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法律倫理化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網絡問責下政府公信力倫理體制探討
網絡問責背景下政府公信力倫理機制構建的必要性
(一)政府公信力倫理構建是責任政府的理性訴求
責任政府就是政府及其公務人員對其因職務和職權所引發的行政行為結果承擔相應責任的制度體系,主要包括政府責任體系、政府追責機制以及政府回應機制。在網絡問責的背景下,傳統的政府責任體系和回應速度已不能滿足公眾的理性訴求。由于網絡的快捷性,在重大輿情事件下,傳統的責任追究和回應機制勢必會導致政府行動遲緩、效率低下,從而陷入被動的處理局面,而且政府以傳統媒體為主流回應方式的形式較為單一,不具有互動性和多元層次性,從而導致公眾對政府公信力的質疑以及公眾情緒的不滿甚至是失控。因此,重構政府公信力的倫理體系是構建責任政府的理性訴求。
(二)信用政府建設是政府公信力倫理構建的核心環節
政府信用體系的建設和完善是政府公信力倫理構建的核心內容和環節。誠信是我國道德體系的重要理念,是規范社會行為的重要手段,對維護社會的和諧和穩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政府信用體系建設不僅是政府行政職能順利開展的倫理保障,同時也是政府公信力的集中體現。政府信用體系和社會信用體系是我國道德體系的兩大主體,但其中起主導作用的還是政府信用體系,尤其是政府公信力的倫理體系,政府所承擔的政治、經濟、社會等職能決定了政府在信用體系中的主導地位。如果政府公信力缺失或者弱化,必然引起社會誠信體系和政府信用體系的“多米諾骨牌”效應,引起社會信任危機,造成社會動蕩甚至是變革。因此,必須將信用政府建設放在政府公信力倫理構建的核心環節。
網絡問責時代政府公信力面臨的倫理困境
(一)政府行政倫理意識缺失
保護主義視野下的國際貿易論文
一、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模式:從傳統到后現代
(一)傳統貿易保護主義
傳統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手段是通過構筑高關稅壁壘以達到保護本國企業,促進國內相關產業發展壯大的目的。雖然傳統貿易保護主義也采用一些非關稅壁壘的方式來限制進口,如通過國內立法、設置進出口配額、實行進口許可證制、有意制造海關壁壘等,但這些措施僅被用作關稅壁壘的補充,或曰“幫兇”而已。且無論是重商主義者的“貨幣差額論”和“貿易差額論”,還是漢密爾頓和李斯特的幼稚產業保護理論,抑或是凱恩斯主義的貿易保護理論,其核心無不是強調“關稅”在貿易保護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即便是20世紀80年代才出現的戰略性貿易保護理論,其核心理念仍然是由兩大關稅政策模型構成,即布蘭德和斯賓塞的“奪取進口商壟斷利潤的關稅政策模型”,以及克魯格曼的“以進口保護促進出口的關稅政策模型”。當然,基于利益尋租、選民政治、現狀偏見和國內政黨政治等因素,傳統貿易保護主義者的借口還通常包括國家安全、貿易赤字、國內就業和公平貿易等??傊瑐鹘y的國際貿易保護主義具有明顯的“粗暴性”、攻擊性、破壞性等特點,也往往會招致貿易伙伴的報復,最后造成兩敗俱傷,陷入“雙輸”的局面。
(二)現代貿易保護主義
與傳統貿易保護主義保護的對象僅限幼稚產業不同的是,現代貿易保護主義的觸角延伸至了農業、紡織、鋼鐵、家電等深陷結構性危機的產業部門,并蔓延至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之中,且逐漸由微觀層面的單個產品擴展至整個產業的宏觀層面。因此,在保護手段上雖然與傳統貿易保護主義有所交叉,但卻與設置高關稅壁壘等“赤裸裸”的方式相去甚遠,而是轉向更多地使用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和技術標準等“猶抱琵琶半遮面”式的非關稅手段。據統計,現在各國實行的非關稅壁壘手段上千種,并已成為各國政府采取貿易救濟措施的主要“借口”。現代貿易保護主義非關稅壁壘的各種手段之所以受到各國的青睞,主要是因為這些措施具有很強的靈活性、隱蔽性和限制性,且表面上并不違反GATT和WTO等相關國際貿易的協定和原則,即以其形式上的合法性掩蓋其貿易保護之實。
