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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范文1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所得稅有關政策。近年來,隨著企業所得稅政策的不斷完善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調整,加上原申報表本身在體系結構的設計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原申報表不能全面體現和貫徹企業所得稅政策及征管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的,加之新《企業所得稅法》于2008年即將實施,進一步規范了納稅申報,但在實務工作過程中存在以下幾個政策疑問,在新法實施前值得與同行商榷。
一、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研究開發經費支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5號)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社會力量,包括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戶,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對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不得稅前扣除。其中:不符合條件是指:(1)存在關聯關系:隸屬關系、投資關系、雖不存在隸屬關系(投資關系)但其研究成果只提供給資助企業(有排他性);(2)有關憑證的合法性、真實性;(3)資助款是否用于該機構以及是否用于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
疑問:在納稅申報表中“公益、救濟性捐贈”項目上未涉及,納稅調整減少項目上也未涉及。
建議:處理方法一:從性質上,應比照全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視同贊助支出。
處理方法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作為納稅調整減少項目金額。
二、工會經費的扣除問題
《工會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的來源第二款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新《工會法》是在2001年10月修訂的,這與國稅發[2000]678號文件規定,企業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钡恼f法是一致的,但國家稅務總局剛的國稅發[2006]56號文件,按計稅工資的2%計提并上繳的才允許扣除的規定[注]又與國稅發[2000]678號文件精神相悖。
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中所稱每月全部職工工資,是指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該數額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
疑問:文件打架,會引起納稅糾紛。在納稅上,應以國家稅務主管部門的文件為準,但當《工會法》在此,涉及法與規章的較量時,你說誰對?法院一般判稅務局敗訴,因為《工會法》的級次高于稅收法規。
建議:再明確。
三、投資收益的無需還原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1994]009號)文件規定:聯營企業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聯營企業、不退還所得稅,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的,投資方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補繳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1.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分回的利潤額÷(1-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
2.應納所得稅額=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適用稅率
3.稅收扣除額=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
4.應補繳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稅收扣除額
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收入暫比照聯營企業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而在國稅發[2006]56號文件只是就“申報表主表第2行投資收益”作出“在此行不做還原計算”的規定,新納稅申報表主表的填報說明中也作出投資收益“金額無需還原計算”的規定。
疑問:兩者是否前后矛盾?后一文件說到底是個填表說明,作為今后長期使用的規定似乎有失規范及嚴肅性。
建議:再明確、再規范。
四、三項所得(收入)分五年納稅問題
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經納稅調整后,若納稅人當年發生虧損,則可以認定上述所得(收入)超過當年應納稅所得的50%;若納稅人當年有應納稅所得,則以上述所得(收入)與當年應納稅所得之比確定。當年實現應納稅所得是指上述所得(收入)未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納稅所得。實際中,當上述比率等于或大于50%時,納稅人一般會選擇在五年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疑問: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在附表一(1)14行“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附表二(1)15行“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成本”相應項目填列;“接受捐贈收入”在附表一(1)27行“接受捐贈的資產”項目填列,但看不出是否包括分五年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情形。
建議:方法一:進一步明確。
方法二:對以前年度的三項所得需并入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作為“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的“以前年度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的并入額”項目單獨列示。
五、不符合廣告費條件的支出可否視為“業務宣傳費”本期發生數問題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2.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十一《廣告費支出明細表》第5行“不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支出”是指填報不符合稅收規定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包括糧食白酒的廣告費支出、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的廣告費支出和其他不得在稅前扣除的廣告費支出。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第10行“業務宣傳費”本期發生數。
不符合廣告費條件的支出可否視為“業務宣傳費”本期發生數。
六、“納稅調整后所得”與“調整后虧損或所得額”
主表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如為負數,就是納稅人當年可申報向以后年度結轉的虧損額。
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附表一《企業稅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情況明細表》中“調整后虧損或所得額”填寫經稅務機關核實、調整后的數額,虧損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為“+”。
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范文2
關鍵詞:股權投資;股權轉讓;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D996.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09)05(c)-0075-02
