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申報流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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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申報流程

所得稅申報流程范文1

2、下載完成后,安裝《個人所得稅申報軟件》。

3、安裝完成后,運行《個人所得稅申報軟件》: A、 利用system用戶名及初始密碼888888登陸,可視情況注冊新用戶 B、 登記企業信息(先新增行,然后錄入企業資料) C、 登記個人信息(要包含企業人員的身份證號碼、姓名等凡有紅色星號標注的項目為必填項)軟件設置有“導入功能”可以直接導入EXCEL文件 D、 錄入申報數據(逐月錄入,選擇正確的所得項目,錄入收入和費用,軟件會自動計算出應納稅額) E、 報盤文件管理(生成報盤文件,選中所錄入的當月的信息,點報盤,會生成一個報盤文件)

4、進入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網站( gd.gov.cn/jump.htm?url= gdltax.gov.cn/ ):(網絡申報只可進行正常申報以及明細補錄,逾期申報、罰款、延期申報、清繳、關鍵信息修改等需到稅務大廳辦理) A、 進入個人所得稅網絡申報 B、 輸入用戶名和密碼(用戶名:企業納稅編碼;密碼:企業網報密碼,未有密碼的企業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C、 進入主頁后點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明細申報”一欄 D、 上傳通過個人所得稅申報軟件生成的報盤文件 E、 上傳完畢后,點擊“明細申報查詢” 進行查詢申報結果。(上傳結果要根據不同的網絡情況可能需要一定的處理時間,您可以在文件上傳后第二個工作日進行查詢) F、 輸入需要查詢的日期(查詢日期以文件上傳日期為準,可以跨月查詢) G、 查看申報結果

5、根據申報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 A、 申報成功,回到個稅軟件進入“報盤文件管理”模塊,點擊“設置報盤結果”,選中成功上傳的那個月的信息,再點擊“申報結果設置”,在選擇報盤結果時,選擇登記與申報成功 B、 申報不成功,同樣回到個稅軟件中,按照上面A的步驟操作,只是最后在選擇報盤結果是,選擇登記與申報失敗,然后回到第“1”步,一項一項去檢查錯誤,再更正錯誤,最后重新生成報盤文件并要覆蓋以前的文件

6、以上5步是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操作流程,大家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從廣東省個人所得稅申報技術服務網上下載軟件的《使用說明書》。

7、大家在使用過程中碰到一些具體的問題,可以登陸廣東省個人所得稅申報技術服務網進行在線咨詢,技術工程師將即時為你解答問題,您還可以致電95105199(廣東省個人所得稅技術服務熱線)6×12小時在線,客服工程師將為大家解決實際問題

所得稅申報流程范文2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主動申報;稅收監管

作者簡介:錢力(1982-),女,萍鄉高等??茖W校教師,研究方向:經濟法。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309(2008)12-0062-04

申報納稅是指納稅人依照實施稅法有關課稅要素的規定,自己計算應稅的計稅依據及稅額,確定納稅義務的具體內容,并將此結果以納稅申報的形式提交征稅機關。申報納稅制度的建立是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結果,它是推進稅收民主化,保護納稅者基本權利,促進稅收效率的重要體現。2005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獲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同年12月19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6年1月1日施行),明確“國務院規定數額”為年所得12萬元, 2006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出臺《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試行)》(2007年1月1日施行)明確規定年收入12萬元以上,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獲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從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應納稅所得但沒有扣繳義務人代為扣稅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等五類納稅人,需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申報年收入等信息。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納稅人按2005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自行納稅申報的第一年的申報期。然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數據,截止3月29日,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受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人數僅137.5萬人,實際申報人數僅占專家估計的應申報人數的1/5。個人所得稅申報結果不盡人意,申報制度遇冷,暴露出了我們現行稅收法律制

度的不少問題。以此為契機反思我們的稅收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

一、 個稅自行申報遇冷暴露出來的問題

(一)個稅申報制度權利義務配置失衡

從法經濟學的角度來說,法律規則下的行為人時刻都在進行得與失、利與害的比較分析,從而對自己的行為方案加以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選擇。這就要求在具體的法律制度設計上,合理配置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妥善安排守法利益與違法成本。而個稅申報制度的設計只對征稅機關有利而納稅人享受不到任何直接好處:自行申報只有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補稅的可能,而無稅務機關退還稅款的可能,同時我國尚未明確規定納稅人計算其稅收收入出錯時的申報修正制度,《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35條還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的調整權,仍體現了稅務機關主導性的管理色彩。而且更為突出的是,缺乏相關的激勵措施。在征管不嚴格,應該申報而事實上沒有申報的納稅人比較多的情況下,誠實的納稅人如實申報,計算并補交一部分個人所得稅款,而不誠實的納稅人既不申報也不補交個人所得稅,不利于激發納稅人的申報熱情,反而影響更多的人不主動申報納稅。

個人納稅申報制度權利義務配置的失衡折射出了我國長期受“國家本位”思想的影響,始終沒有擺脫濃烈的政治色彩和功利特征,過多關注國庫的利益,關注公共財產的取得,漠視納稅人權益的維護。在具體法律制度設計上更多的是規定納稅人的義務,而對基本權利的規定相當不足。由此產生的是稅收立法的失范和失序以及財稅執法的隨意和恣意,造成納稅人對稅收法律制度的認同感低,稅法意識淡薄,自行納稅申報積極性不高。