(三)后現代貿易保護主義
所謂“后現代”貿易保護主義,即相關國家通過制定或利用國際上有資質的認證機構制定的有關自然生態、社會責任和知識產權保護等標準來規避WTO框架下多邊貿易制度的約束,以期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資源環境和人權的幌子下推行貿易保護。正如有學者通過對ISO9000、ISO14000和SA8000等國際認證標準體系的研究發現,國際貿易壁壘中的“人文化”趨勢不斷增強(陳志友,2008)。對此,筆者雖深有同感,但并不贊同國際貿易保護主義“人文化”的提法。雖然ISO9000、ISO14000和SA8000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人文關懷的因素,但細究之下不難發現:第一,ISO9000強調的主要是產品質量,“人文化”的內容和因素并不明顯;第二,ISO14000是一套有關環境管理標準的體系,“人文化”因素難覓蹤跡。如果說在生產過程中對自然的保護體現的是人文關懷的話,這本身就是一個掩耳盜鈴式的悖論。因為,只有堅持“去人類中心化”的理念,心懷生態倫理觀,才是對自然真正的呵護;第三,SA8000的宗旨雖然是保護基本的人權,但從其內容來看,更多的是對企業生產活動的道德倫理約束。即便是國際標準化組織在2010年的社會責任指南(ISO26000)中,“一切皆基于倫理道德”也是其堅持的最重要的原則之一。因此,基于上述標準而形成的貿易保護主義實際上暗藏著“泛倫理化”的轉向,并主要表現在生態、社會和知識產權三個維度之上。
工程建設社會成本中的倫理問題
摘要:隨著各大基礎工程的建設和城市現代化建設的蓬勃的發展,由于建設工程帶來的環境問題、社會問題日益劇烈,造成了大量的社會成本的產生以及諸多的工程倫理問題,從工程倫理的角度對工程建設社會成本問題進行研究,并提出解決工程社會成本倫理問題的建議,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工程項目;社會成本;工程倫理;倫理責任
0引言
隨著橋梁工程、道路工程、地鐵工程等基礎工程的建設和城市現代化建設的蓬勃的發展,由于建設工程帶來的環境問題、社會問題日益劇烈,造成了大量的社會成本的產生以及諸多的工程倫理問題。在我國當前的工程實踐中,往往更看重經濟成本的管理而忽略了社會成本,一方面的原因是因為社會成本是一種隱形成本而難以去直接計量以致容易被人忽視,另一方面則是在當今市場經濟的環境中人們普遍會更注重經濟利益。[1-4]本文深入剖析了工程項目中社會成本問題的成因,并在結合現實的基礎上,提出了具有明確現實針對性的對策,本文也有助于人們重視工程項目所涉及到的倫理問題,引起公眾、行政管理者對工程倫理問題的關注。因此,從工程倫理的角度,正確處理好工程社會成本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工程建設中的社會成本
1.1對環境資源影響
工程建設會對環境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如工程建設產生的大量建筑垃圾隨意堆放會破壞生態環境;建筑過程中產生的污水等會污染自然水系;基礎工程降水時會影響到地下水的分布。大型的工程建設會導致自然生態系統發生巨大改變,例如大型水利工程的建設將會導致地下水的重分布甚至導致地形的改變。
傳統行政文化的思考及重建
作者:齊燕 單位:洛陽師范學院管
行政文化的內涵,有廣義和狹義的不同界定。就廣義而言,行政文化是指行政意識形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行政制度和組織機構。從狹義來說,行政文化僅指行政意識形態,即在行政實踐活動基礎上形成的,直接反映行政活動與行政關系的各種心理現象、道德現象和精神活動狀態。[1]行政文化為行政管理的發展提供了深層的精神來源,是行政管理的軟件要素,對行政發展具有最深刻且最持久的影響,被稱為行政管理的靈魂。如何汲取中國傳統行政文化中的精華,揚棄糟粕,同時借鑒西方行政文化的合理之處,實現傳統行政文化的重構,建立先進的中國行政文化,是我們面臨的重要任務。
一、中國傳統行政文化的利弊分析