一、新會計準則下的股權投資分類及會計處理
新會計準則下,為便于規定會計核算方法,對外投資主要分為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金融資產包括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因此長期股權投資也是金融資產的內容之一,但為了便于會計計量方法的規范,新會計準則將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分別制訂了不同的準則。
(一)新準則下投資的主要分類及計量
第一,金融資產的分類及計量。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根據對金融資產投資交易的持有意圖的不同,金融資產可以分為:一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二是持有至到期的投資;三是貸款和應收款項;四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新準則下,短期投資修改為交易性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照原準則規定,短期投資取得時按成本計量,期末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對于市價低于成本的差額,計提相關的跌價準備。長期債權投資修改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按照原準則規定,長期債權投資的成本,考慮每期應計利息及溢折價攤銷金額后的賬面價值計量;對于溢折價的攤銷,可以采用直線法,也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第二,長期股權投資的分類及計量。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主要包括三類:一是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投資;二是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他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投資;三是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公司對外進行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根據公司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公司對被投資單位在實質上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應采用成本法核算;公司對被投資單位在實質上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采用權益法核算。
(二)股權投資稅法規定和會計制度規定的差異
對于長期股權投資,在核算特別是投資收益的納稅問題上,會計制度規定和稅法規定存在著較大差異。具體體現如下:
第一,兩種后續核算方法下的收益計量不同。按照我國新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核算方法分為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企業在取得股份后,其賬務處理應根據其投資在被投資企業資本中所占比例和所能產生的影響程度,決定是采用成本法還是采用權益法。從成本法和權益法的計量方法來看,成本法在投資收益已實現但未分回投資收益之前,投資企業的并不反映其實際已實現的投資收益;而權益法無論投資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資企業賬面體現和計量。稅法規定的投資收益確認時間為:投資企業按照被投資企業確認分配紅利的日期確認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不同于會計核算的成本法,也不同于會計核算的權益法。在企業的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出售金融資產中,除國債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但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外,其他資產的收益稅法規定與會計制度規定基本一致。第二,持有與轉讓收益計量的不同規定。按照會計準則,股息性所得僅限于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中取得的分配額。而稅法規定,股息性所得是指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稅后累積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中取得的分配額。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的全部投資所得,一律都在投資企業的賬面反映。稅法規定,企業股權性投資的持有收益是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的稅后利潤中分配取得的,原則上應避免重復征收企業所得稅,而處置股權投資的轉讓收益,應全額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中。
二、稅法對股權投資及轉讓的相關規定
(一)股權投資所得的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關于企業股權投資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積未分配利潤和累積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法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被投資企業向投資企業分配非貨幣性資產,在所得稅處理上應視為以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分配兩項經濟業務,并按規定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配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除股票外,均應按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所得。企業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價值確定投資所得。被投資企業對于投資企業的分配支付額,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股權轉讓所得的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文件規定,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賬面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于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按照《關于企業股權投資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的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文件規定,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只有在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照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三、股權投資及轉讓的稅收籌劃方法
(一)股權轉讓前先分配盈余。按照國稅函[2004]390號的相關規定,如果投資企業打算將擁有的被投資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對外轉讓,且股權轉讓前企業保留較多盈余未實現分配,則將會導致股權轉讓價格增高,則很有可能造成本應享受免稅或補稅的股息性所得轉化為應全額并入所得額征稅的股權轉讓所得。因此,對于欲轉讓長期投資股權的企業而言,保留利潤不分配導致股息轉化為資本性利得,對企業是不利的。為了實現合理避稅,投資企業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資企業的影響先由被投資企業進行利潤分配然后轉讓股權,以達到減輕所得稅費用的目的。
(二)增加利用股權達到95%以上的股權整合方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規定: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第三條(五)款規定:股權轉讓價是指投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屬于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因此,在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可以通過將股權整合的辦法,轉讓方首先對股權進行重組,使被轉讓股權比例為95%以上,然后將重組后的股權進行轉讓,這樣股權轉讓所得視為股息所得,可以免交所得稅。