(二)“一刀切”規定申報起點過于僵化,有違量能負稅原則之嫌

從個人申報制度的設計看,“一刀切”地事先設置一個年收入12萬元以上必須申報的“門檻”,其科學性值得推敲。一方面,未考慮到我國地域廣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差異較大的現實情況;另一方面,其不問納稅人的家庭結構、婚姻狀況,家庭的教育成本、醫療成本以及撫養子女、贍養父母的成本等家庭情況,這樣,很可能使收入不同、負擔各異的人站在同一個繳稅水平上,難以體現個稅調節收入的實際效率,更不助于納稅人積極申報。

(三)個人所得稅制度不合理,阻礙主動申報制度的實施

自行申報改革推進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從根本上說是稅收體制上的問題。首先,綜合申報挑戰現行個人分類所得所得稅制。分類所得所得稅制將個人所得按來源劃分成若干類別,對各種不同來源的所得分別計算應征所得稅。這種模式固然便于征管,但也宜為某些人化整為零偷稅漏稅打開方便之門,同時,不用納稅卻要申報反映了綜合申報與分類計征所得模式之間的沖突。當今開征個人所得稅的國家中大都是綜合所得稅制或分類制與綜合所得稅制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以個人申報制度為基礎,建立綜合所得稅制是大勢所趨。其次,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制度不合理影響納稅申報的積極性?,F行制度分別按不同的征稅項目采用定額和定率扣除兩種辦法,對于工資、薪金所得,采用定額扣除,每月扣除2000元,對勞務報酬、稿酬所得,采用定額和定率相結合的辦法,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定額扣除2000元,每月收入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這種扣除辦法,一方面,造成計算上的繁瑣,給征納雙方都帶來計算上的困難;另一方面,費用扣除的規定對納稅人的各種負擔考慮不充分,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征表現不明顯。納稅人的家庭情況千差萬別,婚否、教育子女以及贍養老人的多寡都是影響家庭稅收負擔能力的重要因素。而且隨著教育、住房和社會保障等領域改革的不斷深入,個人負擔的相關費用也將呈現出明顯的差異。顯然,現行稅制并沒有充分考慮每個人所面臨的各種負擔,自然也就不能將不反映稅收負擔能力的部分進行合理的扣除,因而也不能真正按照納稅人的負擔能力貫徹稅收的公平原則,更不能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妨礙自行申報的全面推進。

(四)征管沉疴難除,申報制度面臨征管的制度瓶頸

根據相關報道,個稅申報仍然由工薪階層“唱主角”,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申報者偏少。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大量地游離在監管之外,造成“老實人吃虧”的納稅心理。真正的高收入人群成為“漏網魚群”,暴露出“魚網”亟待縫補,解決其制度瓶頸?,F行征管水平和配套措施很難掌握每個人的收入情況,特別是灰色收入。歸因于現行制度不能消弭監管部門與納稅人間的信息不對稱。目前還沒有健全的、可操作的個人財產登記核查制度,分配領域存在個人收入隱性化、多元化現象,并且收入貨幣程度和經濟活動信用化程度較低,加之銀行現金管理控制不嚴,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現金形式實現;致使稅務部門無法對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獲得真實準確的信息資料,許多達到征稅標準的納稅人可以輕易地規避申報義務,繼而逃避納稅義務。

(五)納稅服務意識差,官僚作風遺風不減

個稅自行申報在我國是第一次,很多人對12萬元所得的構成有很多的疑問,比如股票轉讓所得申報后是否都要納繳等問題迫切需要稅收部門主動利用各種途徑詳加解答,深入淺出普及稅法常識,以便彌補納稅人信息不對稱的缺陷,保證《辦法》順利實施。而我國納稅實踐中,工作流程不規范,申報納稅過程中存在程序繁瑣、手續繁瑣、票表過多的問題,稅收服務概念模糊,存在形式主義傾向。在納稅申報遇冷之后,稅務部門不斷聲明:4月2日后,將對應辦理而未辦理自行納稅申報的人進行嚴厲懲處。這樣做,政府征稅行為的至上性和崇尚權力的心理依賴一覽無遺,“衙門”作風不減,有暴力濫用之嫌。

二、反思:觀念轉變與制度完善

(一)觀念轉變

觀念是人的主觀意識,人的主觀意識指引著人們的行為。建立現代個稅自行申報制度,要求人們必須對殘存的舊觀念、舊思想及陳腐的思維定式進行清除更新。

首先,在制度設計與實踐過程中樹立人本理念和人本稅法觀,加強納稅人權利保護。臺灣學者楊奕華教授說:“法之生成與消亡,系于人,因于人,由于人,法律以人為本源。”人是法律之本,如果沒有人,任何法律都無存在的必要,也無存在的可能。因此,在制度設計和實施中樹立人本理念,“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合法權利為尺度,實現法律服務于整個社會和全體人們的宗旨。”具體到稅法領域,納稅人是根本,在稅收法治中有效地體現人本理念,注意納稅人權利保護,這樣才有利于調動納稅人申報的積極性。

其次,稅負公平概念的重申。自行申報須公民以納稅公平感為基礎。個稅申報制度遇冷,暴露出納稅人的稅負公平感不足。稅務公平是稅收課征的重要原則,正如一位學者所說:“稅捐課征,著重公平,即對相同負擔能力者課征相同稅捐,對不同負擔能力者應予合理之差別待遇,故應兼顧水平公平及垂直公平,至于衡量公平標準,則應依個人給付能力為之?!?強調稅負公平,不能著重政府支出需求,而忽略個人因素。就此,又有學者提出:“稅法為了強制性對待給付,不能僅以有法律依據即有服從義務,因此可能有多數暴力或民主濫用事情,為保障少數人,稅法應受嚴格平等原則之拘束……”法律的效力不止來自其強制力,更多來自大多數人的認可。納稅申報要獲得納稅人的認可,除了具有程序合法性外,還須公平合理,這樣才有生命力。人本稅法觀的匡正和稅負公平觀的重申,協調互動,有利于稅收法治由肇始的隨機無序狀態逐漸實現邏輯的歷史的統一而日漸成熟。

