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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個人信用體系在市場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也愈加凸顯。本文分析了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之間的關系以及兩者現實融合中的問題,并探討了兩者實現融合的有效途徑,為關注此話題的人們提供參考。
關鍵詞:民商法;個人信用;現實融合
我國民商法中對于個人信用體系雖有提及,但各項細化內容均不夠完善。個人信用體系是國家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需要通過在民商法中的不斷完善才能成為社會商業活動和經濟生活的重要信用支撐。所以我們要探究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的有效融合途徑,推動國家信用體系的不斷完善。
一、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的關系及現實融合中的問題
在市場經濟中,民商法想要有效執行的基礎就是健全個人信用體系,同時個人信用體系的健全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礎性因素。信用是經濟社會中市場活動網絡穩定運行的重要基礎,一直以來就被放在法律層面進行重點要求和強調,如《合同法》中就明確指出,權利的執行以及義務的履行,均應以誠實守信為主要原則。但法律在制度層面的規定往往只能是最基礎的保障和兜底,個人信用的實現大多時候要依靠個人的自覺性。市場經濟進行資源交換配置時,交換的過程必須要得到個人信用的保障,對信用原則有著較強的依賴性。我國通過長期的市場經濟交換過程也形成了信用關系和信譽評價兩種信用方式,這些都極大的促進了市場信用體系的發展與健全。民商法的有效落實執行可以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健康發展,同時市場經濟良性發展推動了個人信用體系的健全,之后個人信用體系的健全又不斷提高法律的完善性,提高法律的執行效力[1]。
我國的信用體系與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相比較還有著很大的差距,在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中,信用更多時候屬于道德原則,而大部分發達國家已經將信用融入法律體系之中,明確各種民商事活動的信用原則和法律依據,如瑞士民法中就有著明確的民事商活動的規定,要求民商事活動必須在遵守信用原則的基礎上開展,并將信用納入立法的根本考慮范圍。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的現實融合過程中面臨著很多問題和困境。第一,融合條件不夠完備。融合過程是要有完備的社會個人信息作為支撐條件的,而我國網絡金融的發展時間較短,發展不夠成熟,網絡的個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歸納工作還存在不足之處,阻礙了兩者的現實融合。第二,融合過程缺乏機制保障。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對于個人信用體系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但相應的監管機制還不夠完善,導致整個監管力度不夠,融合過程的順利實現和融合機制的創建,需要政府的積極作為,加強個人信用體系的監督與監管。第三。公民個體的信用理念并未形成。很多時候市場信用原則的執行就在于個人的信用理念,個人的信用理念如果無法建立,法律的執行過程也會異常艱難。我國現階段的個人信用理念并未形成,如欺詐性的網絡貸款借款事件頻發,個人信用借貸逾期不換的現象也是屢見不鮮。第四,個人信用安全缺少法律層面的保護。我國的個人信息泄露問題已經較為嚴重,如一些平臺為了牟取利益,將個人信息大量出售販賣,導致電話推銷現象泛濫,甚至發生敲詐、詐騙等違法行為,這些問題的產生正是由于個人信息沒有在法律層面得到保護,嚴重影響了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的現實融合。
二、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現實融合的有效途徑和策略
(一)為融合過程提供基礎條件
在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的融合過程中,不斷收集個人信用信息,挖掘個人信用信息的價值是基礎性條件。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應該有效應用大數據時代的互聯網技術,加強對于個人信息、資料的收集、歸納、整體工作,從而促進征信行業的發展,使征信行業形成規?;墓酒髽I,為金融機構提供信用商品,同時在全程秉持信用的立法原則,為征信產業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個人信用信息的收集過程需要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斷的提高自身現有信息資源的利用程度,要在各金融機構間建立個人信用數據庫,并通過對于各金融機構日常業務數據資料的收集整理,完善個體的信用信息檔案。在個人信息的具體收集過程中,我們不但要做到對于身份證件信息、姓名、家庭地址、工作單位等基礎性信息的收集還要加強對于個人征信方面信息的收集與完善,要明確個人的貸款信息,并不斷完善信用卡、稅收、水電煤氣費、交通出行卡、網絡消費等方面的個人信用信息的收集,最終形成綜合性的個人信用體系,打造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現實融合的基礎性條件。