作者單位:甘肅省電力投資集團公司
作者簡介:王林元(1972.04-),男,漢,甘肅省武威市,會計師(中級),經濟師(中級),大學本科。研究方向:電力企業投資與籌融資運用及效率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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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范文3
關鍵詞:稅后利潤最大化;企業投資;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0-0-02
企業作為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投資主體,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首要關注的問題就是投資收益。影響企業投資收益的因素有很多,而稅收是每個企業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都無法回避的問題。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通過稅收工具強制地、無償地征收參與國民收入和社會產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正是由于稅收強制性和無償性的特點,使得稅收成為企業投資活動所必須面對的硬性外部約束條件。但這并不意味著企業在進行投資活動時,一面對稅收問題就只能是被動接受。稅收法律一方面為企業的投資活動限制了一定范圍,但另一方面也為企業提供了在該范圍內自由活動的權利,由此便有了稅收的籌劃問題。稅收籌劃,是納稅人遵照稅收法律的各項規章制度,在一定的范圍內,充分利用稅法規定的各種稅收優惠,通過對籌資、投資、生產經營、利潤分配等各項活動的事前籌劃,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從而節約稅收成本,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
對于一個企業來說,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利潤分配,是貫穿企業存續期間不得不考慮的幾個基本事項。投資活動在企業日?;顒又芯哂谐猩蠁⑾碌年P鍵性作用,因為有了投資方向,企業才會有目的去進行籌資;因為有了企業投資,才能形成企業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各種資產,才會有后續的利潤分配問題。正是由于企業投資活動在企業日?;顒又械闹匾饔茫员疚闹荚谏钊氲靥接懫髽I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問題。
投資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企業作為最主要的投資主體,其投資活動國家自是非常重視,通過出臺了一系列的鼓勵性政策措施,引導企業將資金投向有利于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夠促進技術進步,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等領域。如何結合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情況,充分利用國家出臺的這一系列鼓勵性政策,是企業投資進行稅收籌劃的題中之義。本文接下來就從以下幾方面詳細探討企業投資活動中的稅收籌劃:
一、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首要考慮的一個問題就是投資方向。投資不同的行業,不同的項目,國家規定的稅收政策不同。當企業投資國家扶持、鼓勵的行業和項目時,國家會給予一些稅收上的優惠政策。例如,根據財稅[2012]27號,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精神,相關規定如下: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子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適用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滿為止。又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另外,如果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指定目錄中的專用設備的,該設備的投資額的 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類似這樣的優惠政策非常多,所以,企業在選擇投資項目之前,要認真的研究國家的稅收法律政策,再結合自身的實際條件,盡可能地投資那些有稅收優惠的項目,從而減輕稅收負擔,獲得最大的稅后利潤。
二、投資地點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解決了投資什么的問題之后,接下來就需要考慮在哪投資的問題。國家為了平衡區域經濟發展,促進資源在全國范圍內的合理配置,在一些特定區域制定了很多稅收優惠政策。例如,為了促進西部大開發,國家出臺了一些在西部地區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特定的企業實施“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等。又如,為了促進民族自治地區的經濟發展,國家給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一些稅收上的自,并且給予某些民族自治地方比照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等。另外,國家為了鼓勵對外貿易以及高新技術發展,在特定的地方設立了保稅區、保稅港口,以及高新技術開發區等,在這些地方的企業享受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為了享受國家在這些地區的稅收優惠,企業在進行投資地點選擇的時候,不僅要考慮區位、資源、交通等一系列因素,也要考慮稅收的因素,盡最大可能地去利用這些稅收優惠,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標。
三、投資方式的稅收籌劃
在解決了企業投資方向和投資地點的問題之后,企業接下來就需要考慮如何投資的問題??傮w而言,企業進行投資時,可以選擇的投資方式大體有四種:貨幣資金投資、實物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和股權、債權投資。不同的投資方式,所面臨的稅收問題也不相同,能夠享受到的稅收優惠自然也不盡相同。一般而言,如果僅考慮節稅,不考慮企業控制權等問題,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資要優于貨幣資金和股權、債權投資。其原因在于:首先,進行無形資產和實物資產投資,可以將本企業閑置不用或利用效率不高的資產轉移到更適合的企業,從而提高資產利用效率。其次,以實物資產進行投資,形成被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時,可以將折舊費用在稅前扣除;以無形資產進行投資,形成被投資企業的無形資產時,可以將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最后,進行無形資產和實物資產投資時,需要對投資的資產重新進行資產評估,若能在資產評估的過程中合理地高估投資資產的價值,則可以增加被投資企業的折舊費和攤銷費,減少投資企業的投資成本。而如果直接進行貨幣資金和股權、債權投資,則不能進行相似的會計和稅收處理,起不到節稅的作用。因此,企業在投資方式的選擇上,一定要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對自身而言能夠利潤最大化的投資方式。
四、投資結構的稅收籌劃
在解決了企業如何投資的問題之后,還要考慮投資的結構問題。因為不同性質的投資,企業獲得的投資收益性質也不相同,按照投資收益的性質劃分,企業投資收益可分為企業營業利潤、股權投資收益和債權投資收益。而不同性質的投資收益所適用的稅收政策也不相同,所以企業的投資結構也需要進行一定的稅收籌劃。首先,為了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不僅可以通過增加營業額的方式實現,也可以通過增加稅前扣除項目來實現。所以,有時候企業為了生產經營,并不采取重新投資建廠的方式,而是采取合并虧損企業的方式。這是因為稅法規定,“被合并企業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可由合并企業在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內進行彌補。通過這種方式的投資,企業可以增加稅前扣除項目,減少應稅所得額。其次,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時,取得的股票分紅屬于稅后利潤,免征企業所得稅。最后,企業進行債權投資時,取得的利息收入是稅前收入,應繳企業所得稅,但投資國債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但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企業進行投資時往往會面臨很大的投資風險。所以,企業要統籌安排這三者的投資比例,充分考慮各種稅收因素,慎重權衡投資風險和收益的關系,認真地進行投資結構的稅收籌劃。
