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法學研究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繁榮法學工作組織研究
2007年,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及省第十次黨代會精神,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實現遼寧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的關鍵之年。在新的一年里,省法學會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中國法學會五屆三次理事會會議精神,圍繞省第十次黨代會和全省政法工作會議確定的目標任務,切實履行職責,以引領和繁榮法學研究、培養和組織德才兼備的法學研究隊伍為主線,以加強重大課題的研究工作、加強組織推動法學研究的機制創新、加強法學研究成果的轉化應用、加強各級法學會和研究會的自身建設為重點,團結和帶領全省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為促進遼寧和諧穩定、實現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提供強有力的法學理論支持和法律服務。 一、服務工作大局,進一步加強重大課題研究工作的組織實施 高標準、高質量地完成《影響遼寧社會穩定矛盾糾紛調查研究》課題。近年來,我省上訪量居全國前列,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集體訪、群體性事件已成為影響我省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各級黨委、政府都十分關注。開展這一課題研究,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和省第十次黨代會精神、構建和諧社會的迫切要求,是法學會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履行職責的一個極好的“切入點”。由于這一課題研究涉及面廣,參與部門較多,工作難度很大,對研究成果的質量要求非常高,我們必須認真落實李峰書記的指示,拿出主要精力,組織協調好省直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聯合攻關,從理論研究、對策措施、專項治理等層面,向省委、省政府提出解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建議,在全局工作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抓好其他重點課題研究。省法學會今年圍繞東北地區立法框架、實施“五點一線”戰略法治環境研究、農村困難群體救助問題研究、農民工權益保護問題研究、《遼寧省人民調解工作條例》論證研究、職務犯罪證據認定問題研究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研究等重點課題,整合全省法學資源開展聯合研究。加強對2006年省法學會確定的7項重點課題的指導,確保課題質量,按期結項。 同時,按照中國法學會舉辦“和諧社會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法制保障”大型主題論壇的要求,圍繞第二屆“東北法治論壇”、“環渤海法治論壇”的主題,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形成有價值的研究成果,為解決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及區域性共同的重要法治問題貢獻智慧和力量。 各研究會要結合專業特點,各市地法學會要從當地實際出發,選準重點研究課題,積極申報并開展國家、省級、市級立項的相關課題研究,把法學基礎理論研究與應用研究、對策研究緊密結合起來,側重于應用研究和對策研究,及時取得高質量的研究成果,為領導決策和法治實踐提供法學理論支持。 二、創新工作模式,進一步加強法學研究組織體系和機制建設 加強學術委員會和法學專家人才庫建設。學術委員會是各級法學會的最高學術評議和咨詢機構。省法學會要進一步強化學術委員會的職能。已成立學術委員會的市法學會,應嚴格按照高標準調整、充實其成員,未成立的都要在今年上半年組建起來。省法學會法學專家人才庫收錄第一批成員后,按照不同專業、方向組織若干專業委員會、評選委員會、咨詢委員會,參加由我會組織的重點課題研究、學術評審、法律咨詢等活動。各市法學會也要盡快建立自己的法學專家人才庫,并發揮好他們在法學研究和法治實踐中的重要作用。 著力加強研究會建設。研究會是開展法學研究的主力軍,要把加強研究會建設作為今年的一項重點工作。省法學會要籌建以下研究會:依托遼寧大學法學院成立金融法研究會,依托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成立海商法研究會,依托遼寧師范大學法學院成立法理學研究會,依托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成立教育法研究會,依托團省委成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依托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成立犯罪學研究會。各市法學會要根據本地區法學研究的優勢和特點,吸納省內外本學科、本專業的研究力量,本著“成熟一個、組建一個”的原則,積極建立學科(專業、專門)研究會。各級法學會對原有和新成立的研究會要制定管理規則,強化基礎建設,加強學術規劃和課題指導,規范學術年會,充分發揮其學術帶動和輻射作用。按照中國法學會的部署,做好對相關法學社團的調研、接收和管理工作,健全法學研究的組織推動體系。要認真總結如何發揮和運用專業優勢,使研究會工作更加活躍、更有實效的經驗,為中國法學會召開首次全國法學會研究會工作會議做好準備。 加強合作研究。同相關部門開展合作研究,是法學會引領和繁榮法學研究的有效途徑,既能夠增強專家學者研究工作的針對性,提升課題的研究質量,也有利于研究成果直接應用于立法、執法、司法實踐。今年適當時候,由省法學會與鞍山市法學會聯合舉行第四屆“遼寧法治論壇”,主題是“影響遼寧社會穩定矛盾糾紛調查研究”邀請省內外法學界、法律界專家學者和相關職能部門實務工作者深入研討,集思廣益;各市法學會和各研究會也要圍繞這一主題,結合當地實際,深入開展研究。省法學會正在與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辦探索建立法學專家學者同職能部門聯合調研、起草地方法規的合作機制,并與省直有關部門商定了今年的合作研究項目。各市法學會要主動加強與立法機關、政府部門、政法機關、企業單位的合作研究。省法學會各研究會要加強對各市法學會同一專業學科研究會學術研究活動的指導,廣泛開展各研究會之間、各法學會之間、研究會與法學會之間的合作研究,倡導跨學科、跨地區聯合研究,優勢互補,形成合力,進一步活躍全省的法學研究。 建立會員廣泛參與法學研究的工作機制。省和各市地法學會要加強與會員的聯系和溝通,采取向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發放會刊、組織參加各項學術研討和國內外交流活動、評選表彰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 #p#分頁標題#e#人并通報其所在單位等方式,充分調動廣大會員參與法學研究、學術交流的積極性,進一步增強法學會的凝聚力和活力。 建立健全法學研究成果評價、轉化機制。法學研究的真正繁榮,不能只看研討會的次數和論文的數量,而要看研究成果的轉化率、采用率。我們要按照這個標準,進一步完善法學研究成果考核評價體系和獎勵辦法,以加強應用研究、對策研究、合作研究為突破口,有效促進法學研究成果的轉化和應用。省、市法學會和各研究會要對每年的論壇、研討會、學術年會的優秀論文成果進行收集,組織專門力量篩選、提煉和深加工,對具有重大理論價值和實際應用價值的課題支持再立項進行深化研究,形成指導性和實用性強的“精品”,通過《法治建議》等載體,及時報送有關領導和部門,推動更多的成果進入決策層,指導法治實踐。對研究成果(論文、專著、調研報告等)發表在國家一級刊物或在省法學會以上組織的各項評選中獲獎、在國際上有一定影響或在國內產生了重大影響、被市以上領導機關采納、在法治實踐中取得實際效果的予以獎勵。省法學會繼續組織好第二屆(2006-2007年度)全省十大杰出法學成果評選活動;發動廣大會員積極參加、申報我省第二屆哲學社會科學成果獎,并切實做好該獎項法學類成果的初評工作。各研究會和各市地法學會也要對優秀法學成果進行評選獎勵,促進全省在法學研究成果的轉化和應用上取得明顯成效。 三、開辟更多渠道,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和國內外學術交流 舉辦“雙百”報告會。圍繞“樹立法治理念,建設和諧社會”這一主題,組織好“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在我省的活動,邀請國內著名法學家作演講,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遼寧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提供法學理論支撐。 積極參與法制宣傳。與省司法廳聯合開展系列活動,紀念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十周年,讓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深入人心;組織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踴躍參與送法下鄉進社區、科普周等活動,積極拓展法制宣傳的新形式,使“五五”普法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辦好會刊和網站。繼續辦好省法學會和10個市法學會的內部刊物,指導另4個市法學會盡快創辦會刊,進一步提高辦刊質量。省法學會建立獨立的網站,設置“學會公告”、“法學研究”、“學術交流”、“會員工作”、“學會介紹”、“法學人物”等欄目,有條件的市法學會和研究會也要開辦網站,不斷完善功能,加強信息交流,傳播、推廣法學研究成果和法學會工作經驗。