行政文化具有繼承性和連續性。新的行政文化總是在批判繼承傳統文化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與西方國家,尤其是英美等發達國家相比,中國歷經了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并孕育出中國特有的行政文化。
(一)傳統行政文化的合理性
1.傳統行政文化主張德治。受儒家經典思想的影響,中國古代政治領域具有“德治”傳統,強調君主及官員的道德水平,倡導愛民恤民、行仁政以利民等思想。因為中國是一個倫理本位的社會,用倫理規范對這個龐大社會體系進行管理和控制的成本較小,因而,“德治”對維護統治、穩定社會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普通民眾的安居樂業。另外,道德作為行政權力的自我約束機制,對古代官員的廉政建設的確發揮著一定的積極作用。當前,“以德治國”方略與傳統的“德治”雖然有著本質的區別,但不能否認,“以德治國”方略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借鑒了“德治”思想與傳統,強調“官德”建設。
2.傳統行政文化注重民本思想。傳統行政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主要表現在重民、愛民、利民,如“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以及“民為水,君為舟,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等思想包含獨到的治理智慧。民本思想是行政權力合法化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夠增強民眾對政府的認同感,獲得其支持。顯然,傳統民本思想是當代行政所需要的,強調政府及公務人員的服務意識,拋棄“官本位”思想,把公眾利益放在首位,關注民生。
公共管理的失范成因及治理
一、公共管理倫理失范的表現
在正常的情況下,公共管理倫理以一定的概念、范疇和一系列的倫理規范反映并作用于行政過程和行政行為而存在,通過倫理規范限定行政活動的活動范圍、行為模式,使行政過程趨于程序化、規范化。然而,公共管理者突破了公共管理倫理的規范約束,利用公共權力謀求個人私利而出現權力異化。權力異化主要表現為權力濫用、權力腐敗等。權力異化具有極大的危害,它導致不同政府部門及官員爭權奪權,影響政府聲譽和增加廉政成本,妨礙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過程,降低行政運轉速度甚至危及政權穩定。權力異化是政治穩定、經濟繁榮和文化進步的陷阱。一旦落入這個陷阱,就會使社會處于低效、停滯甚至紊亂的狀態。
二、公共管理倫理弱化及失范的成因
(一)外因
1.倫理難于被量化及把握
由于倫理是一種思辨的價值判斷,因此倫理活動本身很難被具體化,倫理活動的產出更是難以被測定和最終量化,這就導致了公共管理對其影響和作用有所忽視。即使人們有所意識,對于其作用也很難作出判斷,這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實踐中倫理的弱化和失范。此外,隨著社會階層的分化,公共管理面對的是復雜的社會關系,調整的利益存在多元性,在各種利益的相互博弈中,把握倫理標準也有一定的難度。“現實中倫理決策的標準差異及非倫理行為的標準差異,往往使公共管理者非倫理行為的產生存在多種原因,并與一定的社會制度、歷史條件和社會道德風尚等因素緊密聯系在一起。”
2.商業管理思潮的影響
政治學下的輔導員專業問題
一、何謂輔導員專業倫理
