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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學范文1
Abstract: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assumes special tasks in the training scheme for non-law majored student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law popularization, professional and moral education. To improve students' capabilities of solving practical problems and enhance teaching quality and effect, teachers should conduct a systematic teaching reform from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such as specifying the nature and status of the course, properly arranging the opening time and credit hours, improving Lecture-style or Case-style teaching and phasing in flexible evaluation method.
關鍵詞: 非法學專業;民商法;判例教學;診所教育
Key words: non-law major;civil and commercial law;case method;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中圖分類號:G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18-0243-02
0引言
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利在當代,功在千秋,大學階段則是青少年接受普法教育的最佳時機。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一再高調重申必須依法治國,建設法制社會,十二五規劃中更是明確指出,要實施“六五”普法規劃,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弘揚法治精神,形成人人學法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追求公平正義是法的理念,也是德高所在,出產有才無德的大學生絕非高校法律教育所提倡。十二五規劃在加快教育改革發展一章中強調,要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就是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堅持德育為先、能力為重,改革教學內容、方法和評價制度,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這無疑是對目前高校法律教育敲了警鐘,要求學校和教師要加快教改,培養德高才重的青年精英,以適應和推動中國的法治進程。
1民商法教學現狀
法學分應用法學和理論法學兩支,非法學專業為適應專業所需所開設的法律課程多從應用法學中選取,實用性很強。如管理類會計專業要開設經濟法課程,以應對會計師資格和注冊會計師等證件考試,金融學專業要開設銀行、證券、投資、期貨等課程,以應對一些證券、期貨等從業資格考試,技術性較強的和自然科學領域專業切近的如防汛、防震減災、衛生、農業等法律法規,其他較中性的如檔案、保密、信息、網絡等法律法規。倘若沒有法律基礎,又易被如今社會不公現象所蒙蔽,再加上大學生的價值取向尚不明確,信念不穩定,則不能避免對課程內容的斷章取義,或只是為了應付考試。民商法應為所有非法學專業所開始,一來因民法為基本法中的基本法,二來因商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必需②。經濟類和管理類專業因與商法的關系和未來職業的要求,對民商法更應予以重視。其實多數高校為適應社會和學生專業就業所需,早已開設民商法課程,但整體效果并不盡如人意。
2民商法課程的特殊使命和性質
高校非法學專業一般在大一均開設一學年或一學期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礎、法學概論、法律基礎理論等課程,但由于種種因素,高教版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礎作為必開課已基本完全取代其他法學基礎課程。課時不變、側重點在道德修養、授課教師多為政教出身,很難說學生能有比較扎實的法律基礎知識以方便學習專業法律。本人曾在大一上學期、大二下學期大三上學期為學生講述民商法,發現很多問題,如學生知道自己是公民,卻不知何為公民,知道自己已成年,不知應為哪些行為負責,直稱學校為機關,不知政府是法人,被打之后打人稱正當防衛。針對這種現象,本人對1000多名不同年級非法學專業學生做過問卷調查,結果表明,95%左右學生認為大學生思想道德教育課非常重要,但只有15%的認為思想道德和法律修養有開設的必要性。因此,在目前尚不具備充分條件開設法律基礎課程的情況下,民商法課程作為一門銜接法基礎理論――應用法基礎知識――專業法的課程承擔著三個使命。
非法學專業所用的民商法教材內容通??蓜澐譃榉ɑ纠碚?、民商法基礎知識(民商法總則)和部門法(分則)三個部分,直接體現著民商法所承擔的三重使命。其一,通過對法概念、立法原則等原理的闡釋,初步培養學生法律意識,使其對法的理念有所理解;其二,通過民法原則、民事法律關系(尤其是主體)、法律行為、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物權和債權、、法律責任等基礎應用知識的把握,學會用法律思維去考慮問題,從法律角度分析現象;其三,根據專業需求講解合同、公司、證券、票據、銀行、知識產權、反不正當競爭、侵權和訴訟等部門法,利用法律工具為專業服務,培養職業責任感,提升職業道德。同時,強調地位平等和公平誠信的民商法最容易使公平正義的法理念為學生所接受,法理念也理應貫徹在課程始終。只有正確的引導和系統的講授,才能使民商法課程體現法的睿智和魅力,發揚德的光輝和影響。
至于民商法課程性質在整個專業培養方案中的定位,無外乎公共選修課、公共基礎課、學科基礎課、專業選修課、專業基礎課或干脆稱為專業應用基礎課、專業素質教育課等,只要能結合專業特征科學體現其地位和價值均無不可。在有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學專業,甚至不把民商法課程作為必修課,僅是任選而已,這與國家法律文化和歷史相關,如意大利,其法律專業必修課只占到全部課程的1/4,法理課則只有1/7不到,主要還是考慮滿足學生興趣和不同就業方向的需求,更不用說非法學專業。根據我國教育文化、法律實施現狀以及實用主義甚囂塵上的現象,還是應將民商法作為必修課開設。