五、投資期限的稅收籌劃
投資講求時間價值,因此在考慮完上述投資問題之后,我們還要考慮投資的期限問題。利用投資期限進行稅收籌劃,主要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出發:一是分期投資的籌劃,一般而言企業投資應選擇分期投資的方式進行,我國的稅收相關法律規定,投資者的資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繳清,一次繳清需在簽發營業執照之日繳清,而分期投資在簽發營業執照時,只需繳清規定的比例,剩余投資在規定期限繳清就可以了。這樣,就能獲得剩余投資在規定期限里的時間價值。二是根據風險和成本,對股權和債權投資進行籌劃。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負債的合法利息支出可以作為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因此負債利息就起到了抵稅的功能,但同時也增大了企業的經營風險。所以,當企業在成立初期,若處于免稅或減稅期,為了降低經營風險,可增加股權融資的比例;當企業已經步入正軌,經營風險降低,可適當擴大負債融資比例,用利息支出進行抵稅。因此,企業在投資時,要充分考慮期限因素,最大限度地利用資本的時間價值,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稅收籌劃。
六、身份選擇的稅收籌劃
按照我國稅法的規定,企業可以劃分為三類:公司制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不同身份的納稅主體會面對不同的稅收政策。因此企業在投資設立時,需要考慮納稅主體的身份與稅收的關系。我國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從2000年1月1日起,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僅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公司制企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的,還要代扣其個人所得稅(投資個人分回的股利、紅利,稅法規定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一般來說,企業設立時應合理選擇納稅主體的身份,選擇的一般思路如下:第一,從總體稅負角度考慮,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一般要低于公司制企業,因為前者不存在重復征稅問題,而后者一般涉及雙重征稅問題。第二,在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與公司制企業的決策中,要充分考慮稅基、稅率和稅收優惠政策等多種因素,最終稅負的高低與否是多種因素起作用的結果,不能只考慮一種因素。第三,在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與公司制企業的決策中,還要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
[案例]周先生自辦企業,年應稅所得額為500000元,該企業如按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依據現行稅制,稅收負擔實際為(500000×35%一14750)元=160250元。若該企業為公司制企業,其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企業實現的稅后利潤全部作為股利分配給投資者,則該投資者的稅收負擔為500000×25%+500000×(1-25%)×20%=200000(元)投資于公司制企業比投資于獨資或合伙企業多承擔所得稅39750元。故在進行公司組織形式的選擇時,應在綜合權衡企業的經營風險、經營規模、管理模式及籌資額等因素基礎上,選擇稅負較小的組織形式。
綜上,企業進行投資活動時,能夠進行稅收籌劃的環節特別多,由于篇幅限制,本文并不能全部窮盡。但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還需要注意一些問題:首先,稅收制度是稅收籌劃的基礎。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需要詳盡地了解、掌握國家相關的各項稅收制度,
以免由于對稅收法律制度理解的偏差,造成非主觀故意,但事實上卻是偷稅、漏稅的行為發生,從而承擔相關的法律風險。其次,要綜合全面的考察稅收籌劃的成本與收益。這是因為稅收籌劃作為一項事前的決策,其決策過程也是會發生成本與費用的。比如在某些情況下,稅收籌劃確實能帶來稅收成本的節約,但企業為此支付的稅收籌劃成本卻大于稅收成本的節約,這樣的籌劃往往是不可取的。所以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要只關注于稅收成本的節約,而忽視該稅收籌劃的實施,所引起的其他收入的減少和相關費用的增加,必須綜合考慮稅收籌劃成本與收益的關系。最后,企業要注意稅收籌劃的合規、合法性。由于稅收籌劃的操作經常會處于稅收法律的邊緣地帶,一旦操作不當,越過合規、合法的臨界點,很有可能被稅務稽查部門認定為偷稅、漏稅、騙稅等違法行為,從而給企業帶來法律上的懲處,經濟上的損失。
參考文獻:
[1]孫玉紅.基于企業所得稅改革的企業稅收籌劃研究[D].中國海洋大學碩士論文,2009.
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范文4
【關鍵詞】 企業;稅收籌劃;應用;思考
稅收籌劃是在依法納稅的基礎上,納稅義務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從多種納稅方案中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和選擇,利用稅法對自己有利的優惠政策,選出合適的納稅方案,從而使稅負延緩或減輕的一種行為。稅收籌劃在發達國家非常廣泛,已經成為企業,尤其是跨國公司擬訂企業發展戰略的一個組成部分。在我國,稅收籌劃開展較晚,發展較為遲緩,稅務工作主要滿足企業的稅務核算、報稅等日常工作。就電網企業而言,目前企業的稅務支出遠遠高于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稅收籌劃工作將越來越受到重視。
2008年,國稅總局為了促進企業的發展,進行了一系列的財稅體制改革,出臺了新的增值稅條例、營業稅條例、企業所得稅法等一系列稅收政策。因此,企業應在依法誠信納稅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好國家給予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現就有關企業稅收籌劃的幾點思考(著重企業所得稅)探討如下:
一、正確認識稅收籌劃工作
1.正確認識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稅收籌劃是圍繞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在既定的稅收制度這一法律框架內,從企業的經營活動、籌資、投資、收益分配等環節入手,對各項納稅事宜進行科學合理籌劃,制定出多種可行的納稅方案并擇優選用,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增加稅后利潤或增加企業現金凈流量的一種理財活動。合法的稅收籌劃,可達到企業總體收益最大的目的。
2.稅收籌劃區別于偷稅漏稅
稅收籌劃是合法的,是法律所允許的企業正常的一種理財手段,其與偷稅漏稅有著本質的區別。偷稅漏稅是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和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構的納稅申報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非法行為。
二、合理籌劃企業各活動環節的稅收工作
企業的理財活動、稅務活動貫穿于企業的整個成長過程中,涵蓋了企業經營活動、籌資活動、投資活動、收益分配等各活動領域,因此稅收的籌劃過程應貫穿于企業的整個運作過程。包括企業的成立過程、生產經營過程、收益的分配過程等。
1.公司組建的稅收籌劃
在公司組建即初始成立之時,應對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投資地點、投資行業等進行合理的選擇,以期達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降低稅負、提高企業的投資回報的目的。
(1)投資組織形式的籌劃
