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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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摘要]伴隨著經濟的不斷進步與完善,特別是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的日益明顯,國內的經濟發展與市場發展也進入到了全新的轉型時期。在市場經濟背景下,法律也是保證市場經濟正常運作及發展的重要依據。而對于我國市場來說,民商法經濟法都屬于約束市場行為,規范市場秩序的主要法律依據,研究兩者之間的關聯性,對于法律的落實也將帶來積極的意義和價值。

[關鍵詞]市場經濟;民商法;經濟法;相關性

0引言

市場經濟屬于我國獨有的經濟體系,對于我國市場的快速發展與轉型也具有關鍵性的推動意義。而對于市場經濟發展來說,民商法與經濟法是約束市場經濟活動與行為的主要法律。兩者之間既存在重要的關聯性,又存在相應的差異性。這兩者相輔相成,保證了我國市場經濟的正常運作以及持續發展。而就此,筆者將通過本文,就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入手,進行具體的調查研究與分析。

1市場經濟、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基本理念

1.1市場經濟的基本理念

對于國內而言,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最適合我國國情的經濟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幾個特征理念:第一,保證企業獲得一個公平的競爭平臺,而且市場能夠取得人才競爭的時機;第二,最大程度上保證所有人的合法效益與經濟收益;第三,各類企業以合同開展相應的經濟操作,而國家則將法律法規作為控制經濟行為的主要手段;第四,在經濟條件變化時依然憑借市場的控制水平進行自適應調控;第五,給予企業一定的自主權限,提升各行業的創造力與創新水平。

1.2民商法的基本理念

從字意上去詮釋,民商法本身屬于民法與商法的合并產物,例如公司法、民法通則都是民商法的組成部分。而且民商法對于市場經濟的主要影響在于微觀方面的調控。簡單來說,主要是調控與解決統一進行單一經濟活動的不同經濟體彼此之間的利益相關性。當下,民法與商法的統一與協調工作正在不斷開展,但是兩種法律之間的獨立性也是顯而易見的。簡單而言,兩種法律的著重點存在一定的差異性,以民法為例,主要是市場條件下,實現平等主體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自治。相對而言,商法的調整對象重點是各類市場經濟活動,保證這些經濟活動的合法及落實。

1.3經濟法的基本理念

雖然經濟法的基本理念在我國已經有明文標識,但是經濟法建立的周期相對較短,這也導致經濟法的構建往往會被諸多市場經濟的內因和外因作用,其主要的含義也被區分為多類進行曲解。經濟法的構建對于市場經濟的主要意義在于對國家經濟發展起到了宏觀上的調整和控制作用。經濟法是一切管控與調整的法律法規的總稱。簡單來說,經濟法主要是補足了民法適用于市場經濟時在立法、司法角度體現出的缺陷,而且一般經濟法的涉及范疇較為廣泛,排除一般常見的法律法規,經濟法本身還涵蓋合同法與公司法等,其主要的作用在于強化國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綜合控制水平與效果。

2市場經濟環境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差異

2.1調節目標存在差異

民商法與經濟法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的落實往往需要面對各種不同的差異性,民商法面對的目標是對等的,主要是描述各個保護對象的關聯性,例如:財產的關聯性以及人身的關聯性。而在經濟法條件下,關鍵性的調整目標則主要是針對國家市場的綜合運作在經濟環境下的關聯性,主要涵蓋國家和公司以及公司彼此產生的社會公共經濟聯系,但是這種聯系往往不涵蓋人身關系的調整。

2.2調控手段存在差異

對于經濟法和民商法而言,主要的差異性還體現在調控手段的差異性。首先,對于前者經濟法來說,在針對調控目標落實法律行為時,往往體現出多樣性和整體性,同時也包含相應的社會特征與激勵特征;其次,對于后者民商法而言,落實則更加關注調控目標的特點,而且調控的流程主要是側重于研究各個調控關聯對象的聯系調整,從而保證對一些不當的行為與活動的補償與完善,主要是體現出社會的個體特征。

2.3對象關聯存在差異

對于民商法來說,主要的主體涉及企業及公司的自由人、法人或者管理機構,面對的所有落實對象都是統一的,對等的,因為這些對象本身不具有等級、層次等管理關聯性。而經濟法面對的對象是截然不同的,因為其對象呈現出多樣性,即不但涵蓋國家部門、社會機構、企業事業機構,還包含私有公司、個體經營戶及自由職業者等,所以經濟法的面對對象較為多樣,而且涉及社會的各個階層,因為在落實過程中往往無法保證所有對象的地位統一性與對等性。

2.4整體內容存在差異

民商法主要闡述的內容是針對各個民商法律適用的對象、權益、職責以及義務進行限制,而在法律規定中則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公司法、人身權法、親屬法、合同法、票據法、保險法等方面。而在經濟法設計的關鍵性內容中,標準化概念主要是指經濟法需要保證市場正常運轉,并且針對經濟糾紛問題具有一個標準化的管控體系與規則,即如市場壟斷、市場經濟進步與完善等等方面的規則。