2004年,我國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指出,“鼓勵和支持專職輔導員成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專門人才”。當前,我國正在大力推進輔導員隊伍專業化建設,經驗型輔導員將向專業型輔導員轉變,輔導員職業道德向輔導員專業倫理的轉向必然成為一種趨勢。那么,輔導員專業倫理作為一種專業的倫理要求,不同于普通職業道德,是一般職業道德在高校輔導員這一特殊職業的具體化創造,是在具體的大學生思想政治情境中去思考這些道德倫理的理念、原則和規范??梢姡o導員專業倫理的實質,就是為了讓大學生相信并運用馬克思主義投身于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活動,為絕大多數人謀取政治社會利益的合理化、合法化提供了價值判斷和倫理約則。所以,作為一種關涉為黨和國家從思想品德上培養教育人的道德規則,應當結合我國國情,建構根據專業化的要求區別于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輔導員專業倫理,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下面擬從利益、權利和正義三大政治學框架下的基本維度,探討和考察輔導員專業倫理問題。
二、利益論:公利與私利兩濟
政治是“在特定社會經濟關系及其所表現的利益關系基礎上,社會成員通過社會公共權力確認和保障其權利并實現其利益的一種社會關系”。從事政治活動,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往往都與其自身利益密切相關。專業倫理正是隨著社會化大生產和日益明確的社會分工,以及專業化程度日益加深,在各種專業人士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與其他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矛盾和沖突中初具端倪。近幾十年來,西方思潮不斷沖擊著中國社會,侵染中國社會的核心價值觀,人們思想觀念的獨立性、選擇性、差異性和多變性日益增強,利益多元化引發了價值的多元化。尤其市場經濟中的拜金主義、利己主義、享樂主義、消費主義等思想對大學生價值觀進行了消極的滲透,使部分大學生價值觀形成個人主義取向,過分追求物質利益、貪圖享樂、尋找所謂的絕對的自由和平等,消解大學生道德素質,導致部分大學生道德意識淡薄、道德行為失范。就輔導員來說,其專業倫理必然說明、反映、代表和體現著一定絕大多數人利益要求的價值判斷標準體系。往往當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發生沖突的時候,輔導員習慣于教育和說服學生犧牲個人利益以保全集體利益。然而,隨著新形勢、新情況和新問題不斷涌現,黨和國家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一再要求輔導員工作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學生,努力解決學生的思想問題和實際問題。所以,輔導員要做的是在尊重公共利益的基礎上,關注學生的個人利益,引導學生正確處理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的關系,在理解和尊重學生個體的基礎上,大力提倡和弘揚奉獻精神。從客觀上說,奉獻精神在當前中國的現實條件下,還不能成為大多數人民群眾的自覺選擇,也就不能成為輔導員思想政治教育普遍意義上的預設前提。當學生出于道德自覺選擇而主動犧牲個人正當利益來保全集體利益的時候,輔導員可以對此接受并進行褒揚;當個人并非自愿為集體利益犧牲個人正當利益的時候,我們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就不能一廂情愿地要求人們放棄自己的利益。否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會失去倫理基礎,不會產生應有的效果和威力。所以說,結合當代中國利益多元化發展趨勢,兼顧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有利于輔導員專業倫理趨于合理化、合法化,回應利益格局和利益關系變化對輔導員專業倫理所構成的挑戰,探究專業化進程中的輔導員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問題。
三、權利論:他律與自律并重