子分公司的選擇,在納稅劃定上就有很大差異。由于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法人,它實現的盈虧要同總公司合并計算納稅,而子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母、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稅后利潤中才會按股東占據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一般來說,要是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能盈余,設立子公司就更為有利。在子公司盈余的情況下,可享受到當地政府提供的種種稅收優惠和其他優惠。如果組建的公司在成立初期發生虧損,那么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2)投資地域的選擇
由于地域發展的不平衡,國家稅法對投資者在差異的地域進行投資時,也給予了差異的稅收優惠,如在我國科技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西部地域等稅收政策比較優惠。對同一地域不同地區也給予了差異的稅收優惠,如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地區注冊。因此,投資者要對投資地進行選擇,以減輕稅收負擔。
(3)投資行業的選擇
在我國,稅法對差異的行業給予差異的稅收優惠,企業在進行投資時,要對投資行業進行必要的選擇。
(4) 企業并購的選擇
各個國家、各個地域、各個行業之間均存在著稅收差異,企業在進行購并時,對購并和被購單位可進行跨國、跨地區、和跨行業的并購選擇。
2.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的經營活動是企業最重要也是企業經歷時間最長的活動,企業可通過財務核算方式、計價方式、財務管理方式等進行稅收籌劃,通過縮小稅基、運用較低的稅率、合理歸屬納稅所得額、稅收交納期間和加強發票管理等進行稅收籌劃,從而起到減稅的作用。
(1)應稅收入的納稅籌劃
納稅人如果能夠推遲或減少應納稅所得的實現,則可以使本期應納稅所得減少,從而推遲或減少所得稅的繳納。
a.會計上確認收入、稅務上不確認收入的調減項目。會計按照會計準則中的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而稅務按照業務的真實發生予以確認,如公允價值變動凈收益,新準則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負債和衍生金融工具等各類金融資產期末要求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應計入當期收入。而計稅時,不確認應稅收入,應按當期計入損益的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凈收益調減應稅所得。如權益法下的投資收益,會計準則規定,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時,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投資企業應按投資份額確認投資收益。但稅法規定不確認應稅收入,只有在被投資單位實際分利時才確認投資收益。再如股權投資貸差等。因此企業應對此類在會計上確認了收入在稅務上不確認收入的項目,在計算應納稅收入時予以調減。
b.減免稅收入、加計扣除和減計收入項目。在會計上作為收入處理的項目,在稅法上按照稅收法規對有關收入予以減免稅或加計扣除或減計收入處理。如國債利息收入,企業持有的財政部發行國債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交企業所得稅,作為減免稅收入處理;對技術轉讓收入,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定額度內可免征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如企業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加計扣除等,因此企業計算應稅所得額時,對減免稅收入、加計扣除和減計收入項目應予以調減。
(2)準予扣除成本項目的納稅籌劃
a.計價方式的選擇。如存貨計價方式,按照會計準則和稅法的規定,存貨的發出有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可以對存貨的計價進行選擇,以達到節稅或緩繳稅款的目的。一般來說,在物價下降時期,應采用先進先出法,期末成本最接近實際,其價值較低,銷售成本較高,從而應納稅所得額也低,起到了緩繳稅的作用;如物價出現上下波動較大,則適宜加權平均法,對實現的利潤、稅收起到了平衡的作用,避免大起大落。
b.折舊方法的選擇。按照會計準則和稅法的規定,允許企業計提折舊的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加速折舊法(年限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企業可以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進行選擇,以達到節稅或緩繳稅款的目的。一般情況下,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初期企業生產折舊成本較高,降低了應納稅所得額,起到了緩繳稅的作用。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均衡地計提折舊,均衡地計提應納稅所得額。
按照規定,企業一旦選定存貨計價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不得隨意變更,這要求企業選擇時,要謹慎處理,長短期利益兼顧。
c. 加強發票的管理。如企業的對外捐贈、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等都是憑發票進行抵稅的,企業的對外捐贈等盡量要求開具符合要求的捐贈發票,尤其是2009年開始實行的增值稅轉型,除非生產性購置等少量增值稅發票不可抵扣外,企業資本性購置固定資產的進項稅發票均可抵扣,因此企業因加強發票管理,對付出的資金,盡量要求其開具增值稅發票,以減低稅負。
(3)納稅調減項目的稅收籌劃
為鼓勵企業的發展,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等優惠政策,如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技術轉讓所得,可享受“三免三減半”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技術開發費項目可享受50%的加計扣除政策。因此,企業要結合實際業務的發生,充分利用、落實好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爭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更多予以稅前扣除。
3.股利分配的籌劃
企業實現的利潤,通過股利分配的形式回報股東,目前企業的稅后利潤可以當前分配也可在以后分配,可以現金股利也可以進行股票股利。但本期現金股利股東收到需交納個人所得稅,如企業一方面發放現金股利;另一方面為擴大資本再向股東進行融資,就會有一定的影響,應選擇股票股利。
三、稅收籌劃中應注意的事項
1.稅收籌劃應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
企業的稅收籌劃應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稅收籌劃方案不能違背稅收法規、制度。
2.加強稅收理論知識的研究
財務人員應加強稅收知識的學習,深入對企業業務知識的了解,只有充分地將業務知識與稅收知識相結合,才能做好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
3.盡量配備專職的稅收籌劃人員
稅收籌劃涉及稅收、會計、財務、企業管理、經營管理、經濟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識,專業性相當強,需要專業技能較高的人來操作。因此,對于那些綜合性的、與企業全局關系較大的納稅籌劃業務,最好配備專職的稅收籌劃人員,確保降低稅收籌劃的風險。
總之,稅收籌劃是一個企業走向成熟、理性的標志,是一個企業納稅意識不斷增強的體現。它是企業的一種長久舉動和事前籌劃活動,需要具有長遠的戰略眼光,要著眼于總體的管理決策之上,還要與企業長期戰略結合起來,選擇能使企業總體收益最大、最優的方案。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節稅增收”。
【參考文獻】
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范文5
Sun Shuping;Shao Juanjuan
(中國石油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青島 266555)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Qingdao 266555,China)
摘要:納稅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同時也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地貫徹國家的宏觀調控,增加國家財政收入。本文通過對實際案例進行剖析,運用稅收優惠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從設立期間、經營期間收入和研發費用方面,對企業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闡述了籌劃在企業理財中的重要作用。