(二)制度完善

1、 合理配置個稅申報制度的權利義務

個稅自行申報不能只是一個單行道,只有補稅的可能,沒有退稅的可能。國際上個人所得稅通常是采取先預征后匯算清繳再退還的方式,一般在納稅當年采取代扣代繳,但在第二年申報的時候對個人獲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扣除贍養納稅人及其生活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后,多退少補,往往可以給予繳納人部分退稅,而我國目前對個人所得稅采用的則是“一刀切”的綜合扣除方式,對納稅人來說,有高昂的納稅申報成本,卻沒有相應的退稅激勵,納稅人自然就不會有太高的積極性。

鑒于此,可考慮將納稅申報制度與退稅制度以及相關的福利政策掛鉤,對每個納稅人提出“正向激勵”,提高這項制度的普遍可接受性,調動納稅人申報的積極性。采用代扣代繳方式的稅務部門要返還代扣代繳單位相當于已繳稅額2%的代辦費用,公民自行申報納稅制度也應該享有這一政策。同時,可考慮將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義務履行情況作為個人信用評價體系的一項重要指標,以法規形式將個人納稅信用作為個人申請注冊企業、擔任企業負責人以及進入公共部門的必要條件。此外,由于任何一個納稅人都可能在計算其稅收收益時出錯,出于保護納稅人權益的考慮,應當盡快完善納稅申報修正制度。

2、拓寬申報模式

按著量能負稅原則,可考慮“允許省級稅務機關針對各省經濟發展水平、收入水平和征管水平,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同時,可借鑒美國的多種申報模式,規定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單身申報、夫妻聯合申報、喪偶家庭申報、夫妻單獨申報以及戶主申報等5種形式之一種,不同的申報形式有不同的扣除額和寬免額。這樣,既照顧到不同納稅人收入不同、負擔各異的個體差異,又體現了人性化的制度設計,保障納稅調節收入差異的實際功效,也有利于推動申報模式有序發展,讓納稅人充分享受申報方式自由選擇的便利性。

3、完善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

首先,要完善個稅扣除制度。按照純收入征稅是個人所得稅最為顯著的特征,因此,也就必須對有關的項目進行必要的扣除。隨著個人所得稅法的發展,扣除制度完善與否已成為衡量個人所得稅法發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世界各國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項目一般包括成本費用、生計費用和個人免稅三部分內容。成本費用是指為了取得該項所得所必須支付的有關費用,扣除這些費用體現了“純益”原則,其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實際列支或在限額內列支的方式。生存費用是指維持納稅人及其贍養人生存所必須的最低費用,它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內容,世界各國大多根據贍養人口、婚姻狀況、年齡大小等因素進行扣除。個人免除主要是為了體現量能公平的原則而設置的對某些所得給予照顧性的減免項目。我國2005年對工薪所得部分的起點做了調整,但卻未從根本上系統地解決整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問題。結合其他國家的立法實踐,可考慮將納稅人9項費用在法定限額內允許扣除。包括個人生活費、給付18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費、給付18-24周歲正接受大學全日制教育的子女的撫養費、給付其他沒有獨立所得來源的受扶養人的撫養費、給付自己父母的贍養費、在家庭與工作場所之間的交通費、為購買自住房發生的抵押貸款利息、給付與其共同生活的70歲以上老人的生活費、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個稅征收前扣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解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面臨的稅制困境,有利于調動個人所得稅的積極性。

其次,改進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個人所得稅的課稅依據是人的總體負擔能力。只有綜合納稅人全年各種所得的總額,減除各項法定的寬免額和扣除額后,才能夠對應稅所得按統一的累進稅率課征。各國在個人所得稅法發展初期一般采取分類所得稅模式,而在個人所得稅發展成熟以后則轉向綜合所得稅模式,但綜合所得稅模式也具有其自身缺陷,比如計算復雜,容易造成透漏稅等,因此,很少有國家實行單純的綜合所得稅模式,原則上是在采取綜合所得模式的同時對個別所得采取分類所得稅模式,也就是所謂的分類綜合所得稅模式,或混合所得稅模式,這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采取的個人所得稅模式。從長遠看,綜合所得稅課稅模式是較好的選擇。結合國情,在具體改革的步驟上,我國應先推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待時機成熟后,逐步向綜合所得稅制過渡。

4、完善稅收征管相關輔助制度

首先,個稅申報制度的全面推進,離不開對納稅人涉稅信息的掌握,離不開對納稅申報準確性的監管。這就需要形成有效的稅務機關、相關的公共管理部門(工商、海關、財政、勞動保障等社會各部門)和支付單位之間信息傳遞的協調配合聯動機制,制定具體操作程序和細則,明確相關部門和組織向稅務機關及時傳遞個人涉稅信息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實現信息及時傳遞和準確查詢。

其次,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和全面推行儲蓄存款實名制,輔以個人支票制度和完備的會計審查制度,完善抽查和懲戒制度,將納稅人的財產收入顯性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決稅源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的問題。