政治學論域下的權利是指“在特定的社會經濟基礎上,由社會公共權力確定的社會成員實現利益分配的政治資格”??陀^上,公共權力是社會成員權利行使的基礎,又是權利的落腳點與權利行使的歸宿,它具有內在的矛盾性。一方面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具有滿足社會需要和公共利益的內在價值,另一方面,公共權力在走向具體化的過程中,滲入了支配者的“價值因素”,權利容易被濫用,“異變”為個別集團或個人謀取私利的工具。歷史上凡過分集權,實行所謂的個人專制、獨裁者,終將受到世人唾棄,被歷史潮流否定。所以,在支配社會價值和社會資源的過程中,公共權力表現出社會成員在權利行使中具有自主性的同時,意味著必須規范社會成員的權利行使。所謂倫理是法與道德的統一,即是他律與自律的統一。輔導員權利的來源和性質在本質上決定了輔導員權利比普通教師的權利更大,“輔導員是高等學校教師隊伍和管理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教師和干部的雙重身份”。那么,對輔導員權利的資格享有或權利行使的前提上應設置制度和道德規范,諸如,輔導員權利在行使過程中受法律規范、工作職責、社會公共利益、倫理道德和輔導員專業性的限制。毋庸置疑,輔導員不僅要求自律,對自己行為做出道德的決斷;而且也要他律,規范其在多種可能的行為中選擇某一種符合專業倫理的行為。可以說,自律與他律問題占據輔導員專業倫理規范的核心位置。通常,人們有一定的道德原則、道德規范可供遵循,但這些原則、規范給人的只能是建設性的指導,并不能完全給人對如何進行選擇提供現成答案。長期以來,輔導員受到“天地君親師”中國傳統師德影響,自覺不自覺地以居高臨下的姿態對待大學生,再加上市場經濟利益的驅使,自我要求松懈,缺乏敬業精神和規范性,甚至一些輔導員中出現個人中心主義至上、奉獻精神滑坡等現象。而高校收費方式的變化,促使師生關系不再單純,師生密切關系的形成難度加大,師生間感情變動生疏而平淡。與此同時,社會對輔導員的要求沒有降低,反而更高,應當“成為學生的人生導師和健康成長的知心朋友”。這些期待和要求與現狀中一些師德滑坡、師生關系畸變的現象形成了鮮明對照。所以,輔導員有必要提高道德自律,做到“德才兼備,樂于奉獻,潛心教書育人,熱愛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事業”;同時,也要通過制度規范建設來協調輔導員與學生的關系,正如羅爾斯曾說:“制度是一種公開的規范體系,這一體系確定職務和地位及它們的權利、義務、權力、豁免等等”,亦即建立專業倫理規范約束輔導員的權利義務等并規范其社會行為,做到“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作風正”。
四、正義論:德性與幸福合一
關于公共管理倫理問題管窺
一、歷史背景以及現實意義
人類的管理關系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在當時特定的社會發展時期內,這種管理關系是偶然的,它缺乏對管理倫理的系統研究。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西方國家意識到管理與倫理之間的重要關系,并把管理倫理正式形成為一門學科。20世紀80年代以后,管理與倫理結合的態勢日益突顯,有學者開始提出管理倫理這一說法。管理倫理的興起與發展是適應我國在不斷轉型跨越發展過程中對管理提出的進一步要求。改革開放后,隨著西方現代管理思想的引進,管理倫理才被我國的理論界重視,這一結合的趨勢是人性發展的要求,是競爭加劇和社會壓力增大的結果。進入21世紀,人類社會治理方式的轉型也隨之出現,傳統的由政府實現單純的社會治理開始逐漸地為公共管理所取代。公共管理作為一種新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在政府職能轉變的今天,社會公德的建設、社會公共管理與倫理的有機結合對社會管理起到明顯的輔助作用,對促進社會發展、把握公共倫理的時代動向有巨大的推動作用。
二、公共倫理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公共倫理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也面臨著很大難題與挑戰,存在現實中的公共倫理缺失問題。我國公共管理倫理缺失的主要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思想意識因素方面