要與省、市新聞媒體建立緊密的工作聯系,加大法學研究重大成果和法學會重要工作的宣傳力度,擴大法學會的社會影響力。 活躍省內外學術交流。組織全省廣大會員積極參與各級法學會和研究會召開的學術研討會及區域性研討活動,認真撰寫論文,廣泛開展學術交流。繼續組織市級法學會到先進法學會學習考察,交流和借鑒成功經驗,推進我省法學研究和法學會工作。 提高對外法學交流的學術含量。全年組織4批人員赴美國、加拿大、歐洲、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等國考察。從2007年起,省法學會與臺灣玄奘大學法學院每年分別主辦一次學術交流活動,圍繞兩岸關注的法學理論問題進行專題研討。 四、適應形勢要求,進一步加強全省法學會系統自身建設 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確保法學研究和法學會工作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決定,今年上半年繼續搞好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集中教育,然后轉入經常性教育。要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與學習《文選》、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黨風廉政教育、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有機結合起來,注重解決政治立場問題,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鑒別力,始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級法學會機關和領導干部要帶頭深化學習,組織好專題學習討論,在考試考核中取得好的成績。要引導全省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在法學教育研究、對外學術交流中堅持講政治與講法治的統一,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決克服和有效防止盲目崇拜、片面宣揚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價值觀念的傾向,增強抵制境內外敵對勢力在法學領域滲透破壞的能力,用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占領政法意識形態陣地。精心組織一批法學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分專題進行系統宣講,引領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入開展,從中發現和培養德才兼備的法學優秀人才。 繼續全面貫徹中政委5號文件和“沈陽會議”精神,切實解決制約市級法學會和各研究會發展的問題。市級法學會的人員編制,要按照沈陽、大連各8人,鞍山、撫順、本溪各5人,其他市3人以上的要求定編。雖然解決編制、級格、經費等問題難度很大,但只要我們用足中政委5號文件和我省有關文件,敢于和善于爭取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領導,積極與有關部門協商,就能夠取得突破性進展。同時,現有的編制不能長期空編,要盡快選調、配齊配強專職工作人員,還可以借用政法部門符合條件的“離崗未退休”人員幫助工作。有的市法學會第一副會長年齡到限,應由市委政法委分管副書記及時接任,并報省法學會,今后均應照此辦理。有條件的縣(市、區)成立法學會,至少要有一名專職干部,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活動,把會員組織起來,把學術活動開展起來。各研究會要加強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積極爭取所依托的主管單位提供辦公場所、設施等必要的工作條件。各市地法學會和各研究會要參照省法學會的做法,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并按進度檢查落實。 從規范管理著手,加強會員隊伍建設。 修改完善《遼寧省法學會會員管理暫行辦法》,制定《關于加強會員隊伍建設的意見》,進一步規范會員管理工作。各研究會和各市地法學會要通過發放《會員證》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統,完成會員的核實、登記工作,并及時了解、掌握會員發展變化等情況,按時收繳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會費。#p#分頁標題#e# 要增強服務意識,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使法學會真正成為“會員之家”。 加強培訓工作。省法學會繼續舉辦培訓班,對市法學會領導及負責辦公室、學術研究、會員工作的干部進行培訓,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做好法學會工作的重大意義,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深入研究法學會工作的特點、規律,總結和交流繁榮法學研究、做好法學會工作的經驗。各市法學會要組織機關工作人員加強業務學習,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 今年年底,省法學會繼續組織年終考評和評先活動,各市地法學會和各研究會要對照2006年度的考評標準,查找出存在的不足,采取切實有效的工作措施加以改進,努力把自身建設和各項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法學研究對法學教育的影響
對法學研究的研究,不能局限于純粹的主題話語,還需要延展至相關領域,從而有助于研究的深人,并充分體現研究價值。法學教育與法學研究在根本目的上的一致性,決定了二者之間有著相輔相成的密切關系。 首先,法學研究類型與法學教育類型之間存在一定的對應性。 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法治作為社會有序運行的機制,決定了以法律和法治為研究對象的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決定了法學研究的根本目的是服務于法律和法治實踐。由此引出兩種法學研究類型:其一,直接服務于法律和法治實踐的法學研究類型,即實務研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用法學理論指導法律的制定和法治系統的形成;二是用法學理論指導法律的實施和法治狀態的推進。其二,間接服務于法律和法治實踐的法學研究類型,即原理研究。這是指法學理論本身的建構,是要揭示法律和法治的建立及運行的根據和規律。兩種類型的關系好比“砍柴”與“磨刀”,缺一不可。 需要指出,法律實務工作者從事法律實務本身就屬于實務研究。因為法律實務既是客觀外在的工作流程,也是主觀內在的研究過程。換言之,法律實務乃客觀外顯的“實務工作”與主觀內存的“實務研究”相結合的過程。所謂研究,不過就是運用理論去發現、分析、演繹、歸納和回答問題的思維活動。其中的問題是原理,就是原理研究;其中的問題是實務,就是實務研究。法律實務工作者運用法學理論解決實務問題的思維活動,當然就是法律實務研究。法律實務事關重大且專業性極強,實務者必須有嚴格的科學精神,不能盲目和隨意,這就需要以法學理論為指導對實務問題開展細致的科學研究。法律實務有著比其他實際工作更為突出的研究特質。對此,換個角度更加清楚:法學理論工作者對法律實務進行探討,與法律實務工作者對自己從事的法律實務進行探討,其主觀過程和規律沒有什么不同,承認前者是法學研究便不能否認后者。不能認為法學研究只是理論工作者的事情,而實務工作者不需要研究,因為完全不需探討的法律實務很少。 再看法學教育的類型。法學教育的任務是培養法科人才,其目的與法學研究一致,即通過培養專門人才來服務于法律和法治的實踐。既然“砍柴”和“磨刀”都為法律和法治的實踐所必須,法科人才的培養就要圍繞兩個方面展開:著力培養專門的實務人才和理論人才,由此形成兩種法學教育類型。實務型人才培養著眼于實務工作崗位,主要是律師、法官、檢察官、警察等司法和執法崗位(我國“大法學”概念包括公安學科,但中外對警務執法人員的培養都是法學院之外的另一個系統)。理論型人才培養著眼于理論工作崗位,主要是法學教師和研究員等教研崗位。 然而,要把法科學生分別培養成兩種類型的崗位人才,必須清楚:究竟要著重培養學生的何種素質和能力?兩種教育類型對此有何種定位?這個法學教育基本問題的答案便是法學研究。一方面,要從事法學理論研究工作的學生,必須在系統的法科學習中獲取法學理論研究能力。另一方面,法律實務工作崗位固有的研究性要求實務人才具備實務研究能力,培養實務人才的法學教育類型要讓學生具備這種研究能力。法科學生獲取兩種研究能力的共同前提是掌握理論知識,包括法學理論和相關理論知識,這是法科人才必備的基本素養。從法學教育的過程和結果來看,兩種法學研究涉及三種主體:法學理論工作者,法律實務工作者,在校法科學生。其中,在校法科學生與法學理論工作者中的法學教師反映法學教育的過程;法律實務工作者與包括法學教師在內的法學理論工作者體現法學教育的結果。幾種主體都可對法學原理和法律實務展開研究,但是,畢竟法學教育類型與法學研究類型之間具有一定的對應性,即法律實務人才主要進行法律實務研究,法學教育重在培養此類法科學生的實務研究能力;法學原理的研究任務主要由法學理論人才承擔,法學教育重在培養此類學生的理論研究能力。任何主體都應首先具備與崗位湘適應的研究能力。當然,區分培養類型不意味著兩種人才只能有單一的研究能力。兩種培養類型都要讓培養對象掌握法學原理和相關理論,教學中都要聯系法律實務中的現實問題,教學內容本身就有重合和交叉。不同法學教育類型只是在法學研究的取向上有所側重。 其次,法學研究類型是構筑法學教育體系的基本坐標。 法學教育的核心任務是培養有研究能力的法科專業人才。法學研究的兩種類型自然成為各國構筑法學教育體系的基本坐標。外國法學教育大致有兩種模式:歐洲模式與美國模式。兩種模式各有不同,卻都以兩種法學研究為內在依據。 第一,從兩種研究能力出發,對法科學生分類培養。