再次,推進個人收入支付貨幣化、規范化和信用化。即個人所得,無論是什么性質的收入,都應該盡量通過銀行進行轉賬支付,不使用現金。因此,應該修改《稅收征管法》和《銀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規范企業和個人的支付方式,以利于國家對個人所得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另外,在條件成熟時,可考慮推廣應用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納稅號碼,使之固定化、終身化,形成制度,同時推廣應用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財富代碼制度,依法規定該代碼在納稅、儲蓄、保險、就業、救濟金領取、領取獎金、出國購買大宗財產時強制性地使用,為稅務機關掌握個人收入創造有利條件,保障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的良好的外部環境。

此外,針對高收入下的“高逃稅”現象,要對高收入者實施納稅重點監控。對演藝(體育)界明星、高級企業管理者、航空、電信、金融等高收入行業和個人建立專門檔案,強化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征管。

5、優化納稅服務并逐漸使之制度化

納稅服務是稅收征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購建現代稅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礎環節。優良的納稅服務對個稅申報制度推進和稅收征管的高效運作的作用不言而喻。要本著“納稅人至上”的原則,把納稅服務貫穿于納稅的整個過程,稅前為納稅人提供咨詢輔助服務,稅中為納稅人監督投訴、爭議仲裁、損害賠償提供渠道,優化納稅服務流程,使之逐步現代化,構建一個公平、公正的納稅服務體系,最終確立納稅服務的法律框架。

結語

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有利于增強納稅人權利意識,有利于營造誠信納稅的稅收文化氛圍,有利于助推我國稅收法治建設的全面深入,乃大勢所趨。良法善治是解決個稅申報之困的根本之道。欲促進個稅申報制度的全面推進,除需要完善其本身制度設計、轉變理念、健全與跟進以上相關配套法律制度之外,還要加強稅務等其他稅務中介的建設,同時,探索如何平衡申報公開與納稅人信息保護的沖突。這樣,制度的“夢想才能照進現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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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龍.人本法律觀研究[M].北京:中國社科出版社,2006.

所得稅申報流程范文3

論文摘要:若一部 法律 一實踐就出現折扣性效應,那就應該反思該法律的文本法治是否與實踐對接。從深層次上說,個稅自行申報遇冷是遭遇制度之困,有必要對此現象的產生做系統性的制度分析。要促進個稅自行申報制度的全面推進,不僅需要完善其本身制度設計,而且需要轉變理念,健全與跟進相關配套法律制度。

申報納稅是指納稅人依照實施稅法有關課稅要素的規定,自己 計算 應稅的計稅依據及稅額,確定納稅義務的具體內容,并將此結果以納稅申報的形式提交征稅機關。申報納稅制度的建立是民主 政治 發展 的必然結果,它是推進稅收民主化,保護納稅者基本權利,促進稅收效率的重要體現。2005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獲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同年12月19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6年1月1日施行),明確“國務院規定數額”為年所得12萬元, 2006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出臺《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試行)》(2007年1月1日施行)明確規定年收入12萬元以上,從

(二)制度完善

1、 合理配置個稅申報制度的權利義務

個稅自行申報不能只是一個單行道,只有補稅的可能,沒有退稅的可能。國際上個人所得稅通常是采取先預征后匯算清繳再退還的方式,一般在納稅當年采取代扣代繳,但在第二年申報的時候對個人獲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扣除贍養納稅人及其生活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后,多退少補,往往可以給予繳納人部分退稅,而我國目前對個人所得稅采用的則是“一刀切”的綜合扣除方式,對納稅人來說,有高昂的納稅申報成本,卻沒有相應的退稅激勵,納稅人 自然 就不會有太高的積極性。

鑒于此,可考慮將納稅申報制度與退稅制度以及相關的福利政策掛鉤,對每個納稅人提出“正向激勵”,提高這項制度的普遍可接受性,調動納稅人申報的積極性。采用代扣代繳方式的稅務部門要返還代扣代繳單位相當于已繳稅額2%的代辦費用,公民自行申報納稅制度也應該享有這一政策。同時,可考慮將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義務履行情況作為個人信用評價體系的一項重要指標,以法規形式將個人納稅信用作為個人申請注冊 企業 、擔任企業負責人以及進入公共部門的必要條件。此外,由于任何一個納稅人都可能在 計算 其稅收收益時出錯,出于保護納稅人權益的考慮,應當盡快完善納稅申報修正制度。

2、拓寬申報模式

按著量能負稅原則,可考慮“允許省級稅務機關針對各省 經濟 發展 水平、收入水平和征管水平,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同時,可借鑒美國的多種申報模式,規定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單身申報、夫妻聯合申報、喪偶家庭申報、夫妻單獨申報以及戶主申報等5種形式之一種,不同的申報形式有不同的扣除額和寬免額。這樣,既照顧到不同納稅人收入不同、負擔各異的個體差異,又體現了人性化的制度設計,保障納稅調節收入差異的實際功效,也有利于推動申報模式有序發展,讓納稅人充分享受申報方式自由選擇的便利性。