《2011 年全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點》要求深化“法律六進”主題活動和重點對象法制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深化“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主題活動,把領導干部和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作為重中之重,而且要繼續開展依法治校示范學校創建活動。為了跟上十二五規劃和“六五”普法規劃要求,作為青少年思想教育的前沿陣地,高等學校理應將該課程作為必修課――公共基礎課或學科基礎課開設,公共基礎課普及面最廣,學科基礎課可選擇講授,各有特色。
鑒于民商法課程的特殊使命和性質,開設時間宜選擇大二第一學期。③原因有三,其一,高中對應試教育的極度重視使剛進入大學的學生對社會的認識有限,法知識極為薄弱,加上大一第一學期為公共課,第二學期為公共課和專業入門課,一下子接觸到應用法知識,理解很吃力,很多課時浪費在法基礎理論的講解上。而且,民商法作為非主干課程,不會安排一個學年的授課時間。其二,高年級專業知識漸夯實,寬松的學習氛圍也使學生接觸了很多社會現實,這個年齡段的意念還比較模糊,就業升學壓力也越來越大,學生輕理論重實際,很容易曲解甚至蔑視法律條文的規定,這無疑與法的教育目的適得其反。其三,選擇大二第一學期開設民商法,一來新聞報紙雜志電視等從不缺少這樣或那樣的案例,學生理解能力增強,有了一定的法律常識,對社會也有了成年教育初級階段的懵懂的直觀感受;二來專業課開始大量開設,急需理論的正確引導和合理疏通。至于該課程課時數的確定,既不能與純專業課相提并論,也不能完全等同于哲學等公共基礎課,還要與高數等基礎課相區分,一學期一周一般不應低于6個學時。
3民商法課程教改建議
課程的定性、課時量的妥當等外在條件都具備,起決定性作用的還是內因。教師是教育產出的最后一道關口,把握課程教學的每一個細節,從教材的選取、內容的取舍、案例的篩選編排整合到教學方法的創新等,無一不和能否達到預期的教學效果密切相關。
3.1 教材的選擇和內容的取舍首先要明確教材只是教學輔助手段,盡量避免照本宣科。①選擇理論較淺顯,和專業相契合的教材。很多教材為了滿足不同專業的需求,內容龐雜,應有盡有。為非法學專業的學生選擇法律教材,首先不建議用法學專業教材,尤其是研究型的,比如有很多的專家觀點或是流派介紹等。其次不贊成在課堂上使用現成案例教材。轉型期中國社會處于“危險期”,這個階段或簡單或復雜的案例俯拾皆是,課本案例雖精挑細選卻已失去新鮮感,而且很容易讓教師產生惰性。②根據不同專業、專業課的設置時間以及課時量多寡增刪教學內容并區分輕重點。例如金融學專業,一般會開設證券投資、銀行保險等課程,那么象證券法、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與專業課相重合或相近的內容不必贅述。有些章節比如婚姻、繼承等可以直接略去。需要注意的是,民商法中的民法部分是本門課程的基礎,如大廈之根基,沒有民法的原則精神和基本概念,商法將猶如抽魂朽木,所以不能因與專業不甚明顯的關系就將民法章節片面歸于教學非重點。
3.2 慎重整合案例資源完整的民商事案例可以信手拈來,比如一些政府、司法、學術網站等,沒有什么比身邊生活更能刺激大學生好奇心的。然用于教學教育的案例不能隨興所至,一來課堂講解完整案例的可能性不大,所以要緊扣知識點,絕不能旁生枝節浪費時間;二來分解、整合案例需要教師花費很多的精力去研究,不能修改成面目全非的自創產品。任何一位教師的口才都不能代替生活現實,既要保證案例原味還要適合一堂課的需要,因此教師需要全身心投入去備課,不在乎理論有多深奧,而是要在50分鐘內給學生最嶄新最貼近生活的東西,才能充分調動學生主動性和積極性,才能使教學高效產出。還需要提醒的是,案例必然引發討論,既定判決并非不可質疑,但要把握教學秩序的有條不紊,防止情緒化和反面效果,牢記法律教育的終極目標。
3.3 改進教學方法,活用輔助工具民商法課程的教師顯然必為法學專業研究生學歷。這些教師在求學階段接觸的教學方法總結起來,有最常見的傳統的演講式歸納法,還有引進的判例演繹法、模擬法庭、診所教育、書刊編輯、法律援助等等,本科多為板書授課,研究生有無板書并不重要。法學和非法學專業的培養方案和目的截然不同,所以教師要適時轉變觀念,同樣的課程需要改良既有辦法、改進教學手段來適應授課對象的實際情況。
3.3.1 傳統的演講式授課法直接拿來,這種歸納法也是文科類和部分管理類學科專業應用最普遍的方法,先講理論后解案例,或帶著案例和問題去聽課,教師運用起來得心應手,但一定要突破共性逐漸形成自己的獨特風格,培養嚴謹思維,提高雄辯能力,給學生耳目一新的感覺。需要改良的主要是從國外引進的一些教學方法。
3.3.2 改判例教學法④為案例說明和討論。判例教學法1870年由哈佛法學院院長蘭德爾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始創,由于其采取學生總結思考分析案例中隱含的法律規則,教授根據學生的回答層層深人提出問題,又被稱為蘇格拉底式方法 (Soeratie Method)。
這種方法需要教師將繁雜的判例梳理成條理清晰的法律規則,引導學生在較短的課堂時間內了解和掌握法律。但由于這種教學法對學生素質要求很高,需要在課前大量閱讀相關書籍且具備一定的法學基礎和法律思維,對非法學專業學生來講不具備可行性。但是判例教學的理念――“學習開始于我們的已知,開始于我們的經驗(親身經歷的和別人的)”――卻可以指導教師來改進教學方法。從現實判例到法律理論是一個演繹的過程,相比傳統的歸納法,學生是帶著對社會實踐的深度思考探究去發現其中的奧妙和原則,易培養對事實的洞察力和邏輯推理能力。教師可深入研究復雜的判例,但一定要以案例淺出,直接的方法就是選取簡單條理而現實案例的,指定材料讓學生課前閱讀(不需要花費很多課外時間),課堂組織學生或分組討論既設問題,展開爭辯。其次,可要求結合材料和自己事、身邊事或現象,舉出一個例子,再圍繞這個最生活化的案例展開討論。無論是爭論還是討論,最終都要歸納出蘊含其中的法律規則和原理。需要注意的是,這樣的案例可能并非完全符合課堂需要,教師可以增加情景,設置障礙,引導和控制討論不偏離正題。
3.3.3 將模擬法庭作為課外大型法律活動開展。模擬法庭是在教師的指導下由學生扮演法官、檢察官、律師、案件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等,以法庭審判為參照,模擬審判某一案件的教學活動。這是一種通過學生親身參與,將課堂所學理論知識、司法技能等綜合運用于實踐,以達到理論和實踐相統一之教育目的的教學模式。模擬法庭雖是假設案例的虛擬法庭,但要模擬真實情景,學生興趣很高,進行卻非常困難。一是需要講解大量的訴訟知識和技巧,甚至是法官和訴訟參與人的位置,二是操控不當很容易演變成一場爭論。這與學生法律常識缺乏、不具有法律思維、從未旁聽過審理等有關。因此把模擬法庭作為教師教學實踐課程、學校普法規劃一項工作、學生社團大型法律教育活動(比如安排在每年的“12.4”)來開展更合適。
