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發達國家土地銀行經營管理,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摘要]農地流轉已經成為發展新型農村經濟的重要突破口,土地銀行的建立可以有效發揮農地流轉的作用。加拿大、法國以及日本的土地銀行先進的運營管理經驗對我國有很大的借鑒意義:切實發揮好政府部門的引導和監管作用、注重與各地區的發展實際相結合、加強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完善農村土地的評估機制、加快農村土地銀行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以及構建農村土地銀行的風險防控體系。
[關鍵詞]土地銀行;運營模式;土地制度;城鄉建設一體化
經濟發展需要歷史的推動,同樣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需要農村土地制度創新推動。隨著我國城鄉建設一體化進程的加快,農業的規?;c集約化經營已經成為了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農業的規?;c集約化的經營離不開土地流轉。近幾年來,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鼓勵發展新型農業經濟體系,農地流轉已經成為發展新型農村經濟的重要突破口。雖然我國當前依然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經營的形式呈現多元化發展的特征,但是規模化特征很不明顯。實現農村地區的規?;a運營的前提是完成土地流轉。因此,實現農業現代化需要土地流轉。當前,很多國家紛紛成立土地銀行,履行土地流轉的中介職能。通過土地銀行,進城務工的農民可以將土地經營權轉給土地需求者,進而在銀行獲得資金支持,為農民開展創新創業服務。這不僅解決了土地的閑置問題,也可以充分發揮土地的資產性,為農民帶來收益。土地銀行將農民“存入”的土地經營權“借給”對土地有需求的農民,實現土地的規?;洜I,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實際上,土地銀行是依靠國家信用為土地流轉提供擔保,在不改變土地經營權的前提下,重新回鄉的農民可以從土地銀行“提取”土地進行耕種。近年來,我國的四川、寧夏以及陜西等地區紛紛成立“土地銀行”,從事土地經營權的“存貸”業務,這些地區也因為土地的流轉發生了很大變化,土地銀行在土地流轉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也暴露了一些問題。發達國家“土地銀行”的經營管理對我國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一、土地銀行的定位及運營模式
經濟社會的發展是一個認知、改造、認知的過程,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對于指導我們更好更快地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首先要清醒地認知自身發展階段。隨著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穩步推進,國內開始出現了一批以土地信用合作、土地股份合作和土地經營權流轉等方式為主的農村土地銀行的運營實踐。這些處在改革發展前沿的農村土地銀行,雖然都或多或少地具有地方政府和村集體組織背景,但是既不能開展土地經營權抵押,也不能辦理貸款業務,并沒有實現銀行的資金融通功能,不屬于真正的農村土地銀行。農村土地銀行應該是集農村土地儲備和金融功能于一體,既可以履行有效配置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激活民間閑置土地資源的職能,又可以活躍農村經濟,促進資本在城鄉間有序流動的金融功能。由于農業的生產經營受自然因素影響較大,風險和收益都具有不確定性,傳統商業銀行對于進入農村市場開辦土地銀行并不積極,這就需要政府及時進行引導,從政策和資金等方面給予一定支持。在成立之初,為了發揮政策性銀行作用,有效落實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保障土地經營者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滿足國家對農村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需求,農村土地銀行的資本金主要是由財政資金提供。