3、完善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

首先,要完善個稅扣除制度。按照純收入征稅是個人所得稅最為顯著的特征,因此,也就必須對有關的項目進行必要的扣除。隨著個人所得稅法的發展,扣除制度完善與否已成為衡量個人所得稅法發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世界各國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項目一般包括成本費用、生計費用和個人免稅三部分內容。成本費用是指為了取得該項所得所必須支付的有關費用,扣除這些費用體現了“純益”原則,其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實際列支或在限額內列支的方式。生存費用是指維持納稅人及其贍養人生存所必須的最低費用,它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內容,世界各國大多根據贍養人口、婚姻狀況、年齡大小等因素進行扣除。個人免除主要是為了體現量能公平的原則而設置的對某些所得給予照顧性的減免項目。我國2005年對工薪所得部分的起點做了調整,但卻未從根本上系統地解決整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問題。結合其他國家的立法實踐,可考慮將納稅人9項費用在法定限額內允許扣除。包括個人生活費、給付18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費、給付18-24周歲正接受大學全日制 教育 的子女的撫養費、給付其他沒有獨立所得來源的受扶養人的撫養費、給付自己父母的贍養費、在家庭與工作場所之間的 交通 費、為購買自住房發生的抵押貸款利息、給付與其共同生活的70歲以上老人的生活費、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個稅征收前扣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解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面臨的稅制困境,有利于調動個人所得稅的積極性。

其次,改進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個人所得稅的課稅依據是人的總體負擔能力。只有綜合納稅人全年各種所得的總額,減除各項法定的寬免額和扣除額后,才能夠對應稅所得按統一的累進稅率課征。各國在個人所得稅法發展初期一般采取分類所得稅模式,而在個人所得稅發展成熟以后則轉向綜合所得稅模式,但綜合所得稅模式也具有其自身缺陷,比如計算復雜,容易造成透漏稅等,因此,很少有國家實行單純的綜合所得稅模式,原則上是在采取綜合所得模式的同時對個別所得采取分類所得稅模式,也就是所謂的分類綜合所得稅模式,或混合所得稅模式,這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采取的個人所得稅模式。從長遠看,綜合所得稅課稅模式是較好的選擇。結合國情,在具體改革的步驟上,我國應先推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待時機成熟后,逐步向綜合所得稅制過渡。

4、完善稅收征管相關輔助制度

首先,個稅申報制度的全面推進,離不開對納稅人涉稅信息的掌握,離不開對納稅申報準確性的監管。這就需要形成有效的稅務機關、相關的公共管理部門(工商、海關、財政、勞動保障等社會各部門)和支付單位之間信息傳遞的協調配合聯動機制,制定具體操作程序和細則,明確相關部門和組織向稅務機關及時傳遞個人涉稅信息的 法律 義務和法律責任,實現信息及時傳遞和準確查詢。

其次,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和全面推行儲蓄存款實名制,輔以個人支票制度和完備的 會計 審查制度,完善抽查和懲戒制度,將納稅人的財產收入顯性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決稅源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的問題。

再次,推進個人收入支付貨幣化、規范化和信用化。即個人所得,無論是什么性質的收入,都應該盡量通過銀行進行轉賬支付,不使用現金。因此,應該修改《稅收征管法》和《銀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規范企業和個人的支付方式,以利于國家對個人所得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另外,在條件成熟時,可考慮推廣應用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納稅號碼,使之固定化、終身化,形成制度,同時推廣應用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財富代碼制度,依法規定該代碼在納稅、儲蓄、保險、就業、救濟金領取、領取獎金、出國購買大宗財產時強制性地使用,為稅務機關掌握個人收入創造有利條件,保障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的良好的外部環境。

此外,針對高收入下的“高逃稅”現象,要對高收入者實施納稅重點監控。對演藝( 體育 )界明星、高級企業管理者、航空、電信、 金融 等高收入行業和個人建立專門檔案,強化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征管。

5、優化納稅服務并逐漸使之制度化

納稅服務是稅收征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購建 現代 稅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礎環節。優良的納稅服務對個稅申報制度推進和稅收征管的高效運作的作用不言而喻。要本著“納稅人至上”的原則,把納稅服務貫穿于納稅的整個過程,稅前為納稅人提供咨詢輔助服務,稅中為納稅人監督投訴、爭議仲裁、損害賠償提供渠道,優化納稅服務流程,使之逐步現代化,構建一個公平、公正的納稅服務體系,最終確立納稅服務的法律框架。

結語

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有利于增強納稅人權利意識,有利于營造誠信納稅的稅收文化氛圍,有利于助推我國稅收法治建設的全面深入,乃大勢所趨。良法善治是解決個稅申報之困的根本之道。欲促進個稅申報制度的全面推進,除需要完善其本身制度設計、轉變理念、健全與跟進以上相關配套法律制度之外,還要加強稅務等其他稅務中介的建設,同時,探索如何平衡申報公開與納稅人信息保護的沖突。這樣,制度的“夢想才能照進現實”。

參考 文獻 :

所得稅申報流程范文4

繼續上調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目前的標準是3500元,隨著物價的上漲以及勞動力成本的增加,普通勞動者的月薪收入,從貨幣數量角度,每年都會有較大幅度的上升,而實際的購買力并沒有顯著的增加。需要繼續上調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直接減輕中低收入者的負擔。繼續下調個人所得稅稅率,目前個人所得稅稅率太高。目前個稅主要是采取分類征收的辦法,同時根據不同的收入,實施不同的累進稅率,7級超額累進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至45%。對于將個稅征收改為單一稅率(例如在香港,個稅采取單一稅率,按15%征收),存在不同的爭議,本文也不贊成此種做法,改為單一稅率后,將會引發更大的納稅不公平。

