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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范文1
1、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
3、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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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范文2
【關鍵詞】《道路交通安全法》;問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答復》
一、問題的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自頒布以來,引起了各界關注。尤其對該法第76條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規定,存在不同的理解,爭議不斷。[1]論者從不同的角度出發,認為該法充分體現了人本主義的立法思想,充分保護了作為弱者的非機動車和行人利益;反對論者則認為該法對行人的“偏袒”和對機動車的“苛刻”損害了社會公平,削弱了的權威性。[2]于是,侵權法學者紛紛在各大報紙上撰寫文章,以表明自己觀點和態度,同時,對其他觀點進行了評析。[3]這些觀點無疑對我們從宏觀上正確理解和適用該法第七十六條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問題遠沒有解決,因為該條及第17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我國將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該制度與原有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關系,就成為一個需要正確理解與適用的問題。
更重要的是,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隨之廢止?!掇k法》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也隨之失去法律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又沒有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項目的標準。于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從特別法步入了普通法,在審判實踐中就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的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眾所周知,《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遠低于《解釋》的相關規定,同時,《解釋》規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也就是說,不管事故是發生于2004年5月1日前,還是發生于2004年5月1日后,只要是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均適用《解釋》的規定。由此,2004年5月1日后受理,就成為適用《解釋》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的惟一標準,而對事故發生的時間,特別是對車輛所有人(即車主)與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的約定等均在所不問。這就引發了另一個問題,即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是否適用于未到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問題。對該問題,已引起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關注。該委就此問題向最人民法院咨詢,最高人民法院室以法研[2004]81號《關于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是否適用于未到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有關‘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只是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而不是強制執行的標準,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失效而無效?!督忉尅肥┬泻?,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既可以繼續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也可以經協商依法變更保險合同?!薄洞饛汀穼υ搯栴}的回答是否適當與全面,就成為另一個需要正確理解與適用的問題。
二、第三者責任保險與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惫试谖覈ㄉ?,責任保險即為第三者責任保險。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第三者責任保險屬于自愿保險的范圍,即投保人和保險人通過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保險合同來實現的一種保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該規定中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與《保險法》第50條第2款規定的責任保險相同,不同的是該責任保險屬于強制保險,即指依照國家的法律規定發生效力或者必須投保的保險,而不是當事人自愿購買的保險??梢钥闯?,二種保險均屬于責任保險,這是相同點。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1)前者是自愿的;后者是強制的,即法定的。(2)前者的目的集合危險,分散損失;[4]后者不僅包括前者的功能,而且更重要的是為了填補受害人的損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賠償。[5](3)前者,保險公司以贏利為目的;后者則不以贏利為目的,在保費與賠付之間總體上應做到保本微利。(4)前者屬于自愿的保險,故,保險人是否決定承保、如何承保或承保的多少均有選擇余地;后者則屬于強制或法定保險,保險人不得拒絕投保人投保,即屬于強制締約。[6] (5)前者屬于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可以其他保險捆綁銷售;后者則屬于法定責任保險,保險公司不得與其他保險捆綁銷售。(6)前者的保險金額與保費,原則上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后者則由保監會做出指導性規定并隨著適時調整。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有相同的規定。如日本《汽車損害賠償法》第13條。[7]我國地區《臺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8]
綜上,第三者責任保險與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不是一回事。不能將《保險法》上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將二者混同的觀點,都將導致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錯誤理解,更將導致不妥當的適用。關于二者的關系,在適用時,有三種情形應引起注意:
(一)作為機動車的所有人能否在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后,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如能投保,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如何進行理賠?
如前所述,二種保險屬于責任保險。而責任保險又屬于財產保險的范疇。根據《保險法》第41條第2款規定:“重復保險[9]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該規定是財產保險責任限定原則的具體體現。因此,機動車所有人在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后,可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但各保險人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需要注意的是,該條適用的前提是保險險種均屬商業保險,基于保險當事人的自愿而發生,因此,在第三者責任保險屬于商業保險,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屬于法定保險的情形下,不能適用該條后句,即除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而應當先由承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理賠,不足部分,再由承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理賠。但各保險人的賠償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這樣適用的目的在于充分尊重保險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體現約定優先的民商法原理。另外,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設立目的是為了填補受害人的損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賠償。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目是主要是為了被保險人的利益,即分散損失而設立的。二者相比較,首先由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能更充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二)機動車所有人先后向不同的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當發生保險事故時,各保險公司應如何承擔責任?
