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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全文范文1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二百八十條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并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第二百八十一條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間為六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訴訟人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后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第二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于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對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第二百八十三條在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
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第四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條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二百八十五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第二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八十八條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第二百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附 則
第二百九十條 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民訴法全文范文2
你院京高法(1992)143號關于《天津市東郊農牧場訴中國3608工廠專利侵權上訴案》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國專利局授予的有效專利權作為法律保護的客體,審查其是否受到侵害。至于原告的專利權或者原、被告雙方各自擁有的專利權是否真正符合專利性條件,應當由訴訟當事人通過撤銷程序或者無效程序解決;訴訟當事人不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撤銷或者宣告對方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訴訟當事人擁有的專利權有效。
對于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不同的人都擁有專利權的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不同的發明人對該產品所作出的發明創造的發明點不同,他們的技術方案之間有本質區別;二是在后的專利技術是對在先的專利技術的改進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專利技術更先進,但實施該技術有賴于實施前一項專利技術,因而它屬于從屬專利;三是因實用新型專利未經實質審查,前后兩項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相同或者等同,后一項實用新型專利屬于重復授權。
民訴法全文范文3
關鍵詞: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歷史語境;真實義務;自由裁量權;訴訟模式
一、誠實信用原則概述
所謂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道德規則。它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1]誠實信用作為道德觀念被引入法律領域,是"道德規范法律的進程"。正如楊仁壽先生所言,誠實信用原則雖以社會倫理觀念為基礎,唯其并非道德,而是道德法律技術化。
二、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確立的歷史語境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事實體法的"帝王條款",是否從私法領域轉入公法領域,在國內外民事訴訟法界早已引起了爭議。在德國,有肯定說和否定說兩個學派。持否定說的學者認為,當事人適用法律所容許的一切手段并不與一般法律原則相抵觸,當事人故意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訴訟狀態,這是他的自由,也不得不予以排斥,只不過可以駁回而已。要求當事人應誠實信用只是道德上的義務而已。然而肯定說學者卻認為,如被譽為訴訟法學之父的德國法學家赫爾維希,他認為,法院對當事人或其人,因欲達成訴訟目的而命其從訴訟法的精神看應承認當事人有真實義務,且在私法上交易有一種規則:凡當事人因自己利益故意招致某種事實之發生或不發生,此后,不得借口該已發生或不發生。當事人在為自己訴訟上的利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以惡意手段造成訴訟狀態是否容許,但私法上的交易行為既承認上述原則,則上述原則似更宜適用訴訟程序上。誠實信用原則確立有其特定的歷史語境,它是以現代民事訴訟制度已經建立的基礎之上進行的一番自我調整,持肯定說是著眼于職權因素或對當事人的保護,所以它被普遍學者所接受,并在國外的民事訴訟法中得以認可和發展。
三、對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確立的冷思考
1、在民事訴訟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是對訴訟機制的徹底顛覆
民事訴訟產生的根源來自于民事糾紛。并不是所有糾紛必然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的發生,只有在雙方無法和解、調解的情況下,才會形成訴訟。訴訟是國家公權力的介入,針對相互間存在嚴重抵觸情形的當事人之間,強制解決糾紛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而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是基于當事人雙方相互信賴的前提之下,基于該信賴關系,雙方才會達成民事法律關系并受誠實信用原則的拘束。在訴訟機制中,要求當事人雙方誠實、善良陳述一切有利于和不利于自己的事實,顯然與民事訴訟機制存在的基礎有矛盾。
2、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司法實踐中缺乏可行性
在民事訴訟制度中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卻沒有明確規定該原則的具體運行,制約如何進行,誰來監督等相關問題,一切都是空談。很明確,任何一項制度的確立都是一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系統工程,尤其是關于失權制度的確立。民事失權制度主要由答辯失權制度,管轄異議失權制度,證據失權制度等具體的制度組成。[2]我國的法制建設尚不健全,律師范圍狹窄、援助制度不完善,若貿然制定失權制度,并不明智,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的保護。然而沒有失權制度作為誠實信用的后盾,誠實信用原則若僅靠道德力量的約束,沒有法律的強制力,也無法在民事訴訟中貫徹實施,無法滿足立法的初衷。
四、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訴確立的肯定
1、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的訴訟行為是需要誠實信用原則的約束的,例如虛假陳述、惡意訴訟等,該不良訴訟行為的存在,使我國原本就有限的司法資源更加匱乏,增大了訴訟成本,不利于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訴訟效率,優化司法資源需要實行誠實信用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是立法一貫性的要求
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應當具備相應的內在精神,它們之間具有一脈相承性。馬克思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有個著名的論斷,"審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間的聯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聯系,動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聯系一樣。審判程序和法律應該具有同樣的精神。因為審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全部的表現。"對當事人民事行為的誠信要求必然延伸到民事訴訟領域。從立法的一貫性上要求,在民法領域確認了誠實信用原則,則在民事訴訟領域必然也需要誠實信用原則來保障。[3]
五、筆者意見
筆者更加贊同后者的觀點,對于我國將誠實信用原則確立為民事訴訟上的一項基本原則持肯定態度。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花樣在審判實踐中有多種表現,所以讓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時候,應當恪守誠信。目前,很多大陸法系國家的民訴法都引入了誠實信用原則,這已經成為一種潮流,意味著道德規范升為法律規范。就我國民事訴訟的發展現狀上看,1922年頒布了《民事訴訟條例》,借鑒了西方國家的民事訴訟立法體例,規定了訴訟誠實信用原則。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有許多條文也包含著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如第70、71條關于證據真實的規定,但是卻沒有明確規定。故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確立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一定程度上還具有其必然性。筆者認為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的必然性:
1、規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在我國民事訴訟依舊采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法院占據著主導地位。隨著民事訴訟制度的不斷改革和完善,賦予了當事人更多的主動性和自由性。辯論原則、處分原則授予了當事人廣泛的職能。因此濫用權、上訴權、申請財產保全申請權等,浪費了司法資源也侵害了訴訟相對人的利益。因此需要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規制和約束。
2、對法官自由裁量的約束
誠實信用原則一方面授予了法官于自由裁量權,另一方面又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約束。楊開湘先生在《法官自由裁量權論綱》中提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的三項基本原則:第一,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立足于案件事實,這是法庭進行自由裁量的基礎;第二,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法律授權,不得逾越權力的界限;第三,自由裁量權乃是特定情勢下對正義和合理的事務行使衡平權。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法官依據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時,以誠實善意的心態行使自由裁量權,濫用自由裁量權即違法,當事人據以作為上訴的理由。人民法院濫用自由裁量權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是否應該承擔賠償的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沒有規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1條的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此,有學者認為法院濫用自由裁量權應負賠償責任。
六、結論
綜觀全文,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有其優越性也有其不足和弊端。但是我國已經具備了民事訴訟上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的條件,又有西方的先例予以借鑒,故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訴上的確立,也必將對我國民事訴訟理論、訴訟實踐的發展提供新的制度資源。
參考文獻:
[1]梁慧星.誠實信用原則與漏洞補充[G]//梁慧星.民商法論叢: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63.
[2]聶明根.民事訴訟法上誠實信用原則研究[G]//訴訟法叢論:第4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