各國法學教育品種的設置體現實務研究與原理研究的橫向區分。歐洲模式中的法學本科與美國模式中的J.D.學位,都屬實務教育品種,前者旨在一體化地培養法官、檢察官、律師,其培養過程兼顧幾種法律實務角色的理論素養和研究能力,后者直接培養律師,法官和檢察官則從優秀律師中選任,其學校培養環節集中在律師的理論素養和研究能力。兩種模式中的法學博士都屬理論品種,著力培養法學理論方面的研究能力;法學碩士主要作為外國學生攻讀法學博士的跳板。不同法學教育類型培養不同研究能力,相應的學歷學位類型只作為相應崗位的資格。例如,美國的法學博士(5.J.D.)和法學碩士(LLM,)學位通常不能作為參加律師考試的資格,此類學生就不能進人法律實務崗位。 第二,從兩種研究能力出發,設定不同的培養層次。各國法學教育都在學歷學位的層次上體現實務研究與原理研究的縱向區分。各國法學教育設置了本科、碩士、博士等不同層次,但不同法科人才培養品種所需要的學歷學位層次不同。各國法學教育的實務人才培養類型都以第一法學學歷學位(所謂第一法學學歷學位,是指未來要從事法律實務工作或者法學理論工作的人員第一次接受的系統的法學專業高等教育)為必要和充足。歐洲一般是4年本科,美國則是本科后的3年J.D.教育。所謂“必要”,是指沒有接受過本國第一法學學歷學位教育的人員,就沒有從事該國法律實務的文憑資格。從事法律實務,必須科班出身。所謂“充足”,是指完成本國第一法學學歷學位教育的人員,就有了從事該國法律實務的文憑資格。然而,各國法學理論人才培養類型需要多層次法學教育。事實上,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等高學歷學位人員都聚集在法學理論工作崗位上。#p#分頁標題#e# 第三,從兩種研究能力出發,合理安排培養內容。各國法學教育都以傳授法學理論和訓練法學研究能力為主干。盡管法科學生由于自身知識和能力的構成特點,難免存在兩個部分之外的學習需要,但其需要的各種學習項目或者由選修課解決,或者各自安排。即便是與學生就業有關的共性項目,如果喧賓奪主,也不能納人教學體系。例如,各國司法考試或律師考試是法科學生進人實務崗位的前提,但歐美的法學教育都不以考試為主線或參照,更不安排考試培訓。其考試與培養內在一致,都著眼于實務研究能力,課堂學習優秀者更容易通過考試。這種一致性促進了法科學生認真掌握法學理論和積極訓練研究能力,從而保證了教學計劃和質量。 歐美法學教育歷史悠久、發展穩定、成效顯著,與其說是教育模式的成功,不如說是遵循規律的結果,其培養模式可供借鑒,其科學精神更值得學習。 最后,法學研究類型為法學教育調整提供指引。 我國法學教育恢復初期只有本科,面對法律實務人才和法學理論人才的雙重短缺,法學本科將兩種人才培養一肩挑起。法學碩士的設立是我國法學教育類型區分的標志。解決法科人才奇缺的當務之急是培養能夠培養人才的師資。以法學二級學科為專業的法學碩士建立伊始,自然成為培養各門法學課程教師的理論人才品種。此后出現的法學博士是該品種的延續。法學本科逐漸轉向培養實務人才。此種格局基本符合兩種法學研究的規律,與歐洲模式接近。接下來十幾年,法學碩士和博士與理論人才需要相適應,穩定保持有限規模,但伴隨我國社會日益升溫的文憑熱,催生了提高法律實務人才學歷學位層次的需要。為解決這種矛盾,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借鑒美國模式,招收非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從而在研究生層次把實務人才與理論人才的培養區別開來。但是,法學本科與法律碩士均作為實務品種,雙軌之間的關系并未厘清。本世紀初,法學師資經多年積累,需求數量減弱,門檻則向博士提升,又遇法學碩士急劇擴招,能當教師的法學碩士越來越少,其多數要從事實務。這對培養實務人才的法學本科和法律碩士形成擠壓,也使得不同崗位去向的研究生被理論色彩的培養一鍋煮。近年,各高校招聘法學教師非博士不取,而博士的擴招又使越來越多的法學博士也要走實務之路,法學碩士則在事實上完全變為繼法學本科和法律碩士之后的第三個實務人才品種。然而,就法學碩士的培養來看,盡管各培養單位向實務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在課程體系、授課內容、論文要求等基本方面,仍未突破理論人才類型的總體框架。令人不解的是,教育主管部門此時反而強化法學碩士的理論型色彩,將其歸為“學術型”品種,與“應用型”的法律碩士相對,使兩個品種的關系變得十分糾結。應當看到,我國法學教育成績巨大,功不可沒,但當前發展進人瓶頸,結構不順,規模失控,盲目攀比,質量堪憂,就業困難等,都是不爭的事實。 我國法學教育呈現亂局的主要原因是沒有充分認識到兩種類型的法學研究能力在法科人才培養中的中心地位。第一,忽視兩種研究能力與人才培養需要的對應性,導致未能科學設計法科教育品種。品種繁多,關系不明。第二,忽視兩種研究能力對于人才培養的必要性和充足性,導致一方面未將科班培養作為上崗的硬性條件,另一方面層次累贅,本科足以從事實務,卻還要培養研究生,碩士能勝任實務,卻還要博士,4年或3年能完成的實務人才法學教育,偏偏要用7至10年。第三,忽視兩種研究能力所代表的人才素質內容,導致一方面未能真正形成分類培養,另一方面不把研究能力及其理論素養作為實務人才培養的重心,往往忙于給學生灌輸工作流程、操作技能、司考方法、實務經驗甚至“潛規則”,從而遮蔽了法科專業大學教育的深邃靈魂。 針對缺失,我國法學教育巫需科學定位和調整。第一,以兩種法學研究能力為基準,明確我國法學教育的品種和層次??捎兴姆N方案:(1)保留法學本科作為實務型品種,法學碩士和博士作為理論型品種;取消法律碩士。(2)保留非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作為實務型品種,法學碩士和博士作為理論型品種;取消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和法學本科。(3)在理清關系的前提下保留法學本科與非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兩個實務型品種,設置不同培養機制;保留法學碩士和博士作為理論型品種;取消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4)保留法學本科與法律碩士作為實務型品種,由不同培養單位自行選擇其中之一;保留法學碩士和博士作為理論型品種;取消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第二,以兩種法學研究能力為根據,設置我國法學教育的內容和環節。兩種研究能力決定了兩種教育類型在課程設置、教學方法、論文選題、考核答辯、實習內容等培養方面都要有明顯區別。例如,實務型學生的畢業論文不應從原理開題,不要求理論創新和發表文章,而理論型學生必須進行系統的原理研究,必須推陳出新,力求發表學術成果,要做教師還應到課堂實習。兩種類型的人才培養都需要高度重視理論,讓校園回歸理論氛圍。此外,需要不同研究能力的人才的數量關系是實務遠遠多于理論,招生時應保持恰當比例,相應調配教學資源。第三,以兩種法學研究能力為門檻,明確兩種崗位人才的準人資格。未受過實務型法學教育的法學博士不能進人實務崗位。沒有理論型法學教育經歷者一般不能進人理論崗位。第四,以兩種研究能力為標準,建立法學教師的考評指標。法學教師是理論工作者,應當具備人才培養所需要的兩種研究能力。法學教師應當是接受過實務類型第一法學學歷學位教育和進行過理論型法學深造并將兩個方面交相融會的法學研究通才。應對兩種研究能力突出的教師給予更高的評價和待遇。此外,還應具備法學教育研究的能力。
對法學研究生學術路徑的一點建議
作者:張紅 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拉倫茨先生在偉大的著作———《論作為科學的法學的不可或缺性》中認為:“法學有三重任務:解釋法律,按照內在的法律制度的價值標準和思想盡可能發展法律,以及不斷尋求用統一的視角詮釋大量的法律資料,不僅為了外部的整齊劃一和條理清晰,也為了盡量實現各種規則的內部統一和客觀的協調。簡而言之,法學的任務就是解釋法律、發展法律以及———或許可以這樣說———整合法律資料。”[1]要實現這三項任務,需要法律人不斷訓練自己的法律思維,提高解釋、發展和整合法律的能力。作為法學研究生,欲達致此三項任務,需遵循法律史、法解釋與法釋義學的研究路徑。
何為法律史、法解釋和法釋義學?
我這里所說的法律史,確切地講是私法史,私法制度史,它不是關于某一歷史階段法律、法律思想等發展特點的板塊式概述,也不是一種全面的法律史解讀,而是一個個具體制度的歷史縱向發展線索的梳理,如不當得利制度從羅馬法———普通法———德國民法(BGB)以及現在的歷史發展。此種意義上的法律史常常被譽為“法律胚胎學”,其研究的動力在于為現行法解釋提供歷史線索,為現行立法的構建提供歷史證據。法律史主要不關注當下的法律問題,它是解構的學問,雖然其為當下服務,但其梳理過程本身對法律制度發展流變過程的完整展示(再現)才是其最終歸屬。還歷史于本來面目,具體制度的解構及其功過得失析出,都使其與歷史研究本質無異。法律史并不對當下的法律問題直接發表對策性意見。
法律史在統一的制定法之前是法學研究的主要素材和礦藏,《德國民法典》之前的19世紀法學———歷史法學派以研究羅馬法為主要任務,從古代法中發現和提煉裁判規則,來構建法律體系和法律原則。在那樣的時代,法律史的研究是法學研究的主流。但是,《德國民法典》之后,制定法成為唯一法源,法律實證主義取代法學實證主義,法學研究的主要任務轉向對《德國民法典》本身的注釋,對《德國民法典》具體條文的解釋和應用是司法實踐的需要,法律史的研究從此不再成為主流。與此相應地,法學院課程設置中的羅馬法課程也大為縮減,因為法學教育的主要任務在于培養學生依據《德國民法典》來處理案件,在于教會學生法律職業的技術———法律解釋和法釋義學,而不是培養學生如何去處理史料和已經死去的法律。
法律解釋與法釋義學是不同的。法解釋是解釋法律的技術概稱,如薩維尼所言的三大解釋方法:文義、歷史和體系解釋。此外,還有目的、擴展、縮減等解釋方法。法律不經解釋無法運用,解釋法律的過程也就是法律條文與案件事實不斷來回穿梭的過程,解釋者的眼光不斷在此二者之間來回徘徊,進而依據法律得出裁判結果。一定法解釋方法是科學判決結果得出的基礎。法解釋是一個法律應用的過程,也是一種法律應用的方法。