對該問題,因我國還未制定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所以,在我國法上沒有規定。在司法實踐上發生此類案件,可以借鑒日本《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82條之2[重復契約情形的免責]的規定,即就一輛汽車締結二個以上的責任保險(在此指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就上述契約中最早締結的契約以外的契約,免除在與最早締結的契約的保險期間內發生的因汽車運行事故產生的損害真補、損害賠償額的支付、先付金的支付。[10]該條規定確定了投保時間優先規則,由最早締結保險契約的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其后的保險公司免責。同為法定保險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適用投保時間優先規則,能充分體現法律的公平與公正。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同時,對法定免責事項以外的賠償,其他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三)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車輛共同致人損害,保險人之間應如何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根據《解釋》第3條第1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币簿褪钦f,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在無意思聯絡的情況下,[11]只要其違反操作規范[12]的行為直接結合而共同致人損害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即應承擔連帶責任。但作為承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各保險公司之間對此應如何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我國現有法上沒有規定??少Y借鑒的是地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4條:“汽車事故系由數汽車所共生或涉及數汽車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肇事汽車全部或部分為被保險汽車者,受害人或受益人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范圍內,請求各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連帶給付保險金。”[13]該條規定設立了各保險公司對支付保險金負連帶責任。結合我國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立法,可以證明上述立法可以適用于我國司法實踐。我國《保險法》第50條第1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日本《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16條第1款:“第三條規定的保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發生時,受害人可以政令之規定,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請求保險公司支付損害賠償額?!盵14]我國臺灣地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受益人[15]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范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據此,學者認為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主張損害賠償,請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負有無條件支付義務。這種請求權是法定的請求權,并且獨立存在。[16]當受害人直接向保險人請求支付保險金時,各保險人在保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使受害人及時、足額地得到賠償,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護。
三、《答復》回答的是否適當、全面
道路交通安全法范文3
注重民意,尊重民意,這無疑是北京市在法制建設的方面的一大進展。此前其它一些省市在新交法的實施辦法中也作了類似的調整。然而,新交法不是一個賠償法,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于當前中國道路交通秩序混亂,事故死亡率居高不下的現狀,新交法應該有更大的作為空間。
在中國,行人違章亂穿機動車道,甚至封閉快速路、高速路的比比皆是。在許多城市,行人坦然與機動車并行在馬路上也屢見不鮮。新交法實施辦法對此幾乎毫無作為。日前北京宣判,在原本應該封閉的二環路上駕駛奧拓轎車撞死違章行人的劉先生賠償死者家屬15萬元。北京更有新案例:醉酒后騎車逆行撞上正常行駛的出租車而身亡者的家屬根據新交法提起要求出租車司機巨額賠償。新交法保護弱者的高尚初衷終于在中國得到體現。然而有人把此舉說成是與國際慣例接軌,就純屬自欺欺人了。
在歐洲,我曾咨詢行人違章穿越封閉高速路造成交通事故所負責任。被告知,首先他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入監。我們注意到,北京二環路撞人案中,死者的丈夫正是引領死者共同穿行二環路的違章者,他的違章既造成其妻的死亡,也給正常行駛在路上的劉先生帶來飛來橫禍,造成精神和財產巨大損失。而他的行為在中國竟不受法律追究,竟以一個受害者的身份出現在公眾面前!
相比劉先生15萬元的賠款,近日各地發生的在封閉路上,違章穿越者造成多輛汽車因躲避他而追尾相撞,甚至車內乘員受傷,肇事者竟可以拍拍屁股揚長而去的案例,我們不能不驚嘆相關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立法缺失亟待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范文4
