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國家農業政府扶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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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農業政府扶持研究

本文作者:張雷 單位:南昌大學藥學系

農業生產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不斷進行完善的行業,也是經濟生產物質和自然生產資源相交織的過程,所以必定受到自然和市場的雙重制約,具有地域性和周期性的特點。為了滿足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和規避自然風險,世界各國紛紛建立了農業保險,保障農業生產者的合法利益[1]。特別是加拿大、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農業保險發展起步較早,且已取得了較好的成效。這些發達國家的農業保險具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健全的保障體系,科學的管理模式等優點。為此,筆者詳細介紹了加拿大、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農業保險的發展情況,旨在為中國發展農業保險提供借鑒。

一、加拿大的農業保險

早在20世紀20年代,加拿大就已經開始了對于農業保險的探索。最初的形式是以私人保險型為主,后來發展為政府資助型的農業保險,現階段是以政府資助型保險為主。加拿大政府高度重視農業保險的發展,通過各種方式來推廣農業保險的實施。而建立健全的法律機制和配套服務措施不僅保證了農業生產者的利益,也為國家的農業現代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1.加拿大農業保險的起因加拿大發展農業保險的原因主要涉及3個方面:①加拿大是農業大國,其大麥、小麥產量極高,是世界上第二小麥出口國。如何健康穩定地發展農業一直都是加拿大政府非常重視的問題。②加拿大位于北美洲北部,三面環海,北部北冰洋終年寒冷,導致北部群島不適宜種植農作物。特定的地理環境,使得加拿大各種自然災害頻發,如大風、洪澇、病蟲害、霜凍等,加之這些自然災害發生間隔周期較短,從而造成了農作物的大規模減產,農業生產深受其害。③加拿大的耕作方式是以大面積的機械化私人經營為主,私人對農業的投入一般都非常巨大,一旦遭受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將是私人經營者無法承受的。在此情況下,加拿大政府必須建立相關的法律體系保護私人經營者的利益,使得農業保險應運而生[2]。

2.加拿大農業保險的先進經驗

加拿大是全球最早實施農業保險的國家之一,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農業保險保障體系,以應對農業生產過程中面臨的各項問題。加拿大農業保險的先進經驗可概述為如下3個方面:

(1)以法律為基礎保障。加拿大農業保險是整體建立在立法的基礎上。20世紀30年代,加拿大西部大草原整體遭受旱災,導致其農作物大量減產,相應的補償實地研究和建議開始大量出現。1959年加拿大聯邦政府頒布了《農作物保險法》,1991年又通過了《農作物保險條例》,旨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作物保險,以及完善農作物保險的具體實施細則。

(2)獲得政府的大力支持。加拿大農業保險的成功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聯邦政府通過對農業生產的深入研究,進行相應的統計分析工作,從而決定對地方政府提供資金支持的金額、期限和條件,同時擔負著各地區農業保險部分的保險費用和資料審計補貼。在此基礎上,為給農業生產者提供全方位保護,加拿大聯邦政府還為其提供了再保險服務。加拿大農業保險主要由非營利型保險公司進行運行,這些保險公司都必須在各省政府的控制之下,且必須與聯邦政府簽訂相應協議。農業保險所產生費用主要包括3個部分,聯邦政府負責其中的36%,地方政府負責24%,余下的40%由農業生產者自己解決。此外,加拿大政府在農業部設立了農作物保險局,各地政府也設立類似的相關部門,而《農作物保險法》是各部門發展農業保險的法律保障。農作物保險局及時對各地的農業生產情況進行了解、分析,協助省保險機構發展,修訂農業保險計劃,也對各省農業保險實施情況進行有效監督。還對保險公司開發的新保險進行初步審核,在滿足社會需求的要求下,促進新保險的推廣。

