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租賃合同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個人租賃合同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個人租賃合同

空余房地產租賃合同管理

摘要:

在目前的房地產發展中,針對空余房地產租賃的合同進行管理力度的加強,有著一定的重要性。就現階段的空余房地產租賃的合同管理來說,其中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就需要有效的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解決,使得空余房地產租賃的合同管理更加的科學化和系統化。本文就主要針對加強空余房地產租賃的合同管理進行了簡要的探究,僅供同行參考和交流。

關鍵詞:

空余房地產;租賃合同;管理

在人口不斷集中的過程中,空余的房地產數量也隨之增加,空余房地產出租從原先的單獨出租,發展到目前的大規模出租,在管理上,也實現了由分頭管理轉變為集中化管理。特別是在一些大中型的城市中,空余房地產的升值空間更大,在目前的房地產事業中,空余房地產租賃管理已經成為了一項重要的課題。而空余房地產租賃管理本身就具有較強的復雜性,其所涵蓋的內容有很多,而合同管理則是其中一個關鍵的環節,其貫穿空余房地產租賃管理的全過程,在租賃管理中占據重要的地位。下面本文就主要針對加強空余房地產租賃的合同管理進行深入的探究。

1、加強空余房地產租賃管理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般來說,合同受到法律的保護,其所起到的主要作用就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秩序,另外也是對個體行為進行保護,其可以有效的維護個體的權益。合同的簽訂都需要嚴格的依據法律的效力,如果沒有融合法律觀念,那么該合同將沒有法律效力,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空余房地產租賃合同管理本身就具有較為突出的管理優勢,而最為明顯的就是全過程以及系統化的管理優勢。所謂的全過程就是指代的合同的自開始洽談到合同結束的一系列過程。而所謂的系統性就是指代的合同中的各項有關的房地產管理內容都要進行全面的管理。并不是合同簽訂完成了就可以了事,而是在合同簽訂完成后,要嚴格的按照合同中的內容進行各項活動的開展,針對合同實施有效的管理,在合同簽訂前以及簽訂后的各項條款都要進行有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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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合同管理問題及解決辦法

【摘要】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另一個方面說也是契約經濟。在市場經濟中,各種經濟事務都必須有經濟合同約束,可以說經濟合同是促進市場經濟往來的橋梁。黑龍江墾區的企事業單位,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也都必須重視經濟合同。本文就近年來在墾區審計過程中發現的經濟合同管理方面的問題及對策進行深入探討。

【關鍵詞】經濟合同;內部審計;規范管理

市場經濟發展環境下,社會中每個人可以根據自身當下的情況做出決定,做自己認為對的事情,這就好像整個社會是一個巨型計算機,而每個人就是其中的一個芯片,每一個單位就是其中的一個芯片組,這些芯片組一起并聯協作,共同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在這其中,具有制約性的經濟合同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內部審計則是促進經濟合同規范管理的有效手段。

一、審計中發現的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合同主體不清,執行效果大打折扣

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想使合同可以有效地成立,其中的一個前提就是合同當事人主體的條件必須合格。首先,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這里要防止兩種情況的發生,一是簽訂人雖然具有以上所說的兩種能力,但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二是雖然簽訂人是合同的當事人,卻不具有以上所說的兩種能力。這兩種情況都屬于合同主體不當。在審計過程中發現,有的農場在簽訂經濟合同(協議)時,由農場部門與乙方簽訂合同,在沒有取得授權的情況下由部門負責人簽訂合同,未加蓋農場公章或部門公章,造成合同簽訂主體存在瑕疵,合同一旦產生爭議時,無法確定是單位行為還是個人行為。

(二)合同內容不嚴謹,權益無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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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法律制度研究

 