我國傳統社會遺留下來的中國悠久的歷史文化和傳統的倫理觀念鑄成了公共倫理理念缺失以及意識困境,當前公共倫理的理性正在缺失,給原有的價值體系、道德標準帶來較大的沖擊。首先一些公共管理主體的“服務”意識逐漸蛻化,對基本公共管理體系形成消極的影響,其次,管理者對公共道德的理解出現偏差,本來管理與倫理融合的最高層次是發自內心地相信管理倫理的存在、內容及其重要價值,而中國傳統倫理卻偏重于個人的修身養性和個人與家庭成員之間的私德關系,而忽視了個人對社會與國家的公德關系,未能凸顯人的主體性和以人的個性自由的最高境界。再加上中國傳統的倫理觀念沒有,也無法發展出一種適度合理的公共理性。最后,中國歷經數千年的發展中形成的復雜、狹隘順從的草民政治意識和政治思想,使得他們根本不參與或僅是被動地參與政治性活動,參政意識相當淡漠,更談不上對公共管理倫理的發展。因此,這些思想意識因素直接影響他們對公共管理的參與度和思想意識的轉變。
2.制度建設因素方面
倫理學研究的熱點難題
作者:張啟江 單位: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引言法倫理學,作為交叉學科的研究范式,如今,即將步入“而立之年”。學界在學科的性質與地位、研究對象以及價值立場等基本范疇上,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探討,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①,漸趨形成諸多研究熱點。就此進行總結和反思,以此來大致勾勒出學科研究近三十年的發展軌跡,同時審視問題,直面困境,展望未來,于此,應該不只是學科理論研究的自覺,更重要的是以期在此基礎之上,全面審視學科的基本命題,恰當地評價學科對現實問題的回應能力。
一、關于學科的名稱、性質與地位
在科學研究領域中,對學科名稱、性質與地位的確立與認同,事關學科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同時,也是標識并堅守自身研究陣地的首要命題。就法倫理學而言,作為一門新興的交叉學科,更需直面它。
(一)名稱的源與流自1984年“法學倫理學”名稱誕生以來,曾出現過“法律倫理學、制度倫理學、法制倫理學、倫理法、社會主義法倫理學”等諸多流變形式。無論名稱各異,實為只是研究的視角不同而已。因為從研究成果的內容來看,無論是探討當下法律制度的正義價值訴求與道德品性、還是追溯我國古代法律的固有倫理屬性,抑或是為了突出學科的交叉之特性,甚至也并不排除研究者為了從自身理論研究的需要(如以示區別等)出發,而為此冠于多樣的名稱,但始終沒有改變學科以“法律與道德之間關系”為理論特質的基本屬性,名稱的流變經過近三十年的論爭,在學科名稱上,學界基本趨向統一的稱謂:法倫理學。其間,無論論證的視角存在何種殊異,還是理論內容結構上存在多大的不同,但至少在形式上學科名稱的統一,讓學科研究陣營猶如一支獲得了統一番號的戰斗部隊,客觀上為學科研究起到了統一思想、樹立旗幟的效果,且在一定程度上成為維系學科研究的“第一推動力”。
(二)學科性質(派生來源學科)相對于學科名稱而言,在學科的性質與地位上,學界的共識已成:法倫理學是一門交叉學科[1],只是存在“邊緣交叉學科”與“新興交叉學科”的分歧。不過,在學科派生來源學科上,學界觀點各異。主流觀點認為學科是法學與倫理學交叉形成。不過在主流之中,仍存在不同的聲音。有學者認為法學與倫理學兩門學科交叉不只是形成了法倫理學,而是“法律倫理學和倫理法學兩門學科”,而且認為“‘倫理法學’的側重點是法學,它是研究倫理現象中的法律問題,如倫理關系中的法定因素等;‘法律倫理學’雖然涉及這些問題,但其側重點是法律現象中的倫理道德間題,諸如法的倫理蘊含等。”。主流觀點之外,有人認為,雖可以將“法倫理學”作為應用倫理學或法理學的一個分支學科,但從學科交叉角度而言,應該把“法倫理學”視為法學與倫理學(哲學)的一個交叉學科。[2]另外,有人認為在確立學科性質與地位的問題上,應超越法學與倫理學或者哲學學科的限制,因為客觀上存在這樣的困難:“在知識和學科高度分化的時代,而法學和倫理學分屬于各自相對獨立、封閉的體系內,加之從事法倫理學研究需要具備充分的法學和哲學的知識”,故應超越學科的限制,法倫理學應屬于“一門跨越哲學和法學的新興的交叉學科”[3]??