2.5社會效力存在差異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由于價值定位不同,它們的社會效力與作用方向體現出顯著的差異性與區別性。民商法的社會效力體現在保證商品交易的公平與靈魂上。而且民商法屬于服務公民與社會的法規,主要的社會效力都是保證民事主體對象的自身權益,法律作用范圍較為有限;而經濟法可以按照法律效力的差異性,區分為民事類與刑事類,而且涵蓋的整體比較多樣,整體社會職能及方向也更為寬泛。

2.6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不同

在我國科學發展觀與可持續發展觀的引導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為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平臺。為保證國家的有序發展,首先要維護市場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通過構建經濟資源分配合理、財富均衡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最大程度降低國民經濟兩極化發展表現,來保證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性戰略達成。民商法與經濟法在具體流程中進行有效執行,統一體現出國家、社會、個人等不同對象的協調進步。經濟法注重的是社會整體經濟權益的維護,更貼合國家的整體價值取向需求;而民商法則注重個體權益的維護,表現出更為明顯的執行優勢。二者的有機融合,能夠高度協調國民經濟資源,促進國家整體市場經濟的增長。

2.7民商法與經濟法調整社會關系的方式不同

雖然民商法在強調財產的自由分配、對個人交易與權利的保護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市場經濟的整體發展,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帶來顯著的約束效果。在目前的市場經濟環境下,自治和契約不斷完善,可以在一定的角度上不斷帶動社會經濟發展。但過于追求個人利益,也會引起社會經濟資源分配不均的現象,導致國民經濟的兩極化發展,進而造成社會發展的不穩定、不安全。在這種情況下,單一的民商法調控會過多體現出個人利益價值,相對來說,單一經濟法調控則會難以實現資源的合理分配,增加社會矛盾,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初衷違背。這一問題也是經濟法本質所引發的,因為其主要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宗旨,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消除個體權利本位對整體經濟發展造成的消極影響,解決個體私利與社會公利的矛盾,促進經濟健康發展。所以通過民商法調節,再結合經濟法進行干預,才是高效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的正確方式。

3市場經濟環境下民商法和經濟法的聯系

3.1民商法和經濟法的內容具有相似性

對于民商法和經濟法而言,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體現出的相似性主要是在內容方面,因為兩種法規都屬于國家的明文法規,也是為了完善國家的監管與及控制而存在的,而兩者存在的差異性依然是服務目標及服務職能的差別。一般來說,經濟法的服務價值在于從國家整體角度進行調查,同時實現有效的經濟資源分配與完善,這也是保證權益的主要方法。而在這一層面上,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分歧是十分明顯的,以民商法為例,其是針對個體對象的權益進行保護,從而實現對整體社會市場經濟的權益管理,但是對于個體權益的過于關注與保護,也會導致社會經濟發展存在一定的隱患。相對而言,經濟法過于注重市場經濟的宏觀發展與調控,忽視了對于個體對象的權益管控。

3.2民商法和經濟法都是發展的保障

民商法和經濟法都是國家發展的保障,而在這一層面上,兩者的整體發展方向是統一的。從個體角度進行分析,民商法和經濟法的保護與服務目標卻是也不具有差異性的,因為對于民商法與經濟法來說,主要是的獲益對象都是針對一般公民,這也是明確我國公布的諸多法律存在的通性,就是對于弱者或者受害者的權益維護,所以無論是民商法和經濟法,落實都以對于經濟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的相關個體或組織保護作為主要目的。

3.3民商法與經濟法具有互補性

民商法和經濟法具有互補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和經濟法都能夠保證調整的效果,最后實現市場資源科學匹配與完善。當然,對于經濟法來說,其管控范疇相對較大,主要是對經濟市場進行綜合管控,而且注重國家的整體管控,從而保證其對于經濟市場的主動調控效果。此外,經濟法充分融合民商法在市場經濟背景下的調控效果,通過有效的協調配合,帶動我國國民經濟與社會經濟的全面穩定發展。從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差異性及關聯性論述中可以看出,兩者都是為了國家的發展而建立的,但它們的適用對象及適用范圍等有著明顯的區別。為了更好地闡述在如今的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關系,下文將通過其在實際運用中的情況來進行綜合分析。

3.4民商法與經濟法具有相同的價值觀

我國經濟的發展不同于資本主義社會,更加注重資源的平等劃分,縮小貧富差距,減少社會矛盾的同時保證市場經濟發展的穩定性。在這樣的市場經濟背景下,無論是民商法還是經濟法的執行,皆是以注重社會主體性為基礎,在保證社會及市場的公平、協調、效益完善方面都具有關鍵性的作用。由于經濟法具有均衡經濟運作的一般功能,在一般運用過程中,可以利用宏觀調控手段干預社會經濟的發展方向與發展進程,并采用科學的手段進行適當的調整,改善經濟市場在高速發展中顯露出來的弊端,并對社會財產進行合理、平衡分配。而民商法主要規范民事責任,對個人權利與利益進行了有效保障。兩者都是為了保證我國市場經濟的平穩發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制定出的法律,故而從市場經濟發展的社會關系調整角度來看,兩者具有相同的執行功能價值。

4結語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與經濟發展存在密切的相關性。而經濟法的功能則體現在保證社會與市場經濟的協調與穩固。也只有完全意識到兩者存在的差異性以及存在的潛在聯系,才能保證兩種法律法規的協調,相輔相成,互相補充,互相完善,從而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規系統,保證我國經濟與市場的科學發展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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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晨伊 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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