(3)運用科學方法促進農業保險的實施。加拿大政府重視運用科學方法促進農業保險的實施,主要涉及4個方面:①加拿大農業生產者和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是出于自愿和法定相結合的方式。農業保險的簽訂方必須是農業生產者或者農場主,如果是農場主,需要其擁有2個或者2個以上的農場,對于農作物的保險必須選擇同季節同價格。其中,對于春季農作物的種植,必須要在3月30日之前進行申請,在當年的春播完成之后(6月25日之后)申報種植面積。如果第二年沒有更改種植的農作物,可以不需要重復提交申請,上年申請的保險自動延續至第二年。②“賠損不賠本”是加拿大農業保險的一個顯著特點,即不實行成本保險。其中,量產保險是保證農業生產者利益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而判定標準是根據全省的農作物產量作為標準,對于本省沒有種植的農作物則以風險程度相類似的同一地區作為量產標準,個體單位的生產標準是根據同一地區相似生產規模的數據作為標準。標準數據也非一成不變,需根據當地生產水平,進行綜合評定分析之后,才能最后形成結論。一般采用10~30年的平均產量為標準產量。③加拿大保險費采取低費率收取,用損失率進行計算,在建立大量數據模型,進行理論研究和實際結合的方式下進行,從而制定出一個衡量標準。對于連續5年內申報農業保險索賠和很少進行索賠的農業生產者,其費率的收取采用彈性方式進行調整;對于非經常申請索賠的生產者,農民負擔農業保險的費率在5%以下。保費的繳納方式一般是在農作物收獲之后,從銷售收入中扣除,如當年農作物受災,則會在賠償付款中扣除。④根據《農作物保險法》規定,產量損失低于20%免賠,政府補償大部分損失,最高索賠為產量標準的80%。按照損失比例,加拿大的索賠體系最大限度地保證了每個農業生產者的利益。

二、美國的農業保險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出現農業保險的國家之一,20世紀30年代就開始實施了農業保險項目,經過長時間的發展和積累,已逐漸形成了成熟的農業保險體系,對于世界農業保險的發展具有典范作用。在此,將從政府頒布法律、優惠的經濟政策、運作模式和保險分類等4個方面,分析美國農業保險發展情況。

1.農業保險的法律保障為了防范農作物的損失,早在1933年美國羅斯福政府就出臺了《農業調整法》。雖然其效果不夠明顯,但開啟了美國農業保險立法。1938年國會通過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開始實驗性地對小麥生產所產生的風險進行探索。到1980年對農作物進行了長達42年的風險實驗,《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經歷了12次修正。1994年對《聯邦農作物保險法》連年賠付過高的賠率進行了修正,隨后頒布了《克林頓農作物保險改革法》。2000年國會通過了《農業風險保護費》,使農業保險的立法進一步完善,為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開展農業保險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3]。#p#分頁標題#e#

2.農業保險的經濟基礎美國是最早完成工業革命的國家之一,在高效的生產規模下,農業生產飛速提高,也為農業保險的產生與發展提供了雄厚物質基礎。政府的大力扶持,是美國農業保險發展的主要動力之一。政府每年都會對農業保險進行大規模的補貼,從1981—1988年的42億美元到1989—1999年的108億美元,20年間美國政府對于農業保險的補貼翻了一番。大規模的政府補貼支持對于農業保險的發展有至關重要的貢獻。其中,政府補貼主要用于3個方面:①由自然災害產生的損失,則補貼全部的保費;對于種植風險農作物、收入保險等保費的補貼率為40%。②對于私營保險公司產生的業務費用,政府補貼20%~25%。③對于保險公司推廣農業保險和教育所產生的費用,也是由政府負責補貼。

3.農業保險的運作模式經過長期的研究和發展,美國農業保險從政策研究、立法,到推廣、實施、售后都有一套完整的組織體系,保證了農業保險運行的科學性、嚴謹性、適用性。其中,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在運作方式上,主要包括以下3個層次:(1)第一個層次是聯邦農作物的保險公司,也可以稱之為風險管理局。聯邦農作物的保險公司主要負責聯邦范圍內的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和監督工作。聯邦農作物的保險公司下設置約10個辦事處,每個辦事處管理3~4個州。辦事處主要職責是與農業保險提供者建立專業和業務上的聯系,不斷地對保險的計劃作出詳細、系統的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對風險管理辦法進行有效的評估。對所有的農業生產者和農作物保險的提供者解釋保險的相關條約,普及關于農業保險的相關知識,以保證農業保險可以在公平、公正的環境下順利實施[4]。(2)第二個層次是具備經營農業保險的私營保險公司。美國私營保險公司的審查十分的嚴格,全美僅有17家公司具備經營農業保險資格。要想成為具備經營農業保險的私營公司,首先必須提出申請,由聯邦農作物的保險公司審核研究通過后,才可以運營聯邦政府推行的農業保險業務。在推廣實施之前,私營保險公司必須和聯邦農作物的保險公司簽署協議,并遵守各項規定。私營保險公司承擔了政府農業保險業務,通過開展各項宣傳活動,推廣實施政府的農業保險計劃。(3)第三個層次是農業保險人和農業保險查勘核損人。農業保險人是指各家私營農業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多數為獨立的人,他們可以同時多家私營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農業保險查勘核損人主要的任務是檢查勘核損的工作,需要在聯邦農作物的保險公司培訓2年以上且通過考試才能擔任此項工作。