道路交通通行規范是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道路交通的主要行為準則。本法對通行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范做出了規定,為下位法提供立法基礎,也有利于保證規則統一和執法統一。
(一)將右側通行、各行其道、按交通信號通行、優先通行作為通行的基本原則,有利于科學組織交通,優化道路交通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二)寫明保證專用車道的使用和通行優先,有利于公共交通的發展,盡快形成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車為主,其他車輛為輔的交通結構,增加道路的通行能力。
(三)規范遇交通阻塞時的通行行為,即機動車遇有交通阻塞時,應當依次在本車道內停車等候。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的交叉路口遇有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有利于緩解交通堵塞。
(四)對行人通行安全予以保護,強調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有行人通過時,停車讓行,著重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
道路交通安全法范文5
關鍵詞:資格刑 禁止從業 肇事逃逸 歸責原則 法律沖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正式實施到現在已將近一年了,它在交通管理、預防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處理交通事故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它較之舊的交通安全法規,出現了不少新措施、新原則,所以也引起了一些新的爭論和見解。下面我談談我個人對它的一些問題的淺顯觀點。
一、剝奪資格權的問題
1、資格與資格刑
資格有兩種意思:一、為獲得某一特殊權利而必須具備的先決條件;二、從事某種活動時間長短所形成的身份。在這里我們就是說前一種。要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我們就必須具備駕駛車輛的先決條件,駕駛的資格。而這一先決條件在全世界都一樣,那就是我們要有自己合法的駕駛證。我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資格刑是一個上的概念。它包括了某一刑種的共性,這類的刑罰是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權利或資格為的。資格刑,是指剝奪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權利或資格的刑罰的總稱。
在《資格刑》中關于資格刑立法是這樣說的:“一般認為,對從事特種職業者,如醫生、律師、司機等在職業上之犯罪,剝奪繼續其職業資格,可以避免在職業上再犯同類之犯罪?!?/p>
可以看出,剝奪資格一定程度就是禁止從業。禁止從業,是禁止行為人從事某種職業的權利,它一般是指禁止從事與所實施的犯罪有緊密聯系的職業。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關對司機駕駛資格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后駕車的,處暫扣駕駛證及罰金,而醉酒駕車的除暫扣駕駛證及罰金外還要拘留。一年內有醉酒駕車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行為人有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及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情節之一的,處罰金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我國的《刑法》中關于交通肇事罪是這樣規定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剝奪一些司機駕駛車輛的權利。包括禁止駕駛,吊銷駕駛證或禁止頒發駕駛證。
隨著我們國家的,人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個人擁有一輛甚至幾輛車都是司空見慣的事。個人參與交通的機會很多很多,于是,利用交通工具來實施犯罪或發生在交通工具運輸過程中的犯罪時有發生。而禁止駕駛或吊銷駕駛證,在一定意義上來說,是能預防這類犯罪的。
3、交通肇事罪的定罪范圍以及處罰
《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第三款中這樣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有全部或主要責任,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 酒后、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 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車輛而駕駛的;
(四) 明知是無牌照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 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 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 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一)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 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肇事逃逸現象在“終身禁駕”的重罰之下未能減少的原因
肇事逃逸,終身禁駕,在現實生活中,為什么還老是存在著司機肇事后逃逸的情況呢?
我個人認為原因有很多。主要是以下幾點:
1、駕駛員重車技輕理論,對交通法律法規的知識知之甚少,交通肇事后逃逸;
2、司機在開車過程中精神高度集中,一旦發生事故,往往驚慌失措,匆忙逃離現場;
3、一些司機存有僥幸心理的司機,發生事故一逃了之;
4、交通事故發生后,對方當事人(受害一方)或者是對方當事人家屬往往會不理智對待肇事司機,采取過激行為,毆打司機以泄心中怨氣。肇事司機此時的人身權利得不到保障。有些肇事司機并不是不明白逃逸的嚴重后果,但是還是先逃了再說。因此,肇事逃逸現象就多了。