二、改革個稅的可以考慮一些的較為復雜的辦法

一是準確定位個稅的實際的納稅主體,發揮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初衷。二是個稅采用按年征收?,F行的個稅征收,沒有考慮納稅人一年總的所得。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用工形式及勞動所得也呈現多樣化,比如某人在某一項所得賺了,在另一個個人所得虧了,不能相互抵扣;或者有的勞動者,每個月的收入并不均衡,存在很大的波動,有些月份收入非常低,而年底或者考核月度的時候非常高,按月征收,只見山峰不見山谷,對這一類型的勞動者非常不公平。貧富差距,體現的是整體收入,而不是單月的收入。相對應的,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稅種,應當盡可能從長期和整體收入的角度來度量。三是采用家庭申報制。個人所得稅家庭申報(又稱家庭稅制)是以家庭代替個人作為納稅單位,即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以家庭中夫妻雙方共同所得進行聯合申報納稅的制度。具有體現社會公平、體現夫妻財產共有性、縮小家庭貧富差距等優勢。采用家庭申報制的難點在于,操作難度大,稅務征管工作面臨挑戰,和短期內不易實現等問題。尤其是以家庭為單位的收入申報,受到當前信息系統的不完善,以及誠信程度不高的制約,以家庭為單位收稅,目前看來,還有較大的困難。對于采用家庭申報制,本文提出一些新的做法,可供借鑒。也就是將家庭申報制,轉化為按個人收繳稅款,按家庭申報退稅,先收后退的原則。按家庭申報收入,目前存在困難,可能會導致稅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可不急于推出按家庭申報收入;但是,合理合法的該減免的稅負,仍然是可以減免的。國家稅務收入的流失,和納稅人應當享受的稅負減免,兩者不是一回事,可以分開進行改革,相對獨立的操作,達到到一定的程度后再合并。在稅款的征收方面,如果采用家庭申報收入,則難以監管。可以按照現有的納稅模式,即按照家庭中的每個人的收入所得,各自按月預征收,仍然可以采用勞動者所在單位代扣代繳的方式。也就是保持現有的征收模式不變,先將稅款預征收上來。稅務機關與相關的部門協同,根據納稅人的申報,做好家庭構成的認定工作,每一個家庭設立唯一的一個家庭稅號,全國范圍聯網通用。建立規范和清晰的可以以家庭為單位的減免項目的認定標準,如贍養老人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住房按揭貸款利息支出等,納稅人應當以何種規范進行材料的收集和佐證,相應的減免的標準,都清晰而具體的列出每一個可以操作的單項。在這一方面,可以參照開展的較為成功的各地方“積分入學或入戶”等的操作流程。在一些地方,流動務工人員的子女需要取得公辦學校的學位,就必須取得一定的積分,積分過程中,哪些項目可以積分,能積多少分,提供哪些材料方為有效,到哪個部門核實,以及在哪里查詢核實后的結果及個人的積分情況,都有非常完善的做法,可資借鑒。建立全國聯網的家庭申報退稅網絡平臺,做到信息的共享,公正,透明,及時,便捷等;公布辦理申報家庭退稅的時間段,由納稅人按照每個家庭一個稅號,根據家庭情況,對照標準,在規定的截止日期內,按年度申報減稅。在實施減稅的過程中,可以采用標準扣減和分項扣減。標準扣減,就是根據每個家庭的子女數量,贍養老人等固定結構,給予固定的退稅,不需要納稅人每年反復申報;分項扣減,就是納稅人根據減稅規定,每年分項自行提供相應材料。稅務機關核實以后,給予退稅。沒有申報,則沒有減稅。此舉,調動了納稅人的積極性,可以主動配合稅務機關的相關工作。加大家庭申報退稅的同時,加大家庭退稅申報材料的檢查和處罰力度,對于弄虛作假的申報材料,加大處罰力度。

三、結束語

所得稅申報流程范文5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黨代會及市委十二屆四次全體(擴大)會議精神,推進國稅部門主動服務于“創業富民、創新強市”工作戰略,確保國稅收入在依法治稅、規范管理、不斷優化稅收結構的前提下實現可持續性增長,同時充分發揮稅收在調節經濟和促進社會公平方面的職能作用,以稅收促進經濟發展為重點,堅持把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和創新國稅管理方式作為推進“兩創”戰略的重大舉措,全力支持個人、企業和其他各類組織的創業創新,我局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出以下意見。

一、落實優惠政策,增強發展后勁,為推進“兩創”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積極支持企業自主創新,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1.對列入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并報上級批準,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新辦軟件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允許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到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屬于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允許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視同軟件企業,享受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于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到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二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到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企業自行開發生產銷售的軟件產品,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5.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允許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6.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即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同時為簡化企業申報扣除手續,取消企業申報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需經有關部門立項的規定,企業自主立項的項目也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申報扣除實行備案制。

7.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8.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允許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允許其將折舊年度縮短到2年。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縮短到3年。

9.為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提高勞動力的職業素質,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5%計入企業的成本費用,超過部分,允許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全面支持生態城鄉建設,提高企業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意識。

10.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11.企業取得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2.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13.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14.企業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產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允許稅前扣除。

15.對企業在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建材產品經評審合格免征增值稅。

16.對企業在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利用城市垃圾生產的電力,對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對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森工產品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稅政策。

17.對利用石煤、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巖和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支持我市中小企業和私營經濟發展,增強經濟活力。

18.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9.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及其它個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未達到規定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其中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元;提供加工或者修理修配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3000元。

20.企業取得我國境內其他企業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21.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發揮稅收服務“三農”政策作用,支持我市新農村建設。

22.農資經營企業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農資生產企業生產的符合規定的飼料、農膜、化肥、農藥免征增值稅。

23.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依法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

24.開辟農產品辦稅綠色通道,推行使用“農民辦稅方便卡”。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包括種植、收割和動物飼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人銷售的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并可憑《方便卡》向我局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銷售發票。

