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淺析,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摘要】1990年后我國開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懲罰性賠償做出相應的規定,隨后在2014年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詳細具體地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加大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擴大了適用范圍,并加大了賠償的力度。但是懲罰性賠償制度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不斷地完善,才能更好地解決現實問題。
【關鍵詞】食品安全;懲罰;賠償
18世紀末,懲罰性賠償制度起源于英國,隨后在美國發展豐富。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民法典》中,懲罰性損害賠償是指“在違反合同義務的訴訟中,被告有欺詐或惡意,原告除實際損害賠償外,還可以要求多倍賠償以懲罰被告。[1]”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來說是“舶來品”,從《消費者保護法》,一直到后來的《食品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都對懲罰性賠償制度做了相關的規定。在2015年新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中第一百四十八條提到“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這表明了懲罰性賠償是消費者得到的賠償損失外的一筆額外的賠償。我國學者們關于懲罰性賠償的定義各不相同:學者王利明認為,懲罰性賠償是法院判予加害人的額外賠償金;學者王衛國認為,懲罰性賠償旨在懲罰不法行為人,也就是說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在保護被害人的同時,懲罰加害人。
2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存在的問題
2.1適用主體范圍模糊
法條中僅僅規定適用主體是消費者,而這個消費者,是否包括知假買假者,在食品藥品領域內,知假買假者屬于消費者,其他的領域內并沒有相關規定。以梁慧星為代表的反對者認為知假買假者不是真正的消費者,故對其加以法律保護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立法目的相悖[2];以王利明教授為代表的的一方觀點持贊成意見,認為保護“知假買假”者有利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3]。至于單位是否屬于消費者,目前也存在不同說法,有的學者認為單位人員數量比較多,且屬于一個大的集體,相對于商家來說,其規模以及經濟實力等可能與商家一樣,故不屬于消費者。但是有的學者認為,從單位購買東西是消費這一方面來說,應屬于消費者。還有一個情景,那就是目前會出現購買者和使用者不是同一個人的情況,因為正常來說,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進行交易就是消費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此在這種情況很好界定消費者。但是現在會存在送禮、贈與或者是單位發福利等情況,在這種購買者并不是使用者的情況下,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在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
2.2適用客體范圍模糊
對于懲罰性損害賠償,通常認為商品即客體,但是隨著商家促銷手段的增加,很多的商家會在銷售產品的同時推出贈品,對于這類贈品是否屬于商品,以及贈品出現安全質量問題是否可以索要賠償,有待商榷。比如有的超市會做促銷活動,買酸奶送牛奶的活動,通常這類牛奶可能會臨近保質期,比如因為商家的疏忽,使得已經過了保質期的牛奶作為贈品隨著商品銷售出去,由此引發了消費者生病等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是否可以對商家進行索要懲罰性賠償?在實踐中出現過很多問題。因為商客雙方在交易過程中沒有支付相應的價格,所以導致人們無法準確地估算其價格,以及索要賠償的數量。而且,實踐中商家往往會對商品的安全進行保證,卻不會對贈品進行保證,這也是索賠困難的一方面。
2.3主觀過錯法律適用爭議較大
無論是國外還是國內,在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時候,都會考慮到主觀要件,它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主觀惡意。也就是說,其要求有“欺詐行為”,相關的法律部法規有規定列舉了一些行為屬于欺詐行為,但是并沒有窮盡,還有一些行為是沒有列舉出來的。其次就是關于經營者重大過失使得消費者陷入認識錯誤的情況,是否屬于明知,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要經營者的主觀是明知的情況下才適用懲罰性賠償,因此關于重大過失是否屬于明知,也存在著爭論。