Abstract: Tax planning is a key component of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It can reduce the tax burden on business and contributes to optimizing resource allocation. At the same time, it can execute effectively national macro-control and increase state revenue. Analyzing from the actual cases, the article appreciates that tax planning could act an important role in an enterprise about profit and losses in the year operation really start and management period by preferential tax policy.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 現狀分析 稅收籌劃 問題
Key words: new high-tech enterprises;status analysis;tax planning;issue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29-0129-02
1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現狀分析
1.1 我國采取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來加強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研發
1.1.1 企業所得稅方面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5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1.2 營業稅方面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1.1.3 費用扣除方面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軟件開發生產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社會力量資助科研機構研發費用可稅前抵扣。
1.2 稅收政策在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諸多不足
1.2.1 缺乏系統性我國現有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是通過對一些基本稅收法規中某些條款的修訂、補充而形成的,難以形成全面的把握。
1.2.2 優惠環節對象有偏差現行稅收優惠把重點放在企業所得稅上,忽視了事前的扶持。對未取得收益的創新行為未給予優惠,不利于鼓勵科技創新。
1.2.3 稅收優惠區域化嚴重缺乏總體上的產業導向,出現同一技術水平項目在高新區內外稅負不同,從而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和促進科技創新的初衷。1.2.4 優惠方式偏重直接優惠沒有從稅基方面優惠,如加速折舊、加大費用開支、延期納稅、虧損結轉等,而是基本局限于稅率優惠和定額減免,削弱了企業研制和開發新產品的積極性。
2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
2.1 企業在設立時的稅收方案企業要充分把握好政策,做好企業前期的投資工作。比如,某公司準備成立一家電子信息技術公司,屬高新技術企業,預計該企業年應稅所得平均在3000萬元,使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5%。該公司若考慮將公司設立在深圳和上海浦東新區境內,可以享受國家的“兩免三減半”政策。其稅額為3000*25%*50%=375(萬元),該高新技術企業前5年可以少繳納企業所得稅1125(3000*15%*5-375*3)萬元。所以該企業應考慮設立地址以及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
2.2 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期間兼營與混合銷售的稅收籌劃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的附加值較高,大多數后續技術服務收入也作為了產品價格的一部分。正確的區分兼營與混合銷售并利用好稅法對兼營與混合銷售的有關政策,是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值得注意的。
2.2.1 案例:接上例,該電子信息技術公司打算主營一款電子收款機的生產、銷售,同時負責機器軟硬件的安裝、調試,另外還根據客戶需求提供配套軟件的設計、開發和改良業務。該公司一般按總價與客戶簽訂合同,在業務完成后,一并開具貨物銷售發票結算貨款。為便于開拓市場,該公司的機器基本按照成本價銷售,主要收入來自軟件設計、安裝和調試收入。假定該公司2011年度銷售額為10000萬元(其中,電子收款機銷售收入5500萬元。軟件設計收入4000萬元、安裝、調試收入為500萬元),銷售成本為4800萬元。(以上價格均為含稅價格,增值稅稅率為17%,所得稅稅率為25%。)
若公司不考慮稅收籌劃,該公司的銷售狀況是增值稅混合銷售,其混合銷售比例高達45%,稅負較高。其中增值稅:10000/(1+17%)×17%-4800/(1+17%)×17%=755.56;營業稅金及附加:755.56×(7%+3%)=75.56;所得稅:[10000/(1+17%)-4800/(1+17%)-75.56]×15%=768.67;稅費合計:755.56+75.56+768.67=1599.79;綜合稅負率:1599.79/10000×100%=16.00%。
2.2.2 籌劃方案:企業可以根據產品和服務特點考慮以下幾種方案。
方案1:變更主營。該公司若考慮選擇稅率較低的收入作為主營,則稅負會比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下低。比如更改合同將電子收款機銷售額調整為4700萬元,將軟件設計和安裝業務收入調整為5300萬元。則變更后只需繳納營業稅、營業稅金及附加和所得稅。稅費合計為1247.5??梢?,方案1比籌劃前節稅352.29萬元。但現實中稅務部門堅持的原則是優先按照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進行管理,一般不予變更主營業務。因此,有時可能會遇到障礙。
方案2:設立子公司。將軟件開發、設計部門成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這樣會有一部分收入不按增值稅高稅率來征收。母公司的主營業務年銷售額為6000萬元(電子收款機銷售5500萬元和安裝、調試收入500萬元),將軟件開發、設計收入4000萬元作為子公司的主營業務按照服務業進行營業稅納稅申報。則母子公司分別計算的稅額再加上所得稅共計1130.03萬元??梢?,方案2比目前方案節稅469.76萬元。
方案3:兼營營業稅勞務。其實與方案2一致,都是將部分收入盡量以較低的稅率來征收。如果不考慮因分設公司而增加的額外費用,二者是相同的。
方案4:取得軟件企業資質。根據財稅[2008]92號文件規定:嵌入式軟件銷售按照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該企業符合嵌入式軟件產品的特點以及軟件產品和軟件企業資質認定的有關規定,且軟、硬件收入分別核算,確定的軟件銷售收入為4000萬元、硬件銷售收入6000萬元。這樣在分別核算硬、軟件增值稅的基礎上扣除即征即退的部分,就是企業所需繳納的,其中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4000/(1+17%)×(17%-3%)=478.63,負擔稅金合計1007.82萬元,可見,方案4比目前方案節稅591.97萬元(1599.79-1007.82)。企業應重視有關資質的取得,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若按政策仍處于所得稅減免期間的,在剩余的年度內仍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將為企業帶來更大的稅收收益。
綜上所述,方案4為最優方案,企業實際納稅最少、綜合稅負最低。
2.3 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方面的稅收籌劃這類企業眾多費用中研究開發費用占用比例較高,國家為此出臺優惠政策: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3.1 案例:某科技型企業,2010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營業成本400萬元,管理費用200萬元(其中研究階段支出50萬元、開發階段支出150萬元)。2011年1月該項目研發成功并形成一項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按10年平均攤銷,假定每年年末,未扣除該項無形資產攤銷前的稅前利潤均為100萬元。企業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所得稅率為25%,無風險報酬率為10%。