司法參與者必須掌握良好的法解釋能力,方能科學裁判。法學院的教學主要的任務在于法解釋的傳授與演練。共同的法解釋技術掌握也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的一個基礎和對話的平臺。專門的法解釋技術使得法律適用是一門科學,大眾感覺并不宜成為裁判依據,司法應在這項技術的基礎上保持獨立。正是因為這樣,耶林在《法律是一門科學嗎?》這篇著名的文章結尾寫道:“如果要將我已經說過的事情,做一個總結,那么可以這么說:法學就是在法律事物(DingedesRechts)中的科學意識。這種意識,必須往法哲學的面向發展,以便探求現實世界法律之起源與效力所賴以成立之最終基礎;它必須在法律史的面向上,追溯自己曾經走過的所有道路,好能使自己從一個階段邁向下個階段,以臻于更高之圓滿;它也必須在釋義學的面向上,將所有我們借著對法律之認識與掌握,而獲致之暫時性的高點與終點,匯集于經驗與事實,并且基于實際使用之目的安排這些素材,進行科學的闡釋。”[2]Rechtsdogmatik、法釋義學、法教義學,是指從同類的眾多有既判力的判決(判例)中總結相對更加具體的規則或裁判標準,精心類型化、體系化,形成一套比法律條文更加細致、更具接近性的實踐規則,然后再應用于實踐。法釋義學的結果是形成體系的規則群,法釋義學的過程是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如果學者僅僅解釋法律本身而得出了某種結論,或者從歷史史料中得出了某種結論,那僅僅是Auslegung(學說),沒有案例基礎的學說或者解釋不是法釋義學,不是以實踐為目的的學說或解釋也不是法釋義學。在德國民法中,典型的法釋義學結果比如關于§242BGB誠實信用、§134BGB違反保護性法律的侵權行為、§138BGB違反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等等類型化的總結,這些可以從權威學者的教科書及法典評釋書(Kommentar)中找到。法釋義學結論的得出需要運用法解釋學的各種方法,二者的關系某種層面可以說是手段與目的、方法與結果的關系。當然,法釋義學的結果不是法解釋學的唯一目的。
關于刑法學研究方法的基本關系探討
注釋方法與思辨方法:研究方法主流地位之爭
注釋方法,簡而言之,就是對刑法規范涵義的闡明。具體而言,就是“從既有的案件事實出發而理解刑法規范的意義, 其任務是將刑法規范具體適用于每一種特殊的案件事實”。以注釋的方法構建起來的刑法學被稱之為注釋刑法學或者是刑法解釋學。注釋方法典型的特征就是其嚴格遵循刑法的明文規定, 在現行刑法規定的范圍內運用各種解釋手段對法條進行詮釋,以尋求最符合案件事實的法律規范。思辨方法是對隱藏在刑法法條背后的理性(法理基礎)進行尋根究底,力圖在更抽象的層面,探究刑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的研究方法。以思辨的方法建構起來的刑法學被稱為刑法哲學或者是批評刑法學。思辨方法是刑法學對哲學思辨的引入,思辨方法典型的特征就是它不拘泥于刑法的明文規定, 它注重的是探究隱藏在法條背后的理性———法理基礎。因此, 思辨方法具有著深刻的批評思想和強烈的問題意識。
注釋方法從兩漢開始至新中國成立之前一直是我國刑法學領域主流的研究方法。但是,隨著十年動亂的結束和改革開放法學研究的復興,思辨方法逐漸開始興起并日趨流行。思辨方法的流行,肇始于陳興良教授的《刑法哲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1年版)一書。陳興良教授在《刑法哲學》中指出“:我們的時代是一個反思的時代,崇尚思辨應該成為這個時代的特征。刑法學如果無愧于這個時代的重托與厚望,必須提高自身的理論層次,引入哲學思維,使刑法的理論思辨成為對時代本質的思維,與時代變革的脈搏合拍。”[6]并呼吁刑法學研究要實現從注釋刑法學到思辨刑法學的轉變。由于思辨方法具有學術氣息濃厚,理論自足性強,易于標新立異等特性,于是乎,思辨方法成為刑法學研究的時尚和潮流。各種運用思辨方法撰寫的論文和出版的專著層出不窮,注釋研究方法的主流地位也因此漸失,并被思辨方法所取代。然而,注釋方法并不甘沒落。以張明楷教授為代表的注釋方法的支持者,對此作出了強有力的回應。 張明楷教授在《刑法學》(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一書中稱:“刑法解釋學不是低層次的學問,對刑法的注釋也是一種理論,刑法的適用依賴于解釋。因此,沒有刑法解釋學就沒有發達的刑法學,一個國家的刑法學如果發達,主要原因就在于對解釋刑法下了功夫。就適用刑法而言,刑法解釋學比刑法哲學更為重要。”[7]在隨后撰寫的《法益初論》、《刑法的基本立場》、《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的專著中,張明楷教授則在更高的理論層面上論證了注釋方法的重要性。由于對刑法的注釋本質上也是一種高層次理論,而這種注釋是在刑法的明文規定下進行的邏輯演繹,因而注釋方法比思辨方法更切合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要義。思辨方法不拘泥于刑法的明文規定,其結果難免不自覺地與罪刑法定原則相偏離,因而與思辨方法相比,注釋方法更具有實踐性和應用性,而刑法解釋學也比刑法哲學更利于刑法的適用?;谝陨系恼J識,學者們逐漸減弱對思辨方法的熱衷,對注釋方法的研究也逐漸升溫回暖,并舊愛重生,刑法學界的研究方法也因此由思辨重歸為以注釋為中心。
思辨方法與注釋方法的爭論,正如我國學者劉艷紅教授所言,實質上是當代哲學中的本體論與認識論之爭。在哲學領域里本體論與認識論到底孰輕孰重,現今或許將來都難以有定論。但是,在刑法學研究領域里,作為認識論化身的注釋方法應當優先于作為本體論化身的思辨方法, 注釋方法才是刑法學研究的主流方法。不可否認,思辨方法的引入,大大拓寬我國刑法學研究的視域,刑法學研究的觸角,也從單純的刑法條文延伸到刑法的精神、價值、人性基礎等根基,刑法學理論研究因此得到繁榮,刑法條文本身也因此得到完善。但是,我們更需要看到,在罪刑法定的語境之下,思辨方法以“我認為”的形式存在,其不拘泥于刑法法條的自由,很容易與罪刑法定的語境相沖突, 而且通過思辨而得的理論其實踐性和適用性也讓適用者產生質疑。 刑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 這樣的沖突與質疑勢必會影響刑法的實際運行,影響刑法對社會的調整作用。因此,在罪刑法定的語境之下,注重實踐與適用的注釋方法才是我國刑法學研究的主流方法,思辨方法并不適合在我國的刑法研究中擔當研究方法的主流角色。
思辨方法與實證方法:逆向發展與橫向聯姻
實證方法屬于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之一, 將實證方法引入到法學領域是社會科學研究方法的重大突破。法學領域的實證研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規范和經驗法則對法律信息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8]。實證研究分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兩大類, 具體包括四種方法即觀察、調查、文獻分析、實驗[9]。思辨的方法如前文所述是對蘊含在法條背后對法條起支撐作用的法理的探究。 實證方法與思辨方法相比較具有以下的不同點。首先,兩者的推理方式不同。思辨方法的推理一般運用的是演繹推理方式, 而實證方法的推理一般運用的是歸納推理方式。 由于演繹推理的方式是一般到具體, 而歸納推理的方式是具體到一般。所以,思辨方法注重于純粹的理論構建,喜歡就事論事,而實證方法則注重于事實論證,喜歡用事實說話。其次,兩者關注問題的細致程度不同。由于實證方法是建立在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基礎之上,因而實證方法更注重關注刑法個案及其他與案件事實有關的細節問題, 甚至連一些與案件無關的蛛絲馬跡也不會放過。而思辨方法則注重于整體研究,對于細枝末葉的東西常常視而不見, 這與思辨方法的推理方式不無關系。最后,實踐品格與理論品格不同。實證方法是對法律信息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其具體的方法包括觀察、調查、文獻分析、實驗四種。因此,實證方法更具有實踐的品格。而思辨方法是對蘊含在法條背后對法條起支撐作用的法理的闡述,其落腳點在于對刑法及其條文的合理性進行拷問,因而思辨方法更具有理論的品格。通過兩者的對比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實證方法與思辨方法之間實質上是一種逆向發展的關系:實證方法重個別,思辨方法重一般;實證方法重細節,思辨方法重整體;實證方法重實踐,思辨方法重理論。
實證方法與思辨方法之所以呈現以上的逆向發展關系,究其深層原因,在于實證方法是自然科學的“舶來品”,而思辨方法則是哲學的“舶來品”。自然科學研究對象是中性無色事實,不會牽涉價值判斷的問題。因此,自然科學的研究歷來都奉行“觀察優于想象”的規則,如果沒有實證作為支撐,再好的理論也不會被接受。而哲學所研究的對象是萬事萬物的共同性質和普遍規律,其研究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因此,即便沒有大量的實證作為支撐,而是通過哲學概念的構建以及概念之間的邏輯演繹,哲學的理論也能夠實現自足與自洽。正是基于各自學科性質的原先性差異,實證方法與思辨方法之間呈現出逆向發展的關系。但是,如果我們換個維度進行思考,將實證方法與思辨方法這對看似水火不容的研究方法實現橫向的“聯姻”,那將是另一番的景象。一方面,實證方法的強實踐性可以有效補足思辨方法的實踐性缺失,從而有效彌補思辨方法過于空泛抽象、言之無物的缺陷,為刑法理論的構建打下堅實的社會基礎,刑法學也因此具備了科學的特性。另一方面,思辨方法深厚的理論品格則可以有效彌補實證方法之理論不足。“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乃思辨方法研究的基本范式,思辨方法發現的問題越多,在客觀上為實證方法提供研究的問題也會越多,同時也為實證方法指明了研究的方向??傊?,在刑法學研究當中,我們應當實現實證方法與思辨方法兩者之間的橫向“聯婚”,在思辨的指導下進行實證,在實證的檢驗下發展思辨,如果真正能實現這樣的搭配,這對“夫妻”必將珠聯璧合,相得益彰。
法學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
摘要:“雙一流”建設的開展為我國法學學科的發展提供了新機遇。一流的研究生教育是建設一流法學學科的突破口。我國地方高校的法學研究生教育過程中出現了目標定位不清、資源配置失衡、培養體系同質化、教育模式不合理等問題。地方高校應從目標定位、教學模式、實踐體系、資源配置等多個角度探究法學研究生教育的改革路徑,以強化自身學科建設,為實現“雙一流”建設目標提供有力支持。