5、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以來,可以看出新的法律較之以前的有關條例、地方法規更側重于“以人為本”,廢除了之前一些地方出臺的“撞了白撞”的原則。這些特征在事故責任的劃分以及損害賠償上尤其明顯,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發生事故后,負全部責任,有證據證明受害方有明顯過錯,減輕其事故責任。而在賠償問題上則是實行“無過錯原則”。因此在發生事故之后,肇事司機往往要面對龐大的賠償金而無力支付。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由保險公司從第三者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先行支付”,因其相關的法律、法規未能出臺,而造成了超出司機責任部分的賠償金,保險公司不予認可、不能得到賠償,因而在肇事后,在僥幸心理的趨使之下,駕車逃逸。
關于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資格問題。我認為這種資格刑也是存在弊端的。我們不難知道,在我國,對于以開車、運輸等為職業的人來說,禁止駕駛就等于斷了他們的生路;但是對那些對交通工具依賴性很低的人來說,禁止駕駛對他們的生活、工作不大,無關痛癢。在國外,特別是在很多的發達國家,人們對交通工具的依賴性是很強的,禁止駕駛起到的預防犯罪作用確實是很大的。有研究表明,在對交通犯罪上,處以短期的自由刑的威懾力沒有禁止駕駛的威懾力大。有些犯罪能得以實施,是行為人有這種實施一些行為和從事某種職業的資格。剝奪這些犯罪人這些資格,在一定程度上對實現刑罰的目的有好處。不過,我們要注意,剝奪的一定要是犯罪人從事犯罪所利用職業的資格。在對交通肇事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問題上我們一方面要使它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使它用與合適的人群;另一方面要使它的弊端最小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確定的歸責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法律沖突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確立了一個嶄新的歸責原則體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此條款確立了一個嶄新的歸責原則體系:
1、保險公司的無過錯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款規定確立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的無過錯責任。對于該款規定的理解,以下兩點值得注意:
第一,如果肇事車輛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那么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亡或者是財產損失,那么保險公司就應當首先予以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如何。
道路交通安全法范文6
2、交警到了以后對事故現場拍照和處理,此時一定要看準交警如何判定責任,如果是判你全責你一定要據理力爭。不過交警經常會問你:“你有保險就判你全責吧,到時候保險好賠?!庇涀×饲f不要聽信交警和保險公司的話,一定要堅持該怎么判就怎么判,不是自己的責任不要因為保險而自己全攬上。這點一定要注意,因為這涉及到后面雙方的很多問題。
3、拖車的問題。一般拖車都會到,那么你就要看情況而定了。不過只要給50元就可以不拖你的車,給拖了車很麻煩的,而且花費也大。
4、傷者如果需要住院觀察的話,一定要叮囑負責的醫生是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的情況辦;也就是按醫保的程序做,如果用了昂貴的自費藥我有權告你(現在醫生一般不敢,只是不斷建議你用自費藥)。這樣醫生一般就不敢用自費藥了。不過在傷者面前醫生如是說的話,你可以說交通事故是按《交通法》和《保險法》辦的,該用什么藥你傷者不用問我,你問醫生。醫生說能用就用不能用就不用。這樣就把決策權推給了醫生。但是你私底下已經和醫生說過前面的一段話了,所以他也不敢怎么樣。
5、住院以及入院前的傷勢處理開藥什么的,當然道義上應該你先把錢墊付了,不過要有個度。比如先墊付20__或更少一些。記得要裝窮。還有如果判定責任是各一半或你八他二的話,那就按責任判定來墊付錢。所以前面我說的一定要堅持責任不要自己全攬了,那么傷者用藥和住院就有所顧及了,因為你是有保險賠的,而他沒有。時間長了,費用越大他越虧。如果判了你全責那對方就占了主動,而你卻很被動。
6、在住院期間醫療費用的消耗是相當厲害的,你適當墊付到一定數額時就不要再墊付下去了,就說沒錢。讓對方墊付。反正到時候保險公司會把我所負責的部分賠的,到時候再給你就是。這樣可以杜絕對方繼續無休止的住院下去,我處理這件事的時候遇到醫院里有的傷者死賴著不出院的,到時候就很麻煩。
7、在其住院期間可以考慮商談是否可以一次賠款了解此事,如果雙方能談妥就最好。寧愿花些錢私了了更好,但必須是要其出院后到交警大隊結案后才能把錢給他。
8、記得醫院的單據要拿在手上,如果對方不肯給,你可以在出院時到交費處再打一份詳細的清單,并且在出院時叮囑醫生出院通知單和傷勢證明必須給你,不能給傷者。因為這兩份東西是只有一份的。結案和到保險公司索賠需要這些單據。
9、交通事故處理雙方協議一般有三次機會談。如果三次都談不成,你可以拿著所有的單據到交警大隊處申請強制結案,那么你就可以拿到兩份證明,此時你也可以到保險公司索賠。
10、事故發生后,記得大家要以和為貴。好好談對方是傷者肯定在態度上比較蠻橫一些。你記住了,只要對方一住院你就得忍。堅持好好談,但不代表要讓步。只是口頭上好好說,只要他出了院。呵呵,那就好辦了。
11、關于保險公司的賠款項目:
1) 修車的費用;
2) 傷者住院的費用和藥費;(其中有一定的自費部分是無法避免的,所以盡量能不住院就不要給他住,如果實在要住也要想辦法讓對方快點出院,這樣可以減少你自費的那一部分的損失)。
3) 關于傷者賠償的費用:
生活補貼:按地區的不同,交警部門有規定,保險公司也是按規定賠付.
交通補貼和營養費: 這兩項要看各保險公司而定,一般營養費是按照傷者傷重情況而定的,雖然很多保險公司都沒有這一條,不過如果對方和你協議不成功后上述到法院的話,法院是會判要賠營養費的)
12、另外說說法院方面對于處理這些事故的判定原則,首先法院會根據事故情況考慮勸說雙方庭外和解,如果仍要上述的話,法院則根據事故性質判定雙方各負的責任和賠款。注意了雖然上述到法院營養費是有,但是也是要根據你的傷勢的。還有精神損失費一般是沒有,精神損失費的定義是要根據事故是否對對方造成心理損害而判定的,比如:對方死了兒子,母親因為這件事而瘋了什么的!那就可能會有精神損失費。不過這還是有的打的官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