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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正面臨經濟轉型,其經濟發展形態處在不斷變動的狀態環境,內在資源配置和市場配置均進行著緊密的變動活動。同時,國家在外部所給出的戰略規劃也正處在不斷交鋒的地位中,但也正是在這些緊密變動的經濟活動下,民商法中信用體系的弊端逐漸展現。本文特選擇對其信用體系的構建路徑進行研究,望文中涉及到的完善類路徑,可為相關研究人員提供一些切實可用的參考思路。
【關鍵詞】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與完善
0.引言
從當前的發展形式來看,我國民商法的落實明顯在信用體系層面產生了一定阻礙。在信用層面上產生的溝通阻礙會令法律無法實時其社會作用和監管作用,降低民眾與法律之間的互動評率。故針對此,為了擺脫在民商法信用范圍內產生的信用問題,政府人員與社會人員便應該及時開始對應協作,旨在通過明確矛盾主體并加以作用的形式,先對民商法的概念范圍和主要特征進行明確,后再使用信用維護和重構手段。在這種手段下產生的信用體系,能夠綜合官方和民間兩方面的力量,故本文所選定的以民商法為基礎的信用體系構建這一研究方向,明顯具有提升民商法信用的實際研究價值。
1.當前民商法中信用體系狀態分析
1.1民商法信用體系應有的狀態簡述
法律體系通常都會規定詳細的信用權益具體內容,以《民法通則》為例,該通則中便已經明確標識過,即所有的民事活動都應該在遵守社會規則和信用原則的前提下開展。這種條款實際上就是建立信用體系的最優表現。而在《合同法》的范圍內,也出現過與信用相關的條文。例如表明當事人若要行使自身所擁有的權利,就必須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遵守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而行使。這幾種例子屬于比較典型的信用要求內容,但從其文字內容中我們也可看出,這種條文明顯存在并不細致等問題,故也正因這一特征,才令當前民商法信用體系出現了以下狀態。
1.2信息性調整關聯缺乏
在現代信用范圍中,能夠起到特殊作用的特征當屬于現代信用的“財產性”特性。這一特征實際上就表明了市場與信用將要達到一種平衡狀態,市場就必須依靠著法律效力,通過法律的監控和調整來完成對市場平衡的維護。但就目前而言,筆者查閱多則民商法條文都并未發現能夠明確行使調整作用的法律條文,與信用體系的信息相關聯的調整手段更是微乎其微。
1.3民商法中與信用相關的體系未健全
民商法雖然包含許多對商業交流的監管條例,但從當前市場所需的信用體系來看,現今國家所用的民商法顯然并未健全。其內容中幾乎對于信用體系并無針對性,市場主體根本無法依靠民商法獲得相對穩定的信用保護機制。而導致上述現象發生的原因即為法律建設未有效執行,故針對市場對民商法的宏觀需求,望國家以及相關負責人能夠盡快認識到市場主體需求的重要性,適時完善民商法中有關信用的法律體系。
2.民商法信用體系的現存問題
2.1以信用原則為核心
各個企業以及民商人員作為社會中的多方面組成部分,一旦他們并未在定義或原則的限制下而活動,就會令整個市場的信用體系處于無監管狀態中。并且當前多數企業在使用信用體系時,常常會聘用社會上相對“專業”的信用人才進行監控和給出意見,而在官方無明確定義的狀態下,這些所謂的專家也僅能提出一些“當事人需遵守原則”、“企業需做到不欺騙”等流于表面的定義。的確,信用體系可以作為引導從商者的行為規范和行動原則,但在其并未與細致的法律完成互動調節作用的前提下,民商法信用體系便很難在法律和道德約束的雙重管制下確認自身的調節地位。因此定義與原則未明確這一現象應盡快進行改良。
2.2信用原則法律序位較低
以商業交易的重要性來看,信用體系本應在主要地位,作為最核心的衡量機制和管束機制而存在。但當前民事立法的價值追求卻明顯未將信用原則作為主位。筆者對司法領域中的現有狀態進行了深入研究,最終發現信用原則已經成為第三行為準則,且這種現象不僅僅在債權法中出現,以物品監管為主的物權法中也出現了信用原則地位下滑等現象。在其他法律中,甚至還出現了信用原則降至底位等現象。這種現有地位明顯與信用原則應有的地位不相符,故該現象必然會引發更多在民商法應用中產生的負面行為,故應盡快被改良。
2.3細致原則并未被仔細標定