4.農業保險的分類美國農業保險大約分為4大類:①單產險。主要以個體農業生產者為計算單位,費率以歷史數據為衡量標準。②收入險。以個體承包單位為計算單位,費率以往年的種植歷史數據和農作物貿易情況作為衡量標準。③區域險。通常是以縣為單位,費率以區域往年的種植歷史數據和農作物貿易情況作為衡量標準。④其他險種。以特定的風險農作物作為單獨類承保對象。每種保險都對應著多種保險補貼率,從55%~85%不等,相應的保險費率也不同。

三、日本的農業保險

日本農業是以分散的、個體農戶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其遭受自然災害的影響較大。這致使日本農業保險對于穩定農業生產,保證農業生產力,防治病蟲等自然災害和穩定區域內農業經濟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日本農業生產和中國農業生產情況相類似,通過學習日本農業保險經驗,對于中國農業保險的發展具有借鑒作用。

1.農業保險的法律保障日本最早的關于農業保險的法律始于1929年的《家畜保險法》,1938年頒布了《農業保險法》。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1947年將《家畜保險法》和《農業保險法》合并為《農業災害補償法》,1985年對《農業保險法》進行修改,根據受災的實際情況,允許制定彈性的保險費率,下調農作物保險補貼所占國庫的比例。法律基礎為日本農業保險發展提供了堅實后盾,保障了農業生產者的利益。

2.多層次的組織制度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日本建立了互動會的農業保險模式。日本政府不直接參與農業保險活動,而是對農業保險的開展進行政策和資金支持。日本農業保險體系由3個層次構成:①第一層次是市、町、村一級的農業共濟組合,也即農業保險合作社。②第二層次是都、道、府、縣一級的合作社聯合會,其主要任務是接受轄區內農業保險的相關業務,為基層農業生產者提供分包,受到農林水產省的指導和監督。③第三層次是設在農林水產省的農業共濟再保險會計處,其從根本上走的是聯合共濟的道路?;ブ献鞅kU的組織形式是日本開展農業保險的基礎,也是日本農業的精髓所在[5]。日本的組織制度決定了其特有的保險方式,即采取強制性保險和自愿保險相結合的形式。國家通過對風險的農作物和牲畜進行法定保險,按照規定,對于具備一定規模的農場和農民必須進行投保;而對于農戶的建筑物、農業機械和家庭的財產等實行自愿投保的模式。對于風險的負擔和保險費的補貼,是由農民、共濟組合、聯合會和政府4個主體共同承擔。此分散風險的模式保證了農業保險的穩定性。

3.嚴格的資金控制日本農業保險的保險費和事業費的來源及其任務有著嚴格的界定和控制,保證了資金的穩定性和長久性。保險費用只能用于投資,產生的增值部分用于風險基金,也為會員提供相應的防災防患服務,保險費用不能用于農業保險的運營費用。農業保險的運營費用,則由政府補貼和農業相關的商業險盈余來提供。合理的資金應用是日本農業保險得以長久穩定發展的關鍵,為農業生產者災后索賠提供了穩定的資金和使用方式。資金的??顚S靡矞p少了資金的違規使用情況,防止了腐敗現象的出現,也提高了農業生產者的積極性。

四、小結

發達國家對于農業保險高度重視,從法律、市場、金融等各個方面對農業保險進行了大力的支持,并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配套設施,有效地促進了農業保險的長遠發展,也為中國發展現代化農業保險提供了可借鑒的寶貴經驗。中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應根據國內農業發展的現狀,深入研究生產狀況,制定優化政策方案,加強對于農業保險的宣傳推廣工作,讓農民切實體會到農業保險對于農業生產的重要意義,也要為農民在遭受自然災害等困難的時候提供強有力的保障,為農業生產現代化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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