3、照片等作為電子證據,一大特點就是易破壞性,現在圖片編輯的手段非常多,也比較容易操作,通常一個軟件就可以編輯,而鑒定圖片是否被編輯則比較困難,需要專業機構和專門技術人員。當事人有可能出于拖延的目的對其真實性予以否認。

4、以拍照、錄像的方式送達,所拍攝的照片、錄像應該怎樣存入卷宗,其電子檔又如何被保存,何部門負責對其保存,保存的期限、方式等都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各家法院做法不一,其不規范性容易使當事人產生異議。

三、對新增加的送達方式的理解

對于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增加的拍照、錄像等送達方式,筆者是這樣理解的:

1、以拍照、錄像等方式留置送達的地點應為當事人的住所。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法人應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實踐中,當事人的戶籍地和經常居住地經常會不一致,這就使送達產生困難,也容易引起爭議。

2、以拍照、錄像等方式送達不是任意適用的,其范圍應僅限于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直接送達難以達成的情形,對于下落不明或者受送達人、同住成年家屬不在住所等其他情形則不宜適用。由于法院對當事人的實際情形并不清楚,很大程度上都是依照原告的敘述,這就使被告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一旦此類留置送達被濫用,將極大地侵害被告的權益。

3、留置送達不可任意適用。很多案件的處理跟受送達人直接接觸非常重要,比如說基層法院受理較多的離婚案件和民間借貸案件,送達程序完成的好,有利于第一時間了解案情和當事人的心理,使法官在處理案件時能做到心中有數。反之,送達程序程序完成的不好,任意適用留置送達,隨便以拍照、錄像的方式完成送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造成錯案。

四、對新增加的送達方式具體操作程序的建議

對于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增加的拍照、錄像等送達方式,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規定送達范圍。制作專門的送達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規定,使受送達人能夠知曉送達的程序和過程以及送達不能時的法律后果。給予當事人更多的送達方式選擇權,對于當事人申請使用電子方式送達,應準許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選擇電子送達的方式,并載明電話和電子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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