梢姡m法倫理學屬于一門交叉學科的學界共識已成,但在其派生來源學科問題上分歧猶在。這是因人文社會科學類學科的研究對象的固有特性之所在,更何況是“當前人文社會科學整體性研究態勢增強,各學科之間的碰撞對話與交互共生,呈現出一幅各科知識的網狀勾連圖景。[4]”因此,對于學科的性質與地位出現不同的觀點,完全在情理之中。不過,學界的共識,若從國家學科、專業部類規范的層面,仍值得甄別。據1997年國家頒布的《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來看,倫理學屬于一級學科哲學部類下的二級學科,而法學與哲學同屬于一級學科層次,因此,學科由法學與倫理學交叉形成則存在此種錯位:法學(一級學科)與倫理學(二級學科)在學科分類層面上不具有同等學科層次。尤其是國家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2011年,國務院學位辦頒布了《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對學科的分類采取了大學科的分類模式,取消了既往關于一級和二級學科的劃分,增強了學科的包容量,此舉更是為學科的派生來源學科拓展了足夠的想象空間。雖然,《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倡導大學科的分類模式與導向,但倫理學屬于哲學學科部類下的子學科以及法學與哲學同屬同一學科層次的客觀現實并沒有改變,因此,上述錯位并未因此而消除。交叉學科不僅僅只是一個學科概念,更是一個歷史的范疇?;仡檶W科的發展進程,無論是學科研究范疇與價值立場、學科的理論資源,還是理論范式與核心概念,幾乎都指向法理學與倫理學,因此,學科的派生來源學科應定位于此,而非其他,如此,才能符合國家學科、專業部類的規范,同時也可疏解學科交叉錯位的尷尬。
(三)學科地位與歸屬法倫理學派生學科來源問題不僅衍生出交叉錯位的尷尬,同樣也面臨著學科的身份歸屬問題。因為學科地位與派生來源學科并不是兩個問題,而是同一個問題的不同層次。學界在學科是倫理學研究之下的應用倫理學研究,還是法學研究的分支學科上,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學科應歸入法學(法哲學)研究范疇之列,屬于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與法哲學、法社會學等交叉學科并列[5]。因為“作為跨學科研究而言,就學科的現實需要與未來發展而言,應將法倫理學歸入法學范疇。”相反,有人認為法倫理學應歸入倫理學的研究領域[2]。因為“法律倫理學應是應用倫理學的范疇,如同經濟倫理一樣,法律倫理學研究的是人類法律現象中的道德問題,其落腳點應在道德而非法律上。[6](P106)”所以,它既是廣義的應用倫理學,又是狹義的應用倫理學[7]??陀^而言,如果從研究隊伍的專業學科背景以及研究平臺來看(詳述內容見后),現實則是法學界關注得少,倫理學學者關注得多,因此從這個意義上,學科至少成為了應用倫理學研究的熱點,而非法學的??梢?,在學科歸屬問題上,非常明顯地存在學科研究“定疆劃界”的陣地意識。如果“我們并不相信有什么智慧能夠被壟斷,也不相信什么知識領域是專門保留給擁有特定學位的研究者的”![8]那么,學科歸屬于法學也好,倫理學也罷,這并不影響其存在的客觀意義。學科交叉正確而有效的方法之一,是創造性地進行學科間話語的遷移,即將一門或多門學科的學術話語,作為引領性或導向性的理性成果,向新的研究領域移植過去或嫁接過來,以解釋研究中的新現象,并由此建構新體系[9],而不只簡單的停留在“歸誰所有”的初級命題的爭論上,因為無論是從學科研究的孰先孰后的事實來看,還是從研究隊伍的專業學科背景以及研究平臺而言,都無法清楚地確定學科屬于哪一個學科固有的領地,其本身就是學科科際整合的產物,具有交叉性、共融性與雙棲型。如果局限于學科研究的陣地意識,對于學科的未來發展有害無益。毋庸諱言,法倫理學正是在學界關于學科名稱、性質與地位的論爭進程中,以一門交叉學科應有的姿態,穩步地向前開拓自身的研究進程及其領域,不斷拓展法理學與倫理學的研究空間和方向。#p#分頁標題#e#