2.4維權程序操作困難
關于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目前是3種計算方式。一是價款的十倍,二是受到損失的三倍,三是不滿一千按照一千計算。但是由于舉證維權的困難,大部分要求消費者舉證,僅僅有幾個特殊的商品,采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如果食品價格低,很多消費者不愿意為了一千元而耗費心力舉證,便會放棄維權,或者接受商家的簡單彌補性賠償。如果因為舉證的困難而使得消費者怠于維權,那么就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其次懲罰性賠償的提起以侵權或者損害為前提,不可以單獨地行使,這就增加了維權的復雜性。最后就是在整個維權的過程中,訴訟的過程過于冗長,程序過于復雜,很多消費者就不愿意浪費時間去維權,因此,缺少一個簡單便捷的程序來維權,也是目前維權程序操作困難的一大問題。
3完善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議
3.1明確適用主體范圍
上文提到,主體是指消費者,那么知假買假的算不算是消費者,這個在理論界一直爭論不休。在實踐當中,存在著職業打假人,他們知假買假,靠著知假買假打假為生。根據一些案例相關的司法解釋來看,目前來說在實務界是支持知假買假者獲得懲罰性賠償金的,也就是說肯定了其主體地位。但是,有些職業的打假人,是以打假為生,通過獲得賠償金獲取利益,其主觀目的是盈利,并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因此對于這類的以打假獲取懲罰性賠償為盈利目的的職業打假人,不應當屬于消費主體。其次就是單位算不算作消費者,按照單位購買食品的目的來說,其給員工作為福利,也是消費的一種,所以應當算作消費者。在購買者和使用者發生分離的情況下,雖然使用者并沒有支付對價,但是是購買者支付了對價后將使用權利轉讓給了使用者,所以使用者也應該有權利主張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3.2明確客體范圍
依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具體規定贈品是否屬于懲罰性賠償的范圍,理論和實踐中都存在著問題。但是,受贈食品本質上還是食品,就應當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規范。其次,因為商家在做促銷的時候,贈品是跟著商品一起出售的,相當于消費者已經支付了對價,這種捆綁式銷售,贈品和商品理應一起受到《食品安全法》的調整與規范,所以贈品應當是懲罰性損害賠償的客體。對于贈品的價格,應當按照贈品正常的市場價格計算,而不是按照成本價格計算。按照成本價格計算的話明顯對消費者不公平,所以在價格計算方面,應當按照市場銷售價格計算。
3.3明確主觀要件
在認定經營者主觀上存在故意欺詐的情況下,才適用懲罰性損害賠償。那么對于欺詐,不應當僅僅限定在受到故意欺騙而陷入到認識錯誤,可以擴大到隱瞞真實信息而使消費者陷入到認識錯誤。其次就是懲罰性賠償要求商家的主觀要件是惡意,那么對于商家來說,無論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都算是故意。對于重大過失,實務界和理論界一直存在爭議。一些學者認為,正常的人都會預見的危害可能性,如果商家沒有預見的話,那么該重大過失就屬于故意的了。因此,如果商家在應當盡到注意義務而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的情況下,發生了重大過失。這個時候應當將重大過失認為是故意,而可以提起懲罰性賠償。
3.4完善上相關維權程序
首先在舉證責任上,應當建立舉證責任倒置程序,因為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且舉證困難,目前立法上并沒有相關的制度,所以應當完善相關立法。其次,在不需要以損害和侵權為前提才能提起懲罰性賠償,可以單獨提起懲罰性賠償即可。最后,確立一個小額訴訟專門解決該問題,因為往往食品的價格都不會特別高,而走正常的訴訟程序的話,過于復雜和時間長,消費者大多就會選擇“私了”獲得賠償。因此建立一個專門的小額訴訟的快捷通道是有必要的。
4結語
懲罰性賠償引入我國后,作為懲罰經營者的不法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個法律制度,在實踐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面對目前出現的這些情況,我們也一一對應地找到了相應的解決辦法。當然,隨著經濟的發展,法律在適用的過程中還會遇到不同的問題,也要時刻需要社會各界加以關注,并予以解決。
作者:于躍 宋莉莉 單位:黑龍江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