所以,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農村土地銀行應該屬于政策性金融機構。從一些發達國家農村土地銀行的發展過程也可以得出上述結論。如德國、美國的農村土地銀行在早期都屬于政策性金融機構,其資金來源渠道主要是依靠政府,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金融制度的完善,農村土地銀行才逐漸開始向市場化和資本化轉變,經營管理和運營在發展中不斷得到提高,融資的渠道和所能提供的金融產品隨著發展逐漸多樣,并通過發行債券等形式吸納社會資金,實現了可持續發展需要,開始了自負盈虧和自擔風險的經營模式,有效地發揮了農村金融的作用。我國的農村土地銀行,在發展中也要充分考慮其商業屬性,嚴格按照商業銀行的運作模式進行經營和管理,逐步實現自籌資金和自負盈虧。政府不能也不應該長期提供資金扶持,農村土地銀行就是要把社會上的閑置資本有效地引入農村,實現農村土地的經濟效益最大化,促進農業發展。作為面向農村的專業性金融機構,農村土地銀行也應該具有單獨的管理機構。參照商業銀行模式,成立由總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和縣、鄉支行組成的管理架構。但是,這種架構會增加人力成本和運營成本,實施起來難度較大。我國的農村土地銀行建設還處在探索和起步階段,應該結合國情實際,參考和借鑒已有的政策性銀行成功經驗,與其他農村金融機構融合發展。目前,面向農村的金融機構主要是信用社,其鄉村網點眾多,覆蓋范圍廣,對農村和農民的信用狀況較為了解,與農村各經濟組織溝通聯系緊密。因此,農村信用社也成為了農村土地抵押貸款的試點。但是,農村信用社作為商業銀行,偏重于盈利性,其發展方向也是商業和市場化模式。如果在農村土地銀行開辦之初就與之整合,將會導致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土地銀行二者的職能界線和功能定位模糊,不利于開展金融監管。同時,由于農村信用社以開展資金存貸業務為主,農村土地銀行更多的是對農村土地經營權的管理,二者經營標的不同,信用社如果進行土地管理,會增加成本費用,影響其短期效益。但是農村土地銀行可以積極借鑒信用社的網點建設和業務辦理經驗。目前我國一些地區的農村土地銀行在試點經營中,通過農村信用社、土地流轉交易所等機構與農民接觸和辦理土地存貸業務,但距離真正意義上的農村土地銀行還有差距。作為服務農村土地流轉的金融機構,農村土地銀行采取的是市場化運營模式。在農民自愿的前提下,把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到農村土地銀行,由農村土地銀行依據區域分布,適合種養殖情況以及升值空間等因素進行評估定價,并通過集中整合、平整改造等措施,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將土地轉貸給有需要的農業企業、家庭農場或種養大戶使用。土地的需求者所支付的租用費、改造費等由農村土地銀行提取部分差額用于自身運營和風險防范后,剩余部分作為土地收益轉付給農戶。
二、發達國家土地銀行經營管理的內容
世界銀行的研究表明,當一國人均GDP超過1000美元后,農村土地的商務價值開始顯現,市場交易雙方具有了土地流轉的強烈意愿。現階段,我國人均GDP已達到2000美元,土地流轉成為加快“三農”發展的重要舉措。土地銀行作為直接承擔土地流轉中介的機構,最早起源于歐美,現在已經發展成熟,成為獨立金融機構。我國農村土地銀行的未來發展之路,需要充分借鑒和吸收發達國家土地銀行發展和經營管理的成功經驗。
(一)加拿大的農村土地銀行
加拿大最初建立土地銀行的目的是為了打擊壟斷和寡頭的非法經營活動,土地銀行政府主辦。二戰以后,在加拿大的阿爾伯達省部分城市率先成立了土地銀行,主要是開展本地區的業務。通過實踐,證明土地銀行能夠有效規范土地市場,調控土地價格,促進土地的開發和利用。隨后,土地銀行迅速在加拿大全境建立起來,并且受到世界其他國家的廣泛關注。土地交易是不完全的競爭,市場機制在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中的作用還有一定局限性。二戰結束后,加拿大的一些城市受土地壟斷和價格上漲預期的影響,土地交易價格開始出現大幅度上漲,直接影響了經濟社會發展和土地的有效利用。在這種情況下,單純的市場機制已經很難控制住土地投機行為。為了穩定土地市場,合理控制土地價格,一些省和地方開始設立公共土地銀行,直接介入土地交易,來穩定地價,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成立初期的土地銀行主要有以下幾個職能:減少投機行為,穩定地價;制定用地規劃,實現有序發展;降低土地開發成本;組織公眾參加土地價格評估。加拿大的土地銀行主要開展兩項業務:一是土地的收購。