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理論改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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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理論改革分析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形象地道出了方法在完成任務過程中的重要性。自改革開放后法學復興伊始,思辨性研究方法以其濃厚的“學術性”、極度的“便利性”而受到學界青睞,注重思辨、推崇思辨一直在法學研究中占據主導地位。法學界長期的思辨性研究推動了基本理論框架的形成,豐富了原本單調的法學知識體系。然而,隨著法制的日趨完備以及法律實踐的日趨深入,思辨性研究范式面臨較為尷尬的境遇:其一,學者們關于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諸多主張未能得到立法的充分回應;其二,為立法所采納的學者建言,相當一部分在實踐中形同虛設。[1]   思辨性研究強調理論對話,注重理論與理論之間的分析與解釋。然而,該研究方法對活生生的司法實踐缺乏足夠的關注,容易引起理論與實踐的嚴重脫節,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顯得有點“言之無物”,法學研究甚至一度成為學者們自說自話的“玄學”。“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非邏輯”,盡管此話并非絕對真理,但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思辨性研究注重邏輯推理、忽視經驗而必然要遭遇的瓶頸,逐漸興起的實證研究方法則恰恰具有彌補這一缺陷的功能。   一、何為實證研究   法律領域的實證研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規范和經驗法則對法律信息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2]   1實證研究   分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兩大類,具體包括四種方法:觀察、調查、文獻分析、實驗。[3]   觀察是指用我們的感官去注意、反映我們周圍的社會現象以及它們發生、發展的過程。[4]法律領域的觀察素材為具體個案,一般是通過近距離觀察法律制度在案件中的運作特點以及表現形式,分析與歸納個案中存在的問題,并最終實現解決問題的目的。以個案為基礎,可以窺探到清晰的制度運作狀況,往往較為直觀深入,但個案研究視野的局限性可能導致普適性方面的缺憾。調查是通過系統詢問一定范圍內的人們的意見、態度和行為,以圖發現他們是怎樣思考、感覺和行動的。[3]   調查又可分為問卷調查、集中座談和個別訪談等。調查的對象為個人,并且是符合樣本要求的具有代表性的個人。具體步驟包括:確定調查總體———選取樣本———設計研究工具———具體實施與分析資料。調查方法對樣本選擇、問卷設計、數據分析等都有較高的要求,獲取的資料更為真實、透徹。此外,在日記、信件、自傳和其他私人文獻中,在單位案卷、歷史文獻、新聞報道、政府檔案和原來成立的社科研究的數據庫中,都能找到大量的研究資料。[5]   相比調查性研究,獲取這些研究資料不僅更為節省成本,而且可行性更為突出。通過對這些研究資料的分析、提煉、歸納與整合,能夠協助解決某些新問題,這便是文獻分析法。實驗是在現有法律制度的基礎上提出一種改良方案,或者從國外、域外移植一種新的法律制度,放在現實社會中加以觀察、比較,然后分析和總結其真實效果的過程。[3]   實驗性實證研究一般包括立項、準備、實施、回訪和效果評估等幾個階段。由于實驗性研究受人為因素干擾較多,結果往往表現出更多的不確定性,但能夠更為準確地檢驗預設法律制度在特定地區是否具備可行性以及是否可以進一步予以推廣。   