居住權制度在世界的許多國家的民法典中都有規定,在我國的物權法草案中第180條至191條中也規定了居住權制度,但新頒布的物權法中并未對此作出規定。筆者認為,我國物權法應當規定居住權制度。   一、居住權是一種用益物權   (一)居住權的法律特征。居住權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居住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是在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立的他物權,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居住權的設立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使房屋這種不動產能夠得到充分的合理的利用,達到物盡其用的目的,這也是優化資源配置的有效方式。   2、居住權的主體具有廣泛性。居住權的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在不同種類的居住權中主體范圍是不同的。   3、居住權的客體具有單一性。居住權的客體僅限于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在其他的標的物上不得設立居住權。   4、居住權取得方式具有多樣性。我國居住權取得,一般基于法定、意定或合同等多種方式。   5、居住權設立具有公示性。各國法律設立居住權,均規定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方能發生物權的效力。我國城市房地產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我國物權法草案的181條第二款曾規定:“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6、居住權的存續具有期限性。居住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是對所有人的所有權的一種限制,在居住權存在的情況下,所有權是不圓滿的,如果居住權無期限,那么所有權就形同虛設,沒有現實意義了。   7、居住權既可有償亦可無償。我國物權法草案182條曾規定:“居住權人應當合理使用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居住權人應當承擔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維護費用和物業管理費用,可以不支付住房使用費用,不承擔重大維修費用,但遺囑、遺贈另有表示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居住權既可有償亦可無償。   (二)居住權產生的依據。   1、法定居住權,是指依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的居住權利。其中包括:(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分居時,一方無房屋的可以對另一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權;(2)夫妻雙方離婚后,無住房的一方可以對另一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權;(3)父母作為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權;(4)未成年子女對父母所有的房屋享有居住權;(5)父母對成年子女所有的房屋享有居住權;(6)祖父母、外祖父母無住房的,并且子女死亡的或者無扶養能力的,可要求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提供居住房屋,反之亦然。(7)兄弟姐妹之間亦可以適用居住權的規定。   2、單方意定居住權,是指房屋所有人以遺囑或遺贈的方式將居住權賦予特定的人。(1)遺囑方式取得居住權,是指房屋所有人以遺囑的形式將房屋的所有權賦予繼承人當中的一部分人,同時把居住權賦予繼承人當中的另一部分人。譬如,父母把房屋的所有權留給子女,而將房屋的居住權留給自己的父母或祖父母等。(2)遺贈方式取得居住權,是指房屋所有人把房屋的所有權賦予繼承人或繼承人以外的人,而將房屋的居住權遺贈給繼承人以外的人。以遺贈方式取得居住權的繼承人以外的人通常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與所有人共同生活的人中的非繼承人,譬如,同居人、保姆等;依靠遺贈人扶養的經濟困難又無勞動能力人;對遺贈人盡扶養義務較多的人。   3、租賃合同產生的居住權,是指所有人以外的人基于居住的目的通過合同方式與房屋所有人協商一致而取得對房屋占有、居住的權利。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物權法草案中雖然規定了居住權制度,但并未承認租賃關系形成的居住權。筆者認為,居住權應當包括因租賃關系而形成的居住權。具體理由將在我國居住權的歷史演進中加以論述。   (三)居住權的性質。對于居住權的性質,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分析:   1、從權屬的角度來看,用益物權是一種他物權,它是指用益權人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設立的以占有、使用、收益為目的的權利。而居住權也是對他人房屋的所享有的占有、居住的權利。居住權的前提是占有他人的房屋,用益物權的行使同樣以占有為目的,并且二者都是對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   2、從客體的角度來看,用益物權的客體是不動產,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居住權的客體為房屋,用益物權的客體包括了居住權的客體,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   3、從權能的角度來看,用益物權人行使的是對他人之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權能,居住權中的占有、居住的權能包括在用益物權的權能中,所以說,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   4、從設立目的角度來看,用益物權的設立是為了使物盡其用,對于所有權人來說,因為讓渡所有權的使用權能而獲得利益,而用益權人的需要因而得到滿足,用益權人獲得使用價值,而所有人獲得了價值。而居住權人可能是有償也可能是無償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但無論有償還是無償,都是獲得房屋的使用價值。所以說,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   5、從期限性的角度來看,用益物權作為他物權,是對所有權的一種限制,用益物權的存在使得所有權處于不圓滿的狀態,如果允許無期限的存在,那么所有權形同虛設,也無必要存在了,所以說用益物權應當而且必須是有期限的。居住權也同樣是在他人房屋之上設立的,同樣應當而且必須有期限,否則,房屋所有權將失去存在意義。所以說,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   6、從返還義務的角度來看,用益物權和居住權都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設立的,期限屆滿,用益權人和居住權人應返還所用物。   二、我國居住權制度的歷史演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這里的“居住權”,實質上就是房屋的居住權。#p#分頁標題#e#   2002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第211條至218條規定了居住權,2002年12月17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把《物權法》(征求意見稿)有關居住權的規定原封不動地納入該草案中。2005年7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第十五章第180條至191條對居住權的概念、設立、期限、撤銷、消滅等作了具體規定。2006年8月22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聽取了法律委員會匯報物權法草案的修改情況。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居住權的適用面很窄,基于家庭關系的居住問題適用婚姻法有關撫養、贍養等規定;基于租賃關系的居住問題適用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這些情形都不適用草案關于居住權的規定。而且,居住權大多發生在親屬朋友之間,一旦發生糾紛,可以通過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救濟渠道加以解決。鑒于居住權的適用面非常窄,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審的物權法草案刪除了有關居住權的規定。   三、我國物權法未設定居住權是用益物權制度的嚴重缺失   我國物權法第三編用益物權中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四種用益物權。由此可見,我國以土地為客體的用益物權制度較為完善。但是按照現代民法學理論,用益物權的客體主要為不動產,不動產既包括土地亦包括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我國有必要設立房屋居住權等房屋用益物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審物權法草案時刪除了用益物權中有關居住權的規定,從而造成我國的用益物權制度的嚴重缺失。   我國合同法是一部調整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合同法中的租賃合同中涉及到房屋租賃。從形式上來看,房屋租賃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種。顯然,房屋租賃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承租人由此而取得的是債權。但實質上來說,房屋租賃的目的是為了居住,承租人行使占有、使用的權利。從這個角度來說房屋租賃承租人享有的是居住權。因此,我國應當在物權法的用益物權中規定房屋居住權制度。   我國合同法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該條即為“買賣不破租賃”,如果說,房屋租賃是債權債務關系,承租人享有的是債權,那么在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時,第三人已經取得所有權時,根據物權優先與債權原則,承租人的債權不得對抗第三人的所有權,基于所有權的排他性第三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在我國未規定房屋居住權制度,而又堅持“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情況下,將勢必導致其為“物權優先于債權之例外”的結論。如果建立房屋居住權制度,將通過租賃合同方式而形成的居住權規定在物權法中的用益物權中,承租人的居住權才能直接得到物權的保護。實質上,房屋租賃合同可以說是通過債權債務關系來設立的用益物權,在這里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只是一種手段行為,最終目的是要通過登記公示方式取得房屋居住權,從而占有、使用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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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論文