(二)強化政府引導作用增強全民信用理念
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的現實融合想要得以真正的實現,最重要的是全民信用理念的形成。政府的引導作用必須得到強化,金融監管部門要構建一個完善的信用評價評級指標,讓市場主體在各自的經濟行為中有制度依據,從而更好的引導整個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促進信用產業的完善與發展。首先,政府要不斷強化公民的法律觀念與意識,要讓公眾明白道德并不能成為市場運行的決定性標準,個人信用活動與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都要在法律主體的基礎上,再輔以道德標準去運行,并通過硬性的約束過程形成和諧穩定的信用環境。其次,政府和社會都要加大對于誠信行為的宣傳力度,建立誠信行為的獎懲機制,并不斷提高政府以及行業內部監管工作的公開透明性,將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有效的結合起來,從而保證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運行。最后,我們要不斷總結自身發展中的問題,并在與國外先進經驗的對比過程中不斷修正完善,提高與我國社會發展需求的契合度。全民信用理念的形成需要政府的積極有效引導,市場經濟各主體之間利益分配也需要政府的協調與均衡,只有政府扮演好市場經濟發展的組織角色,才能不斷推動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的協調融合發展。
(三)完善法律層面的信用原則
信用原則是各項信用活動的參照標準與執行尺度,信用原則在現行民商法中是有著一定的體現的,但其具體的細化原則并未被提及。正是因為我國現階段法律缺少信用原則內涵與外延的明確界定才造成了社會中很多民事活動的糾紛,國家應該對于信用原則進行細化與完善,如在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中納入“先急后緩,先易后難”的民事活動權利義務界定標準,在出現用戶大額貸款逾期等問題時,將問題納入急需解決分類,及時與逾期客戶進行聯系,告知逾期信息,根據信用原則對權利與義務進行確定,并督促逾期用戶進行費用繳納和還款。除了個人與企業間的信用關系外,政府與個人、市場之間的信用關系同樣要遵守民商法對于信用原則的規定,從而最大限度實現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形成全社會的和諧信用氛圍[2]。
(四)加強法律保護促進深入融合
個體作為市場交易行為的最終執行者,是市場交易行為的基本要素,所以個人的信用體系是否完備決定著整體交易行為的安全與穩定。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過程中,我們必須對個人信用體系中的個人隱私保護進行法律層面的保護,防止個人信息泄露引起經濟、人身安全隱患。尤其是民商法對于各機構、組織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要進行全面的法律細化規定和要求,形成對于各主體的常態化監管和審查,明確在個人信息安全領域的懲罰原則和措施,加大企業在個人信息泄露行為中的違法成本。除此之外,對于新型的網絡金融平臺要不斷填補法律空白,形成系統的管控措施,不能讓網絡空間成為法外之地。對于網絡金融平臺的監管要不斷提高質量準入門檻,在網絡金融平臺的注冊過程中要提高審查考核標準,對于出現違規違法行為的網絡平臺要勒令停運整改,并進行用戶損失賠償,從而最大限度的維護公眾的個人信息安全,健全個人信用體系,促進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的協調融合。
三、結論
我國在改革開放過程中取得了經濟方面的巨大成就,但現階段個人信用體系已經很難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所以我們必須不斷促進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的融合,為經濟發展提供健康有序的基礎性環境。
[參考文獻]
[1]田霈雯.個人征信體系發展的國際經驗及其啟示[J].現代營銷(經營版),2019(07):53.
[2]潘久紅.關于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的現實融合分析[J].法制與社會,2019(01):216-217.
作者:胡新淇 單位:長春財經學院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