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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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構建

【摘要】隨著經濟社會的多元化發展,人們對信用問題的重視程度不斷增加,信用體系建設成為穩定社會發展的重要工作。由于我國人口數量龐大,再加之一些地區人們的信用意識淡薄,使得在建設信用體系的過程中遇到很多問題。論文從民商法的角度展開分析,對個人信用體系構建情況展開論述。

【關鍵詞】民商法;個人信用體系;個人信用

1引言

在經濟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個人信用對經濟市場的運行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我國民商法中規定了個人信用的相關解釋。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個人作為活動的參與者,相互之間會形成特定的信用關系,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定的信用體系。從市場發展的角度來看,不論是個人、政府或是企業,其在經濟市場中產生的一切行為,都必須有一個規范或制度進行約束。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正不斷推進,在政府信用體系、企業信用體系的基礎上,開始逐漸構建個人信用體系。建立個人信用體系,也是為經濟市場的有效運行奠定良好的信用基礎。下面,筆者結合對民商法中的相關規定,對構建個人信用體系展開相關論述。

2信用的法律界定與特征

2.1信用的法律界定

從法律層面而言,個人信用主要是指個人具有的信用責任,包括償還債務及承擔法律賠償的相關義務。在我國的民商法中,還規定了在經濟活動過程中,交易的雙方應事前了解雙方的信用情況,才能夠進行相關的交易。只有在充分了解對方的信用情況,才能夠避免交易過程中存在的交易風險。因此,構建個人信用體系,是保證經濟市場穩定運行的重要基礎。

2.2信用的特征

個人信用體系主要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①全面性。構建個人信用體系,理應從經濟社會的各領域中進行考慮,提高整個社會對信用問題的重視。個人信用會對經濟活動中的許多行為產生非常大的影響,經濟社會的發展離不開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1]。②跨區域性。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及市場經濟的多元化發展,各領域之間的交流越來越頻繁,不同地區的合作逐漸增多。在這種情況下,個人信用體系的運用就具有了跨區域性的特點。③真實性。在構建個人信用體系的過程中,所有相關的信息都應是真實的,信息數據將會對個人行為產生非常大的影響。因此,在建立個人信用體系的過程中,一定要保證信息數據的真實性。

3個人信用體系構建中存在的問題

構建個人信用體系,主要是利用互聯網技術,將個人、企業的相關信用行為,通過數據動態的方式展現出來,并對經濟市場中的各項經濟活動產生比較的影響。我國政府部門近幾年關于構建個人信用體系的重視程度正不斷增加,雖然相關理論體系并不是非常完善,但也在一直努力[2]。下面,針對個人信用體系構建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簡單的分析。

3.1數據收集方式不規范

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社會關系越來越復雜,個人的行為逐漸對社會發展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也進一步導致了個人信用體系的分布漸漸分散。因此,在構建個人信用體系的過程中,必須處理信息散亂這一問題。但是,在我國已經建立的個人信用體系中,相關方面的制度并不是非常完善,制度中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在這種情況下,導致個人信用數據庫的建設始終存在很大的阻礙。此外,由于個人信用體系的相關理念在我國出現的時間比較晚,相關部門仍沒能對其引起足夠的重視。從某種角度說,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缺乏政府職能部門的支持,使得個人信用體系構建工作存在較大的阻礙。

3.2數據收集投入成本較高

現階段,在我國個人信用領域中,對于個人信息數據的收集工作,存在信息收集量大、資金投入不足及思想意識落后等方面的問題。也正因如此,導致在經濟社會運行過程中,一些實力較弱的民營企業在進行融資等經濟活動中,由于自身的資金不足導致經營十分困難,影響了企業的長期發展。此外,由于民營企業的信用信息主要來自于企業經營者的交易行為,這種方式下若將信息以售賣的方式傳遞給消費者,就產生了中間費用,對使用信息一方來說是不公平的。

4產生問題的原因

4.1缺乏整個社會環境的支撐

構建個人信用體系不僅對單個個體產生比較大的影響,對整個經濟社會的大環境也會產生非常大的影響。坦白講,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主要是讓個人對其自身的行為負責,并擁有信用憑證,供他人與自己合作時進行查詢。但是,在經濟社會的運營過程中,由于考慮到個人利益方面,使得部分人對經濟利益的重視超出對個人信用建立的重視。基于此,整個經濟市場環境中存在缺乏信用意識的問題。此外,受到傳統思想的影響,人們在交易過程中仍本著節儉的生活習慣,而不愿參與到信用借貸的體系中,對船舶信用消費的相關理念產生了阻礙抑制的作用。

4.2整體評價標準不統一

由于我國經濟市場中個人信用體系的不完善,導致在基于個人信用交易上的相關經濟活動中出現一些問題。同時,針對個人信用體系中的相關評價指標,不同地區存在不同的執行標準,進一步影響了整個經濟社會中個人信用體系的統一構建。由于上述情況,個人信用評價體系在建立過程中,若缺乏統一的執行標準,則很難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及相關制度,也不能對個人的行為起到規范、約束的效果。

5民商法個人信用體系的構建措施

5.1完善個人信用制度

為了保證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及為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奠定良好的基礎,必須進一步完善個人信用制度,注重對個人隱私方面的保護,保障個人的信息安全。實際上在建立個人信用素質的過程中,最關鍵的地方就是加強對個人因素方面的保護;同時,在此原則上從民商法的科學性及有效性上進行分析,保護我國公民的個人利益。從已經出現過的維權案件中不難發現,在法律體系完善的情況下,個人的維權效果能夠得到進一步的提升。基于此,加強法律體系中信用制度的建設,對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有著積極的作用。

5.2強化政府職能

在依據民商法中的相關條例建立個人信用體系的過程中,政府部門一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體來說,在構建個人信用體系的過程中,必須依靠政府部門的正確指導,才能夠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從社會的宏觀層面上為構建個人信用體系營造良好的環境,從正確的角度引領人們重視個人信用體系的構建。鑒于此,政府部門應從社會的實際情況出發,將想要達到的某種狀態與社會中現存的實際情況相互融合,制定出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對社會有效的個人信用體系。在將民商法作為基礎構架個人信用體系的過程中,政府部門應進一步加強自身的職能,提高自己處理各項事務的有關能力,并將制定的有效制度真正落實到經濟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從而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此外,政府部門應全面分析我國民商法中的相關條例,并結合經濟社會目前發展的主要特征,合理安排相關工作,為構建個人信用體系創造良好的條件。

6結論

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信用是一個人的立身之本,是衡量個人道德標準的重要依據;同時,信用也是維持社會各項活動正常進行的重要理念。在經濟社會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的今天,維持交易的重要基礎就是信用,信用是促成交易的重要條件。隨著相關法律措施的不斷完善,對個人誠信的要求也越來越嚴格。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部門為了能夠實現經濟社會的長遠發展,建立了個人信用體系,為社會運行的穩定性奠定良好的保障。

【參考文獻】

【1】蔣梅.試論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的現實融合修改[J].法制與社會,2015,36(13):15-16.

【2】孫婷婷.芻議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現實融合障礙[J].新西部(理論版),2016,14(15):77-80.

作者:耿健福 單位: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邊防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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