3.3.4 棄用法律診所教育。法律診所是學生在律師指導下學習訴訟策略、撰寫法律文書、當事人訴訟等。國內高校的診所教育多采取法律援助活動或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等學生組織,因當事人多屬窮困,這類活動可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意識和職業道德。相比判例教學法,無論從時間、精力、財力等哪個角度來考慮,在非法學專業實施診所教育都不具備可能性,也因它和學生今后的職業選擇毫無關聯,現實意義不大??偨Y起來,民商法課程應以傳統的演講式授課法和生活案例說明與討論為主,輔以模擬法庭等課外活動,其他的如帶學生現場旁聽、作試探性法律咨詢等等也可適當安排。
3.3.5 PPT課件被稱為“助學利器”,既可以節省時間,增加課容量,還能通過豐富活潑的界面、聲像資料和網絡鏈接活躍課堂氣氛、調動學生參與、加深課堂印象。民商法教師是文科出身,習慣采用板書,然而大量的案例材料靠課堂讀寫和課前復印很不科學也不現實,采用電子課件是必然趨勢,所以教師需要盡快掌握office、flash、圖案剪輯等軟件操作技巧,實現電子化和網絡化教學。
3.4 改進統一的卷面考核方式,嚴把分數關中國高等教育的現實是“嚴進寬出”,入學嚴格,授課自由,考試寬松,這樣的教育體制和高等教育的初衷是相悖的,畢業生真正學到手的東西少得可憐。大學教師授課風格個性化,課堂氣氛比較自由,能為學生營造相對輕松的學習環境,但如果學期考試不能真實反映學生的學習態度和知識水平,自由便會質變為散漫。因此,改進統一的卷面百分制考核方式,以靈活的考試方法和嚴格的分數把關,促使學生重視平時的知識積累,才能遏制消極懈怠情緒。
傳統的考試方式是閉卷筆試,實行百分制加學分制,現在有口試、論文、材料觀點論述、開卷等,實行百分制、等級制、平時和期末比例制加學分制,多樣化考核和計分可適應不同的專業和課程需求,也是大學教學改革的一項成果。然“良法需要好的實施”,要不將成為一紙空文,教師必須以高度的責任心和一絲不茍的態度對待成績判定。與勞動相適應的報酬最能使學生端正學習態度,改進學習方法,取長補短,提高學術水平。
注釋:
①非法學專業,不包括政教類專業,因為部分高校政教專業已開設法學概論、法理以及其他一些重點部門法課程,有將法律課程作為主干課程的趨勢,這與本文所論有民商法地位有差距。
②本文所論民商法課程不介入民商分立、民商合一、商法和經濟法的部門法獨立地位之爭,只是應需而設,內容根據專業、實用程度有所取舍和側重。如高程德為經濟類、管理類等非法學專業學生所編教材就叫做《經濟法(民商法)》。
民商法學范文2
[關鍵詞]模擬法庭;高校;民商法;實踐教學
實踐教學作為民商法課程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由于以往單一滯后的教學手段和方法,導致民商法實踐教學質量偏低,學生很難真正將掌握的理論知識運用于實際,阻礙了法學專業學生的成長和發展。通過開展模擬法庭的民商法實踐教學,能夠為學生創設真實的庭審環境,并使其接觸更多法律案例,有機會實際書寫法律文書并開展庭審,這對于法學專業學生的成長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和作用。因此,不斷探析模擬法庭可行性的應用路徑意義深遠。
一、模擬法庭的概述
(一)模擬法庭教學過程。模擬法庭在教學實踐中的應用,指的是在課堂內打造模擬法庭平臺,通過選取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真實案例,由學生進行角色扮演,來完成整個法庭當中真實的訴訟程序。作為高校法學專業新型教學手段,此過程中,雖然專業課教師會全程參與其中,但是無論是案件的選擇和分析以及整體的角色扮演,均需要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在模擬法庭的過程中,學生需要獨立完成開庭審理、審判文書以及法律文書等相應工作,學生有充足的機會,將自身所掌握的理論知識內容在真實具體的案例中予以應用,對于鍛煉法學專業學生的法律知識運用能力和實踐能力具有積極意義。20世紀20年代初,模擬法庭教學方式正式被引入我國,在東吳大學法學院首次進行了實踐教學應用,模擬法庭教學方式與傳統教學具有十分顯著的差異性,整個實踐教學體系,分別由法律診所和案例教學儀器共同構成,學生在模擬法庭學習的過程中,需要進行庭前準備、庭審以及最終總結這三個階段。第一階段,需要進行模擬法庭運用的相關準備,主要包括案例的選擇,可以選取真實性或虛擬性的案例,并保證案例的難度,適合實際教學需求。選取好案例之后,對學生展開分組工作,小組成員分別承擔模擬和扮演證據收集、辯護詞撰寫等諸多角色,專業教師實時參與其中并在合適時機對學生進行正確指導。第二階段,正式進入模擬法庭的庭審,需要學生通過自身扮演的角色,結合實際選取的案例以及法律程序要求,獨立處理完整的庭審程序,這個過程中也需要專業教師的指導幫助。第三階段,是對模擬法庭在實踐中的應用予以點評,專業課教師在此階段的作用十分關鍵。專業課教師可以先讓學生進行自我評價,然后由外聘的專業人員進行點評,最終由專業課教師考察學生的理論知識運用情況。(二)模擬法庭教學功能。在民商法教學中運用模擬法庭,為廣大法學專業學生法律條文的實際運用提供機遇,這種教學模式在實踐教學中的應用,真正實現了實踐教學與法院的精準對接,讓學生在掌握充足理論知識后,能夠在實踐中不斷強化自身的法律實務能力。針對模擬法庭在民商法實踐教學中的功能主要分為三個層面:首先,在模擬法庭中學生能夠進一步鞏固自身所掌握的理論知識,模擬法庭的運用并不是在學生剛剛接觸專業課時期,而是在學生掌握扎實理論知識基礎后開展此課程,這時學生對于基礎法律理論知識已經具備充足的掌握,在模擬法庭的實踐教學中,將多維度的法律知識運用其中。因此學生能夠對理論知識的理解從片面到深入,且在實踐中對理論知識進行了論證和鞏固。其次,在模擬法庭的教學實踐中,法學專業學生能夠對法院的整個庭審要求和具體流程有更加全面的把握,對于提高學生法律應用能力以及實踐工作能力具有積極意義?;谀M法庭的民商法實踐教學,雖然是以一種虛擬教學形式存在,但此過程中涉及的案例、審判規則和程序比較符合法院審理案件的實際情況,并且要求參與其中的人員,對法律知識具備充足的了解和靈活運用能力,進而在真實的庭審環境和角色扮演中,增強自身的工作能力與職業素養。最后,對于提高法學專業學生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具有積極意義,模擬法庭的實踐教學與傳統實踐教學模式具有鮮明差別,以往的教學過程中,更加注重研究型人才的培育。然而在模擬法庭應用后,高校的培養目標逐漸轉化為應用型人才培養。應用型人才不僅要掌握扎實的理論知識,同時還要具備將理論知識運用于實踐的能力。
二、模擬法庭在高校民商法實踐教學中的運用路徑