土地銀行通常會在兩種情況下組織進行土地收購:當土地價格過低時,土地銀行通過收購土地來減少土地市場供應,穩定土地價格;當開展土地整理規劃時,為實現有序發展,土地銀行通過行使征用權,遵循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按照土地整理前的用途和條件,以市場價格收購土地,這種收購價格需要扣除因土地利用規劃和整理帶來的地價上漲部分。二是土地的供應。對于由土地銀行的儲備土地,在經過整理和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后,根據土地規劃和發展需要,面向市場進行公開出售。同時,當市場上土地交易價格過高時,土地銀行也會拿出儲備土地出售,通過增加市場供應,來降低土地價格,確保土地價格相對穩定。在土地銀行資金運作上,加拿大政府并不直接給予土地銀行補貼。政府主要是提供政策層面的支持,土地銀行通過實施土地開發來獲取利潤。土地銀行在進行土地收購和整理時,需要向金融機構貸款或者使用土地開發收益,由于土地銀行屬于公益類企業,可以在銀行享受較低的貸款利率。
(二)日本的農村土地銀行
日本的農村土地信托模式。20世紀80年代,日本政府開始進行土地信托制度和農業生產法人制度改革。允許土地所有者把土地以信托的方式交給信托機構管理,從受托管機構和實際使用者的收益中取得信托紅利。日本的土地信托主要分為出售型和租賃型兩種。出售型是指土地所有者將土地委托出售,受托人在扣除應獲報酬和手續費用后將出售所得交付給委托人。租賃型是指土地所有者仍然保留土地的所有權,受托人在土地信托期間定期給付收益。日本政府允許土地的租借和轉讓行為催生了一批從事農村土地租借和轉讓的中介機構。成立了非盈利性的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平臺的農業土地管理公司,在取得農地委托后,可以從事農地的轉讓或租出活動,將農地流轉給想從事農業生產的群體。為了鼓勵農村土地流轉,實現農村土地效益最大化,日本還陸續出現了農地合作組織等機構。這些機構直接參與接收和出租農地,為農民開展土地流轉活動提供了交易平臺。農地合作組織實行統一集中經營,統一購置大型的生產工具,共同享有資產和參與分配,農戶按照一定的管理程序來加入和退出農業合作組織。合作組織作為農村土地租借和轉讓的橋梁,一邊接收擬出租的農村土地,一邊把農村土地租給使用者。一般會將租借期限定為10年,租金由合作組織一次性支付給出租者,而承租人分期支付給合作組織租金。合作組織的資金由國庫以補助金的形式補充。這種獎勵土地流轉的制度,幫助不想放棄農村土地所有權又不能有效發揮農地效益的農戶開辟了新路,加速了農村土地流轉,給日本農村土地流轉提供了保障。
(三)法國的農村土地銀行
法國政府為了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在1962年,以地區為單位組建了非盈利性質的“農村安置與土地整治公司”。這是由各主要農業組織組成的,專門負責經營土地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政府監督和管理。如果需要交易農地,必須先到農地整治公司申請,由農地整治公司審核買賣是否合理后,方能進行收購交易。如果農民堅持要出售土地,農地整治公司具有優先購買的權力。由農地整治公司購買后對土地進行整頓再出售給其他農民。在法國,每年進入交易所的土地約有50萬公頃,其中80%是農村土地。這種由農村安置與土地整治公司作為中介的交易方式,可以通過市場機制進一步調節農村土地所有制結構,有利于土地的集中連片整治,將土地流轉給有耕種需求的農民。農村安置與土地整治公司還擔負著編制土地整治規劃和對土地再分配的責任,享有土地的優先購買權。在農村安置與土地整治公司的監管和運營下,法國基本上避免了土地交易中的投機行為。經過其流轉的土地,約有60%被用做擴大農場規模,另外有35%是被用來滿足青年農民的耕種需要。法國的農村土地流轉所取得成功,主要得益于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建立健全了土地流轉的組織機構,由農村安置與土地整治公司來專門負責土地流轉中介服務。另一方面是具有完善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通過法律法規來規范農村土地流轉雙方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即壓縮了交易雙方談判環節的成本和費用,以保障履約,直接降低了農地流轉成本。根據法律規定,法國政府可以直接干預農村土地的流轉,并且法律明確了土地流轉的程序,重視對農村土地的保護。像法國的法律中規定私有農地的用途必須是農業,嚴禁棄耕和建造房屋,土地只能通過整體繼承和轉讓的方式流轉,這充分保證了農村土地的完整性和農業用途。同時,政府還設立了土地銀行、土地事務所等機構,土地銀行通過購買土地后長期轉租給農民,保證農業生產的連續穩定。并且,法國政府鼓勵進行適度規模的家庭農場發展,為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提供農業低息貸款。法國的農業生產主要是土地所有者直接經營和租佃兩種模式,這種政策促進了農地流轉,全法國約有六成農地是通過租賃的形式進行農業生產經營的。