2.3.2 籌劃分析:企業根據上述法規,對因選擇費用化或資本化的會計處理方式進行分析,但要區分是否處于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期兩種情況下:
①如果處于減免稅期間。假定上例企業為新辦軟件企業,2010年為第1個獲利年度,享受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優惠。
予以費用化處理的納稅情況:2010-2011年,企業處于免稅期:2012-2014年,企業處于減半征收期,每年繳納所得稅款(100-0×150%)×12.5%=12.50萬元;2015-2020年,每年繳納所得稅(100-0×150%)×25%=25.00萬元。
予以資本化處理的納稅情況:2010-2011年,繳納所得稅為0;2012-2014年,企業處于減半征收期,每年繳納所得稅(100-15×150%)×12.5%=9.69萬元;2015-2020年,每年繳納所得稅19.38萬元。這種方式下比費用化少繳納所得稅款42.15萬元。
②如果出于非減免稅期間,則稅率為25%。
予以費用化處理的納稅情況: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1000-400-(50+150)×150%),繳納所得稅款75萬元;2011-2020年,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100-0×150%),每年繳納所得稅款25萬元(100×25%)。
予以資本化處理的納稅情況: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525萬元(1000-400-50×150%),繳納所得稅款131.25萬元;2011-2020年,應納稅所得額77.5萬元(100-15×150%);每年繳納所得稅款19.38萬元。
2.3.3 籌劃結論①在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期間,對研發費用采用費用化與資本化處理方法,比較年度內應納稅所得額相等。但由于減免稅的存在,采用資本化處理方式可少繳納企業所得稅。②企業處于非減免稅優惠期間時,雖然兩種處理方式在比較年度內應納稅所得額、繳納所得稅款總額經計算皆相等,但是費用化方式下,2010年為企業增加現金流量56.25萬元(131.25-75),盡管在以后年度與資本化方式下相比稍有遜色,但由于時間價值的作用,最終能夠由此計算的現值凈收益為21.73萬元{(131.25+77.5*(P/A,10%,10))-(75+25*(P/A,10%,10))}。
3高新技術企業在籌劃過程中注意的問題
通過以上分析,企業在理財活動中不要忽視稅收籌劃。其實我認為納稅籌劃在一定程度上應當歸結于財務管理的管理范疇,因為財務管理是企業對資金籌集、投資和分配的規劃安排,而在管理過程中都涉及到的稅收。從實質上來說,稅收籌劃的選擇和安排都是圍繞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展開的。首先,任何一個籌劃方案的設計、選擇和對收益成本的審核等,都離不開財務決策手段的運用,必須考慮其可行性分析。其次,在確定籌劃方案后,對其實施進行有效的財務控制,適時做出調整。因此合理籌劃所得稅是財務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其財務管理水平,高新技術企業在理財活動中不要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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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范文6
電力科技企業產業化需要持續密集的資金投入,合理運用適應本行業經營特點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支持電力科技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起著重要作用。本文從電力科技企業產業化稅收管理的工作實踐出發,結合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要求,對當前電力科技企業產業化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梳理,并對運用現狀作出分析,提出了規范業務流程、加強專業分工的管理思路。
關鍵詞:
電力行業;科技企業;產業化;稅收優惠
電力行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屬于公共基礎設施行業,需要國家的大力扶持,通過持續密集的資金投入和制訂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本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近年來,國家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發展形勢的需求,相應出臺了不少稅收優惠政策,電力科技企業如何積極爭取稅收優惠支持,圍繞現行法律法規,統籌安排適應電力科技企業經營發展特點的稅收籌劃,對促進企業科技成果產業化,支撐服務于電力科技進步和電力工業發展,具有廣泛而深刻的意義。目前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作為電力行業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的主力軍,電力科技企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高度集中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方面,具體稅種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
1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1.1減稅、免稅相關優惠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后文簡稱《稅法》)第28條: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抖惙ā返?7條: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稐l例》第90條: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目前,電力科技企業按行業內經營范圍的具體分工,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和轉讓技術基本集中在新能源及節能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高技術服務等領域。其中,側重于電力裝備制造業的科技企業適用最廣泛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15%的企業所得稅率,這一政策可帶給資金鏈緊張的制造型科技企業更多現金流。
1.2加計扣除的相關優惠政策根據《條例》:企業研發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所產生的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研發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所產生的費用,其中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依據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如果已經形成了無形資產,則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根據《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文,后文簡稱70號文),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政府規定的范圍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五險一金”可以在稅前加計扣除。電力行業企業屬于典型的技術密集和資金密集型企業,研發投入是衡量電力科技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指標之一,研發支出則為其每年成本管理的重點。因此,加計扣除政策是適用電力科技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依據。
1.3對專用設備稅額抵免優惠政策《稅法》第34條: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安全生產是電力行業發展的重要基石,作為保障電力安全生產、電網安全運行的技術支撐單位,電力科技企業每年都會確保在安全專用設備上的投入;而作為清潔能源的提供者和維護者,電力企業對相關科研技術的需求也非常迫切,這也對電力科技企業在這兩方面的設備投入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因此,專用設備稅額抵免優惠政策有利于電力科技企業降低相關設備成本。