(一)優化實踐課程設置。高校在開展民商法實踐教學的過程中,可以引薦西方國家在此方面的課程體系設置經驗,將實務性法律教育、律師職業技能內容,融入民商法實踐課程內容設置中,切實培養法學專業學生的民商法實務能力。在進行高校民商法實踐教學課程設置的過程中,其課程目標和方法,均要對模擬法庭的運用形式進行規范。首先,高校民商法實踐教學的根本目標,是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所以,在模擬法庭應用后,同樣需要強化高校法學專業學生的邏輯推理、應變以及文書寫作能力培育。其次,模擬法庭在民商法實踐課程中的運用,可以劃分為模擬訓練、演練與比賽三個環節和流程,以此來實現課程教學的進一步優化。最后,根據民商法實踐教學的總體目標,進行模擬法庭教學活動的組織設計,凸顯民商法實踐教學的差異性,以具有實用性的教學內容為主,削減過多的學術性內容,促進高校法學專業學生實踐能力、法律運用能力的循序漸進提升。(二)豐富民商法教學內容。在模擬法庭運用后,有必要對高校民商法實踐教學內容進行更新和優化,結合民商法課程教學的總體目標和具體要求,合理進行實踐課程教學內容配置,在保證基礎法律理論知識專業性、基礎性和實踐性的同時,讓理論知識與實踐密切關聯。在課堂教學實施的過程中,根據當今社會發展的實際,為學生創設真實的模擬庭審情境,讓學生能夠在此背景下開展實踐訓練,增強學生的知識獲得感和體驗感。在情境創設和教學內容選擇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要根據民商法課程教學章節,科學合理的選取民商事案例,在此基礎上組織設計模擬法庭活動。另一方面,要將調查充分結合實踐,讓學生能夠更好地進行法律理論知識的靈活運用。在開展高校民商法實踐教學過程中,注重知識的傳輸,夯實學生的理論基礎,讓學生具備靈活運用民商法的能力。與此同時,也要加強高校法學專業學生人格培育,通過科學的實踐教學內容,引導大學生形成正確的思想觀、價值觀,并在日后的工作中,始終堅定法律的公平公正。(三)打造雙師型教師隊伍。通過校院合作的方式,樹立雙師型師資隊伍建設目標和規劃,并逐步探索完善的機制,圍繞模擬法庭在民商法教學中的運用,打造一支高質量的實踐師資隊伍。高校方面應從專職和兼職師資隊伍兩個層面著手,一方面,在專職師資隊伍建設的過程中,高校可以針對民商法專業教師,展開針對性知識培訓,使其充分了解模擬法庭的教學流程和教學功能,并定期進行考核評價,考察專職教師的模擬法庭教學能力。同時,可以為民商法專業教師,爭取到法院掛職學習的機會,使其在真實的法庭工作學習過程中,累積更多豐富的實務經驗,通過這樣的方式提高民商法實踐教師的教學能力。另一方面,打造一支高質量兼職師資隊伍,可以聘請具備豐富工作經驗的法律實務工作者,到校掛職授課,并共同參與模擬法庭活動,為模擬法庭在民商法實踐教學中的應用提供針對性的建議,共同改進和完善實踐教學模式。通過構建專兼結合的師資隊伍,保障民商法實踐課程教學的質量。(四)完善教學考評體系。模擬法庭在民商法實踐教學的運用過程中,需要對教學的考核評價體系進一步完善,以往單一考核學生的方式方法不再適用,要構建具有綜合性和實踐性的課程考核評價體系,側重于考核法學專業學生的民商法理論知識以及實務技能、職業素養。高校從多個維度入手,獲得最科學與全面的評價結果。在進行考核評價的過程中,可以采取過程性考核與終結性考核相結合,在模擬法庭的課堂教學過程中,由專業教師和小組成員共同對模擬法庭成員展開評價,對來源于不同維度的評價比例合理劃分。除此之外,在對學生進行期末考核的過程中,同樣需要側重于學生實踐能力考核評價,將兩項考核評價結果結合,給予學生科學合理的學習成績。完善的教學考核評價體系,對于模擬法庭在民商法實踐教學應用的不斷改進和完善,同樣至關重要,根據學生的考評結果,能夠發現模擬法庭在民商法實踐教學應用中存在的問題,以此來進一步鞏固實踐教學成果。
綜上所述,伴隨近年來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對于法律專業人才的要求更加嚴格,這對于民商法實踐教學而言是新的挑戰和機遇。為了進一步助推法律專業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在民商法實踐教學過程中,有必要采取模擬法庭的教學形式,逐步增強學生的法律理論知識,應用能力以及解決問題能力,提高民商法實踐教學質量,同時也為國家輸送更多高質量的法律專業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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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學范文3
關鍵詞: 民商法 演變 發展
一、民商法產生的原因和背景
民商法的出現主要作用是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并且闡述不斷發展成為社會關系基本內容的深層次原因在于經濟理性人,社會中的大多數人終其一生都在不斷地追求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種利益的追求必然打破一個相互平等的關系。民商法存在的意義就是要將這種相互之間的不平等地位趨向平等,在進入社會后的人們中不斷角逐競爭,這是一個很正常的過程,但這個過程是漫長而逐步演變的,首先人們會產生相應習慣,再產生約定俗成的慣例,并最終在政府干預下形成具有正規明確帶有強制力的法律。
通過長時間的發展,民商法不斷完善,從低級制度形式的基礎上不斷發展成為高級的制度形式。所以,它們之間并非是截然分開而界限分明的,“法律從習慣與習俗的形成慢慢演變成同屬一個連續體,其間的互相轉化是細微的,慢慢的,不輕易被覺察的”。法律發展史表明,法律是由人類約定俗成的習慣和習俗的基礎上慢慢發展起來的。恩格斯在《論住宅問題》中說:“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商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便成了法律?!诜傻倪M一步發展的進程中,法律便發展成或多或少廣泛的立法?!钡聡鴮W者薩維尼也曾指出:“一切法律均緣于行為方式,在行為方式中,用習常使用但卻并非十分準確的語言來說,習慣法漸次形成;就是說,法律首先產生于習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學,職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潛于內、悄無聲息的力量,而非法律制定者的專斷意志所決定的。”
二、民商法產生與習慣的關系