三、發達國家土地銀行的運營對我國的啟示
由于我國土地制度和金融體系的差異,土地銀行在組織結構和運營等方面并不能完全生搬硬套發達國家的模式,在發展過程中需要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并結合國情實際,探索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土地銀行發展之路。
(一)切實發揮好政府部門的引導和監管作用
目前,促進農村土地銀行發展的配套制度還不完善,各級政府部門要圍繞土地流轉交易,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要結合各地區的實際,加強村民自治組織建設,發揮村集體的監督作用。政府要鼓勵從事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積極開展土地登記、信息和政策咨詢等中介服務。同時,政府要加強土地流轉方面法律法規培訓。從大量的土地流轉交易中可以看出,農民作為交易主體,對土地市場的參與度和熱情度與其受教育程度有很大關系,在交易中也更能主張和保護自身的權益。因此,政府要加強農村教育投入,全面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積極培育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繁榮農村土地交易市場。對土地銀行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加大資金扶持力度,為農村土地銀行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二)注重與各地區的發展實際相結合
我國的區域經濟發展不均衡,各地區的土地資源分配情況也并不相同。在一些農業大省,農民占有耕地面積較多。而對于一些沿海省份,農民的人均占有耕地面積較少。因此,發展農村土地銀行也要因地制宜,采取階段性和多樣化的形式,不能搞“一刀切”。農村土地銀行的發展需要相對發達的市場交易條件,是以農村土地流轉的資金和土地需求為前提的。要采取“試點先行,分批推廣”的模式,優先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開展農村土地銀行試點,并對一些試點效果好的地區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由于經濟發達地區農業收入占農民總收入的比重小,農村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已經弱化,農村勞動力大量減少,農村土地的流轉需求也更迫切。通過試點,全面總結經驗,及時完善發展思路和措施,再分階段逐步推開。同時,在土地銀行的發展過程中還要堅持多樣化原則,結合各地區的不同情況確定與之適合的發展模式,通過成立合作社、設置委托機構等形式,建立具有地區特點并且容易被交易主體所接受的農村土地銀行經營模式。要把全面深化改革和創新驅動思想貫穿到發展農村土地銀行的過程中,不斷更新觀念,不斷創新實踐。
(三)加強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現階段,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完善,農民的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的保障力度和覆蓋范圍還需要加強。雖然一些農民紛紛外出務工,農村的土地收入在農戶的全部收入中占比越來越小,但是無論是從傳統觀念上還是從社會保障需求上,農民仍然把土地當做最基本的生活來源和保障,是他們的養老保障和生存基礎。特別是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常態”,大量農民工返鄉創業,土地成為他們創業的第一位選擇。如果完善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消除農民的顧慮,弱化對土地的依賴性,有利于加速土地流轉,加快實現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也能夠促進農村土地銀行發展。各級政府部門要加大財政在收入分配上的調節作用,加強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起適應發展需要的農村生活保障制度,解決農民后顧之憂,從而加速農民的市民化轉換,放心進行土地流轉交易。