關鍵詞:“雙一流”建設;法學研究生教育;地方高校;改革路徑
2015年,國務院《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總體方案》,提出了建設“世界一流大學、世界一流學科”(以下簡稱“雙一流”)的戰略目標和要求。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繼續推出《關于堅持德法兼修實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養計劃2.0的意見》,進一步提出“做強一流法學專業,培育一流法治人才”的具體要求。至此,法學教育領域迎來了深化改革的新階段。研究生教育承擔著培養高層次、高創新的學術力量的重任。無論是從歷史還是現實來看,一流的研究生教育都是建設一流大學的關鍵突破所在[1]。因此,深刻認識和科學探究一條合理科學的法學研究生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之路,是我國法學學科邁向一流發展的應有之措。而地方高校①作為我國高等教育建設的主體力量②,在此次改革中的表現,將很大程度上影響一流法學學科建設的進程。
1耦合與催變:“雙一流”建設對地方高校法學研究生教育發展和改革的意義
“雙一流”建設名單中,法學專業雖僅有6所高校③上榜。但“雙一流”建設帶來了新的機遇,對廣大的地方高校發展、改革法學研究生教育意義非凡。
1.1“雙一流”建設重塑了競爭機制,激發了地方高校建設動力
“雙一流”建設背景下我國高等教育的建設更加強調統籌協調,即“一流大學”與“一流學科”可不集中于同一所高校開展建設。這一舉措有助于突破以往的身份頭銜,進而重塑研究生教育競爭機制,激活地方高校建設動力。在統籌協調理念指導下,國家提出了新的教育考核體系:通過對人才培養質量、社會貢獻高低、學科發展水平、國際認可度等指標的量化考核,認定“一流大學,一流學科”,繼而以該績效結果為依據,配置研究生教育資源。同時,5年為一周期的高校及學科有進有出的動態評價機制的建立,打破了“一評定終身”的資源分配慣性。也就是說,地方高校盡管總體實力與重點高校難以匹敵,但若自身建設得當、效果明顯,仍可獲得國家教育資源相應的支持。國家還創新了對高校的財政支持方式,地方高校發展所需資金的統籌安排雖歸于地方財政,但中央財政也將撥付相關資金給予引導支持[2]。此舉拓寬了地方高校獲取教育資源的渠道,極大地激勵了地方高校法學學科的建設動力。
民事訴訟法學發展方向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隨著法治建設的進程已經有了長足的發展。據2007年至2009年的統計,我國每年大約產出民訴相關論文800余篇。從上世紀80年代至今,民事訴訟法的教材約有近百種,專著、譯著也有幾百種以上。在研究領域方面,已經基本涵蓋了民事訴訟法的各個方面。研究視野更加開闊,學者們試圖突破過去簡單解讀、闡釋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文本的語義學束縛,更深層地挖掘民事訴訟法的應有機理、結構和運行方式。但總體而言,我國民事訴訟法學依然缺乏深度、原創性和自主性,所產出的論文、著作多是較低水平的重復勞動,還沒有形成指導我國民事訴訟實踐的、有厚度的民事訴訟理論,呈現出日益滯后和貧困化的狀況。相較而言,日本、韓國、我國臺灣雖然也曾有照搬他國法律及理論的時期,但通過立足于本國、本地區的實踐和探索,已逐步形成了具有自主性的理論。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發展嚴重滯后的主要原因大概有以下方面: 第一,理論與實踐的分離。從實務界的視角來看,民事訴訟理論完全游離于民事訴訟的實踐之外,理論不具有現實性,缺乏對實踐的指導力。司法實務人員更關注的是具有理論支持的操作技術,而脫離了實踐的民事訴訟理論無法細化到對操作技術的指導。民事訴訟實務操作的隨意性和非規范性以及各種內外干預使民事訴訟實務界對于理論解釋也沒有迫切的需求,加劇了理論與實踐的分離。對此,僅僅簡單地用人治傳統和司法傳統來解釋實踐背離理論的指導是片面的。 理論研究與實踐分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司法的不開放。司法不開放的一個表現是司法的過程和結果對于社會而言是不開放的。雖然現在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判決在法院的網站公開,但這種公開依然是局部的和有選擇的,即使公開了部分判決,關于程序問題的裁判及理由也很少公開。 這也可以解釋程序法學滯后于實體法學的現實。司法不開放導致理論研究者無法了解實踐的真實情形。解決這一問題的出路在于充分實現司法開放,其中一項重要措施是裁判的全面公開。當然,如何公開需要細化,公開也有一個過程,但我們應當努力推進。 第二,程序理論與實體規范、理論的分離。這種分離在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管轄、訴訟標的、當事人適格、共同訴訟、財產保全、證明責任、執行救濟(實體權利爭議的救濟方式與程序權利的救濟方式)等方面都有體現,可以說幾乎貫穿于民事訴訟的所有領域。例如,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構建和闡釋沒有顧及民法的實體要求,沒有與民法的基本原則、精神相契合。在訴訟標的理論方面沒有充分考慮實體規范和理論,甚至與實體請求權理論相背離,致使對訴訟標的的研究無法深人。在共同訴訟方面,現有理論將連帶性作為必要共同訴訟的實體條件,但在實體法中,就共同侵權所發生的連帶責任,請求權人完全可以向任一責任人單獨主張損害賠償,沒有必要將所有責任人作為必要共同訴訟人。在執行異議救濟方面,沒有考慮將執行違法的異議救濟與實體權利爭議的執行救濟加以區分,違背了實體權利爭議應通過訴的方式予以解決的基本原理。 與實體法原理和規范相背離導致訴訟運行不合理,不能實現訴訟法的工具性要求和價值。 導致程序理論與實體規范、理論相分離的主要原因是法學學科中程序法學與實體法學的隔離。程序法研究者欠缺實體法知識,不能持續關注實體法及其理論的發展,致使程序法與實體法漸行漸遠。應對這一問題首先要強化學科的交叉和貫通,使程序法研究者能夠持續關注實體法學和實體規范的發展。其次要實現學科知識教育的交叉,使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者具有扎實的實體法知識基礎。甚至可以像德國那樣,實現程序法研究和實體法研究在研究主體上的合一。 第三,研究方法的缺失與失范。長期以來,民事訴訟的研究過于注重法解釋學方法,沒有充分吸收其他學科(如心理學、哲學、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等)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視角,注重規范分析而不注重實證研究。作為一門社會科學,法學涉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必然涉及其他相關社會科學,因此其他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對于研究法律這一人文現象也是有意義的。 例如,廣義民事訴訟中的調解、起訴難、再審、執行難等諸多中國問題,單純從法學的角度和法解釋方法人手很難加以充分闡釋。如果從心理學、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等視角,運用這些學科的研究方法來進行分析,就可能更有說服力和闡釋力,認識到問題的本質和真相。 另一方面,在運用新方法時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方法失范的問題,即不正確地使用某種研究方法。方法失范必然導致研究結論的不可靠或不正確,其原因主要是沒有真正掌握該研究方法,僅僅是以研究方法的新穎性吸引讀者。例如,經濟學方法是現在運用比較多的一種方法,但相關研究往往是使用或堆砌一些經濟學的時髦概念,而非真正運用其方法進行研究。又如實證研究方法,現在法學界所謂的實證研究大多是社會學意義上的社會調查方法,依靠田野調查收集有關數據進行分析。問題在于,由于對社會調查方法缺乏一定的訓練,因而在設計抽樣調查、取樣、數據統計方面都存在缺陷,導致調查結論的不可靠。有的調查本身就有預設性,調查完全是服務于特定目的,僅僅是為了滿足人們對于實證數據的心理需要。由于實證調查難以驗證,研究者的主觀性易于被掩蓋。對于上述問題,解決之道在于加強對其他學科知識、方法的學習,盡可能進行交叉學科的合作研究,以彌補知識的不足。 第四,宏觀分析與微觀分析相分離,整體認識與局部認識相分離。宏觀分析和整體認識常常涉及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忽視這些必然導致對基本原理的忽視,使研究結論與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相沖突。民訴研究往往是從問題出發,而問題是直接的、具體的、局部的,因此人們習慣于從微觀、局部尋找化解問題的方法,但有些問題如果不從宏觀、整體的視角出發,則很難發現問題的本質。例如,立案難實質上是司法制度、司法權、司法與政治的關系問題,而非起訴、立案制度的問題,因此僅改革立案制度不會有多大成效?,F在人們爭論的是,是否應將現有的審查立案制改為登記立案制。但如果法律的權威性、司法權的相對獨立性不解決、法官的職業道德問題不解決,立案難就可能演變為登記難。#p#分頁標題#e# 整體認識與局部認識的分離也是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存在的問題。由于沒有從整體加以認識,往往導致研究結論從局部看是合理、可行的,但卻與訴訟制度的整體相沖突、矛盾。在再審事由的設計上,如果僅考慮到違反管轄規定應當予以糾正,而沒有從管轄制度的整體以及管轄權與司法權配置的關系上予以考慮,一味追求再審救濟就會發生救濟過剩和成本、代價過高的問題。 第五,缺乏自主性。這是指在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研究主體不能依照法治、基本法理、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進行研究,而是依附或依從于一定的政治風向、利益需求、特定關系,使其研究滿足于預設的要求。這也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所謂的“庸俗化”。