目前法學領域運用實證方法進行研究的類型基本可以作如下劃分:(1)對比試驗的分類方法與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對比試驗中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案例分析方法通過在試點單位選取具體個案用于實際操作,進而解決訴訟制度的執行問題。(2)調查研究式方法。該方法強調團隊研究,秉承直接原則,堅持典型性原則,貫徹范圍普遍性原則,強調多學科的方法交叉,重視深度描述與解釋。(3)試點實驗方法。該方法重視立項,選擇題目具有問題意識。試點之前,在理論與實踐中進行充分的準備,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地域,細化研究方案,強化數據收集的規范性與合理性;實驗實施過程中印證方案的有效性與可行性;實驗結束后對項目進行整體分析和評估。[2]24-26   二、實證方法與思辨方法的比較   立足法學研究的方法論范疇,思辨方法與實證方法雖非非此即彼的關系,卻也呈現出較為鮮明的差異性特征。實證方法注重歸納式的“我發現”,思辨方法注重演繹式的“我認為”;實證方法往往注重挖掘現實背后的合理原因,因而顯得有些“保守”,思辨方法注重通過批評現實而構建未來,因而顯得有些“激進”;實證方法往往會關注經常被人們有意或無意忽視掉的細節問題,思辨方法則經常關注整體。[2]   1實證方法“我發現”式的歸納法推理,側重于對事實性論據的運用,強調“用事實說話”,遵循了法律的實踐性特點,更易提供立足于事實基礎上的具有說服力的論點。思辨方法“我認為”式的演繹法推理,側重于從一般到具體,關注理論的廣度與深度,以理性建構主義為主要特點,依靠較為純粹的理論闡述來推動制度改革進程,充分彰顯法律普遍適用性的特征。提出問題、發現成因、解決問題構成思辨方法的主要研究途徑。最后解決問題時往往以“我認為”來提出對策,至于是否切實可行,則顯得有些論證不足。由此,我們發現,在推理或方法論結構上,兩種方法呈現出反向發展的特點。   實證方法倡導挖掘現實背后的合理因素,貼近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有效彌合了理論與實踐的距離。近年來,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衍生出多種法律規定以外的糾紛解決方式,如刑事和解、辯訴交易、附條件不起訴、管護基地建設等。暫且不論這些新的制度實踐是否與既定法律規則存在較為直接的沖突,我們單從制度本身的發生軌跡考慮,就不能盲目地予以批判和排斥,因為這些新型糾紛解決方式的出現迎合了司法實踐的迫切需求,或許恰好為當前的司法改革提供了值得反思的空間。實證研究正是以活生生的制度實踐為立足點,綜合考慮法律規定、實踐效果、制度結構等多種因素,進而衡量試點項目在當前的現實條件下是否具備深入與推廣的可能性。思辨方法依托批判進而構建未來,迎合了知識發展的反思性要求,似乎能夠高屋建瓴般地預測制度的遠期走向,上世紀90年代末至今一直方興未艾的大規模法律移植活動正是思辨方法深刻影響的結果。然而,在缺少對本土社會條件進行深刻分析與判斷的情況下,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硬性嵌入中國的法律體系,導致產生“橘生淮南則為橘、橘生淮北則為枳”的水土不服現象。中國刑事訴訟法中較多的明文規定被擱置不用,幾近淪為具文,各種隱性的潛規則卻橫行其道,正是思辨性研究值得進行深刻反思的地方。#p#分頁標題#e#   實證方法經常關注細節,確切地講,是指實證方法注重對具體個案或法律現象中的細節問題進行分析與歸納,定量分析要素與要素之間的關系以及不同要素對特定結果的原因力大小,并從總體上作出較為客觀的評估與前瞻性預測,而非執著于無關緊要的細枝末節。而且,實證方法所考察的相當一部分細節都是思辨性研究容易忽視或遺漏的要素,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價值。此外,通過細節要素的積累與組合,最終形成結構嚴謹的理論體系,同樣能夠發揮整體性的示范效果與指導功能。