(五)切實改善民生,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25.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和疾病控制、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26.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

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在企

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加計扣除。

27.福利企業可按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每人每年限額

3.5萬元)返還增值稅。對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勞務免征增值稅。

28.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29.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0.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用足用好出口退免稅政策,促進產品出口和外向型經濟發展。

31.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

32.企業從事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符合退(免)稅條件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33.企業利用國家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符合退(免)稅條件的,可按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

34.企業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中標的、或外國企業中標后分包給我市企業的機電產品,符合退(免)稅條件的,可按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

35.企業從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所使用(含實物性投資)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符合退(免)稅條件的,可按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

36.企業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其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符合退(免)稅條件的可按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

37.企業對外承包工程,其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等貨物,符合退(免)稅條件的可按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

38.生產企業與規定的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簽署的購銷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結構物產品,符合退(免)稅條件的,可按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

39.企業銷售給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并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的基建物資,以及出口加工區內生產企業生產出口貨物耗用的水、電、氣,符合退(免)稅條件的可按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

40.積極做好出口收匯核銷單無紙化工作。實行“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的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再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積極推進進出口退(免)稅管理信息化建設,完善網上申報功能,實現出口退稅電子數據遠程申報,加快出口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退稅信息的流轉速度,降低企業退稅成本,加快退稅進度,減輕企業資金周轉負擔。

(七)認真貫徹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鼓勵我市企業發展總部經濟。

41.鼓勵企業將總機構設在*,鼓勵其以非法人形式在省內其他市縣設立的分支機構,并由總機構統一在我市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規范行政管理,強化作風建設,為推進“兩創”戰略提供優質的服務支持。

(一)進一步加大稅收宣傳培訓力度。

42.利用各種方式進行稅收政策宣傳。通過建立立體的納稅宣傳、咨詢服務體系,通過短信、電子信箱、稅收宣傳刊物、咨詢電話等手段加大日常宣傳力度,多種形式面向各級政府、納稅人和社會各界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

(二)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服務,構建和諧稅收征納關系。

43.管理員送政策上門。各管理員加強對納稅人開展日常稅收宣傳,對轄區內企業分類摸底,掌握轄區內企業減免稅情況,使納稅人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優惠政策未落實到位的,應告知其適用的優惠政策,使納稅人充分了解。

44.公開辦稅、推行陽光稅務。大力推進國稅部門信息公開,進一步實施“全程服務,陽光國稅”品牌建設,對各辦稅事項的辦理程序、內容、要求等進行全面公開,進一步推進辦稅“八公開”制度。

45.規范崗責體系,進一步優化服務。進一步完善辦稅服務廳首問負責制、AB角工作制、服務承諾制、節假日預約辦稅服務制等各項制度,結合稅收征管業務的變化,全面梳理各項稅收業務,簡化辦稅環節,優化辦稅流程,規范涉稅文書,實現納稅申報征收業務各窗統辦。開展“服務之星”評比活動,為納稅人提供更優質高效的服務。

46.實施多元化申報,方便納稅人履行申報義務。推行統一的網上安全納稅申報平臺,真正實現納稅人足不出戶就可以申報繳稅的目標。

(三)加強自身建設和部門協調,營造透明公正的稅收執法環境。

47.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簡并涉稅資料報送,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各環節審核效率。

48.加強作風建設。積極開展“作風建設年”和“三貼近、三提升”活動,認真落實廉政建設責任制,繼續開展機關效能建設,落實稅收管理員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納稅人代表述職述廉制度,加強稅務干部作風建設。

所得稅申報流程范文6

關鍵詞:建筑企業 稅收管理 問題 對策

一、建筑業的基本特點及其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一)建筑業的基本特點

1.開發和生產項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業開發和生產項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開發和生產項目的單件性、流動性和長期性。與國民經濟整體發展一樣.建筑業同樣具有周期性,且從投入到產出的運行周期往往較長。

2.與其他產業的關聯性

建筑業與國民經濟其他多個行業具有較強的產業關聯性,比如水泥、鋼鐵、玻璃、木材、家電、塑料等各種行業或產業,均在建筑業生產經營中扮演相應角色。正因為此,建筑業也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較大貢獻。

3.對國家政策的敏感性

國家和政府出臺新的政策極易給建筑業帶來明顯影響,比如國家各項稅費在影響建筑業成本核算基礎上,使企業利潤回報率出現變動.再如政府在建筑業投資規模的大小也直接影響到建筑業規模的變化。

(二)建筑業行業特點對稅收管理產生的影響

1.稅源變動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業很容易受到國家產業政策的影響,其稅收收入計劃、預測等難以保證準確無誤,使得建筑企業決策和稅收征管把握難度較大。

2.所得稅管理難度較大

建筑業常出現開發項目實施時間持續一年以上的情況。對建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按照正常的以會計年度為單位,則很難對收入、配比結轉成本等進行準確計算。加上有效開發項目具的流動性.給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稅務稽查工作復雜

建筑業牽涉其他多個行業,這給某些建筑企業在成本費用上造假提供機會。此外,由于全國各地執行稅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則一些建筑企業到稅負較低的地區申請代開發票,甚至使用假發票。建筑業材料票使用增值稅發票,在上述情況下,地方地稅部門稽查難度明顯增加。

