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刑法保護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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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刑法保護淺談

摘要:俗話說,“民以食為天”,近年來,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一直是全國人民普遍關注的民生大計。“食以安為先”,食品的安全不僅涉及到國家和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同時也關系到國民生存與發展的憲法權利。自2008年曝光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以來,人們對食品安全的關注度逐日上升,一時間曝光了很多不合格食品的安全問題,在社會上引起了不小的恐慌。因此近年來對我國視頻安全的法律探究越來越深入,在刑法保護下,食品安全問題如何有序進行,本文進行了粗淺的分析和探究,希望提出一些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對策。

關鍵詞:食品安全;刑法;犯罪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食品安全也成為一個日益凸顯的法律問題。近年來,除了“三聚氰胺毒奶粉”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外,此類的新聞依舊不斷被曝光。如:“地溝油”、“染色饅頭”、“敵敵畏火腿”,以及各種轉基因食品,等等。雖然國家通過法律的手段不斷在打擊遏制,但高額的市場利潤不斷趨勢著不法分子以身試法,輕視生命。刑法作為我國重要的法律準則,隨著社會發展的需求,在食品安全問題上也進行了多次的修正,對維護社會食品安全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不僅規范了食品市場,同時也嚴厲打擊了違法犯罪活動,起到了一定的震懾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在食品安全保護的規定上也存在著不足,法律與法律之間的銜接還未形成嚴密的保護網,因此在對食品安全保護的法律規定中,國家的相關部門依然需要對其不斷完善。

一、食品安全的刑法保護內容

隨著《食品安全法》的頒布,我國對食品的保障法實現了有效的對接,在與《食品衛生法》的有效互補中,保障了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同時根據社會現狀的需求,刑法也做出了相應的調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對于食品安全罪的規定不僅局限于生產和銷售兩個環節,同時還針對相關部門的監管環節增添了規定,三法的有效結合為我國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不僅對之前生產和銷售環節的視頻安全罪進行了重新的調整和修改,同時在范圍和罪名上也進行了擴大和細化。其中規定,對于那些在生產和銷售過程中不符合衛生標準,并且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食品安全事故,要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規定在刑罰范圍上加以拓寬,有效地與其他食品安全相關法實現了對接。并且在罰金的問題上,不僅取消了之前單處罰金的相關規定,同時還取消了上限規定,加大了食品安全罪行的懲罰力度,在社會上構成了一定的威懾力。

(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修正案(八)中,對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行進行了大規模的修改,其中最重要的兩部分是刑期的加長和罰金數量的上限取消問題。在該罪名中,根據不同案件的影響程度,法官在進行判處時有了更寬松的選擇條件,并且在修正案(八)中規定,對于情節特別嚴重,致人死亡或對人體危害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可以判處死刑。因此,在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中,對于被告人耿金平以該罪名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此外還有張玉軍、田文華等人,均被處以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三)食品監管瀆職罪

食品監管是食品安全流通的重要檢測環節,在《刑法修正案(八)》頒布之前,針對該領域的罪名并未有過專門的刑法規定。但在對刑法進行修正后,第408條明確提出了對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要求,并加大了對瀆職行為的懲罰力度。首先,由于食品安全監管是保證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失職行為直接導致了食品安全事故頻發,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強化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食品安全的保護環節。其次,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加強了對食品監管失職人員的刑罰力度,在量刑幅度中,食品監管人員的瀆職罪要比其他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力度大,比如在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時,會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超過了前兩者罪名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懲罰。

二、食品安全的刑法保護發展特點

在我國的食品安全保護中,刑法針對食品安全問題的立法規定主要經歷了以下變化過程。首先是立法模式上的轉變,在1979年期間,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還不算發達,食品安全問題也沒有近幾年這么嚴重,因此當時的刑法主要采取的是單行刑法模式。但隨著國家的不斷發展強大,經濟利潤的驅使下,很多人為了獲取利益最大化而鋌而走險,食品安全的問題呈現出多元化、復雜化的特點,因此單行刑法條例逐漸不適用于社會發展,也無法更好地制止食品安全犯罪的不法行為。所以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對于之前的單行立法規定進行了多方面的添加,使其更適應食品安全問題的復雜多變。其次是立法銜接的轉變,隨著《食品安全法》的頒布,《食品衛生法》的管轄范圍實現了擴大,從食品材料的生產、加工到最終的銷售食用,每個環節都有相關的法律依據作為保障,這一轉變不僅完善了我國的食品安全法規,同時也可以及時而針對性地找對問題根源,并加以制止和懲罰。再次是立法觀念上的轉變。法律的意義不僅在于對已發生事件的懲處機制,更在于對未發生事故的警示和預防。隨著食品安全問題的不斷發生,我國的刑法保護機制雖然不斷強化,但形式多變的今天,任何一種法律機制都會有其自身的盲點,因此,在近些年的法律修訂中,更注重法律對未來風險的預防和警示作用,從結果到行為的一種轉變,體現了刑法設立在食品安全問題上的一種觀念轉變。主要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一)刑法保護范圍擴展,罪名細化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食品監督人員瀆職罪是刑法保護的一種范圍擴大,從監管環節入手,為食品的安全增添了一層嚴格的保護網。這種范圍的擴展在很大程度上將食品相關的環節聯系在一起,形成環環相扣的保護鏈條。在具體的罪名內容中,刑法也進行了相關的范圍擴展,比如在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中,對情節影響的設定大大擴展了原先的范圍,對于“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刑法給予了明確而嚴格的懲罰標準。并且在很多原先的規定中,也加上了類似的法律規定,大大擴展了刑法涉及的范圍。在罪名上,主要表現為名稱的細化,比如在生產銷售環節中,不僅包括加工和出售,同時對于食品的運輸和儲存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通過細化的罪名分類,將食品的安全進行了全方位覆蓋。并且在對名稱的解釋中,也包含了很多過去未曾涉及到的領域。