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民商法在于明確人的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經濟關系的形式和作用”。在約定俗成的習慣基礎上產生的法律主要是作為民商法中的私法,和其他的法律一樣它不被任何情感因素左右,公平公正地審判。商品貿易是普通民眾之間財產等價交換的過程,在社會中屬于普遍的現象,是長期發展出來的習慣和習俗。當我們上街買東西時或同他人發生一般生活商品交易時,我們只要自然而然地去按習慣規則辦事就可以了,不會感到自己的行為已經在受到什么法律的約束。所以,民商法盡管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但它的法律強制性作用只在涉及違約或侵權時才表現出來。在發生了違約或侵權所的情況時,通常是按習慣或約定去處理,如果雙方或其中一方不遵守慣例來履行約定時,法律則是最好的幫手。而當約定俗成的習俗發生變更時,相應民商法規則也會隨后修訂。在社會發展的歷史長河中,某些習俗在替代著民商法,應該說這是一種侵蝕,對約定雙方利益是有破壞性的。在世界上少數國家或地區:“人們可以說某一法律規則未被實施或被廢棄完全是習慣法所起的作用,因為無需通過必要的渠道去采取真正的法律程序,它就可結束某一法律規定,用另一條來代替。”一些法學專家將其現象解釋為:“由習慣法引致的法律之廢除。”
三、民商法在英美和大陸法系的不同
兩者在表現形式上有著不同的地方,首先談談英美法系,它必須在豐富的法律實例基礎上才能被建立,他們的民商法是比較有代表意義的,因為他們的法是由歷史演化出來的結晶而形成的。美國法學研究專家家龐德說:“普通法的力量來自它對具體爭議的解決,一旦普通法法官直接或間接的實施法律,他們總習慣于以過去的司法經驗適用于眼前的案件,而不會將案件置于抽象的體系、準確的邏輯框架中。”大陸法系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其民商法主要以相應法典和立法為基礎。大陸法系的民商法不是以立法者意志而產生,而是根據本國社會生活習慣、習俗和慣例作為產生根基,特別是商品經濟發展中的人們在交易過程中慢慢形成的各種慣例規則。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重要淵源是日耳曼法,而日耳曼法則是存在于各個地區的不成文法律習慣。德國民法典是在古羅馬大量民事習慣的基礎上產生的。這些民事習慣,特別是有關商品交易方面的習慣規則,大大適應和滿足了剛剛統一的德國經濟發展之需。而法國和德國民商法之間的不同是在于法國法通過比較精確的語言對這些規則作了邏輯上的演繹。
當我們說民商法是社會經濟發展慢慢演變的產物時,主要是從其內容方面來說的。民商法發源自社會的習慣、習俗和慣例。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將全世界的商品經濟發展帶動起來的時候,在商品交易規則中,其主要內容是由商品交換的基本規律決定的。這些商品交換規則是商品(市場)經濟自然演化的產物,不是立法機構刻意制造出來的。如果一個國家還有沒成文的民法典,該國國民的商品交易仍是在習慣、習俗和慣例中不斷地發展和運行。同樣,一個國家制定了民法典,該國民的交易過程中除了有法律的制約外,還是離不開傳統習慣、習俗和慣例之間的關系。
四、結語
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民商法變得越來越重要。國家立法機關陸續制定并完善了大量的民商立法。作為民法重要組成部分的《合同法》、《物權法》和《侵權法》已經出臺。但是,立法者在制定民商法律時,能否完全按照民眾利益為主導的方向進行設計相應制度是值得探討的。民商法也和其他法律法律一樣不可輕易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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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學范文4
[關鍵詞]民商法 當代經濟發展 價值體系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3)06-0018-01
引言
當下是經濟、科技、信息技術迅猛發展的時代,這些改變不斷滲透進入人類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民商法在這個嶄新的時代向全新的局面發展。因此,人類社會在社會、文化、經濟、法律各方面發展的同時也給新時期下和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民商法提出了更加全面的要求與挑戰。民商法只有適應了當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才能以開放的心態和實事求是的精神處理各種復雜的問題,才能避免尷尬局面的出現。研究者認為,探索當代經濟下我國民商法的發展對民商法未來發展的探索,以及當下相關法律實踐活動對提高我國民商法的使用效率和可行性具有積極意義。
一、當代經濟發展下的民商法價值體系
當今時代下的民商法價值受經濟發展影響而不斷發展和完善,并且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傳統意義上的交易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方式已經逐步被互聯網等形式所取代,因互聯網可以使行事主體打破國界和地域的限制,運用網絡等科技工具從事相關民商活動,因此,科技的發展給民商法提供了方便與廣闊的空間,市場的開放性和靈活性為主體自由的實現提供了一個堅實的基礎。當代經濟下的發展要求對民商法的價值體系進行重構,伴隨相關演變可能派生出新興體系,但無論是新的派生還是原有基礎上的派生均以自由、平等、公平、安全、效益為核心。自由是其他價值體現的基礎,是整個價值體系的核心;平等在當代經濟下具有豐富的工具性價值和目標性價值;公平一直是民商法的本質價值追求;安全,信息時代背景下主要重視的一個重要目標;效益是民商法基礎價值之一,與自由具有等同的價值地位。
二、當代經濟發展下民商法的發展
首先,伴隨經濟、信息的快速發展,民商事活動的成功越來越取決于信息有效的提供和開發。因此,新形勢發展下的民商法愈加注重對信息庫的開發和投資做出一定貢獻的人們的必要商事權利的保護,避免挫傷這部分人群的工作積極性。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我國民商法中對這部分信息庫的專用權不夠完善,需要隨時展的需要不斷開發和拓展。其次,域名已經成為當今網絡信息時代下商業經濟的重要標示符號,幾乎與傳統企業商標具有同等的作用,信息越發達,域名的地位越明顯。相關立法部門已經意識到這一發展變化,對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合理有效的規劃和整合。最后,互聯網中音頻、影像、圖片等的傳播不同于傳統的單項傳播模式,而是交互式的傳播形式,這使得對網絡信息的版權及其作者版權保護顯得額外重要,逐漸發展成一種新的適用網絡信息保護的新的民商事權利。
三、對民商法發展的未來展望