思辨方法經常關注整體,意在指涉思辨方法研究下的法律領域通常具有演繹推理的一般化特征。由于對司法實踐缺少直觀與深入的把握,在“閉門造車”的前提下,依靠苦思冥想式的演繹通常難以獲取盡可能翔實的研究素材與推論依據,只能立足于幾項“自認為”的核心要素來展開研究。在研究材料與視野受限的背景下,自然不可能作出較為充分的定量研究。   三、實證研究的功能   “實證研究不僅成為實現法律整合本土資源、優化法律秩序的重要途徑,而且具有以第一手的實證材料為支撐實現對法學研究成果的預測和檢驗的功能。”[2]總1-2從普遍意義上來講,首先,法律實證研究可以溝通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促進法學研究與自然科學和其他社會科學的融合,使法學研究能夠不斷豐富自我,并更好地發揮指導立法和司法的作用;其次,法律實證研究是發現規則及其實施中真正問題之所在的有效途徑,因而可以使決策者準確把握法律的執行情況,從而可以有針對性地制定規則;再次,法律實證研究通過實驗檢驗規則的有效性,可預測法律規則效果,并可根據實驗結果及時調整規則,從而減少甚至避免法律改革的盲動和風險。   [2]總2法學歷來都不被認為是一門自給自足的學科,隨著社會科學方法以及自然科學方法的不斷引入與應用,法學研究更加豐富與充實,法律實證研究正是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中研究方法進行融合的結果。目前的法律實證研究已經開始注重對研究工具如SPSS軟件的運用,通過軟件分析,幫助研究者在節省人力、財力的前提下獲得更加科學的結論,這也為法學與其他學科在研究過程中的資源共享提供了良好平臺。以司法改革中的刑事和解為例,從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來判斷,刑事和解屬“違法行為”當無太大疑問。但是,自刑事和解被首次應用之后,卻呈現出遍地開花之勢,呈現出蓬勃的生命力。理論界若沿循思辨性研究的路徑來看待刑事和解,則難免要論述刑事和解的違法性、不合理性,甚至主張應當予以取消和禁止。如此一來,我們就可能蒙蔽自己的雙眼,忽視刑事和解的積極意義,并放任刑事和解沿著實踐的軌道自行發展,立法進行吸收也將變得遙遙無期。實證研究關注刑事和解為何產生、為何發展、為何具有如此大的動力、在實踐中究竟是何種狀況、各方的態度如何,是否有必要和能夠進一步推廣,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新的理論模型。這不僅從理論角度對刑事和解進行了恰當而合理的解釋,甚至可能顛覆我們自認為確定無疑的理論觀點,并且最終形成的研究報告也為立法決策部門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刑事和解也有望在未來踏入“正途”。①   此外,針對法學研究的傳承性而言,“伴你一生的知識是如何獲得知識的知識”。[6]   唯有獲取知識的方法可以伴隨一生,雖經反復利用卻日久彌新。實證研究的興起以及內在方法論體系的日趨完備,不僅具有彌補思辨性研究缺陷、避免改革盲動與風險等一系列功能,更重要的功能或許在于對知識傳承的貢獻方面。我國法學研究與法制體系數十年來所取得的發展成就是無數法律學人前赴后繼、共同拼搏的結果,老一輩法學家、中青年法學家、學術新秀等幾代法律人的知識傳承鑄就了今日法學領域的繁榮景象,并將延續這一輝煌。因此,依靠知識群體內部的代際溝通,傳授青年學子實證研究方法,加深學術素養積淀,充分領悟實證研究的優勢所在,并加以合理的學習和應用,能夠為法學研究的薪火相傳貢獻力量。   四、實證研究需要注意的問題   實證研究方法在法學知識傳承與拓展方面的積極意義無需贅言,而更為關鍵之處則在于實證方法的運用方面,唯有方法真正得以運用,方能發揮實際功效。從當前的社會背景來看,開展實證研究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需要注意:   1.研究成本的問題。傳統的思辨性研究通過資料室或網絡媒體來查閱論文、專著等文獻材料便可滿足研究的基本要求,周期較短,省時省力,實證研究則往往需要通過實地的調查與訪談來完成研究目標,個人的體驗與感受以及對衡量指標的長期性檢測顯得十分重要,整個研究周期少則數月,多則數年。