(二)刑法懲戒力度加強,威懾作用明顯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很多條例對于刑罰的力度都進行了調整,不僅延長了刑罰年限,同時對于一些嚴重的情節,還取消了罰金和刑種上的限制。如在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特別嚴重的情節可判處死刑。并且在刑種上,修正案也提高了原先的最低刑種,將刑法中的拘役和單處罰金條例進行了刪改。這種懲戒力度的加強體現了我國法律對食品安全問題重視的程度,同時對于未來食品市場的發展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懾作用。

(三)刑法懲戒時間提前,減輕事故危害

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我國對食品安全問題的界定知識存在于造成嚴重后果的結果罪行上,如對“致人死亡或之人殘疾因而喪失勞動能力”的違法行為,被告人需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并且從這一規定中可以看出,當事人的所造成的結果必須要達到某一標準才能進行定性。但在進行修訂后,刑法對于食品安全的立法觀念發生了轉變,從結果定性轉為行為定性。也就是說,在生產銷售食品過程中,只要存在有毒有害的物質就可以定性為食品安全罪,不必以嚴重的影響后果為判刑要件,這種從結果到行為的時間提前,不僅強化了監管部門的責任意識,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嚴重事故的發生,將食品安全隱患扼殺在萌芽狀態,有效保障了食品的安全流通和使用。

三、刑法保護在食品安全中的現狀與不足

《刑法修正案(八)》的實施與貫徹,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我國食品安全的監管與防護,但從長期效果來看,食品安全事故的頻發也凸顯了法律上的一些不足,正逐步影響著國家法律的威懾效應。

(一)食品安全的刑法保護對象范圍過窄

在刑法中,對于食品安全的保護對象僅限于食品,嚴格說來,刑法對于食品的界定更傾向于經過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并不涵蓋直接可用來食用的初級產品,這就導致了刑法在某些食品安全問題上難以適用。比如在當下食品中備受矚目的“食品添加劑”問題,如何進行添加,是否有必要添加,這些規定在僅僅在《食品安全法》中專門的涉及,但在刑法中針對這一部分沒有任何規定。這種法律對接有縫隙的現象在某些問題上給犯罪分子造就了可乘之機。

(二)食品安全的刑法罰金刑存在缺陷

在針對食品安全的罰金設置時,有些罪行的罰金設定較低,難以對社會構成威懾力。比如在刑法中“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數額”罰金設置遠低于《食品安全法》中的行政處罰,曾一度被人詬病其不合理性。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雖然取消了這一規定,但對于罰金刑的最低限額依然沒有給出具體的解決方案,只能依靠法官在具體案件中量刑判處。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過輕或過重的兩個極端,使刑法失去了其權威性和統一性,難以令人信服。

(三)食品安全的刑法規制有待擴充

在刑法規定中,對于食品監管,生產銷售等環節確實有嚴格的標準規定,一旦不符合標準的食品就需要刑法介入。但除此之外的運輸、存儲、包裝、流通等環節,刑法中并沒有細致明確的保護條例進行規定。比如在食品添加劑問題上的違法,通用刑法規則時需要歸類到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進行定罪,這種籠統的定位有時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公正性和針對性,難以真正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四、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建議

鑒于刑法在食品安全問題上的立法疏漏,本文針對以上現狀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擴充刑法保護的對象范圍

刑法作為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武器,必須要以更全面完善的立法來加以保護。這就要求在刑法中,需要針對食品的種類和范圍進行一定的擴充,單一的加工食品不僅遺漏了食品安全中的復雜性,同時對于新興的食品安全隱患也難以解決。

(二)加大刑法罰金刑的懲戒力度

罰金刑的設定主要是依據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來進行量刑的,只有具備一定的懲戒力度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過于輕量和模糊的金額設定不僅難以在量刑過程中進行統一,同時還會失去刑法的威懾力。只有和其他刑種同步進行,才能在預防和懲戒的過程中真正起到震懾作用。

(三)刑法保護的條例有待完善

雖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對于食品安全問題已進行了很大程度的調整,但就細節上的規制和設定來看,刑法還存在模糊和空白的領域,只有將每一種犯罪行為加以細化和分類,才能使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條例中有據可查,這種具體的條例規定也避免了不合理的處罰導致的民眾質疑問題。

五、結論

食品安全問題作為我國民生大計的重要一環,不僅需要行政法規的嚴格監督,同時也需要刑事法律的強硬保護,只有將三法有效利用,不斷完善其不足,才能更好地實現法律之間的對接,互相彌補其不足之處,為中國未來的食品安全建立一張嚴絲合縫的法律保護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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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琿 單位: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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