二、建筑企業稅收征管中常見問題

(一)會計核算不規范

目前。建筑業企業賬面核算不實、明虧實盈、逃避稅務機關監管、偷逃企業所得稅等現象嚴重。一則營業收入申報不真實,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業掛靠單位多、財務制度不健全、誠信度偏低、賬證不規范等問題普遍存在.比如將工程款結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價收入等掛“其他應收款”,再如處理涉私建筑項目時,將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稅務機關所確定的最低申報價格入賬甚至不入賬,私自帳外經營,故意偷漏稅款。二則企業列支成本費用隨意性較大、成本費用較高.尤其是虛列各種名目開支.如人工費、廣告費、業務招待費、借款利息等費用。

(二)個人所得稅監管不到位

在建筑業稅收收入構成中。營業稅占據較大比例.個人所得稅所占比重甚小,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稅監管不到位,導致出現較多問題:代扣代繳義務時間滯后、收入難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遺漏、逃稅避稅現象嚴重。比如企業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應計人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扣繳的計稅金額,但在人賬時往往被遺漏,再如個人承包人或掛靠人開具材料發票抵賬,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三)營業稅計稅金額申報不足

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內容,納稅人從事建筑、裝飾、修繕工程作業時,不管其與對方采取何種方式結算.納稅人營業額均應將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包含在內。在施工過程中,建筑企業需要與其他多種行業產生聯系.但相當一部分建筑企業自行采購原材料,只向施工單位支付施工費用則申報繳納營業稅時,施工單位納稅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費進行申報。對于常發生的綠化、木門、水泥路、路燈、電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種建筑材料、設備等發票形式直接計入且有賬目,以減少計稅金額。納稅人申報納稅只以施工費為依據,則漏掉了建筑施工過程中自購原材料費用及其他動力價款應繳納的營業稅。

(四)營業稅征收難度大

目前.我國建筑企業營業稅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不夠合理和明確,客觀上助推了納稅人稅款申報延時、稅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現象的產生.十分不利于營業稅征管工作的開展。首先,稅收政策中關于建筑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規定過多、過細,在實際操作中遭遇較多難題,尤其是按照建筑營業稅納稅人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不同,現行政策規定了不同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使得納稅人巧用規定故意延緩稅款繳納期限,稅務機關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情況下.很難確定建筑施工單位納稅義務發生

時間。其次.稅收政策關于建筑營業稅納稅地點規定的多樣性也成為稅收征管難度的誘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營業稅納稅地點做出分散性規定,導致多數建筑企業不按時繳納稅金或者稅金分毫不繳,由于時間、空間、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稅務部門無法準確掌握工程進度、成本核算、企業勞務、企業收入等具體情況,進而造成施工企業拖欠、少繳稅款。

三、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的主要對策

(一)完善稅源監控機制

做好稅源監控應從管理流程和管理內容兩個角度人手。

1.規范管理流程

規范管理流程,應實行有序的項目登記,包括項目開工登記即在辦理開工許可手續前,建設單位須與施工單位一同到稅務機關辦理建筑業稅收項目登記手續;項目變更登記,即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停緩建等較大變動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須到地稅部門辦理項目變更登記手續:項目注銷登記,即建設單位須在建筑項目竣工驗收后.主動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項目注銷登記手續,進行結清代征稅款、交回《委托代征稅款證書》、代扣代征稅款憑證等一系列稅收事宜。

2.細化管理內容

細化管理內容應實施雙向申報方式,即建筑單位和建筑企業需在建筑項目被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軌道后,分別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申報納稅。其中建筑單位應定期明細申報,對工程進度、付款情況、代征稅款、工程材料供給等詳情進行分項目申報,并建立健全代征稅款臺賬,按月解報稅款。建筑企業則首先根據法定要求,辦理相關納稅申報手續,并據工程進度將《建筑業稅收明細申報表》報送至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處.以將稅源監控延伸至具體的建筑項目,提高納稅申報準確性。

(二)有機協調工作局面

1.明確機構定位和職責

在建筑企業稅收征管過程中。對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稅收收分局、建筑業稅收管理員的地位、職責應予以定位和明確。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同時監督建設單位代征稅款申報、解繳、代征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以及施工、貸款結算、開工與竣工驗收等各個不同過程,并將稅收信息傳遞給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既要負責對納稅人據項目預算和工程進度實施納稅申報情況的監督.又要對財務核算、稅款繳納等內容予以監管,以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傳遞及時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對比工作。

2.實現動態控制和相互制約

建筑企業稅收專業化管理和動態控制要求,稅務機關專人、專職、專責地對建筑項目施以跟蹤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監管建設單位代扣稅款是否合法、建設項目施工進度如何、涉稅動態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確保稅款從開工到項目竣工驗收均能夠及時足額入庫。建筑業內部機構應相互協調、彼此制約,比如施工單位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機構、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機構共同、定期對比析納稅申報詳情,及時查找漏項工作、申報不及時等問題。

3.構建信息化管理平臺

隨著計算機技術不斷翻新,建筑業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訴求也日漸提高。比如借助于平臺信息集成功能,對建筑企業內外信息資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臺的比對預警功能,實現稅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臺多元化查詢功能,提升稅收管理效能,此點最利于建筑行業企業各個職能部門與稅收管理員的溝通,以全面及時地監控和了解稅源情況。

(三)拓展稅收管理范圍

1.擴充稅源信息渠道

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須解決稅源信息不對稱問題,構建信息共享、管控有效的綜合治稅體系和綜合治稅網絡,積極擴充稅源信息渠道。具體來講,建立健全和相關部門進行信息交換與聯系的制度.保證重點建設項目信息的定期獲取,并對工程項目計劃投資、招投標以及投資完成進度等及時、全面掌握,充分挖掘潛在稅源信息.實現現有稅源信息準確、真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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