(四)完善農村土地的評估機制
農村土地流轉中對于土地價格怎么評估、由誰評估一直缺少具體的規定,土地流轉交易價格具有隨意性。在發展農村土地銀行的過程中,必須切實做好土地流轉價格的確定工作。即土地流轉價格應該由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根據土地實際價值來確定。由土地評估機構在土地流轉之前,依據馬克思主義級差地租理論,對不同土地進行精準評估,建立起土地流轉交易價格確定的科學機制,切實保護農民的利益。同時,在農村土地銀行發展過程中,還要培養一批既精通金融業務,又熟悉農村現狀的具有高素質的管理人員。目前,我國一些地區的農村土地銀行管理人員還多是由村民委員會人員組成,缺少專業的管理人員。
(五)加快農村土地銀行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經濟發展離不開健全的法制支撐,農村土地銀行作為新生事物,更需要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農村土地銀行,必須要通過立法來明確土地銀行的地位,保障土地銀行在法制化的軌道上運營,做到有法可依。制定農村土地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規范流轉行為;制定農村土地流轉評估管理辦法,確保評估公平公正;制定農村土地銀行經營管理規定,明確農村土地銀行性質和職能。同時,加快土地制度的改革,積極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登記,明晰產權和承包經營權,發放土地使用權證,從《物權法》的角度保護農民的權利。通過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約束土地銀行及相關主體的行為,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六)構建農村土地銀行的風險防控體系
雖然目前我國農村土地銀行只能簡單開展土地存貸業務,但是在其運行過程中仍將遇到許多經營性風險。發展農村土地銀行,能夠推動城鎮化建設步伐,加快農業現代化進程。但是如果風險防范不到位,也會帶來社會性的危害。因此,在發展農村土地銀行過程中,要時刻注意風險防控。一方面,要建立起有效的內部經營風險防控措施,建立儲備金制度,定期開展核算和內控檢查,政府也要加強經營性監管,定期開展審計和監督。另一方面,要認真做好土地的保值增值工作。及時開展收儲土地的整理和開發利用,加大土地的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土地附加值,通過開展土地整理整治使其更適合現代農業的發展需要,實現土地增值。農村土地銀行在我國屬于新生事物,是農村土地制度深化改革和發展創新的結果。其發展需要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不斷進行大膽地嘗試。也要結合各地區的實際,拿出符合地區特點的方案。發展農村土地銀行是實現農業、農村、農民發展的重要舉措,任何一項改革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在未來發展中,難免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困難和問題,要下大力氣去研究和破解,形成政府、市場和農民都積極參與的整體合力,充分發揮農村土地銀行對加快“三農”發展的拉動作用。
[參考文獻]
[1]陳少強,孫艷麗.論建設中國特色農村土地銀行[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10(4):36-42.
[2]蔣滿元.農村土地流轉的障礙因素及其解決途徑探析[J].農村經濟,2007(3):23-25.
[3]滿德,劉超.土地股份合作制龍頭企業發展的問題與對策[J].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1,29(2):58-62.
[4]王勁屹.土地銀行:促進農地流轉效率的制度創新[J].三農金融,2012(8):43-47.
[5]張宇,陳功.農地使用權抵押貨款證券化研究[J].經濟與管理,2010,24(4):71-76.
[6]周曉林,羅文斌.國外土地銀行運作模式對我國農村改革的啟示[J].農村經濟,2009(6):127-129.
作者:劉桂賢 劉慶芳 馬慧肖 單位:石家莊鐵道大學四方學院 石家莊郵電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