十分明顯的,信用原則的效用方向明顯屬于維護商業市場平衡,因此信用原則及其相對的法律條款必須要做到無限細致,如此才能令各個民間從商者或企業在遇到信用問題時,能夠第一時間查找到具有法律效應的信用維護手段,進而保障自身的應有權益。但實質上,能夠與信用原則密切對應的法律條文甚少,情事變更原則和預期對應的合同法條文便屬于比較顯然的一種對沖現象。情事變更原則已經在信用體系以及信用原則中被承認,但合同法中卻并未直接規定這一原則,甚至查找“情事變更”這一關鍵詞后,僅能呈現出簡單的詞語相關內容,并無對應原則被寫入。這種現象的發生雖然不屬于過于嚴重的事件,基本僅與國家處于發展階段這一時間線具有對應關聯,但國家若要持續發展,就必須要對“并無對應”這一現象進行改良。
2.4民商法中信用體系主、客體均存在問題
2.4.1以個人為核心
商品經濟雖然在過去的中國已經成型并被應用,但實質上中國將其與法律和社會賞罰制度相關聯的時間卻并不長。尤其在當前現代化的社會體系中,商品交流和交易形態都產生了極大的轉變,因此商品交流進程中便產生了更多的個人問題,這些細碎的問題很難在短時間內被法律一一關聯規定,因此便需要國內各個成員重視個人消費信用體系。但就目前而言,能夠做到自我約束和自我觀察的人并不多見。
2.4.2以政府為核心
政府是整個信用體系結構中的第一權利人,對于我們國家而言,政府永遠具有切實的管理權威性和管理價值,因此政府本應起到信用維護等作用。但事實上我國政府卻未能完善實現在限定日期內,對本應實現維護的社會信用行為進行監管。
3.民商法中信用體系的構建完善路徑
3.1以信用權為核心
首先要明確的是,信用權的建立必須要限制在一定條件下,以民商法作為思考點可知,其必須建立在絕對完善和具體的法律制度下。且其必須與人格權存在一定關聯,具體可以屬于人格權的關聯權利,但也可以作為人格權的下屬分支,筆者更加傾向于將其作為分支。分支地位情況下,法律可以更加深刻的明確信用權的建立內涵,即其以維系市場平衡和維系人權制度作為成立目標。自然人必須要具有信用權,并且他們所擁有的信用權一定會受國家法律和社會賞罰制度的保護,這樣才能突出信用權的權利價值,令整個社會都能夠在尊重自身信用權和尊重他人信用權的前提下被落實。
3.2以加強手段為核心
3.2.1加強執行力度
針對已經完成細致建設的民商法信用制度維護體系,所有的政府以及官方信用機構、民間信用機構都必須要做到將其落實。且落實的行為尺度需要以國家法律和對應法律為準,務必要做到依法實行、違法必究。
3.2.2加強信用建設
國家在通過民商法來管制市場經濟變動結構和變動趨勢時,應該將信用體系作為衡量點和最核心評價手段。重點則應該在信用主體層面來實現高度建設,要著重觀察市場主體的道德資本,用道德和社會賞罰機制實現全面控制,令信用體系逐步被社會各界和社會成員所認知和承認。如此才能加強民商法信用體系的實際價值,才能令企業和各個民間成員能夠更加信任彼此,加速國家市場的上升速率。
3.3以政府為核心
在以政府為核心完善民商法信用體系的進程中,“操作者”可以將重點放置在建立行政法律系統的層面上。政府必須建立完善的民眾信任,這樣一來在市場發生大事或企業與民眾無法直接解決的問題時,民眾可以更加依賴政府的調控作用。這對于政府開展其他層面的調節工作也具有切實的推動作用。故針對此,政府應先從完善內部伊始,先要求政府內部成員建立維護信用體系的意識,如嚴格規定自身的行為以及語言方式,以法律為行為標準、以信用為行為限制。直至能夠從根本層面上建立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信用、商業信用的完善意識。其次,政府的監管落實手段也需要完全以法律所規定的條款為主,要令民眾信任政府,信任政府“依法辦事”的行為原則。如此一來,市場便能夠在政府建立完善信用制度的層面上,真正實現可持續發展。
4.結語
綜上,本文以民商法作為研究核心,對其信用體系的構建與完善進行了深入分析。民商法是維系我國商品市場穩定性的第一法律,其必須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用以維護市場平衡,這樣才能保證國家內部以及以內外部聯通形式為主的商貿活動可以在更具價值的情境下展開。在建立信用體系的進程中,政府需要起到絕對的引導作用,需要為各個企業以及社會成員做出完善的行為表率,如此才能令民眾放心、令企業安心,推動國內整個商品經濟體系和商貿活動朝著正面發展的方向不斷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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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蓓 單位:安徽農業大學經濟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