民商法作為對民商事活動當中所有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調整的一個總稱,是以民商事活動之間的相關關系作為其作用的對象。當國家的經濟與單個經濟市場獨立存在時,與市場對應的法律體系也是相對獨立的。但隨著經濟時代的不斷發展,網絡將世界各地各個國家的所有民商事活動都聯系起來,推進了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加之全球網絡的民商事活動越來越具有明顯的共性和普遍性,適應全球范圍內的法律理念、價值觀以及執行標準未來都將趨于統一,因此,全球范圍內的統一是未來民商法的發展趨勢。
四、結語
當下經濟的發展和日趨成熟為民商法的繁榮提供有力根基。伴隨科學技術的發展,網絡技術在商業領域的運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傳統的市場交易方式,無論是在人們支配財產的數量、種類、支配方式上,都發生大幅度改變,這些改變在客觀上要求了民商法的合同、物權等相關制度的革新,指定科學完善的規則,促進市場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綜上所述,當代經濟下我國民商法的發展正日益得到社會的政治、經濟等因素的有力推動,并且這些因素都為民商法的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最后,作為民商法的研究者,要滿懷信心,不斷克服困難,將民商法這一學科的科研力量進一步壯大,深入理論研究,更加深入地聯系實踐,為這一學科的發展盡一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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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學范文5
隨著政策制度的不斷制定,我國在經濟的發展上取得了較大的進步,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也就相應的得到了提高,但是在輝煌的另一面,又不得不面對我國貧富差距過大的問題,如不將其合理地解決,將嚴重影響到我國經濟發展的效率與社會的穩定。公平與效率是人們經濟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基本矛盾。在某種特定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對經濟的增長有著相當大的作用,而民商法與經濟法更是為其提供了有力的實踐基礎、理論依據。通過科學的制度設計,將這兩法進行有效地結合,對推動我國經濟的發展有著巨大的積極意義。
2法律價值存在的概念
古往今來,人們對法律價值所包含的真諦,每個人所擁有的看法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而國內國外的許多法學家也都各自有著不相同的探索。目前,公平、效率、安全和正義等這些方面是受到廣大學者一致認可的法律基本價值。這些方面所包含的法律價值已經基本滿足了絕大多數法學家所認同的法律價值觀念不管是什么國家的法律,都是以表現出法律的有效價值作為其終極目的。然而,由于每個部門法都是不相同的,也就導致了構成法律價值范疇內的法律價值取向是不相同的,各自都有側重點。
3民商法與經濟法之公平、效率的價值
3.1民商法與經濟法公平的法律價值
因每個學者對法律的公平價值的理解都是各不相同的。所以,有的學者覺得正義就是代表著公平;也有學者覺得只有平等才符合公平的含義;另外,還有學者覺得,所謂的公平就是進行合理的分配正義。實際上,就算是相同的一個人,其在不相同的兩個時段內,對公平定義的理解都是有可能出現不相同結果的。著名的思想教育家馬克思曾在早前就指出:古羅馬人與希臘人的公平就是認為奴隸制是公平的存在,而在1789年,因資產者認為的公平原則是要求去除封建制度,因此,永恒的公平都是會跟隨時間、地點改變的,也會因人而變化。現在現如今,公平在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指權利與義務在社會和主體這兩者上的分配,進而讓社會的各方面利益都達到一種相對平衡的狀態。在法律的原則中公平價值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它并不是一個具體的規范存在,而是跟隨著法律的變動而不斷變換其定義,是一個道德的規范與原則的規范。
3.2民商法與經濟法效率的法律價值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主要體現,其能夠很好地處理好人們相互之間的各種矛盾,而這樣的社會關系與沖突,其最根本的所在就是人們利益的沖突體現。法律的作用就是運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將這些相互沖突的關系進行很好的平衡、協調,其運用的主要方法就是通過平衡相互沖突的利益來體現出法律的作用。思想家馬克思曾指出每一個社會的經濟關系首先表現的都是利益,也正是利益才能真正地做到把所有的社會人員之間相互連接起來,而法律則主要就是用來使這些不同利益能夠達到一個平衡的點。同時,法律也是保障社會凝聚力與有秩序的關鍵所在,其主要的方法就是讓所有沖突的利益得到平衡。這些利益主要包含了公共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因此,將個人所追求利益的行為合理化、社會化就是法律所存在最基本的作用,通過有規則和制度的方式將其規范起來,并且尊重其追求效率的本質,從而實現將個人行為提升到組織行為的目的。經過法律的手段,逐漸的將個人的努力不斷地引向一種社會的努力,也使得個人的效率更快地向著社會效率接近。
4民商法和經濟法在公平與效率的視角下價值取向比較
4.1法律價值取向的定義
當法律有著目的或為了達成一定社會效果的一個方向進行固定的運轉時,一般這就是通常人們所指的立法價值取向。什么是價值?價值就是滿足人類最基本的需求,而其反映的就是現實中的人為滿足特定的與客體之間屬性的特別關聯=。而且,這樣的需求具有非常多的目標與層次。所以,價值取向就是在同一時間段內對不同的目標、不同的層次所存在的需求進行相應的選擇與取舍。一般情況下,正義、平等、效率以及自由等這幾個方面是人類在平常的生活中需求程度與愿望程度最高的。而身為法律外化形式的具體部門在處理這些事件時,大多是通過某些中介的途徑來體現出人的普通需求。
4.2民商法和經濟法在公平、效率的價值取向上的比較分析
4.2.1民商法和經濟法相同價值取向的分析