“跟風”是一種常見的缺乏自主性的表現。所謂“跟風”,主要是研究主體為特定的社會、政治意識的合理性提供理論依據。“跟風”研究完全拋開了法治、基本法理、民事訴訟基本原理,是一種預設性論證。為了獲得論證預設的結果,往往以實用主義的心理,從外國法律制度和理論中尋找證據。這些從預設目的出發所收集的論證依據往往嚴重割裂了該國法律制度與其制度環境之間的關系。 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非自主性主要緣于研究主體的非自主性。這種研究主體的非自主性又與特定的研究體制、成果評價體制、課題管理體制、研究激勵機制、社會的泛政治化、泛行政化、泛權力化有關。在特定環境下,研究課題往往基于特定要求設立,因此依附性的研究課題更容易獲得批準、立項,研究成果更容易發表,也更容易獲獎。而自主性的研究項目因為課題的邊緣化而很難獲得認同。在這種環境下,研究主體希望其社會地位、學術地位獲得官方的認可而不是學術界和社會的認同。比較典型的是,關于如何認識調解與判決的關系,在強調調解的大背景下,調解的功能被夸大,調解成為一種強勢調解,成為一種運動,調解率被不斷刷新,成為司法政績的表征。由此,調解自然成為課題項目的主要內容,各級、各地有關課題研究項目中幾乎都少不了調解。而由于研究項目實際存在預設性,因此關于調解的研究幾乎無一例外是論證其合理性,鮮有論證過度調解的弊端的,也沒有研究者主張判決與調解的合理關系,強調判決指引性、解釋性、對事實、權利義務清晰性判斷的積極意義,從而進一步誤導了人們對調解的正確認識。 要做到學術研究的自主性,就要求學者堅持學術獨立和自由。沒有學術自由,就沒有學術研究的自主性,也就不可能有學術的發展和繁榮。應當實行研究體制、成果評價體制、課題管理體制、研究激勵機制的改革,從宏觀上弱化泛政治化、泛行政化,激勵學者從事自主性研究,推動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 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滯后,除了以上原因外,還有其他諸多原因,如學術研究生態無序、片面追求學術GDP、缺乏良好的學術評價機制、沒有廣泛、規范的學術爭鳴、學術組織的行政化、學術人才培養的投人不夠、學術沒有充分開放、深層學術交流缺失、研究心態浮躁等,這些也是整個中國法學界所面臨的問題,需要學術共同體共同努力加以解決。
法律學術與法治思考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三十年的民法學研究,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實行改革開放的1979年到1986年民法通則的制定。在這一階段,值得關注的研究有: 1.開展了民法與經濟法的論戰。我國是一個沒有民法傳統的國家,幾十年的計劃經濟不僅決定了我國的經濟體制形態,而且對學術觀念也造成了很大的影響。1979年8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舉行的理論座談會上,對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出現了大的爭論。較為強力的觀點認為民法只處理百姓之間的私的關系,例如婚姻、繼承、生活借貸等,而企業之間、企業與百姓之間的關系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圍。王家福先生和終柔先生等則力主民法的基本法地位。1980年王家福先生等《我們應該制定什么樣的民法》,伶柔先生在西南政法學院師資培訓班上宣揚民法的調整對象為商品經濟,他們的觀點逐漸為大家所接受,并最終確定了民法在中國社會生活中的基本法地位。其直接影響,就是民法通則對民法調整對象的明確規定。 2.集中討論了國有企業財產權性質。從1980年開始,針對經濟體制改革對企業的減稅讓利、簡政放權、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的政策,學者們試圖從法律的角度提供解釋,提出了占有權、相對所有權、用益權、部分所有權、企業法人財產權、企業法人所有權、商品所有權、企業經營權等十幾種觀點。此一討論一直持續到90年代初。企業法人所有權說逐漸為大多數學者和立法所接受。對各地推行大包干合同制、企業經營自主權等,學者進行了調查,并提出了法律建議。 3.學者對民事主體制度給予了較多的關注,說明改革開放對民事主體制度的沖擊和影響。 婚姻繼承法的研究成果較多,表明學者的關注點還受制于社會生活和立法的現實。 這一階段民法學研究的特點,一是涉及的主要是傳統學科,且大多為制定某個法律的建議(重要性、必要性、主要框架等),較為宏觀,對于具體制度和理論體系的關注不夠。二是學者有很強的社會責任心,密切聯系中國改革開放的實際,試圖為改革開放提供理論說明和法律制度方面的指引。三是注意引經據典,且大多以馬列著作作為立論根據,引證的資料80%以上為馬列著作。另外,引證較多的還有蘇聯民法理論,說明蘇聯的民法理論還占據統治地位。當然,當時客觀上對西方國家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了解不多,主觀上對資產階級法律理論的抵制傾向也是一個原因。 第二階段從1987年到1999年。此一階段民法學研究的基本情況是: 1.對民法典的研究較為興盛。主流學說強調民法理論和制度的普適性,以西方知識體系為基礎,較少關注中國傳統文化和中國的社會特點。在物權法方面,學者開始關注所有權制度的研究,隨后擴及物權法的諸多具體制度。1995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課題組發表《制定物權法的基本思路》,對開展物權法的研究起到了促進作用。債法的研究不斷深人。學者對合同法三足鼎立的批評日益高漲,并提出應當制定統一的合同法,最終使國家決定修訂經濟合同法,并委托學者起草統一的合同法,使我國市場經濟有了統一的交易規則。侵權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的研究也開始興起。而婚姻繼承法的研究逐漸萎縮。 2.建立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主張受到關注。1993年初,謝懷拭先生發表了《論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民法經濟法體系》一文。當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課題組發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思考和對策建議》,使人們注意到零敲碎打式的立法(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對我國的改革開放可能是不利的。學者的注意力逐漸轉向了法律體系的構建,隨之研究的范圍有所擴大,幾乎涉及到各種重要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 3.外國的法律制度和理論被大量介紹和引進,比較的方法成為研究中使用的主要方法,也成為最時尚的做法。從90年代初開始,對西方國家的理論和制度文獻的使用開始大量增多,馬列著作的引用則大幅減少。學術規范(至少是形式上的規范)開始受到重視。 第三個階段:21世紀以來。本世紀初,我國統一合同法開始施行,物權法的制定緊鑼密鼓地進行,民法典的制定也見諸立法機關的行動,這使得民法學研究欣欣向榮,似乎所有該研究的問題都有所涉及。而其中,圍繞著法律的制定以及新法律和新制度的研究成果最多。 對合同法的研究呈逐年遞減的態勢。學者的研究興趣逐漸轉向物權法。特別是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出現了對“平等對待,一體保護”原則的不和諧主張導致物權法的推遲出臺,社會上百姓對于物權法的強烈期待,更激發了人們研究的興趣。其后,侵權責任法的制定提上立法日程,對侵權法的研究也成為熱點。 近幾年,學者對于中國問題的關注度有所加強。實證研究(包括社會調查和對中國法院判例的綜合分析研究)的成果時有所見。隨著對外交流和長期出國訪問的學者的增多,對外國法律理論和制度的介紹變得較為準確和全面。法律文本的簡單比較有所減少,結合外國判例進行分析和說明的文章有所增加。 如果換一個角度,我國三十年的民法學研究也許可以說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在對外國的法律理論不夠了解的情況下,學者充分地關注中國問題。這個階段大致持續到1986年民法通則的制定。第二個階段,是介紹、引進國外的法律理論和制度,并以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作為提出論點、分析和解決中國問題的主要根據。而新階段(認真細致地研究中國特有的問題并創造出解決中國法治問題的理論和制度體系),可能剛剛開始。 總體而言,三十年的民法學研究為我國的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其主要表現就是促進和推動我國制定了主要的民事法律,民法學的體系也基本建立。但毋庸諱言,民法學也存在諸多值得認真思考的問題。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引起重視并得到解決,我國的法學研究將不能順暢發展。概括起來,現存的問題大致有:#p#分頁標題#e# 第一,對中國社會現實了解不夠,對老百姓的真正利益和法律需求了解不夠。例如土地,特別是農村土地權利問題,東西中部、經濟發達與欠發達地區的農民對于土地的權利要求不可能相同。而不少研究者在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的框架下尋找解決方案,試圖設計出統一適用的權利配置方案,這自然無法得到社會包括農民的認同。學者提出的法律草案建議稿與立法機關最終通過的法律文本在內容上出現重大差異,其中一個原因也許就是學者更多地關注法律的體系性與邏輯性,和中國的社會現實有一定差距。學者和司法實務工作者距離的拉大似乎也表明了這一點。 第二,對中國特有的問題關注不夠,缺乏問題意識,尤其是缺乏中國問題意識。我國有著與其他國家不同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意識形態和歷史文化傳統,我國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還處于社會轉型階段,社會及其成員對法律的需求、法律所能發揮的作用以及發揮作用的方式一定與外國不同。