1.4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為提高企業加大設備投資、更新改造及科技創新的積極性,促進我國制造業的轉型升級,提高產業國際競爭力,《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2條,明確了加速折舊的行業范圍、設備范圍、加速折舊方式、新舊政策銜接以及后續管理問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用于研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該《通知》第三條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企業可以選擇是否采取加速折舊方法,方法一經選定,一般情況下不能更改。電力科技企業尤其是從事電力一次設備(如桿塔、特變電設備等)研發和技術服務的企業,是典型的重資產企業,固定資產在資產總額中所占比例往往超過70%,且單項資產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設備眾多,因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政策的應用對電力科技企業加快科技創新具有較大的促進作用。
1.5不征稅收入的相關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2011]70號文)第1條: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電力科技企業在服務于電力生產的同時,往往也承擔著所在細分學科領域的科學研究、標準制訂、計量檢定、能效測評等社會責任,各級地方政府都會給予其一定的財政支持,并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并對該資金的收支進行單獨核算,即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
2在增值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1)《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3,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在“營改增”之后,該政策對電力科技企業尤其是從事電力技術研究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企業來說,是可用以降低稅負的重要政策依據。(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1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電力行業內從事相關自動化控制、調度、過電壓計算、電量計量等方面軟件產品開發的科技企業眾多,實際增值稅負符合該政策條件的,可充分利用該優惠政策降低稅負。
3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筆者以湖北省某電力科技企業為例,就電力科技產業實際遇到的相關稅收政策的運用及問題進行闡述。該企業注冊在湖北省武漢市,注冊類型是非法人分支機構(其總公司在北京市),財務獨立核算,主要經營范圍是電力系統及工業自動化、電子產品、通信系統、計算機應用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及開發產品的銷售。
3.1企業所得稅方面政策的運用按照《稅法》第28條,該電力科技企業的總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也享受15%的優惠政策。根據《條例》規定,該企業屬經營型的研究機構,日常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由總機構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在“不征稅收入”等專項經費的核算及稅收管理方面,按照《條例》第28條,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以其收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下達的質監專項經費為例,相關文件為國質檢財[2013]386號,收到的專項經費暫掛預收款項,按專項經費進行管理,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進行核算,其支出所形成的費用和資產的折舊及攤銷未在所得稅前扣除。在成本費用方面,該企業因處在電力技術一次設備研發領域,其科技投入需要大量購建固定資產,并在特定技術環節經常發生較大金額的科研樣機試制費、檢測試驗費,故對專用設備稅額抵免優惠、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運用非常重視,其研發支出也由總公司統一安排申報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由于資產總額中固定資產所占比例較大,該企業應充分利用ERP系統信息化管理的優勢,對固定資產實施全壽命周期管理,使實物管理和價值管理同步,為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提供規范的基礎數據支撐。
3.2增值稅方面政策的運用2012年12月1日,湖北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八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開始執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稅收政策,該企業由原來征收5%的營業稅轉換為征收6%的增值稅,同時銷售產品征收17%的增值稅。根據《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項目免征增值稅。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享受免增值稅項目所購進的固定資產或原材料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目前,湖北省技術市場認定機構對該企業的技術開發項目中涉及的材料費進行了全額扣除,如:2013年某裝置技術開發項目總金額為940.00萬元,技術市場只認定了466.60萬元;2013年某標準技術開發項目總金額為360.00萬元,技術市場只認定了171.00萬元。由于技術市場認定的金額小于項目總金額,該企業對免征增值稅收入開具免征增值稅發票,非免稅收入開具6%的增值稅專票,并對免稅項目所有的進項稅額不申報抵扣。這樣處理的風險在于:如果確認未提品銷售的技術開發及服務項目,應全額申報增值稅免稅收入;如果確認同時提供了產品銷售的技術開發及服務項目,應視同混合銷售行為,分別開具發票并分別進行核算,對產品銷售部分開具17%的增值稅專票,對經過科技局認定的免征增值稅收入開具免征增值稅發票。面對這種現狀,該企業可以在確認未提品銷售的技術開發及服務項目時,先確定能否明確劃分免稅項目中的進項稅額;如果無法劃分,則按照享受免增值稅項目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占當月無法劃分進項稅額項目的銷售額比例,對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如果確認同時提供了產品銷售的技術開發及服務項目,應視同混合銷售行為,分別對產品銷售部分及免征增值稅部分進行成本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管理及核算,對產品銷售部分所消耗的材料及設備的增值稅進項稅及時申報抵扣,對免征增值稅部分所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作轉出處理或不申報抵扣,從而加強對技術開發及相關服務項目的成本管理。
3.3軟件產品開發項目稅收減免的管理方面該企業實際經營軟件產品開發項目,但因軟件權歸屬總公司,難以在武漢屬地利用軟件開發產品的相關增值稅優惠政策。因此,該企業可與總公司匯報溝通,明確分工,在滿足自行開發軟件產品以上兩個條件的前提下,對軟件開發產品銷售收入先按照17%稅率計算出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然后與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的3%金額進行比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則對差額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稅額處理,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則按照前者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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