民商法和經濟法有著很多的價值取向都是一樣的。如在公平價值的這一方面,民商法和經濟法都是調整經濟關系必不可少的兩個部門,更是保證市場交易公平的主要力量所在。其中,民商法實行的是高位公平的原則。將公平原則跟誠實信用原則進行比較,實際上,公平原則的內容豐富程度是要遠遠大于誠實信用原則的,因此,公平原則才是民商法真正精神中的精髓。在公平原則中,充分體現出了民商法的性質、任務與特征,同時還反映出了其追求的目的,民商法是執法的準繩,是民事立法的宗旨。準確來說,公平原則可以說是民商法的靈魂所在。而在經濟法中,還是有著大量將公平看作是經濟法價值原則的學者存在。從效率方面來說,民商法和經濟法的最終目的是完全一樣的,也就是指兩法在各項的制度設計上,都是間接或直接以實現社會利益和實現經濟人的利益為目的,以此來促進生產力,進而推動了整個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民商法就是由平等的角度出發,再合理地利用好個體財產的交易和公平的原則等來獲得相應的利益,當在商事的法律中時,就更加強調效益為上的原則;經濟法則是利用企業的微觀經濟效益與社會的宏觀經濟效益,來實現對整個社會的效益與公共利益的提高。所以不管是經濟個體法,還是宏觀經濟法或者是社會保障法和市場管理法,這兩者都是保障和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第一重點。
4.2.2民商法和經濟法不同價值取向的分析
但是,民商法與經濟法也存在著不同的價值取向。從大的方面來說,在整體價值的取向上,民商法是屬于私法,存在于個人角度的法;而經濟法則是屬于公私結合的第三法領域,是存在于整體社會角度的法。從細小的方面來說,在公平價值的取向上,兩法就有不同的取向:(1)民商法和經濟法在生產基礎上的不同廠在民商法中公平生產就是指商品經濟的產物,經過剛開始的自由交換活動后,就逐漸地確立起了法律制度。因此,這時的公平主要強調的就是人們私權的保護。而經濟法的公平觀念,很多情況都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高度發達時發生市場失衡,也就導致了資本主義國家主動放棄守護人的角色,然后政府主動使用公共權力加入到市場中,以此來保證社會與整體的公平。(2)在公平原則上的不相同。民商法的公平原則中包括了平等的環境以及相同的起跑線,并可應用于所有的法律,而且得出的結果也都是相對的公正。(3)在公平實現的方法上的不相同。民商法主要是應用平等的原則,進而認同所有權的相應制度、私權保護以及契約自由等私法的制度,同時,還有原則對市場規則的限制以及公平交易的影響,最終建立好完善的公平保障與矯正機制。而經濟法則與民商法完全不相同,因為經濟法是直接通過國家政府來進行干預。其主要就是通過制定相應的準入制度、市場秩序以及宏觀調控等能夠讓社會利益逐漸走向公平。(4)兩法公平內容上的不相同。民商法的公平主要就是形式的公平、個人的公平與起點的公平等;然而經濟法強調結果的公平、社會整體的公平和實質的公平。
4.2.3民商法和經濟法在效率價值取向上的表現
民商法與經濟法在效率價值的取向上有著兩個方面的區別,首先,兩法在利益的強調上不同。民商法主要是以強調個體的經濟利益為重點,利用個體經濟效益的形式來推動整體經濟的向前發展;而經濟法則主要是強調整體的利益和社會的利益。其次,民商法和經濟法在效益與效率的關系上的不同。由于大多數人都是將效益看作是效率的低一層次,效益與效率又是有著整體與個體之分的存在。然而民商法保障的經濟人所具有的驅利性,就是低層次效益追求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更是個體的效益與效率。但是,其中的個體效益與效率的追求卻和整體的效益與效率沒有直接的聯系,整體也就不會隨著個體的增高而有所提高;而經濟法的效率價值取向則是直接的追求整體的效益與效率。
5結語
綜上所述,公平和效率的價值在市場的調整中,可以說是一對矛盾體的存在,相互依靠,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方都將是不完整的存在。其在民商法與經濟法中的價值取向,更應該將兩法合理地結合起來使用,而不是單獨地發揮其中一法。只有如此才能在民商法與經濟法中更好地將其作用充分地展示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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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學范文6
關鍵詞:民法典;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法通則
引言
隨著今年兩會的順利落幕,這部千呼萬喚的民法典終于躍入了大眾的視野,成為社會各界所討論的熱點話題。民法典是我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與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但是民法典頒布后,商法和民法的關系應法律處于何種位置,成為了目前民商學者所討論的重點問題。對于民商法關系的解決不僅會影響我國法律體系的建構,而且對中國的市場經濟發展也具有重大影響。根據我國現有立法來看,我國應當是更加傾向于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但是根據我國所頒布的《民法總則》以及《民法典》,其中并沒有體現實質上的民商合一。正是由于有些商事規范不適宜放入民法典之中,所以,制定專門的商事規則具有顯著的必要性。在民法典頒布的今天,我們需要了解民法典的體系結構,明確民法典中有關的商事法律的規范,從而對民法與商法的關系進行進一步的分析,確保商事法律關系得到有效的保護。
一、民商事立法模式概述
民法和商法的關系一直以來都是學者爭論不休的熱點話題,尤其是在民法典頒布后,民商關系的問題就更加突出。民法典頒布后商法應當去往何處?民法和商法的關系到底應該如何定位?這些都應該是我們如今在民法典頒布背景下所要進行思考的基本問題。根據傳統民商法的立法模式,大陸法系對于民商法立法模式基本有兩種,即民商合一模式和民商分立模式。
(一)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商合一就是指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統一立法,將商事方面的內容編入民法典中。采用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主要有瑞士以及意大利等國家,這些國家都是在私法領域上僅制定了民法典,沒有另行制定商法典。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法和商法的交流愈加緊密,共同服務于市場經濟。而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更加順應于當今私法一體化的主流,也可以節約司法資源,保證我國立法體系的統一。但是,民法和商法價值取向的不同使得民法與商法在調整范圍、調整方法及制度設計上均有很大區別,所以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忽略了商法的特殊性,不能解決商法的獨立性問題。
(二)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