一、關于陳某出租房產收取房租行為的定性

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某只是住總公司的物業管理人員,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身份,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認定為貪污罪。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陳某的行為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理由如下:

(一)從客觀上看,陳某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陳某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陳某負責錦園居住區1、5組團日常事務的管理工作。而陳某得以出租上述房產,也正是利用其管理這個片區樓房的職務之便。因此,陳某具有職務上的便利。

(二)從犯罪對象看,陳某侵占的是公共財產

錦園居住區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房產是國有資產。陳某違規擅自出租該保障性住房,并將由此獲得的租金收益非法占為己有。筆者認為,陳某非法占有的對象只是該租金,而不是保障性住房,該租金是在國有資產的基礎上產生的,屬國有資產的衍生物,其非法處置國有房產產生的利益自應屬于公共財物的范疇。綜上,陳某的行為應認定為貪污罪。

二、關于對錦園居住區的部分店面重復出租,騙取租金的認定,該部分應該定貪污罪還是合同詐騙罪,有不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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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高速公路建設中的起重機械設備管理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國民生活水平也在日漸提升,而汽車的使用數量也正在逐漸增加,這意味著高速公路需求也隨之而逐漸增加。我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加強了對高速公路的建設,以滿足人們的出行需求,同時進一步加速社會的發展速度。因此,施工單位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應對各類輔助施工機械設備加強管理,以此來提升高速公路的整體建設水平,從而使高速公路建設事業能夠得到進一步的優化與提升。

關鍵詞:高速公路;公路建設;設備管理;起重設備

我國的高速公路建設事業整體建設機械化程度正在逐漸提升,因此機械設備在實際公路建設過程中的主體地位和價值變得越來越明顯,實現機械化施工也是我國高速公路建設事業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機械設備整體性能的好壞以及是否對其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將會直接影響高速公路的建設質量和建設進度,因此需要對機械設備展開科學有效的系統性管理,進一步確保高速公路的施工質量,降低項目建設需要的施工成本。

1機械設備管理的重要性

隨著我國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高速公路在實際的建設過程中正在逐漸向的機械化的方向進行轉變,使得高速公路建設事業實現了創建新的突破。因此高速公路建設施工企業應該進一步強化對機械設備的管理工作,確保各個部門能夠對機械設備進行高效有序的使用,避免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機械設備施工管理方式不恰當,影響了高速公路的建設質量以及施工進度,導致機械設備的使用出現安全隱患。

2當前高速公路施工設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機械裝備落后,設備盲目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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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應急租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鎮應急租車管理,保障應急用車需求,根據機管辦〔2017〕13號文件和縣紀委有關規定,結合《機關公務出行保障試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應急租車管理使用堅持統籌管理、公開透明、規范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

第三條應急租車庫標準:

(一)建立方式

通過公開比選,以租賃形式確定一批社會車輛,作為保留車輛不足時的應急備用車輛,保障我鎮應急用車需求。

(二)準入條件

1.車型以小轎車、越野車、商務車為主,年檢合格,車齡五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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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在中小企業融資中實施

摘要:中小企業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占據重要地位,在市場中也十分活躍,容納了社會中較多的就業人員,在發展中需要獲得金融支持,但是受多種因素的作用與影響,當前面臨的融資困難較為突出,對中小企業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制約。融資租賃屬于新型融資方式,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有效途徑,本文就此進行了探討研究。

關鍵詞:融資租賃;中小企業融資;社會經濟;實施;探討

中小企業規模小、技術水平低、資金能力弱為普遍現象,和大企業相比處于競爭劣勢,資金短期是中小企業發展產生困擾的主要問題。金融體制不夠合理、金融市場未能發展成熟、融資渠道比較單一,導致中小企業融資時困難尤為突出。金融租賃和股票融資、銀行貸款等手段相比優勢獨特,可以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1]。

1 融資租賃概述

1.1 定義

融資租賃主要是相對傳統租賃來講,融資租賃、傳統租賃為租賃交易基本分類,相應功能、交易結構存在本質不同。融資租賃基于交易角度進行分析,主要是出租人購買承租人需要的租賃物件,旨在為承租人提供融資,再運用收取租金的方式將租賃物件以長期方式向承租人出租,由承租人使用物件。融資租賃在方式上具有多樣性的特點,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首先,直接租賃。這種租賃方式為租賃公司將自身借入資金或自有資金運用于購進設備,出租給承租企業或租賃機構運用股權集資或借款方式購入設備,再出租給承租企業。其次,轉租賃。出租人作為承租人在租賃機構租賃機器設備,再將機器設備通過出租人身份向承租人租賃。再次,回租租賃。主要指承租人外購或自制機械設備,根據重估價格或賬面價格賣于出租人,從而運用租賃方式將其租回。最后,杠桿租賃。這種租賃方式主要運用在價格比較高的設備租賃中,涉及三個方面的關系,包括承租人、出租人、貸款人。一般來講,出租人承擔設備金額20%~40%便能具有擁有權,剩余資金運用出租設備進行抵押,從而獲得貸款,由承租人手中獲得租金。

1.2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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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同涉稅風險與防范

摘要:隨著2018年國地稅合并、金稅三期軟件逐漸完善,國家取消了縣級稅務稽查部門,稅收稽查的抽查比例由原來的1.5%提高到現在的2.5%,稅務政策的不斷調整和完善有限一方面大幅度降低了企業的稅務負擔;另一方面稽查力度的加大也使得企業因合同條款導致的稅務風險增加。本文就企業合同中的涉稅業務風險及風險管控防范進行分析和探討,以期在公司治理中得到應用。

關鍵詞:合同;涉稅風險;涉稅管理;防范措施

市場經濟的本質是契約經濟,在市場經營實踐中,企業合同是最為重要的表現形式,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能夠保障企業在正常開展市場經營活動中合法權益,通過具體合同條款約束和監督合同雙方的權益。但大部分的企業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往往只注重合同內容的法律風險和具體業務合規風險,忽略了企業合同作為國家稅務機關監督企業履行納稅義務的重要依據,由此引起的稅務風險和稅負風險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企業在面臨稅務機關抽查時,涉及企業合同相關涉稅條款的不規范將會導致企業面臨巨大的稅務風險。

1合同、業務流程與稅收風險的關系

企業合同是國家稅務機關對企業市場經營行為稅務管理的最核心、最原始的單據之一,也是企業作為納稅主體業務交易是否真實發生的最重要的證據之一,是市場交易活動具體的書面載體,稅務機關通過市場企業主體之間合同的簽訂,獲知企業納稅主體之間商品、技術、服務的真實交易行為,通過一定的稅務管控系統判斷納稅主體是否符合稅法的要求,是否需要稅務機關的干預。因此企業合同的稅收風險管理是貫穿于合同交易全過程的行為,在實際業務操作過程中企業一方面要在具體業務流程上的規范和合規;另一方面提前預估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潛在的可能出現的稅務風險,將稅收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意識融入到合同簽訂、合同履行、貨物交接、技術服務的完成、確定應付賬款、取得銷售收入、進銷項發票獲取開具、繳納稅款、財務憑證等合同全流程的管理,在日常的合同管理和日常業務中有效地管控可能出現的潛在風險。

2企業合同涉稅風險的類型

2.1企業設立時的投資合同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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