此外,實地調查與訪談需要較大的人力與物力加以支持,研究工作通常需四五人以上的團隊來合作完成,以實地訪談為例,兩人負責一組,兩組同時進行,就需要四個人,食宿、差旅等費用均是無法回避的制約因素。在我國目前的科研環境下,作為文科門類的法學,經費一般都較為緊缺,甚至通常處于不充足的狀態,能夠獲批幾十萬經費的項目都不多見,而實證研究則需要以充足的經費為研究基礎,缺少這項條件,整個研究工作都將被迫陷入停滯狀態,這構成實證研究的直接障礙。   2.信息獲取的問題。實證研究要求對法律信息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一般要到實踐部門了解相關的案件和數據,對辦案人員和當事人進行訪談與問卷調查,這要求實踐部門和當事人支持并配合研究的開展。首先,我國司法實務部門對于案例、統計數據等信息均有較為嚴格的管理規定,在相當多的情況下呈現為司法的不透明性,從事理論研究的學者們意欲全面獲取所需信息面臨較大的難度,有時甚至要依靠學者的私人關系來了解相關信息,這在源頭上影響了實證研究的徹底性與結論的真實性、可靠性。例如,某些典型案件,尤其是群體性事件,社會影響較大,負面效應較為突出,國家基于多方面因素的考慮,通常要限制公開。這時,研究者雖在客觀上有獲取這些資料的需求,但受信息公開范圍所限,往往不僅無法對當事者以及相關辦案人員進行跟蹤調查與深度訪談,甚至可能連與當事者接觸的機會都沒有。其次,地方執法司法部門是否支持實證研究,與自身的執法理念、研究者的學術地位、知名度等都有密切關系,一般來講,尊重學術研究并積極謀求改善自身工作效果的執法人員更為支持實證研究工作的開展,知名學者主持的研究項目相比之下更易獲得實踐部門的配合。如果實踐部門的領導以及工作人員的執法理念落后,認識不到實證研究的重要價值,就會對配合研究工作消極懈怠,敷衍了事,阻礙研究工作的順利進行。當事人受到案件負面效果的影響,往往不愿再次露面,多數辦案機關也禁止外界干擾當事人正常的生活,拒絕學者、媒體等與當事人接觸,因此,研究者見到當事人并了解其內心真實意思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p#分頁標題#e#   3.研究人員的問題。首先,實證研究的特點決定了絕大多數法科學生并不具備進行該項研究的機會與能力,甚至相當一部分法學學者也不具備相應的研究條件,能夠接觸實證研究并有機會了解、學習實證研究的學生和學者還是少數。實證研究作為一種在中國法學界興起不久的研究方法,從了解到掌握,以及最終加以運用,都需要一個過程,短時間內可能難以實現大幅度的突破。這不僅限制了實證研究方法的普及與推廣,而且限制了實證研究成果的產出。其次,實證研究往往涉及大量的保密信息,如實際案例、統計數據等,這要求我們的研究人員必須遵行嚴格的組織紀律,在具體參與研究之前參加必要的培訓,闡明資料收集、保存的相關規定,明確公開之前的信息共享范圍,提高責任意識。   4.研究效果的問題。目前的實證研究缺乏問題意識,整體的學術訓練不夠,哪些問題是值得研究的搞不清,實踐深度不夠,往往停留在膚淺的研究、簡單的觀察上。比如有篇關于證明標準的文章,列出了實踐中有哪些證明標準,也有些個案研究,但是研究證明標準你得看案卷,看法官心證如何形成、案件是怎么判下來的。   只是簡單數據的統計,這是不到位的。[2]10-11   因此,我們必須致力于優化實證研究的效果。首先,研究人員必須經過相當的學術訓練,對實證研究方法有基本的把握;其次,在具體實施研究如問卷調查與訪談的過程中,要預設好問題,盡可能收集最有價值的素材;最后,寫作研究報告必須有明確的目的,充分把握讀者群體,概念梳理與理論支撐到位,所提對策要有建設性與可行性,最好是能夠提出新的理論或者驗證已經存在的理論。   綜合來講,實證研究或實證研究方法為當前的法學研究所亟需,幾乎是為學界注入了一股新鮮的活力,使法學研究“重新煥發生機”。然而,開展實證研究面臨的問題也必須引起學界的足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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