民商分立簡單的來說就是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商法典。而在國際上采取民商分立的代表性國家主要有法國,德國、日本等,這些國家都是分別制定了民法典和商法典。部分學者認為,商法具有其獨立性,應當單獨進行立法,這樣有利于商事糾紛的妥善解決。但是,民商分立也有不足之處,由于市場經濟的多變性與法律的滯后性,商法典嚴密的法典結構很難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
(三)我國的民商事立法模式
長久以來,關于我國的立法模式應當采用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立的爭論一直存在。有學者認為我國的立法模式屬于民商合一,但是部分學者認為民法中沒有包括商事法律的特性,所以不應當屬于民商合一的法律體系。在民法典頒布之后,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更加占據主流地位,根據江必新學者表示;“民法典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體例”。由此可知,我國目前關于民商事立法模式上所采取的應當屬于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二、民法典時代下商事通則制定的可行性分析
在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之外,我國還部分學者提出可以訂立折衷的立法模式,就是在制定民法典的基礎上,再制定一部商法通則,對商法關系進行整體規制。在我們目前大趨勢實行民商合一的背景下是否還有必要制定商法通則,根據筆者的觀點,制定商法通則是有必要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商法具有特殊性
我國許多學者認為民商合一模式的最大弊端就在于其忽略了商法的獨立性和特殊性,從而導致商法的部分交易習慣和交易規則不能在民法典中得到體現。商法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商法的適用范圍、主體規則、交易習慣等方面;商法是適用于商業活動的法律,商業活動的主要特征是營利性,這也是商事主體和民事主體不同的地方,商事交易更加追求效率;而商法規則只針對商主體適用,將商事主體納入民法典中便不能凸顯其特殊的主體地位。正是因為商法具有獨立性和特殊性,很多方面的規則不能融入于民法規范中去,所以,制定商法通則顯得尤為必要,這樣可以最大程度上保障商法的特殊性,從而保障商法的交易規則和交易習慣的順利進行。
(二)商事單行法未能形成統一的商事規則
雖然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在各商事領域都陸續的制定商事單行法規,包括《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以及《破產法》等。但是,這些商事單行法具有針對性強、適用領域單一的特點,僅僅考慮個別具體領域的單一需求,沒有考慮商事整體的需求,所以尚未形成調整共性的商事關系的一般規則。另外,如果僅僅靠多個單行法律來對商法的原則特征以及交易習慣加以規定,會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會導致標準過于分散,運用法律分散的情況出現。
根據我國新頒布的民法典來看,其實不能說實質意義上的民商合一,因為其中有關于商法的條例寥寥無幾,大部分涉及商法的條文原理都是結合著民法和商法的共性,商法的特殊性在其中根本無所體現,商法通則的制定已成我國民商法制發展的當務之急。所以,我國應當在民商合一的背景下,尊重商法的獨立性,頒布商法通則,對商事中的特殊要件進行統一規定,確保商法的特殊性。這樣不僅可以使商法制度自身更加體系化、科學化,也可以填補我國商事法律規定不足,協調相關法律規制之間矛盾與沖突。
三、民法典頒布背景下對我國民商法關系的再定位
無論從商事法律的獨特性來看,還是從民事法律的兼容性來看,民法典都不能將全部的商法規范納入其中,因此有必要對民法典頒布背景下的民商法關系進行重新定位,厘清二者之間的具體關系。而傳統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這種非此即彼的立法模式也具有弊端,所以應當對傳統的民商事立法模式進行反思,從而找到協調民商事關系的解決方法,以實現法律關系調整的最優社會效果。
(一)對傳統民商事立法模式的反思
如上文所述,無論是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都有其固有的弊端,民商合一會忽視商法的特殊性,而民商分立不能隨著社會經濟的變化而進行修正。所以,應當對傳統的民商事立法模式進行反思,需求新的立法模式來更好的適應我國法律體系的發展。民法典頒布之后,我國的立法模式便明確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但是我們可以看到民法典并沒有實質的民商合一,而我國的商事立法一直采單行法模式,因而顯得體系龐雜且亂。另外,我國目前的商事立法也沒有對商法中的一般性規則進行規定。如前文所述,我國可以在民法典的基礎上,對民法典未涉及的問題進行單獨立法,即制定商法通則。在民商合一的基礎上,在民法典頒布的背景下,制定商事通則,重塑民商法關系。
(二)在民商合一模式的基礎下制定商法通則
民法典的頒布使其成為了定位為民事權利和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法,但是在民法典頒布之后,仍然應當注意商法的獨立性。民法典有其局限性,很難對與市場經濟高度關聯的交易進行有效調整。民法典不能定位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從民法典頒布的基礎上來說,我國的民商法關系更類似于民商合一的狀態,但是,這種體制對商事行為的調整缺乏統一性和系統性。在我國目前的立法模式下,應當在民法法典化與商法單行法的基本立法格局之下,對商法通則進行單獨立法。
在我國目前的立法現狀下,民法典的體系并沒有對商法的一般原則進行相應的規定,而這也給商法總則的制定留有空間,從而保證商事法律規范能夠在現實中充分發揮作用。雖然我國一直所采用的商事立法模式是頒布單行商事法律的立法模式,但是我國也需要商事通則來統領商事單行法,并且調整商事關系。如前文所述,我國應該在民法典下制定商事通則;首先,結合當代商事交易方式對民法典中未涉及到的商事一般規則進行規定,尤其是涉及到商法特殊性以及獨立性的一般性商事規則。商事通則的制定不需要有制定商法典強的理論性、技術性和操作性的要求,相對來說較適合我國目前的國情。其次,應當將我國各個單行條例中統一的商法原則與理念納入到商法典中來,系統高效的對商事法律進行規范。最后,我國目前的國情不適合制定商法典,但是在民法典頒布之后也不應該繼續發行各類商事單行法,而應當結合民法典的規定,制定商事通則來將單行的商事法律體系化,解決單行商事法律雜亂的問題。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