在外國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理論上視為當然的事情,在我國現階段卻不盡然;我們現在面臨和需要解決的有些問題,在別的國家甚至不可能出現。對這些極具特色的問題進行研究,提升并納人到中國的法律理論體系,本應當是學者的使命和貢獻,然而,有不少學者或者忽視、或者以政治敏感性為由回避對中國問題特別是重大問題的研究。 第三,對法律實際運行情況關注不夠,重視立法建議而缺少對法律實施機制和效果的研究。 長期以來,學者的研究重心是法律制定。大多數研究成果的落腳點在提出立法建議。是否提出立法(或者修改法律)的具體建議甚至成為評價學位論文價值的一個標準。以法律制定為中軸的研究興趣拋物線形態也證明了這一點。學者對于法律的實施及其效果少有問津,對法律制度如何作用于社會生活關注不足,表現在研究中對法院裁判文書這一重要研究素材的忽視。近幾年這種狀況雖有些許改變,但只是一個好的開始。我認為,中國法學研究成熟的一個重要標志,是有相當一批學者把研究興趣轉移到對“活的法律”的研究上來。 第四,研究方法相對貧乏,對經濟學、社會學、管理學、倫理學、心理學等缺少掌握。學者駕輕就熟的比較方法的使用問題最多:一是比較的素材不可靠。不少學者在進行比較時,一方面對外國某項法律制度的產生背景、適用狀況、實施效果不甚了了,另一方面對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及其實施狀況也并不了解。二是判斷優劣的標準不科學。不少學者以西方發達國家的法治作為判斷優劣的標準,把外國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當作定理來衡量中國的法律制度;當發達國家之間存在不一致時,就以我們“似乎了解”的那個國家作為標準。三是比較的目的似乎主要是為了批判我國的相關制度。與此同時,實證方法在我國法學界卻被忽視。多數學者習慣于埋頭做案頭研究。沒有實證資料將可能使我們的研究建立在既不了解我們所推崇的外國、又不了解我們想要改造的中國的情況的基礎之上。而其他研究方法的欠缺,則影響著研究的廣度、深度和視角。 第五,學術規范方面,學風浮躁,功利主義風氣彌漫,重課題輕興趣,精品意識淡薄?,F有的學術研究管理體制、學術成果評價機制以及命題作文式的課題(項目)制,在客觀上無疑起著不良的引導作用,但學者的學術心態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在引注方面,失范現象較為常見:一是為引注而引注。一篇文章引注幾十上百個,其中有許多大部頭的外文書,作者是否都仔細讀過,值得懷疑。二是大段援引外國人的觀點,并以其作為文章說理邏輯的大前提。三是有選擇地引用,只引和自己的主張相同的觀點。四是喜歡引用外國思想家和哲學家的語錄,法學家的觀點則較少引用。應當特別注意的是,現在甚至出現了偽造引注的現象。另外,學者間的學術爭論沒有充分開展,難以形成學術焦點,研究的深度受到影響。 故此,我以為我國的法學研究現在面臨著轉型問題。當著我們對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有了較為準確和全面了解的時候,特別是當著外國的制度和理論在用來解決中國的某些實際問題時已經顯得捉襟見肘甚至無能為力的時候,再簡單套用外國的制度和理論來為中國法治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案,顯然已經不合時宜。就學術發展和學術貢獻而言,我們不能永遠跟在別人的后面,永遠當別人的學生。如果說外國的法律學術屬于人類的文化遺產可以被我們所繼承,我們為什么不能創造一些讓外國人繼承的法律文化遺產呢?上世紀末,在《法學研究》編輯部與其他單位聯合舉辦的研討會上,有學者認為,不要追求有中國特色的法學,或者說不必刻意追求有中國特色的法學。有學者認為法學太過強調為社會實踐服務,會忽視學術本身的問題,認為如果一切研究都首先考慮能否被人民和政治家接受,就會使研究偏離學術性。這些說法無疑有其合理性。但法學是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它首先應該用于、而且能夠解決我們自己的問題。社會有其自己的體系,生活有其自身的邏輯。法律理論的體系和邏輯應當盡量靠近社會生活的體系和邏輯,否則其科學性就會大打折扣。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體系應當借鑒但不一定要因循。也許,在我們研究和解決中國問題時提出的理論和設計的制度相互之間有著體系上的若干不協調(其實并非不可避免),在制度理論和制度建構較為豐富和完備時,我們完全可以在法治的原則和精神的統領下,從體系和邏輯上盡可能將其理順。不可以認為外國人為我們提供的是完美和唯一正確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的邏輯體系,否則我們的任務就可以簡化成為翻譯、介紹、注釋和內容填空。 我以為中國的法學研究的轉型,簡而言之大致在以下幾個方面:1.從單純的理論構建轉向宏觀法治對策研究(非微觀對策)。2.從單純的案頭研究更多地轉向實證研究。3.從立法研究更多地轉向解釋論研究。4.從對法律制度的邏輯批評轉向效果評判。5.從封閉的、單兵作戰的研究方式轉向討論和爭鳴,進行不留情面的學術批評。 當然,目前的學術研究管理體制和學術成果評價機制也應改革。
法學理論改革分析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形象地道出了方法在完成任務過程中的重要性。自改革開放后法學復興伊始,思辨性研究方法以其濃厚的“學術性”、極度的“便利性”而受到學界青睞,注重思辨、推崇思辨一直在法學研究中占據主導地位。法學界長期的思辨性研究推動了基本理論框架的形成,豐富了原本單調的法學知識體系。然而,隨著法制的日趨完備以及法律實踐的日趨深入,思辨性研究范式面臨較為尷尬的境遇:其一,學者們關于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諸多主張未能得到立法的充分回應;其二,為立法所采納的學者建言,相當一部分在實踐中形同虛設。[1] 思辨性研究強調理論對話,注重理論與理論之間的分析與解釋。然而,該研究方法對活生生的司法實踐缺乏足夠的關注,容易引起理論與實踐的嚴重脫節,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顯得有點“言之無物”,法學研究甚至一度成為學者們自說自話的“玄學”。“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非邏輯”,盡管此話并非絕對真理,但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思辨性研究注重邏輯推理、忽視經驗而必然要遭遇的瓶頸,逐漸興起的實證研究方法則恰恰具有彌補這一缺陷的功能。 一、何為實證研究 法律領域的實證研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規范和經驗法則對法律信息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2] 1實證研究 分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兩大類,具體包括四種方法:觀察、調查、文獻分析、實驗。[3] 觀察是指用我們的感官去注意、反映我們周圍的社會現象以及它們發生、發展的過程。[4]法律領域的觀察素材為具體個案,一般是通過近距離觀察法律制度在案件中的運作特點以及表現形式,分析與歸納個案中存在的問題,并最終實現解決問題的目的。以個案為基礎,可以窺探到清晰的制度運作狀況,往往較為直觀深入,但個案研究視野的局限性可能導致普適性方面的缺憾。調查是通過系統詢問一定范圍內的人們的意見、態度和行為,以圖發現他們是怎樣思考、感覺和行動的。[3] 調查又可分為問卷調查、集中座談和個別訪談等。調查的對象為個人,并且是符合樣本要求的具有代表性的個人。具體步驟包括:確定調查總體———選取樣本———設計研究工具———具體實施與分析資料。調查方法對樣本選擇、問卷設計、數據分析等都有較高的要求,獲取的資料更為真實、透徹。此外,在日記、信件、自傳和其他私人文獻中,在單位案卷、歷史文獻、新聞報道、政府檔案和原來成立的社科研究的數據庫中,都能找到大量的研究資料。[5] 相比調查性研究,獲取這些研究資料不僅更為節省成本,而且可行性更為突出。通過對這些研究資料的分析、提煉、歸納與整合,能夠協助解決某些新問題,這便是文獻分析法。實驗是在現有法律制度的基礎上提出一種改良方案,或者從國外、域外移植一種新的法律制度,放在現實社會中加以觀察、比較,然后分析和總結其真實效果的過程。[3] 實驗性實證研究一般包括立項、準備、實施、回訪和效果評估等幾個階段。由于實驗性研究受人為因素干擾較多,結果往往表現出更多的不確定性,但能夠更為準確地檢驗預設法律制度在特定地區是否具備可行性以及是否可以進一步予以推廣。 目前法學領域運用實證方法進行研究的類型基本可以作如下劃分:(1)對比試驗的分類方法與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對比試驗中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案例分析方法通過在試點單位選取具體個案用于實際操作,進而解決訴訟制度的執行問題。(2)調查研究式方法。該方法強調團隊研究,秉承直接原則,堅持典型性原則,貫徹范圍普遍性原則,強調多學科的方法交叉,重視深度描述與解釋。(3)試點實驗方法。該方法重視立項,選擇題目具有問題意識。試點之前,在理論與實踐中進行充分的準備,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地域,細化研究方案,強化數據收集的規范性與合理性;實驗實施過程中印證方案的有效性與可行性;實驗結束后對項目進行整體分析和評估。[2]24-26 二、實證方法與思辨方法的比較 立足法學研究的方法論范疇,思辨方法與實證方法雖非非此即彼的關系,卻也呈現出較為鮮明的差異性特征。實證方法注重歸納式的“我發現”,思辨方法注重演繹式的“我認為”;實證方法往往注重挖掘現實背后的合理原因,因而顯得有些“保守”,思辨方法注重通過批評現實而構建未來,因而顯得有些“激進”;實證方法往往會關注經常被人們有意或無意忽視掉的細節問題,思辨方法則經常關注整體。[2] 1實證方法“我發現”式的歸納法推理,側重于對事實性論據的運用,強調“用事實說話”,遵循了法律的實踐性特點,更易提供立足于事實基礎上的具有說服力的論點。思辨方法“我認為”式的演繹法推理,側重于從一般到具體,關注理論的廣度與深度,以理性建構主義為主要特點,依靠較為純粹的理論闡述來推動制度改革進程,充分彰顯法律普遍適用性的特征。提出問題、發現成因、解決問題構成思辨方法的主要研究途徑。最后解決問題時往往以“我認為”來提出對策,至于是否切實可行,則顯得有些論證不足。由此,我們發現,在推理或方法論結構上,兩種方法呈現出反向發展的特點。 實證方法倡導挖掘現實背后的合理因素,貼近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有效彌合了理論與實踐的距離。近年來,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衍生出多種法律規定以外的糾紛解決方式,如刑事和解、辯訴交易、附條件不起訴、管護基地建設等。暫且不論這些新的制度實踐是否與既定法律規則存在較為直接的沖突,我們單從制度本身的發生軌跡考慮,就不能盲目地予以批判和排斥,因為這些新型糾紛解決方式的出現迎合了司法實踐的迫切需求,或許恰好為當前的司法改革提供了值得反思的空間。實證研究正是以活生生的制度實踐為立足點,綜合考慮法律規定、實踐效果、制度結構等多種因素,進而衡量試點項目在當前的現實條件下是否具備深入與推廣的可能性。思辨方法依托批判進而構建未來,迎合了知識發展的反思性要求,似乎能夠高屋建瓴般地預測制度的遠期走向,上世紀90年代末至今一直方興未艾的大規模法律移植活動正是思辨方法深刻影響的結果。然而,在缺少對本土社會條件進行深刻分析與判斷的情況下,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硬性嵌入中國的法律體系,導致產生“橘生淮南則為橘、橘生淮北則為枳”的水土不服現象。中國刑事訴訟法中較多的明文規定被擱置不用,幾近淪為具文,各種隱性的潛規則卻橫行其道,正是思辨性研究值得進行深刻反思的地方。#p#分頁標題#e# 實證方法經常關注細節,確切地講,是指實證方法注重對具體個案或法律現象中的細節問題進行分析與歸納,定量分析要素與要素之間的關系以及不同要素對特定結果的原因力大小,并從總體上作出較為客觀的評估與前瞻性預測,而非執著于無關緊要的細枝末節。而且,實證方法所考察的相當一部分細節都是思辨性研究容易忽視或遺漏的要素,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價值。此外,通過細節要素的積累與組合,最終形成結構嚴謹的理論體系,同樣能夠發揮整體性的示范效果與指導功能。思辨方法經常關注整體,意在指涉思辨方法研究下的法律領域通常具有演繹推理的一般化特征。由于對司法實踐缺少直觀與深入的把握,在“閉門造車”的前提下,依靠苦思冥想式的演繹通常難以獲取盡可能翔實的研究素材與推論依據,只能立足于幾項“自認為”的核心要素來展開研究。在研究材料與視野受限的背景下,自然不可能作出較為充分的定量研究。 三、實證研究的功能 “實證研究不僅成為實現法律整合本土資源、優化法律秩序的重要途徑,而且具有以第一手的實證材料為支撐實現對法學研究成果的預測和檢驗的功能。”[2]總1-2從普遍意義上來講,首先,法律實證研究可以溝通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促進法學研究與自然科學和其他社會科學的融合,使法學研究能夠不斷豐富自我,并更好地發揮指導立法和司法的作用;其次,法律實證研究是發現規則及其實施中真正問題之所在的有效途徑,因而可以使決策者準確把握法律的執行情況,從而可以有針對性地制定規則;再次,法律實證研究通過實驗檢驗規則的有效性,可預測法律規則效果,并可根據實驗結果及時調整規則,從而減少甚至避免法律改革的盲動和風險。 [2]總2法學歷來都不被認為是一門自給自足的學科,隨著社會科學方法以及自然科學方法的不斷引入與應用,法學研究更加豐富與充實,法律實證研究正是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中研究方法進行融合的結果。目前的法律實證研究已經開始注重對研究工具如SPSS軟件的運用,通過軟件分析,幫助研究者在節省人力、財力的前提下獲得更加科學的結論,這也為法學與其他學科在研究過程中的資源共享提供了良好平臺。以司法改革中的刑事和解為例,從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來判斷,刑事和解屬“違法行為”當無太大疑問。但是,自刑事和解被首次應用之后,卻呈現出遍地開花之勢,呈現出蓬勃的生命力。理論界若沿循思辨性研究的路徑來看待刑事和解,則難免要論述刑事和解的違法性、不合理性,甚至主張應當予以取消和禁止。如此一來,我們就可能蒙蔽自己的雙眼,忽視刑事和解的積極意義,并放任刑事和解沿著實踐的軌道自行發展,立法進行吸收也將變得遙遙無期。實證研究關注刑事和解為何產生、為何發展、為何具有如此大的動力、在實踐中究竟是何種狀況、各方的態度如何,是否有必要和能夠進一步推廣,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新的理論模型。這不僅從理論角度對刑事和解進行了恰當而合理的解釋,甚至可能顛覆我們自認為確定無疑的理論觀點,并且最終形成的研究報告也為立法決策部門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刑事和解也有望在未來踏入“正途”。① 此外,針對法學研究的傳承性而言,“伴你一生的知識是如何獲得知識的知識”。[6] 唯有獲取知識的方法可以伴隨一生,雖經反復利用卻日久彌新。實證研究的興起以及內在方法論體系的日趨完備,不僅具有彌補思辨性研究缺陷、避免改革盲動與風險等一系列功能,更重要的功能或許在于對知識傳承的貢獻方面。我國法學研究與法制體系數十年來所取得的發展成就是無數法律學人前赴后繼、共同拼搏的結果,老一輩法學家、中青年法學家、學術新秀等幾代法律人的知識傳承鑄就了今日法學領域的繁榮景象,并將延續這一輝煌。因此,依靠知識群體內部的代際溝通,傳授青年學子實證研究方法,加深學術素養積淀,充分領悟實證研究的優勢所在,并加以合理的學習和應用,能夠為法學研究的薪火相傳貢獻力量。 四、實證研究需要注意的問題 實證研究方法在法學知識傳承與拓展方面的積極意義無需贅言,而更為關鍵之處則在于實證方法的運用方面,唯有方法真正得以運用,方能發揮實際功效。從當前的社會背景來看,開展實證研究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需要注意: 1.研究成本的問題。傳統的思辨性研究通過資料室或網絡媒體來查閱論文、專著等文獻材料便可滿足研究的基本要求,周期較短,省時省力,實證研究則往往需要通過實地的調查與訪談來完成研究目標,個人的體驗與感受以及對衡量指標的長期性檢測顯得十分重要,整個研究周期少則數月,多則數年。此外,實地調查與訪談需要較大的人力與物力加以支持,研究工作通常需四五人以上的團隊來合作完成,以實地訪談為例,兩人負責一組,兩組同時進行,就需要四個人,食宿、差旅等費用均是無法回避的制約因素。在我國目前的科研環境下,作為文科門類的法學,經費一般都較為緊缺,甚至通常處于不充足的狀態,能夠獲批幾十萬經費的項目都不多見,而實證研究則需要以充足的經費為研究基礎,缺少這項條件,整個研究工作都將被迫陷入停滯狀態,這構成實證研究的直接障礙。 2.信息獲取的問題。實證研究要求對法律信息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一般要到實踐部門了解相關的案件和數據,對辦案人員和當事人進行訪談與問卷調查,這要求實踐部門和當事人支持并配合研究的開展。首先,我國司法實務部門對于案例、統計數據等信息均有較為嚴格的管理規定,在相當多的情況下呈現為司法的不透明性,從事理論研究的學者們意欲全面獲取所需信息面臨較大的難度,有時甚至要依靠學者的私人關系來了解相關信息,這在源頭上影響了實證研究的徹底性與結論的真實性、可靠性。例如,某些典型案件,尤其是群體性事件,社會影響較大,負面效應較為突出,國家基于多方面因素的考慮,通常要限制公開。這時,研究者雖在客觀上有獲取這些資料的需求,但受信息公開范圍所限,往往不僅無法對當事者以及相關辦案人員進行跟蹤調查與深度訪談,甚至可能連與當事者接觸的機會都沒有。其次,地方執法司法部門是否支持實證研究,與自身的執法理念、研究者的學術地位、知名度等都有密切關系,一般來講,尊重學術研究并積極謀求改善自身工作效果的執法人員更為支持實證研究工作的開展,知名學者主持的研究項目相比之下更易獲得實踐部門的配合。如果實踐部門的領導以及工作人員的執法理念落后,認識不到實證研究的重要價值,就會對配合研究工作消極懈怠,敷衍了事,阻礙研究工作的順利進行。當事人受到案件負面效果的影響,往往不愿再次露面,多數辦案機關也禁止外界干擾當事人正常的生活,拒絕學者、媒體等與當事人接觸,因此,研究者見到當事人并了解其內心真實意思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p#分頁標題#e# 3.研究人員的問題。首先,實證研究的特點決定了絕大多數法科學生并不具備進行該項研究的機會與能力,甚至相當一部分法學學者也不具備相應的研究條件,能夠接觸實證研究并有機會了解、學習實證研究的學生和學者還是少數。實證研究作為一種在中國法學界興起不久的研究方法,從了解到掌握,以及最終加以運用,都需要一個過程,短時間內可能難以實現大幅度的突破。這不僅限制了實證研究方法的普及與推廣,而且限制了實證研究成果的產出。其次,實證研究往往涉及大量的保密信息,如實際案例、統計數據等,這要求我們的研究人員必須遵行嚴格的組織紀律,在具體參與研究之前參加必要的培訓,闡明資料收集、保存的相關規定,明確公開之前的信息共享范圍,提高責任意識。 4.研究效果的問題。目前的實證研究缺乏問題意識,整體的學術訓練不夠,哪些問題是值得研究的搞不清,實踐深度不夠,往往停留在膚淺的研究、簡單的觀察上。比如有篇關于證明標準的文章,列出了實踐中有哪些證明標準,也有些個案研究,但是研究證明標準你得看案卷,看法官心證如何形成、案件是怎么判下來的。 只是簡單數據的統計,這是不到位的。[2]10-11 因此,我們必須致力于優化實證研究的效果。首先,研究人員必須經過相當的學術訓練,對實證研究方法有基本的把握;其次,在具體實施研究如問卷調查與訪談的過程中,要預設好問題,盡可能收集最有價值的素材;最后,寫作研究報告必須有明確的目的,充分把握讀者群體,概念梳理與理論支撐到位,所提對策要有建設性與可行性,最好是能夠提出新的理論或者驗證已經存在的理論。 綜合來講,實證研究或實證研究方法為當前的法學研究所亟需,幾乎是為學界注入了一股新鮮的活力,使法學研究“重新煥發生機”。然而,開展實證研究面臨的問題也必須引起學界的足夠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